“亲亲相隐”现象及容隐制度在中国历史中的演进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溯源及发展历程述论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溯源及发展历程述论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是一个古老而又独特的习俗,源远流长,经历了很长时间的发展历程。
这个习俗在中国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不仅是国家文化的一部分,也反映了中国古代人们对家庭、亲情和尊重的态度。
首先,亲亲相隐的出现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
当时,在国与国之间通婚、联姻是常见的政治手段。
为了展示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国君和贵族之间经常进行亲亲相隐的礼仪。
这种习俗的表现形式是,两国贵族将各自的手臂互相交叉,交换亲吻以示友好和尊重。
随着时间的推移,亲亲相隐逐渐演变成一种普遍的社会礼仪。
在古代中国社会,亲亲相隐是一种亲密友好的表达方式,也是表示尊重和信任的一种方式。
家庭成员之间、朋友之间和政治人物之间都会进行亲亲相隐。
这种习俗的传承和发展,使得亲人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密,增强了亲情和团结。
此外,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亲亲相隐开始体现更加多样化的形式。
例如,在明清时期,贵族之间进行的亲亲相隐变得更加隆重和庄重。
贵族之间进行的亲亲相隐需要佩戴特殊的礼服和饰品,以展示自己的高贵身份和尊贵地位。
这种形式的亲亲相隐不仅是一种礼仪,更是一种仪式,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尊严。
然而,随着近代的开放,亲亲相隐逐渐减少。
包括亲戚之间、朋友之间和政治人物之间对亲亲相隐的需求逐渐下降。
这种变化可能与现代社会价值观的改变有关,人们开始注重个体的自由和尊重。
亲亲相隐逐渐演变成一种个人行为,而不再是一种社会礼仪的标志。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独特意义的传统习俗。
它不仅是国家文化的一部分,也反映了中国古代人们对家庭、亲情和尊重的态度。
随着时间的推移,亲亲相隐逐渐演变成了一种广泛的社会习俗,并且经历了多个阶段的发展。
然而,随着社会的变革和价值观的改变,亲亲相隐的传统逐渐减少。
无论如何,亲亲相隐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将永远留在人们的记忆中。
浅谈中国亲属容隐制度

浅谈中国亲属容隐制度摘要:中国古代刑法中的亲属容隐制度被称为“亲亲得相首匿”、“同居相为隐”。
这项制度本身是儒家的主张,其精神实质是屈法申礼,具体含义是亲属之间对犯罪行为可以相互包庇而不构成犯罪(或可减轻处罚)。
通过介绍中国古代亲属容隐的历史演变,分析它在现代司法中的价值,认识它的存在可能给司法实践带来的负面影响;但同时坚信应该最大限度地发挥一个制度的正价值,其负面影响是可以通过对它的完善规制来减少的,毕竟没有一个制度是有利无弊的。
关键词:中国;亲属容隐制度;价值分析;现代构建一、中国亲属容隐制度的历史演变(一)从道德准则到法律制度许多法律制度都经历了从道德准则到法律原则与制度的转变过程,亲属容隐制度也不例外。
这一观念和制度萌芽,至少可以上溯到春秋时期。
《国语》载,东周襄王二十年前六业年),卫大夫元咺讼其君卫成公于当时盟主晋文公之庭,周襄王反对晋文公受理此案:“夫君臣无狱。
今元咺虽直,不可听也。
君臣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
”这是史籍中所见最早的主张“父子不得相互告诉”之记载。
这是史籍中所见据《论语·子路》记载,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而孔子却认为这并不是直的表现,而主张“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
孔子的这种主张是从家族伦理的角度出发的,把父亲为子隐看做“仁”的表现,子为父隐看作是“孝”的表现。
这反映出了春秋战国时代人们对于亲属容隐问题的一般认识,也赋予亲属容隐以伦理上的正当性。
亲属容隐本是儒家的一种主张。
直到汉武帝时期,一代大儒董仲舒横空出世,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并为汉武帝所采纳。
至此,儒家作为封建正统思想的地位得以确立。
其后,儒法合流,礼教入律,进而实现封建法律的儒家化。
儒家正统思想地位的确立,大大加速了亲属容隐的法律制度化步伐。
汉朝标榜以“孝”治天下,在理论上继承发扬了孔子“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的主张,在汉宣帝时期,首次正式颁布“亲亲得相首匿”之法令:“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亲属容隐制度

亲属容隐制度【最新版3篇】目录(篇1)1.亲属容隐制度的定义2.亲属容隐制度的历史发展3.亲属容隐制度的实施现状4.亲属容隐制度的利与弊5.对亲属容隐制度的建议正文(篇1)一、亲属容隐制度的定义亲属容隐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下,亲属之间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互相隐瞒犯罪行为,不予揭发的一种法律制度。
这种制度旨在维护家庭和谐,减少家庭成员间的矛盾,但同时也引发了一定程度的争议。
二、亲属容隐制度的历史发展亲属容隐制度起源于古代社会的家族观念,我国古代封建社会就有“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的说法。
在现代社会,各国对于亲属容隐制度的立法和实践各有不同。
在我国,这一制度也经历了从古代到现代的演变过程。
三、亲属容隐制度的实施现状目前,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亲属容隐制度。
具体而言,刑法第 310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知道真相,但拒绝作证的,可以处以拘留、罚款。
”四、亲属容隐制度的利与弊亲属容隐制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它强调家庭伦理和亲情,有利于维护家庭和谐。
然而,这一制度也存在弊端。
首先,它可能导致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其次,它可能使一些犯罪分子利用这一制度来逃避法律追究。
五、对亲属容隐制度的建议针对亲属容隐制度的利弊,建议在立法上对这一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
一方面,可以适当放宽亲属容隐制度的范围,使其更加符合人权理念;另一方面,应当加大对滥用亲属容隐制度的惩罚力度,确保法律的公正和严肃性。
总之,亲属容隐制度是一种具有历史渊源和现实意义的法律制度。
目录(篇2)一、亲属容隐制度的定义和背景二、亲属容隐制度的发展历程三、亲属容隐制度的实施现状四、亲属容隐制度的积极意义五、亲属容隐制度的问题与改进正文(篇2)一、亲属容隐制度的定义和背景亲属容隐制度,是指在法律诉讼过程中,对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在法庭上互相作证时,可以拒绝回答对对方亲属不利的问题。
从“亲亲相隐”看我国证人作证特免权的构建与发展

司法文明的发展历程及现代意义——从“亲亲相隐”看我国证人作证特免权的构建与发展摘要:亲亲相隐,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一个典型特征,它经历了春秋、两汉、隋唐、宋明直至民国的发展,对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影响极为深刻。
容隐原则集中体现了儒家道德法思想,它的出现时中国特定人伦背景及社会实存共同作用的结果。
容隐制度对现代中国法治的发展也有重大意义,其中反映出的人文主义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进程具有重大借鉴意义。
关键词:亲亲相隐作证特免权发展历程一、“亲亲相隐”的发展历程“亲亲相隐”制度,指在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隐匿犯罪,如果告发法律规定应当隐匿的亲属则要被处以刑罚的制度。
“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存在了长达几千年。
“亲亲相隐”的明确表述见于论语。
《论语·子路》中说到,“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①另一位儒家的代表人物孟子进一步发展了“父子容隐”的思想,孟子不仅认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而且认为子为了成全孝道,可以弃天下于不顾。
孟子曾和门人假设瞽叟杀人的故事,认为皋陶处于法官的地位,自应依法处理,不能因为是天子的父亲而徇私,可是舜一定会弃天下如敝屣窃父而逃的②。
汉律亲亲得首匿,宣帝本始四年曾为此事下一诏书:“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③从这条诏令可以看出,汉代确立的“亲亲得相首匿”还是单方面的,即卑幼隐匿尊长,尊长隐匿卑幼只有在触犯死罪的时候才可以“上请廷尉”,但这也说明了此时的容隐制度可是有向卑幼、尊长双向之间的①叶萍,彭志刚,张峰.从“亲亲相隐”原则看证人免证权在我国的构建【J】社会科学研究.2012.6②瞿同祖著.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P68隐匿方向发展。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溯源及发展历程述论

西周之后 , 春秋时期 , 各国征战纷起, “ 周 样抛弃天下 , 窃父而逃 , 以尽孝道 。尽管孟子 礼” 遭到破坏。学术上则} H 现了“ 百家争鸣” 。 的主张遭到后世学者的质疑和批判 , 但孟子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 , 孑 L 子以“ 克己复礼 ” 为 的主张凸显了儒家“ 百善孝为先 ” 及“ 人之行 己任 , 在刑事法律方面提出“ 亲亲相隐” 的思 莫大于孝” 的伦理价值观。
而无 成 。士 景伯 如楚 , 叔鱼 摄理 , 韩 宣子 命断 笔 者认 为 , 亲 亲 相 隐法 律 化 始 于汉 宣 帝
旧狱 , 罪在雍子。雍子纳其女于叔鱼, 叔鱼蔽 本始 四年 。 理 由为 : 第一 , 自儒家学者首创 “ 亲 父为子隐。 甲宜匿乙而不当坐。 董仲舒倡导的
罪邢 侯 。 邢侯 怒 , 杀叔 鱼与 雍子 于朝 。 宣 子 问 亲相隐” 思想主张后 , 在很长一段时期内, “ 亲 “ 春秋决狱” ,为亲亲相隐上升为法律原则提 其罪 于叔 向( 叔 向乃叔 鱼兄 长 ) 。叔 向 日 : “
有“ 亲亲 ” , 才能 “ 不独 亲其 亲” ; 人只有 “ 亲 相隐” 法律化应 当始于秦律。其依据为《 睡虎
亲” , 才能“ 老吾老 以及人之老” , 进而“ 泛爱 地秦 简 ・ 法 律答 问》 中所 载 : 子告 父母 , 臣妾告 众” 目 以及“ 仁厚及于鸟兽昆虫” 。 在刑事法律 主, 非公式告 , 勿听。 ……主擅杀 、 刑、 髡其子 、
想 主张 。 孑 L 子 立足 于周 礼 的“ 亲亲” 和“ 尊 尊” , 二、 “ 亲 亲相 隐” 的法律 化历 程 1 . 起 始 阶段 。关 于 “ 亲 亲相 隐” 何 时 上升
提出“ 泛爱” 、 “ 爱人” 、 “ 爱物” 。《 孑 L 子家语 ・ 哀
关于“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

关于“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
“亲亲相”,也称“亲亲得相匿”,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罪行为,不予告发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罚的制度与原则,它我国封建社会一项重要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
所谓亲亲隐,我国《法学词》“亲亲相隐”条的述是:“亦称‘亲属容隐’中国旧制指亲属之间以相互隐瞒罪行。
”
一、我“亲亲相隐”制度历史沿革
“亲亲隐”观念的确立,是个渐进的过程。
早在周王伐的时候,周王就已经意到纣王迅速败亡的一重要原因就是众叛亲离,孤立援。
周初的统治者已经体到统治者内部关系的稳和朝廷的盛衰息息相,所以非常重视在贵族内部提倡贯彻“亲亲”、“尊”的原则,“亲亲”主要家庭方面着眼,要求父慈子孝、友弟恭;“尊尊”不仅要求父子、妻之间尊卑有别,在贵族之间、贵和庶民之间,特别是君臣之,其尊卑地位也必须有差。
在战国期,“亲亲”和“尊尊”这条维持整个统治秩序的基本原则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所继承,论语·子路》云:“叶公语孔子:吾党有直躬者,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父为子隐,子为隐。
直在其中矣。
”这是古代法中亲属相为容隐制的直接理论。
亲亲互隐的原则

“亲亲互隐”的原则及其历史发展亲亲互隐即“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亲属间相互隐瞒罪行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它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在古代司法实践中曾发挥了重要的社会职能。
这一思想由来已久,早在周礼中就有“为亲者讳”的说法,春秋末期孔子又将这一传统宗法原则概括为一种司法主张。
《论语·子路第十三》中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父亲偷了人家的羊,儿子作了告发,从法治的角度来看这是一种正直的行为;但在孔子看来这却是一种丧德败行。
孔子主张父亲应替儿子隐瞒罪行,儿子也应替父亲隐瞒罪行,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体现父慈子孝的道理。
由于这一原则顺应了人的亲缘本性,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因而得到统治者的青睐。
尤其是到了汉朝儒家思想成为一尊,“亲亲得相首匿”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基本原则正式确立下来。
《汉书·宣帝纪》记载,宣帝地节四年下诏:“……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这就是通常所说汉代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其大意是说子女帮助父母、妻子帮助丈夫、孙子帮助祖父母掩盖犯罪事实的,一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父母帮助子女、丈夫帮助妻子、祖父母帮助孙子掩盖犯罪事实的,一般情况下可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罪责,这段话也可以简单的概括为“亲亲相隐不为罪”。
“亲亲得相首匿”的思想到了唐朝得到全面的发展,这时的国家法律不仅使亲属容隐制度的范围更为扩大,而且对其具体内容也作出了比较严密的规定。
如《唐律疏议》中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
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
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在这里容隐亲属的范围不再局限于汉代的父母子女、夫妻、祖孙,而是进一步扩展到同居的亲属、不同居的同姓大功以上亲属及外祖父母、外孙、孙媳、夫之兄弟、兄弟妻等。
论亲亲相隐的发展历史及意义

论“亲亲相隐”制度的发展历史及意义王艺璇(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公共管理学院171122班学号: 20121000230)摘要:亲亲相隐自汉代而生,经各朝不断沿袭改良流传至今。
在封建社会中它以维护统治者利益,稳定王朝,巩固封建社会为目的,而且它确实达到了很好的效果。
在今天,这一政策仍以其以人为本尊重人权的理念赢得了我们的青睐,不废反存,取精去糟,亲亲相隐对于现今的法律有很大的意义,我们应当沿用并不断完善。
关键字:亲亲相隐、演变、历史作用、当代影响引言:如何实现情与法的兼容自古以来就是我们不断探索话题,公正严明一丝不苟的按照法律行事就势必会损害人情,难免造成不近人情和过于死板的尴尬,但若使人情大于法律也会导致司法不公乃至法律名存实亡。
亲亲相隐制度就陷入这样一个境地。
经过研究亲亲相隐从古至今的发展历程,结合它蕴藏的儒家情怀及人道主义,我认为该制度在当代仍有存在的价值。
一.亲亲相隐的演变历史(一)“亲亲”的含义亲亲、尊尊是西周贯穿于周礼中的两条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宗法制度的萌芽。
“亲亲”要求父慈、孝、兄友、弟恭。
即在亲族范围内人人都应该亲爱自己的亲属,按照自己的身份行事。
其核心是孝,它的原则所维护的是父权为中心的家庭、家族伦理关系。
这两条维持是整个统治秩序的基本原则。
[1](二)亲亲相隐的发展历史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提倡“亲亲”原则,以亲亲为人之本,“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
”《论语·子路》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2]叶公认为父亲偷羊儿子作证是正直的表现,而孔子却认为父亲犯罪儿子包庇,是体现孝道的。
孔子曰:“吾党之直躬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孔子的这句话成为亲亲相隐制度的基石。
孟子亦有同样的主张,《孟子·尽心上》记载: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
”“然则舜不禁欤?”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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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现象及容隐制度在中国历史中的演进“亲亲相隐”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它与“大义灭亲”相反,指的是亲属之间有罪应当相互隐瞒,不告发,不作证,而容隐制就是确保这样的隐瞒做法能够免受法律制裁的一种制度。
容隐首先是一种权利,在特定的历史阶段还表现为义务,即不告发无罪,反之告发了亲属自己却要被论罪。
本文拟将“亲亲相隐”这一现象和容隐制度在中国历史进程中的产生,发展和消亡过程做一些粗浅的介绍,并且希望通过了解这一过程来对我们当代法制建设有所启示。
一先秦时期,“亲亲相隐”思想的萌芽期。
最先提出“亲亲相隐”思想的是儒家。
儒家重视人与人之间的伦理道德,反对以严厉的刑法来管理百姓。
孔子最先提出父子之间应该相隐的观点,《论语·子路》章句就有论述: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直在其中矣。
”在孔子看来,儿子为父亲偷窃作证,不能算作“直”;父子互相隐瞒,才可以称作是“直”。
在这里,孔子肯定了维系亲情的重要性,而否定了儿子“大义灭亲”举报父亲顺手牵羊的做法。
这也是最初“亲亲相隐”的由来。
随后的孟子也同样印证了这一种观点,《孟子·尽心上》记载: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
”孟子曰:“执之而已矣。
”“然则舜不禁与。
”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屣也。
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 然,乐而忘天下。
”这个例子是儒家道德哲学的一个两难推理。
在虚拟出来的情境中,作为天子的舜,他的父亲杀了人,对于舜应该怎么做的问题,孟子的回答是舜既不应该阻止法令的严格执行,同时也不应该使自己的父亲受缧绁之苦,唯一的做法就是让执法官皋陶对父亲严格执法,同时自己放弃天子的位子,偷偷带着父亲跑到海边。
孟子在本章中的回答,舜的做法既保证了法律的权威,同时也维护了父子亲情。
此外儒家在《礼记·檀弓》里面也有“事亲有隐无犯”的类似说法。
以孝悌为核心的儒家思想在和严厉的法律制度相碰撞时,“亲亲相隐”这样一种制度就自然产生了。
该制度在彰显孝道的同时.亦反映了“礼法合治”的人伦精神,这不仅是对人情伦理的关怀.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保障。
1在先秦时期,“亲亲相隐”还主要存在于思想道德层面。
这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春秋战国时期人们对于亲属容隐问题的一般认识,也初步赋予亲属容隐以伦理上的正当性。
2秦代以后,“亲亲相隐”和容隐权才逐步被应用于法律。
二秦汉时期,“亲亲相隐”思想的法制化从秦汉开始,随着儒家思想在意识形态领域地位的上升,“亲亲相隐”的思想也逐渐从伦理道德升格为法律制度。
1975年在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秦墓竹简显示,在秦律中,已经初步有了“亲亲相隐”制度的影子,《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云:“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
”可(何)谓“非公室告”?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勿听。
而行告,告者罪。
告【者】罪已行,它人有(又)袭告之,亦不当听。
(简104、105)秦律将诉讼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两类。
非公室告是指家主擅自杀死、刑伤、髡剃其子或奴婢以及儿子杀伤父亲的奴婢或盗窃父亲的畜产。
对于这种犯罪,每个家庭成员都应该予以隐瞒。
这说明政府对子女控告父母非公室告的诉讼是不予受理的。
尽管有允许容隐的情况,但秦代的主流基本上是遵循商鞅变法中的“首匿相坐”制度的,即不允许亲属之间有任何对罪行的隐瞒,鼓励相互告奸,隐匿不报则要被连坐。
“亲亲相隐”在此时只是一个侧面的体现,所谓“子告父母,非公室告,勿听”,是出于禁止卑幼干犯家主名义的考虑,与儒家的“亲亲相隐”难免相出入。
这一时期的主要特征是:不许告发父母或证实父母有罪,单方面强调“子为父隐”,即子女对父母的单向隐匿义务,但“父为子隐”尚未得到法律的1王斌“亲亲相隐”制度对现代刑事法制基础的启迪《行政与法》2009年第5期2范忠信中西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为隐”《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3期认可;尚未允许隐匿父母以外的其他亲属。
汉朝初年,关于“亲亲相隐”的诉讼大体延续了秦律的规定。
1983年在湖北江陵出土的张家山汉简反映了高祖和吕后时期汉律的面貌。
汉简中的《二元律令·告律》曰:1“子告父母,妇告威公,奴婢告主、主父母妻子,勿听而弃告者市。
”与秦律相比,汉朝初年“亲亲相隐”的制度变化不明显,容隐仍是单向的。
卑者为尊者隐瞒。
到汉宣帝时,“亲亲相隐”在制度上又有了较大的发展。
首先,庐江太守丞桓宽根据汉昭帝始元六年“盐铁会议”的记录整理成为《盐铁论》一书。
书中记述了当时对汉武帝时期的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文化的一场大辩论。
在《盐铁论·周秦第五十七》中桓宽表明了自己主张父子相隐,反对父子间首匿相坐的立场:“自首匿相坐之法立,骨肉之恩废而刑罪多。
闻父母之于子,虽有罪犹匿之,岂不欲服罪尔?子为父隐,父为子隐,未闻父子之相坐也。
”桓宽指出了秦朝以来“首匿相坐”制度伤害骨肉亲情,增加违法犯罪,由此提出父子相隐的主张。
《盐铁论》的影响是深远的,在此后不久,桓宣帝下诏,正式承认“亲亲相隐”制度:“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
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子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2至此,孔子的“父子相隐”思想得以实现,这在“亲亲相隐”制度发展过程中有着里程碑的意义。
首先,这个诏书在法律上承认“亲亲相隐”的合法性;其次,它突破了容隐的范围,即由秦律中的单向容隐变为在父子、夫妻、祖孙之间的双向容隐;第三,突破了儒家“隐”的范围3:郑玄注《礼记·檀弓》“事亲有隐而无犯”句,云:“隐,谓不称扬其过失也。
”同句孔疏,云:“亲有寻常之过,故无犯。
”按此,只有“寻常之过”才当“隐”;而诏书表明,“罪殊死”以下,皆勿坐。
1朱红林张家山汉简《二元律令》集释第100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10月2汉宣帝地节四年诏书。
见《汉书·宣帝记》。
3武汉大学历史学院2005 级历史学基地班薛梦潇“春秋战国至秦汉时期“亲亲相隐”是不是社会常态?”汉代的“亲亲相隐”制度有了较大的发展,但还主要停留在权利的层面,还没有像后来的朝代一样演变成一种义务,即在汉代不相容隐也不至于获罪。
三魏晋南北朝,“亲亲相隐”制度的过渡时期。
魏晋南北朝时期社会动荡,战事连年,地方割据局面的形成导致汉初确立的“亲亲相隐”制度没有很好地贯彻下去,但这一时期儒家思想进一步融入法律当中。
晋律中规定的“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也”1就把《仪礼·丧服》中划分亲等的五服制度应用到刑事和民事关系当中,其中规定亲属关系越近,以尊犯卑的处罚越轻等等。
这一时期儒家思想的法律化进程为“亲亲相隐”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因此在后来大一统的隋唐,这一制度日趋成熟。
此外,由于这一时期的动乱局面虽然使法制受到很大破坏,但在思想界仍然保持着“亲亲相隐”原则作为一种道德意义上的延续。
儒家的许多学者抨击了当时违反“亲亲相隐”原则,株连亲属的法律规定与做法。
汉末魏初之时。
高柔、卢毓等人对“军征士亡.考(拷)竟其妻子”的现象进行了批评.东晋人卫展反对当时“考(拷)子证父死刑”或“鞭父母问子所在”的做法.北朝魏人崔纂反对审讯中“令同气(兄弟姊妹)相证”.其理由都是这样做将会严重损害伦常.蔡廓就认为强追亲属问互相证罪的方法“亏教求情.莫此为大”。
2四隋唐时期,“亲亲相隐”制度的成熟与完备。
隋唐时期封建制度发展到顶峰,“亲亲相隐”的制度也在原来的基础上日趋成熟和完善。
特别是唐朝,唐律关于“亲亲相隐”的规定,形成了一个完备的规范体系。
其中《名例律》规定了容隐制的总则:“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
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裨为主隐,皆勿论。
⋯⋯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
”与汉代的容隐制相比,唐律在容隐对象上范围更广。
只要是居住在一起的亲属,均可相隐,而且只要不是谋反罪以上的大罪都不会受到制裁3。
而且就算不居住在一起的亲戚,按照五服划分,大功以上亲属也可相隐,小功以下相隐也会1见《晋书·刑法志》。
2,4这部分材料转引自王斌“亲亲相隐”制度对现代刑事法制基础的启迪《行政与法》2009年第5期具体的各出处见《三国志·魏志》《晋书·刑法志》《魏书·刑法志》《宋书·蔡廓传》3“非…谋叛‟以上,并不坐。
”见《唐律疏议·名例律》减轻处罚。
为落实这一总则,唐律作出了十种规定。
其中比较重要的有:(1)泄漏通报捕摄消息令亲属逃脱者不罚。
(2)审问官不得逼亲属作证,违者罪之。
(3)不得补缚与自己共同犯罪的亲属赴官自首……1此时“亲亲相隐”由以权利为主逐渐向以义务为主转化。
综观唐律对于“亲亲相隐”的这些规定.我们发现唐律中对于这一制度的设计非常合理和周密。
在体例上而言.唐律在名律例中对此有总括性的规定,并在后面篇目中具体加以规定。
从内容上看.这些法规互相补充.相辅相成.将“亲亲相隐”的原则性规定扩充为内容详尽、便于施行的一系列系统化的法律条文。
“亲亲相隐”在这个时期已经成熟和完备了。
2五宋元明清时期,“亲亲相隐”制度的继承和发展。
唐以后的历朝历代在“亲亲相隐”制度上的规定大多延续了唐律容隐制的总则,在清末以前都只有微小的变化。
宋律在容隐制度上基本照搬唐律的规定,只不过条目有些变化而已。
到了元代,在唐律的基础上增加了“干名犯义”的罪名。
据《大元通制》记载:“诸子证其父,奴评其主,及妻妾弟侄不相容隐。
凡干名犯义为风化之站者。
并禁止之。
”儿子证父亲有罪,奴才证主子有罪,妻妾弟侄告发夫兄叔伯的,都叫做“干名犯义”,为法律所禁止。
“亲亲相隐”的原则进一步义务化。
虽然是一个游牧民族建立的朝代,元朝在某些制度规定上却更多地把人伦亲情放在首要位置。
《元典章》规定:“人伦之大,莫大于君臣、父子、夫妇、兄弟之叙,至如刑法之设,正为裨补教化,当以伦为本。
近年有罪者,子证其父,弟证其兄,妇证其夫,奴证其主,其弊至于使人不复知有纲常之理。
”这更加确立了“亲亲相隐”的原则,而甚至连唐律中排除在“亲亲相隐”之外的谋反罪,元代也有需要容隐的例子。
据《元史·本纪第二十八·英宗二》记载:驸马许纳之子速怯诉曰:“臣父谋叛,臣母私从人。
”帝曰:“人子事亲,有1转引自范忠信中西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为隐”《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3期2王斌“亲亲相隐”制度对现代刑事法制基础的启迪《行政与法》2009年第5期隐无犯,今有过不谏,乃复告讦。
”命诛之。
这说明,连谋反这种国事重罪都要容隐,从而使得容隐犯罪的范围有所扩大,同时也体现出当时容隐义务的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