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隐与连坐
“亲亲相隐”现象及容隐制度在中国历史中的演进

“亲亲相隐”现象及容隐制度在中国历史中的演进“亲亲相隐”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它与“大义灭亲”相反,指的是亲属之间有罪应当相互隐瞒,不告发,不作证,而容隐制就是确保这样的隐瞒做法能够免受法律制裁的一种制度。
容隐首先是一种权利,在特定的历史阶段还表现为义务,即不告发无罪,反之告发了亲属自己却要被论罪。
本文拟将“亲亲相隐”这一现象和容隐制度在中国历史进程中的产生,发展和消亡过程做一些粗浅的介绍,并且希望通过了解这一过程来对我们当代法制建设有所启示。
一先秦时期,“亲亲相隐”思想的萌芽期。
最先提出“亲亲相隐”思想的是儒家。
儒家重视人与人之间的伦理道德,反对以严厉的刑法来管理百姓。
孔子最先提出父子之间应该相隐的观点,《论语·子路》章句就有论述: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直在其中矣。
”在孔子看来,儿子为父亲偷窃作证,不能算作“直”;父子互相隐瞒,才可以称作是“直”。
在这里,孔子肯定了维系亲情的重要性,而否定了儿子“大义灭亲”举报父亲顺手牵羊的做法。
这也是最初“亲亲相隐”的由来。
随后的孟子也同样印证了这一种观点,《孟子·尽心上》记载: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
”孟子曰:“执之而已矣。
”“然则舜不禁与。
”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屣也。
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 然,乐而忘天下。
”这个例子是儒家道德哲学的一个两难推理。
在虚拟出来的情境中,作为天子的舜,他的父亲杀了人,对于舜应该怎么做的问题,孟子的回答是舜既不应该阻止法令的严格执行,同时也不应该使自己的父亲受缧绁之苦,唯一的做法就是让执法官皋陶对父亲严格执法,同时自己放弃天子的位子,偷偷带着父亲跑到海边。
孟子在本章中的回答,舜的做法既保证了法律的权威,同时也维护了父子亲情。
此外儒家在《礼记·檀弓》里面也有“事亲有隐无犯”的类似说法。
明史刑法志

刑法一自汉以来,刑法沿革不一。
隋更五刑之条,设三奏之令。
唐撰律令,一准乎礼,以为出入。
宋采用之,而所重者敕。
律所不载者,则听之于敕。
故时轻时重,无一是之归。
元制,取所行一时之例为条格而已。
明初,丞相李善长等言:“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宗,至唐始集其成。
今制宜遵唐旧。
”太祖从其言。
始,太祖惩元纵弛之后,刑用重典,然特取决一时,非以为则。
后屡诏厘正,至三十年,始申画一之制,所以斟酌损益之者,至纤至悉,令子孙守之。
群臣有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
而后乃滋弊者,由于人不知律,妄意律举大纲,不足以尽情伪之变,于是因律起例,因例生例,例愈纷而弊愈无穷。
初诏内外风宪官,以讲读律令一条,考校有司。
其不能晓晰者,罚有差。
庶几人知律意。
因循日久,视为具文。
由此奸吏骫法,任意轻重。
至如律有取自上裁、临时处治者,因罪在八议不得擅自勾问、与一切疑狱罪名难定、及律无正文者设,非谓朝廷可任情生杀之也。
英、宪以后,钦恤之意微,侦伺之风炽。
巨恶大憝,案如山积,而旨从中下,从之不问。
或本无死理,而片纸付诏狱,为祸尤烈。
故综明代刑法大略,而以厂卫终之。
厂竖姓名,传不备载,列之于此,使有所考焉。
明太祖平武昌,即议律令。
吴元年冬十月,命左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参知政事杨宪、傅瓛,御史中丞刘基,翰林学士陶安等二十人为议律官,谕之曰:“法贵简当,使人易晓。
若条绪繁多,或一事两端,可轻可重,吏得因缘为奸,非法意也。
夫网密则水无大鱼,法密则国无全民。
卿等悉心参究,日具刑名条目以上,吾亲酌议焉。
”每御西楼,召诸臣赐坐,从容讲论律义。
十二月,书成,凡为令一百四十五条,律二百八十五条。
又恐小民不能周知,命大理卿周桢等取所定律令,自礼乐、制度、钱粮、选法之外,凡民间所行事宜,类聚成编,训释其义,颁之郡县,名曰《律令直解》。
太祖览其书而喜曰:“吾民可以寡过矣。
”洪武元年,又命儒臣四人,同刑官讲《唐律》,日进二十条。
五年,定宦官禁令及亲属相容隐律,六年夏,刊《律令宪纲》,颁之诸司。
公主之死的书评

《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此书围绕北魏驸马刘辉“殴主伤胎”案,讲述了北魏时期北方游牧民族建立的政权在汉化过程中所产生的皇室与汉化官僚集团之间的冲突与斗争,在公主流产以后、过世之前,朝廷为了应该如何审判并惩处刘辉、容妃、慧猛以及他们的兄长而陷入了一场辩论,辩论的一方是维护皇权、保护公主的势力,即门下省的官员,实质上是代表灵太后的意志;另一方是主张以父系家族伦理为标准来断狱判刑的汉人和汉化官僚集团,以尚书三公郎中崔纂为代表。
李贞德教授从分析他们双方对立的观点以及各自的论证中向读者展示了法律儒家化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画卷,以及在法律儒家化过程中中国古代妇女的法律地位。
李贞德教授通过一则案例的讲述而折射出案例发生的背景,可谓是“管中窥豹,可见一斑”。
笔者在读过此书之后,结合双方辩论的立场和依据,从性别与历史的角度,对该书归纳出以下几个观点:一、父系社会和法律儒家化背景下的女性身份李贞德教授在“悲剧的启发"这一小节中画龙点睛,指出:“这个案子牵涉到性犯罪、婚姻暴力和连坐容隐等法律家族主义,可以说涵盖了传统中国女性会碰到的大多数刑法问题。
”在父系家族理论和儒家礼义伦常的体系下,女子“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女人是男性的附属而没有自己独立的身份,即是是公主也不例外。
公主走下皇室成员的神坛,成为驸马刘辉的妻子,因而肚子里怀的胎儿是刘辉的骨肉,刘辉犯的是堕杀亲子之罪,并不是杀害皇室成员的谋反大逆之罪。
而对于张容妃和陈慧猛以及他二人的哥哥张智寿、陈庆,汉化官僚集团认为女子随着自己出嫁,“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既醮之妇,从夫家之罚。
"二人犯罪的连坐责任巳经随着出嫁而从娘家迁移到夫家,与娘家的兄长脱离了关系。
况且儒家一贯主张“期亲相隐”,所以张智寿、陈庆不应当受到处罚。
通过皇权和汉化官僚对于此案中胎儿身份认定问题、连坐与容隐原则的辩论,一方面展现运用法律时所体现的儒家父系家族伦理和父权制宗法体系在当时法律中的渗入,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在此理论背景下,女子出嫁带来了“天”的改变,女性地位附着于男性,故其也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被丈夫杀死后对丈夫的刑罚要依据腹中胎儿的地位来决断,不得不让人感慨“可怜公主是个女人”。
清朝雍正有哪些儿子和女儿

清朝雍正有哪些儿子和女儿清朝雍正有哪些儿子和女儿雍正统治十三年是清朝统治的重要时期、承上启下、为以后乾隆时期的繁荣盛世打下了基础。
以下是店铺收集整理的清朝雍正有哪些儿子和女儿,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清朝雍正有哪些儿子和女儿皇子(10人)1.爱新觉罗·弘晖,皇长子,幼殇。
生母为孝敬宪皇后。
康熙三十六年三月生;康熙四十三年殇,年八岁。
乾隆帝即位,追封端亲王。
2.爱新觉罗·弘昐,未齿序,幼殇。
生母为齐妃李氏。
康熙三十六年六月生,康熙三十八年二月殇,年三岁。
3.爱新觉罗·弘昀,皇次子,幼殇。
生母为齐妃李氏。
康熙三十九年八月生,康熙四十九年殇,年十一。
4.爱新觉罗·弘时,皇三子,称三阿哥。
削宗籍。
生母为齐妃李氏。
康熙四十三年二月生。
雍正五年八月六日卒,年二十四。
5.爱新觉罗·弘历,皇四子,称四阿哥。
(即乾隆帝。
)生母为孝圣宪皇后。
康熙五十年八月生。
雍正十一年封宝亲王。
雍正十三年八月即位,为乾隆帝。
嘉庆四年正月卒,年八十九。
6.爱新觉罗·弘昼,皇五子,称五阿哥。
生母为纯悫皇贵妃耿氏。
康熙五十年十一月生。
雍正十一年封和亲王。
乾隆三十五年卒,年六十。
谥曰恭,即为和恭亲王。
7.爱新觉罗·福宜,未齿序,幼殇。
生母为敦肃皇贵妃年氏。
康熙五十九年五月生,康熙六十年正月殇,年二岁。
8.爱新觉罗·福惠,未齿序,称八阿哥,幼殇。
生母为敦肃皇贵妃年氏。
康熙六十年十月生;雍正六年九月殇。
以亲王礼葬。
乾隆帝即位,追封怀亲王。
9.爱新觉罗·福沛,未齿序,幼殇。
生母为敦肃皇贵妃年氏。
雍正元年五月生,旋殇。
10.爱新觉罗·弘曕,皇六子,称圆明园阿哥。
生母为谦妃刘氏。
雍正十一年六月生。
后出继为果毅亲王爱新觉罗·允礼嗣,袭果郡王。
乾隆三十年三月卒,年三十三。
谥恭,即为果恭郡王。
皇女(亲生女4人)皇长女(1694),幼殇。
生母为懋嫔宋氏,时为藩邸格格。
“亲亲相隐”现象及容隐制度在中国历史中的演进

“亲亲相隐”现象及容隐制度在中国历史中的演进“亲亲相隐”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它与“大义灭亲”相反,指的是亲属之间有罪应当相互隐瞒,不告发,不作证,而容隐制就是确保这样的隐瞒做法能够免受法律制裁的一种制度。
容隐首先是一种权利,在特定的历史阶段还表现为义务,即不告发无罪,反之告发了亲属自己却要被论罪。
本文拟将“亲亲相隐”这一现象和容隐制度在中国历史进程中的产生,发展和消亡过程做一些粗浅的介绍,并且希望通过了解这一过程来对我们当代法制建设有所启示。
一先秦时期,“亲亲相隐”思想的萌芽期。
最先提出“亲亲相隐”思想的是儒家。
儒家重视人与人之间的伦理道德,反对以严厉的刑法来管理百姓。
孔子最先提出父子之间应该相隐的观点,《论语·子路》章句就有论述: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直在其中矣。
”在孔子看来,儿子为父亲偷窃作证,不能算作“直”;父子互相隐瞒,才可以称作是“直”。
在这里,孔子肯定了维系亲情的重要性,而否定了儿子“大义灭亲”举报父亲顺手牵羊的做法。
这也是最初“亲亲相隐”的由来。
随后的孟子也同样印证了这一种观点,《孟子·尽心上》记载: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
”孟子曰:“执之而已矣。
”“然则舜不禁与。
”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屣也。
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 然,乐而忘天下。
”这个例子是儒家道德哲学的一个两难推理。
在虚拟出来的情境中,作为天子的舜,他的父亲杀了人,对于舜应该怎么做的问题,孟子的回答是舜既不应该阻止法令的严格执行,同时也不应该使自己的父亲受缧绁之苦,唯一的做法就是让执法官皋陶对父亲严格执法,同时自己放弃天子的位子,偷偷带着父亲跑到海边。
孟子在本章中的回答,舜的做法既保证了法律的权威,同时也维护了父子亲情。
此外儒家在《礼记·檀弓》里面也有“事亲有隐无犯”的类似说法。
身体之争与权力博弈--《公主之死》再解析

受伤过重而去世。在公主过世之前,关于刘辉、张容妃、陈慧 猛以及其兄长的量刑问题,朝廷陷入激烈辩论。辩论的双方: 一方以尚书三公郎中崔纂为代表,为坚持断狱判刑应该以父 系家族伦理为标准的汉人和汉化官僚集团;另一方则是维护 皇权、保护公主的势力,听命于胡灵太后的门下省官员。
门下省上奏,主张刘辉和容妃、慧猛都应处以死刑,而她 们的兄长预知奸情却不加防范,应流配敦煌为兵。皇帝有诏, 核准门下所奏,只是将容妃和慧猛由死刑改为“髡鞭付宫”,剃 了她们的头发、鞭笞后送入宫中作奴婢。尚书三公郎中崔纂 立刻表示反对,他的意见可分为四个部分,包括刘辉、两个女 人和她们兄长的判决,以及官僚体系各部门之间的权力分配 问题。第一,关于刘辉的罪名认定:不应当以谋反大逆罪(汉 代以来谋害皇室成员均处以谋大逆罪),而应判定为堕杀亲子 罪,处以徒刑。第二,关于民女张容妃、陈慧猛的罪名及判刑: 应以通奸罪论处, “髡鞭付宫”的判罚过重,应处以徒刑。第三, 关于民女张容妃、陈慧猛兄长的连坐责任及判罚:根据“在室 之女,从父母之诛;既醮之妇,从夫家之罚”的原则,其兄长不 具备连坐责任;由西汉以来的“期亲相隐”原则,兄弟没有揭发 姊妹奸情之义务。朝廷不应迁怒张、陈兄弟二人。第四,关于 政府各部门间权责分配:门下省属于内朝,为皇帝秘书性质, 负责传递法律案件或大臣上奏文书,没有参与判决的权力。判 案断狱之责应归属尚书省。
关于亲属容隐制度的研究

关于亲属容隐制度的研究亲属容隐制度是在我国传统历史中盛行的一项富有儒家伦理思想的法律制度。
“容”是指“容许”、“赞同”的意思,“隐”是指“隐瞒”、“隐匿”的意思,所以,所谓亲属容隐制度,我们可以从字面上理解为:“容许亲属之间相互帮助隐瞒犯罪事实,隐匿逃避行踪的一项法律制度”。
而从历史的范畴来理解亲属容隐制度,人们大多会想到的是“亲亲相隐”与“亲亲得相首匿”这两个制度。
这两个制度代表的是亲属容隐制度的两个方面,即积极应对与消极应对这两种亲属容隐方式。
“亲亲相隐”主要倾向于指亲属之间相互容隐、不告发对方的一种不作为的消极应对的亲属容隐制度,而“亲亲得相首匿”则主要倾向于指亲属之间主动帮助对方隐匿逃避行踪的一种作为的积极应对的亲属容隐制度。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亲属容隐制度是指除了犯谋反,大逆等国家重罪之外,在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可以作出互相为对方隐瞒罪行,隐匿行踪等积极或消极的行为,并且对此行为,律法不以刑罚处之,同时,亲属之间不得互相告发,否则即为“不孝”或“不睦”,应以律法处以刑罚的一项法律制度。
由此,我们不禁可以看出,亲属容隐制度归根到底就是我国传统儒家伦理观念在法律方面所呈现出来的一个表现,是法律对于这种人类天生自然而存在的亲情所给予的尊重与肯定。
儒家思想是以“仁”为其根本的家庭伦理观,讲究的是以“仁”为本的和睦的家庭伦理关系,如果家庭之间可以相互告发,那就会破坏亲属之间的感情,导致以亲属之情维系的家庭破裂,因此,亲属之间不应相互告发,而应相互隐瞒罪行的亲属容隐制度从本质上讲就是为维护儒家伦理观念而存在的。
秦律中规定,“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
而行告,告者罪。
”这个规定将子为父母隐,奴婢为主人隐确认为法定义务,在非公室告的情况下,子不得告诉父母,奴婢不得告诉主人,如若告之,官府不予对此进行受理,而如果子或奴婢不理律法反复告诉,就会对子或奴婢进行定罪。
这个规定在当时商鞅实行变法,严格规定“不告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
论中国古代 “亲亲相隐” 原则

论中国古代“亲亲相隐” 原则作者:张淑欣陈倩王丹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22期摘要“亲亲相隐”在古代封建法律制度中处于不可或缺的地位,它以儒家的伦理学说作为基本的理论基础,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和完善,逐步成为官吏审理案件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
亲属之间相互隐匿体现了法律对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的尊重,有利于对人权和亲情的保护,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
“亲属相隐”对现代中国来说在某些方面上也是值得借鉴的。
关键词亲亲相隐伦理道德儒家化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8.005一、古代“容隐”思想的起源现今为止发现的有关亲属容隐的记录最早为春秋时期;亲属相隐匿的思想最初是由儒学者孔子提出的。
《论语·子路》中记载:“叶公语孔子曰:‘我有一个耿直善良的老乡,他的父亲偷了邻居的羊羔,他向朝廷揭发了父亲的盗窃行为’。
孔子回答说:‘我不同意你的观点,我认为正直的人应道是父亲为孩子隐瞒罪行,反过来子女也应当为父亲隐匿罪行’。
” 孔子认为,判断人民正直与否,不能只看他的话是不是在描述事实,更要考量他的道德和行为是否符合伦理道德的规定。
孟子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阐释了亲属容隐的思想。
孟子和弟子探讨过一则虚拟案例;如果天子舜的父亲瞽叟杀了人,皋陶作为审理此案的官吏,他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进行审理,不能因为天子舜的原因而枉法裁判。
舜作为一国之首,不应该动用自己的权力来影响司法公正;但是舜同时拥有儿子的身份,他一定会弃天下如敝屣,与父亲一起逃亡,尽到自己的孝道。
从此可以看出,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更推崇孝道,当守法和尽孝不能两全时,应当优先选择尽孝,只有尽孝的人才会忠于国忠于君主。
法家对亲属之间相互容隐这一内容有着不同于儒家的看法。
《韩非子·五蠹》中记载:“楚国有个耿直善良的人,他的父亲偷了邻居家的羊,将他复兴的偷盗行为告诉了当地的官吏。
令尹说:‘杀之!’尽管背叛了父亲但是对君主是十分忠心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唐代—杰出的律令问世
• 唐代诞生了著名的《唐律疏议》,其法律规定也更加完善。502 条唐律,关于血缘关系宗族的法律就有77条。 • 《唐律疏议》关于容隐制度的规定篇目也十分详细,在《名例篇》 《斗讼篇》,《刑狱篇》,《捕亡篇》中都有相关篇目,都是关 于隐匿犯罪亲属,知情不报者的宽恕条令规定。 比较特殊的是《斗讼篇》,规定“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 还有《断狱篇》规定:“自捕送官者,同告法”。这是专门关于 告发尊亲属的规定。
• 明清时期,中国古代的帝王专制也达到了顶峰时期,各类学说著 作发展较缓慢,进入了总结性阶段。《大明律》也仅仅是加入了 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婢不证主等相似的法律原则。并没有太 多的发展。此后500余年,并无发展。满清入关后,基本继承了 明代律法。 • 完善的律法后面是一个完整太平繁荣的国家,太平繁荣的国家后 面是一系列的保守传统原则。500年不长,但殊不知,西方已经 悄然用更先进的律法,科技赶超了上来.........
壹
容隐制度的历史轨迹
萌芽阶段
西周出现,春秋战国开始萌芽。
1
2
发展阶段
汉代开始发展,唐朝逐步完善。
3
成熟阶段
明代已经成熟,清代承袭先朝容隐制度。
萌芽阶段实例考据
西周与 春秋战 国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儒家继承周 礼,孔子在和叶公的对话 说“吾党之直异于是,父 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 其中矣。” 这就是我们“亲亲相隐” 制度的萌芽基石,并传承 了千年.......
西周提出了“亲 亲”,“尊尊”的 概念,这和中国的 “宗法制度”是密 不可分的。
明镜高 懸
发展阶段的具体表现
汉代 儒家经典的统治地位确立,于是汉代朝廷将儒家学说作为 裁判案件的理论依据。 故汉宣帝(刘彻曾孙)沼曰:“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 添加标题 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 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 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廷尉: 秦朝设置,秦汉廷尉都主管全国刑狱,为全国最高司法长官) 汉代规定:卑幼首匿尊长者,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者, 除死刑以外不负刑事责任。
2.官方——(莫须有)
当一些触犯了当朝利益乃至皇权的人员,不论官民,纵使不是“十恶”之类的罪名, 纵使有容隐的制度存在,也会被官方勒令强行拘捕判处刑,这就是制度所触及不到 的地方。
3.民间——(告密制度)
近亲属间不可告密,但是隔墙有耳,邻居之间,同僚之间却可以。告密自记载起,被官方 许可长期存在的是汉代,达到顶峰的是唐代武周时期,从此以后一直存在于各个时期,也 是维护官方司法刑侦办案的一种手段。
十恶类的大罪。
原则:
1.血缘亲属之间隐瞒罪行原则。 2.不得触犯十恶原则。 3.官方予以特赦原则。 4.亲属间举报论罪同处原则。
伍
关于容隐弊端的弥补(个人理解)
容隐制度会造成的弊端,这个道理统
治者不会不明白。那么统治者会用哪些 方法来抓犯人呢/
就是间谍的意思。而特务制度就官方安插在政权中 的间谍的意思。这些特务组织在中国历史上不胜枚举,如唐代武周时期的酷吏, 明代的锦衣卫,东厂西厂,清代雍正时期成立的粘杆处。以官方的人力财力,抓 捕一个犯人简直易如反掌。
容隐制度的社会基础乃 是中国传统的家族组织, 是中国传统宗法观念的 产物。统治者认为家族 和国家有着结构上的共 同性,家族组织是封建 统治的先导和基础,因 此家族伦理观的存在使 得容隐制度得到官方和 民间的认可。
肆
古代容隐制度的构成是怎么样的,有存在哪些原则?
构成要件:罪行成立,亲属血缘关系存在,罪行本身不是
叁
容隐导致司法办案困难,行政效 率降低,甚至诸如贪污,滥用职
权等有害于国家的行为。为什么
要容许容隐制度呢?
关于容隐的渊源
产生原因
亲亲相隐原则产生 于周礼,儒家则继 承了周礼。而汉代 以来认可了儒学的 官方地位。该原则 围绕贯穿了中国千 年历史的宗法原则, 维护着中国古代的 封建统治秩序。
社会基础
以唐朝为主线
唐代编撰《唐律疏议》 规定的容隐制度可谓承 前启后,吸纳了汉代以 来形成的儒家思想和各 朝代律典,成《唐律疏 议》,又为后续朝代的 律法提供了理论基础。
618
五代十国关于容隐的规 定基本上沿袭了唐律。
元朝也与唐宋相通, 但也加入了“干名犯 义”的内容。 诸子证其父,奴讦 (同“节”)其主, 及妻妾弟侄不相容隐, 凡干名犯义,为风化 之玷者,并禁止之”。
1279
唐
907
五代十国 960
宋
元
1368
唐朝灭亡后,其律法 仍然适用于动乱中的 各个小国,继续发挥 着《唐律疏议》的余 热。
《宋刑统》对容隐规定大致与唐律相 同,皆不过是“有罪相容隐”、“知 情藏匿罪从”、“泄漏其事”、“告 祖父母父母”、“告卑幼”、“与求 金刃解脱”之类的规定。
成熟的律法,粉饰的太平。——明清
时至今日,容隐制度在我国法律中已不复。 你能找到的,也就变成了“容隐罪”,“窝 躲罪”,“窝躲罪”,“伪证罪”。也就是说, 现在的一切犯罪行为,都要依法来判处,而 不是伦理道德,这不得不说是我国法治的与 时俱进之处!
中国法制史
容隐与连坐
LOREM IPSUM DOLOR SIT AMET CONSECTETUER
汇报人:刘思成,高仕雯,杜思民
时间:2017年4月
容隐制度
CONTENTS
壹 贰
叁
肆
壹
容:容许,允许 隐:隐藏,隐瞒 容隐:容许对亲属之间的犯罪知 而不告,提供藏匿之场所,帮助 其逃跑,资助其衣食,减灭或破 坏其罪证等不利于朝廷官府司法 活动的行为,官府可予以免除或 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