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中国亲属容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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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隐制度,为何古人不让亲人师生互相检举?

容隐制度,为何古人不让亲人师生互相检举?

容隐制度,为何古人不让亲人师生互相检举?比如父母举报违法子女的藏身之地;夫妻之间互相检举斥骂对方的违法行为;儿女向社会、司法部门举报父母的违法阴私之事等等。

这些新闻为什么会让我们觉得不舒服,因为它违反了我们心里日常可能没有意识到的价值。

当年张红兵举报了自己的母亲方忠谋。

方忠谋后被判死刑并枪决把我们自己代入其中,如果我们的子女、爱人、父母等犯法,我们会去揭发么?无论大家具体在亲情伦理和国法面前如何选择,这都会是一个非常艰难的决定。

其困难和痛苦程度甚至会高于刑罚本身。

大部分国家为了让人们规避这种人性的挣扎,从法律上让出了一定的空间。

原因并不复杂,如果法律不给人性留下余地,人性就自然会崩塌给法律看。

而国家制定法律的一个目的不就是让人们保有人性么?所以从古至今很多国家(包括那些已消亡的国家)法律上认为亲人之间不检举、不揭发、不举报并不违法,这就是“容隐制度”。

(容隐制度在西方国家也被称为“亲属拒证权”)中国的容隐制度起源于西周。

在古代,维系一个庞大的皇朝,单纯地依靠强权和武力,自然是不可行的。

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可以马上得天下,不可马上治天下”。

通过构建共同的价值体系,将人们维系在一起效果更佳。

所以周朝开始提倡和建立礼仪制度,以此来规范和统一人们日常的行为和价值取向。

“亲亲”、“尊尊”是西周贯穿于周礼中的两条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宗法制度的萌芽。

“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要求上命下从,不许犯上作乱。

到了春秋时期,亲亲相隐的观念正式形成。

《论语·子路》中孔子曰:“吾党之直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这句话出自孔子与叶公讨论“父亲偷了别人的羊,子女当如何”的对话中)到秦汉时期,容隐制度正式被列入皇朝律法中。

地节四年汉宣帝下诏: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

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

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浅析中国古代的容隐制度

浅析中国古代的容隐制度

浅析中国古代的容隐制度摘要:容隐的观念由来已久,又称亲属隐罪制度。

亲属容隐的确切含义从字义上讲,”容”,容许、允许也,”隐”,隐瞒、隐匿也。

所谓容隐制度,即对于亲属犯罪知而不举告,帮助掩盖犯罪事实或通报消息及帮助逃捕,藏匿人犯及帮助脱拘,伪证或诬告,变造或湮灭证据,资助犯罪人衣食住行等一系列妨害国家司法行为中的一项或多项,予以免除或减轻处罚,又称为”亲亲相为隐”或”亲属相为容隐”,简称”容隐”。

容隐制度在中国古代伦理法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在当今,也有其存在的合理价值,研究这一制度对今天的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容隐制度;渊源;影响1 中国古代容隐制度概述容隐制度在中国的法律史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这一思想不但及于中国两千多年的整个封建帝制时代,而且其渊源可上溯至春秋之际,其延续可及民国整个过程,即使在今天港、澳、台地区的法律制度中也并未完全摒弃之。

2 中国古代容隐制度的渊源发展容隐制度的雏形最早可以上溯西周。

”亲亲”、”尊尊”是西周贯穿于周礼中的两条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宗法制度的萌芽。

至战国时期,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继承了周礼传统。

也是日后”亲亲相隐”制度的基石,而后的封建立法也无一例外的吸收了这一思想。

汉代初期将儒家经典作为裁判案件的理论依据,史称”春秋决狱”。

汉宣帝地节四年下诏:”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

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

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到了唐代,出现了中华法史上杰出的立法成果《唐律疏议》,唐律是中华法系的经典之作,更是依家族宗法和血缘立法的经典。

其502条律令中77条直接以血缘关系作为法律关系主体。

在《名例篇》、《斗讼篇》、《断狱篇》、《捕亡篇》等篇中均有体现。

至此在《唐律疏议》中容隐制度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

容隐制度已发展到了一个顶峰。

当代亲属容隐刑法制度的建立

当代亲属容隐刑法制度的建立

当代亲属容隐刑法制度的建立当代社会,亲属容隐现象屡见不鲜。

大量的案件表明,亲属容隐刑事犯罪的情况屡被曝光,这正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

针对这个问题,有关部门与专家学者们密切合作,在建立当代亲属容隐刑法制度方面不断进行探讨和研究。

建立当代亲属容隐刑法制度的意义在于,要通过制定相关法规,对亲属间容隐案件进行有效的打击,同时追究起诉,遏制相关行为的再次发生。

具体来说,这种法律制度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得到落实:1.完善法律制度要建立完善的当代亲属容隐刑法制度,首先需要明确亲属容隐行为的法律性质,并将之纳入刑法的规范范畴。

同时,需要明确相关的刑法条文,以此为依据呼吁相关机构加强对于亲属容隐行为的打击力度。

另外,对于相关法规的完善,还需要加强相关界定,增加相关刑事责任的度量值,确保法律的实施、执行和执行。

2.加强司法实践对于亲属容隐行为的打击,仅仅依靠相关法规的制定是远远不够的,尤其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需要加强司法实践。

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依靠相关刑检部门展开具体的工作。

就像对一般的罪犯一样,刑检机关应该对于所有的亲属容隐行为进行调查、审查、起诉和判决,并果断地采取刑事处罚措施。

同时,相关机构还应该将亲属容隐问题纳入广泛而深入的挖掘和调查范畴,使相关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和预防。

二是高效处理亲属容隐行为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提高亲属容隐案件的处理效率,使办案流程简化、速度更快。

通过信息化的手段新技术,可以更好的加强执法效率和执法力度,推进司法公信力和司法职能的提升。

3.倡导人文关怀在建立当代亲属容隐刑法制度中,不仅需要加强法制建设和司法应用,还需要特别强调人文关怀。

这主要包括对于亲属容隐行为的人性化关怀,让亲属容隐的犯罪人员更好地对于自己的行为负责。

同时,对于受到亲属容隐攻击的受害者,也要予以更好的保护和关怀。

对于亲属容隐犯罪行为中涉及的受害者和相关问题,应该从工作、心理和物质帮助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援助。

亲亲相隐制度浅探

亲亲相隐制度浅探

亲亲相隐制度浅探四川大学本科毕业论文亲亲相隐制度浅探亲亲相隐制度浅探摘要:亲亲相隐制度是我国古代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其以儒家伦理纲常思想为基础,对维护历代的封建统治起了积极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亲亲相隐制度作为一项封建残余被废除。

然而,亲亲相隐制度并非我国古代所特有,而是古今中外较为普遍的一个法律现象,当代世界各国均对容隐制度作了相关规定。

“存在即合理”,亲亲相隐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案件侦破的难度,然而却体现出了法律对人性的关怀,对稳定社会秩序、维护法律权威等方面起了积极作用。

同时,亲亲相隐制度也符合我国宪法中国家尊重人权的相关规定以及我国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施政理念。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对亲亲相隐制度作了简单的探讨:第一部分梳理了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脉络;第二部分对国外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相关亲亲相隐制度作了简单介绍;第三部分从经济性、期待可能性、时代意义等多个角度方面综合对亲亲相隐制度的存在及其合理性进行了简单的分析与探讨。

主题词:亲亲相隐容隐制度拒绝作证权父子相隐1四川大学本科毕业论文亲亲相隐制度浅探目录引言一、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发展1、 2、 3、 4、 5、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起源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完备成熟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延续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消亡与废止二、国外及其他地区的相关容隐制度1、 2、 3、 4、国外古代有关容隐制度的记载英美法系国家的容隐制度大陆法系国家的容隐制度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容隐制度三、对亲亲相隐制度的相关探讨1、亲亲相隐制度的经济性分析2、从期待可能性的角度看亲亲相隐制度3、亲亲相隐制度的时代意义 3.1、体现国家尊重人权3.2、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结语附录1:主要参考文献2四川大学本科毕业论文亲亲相隐制度浅探引言亲亲相隐制度,即亲属容隐制度,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瞒罪行,不告发和不作证的行为不以罪论或者从轻处罚的制度。

亲亲相隐制度作为中华法系的一项典型制度,从春秋时期起源,在西汉时期正式确立,之后为历代所沿袭和发展,直到上世纪中期新中国成立后同国民政府“六法全书”一起被废止。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在公共场合互相避让,不亲昵交流的一种行为规范。

这一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对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社会礼仪以及社会秩序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历史、文化、社会等多个角度对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进行评析。

我们来看一下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渊源。

亲亲相隐制度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的儒家文化中。

儒家强调人的行为应该符合社会的伦理道德规范,尊重他人,注重礼仪。

在《尚书》中就有“安乐我以成孝,安乐以处室”、“毋胜邻则邻是,毋胜畏则畏是”等关于相隐的规定。

儒家思想认为,人的言行举止应该符合社会的礼仪规范,应该尊重他人的感受,不给他人带来不便。

亲亲相隐制度正是在这样的思想背景下逐渐形成并得到了传承。

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的作用。

亲亲相隐制度在古代中国社会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它不仅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尊重的表现,更是社会公共场合秩序的维护者。

在古代中国,人们普遍认为在公共场合亲昵的行为是不雅观的,不符合礼仪规范。

家庭成员之间在公共场合遵守亲亲相隐制度,是对社会礼仪的一种尊重和遵循。

亲亲相隐制度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避免因私人情感纠纷引发的冲突和矛盾,这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代社会中逐渐被淡化。

在当代社会,随着人们价值观念的日益开放和变革,亲亲相隐制度在家庭、社会生活中的地位逐渐被淡化。

人们更加强调个体的情感表达和交流,亲昵的行为在公共场合已经不再被视为不雅观或不适当的行为。

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已经逐渐丧失了原本的意义和地位。

尽管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已经被淡化,但这一传统的价值观念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行为与思维。

无论是在家庭还是社会生活中,人们都在尊重他人的底线策略上,会更加谨慎的处理自己的言行举止。

在一些重要的社交场合,人们仍然会遵循一定的礼仪规范,对待他人更加尊重和谦逊。

这表明,亲亲相隐制度所传承的尊重他人、遵循礼仪的价值观念,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当代社会。

评述亲亲相隐

评述亲亲相隐

评述亲亲相隐
亲亲相隐,指出于人性中最真挚的情感对自己的亲人有所袒护、隐瞒,不检举亲人的罪行。

在古代,为了维护宗法伦理和家族制度,“亲亲相隐”这一提法被解读验身,进而形成了古代刑律的一项原则,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的不论罪,反之要论罪。

在中国古代,亲亲相隐是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提出的主张。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亲亲相隐原则得到进一步确认。

唐律对亲亲相隐原则作了具体规定,以后各朝的规定大体上与唐相同,
其内容主要有3点: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或减刑;控告应相隐的亲属,要处刑;有两类罪不适用亲亲相隐原则:一类是谋反、谋大逆、谋叛及其他某些重罪,另一类是某些亲属互相侵害罪。

中国春秋时期的孔子在《论语·子路》里曾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中国历代各朝多以孝治天下,在不同程度上对这一思想有所继承。

例如汉宣帝时期规定,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死刑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

后来的律法多以此为蓝本,以《唐律疏议》最为典型。

它认为血缘关系是亲属相为隐的基础,同时在较大范围内承认人情的合理性。

除谋反、谋大逆与谋叛此等重大犯罪外,亲属和同居者可以相隐不告。

历代立法者多肯定亲亲相隐的原则,一直到民国《刑法》仍规定,藏匿犯罪的亲属可减轻处罚。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古代中国的亲亲相隐制度是一种特殊的亲属关系并称制度,即婚姻关系的亲属成员之间,特别是近亲属成员之间,要遵守隐讳规定,不得共同出现在公共场合。

这一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持续存在了相当长的时间,对于维护家族尊严、避免矛盾冲突、保障社会稳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亲亲相隐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优点和缺点需要进行评析。

亲亲相隐制度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它能够维护家族的尊严和荣誉。

根据古代中国的思想观念,家族对于一个人的重要性远远超过个体的价值。

亲亲相隐制度要求近亲成员不得共同出现在公共场合,避免了他们之间的争斗和冲突,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家族的团结和尊严。

亲亲相隐制度能够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

由于古代中国社会对于婚姻关系有着严格的规定,如禁止近亲结婚等,这种亲亲相隐制度能够避免近亲之间产生混乱和冲突。

近亲成员之间的关系如果能够保持一定的距离和隐秘性,有助于减少家庭内部和社会上的矛盾和纠纷。

亲亲相隐制度有助于保障家族财产的传承。

古代中国社会非常重视家族财产的传承,而近亲之间的争斗和纷争往往会对家族财产造成破坏。

亲亲相隐制度要求近亲成员保持一定的距离,避免因争斗而造成财产的丢失和破坏。

亲亲相隐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该制度可能会导致近亲之间的疏离和隔阂。

由于亲亲相隐制度要求近亲成员保持距离,避免共同出现在公共场合,这种行为可能会导致家族成员之间的疏远和隔阂,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断绝了亲戚之间的联系。

亲亲相隐制度可能会对个体的发展和自由造成一定的限制。

在古代中国社会,个体的自由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尤其是在家族关系方面。

亲亲相隐制度强调的是家族的尊严和维护,而可能会较少地考虑个体的需求和发展。

一些亲戚之间本可以互相交流和互相帮助,但由于隐讳制度的限制,他们之间的联系被压抑或被视为不合规定。

亲亲相隐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社会的封建观念和等级观念。

该制度规定了近亲之间的相处方式和交往规则,强调的是家族的尊严和传统观念,而忽略了个体之间的平等和自由。

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的回归

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的回归

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的回归亲亲相隐制度在刑事法律中的确立有其理论、法律及社会上的基础,也已经体现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亲情思想已经逐渐地被我国刑事法律所认可。

因此,对亲亲相隐的主体及适用范围等予以明确的规定,可以真正地体现亲情在刑事法律中的作用,确保其在刑事法律中的准确运用。

亲亲相隐是指一定关系范围内的亲属之间相互隐匿、包庇犯罪事实而不会受到法律处罚的法律制度。

它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可以相互隐匿犯罪,若对法律规定应该相互隐匿的亲属进行告发则告发者将被处以刑罚。

该制度是我国沿用了两千多年的伦理原则和法律传统,其来源于孔子宣扬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

”[1]亲亲相隐是基于人性而产生的人的一种自然权利,是亲情关系在法律之中的重要体现。

一、我国刑法中融入亲亲相隐制度的可行性(一)理论基础在理论层面上,期待可能性理论为亲亲相隐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基础。

所谓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的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

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适法行为,就不能对其进行法的非难,不承担刑事责任。

当某人被告知其亲属因触犯刑法而将受到刑事处罚之时,作为社会上的一般人,都会站在其亲人的角度,希望其不被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必然会帮助他们或为他们隐瞒罪行,不可能期待让人们至亲情于不顾而破坏家庭伦理关系去检举他们的亲人,在这种情形下并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不应该要求替亲属隐瞒或包庇罪行的人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将亲亲相隐制度融入我国刑法之中符合期待可能性的理论思想。

(二)法律基础在立法层面上,亲亲相隐这一思想明确的体现在域外刑法及我国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中。

首先,在域外刑法中,如《德国刑法典》第258条规定:“如果为了使家属免于刑罚处罚而有意实施阻挠行为,致使他人因违法行为依法应受的刑事处罚或者措施全部或部分不被追究的,不予处罚。

”[2]除此之外,日本、法国、意大利等国家的刑法中也均有体现。

所以,可以看出,亲亲相隐作为一种法律思想广泛的存在于外国的刑事法律规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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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中国亲属容隐制度摘要:中国古代刑法中的亲属容隐制度被称为“亲亲得相首匿”、“同居相为隐”。

这项制度本身是儒家的主张,其精神实质是屈法申礼,具体含义是亲属之间对犯罪行为可以相互包庇而不构成犯罪(或可减轻处罚)。

通过介绍中国古代亲属容隐的历史演变,分析它在现代司法中的价值,认识它的存在可能给司法实践带来的负面影响;但同时坚信应该最大限度地发挥一个制度的正价值,其负面影响是可以通过对它的完善规制来减少的,毕竟没有一个制度是有利无弊的。

关键词:中国;亲属容隐制度;价值分析;现代构建一、中国亲属容隐制度的历史演变(一)从道德准则到法律制度许多法律制度都经历了从道德准则到法律原则与制度的转变过程,亲属容隐制度也不例外。

这一观念和制度萌芽,至少可以上溯到春秋时期。

《国语》载,东周襄王二十年前六业年),卫大夫元咺讼其君卫成公于当时盟主晋文公之庭,周襄王反对晋文公受理此案:“夫君臣无狱。

今元咺虽直,不可听也。

君臣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

”这是史籍中所见最早的主张“父子不得相互告诉”之记载。

这是史籍中所见据《论语·子路》记载,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而孔子却认为这并不是直的表现,而主张“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

孔子的这种主张是从家族伦理的角度出发的,把父亲为子隐看做“仁”的表现,子为父隐看作是“孝”的表现。

这反映出了春秋战国时代人们对于亲属容隐问题的一般认识,也赋予亲属容隐以伦理上的正当性。

亲属容隐本是儒家的一种主张。

直到汉武帝时期,一代大儒董仲舒横空出世,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并为汉武帝所采纳。

至此,儒家作为封建正统思想的地位得以确立。

其后,儒法合流,礼教入律,进而实现封建法律的儒家化。

儒家正统思想地位的确立,大大加速了亲属容隐的法律制度化步伐。

汉朝标榜以“孝”治天下,在理论上继承发扬了孔子“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的主张,在汉宣帝时期,首次正式颁布“亲亲得相首匿”之法令:“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将亲属容隐作为儒家的屈法伸礼的伦理原则上升为刑罚原则而赋予法律效力。

宣帝也将立法理由诏令天下:“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

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

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此,亲属容隐法律制度诞生了,并对后世的封建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从“单向隐匿”向“双向隐匿”转化从汉宣帝四年颁布诏令:“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

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

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此诏令说明汉宣帝时,法律上的亲亲相隐是单向的,只能使卑为尊隐,尊为卑隐则是有由可能被判处刑罚的,只有在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时候才能奏请廷尉上报皇帝,决定是否可以不处死刑而已。

但是,至唐时,统治者首次以正律的方式肯定了双向容隐。

《唐律》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皆勿论”。

唐以后,各代的亲亲相隐制度均肯定了双向容隐,即尊为卑隐、卑为尊隐皆不构成犯罪。

二、亲属容隐制度的价值分析亲属容隐是古代家族主义在法律上的体现,其目的在于维护和巩固家长制家庭和尊长的独尊地位,以及整个家庭、家族关系的和谐稳固。

然而,这一切必须以国家根本利益为前提,当国家利益同家族利益发生冲突时,就必须牺牲家族利益,这也是亲属容易制度的特征之一。

这一特征的详细记载是《唐律·名例》中,“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即犯谋反、谋大逆、谋叛等罪的,亲属不得相隐匿。

当然,这是维护封建王权的一个典型的写照了。

不能否认,封建统治者是基于对家庭伦理的尊重和改造建立起宗法制度、三纲五常、君权至上等等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观念和秩序,我们固然要反对封建糟粕,但不能简单地认为封建社会有的,当代社会就不可取。

简单地抛弃亲属容隐制度并不明智,应该有限度地借鉴、继承。

(一)亲属容隐制度能够体现法律的人性化古往今来,人类最真挚的感情就是亲情,对家庭人员的爱是人的最基本的感情之一。

维护家庭的和睦与稳定是每个人的本性。

如果让亲人之间相互举报、揭发、证明犯罪,那么他们之间就会产生不信任与怨恨,正常生活就会受到干扰,亲属间相互扶助等义务就无法实现,家庭关系不稳定甚至破裂。

试想,连家庭这个社会最基础的单位都无法稳定和睦,社会的安定又从何谈起呢?亲属容隐制度是从捍卫家庭的人性本能角度出发,将一些个案的司法价值让位于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避免将无辜的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置于指证犯罪的尴尬处境,体现了法律的文明和人性的关怀。

在人性理论支配下的亲属容隐制度其意义在于法律极其重视人之本身以及人赖以生存的家庭,防止人性的异化、夫妻反目、父子互质、兄弟相残等不符合人的一般感情的情景出现。

试想如果夫妻之间秘密交往在他日会被迫成为庭上证言,婚姻还有何安全可言,如果你每时每刻都在“大义灭亲”里挣扎,你又怎能安心地工作、学习、生活。

所以,亲属容隐制度屈法申礼的精神实质能够体现法律的人性化。

(二)亲属容隐制度符合期待可能性理论所谓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

期待可能性理论认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适法行为,就不能对其进行法的非难,因而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

(三)亲属容隐制度有助于社会的稳定亲属容隐制度给予人的关爱,这于个人无疑是无上的福音。

但是,在封建社会,统治者治之所以把其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确定下来,在于一种更大的利益驱动,那就是维护社会的安定。

这是维护统治利益所需要的。

亲亲相隐所饱含的融融温情,培育、增进了家庭的和睦与稳定,而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则意味着国家的安全与稳定,社会的和平与秩序,更加意味着国家统治的稳固与安全。

三、容隐制度在现代的构建容隐制度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但是它也存在负面的影响。

关于容隐制度的负面价值,有学者认为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由于身份等级的严格划分,导致平等思想的阙如。

二是容隐制度定位在义务本位上,难以保障权利的实现。

三是容隐制度对人性忽视乃至压抑。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与其说是容隐制度的负面价值,倒不如说是中国古代容隐制度的缺陷。

在当今社会新的法制环境下,上述三个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通过立法加以解决,如规定亲属享有同样的容隐权利解决身份等级问题;规定容隐是一项权利而非义务解决义务本位的弊端;以人民为本位,从人民的角度而不是从国家利益出发规定容隐制度解决人性受到压抑的问题。

既然任何事物存在利弊两反面因素,那么怎么来抑制它的弊端而弘扬它的利呢?这就需要制度的完善。

综合分析了亲属容隐制度的利弊之后,笔者认为,在现代法治社会构建完善的亲属容隐制度主要应该下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刑事实体法方面在刑事实体法方面,对我国刑法第310条所规定的“窝藏、包庇罪”的主体范围进行重新限定,应该将行为人的“近亲属”排除在外,即将容隐制度的主体限定为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范围为犯罪嫌疑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

这其实也是民法通则中对亲属的范围界定。

那么为什么不借鉴刑事诉讼法中对近亲属范围的界定(配偶、子女、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呢?因为考虑到法的人性化特性,且考虑到亲属间难以割舍的所涉及到的期待可能性问题,将亲属容隐制度的主体范围上比照刑事诉讼法作出适当扩大,即借鉴民法通则中较为广的范围界定,更符合人性,且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刑事程序法方面在形式程序法方面,确立“拒绝作证权”。

国外许多国家对“拒绝作证权”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值得我们借鉴。

英美刑法中有规定夫妻间一般不得互相证明对方有罪,“被告人的丈夫或妻子不能作证,即使受审前已离婚”。

任何人有权拒绝提供不利于配偶的证据,享有对夫妻间谈话的守密权。

甚至一被告的配偶为同案其他被告作有罪或无罪证词时,也必须征得作为被告的配偶意见(叛国、暴力等重罪除外)。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52条规定:以下人员有权拒绝作证:(l)被指控人的订婚人;(2)被指控人的配偶,即使婚姻关系已不存在;(3)与被指控人现在或者曾经是直系姻亲属或者直系姻亲,现在或者曾经在旁系三亲等内有血缘关系或者在二亲等内有姻亲关系的人员。

对于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设立亲属拒绝作证权利制度,具体构想如下:(l)将享有亲属作证特免权的亲属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

应限定在,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之内。

以与前文设想的刑法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2)将拒绝作证权规定为一项权利,其亲属可以拒绝作证,也可以作证,由亲属自行决定。

总之,将亲属容隐作为一项权利进行规定,而不是义务加以强制,能够最大的体现法的人性化特点和保障人权的宗旨,至于有些人所言亲属容隐制度给司法带来的阻碍,笔者认为,在完善亲属容隐制度以弱化它给司法带来的负面影响的同时,应该通过加强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与效率,提高侦查破案方法与技巧来解决,而绝不是通过强制人民“大义灭亲”来解决。

这才是法制社会所应该达到的最理想的状态。

参考文献:沈家本.历代刑法考[M].上海:中华书局,1985.周密.中国刑法史[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5.庞朴,等.中华文化通志(第6典):法学志[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 范忠信.中国亲属容隐制度的历程、规律及启示[J].政法论坛,1997,(3).刘泽华,等.中华文化通志(第4典):法律志[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 余树通.英国刑事诉讼法概论[J].刑事诉讼法参考资料, 1985.德国刑事诉讼法典[M].李昌柯,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论文在线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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