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史论文从容隐制度看中西方法律的暗合与差异
中国法律与西方法律的区别

中国法律与西方法律的区别咱今儿个就来唠唠中国法律和西方法律的区别,这事儿啊,可不是三言两语就能说清的,得细细品味。
你想啊,中国法律就像一盘北京烤鸭,讲究的是传统的味道和精细的刀工。
西方法律呢,就像一份西餐,强调的是自由和个性,刀叉一摆,吃得是自己的选择和自由。
这不,咱先说说这个“法治”吧。
中国讲究的是“法治”,但你别以为这就跟西方法治一个味儿。
中国法治更像是一个大家庭里的家规,家长说了算,法律是维护社会和谐的工具。
就像你小时候,家里有规矩,犯了错,家长一句话就得听着。
西方法治呢,更像是每个孩子都有一份自己的权利书,犯了错,得看法律怎么说。
小明跟我说:“哎,外国人犯了错,法院怎么还得看律师怎么说?”我就跟他说:“那是人家西方法律的特色啊,律师就像是辩护的说书先生,得把故事讲得有鼻子有眼,让法官听得明白。
”中国这边,法院更像是一位公正的家长,判决的时候,考虑的不光是法律,还有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这就像你家里的老母亲,处理家务事儿,不光看谁对谁错,还得顾全大局,免得家里鸡飞狗跳。
再来说说法律的来源,中国的法律就像是祖传秘方,传承下来,经过历朝历代的修改和补充,形成了一部厚重的法律大典。
西方法律呢,像是各国厨师的创新菜谱,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特色,但都讲究一个“公平正义”。
有一回,小芳问我:“那中国法律这么复杂,怎么学得懂?”我笑着说:“这就像学做菜一样,秘诀都是慢慢摸索出来的。
中国法律讲究的是‘情理法’,有时候得看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西方法律呢,讲究的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就像是做菜得按食谱来,少了哪个步骤,味道就不对头了。
法官就像是厨师,得严格按照法律的食谱来操作。
说到这里,你可能觉得中国法律太灵活,西方法律太死板。
其实不然,中国法律就像一本武侠小说,里面有江湖规矩,有侠义精神,讲究的是“义”字当头。
西方法律呢,更像是一本科幻小说,讲究的是逻辑和推理。
小红就跟我说:“那中国法律里面的‘情理法’到底怎么回事?”我就跟她解释:“这就像是武侠小说里的大侠们,遇到事情不光看法律,还得看情理。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中西方法律文化由于历史发展背景和发展水平不同而体现着各自独有的特质,但是客观地说,中国法治现代化确实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起步的,因此,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
一、法的本位不同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之一是法的本位不同,中国传统的法律是以集团为本位的,而西方法律则是以个人为本位的。
无论东方还是西方,在远古社会最基本的单位是“个人的集合”,我们将这种以团体为中心的社会称为集团本位社会。
在中国社会自然经济条件下,中国法沿着宗族制度发展的轨迹形成,由部族集团本位法逐渐演变为宗族集团本位法。
春秋战国之后,儒家和法家对建立新的政治制度最具有影响力。
首先,儒家对宗法制度中的“忠”与“孝”两个基本原则的关系的解释,弥补了宗法家族与政治国家分离的空缺。
而法家的国家主义政治法律观,是以国家为主位的,由于其理论与中国传统的宗族社会相抵触,最终没有成功。
儒家吸收了法家的国家本位思想,创建了家族本位本文由收集整理与国家本位共存的理论,由此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法律本位走的是从部族到宗族再到国家与家族共同的集团本位道路。
而且,从汉代以后,中国传统法律本位着重于国家本位优于家族本位,在清末“变法修律”之后,随着近代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逐渐增加,家族制度的影响逐渐退出了国家法律的舞台。
国家本位根据社会的发展的需要逐渐被强化,由于社会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其后的法律中深刻体现着集团本位。
集团本位法的实质是义务本位法,这种法律意识集中体现出的法律是保护统治者的利益不受侵犯,而公民个人利益受到限制。
在西方法律史上,古罗马法由氏族法过渡为家本位法,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建立起了以个人为本位的法律制度。
以氏族为本位的罗马法是以维护氏族利益为目的的,随着罗马氏族的解体,罗马法中的氏族本位也瓦解了。
容隐制度及其刑法思考

容隐制度及其刑法思考摘要:容隐制度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是中外法律的共同传统。
其并非为一般人所理解是封建主义的垃圾和民主法制的障碍。
相反,他充分体现了刑法与伦理所应有的关系,与现代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刑法的三大价值以及刑法的期待可能性理论方面都具有契合之处,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值得反思与重构。
关键词:容隐制度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价值期待可能性一容隐制度概述在人类思想史上,容隐的观念由来已久。
所谓容隐制度,就是对于人们为亲属利益而为知犯不举告,掩盖犯罪事实,通报消息及帮助逃捕,藏匿人犯及帮助脱拘,帮助窝脏销脏,伪证或诬告,变造或湮灭证据,顶替自首及受刑,资助犯罪人衣食住行等一系列妨害国家司法行为中的一项或多项,予以免除或减轻处罚,又称为“亲亲相为隐”或“亲属相为容隐”(简称“容隐”)。
[1]中国的容隐观念可能始于春秋。
孔子说过:“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2]当儿子的可以帮助犯有杀人罪被囚禁的父亲逃跑。
不仅赋予为亲属罪行为以伦理上的正当性,甚至要公然为亲情而对抗司法程序。
到了秦朝虽然商鞅韩非有“民人不能相为隐”之道,但仍有“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的规定。
真正将容隐转变为正式法律制度的是汉宣帝,地节四年诏曰:“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3]这一诏令正式开创了中国法律的“容隐”传统。
此后历代法典均因循此制并有所发展,到了近代法制变革仍然保留了容隐制度,如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第167条规定为亲属利益而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的人免除其刑或减轻其刑1935年民国刑法典第351条规定为亲属匿脏销脏的人免刑。
以及亲属拒绝作证权及不得令亲属作证等均有规定。
上述有关规定,至今大多仍在我国台湾地区沿用。
如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176条规定,配偶或五等内血亲,三亲等内姻亲图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而犯藏匿,湮灭证据的,免除其刑。
在西方,远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就有容隐思想及其法律规定。
例如:罗马法律规定不得令亲属相互作证;亚里士多德认为,亲属之间应该有更深切的爱,当任一恶行发生在非亲属之间,人们会看的很轻,但如近亲身上,就成为伤天害理的罪恶。
中美法律案件差异(3篇)

第1篇一、引言中美两国在法律制度、司法体系、法律观念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这些差异对法律案件的审理、执行和结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中美法律案件差异进行探讨。
二、法律制度差异1. 法律体系美国实行的是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强调法律条文的明确性和普遍性。
而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核心,强调法律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2. 法律渊源美国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宪法、立法法、司法解释和判例法。
中国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
3. 法律实施美国法律实施强调司法独立和三权分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而中国法律实施强调集中统一,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循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三、司法体系差异1. 司法体制美国司法体制实行联邦制,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并行。
中国司法体制实行单一制,全国只有一套法院体系。
2. 司法组织美国司法组织包括联邦法院、州法院和地方法院。
中国司法组织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3. 司法职能美国司法职能主要包括审理案件、制定法律和司法解释。
中国司法职能主要包括审理案件、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
四、法律观念差异1. 法律至上美国强调法律至上,法律是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根本依据。
而中国强调法律与道德相结合,法律是道德的体现和保障。
2. 人权保障美国人权保障观念较强,法律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
而中国在人权保障方面相对较弱,法律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程度较低。
3. 法律责任美国法律责任观念较强,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而中国在法律责任方面相对较弱,违法行为往往受到较轻的处罚。
五、法律案件差异1. 案件类型美国法律案件类型丰富,包括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
而中国法律案件类型相对较少,主要集中在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
2. 案件审理美国案件审理程序较为繁琐,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

由儒家思想与古希腊思想家思想出发,浅议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04015217 吕一坤信息工程学院由儒家思想与古希腊思想家思想出发,浅议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04015217吕一坤信息工程学院摘要:法律文化是人类几千年来社会实践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和历史沉淀,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类几千年的文明史中,中华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如同两条长河,各自顺着自己发展的洪流,奔涌向前,因此也就形成了它们各自不同的特点。
法律文化是理解法律制度与法律行为的关键。
所有对法律文化的类型划分中,中、西法律文化是一个最基本的划分。
通过对中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的比较,我们能够发现二者的不同和相同点。
本文就古希腊思想家与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展开,浅议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产生的原因。
关键词:中国西方传统法律文化差异根据现有的文献材料看,在国外,美国法学家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界定为“人们对待法和法律制度的态度、信仰、评价、思想和期待”。
很多日本学者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理解为以法律意识为核心、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和设施在内的社会文化现象.在长期的历史演进中,由于地理条件、经济生产方式、宗教影响等因素的不同,中国和西方国家形成了截然不同的法律文化.这使得二者的法律发展自诞生时,就走上了两条完全相反的道路。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我国的政治、文化等各方面也受到了来自世界各国的冲击,作为社会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及其文明成果——法律文化也逐渐打破了区域性限制,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已经引起了学者们的普遍关注.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因循守旧、固步自封与盲目崇拜、全盘西化都是错误的倾向,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两种文化传统有一个清醒、全面的认识。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根据现有的文献材料看,在国外,美国法学家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界定为“人们对待法和法律制度的态度、信仰、评价、思想和期待”。
很多日本学者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理解为以法律意识为核心、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和设施在内的社会文化现象。
浅议中西方法律起源差异

浅议中西方法律起源差异由于我国与西方在人文地理环境、历史传统等方面的差异,以及进入阶级社会的时间不同,中西方法律在起源与发展道路上也呈现差异性,而这种差异对我国当前的法制建设有非常重大的借鉴意义。
一、在法起源上的差异起源上的差异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归根到底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然而中国和以希腊(雅典)、罗马为代表的西方在地理环境、经济发展、社会结构、人文思想等诸方面各有其特点,所以中西方法律在起源上必然存在一定差异。
中国古代法起源于部族之间的战争。
根据我国法制史研究证明,我国古代法主要是刑,例如,禹刑、汤刑、吕刑等。
当时所谓的刑比现在的刑,含义更狭窄,专指肉刑、死刑,是杀害人生命戕贼人肢体的一种暴力手段。
而与此不同,古希腊、罗马法则起源于氏族中平民与贵族的斗争。
古代希腊的雅典是氏族内部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并且随着平民斗争的胜利,加速了氏族组织的崩溃和希腊国家的产生。
与国家产生的这种形式相适应,法产生的第一种形式就是梭伦的立法改革,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废除贵族所享有的特权,以财产的多寡划分公民的等级以及与之相应的权利义务。
而在罗马,则是氏族外平民反对罗马氏族贵族,争取权利平等的斗争加速了罗马氏族组织的崩溃和罗马国家的产生,以及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的公布,确认了平民的权利义务。
所以古希腊人和罗马人所要解决的问题与我们祖先不同,他们所解决的不是氏族、种族之间你死我活的征战,而是社会集团之间利益的调整和重要分配。
这样,它们就有可能找到某种中间道路,以妥协方式解决一些基本的社会矛盾……使大家共同遵守其条款,和平共处”。
二、在法律观念上的差异在中国古代,法、刑、律同义。
法在词源上带有公平、正直的含义。
法在夏、商、周三代被称作刑,它的职能不外是对外证诛、对内镇压两个方面。
春秋战国时李悝著《法经》,以“法”取代了“刑”,后商鞅变法,改“法”为“律”至后中国历朝历代的成文法典《宋刑统》除外)一律都称作律,律是由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带有一体遵行的效力。
西方法律与中国法律的文化差异比较

西方法律与中国法律的文化差异比较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各国之间的交流和互动越来越频繁。
法律作为国家管理的基石,其文化背景的差异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在西方法律和中国法律的比较中,更为突出。
本文将通过对比西方法律和中国法律的文化差异,来探讨其背后的历史和文化根源以及如何对现代社会产生影响。
首先,西方法律和中国法律最大的不同在于文化背景。
西方法律始于古希腊和罗马文化,受到天主教教义和基督教传统的影响,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规范性。
相比之下,中国法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和战国时期的儒家经典,强调法律的变通性,以人为本,侧重社会秩序的维护,并非依赖法律本身的制约能力。
因此,两种法律体系的基础意识、价值观念以及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体系都有很大的不同。
其次,对法律规范的认识和遵循也存在差异。
在西方法律中,法律规范是通过宪法和相关法典来确立的,这些法律文本具有权威性和统一性,必须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
而在中国法律中,人们更倾向于通过团体伦理观念和社会惯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因而在非正式的社会交往中,中国人更看重交情和人情,容易忽略法律的权威和执行力。
这种与法律规范遵循相关的心理差异是文化背景差异造成的必然现象。
接着,西方法律和中国法律在诉讼和制裁机制上的差异也需要指出。
在西方法律国家中,诉讼机制是公开透明的,各方都有权通过法庭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而在中国法律中,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诉讼机制都是低效的或者被上层指挥控制的,给人们留下了对司法的不信任。
同时,受文化传统的影响,中国人更倾向于通过谈判和调解来避免诉讼和制裁,透过观察象HCY等电影及影视作品,得知中国的由权威部门直接干预案件的情形有时仍然存在,因此,法律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方面的作用和地位相对较差。
最后,西方法律和中国法律的文化差异还体现在处理犯罪、刑事司法和人权保护等方面。
在西方法律中,犯罪行为和刑事司法都是以罪行为中心展开的,受到法院和检察机关的细致调查和审判。
东西方法律的差异

东西方法律的差异
东西方法律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制度和体系:东方国家(如中国、日本和韩国)的法律体系主要以大陆法系为主,以法典法为基础,注重法律的条文解释和适用,强调对权利和义务的明确规定。
而西方国家(如美国、英国和法国)的法律体系主要以普通法系为主,以判例法和法律习惯为基础,重点在于案例的解释和类比,强调法律的灵活性和发展性。
2. 法律思维方式:东方法律以集体主义和权威为基础,注重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侧重法律规范的执行和社会稳定。
西方法律以个人主义和自由为基础,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强调法律规范的保护和法律制约的平衡。
3. 法律文化背景:东方法律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注重对社会关系的尊重和和谐,关注社会的整体利益和道德规范。
西方法律更加注重个体的自主权利,强调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合理期望。
4. 法律制度和程序:东方法律注重行政管理和社会公共秩序,重视由国家行政机关来进行法律实施和监督,对法律执行的程序和方式有着严格的规定。
西方法律相对注重权力分立和民主法治,强调法律的公正和透明,对法律执行的程序和方式有着更多的保障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东西方法律差异的一些典型方面,并不是绝对的区分。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东西方法律也在相互借鉴和交流的过程中发生着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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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学科论文题目从“亲亲相隐”看中西方法律的暗合与差异学院法学院专业法律硕士年级2015 级学生姓名周贤学号**********指导教师董小红二○一五年十二月从“亲亲相隐”看中西方法律的暗合与差异周贤摘要:亲亲相隐在我国有深厚的社会基础与历史渊源,并作为我国古代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一直持续至清末民初。
这一制度并非中国古代所特有的,西方社会同样有体现“亲亲相隐”法律思想的规定。
不同文化背景下孕育的中西方法律文化关于“亲亲相隐”制度有诸多的相似和差异之处。
本文将以考察中西方法律关于“亲亲相隐”制度的渊源和流变为立足点,通过对中西方“亲亲相隐”制度的比较,研究中西方法律在这一制度上的暗合与差异。
关键词:亲亲相隐容隐暗合差异“亲亲相隐”之争是新世纪以来中国学界,包括法学界、哲学界以及历史学界影响很大的一场争论。
2001年,范忠信先生在《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一书中分析了中国古代的许多人伦制度与西方人道法律制度的相似性,其中就用一定的篇幅阐述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认为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与西方近现代的亲人作证义务的免除等相关法律制度有“暗合之处”,闪烁着人性的亮点。
随后刘清平、郭齐勇等学者对其思想观点进行了反驳,掀起讨论“亲亲相隐”制度的热潮。
鉴于此,笔者认为了解“亲亲相隐”制度的发展变迁,对比分析中西方有关这一制度的法律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国“亲亲相隐”制度的渊源和流变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又叫亲属容隐、亲亲得相首匿,在中国古代亲亲相隐是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它与大义灭亲相反,指的是亲属之间有罪应当相互隐瞒,不告发、不作证。
亲亲相隐制就是确保这样的隐瞒做法能够免受法律制裁的一种制度。
亲亲相隐首先是一种权利,在特定的历史阶段还表现为义务,即不告发无罪,反之告发了亲属自己却要被论罪。
在中国古代的典籍《国语·周语》中有记载,卫大夫元恒诉其国君卫成公于当时的盟主晋文公,周襄王反对晋文公受理此案,说道:“君臣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
”①周襄王此话已经体现有“亲亲相隐”之义。
春秋时期,儒家学派的代表人物孔子将“君臣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的思想发展为“父子相隐”学说。
认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是“直”的表现。
《论语·子路》中记载:“叶公语孔子日:“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日:“吾党之直躬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叶公认为父亲偷羊,儿子作证,是正直的表现;孔①《国语·周语》子认为父亲犯罪,儿子包庇,正直就包含在里面了。
①在实行“法治”的秦朝,鼓励官民积极告发犯罪,《韩非子·奸劫就臣》中记载:“商君说秦孝公以变法易俗而明公道,赏告奸。
”《史记·商君列传》中记载:“不告奸者腰斩。
”因而瞿同祖先生认为:“在秦朝,‘亲亲之恩绝亦,严而少恩’。
”②周王朝600余年的“礼治”与秦朝统一中原后16年的“法治”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汉儒看来,失去了道德精神支撑的法律,无疑是没有灵魂与力量的法律。
③就“亲亲相隐”制度而言,董仲舒以《春秋》之义、父子之隐为理由,认为养父母包庇犯罪的养子而不当坐。
宣帝本始四年,专门下诏说:“父子之亲,夫妇自道,天性也。
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忽论;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廷尉以闻。
”④汉朝确立的“亲亲得相首匿”制度实则与法律的儒家化紧密相关,在汉朝以后,法律的儒家化逐渐深人,并确立了儒家学说对法律的支配地位,与此趋势相适应,“亲亲相隐”制度在以后历代王朝均有所发展,在唐宋元明清的法典中规定得更加具体和全面。
在宋文帝时代,“亲亲相隐”不仅在于不得告发犯罪,更在于官吏不得让其作证。
侍中蔡廊建议:“鞠狱不宜令子孙下辞明言父祖之罪,亏教伤情,莫此为大。
自今但令家人与囚相见,无乞鞠之诉,使民以明伏罪,不须责家人下辞。
”⑤唐朝,“亲亲相隐”制度已经有十分完备的法律规定。
《唐律疏议·名律例》中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为相隐。
部曲、奴婶为主隐,皆忽论。
即漏露其事,摘语消息,亦不坐。
其小功以下相隐,凡人减三等。
”⑥此外,《唐律疏议》二九《断狱》上“八议请减老小”中规定:“凡是法律规定属于容隐范围内的亲属,官吏皆不得令其为证,违者减罪人罪三等,违者官吏有罪,仗八十。
”又如,《唐律疏议》规定:“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事。
”也就是说犯十恶之罪中的“谋反”、“谋大逆”、“谋叛”三种重罪,任何人不得相隐,违者依律处罚。
再如,允许告发亲属间某些相互伤害的案件。
对嫡母(父之正妻)、继母(父续娶之正妻)、慈母(父指定为母子关系的)三种母亲杀害本人的父亲,以及本人的养父母杀害本人的亲生父母的犯罪,一律允许本人控告。
①高少先:《中国刑法史精要》,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页②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72页③柴荣:《论中西“容隐制度”与当下中国相关法律的完善》,载《江华论坛》2009年第9期④刘宇平:《中外容隐制度的演变及启示》,载《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⑤刘宇平:《中外容隐制度的演变及启示》,载《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⑥《唐律疏议·斗讼》宋、元的法律沿袭《唐律疏议》,明、清的法律也基本继承了唐宋以来的法律规则与精神,只是略有改动,比如增加了妻之父母、女媳得相容隐的规定。
清朝末年,沈家本、伍庭芳修订新律,采西洋之法律精神,改造中国传统法律体系。
当时江苏提学使劳乃宣强烈反对此举,劳乃宣认为:“中国宗教尊孔,以纲常礼教为重,如律中十恶、亲亲相隐、干名犯义、存留养亲,及亲属相奸、相盗、相殴、发家犯奸各条,未便蔑弃。
”①最终,仅“亲亲相隐”制度经过反复的改革,剔除其封建的因素而得以保留,既体现了对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继承,同时也体现了对西方国家容隐立法先进经验的引进与借鉴。
1949年以后,国民党政府颁布的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和《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在大陆被废除,而仅在台湾地区实行,到目前为止,虽经多次修改,但其有关容隐制度的规定基本未变。
台湾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绝证言:第一,现为或曾为被告或自诉人之配偶、五亲等内之血亲,三亲等之内姻亲或家长、家属者;第二,与被告或自诉人订有婚姻者;第三,现为或曾为被告或自诉人之法定代理人,现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诉人为其法定代理人者。
以上这些规定无一不体现了“亲亲相隐”思想在我国历史中一直得以存在,并且对法律的制定产生了影响。
二、西方法律中的“亲亲相隐”思想在西方国家,虽无直接的规定,但是亲亲相隐思想也是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有其悠久的历史。
古希腊有无容隐之法,未见记载。
②但“容隐”观念是有的。
智者游叙弗伦告发父亲杀人,受到苏格拉底的非难,游氏也承认“为子者讼父杀人是慢神的事。
”③《理想国》曾引智者色拉叙马霍斯的抱怨:“不随和亲友行不法之事,还要受亲友的憎恨;至于不公正者,其情形则恰与此相反。
”④这反映古时希腊社会有主张为亲属隐瞒罪过之观念。
古罗马时代的法律中也有体现“亲亲相隐”思想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亲属作证方面:第一,亲属间不得相互告发犯罪;同一家长权之下亲属相盗不发生诉权;未经许可而告家父者,任何人可对其提起“刑事诉讼”。
⑤第二,家父有权拒绝向受害人交出犯罪的子女;第三,亲属间不得相互作证等。
欧洲中世纪时代,主要在亲属作证方面体现着“亲亲相隐”思想。
刑事诉讼遵循两条证据规则:第一,被告人无作证的资格;第二,夫与妻在法律关系上被视为一体,因而让夫妻任何一方作证,无疑于被告人自证其罪,因而夫妻之间不具有作证资格,①蔡元培:《中国伦理学史》,东方出版社1996年版,第128页②范忠信:《中西方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隐”》,载《历史研究》,1997年第二期③柏拉图:《游叙弗伦苏格拉底的申辩克力同》,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5页④柏拉图:《理想国》,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26页⑤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193、209页;周鰓:《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145页。
更无作证义务。
①到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的全盛时期,这种“亲亲相隐”思想更是被广泛的接受和认同,最终成为近现代西方资本主义法律的价值基础。
从此,尊重人性,以对人性的某些要求和能力的考虑为立法基础成为西方近现代法律的基本原则。
现代西方各国虽然在法律传统、社会背景和诉讼结构上存在着差异,但是大多数国家确立了证言拒绝权,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亲属拒证权。
在亲属拒证权方面,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英美法系国家在英国,“根据英国普通法,无论在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中,也无论其证言所涉事项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之前,诉讼一方当事人的配偶均不得在该诉讼中提供证言以支持或反对其配偶”。
②《1898年刑事证据法》对配偶的证人资格和证人义务建立了新规则:当配偶试图为辩方作证时,其有作证资格,而无作证义务,任何人不得强制其出庭作证;当配偶试图为控方作证时,普通法原则上认为配偶不具有作证资格。
随后,《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80条对《1898年刑事证据法》进行了修改,对于配偶为辩方作证时,其有作证资格,无作证义务,但是辩方可以为被告人的利益而强制其作证;对于配偶试图为控方证人时,其有作证的资格而无作证的义务,但是在涉及公共罪行包括暴力犯罪与针对不满16岁的人实施的性犯罪时,控方可以强制配偶出庭作证。
③美国一些州法律规定,在父母间的诉讼(一般包括互相杀害、伤害及乱伦、猥亵及伤害子女、重婚遗弃、靠妓女生活之类)中,“法庭得以裁量权拒绝听取子女的证言,以其所牵涉的事实或有害于父母的品格,或其厌恶性质不宜青年子女在公开审讯中闻知。
”④这显然包括为尊而亲者隐讳之用意。
再比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并没有规定具体的证人特免权。
但是,在联邦法院与州法院的司法实践中,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承认婚姻特权。
该项婚姻特权一般分为两类:其一是配偶作证特权;其二是婚内秘密交流的特权。
所谓配偶的作证特权是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配偶不得就不利于被告人的案件情况作证。
而婚内秘密交流特权是指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权拒绝披露或禁止另一方披露婚内秘密交流的信息。
⑤(二)大陆法系国家①刘宇平:《中外容隐制度的演变及启示》,载《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②齐树洁:《英国证据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77页③何家弘、张卫平:《外国证据法选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9页④范忠信:《亲亲相为隐:中外法律的共同传统—兼论其根源及其与法治的关系》,载《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2期⑤柴荣:《论中西“容隐制度”与当下中国相关法律的完善》,《江华论坛》2009年第9期德国在1871年《德国刑法典》中,第157、257等两条有关于亲属容隐规定,规定为亲属而伪证、帮助逃避或阻碍刑罚执行者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