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doc
外国法制史论文

外国法制史论文1.西方自然法思想源流论2.中西法律起源的比较3.希腊、罗马宪政研究4.罗马私法的精神5.中世纪法律思想研究6.中世纪教会法研究7.中世纪西欧法律二元化的影响8.古东方法特点研究9.伊斯兰法律传统研究10.法律移植与法制变迁的历史实践与理论11.欧陆法律传统解析12.法国民法典与法兰西民族文化13.德国民法典对世界法制的贡献14.法德民法典比较15.普通法精神与英吉利民族文化16.英国土地法研究17.英美判例法研究18.英美宪政制度研究19.英美司法独立制度研究20.英美陪审制度研究21.英美律师制度研究22.英美合同法与对价制度研究23.英美信托财产制研究24.英美侵权制度研究25.英美刑罚制度研究26.英美法制现代化比较研究27.近代西方法制思想研究28.卢梭与孟德斯鸠法律思想比较研究29.边沁功利主义法律思想研究30.历史法学派的思想贡献31.刑事古典学派刑法思想研究32.刑事人类学派刑法思想研究33.刑事社会学派刑法思想研究34.两大法系陪审制比较研究35.西方监狱制度比较研究36.西方检察制度比较研究37.西方警察制度比较研究38.西方法院与法官制度39.西方庭审模式研究40.新自然法学思想评析41.社会学法学思想研究42.新分析法学思想研究43.经济分析法学对现代西方法制的贡献44.古希腊法律思想的特点及其对后世的影响45.罗马法复兴及其对后世的影响46.英国近代衡平法的生成与发展47.英国判例法生成与发展48.基督教神学对自然法思想的影响49.日耳曼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50.论罗马法的私法自治精神51.论教会法对西方法治传统的影响52.论英国判例法主义传统53.论美国宪政制度的生成与发展54.评个人主义时代的法国民法典55.德国民法发展意义56.法律的本土化与移植——以日本法制为例57.汉穆拉比法典对商业关系的调整58.古印度法律种姓制度特征及其对以后印度法律的影响59.试论古希腊公法中的民主传统60.罗马法的借鉴意义61.试论教会法对西方国家法律制度的积极影响62.论伊斯兰法的特征及其对现代穆斯林国家法律的影响63.英国普通法的形成与特点64.英国衡平法的起源与发展65.1804年法国民法典及其在世界法律史上的地位66.1900年德国民法典及其在世界法律史上的地位67.美国司法审查权的理论与实践68.资产阶级古典刑法思想在法国革命时期立法文件中的体现69.美国权利法案的理论与实践70.日本帝国宪法的基本特点71.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和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民法所有权制度的变化72.论日本1946年宪法中的和平条款73.日本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74.论1952年美国《统一商法典》75.论经济法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76.普通法中“程序优于权利”如何形成77.英国信托制溯源78.英国陪审制的形成79.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80.试论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81.论洛克的自然权利论82.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剖析83.论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84.论梅因的法律思想85.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析86.论凯尔森纯粹法学理论87.论庞德社会法学理论88.从柏拉图的“哲学王”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89.论神学法律理论90.西塞罗的法律观91.论古典自然法学理论92.论哲理法学派93.论分析法学派94.论历史法学派95.论社会法学理论96.从奥斯汀法律命令说到哈特的法律规则说1、试论《汉穆拉比法典》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2、罗马法学家对罗马法的贡献3、罗马所有权制度的发展4、试论中世纪教会法对西方法制传统的影响5、试论英国普通法产生的历史条件6、试论罗马法对英国衡平法的影响7、英美两国宪法的异同8、罗斯福新政立法述评9、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10、美国法对英国法的继承和发展11、《法国民法典》的时代精神12、法国宪法的多次变更及其原因探析13、法、德两国民法典之比较14、德国《魏玛宪法》剖析15、明治维新与日本法制的近代化16、现代西方民法发展变化的基本趋势17、日本的经济立法与经济起飞18、二战后日本法的变革19、法、德宪法保障制度之比较20、欧盟法的与发展与演变。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图文稿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黑格尔的自由意志与法———读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2013法班摘要黑格尔说:“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作法。
”①本文立足于《法哲学原理》中的自由意志对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进行论述。
《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的一部比较成熟的着作。
自由意志是黑格尔法哲学的出发点和归宿,他的整个法哲学体系始终贯穿着自由意志这条主线。
在黑格尔的其他着作中,它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方面对自由意志进行了论述,而在《法哲学原理》中他则是从社会的角度集中地、系统地阐发了他的自由意志学说。
这本书所描述的整个内容就是“自由意志”在社会中的发展以及自由意志是如何在社会中实现自身的。
因而这就涉及到了社会领域中的法律、道德和国家等问题,但无论涉及到什么问题,黑格尔都是从人的自由意志出发的,所以说自由意志是《法哲学原理》的主题。
黑格尔通过对抽象法、道德、伦理三篇德尔论述阐明了自由意志从客观、主观到主客观相统一的过程。
关键词:黑格尔;自由意志;定在;法哲学;法黑格尔从抽象的法哲学体系中把握世界,《法哲学原理》中自由意志和法的内容让我们来专门论述。
根据黑格尔自己的说法,本文将对黑格尔自由意志与法进行阐述。
一、自由意志(一)自由意志的提出关于自由的问题,自从人类走出自然界,意识到自己的主体性时就发生了。
这表明自由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本性,因此自由在人们的心目中,从来都是一个圣神的东西。
“自由”一词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已经开始使用,虽然这时的“自由”已具备了自主、自立、人身依附关系的解除和人格独立的含义,但是,希腊哲学和罗马法律都未曾对“自由”概念本身加以系统的阐释。
到了中世纪,封建制度和神权政治不仅束缚着人们的行动,而且也窒息了人们的思想自由。
但是到了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们在反封建、反神权的斗争中给“自由”提出了新的概念。
奥古斯丁在通过追问罪与责的来源和根据而提出了人的自由意志,由此开始了伦理学从“幸福生活指南”向“罪-责伦理学”的转向。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西方法律思想史》限选课课程论文题目: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西方法律思想主要特点评述学院:文法学院专业班级: 10级法学四班学号: 101501041005 学生姓名:吴涵任课教师:刘存生2011年12月4日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西方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继欧洲文艺复兴运动之后,17世纪在法国产生了启蒙思想运动,这是一次资产阶级的思想解放运动。
运动很快席卷了欧美各国。
一大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创造性地提出系统理论,为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生做了充分的理论准备。
这个时期,也是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产生和发展的时期。
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同古代奴隶制和中世纪封建制的政治法律思想相比较有自己的特点。
总的特点是:“代替教条和神权的是人权,代替教会的是国家。
以前,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是由教会批准的,因此曾被认为是教会和教条所创造的,而现在这些关系则被认为是以权利为根据并由国家创造的。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一、用理性主义来替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作辩护启蒙思想家们认为这种关系最合乎自然、合乎人的本性。
正义、自由、平等、博爱正是这一关系的生动体现。
而封建专制制度和教会的精神正是违反了人的理性,违反自然,因此必须改变。
二、一般都采用自然状态、天赋人权、自然法、契约论观点分析国家和法律的起源与目的启蒙思想家们一般都采用自然状态、天赋人权、自然法、契约论的观点来解释和说明人类社会的原始状况,由自然状态向社会状态的转变,人类的平等、自由权利以及国家的产生、目的等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为反对封建等级和特权,为推翻封建统治大造舆论。
三、揭露封建制度的黑暗,提出建立理性王国的政治纲领启蒙思想家们都揭露了封建制度,特别是君主专制制度的种种罪恶、黑暗,明确提出了他们的政治纲领,建立理性王国,即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当然在整体问题上的具体主张各有不同。
洛克、孟德斯鸠和伏尔泰主张建立君主立宪政体,而卢梭等则主张建立共和政体。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1

论洛克法治思想1.人无法与自由分离,法律是自由的保障他论述到要摆脱绝对的和专断的权力,并把它与维护人类自身密切联系在一起。
他说,人的自由是以他的理性为基础的。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只有遵守来源于理性的自然法才能获得自由。
在进入社会状态,形成国家后,人们按理性的指导以及实在法的规定,随意处置自己的人身、行动和财产,不受其他人的随意支配,这样才能得到自由。
他认为自由与生命共存,它是人的一种道德责任,任何人都不能使自己受制于绝对权力或奴役自己。
进而他对自由与法律的关系进行了辩证论述。
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个人享有的自由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在法律未加规定的事情上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做的自由。
他说:“在有政府的情况下,人的自由就是遵守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全社会都承认的,长期有效的法律。
”还说明了自由以法律存在为前提,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就法律的真实意图来说,与其说它是一种限制,倒不如说它是指导一个自由和聪明的人追求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不论人们如何误解,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扩大自由,而不是取消和限制自由。
在有能力使用法律的一切状态里,哪里没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因为自由是免受他人的限制和暴力,在没有法律的地方,这是不可能的。
”这里就突出强调了法律是自由的保障和前提条件。
2.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思想他从政治社会和政府的宗旨开始论述,指出:人们之所以联合成国家,接受政府的统治,其重要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
”他还说,所有这一切都不是为了别的,只是为了人民的安全、稳定和公共利益。
要达到这样的目的,必须对政府进行合理的权力配置,实行依法治国。
他说:“安稳地享用自己的财产是人们进入社会的重要目的,社会中制定法律是实现这一目的的主要工具和途径。
”由此可见,运用法律,依靠法律实现社会目的的重要性,这包含了依法行政的思想颗粒。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他论证到绝对专制权力及没有明确的、长期有效的法律的统治都不符合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西方法律思想史

摘要卢梭O.J.Rousseau,1712—1778),是十八世纪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者。
他以新的平等观念、社会契约理论、人民主权思想确立了自己在近现代世界思想史上的显要地位。
他设想人民通过订立新的契约方式,建立起一个保证个人自由与平等、充满民主和爱意的国家。
而这一契约的订立和运作是以法律的形式来表现和维系的,因此,法律思想在卢梭的整个思想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认为:国家政府不是“君权神授”的产物,而是人民公意的产物,因而人民有权利监督,评判和控制政府,如果政府违背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则人民具有革命的权利来推翻它。
上述思想理论成为十八、十九世纪美国与法国革命者推翻专制、建立民主共和国的有力思想武器。
《社会契约论》是反映卢梭成熟法律思想的代表作,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最著名的古典文献之一。
它概括了卢梭法律思想的基本原理,提出了一个民主的、平等的社会政治制度的原则,主张建立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民主共和的国家制度。
因此,‘社会契约论》被视为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福音书,它为近现代民主政体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
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民主、平等、法治思想也可以为中国当代民主法治与精神文明建设所借鉴。
文章分析了卢梭《社会契约论》诞生的时代背景和思想背景;对其中的法律思想进行了阐述,如法律的本质、法律的分类、人民主权理论、政体的模式、财产权等等;并就其对美国革命、法国革命、中国近代民主革命的历史影响进行了一一评价..关键词:卢梭社会契约法律思想引言他子1712年6月28日出生于日内瓦一个寒微的家庭里,母亲早亡,父亲是个钟表匠。
他的一生十分坎坷:当过学徒,当过流浪几,当过仆役和跟班,当过家庭教师和私人秘书,当过音乐教师和土地测量局的登录员,担任过法国驻威尼斯使馆的秘书,还一度被日内瓦政府驱赶,被巴黎高等法院通缉⋯ .直至I]1770年6月才重返巴黎,回到他曾经居住过的普特里街的“圣灵公寓”,以替人抄写乐谱为生。
西方法律思想史期末论文

西方法律思想史1、如何理解“现代法治在本质上是一种用权利话语重写历史,以程序技术掩饰是指矛盾的社会控制策略”?冯象先生在《好律师能不能也是好人》中写道,“现代法治本质上是一种用权利话语重写历史、以程序技术掩饰实质矛盾的社会控制策略”。
这既是他对现代法治的总结,也是他为律师做的辩护。
提到法律,可能大多数人会想到正义,而律师被视为正义的使者,这种为民众所认知的正义,是指通过法律、通过律师,可以使罪犯被绳之以法,得到其应有的报应,使正义得以伸张。
这是从古至今民众的一种期望,不过从前他们将这种期望寄托在“老天爷”身上,今天则把这种期望寄托于法律。
他们所期望的是一种实质上的正义。
但是今天我们所说的法律的正义不仅包括实质正义,还包括程序正义,我们需要通过程序正义来实现实质正义,而在实务中,程序正义可能会阻碍实质正义的实现。
这就使得,法律有时不仅不能伸张正义,还可能成为其阻碍;律师有时不仅不代表正义,还将成为恶人的辩护人。
“不能被证明的事实就相当于不存在。
”,这就是一种程序正义。
但是在实务中往往会存在因程序正义而导致实质正义不能伸张的情况。
如,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明明所有的事实都指向辛普森就是那个凶手,辛普森甚至在被宣布无罪后写了一本关于其杀妻细节的书。
但是,因为庭上律师的据理力争,因为证据的缺陷,最终让辛普森逍遥法外。
这引起了社会上强烈的反响,人们游行希望法院能判处辛普森有罪,但这些都没有让法官们退步,因为他们坚持程序上的正义。
每当这个时候法律和律师便会成为站在道德和民众对立面的存在。
但是在冤假错案不断被曝光的今天的中国,我们不仅没有抛弃程序正义,而且仍在致力于它的建设,这甚至是我们法治建设路程上非常重要的一段。
我们不得不承认,在出现更好的方法前,程序正义是不能抛弃的,也许有时候它可能会导致恶人逃脱法网,但至少它可以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最大程度上的保护人的权利不被侵犯,赋予法律一种安稳的特性。
2、公民可以良知为据不服从“恶法”吗?我认为公民不可以良知为据不服从“恶法”。
西方法律制度的阐述历史小作文

西方法律制度的阐述历史小作文咱们聊聊西方法律制度吧。
你知道吗?其实西方的法律制度,最早是从古希腊的雅典开始的。
那时候的人们崇尚理性和公正,法律就像是一个大家长,维护
着社会的秩序。
再到中世纪,罗马法复兴了。
那些学者们可是把罗马法的智慧
挖了个遍,把它们融入到现代的法律里。
这样一来,西方法律制度
就有了更坚实的基础。
说到中世纪,还得提一下宗教和法律的关系。
那时候,宗教和
法律可是紧密相连的。
教会法就像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和世俗
法一起维护着社会的稳定。
到了近代,法律可是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启蒙时代的思想
家们推崇理性和自由,他们觉得传统的法律得改改了。
于是,近代
的法律体系就这样诞生了,更重视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现在啊,西方法律制度可是越来越多元化了。
全球化的趋势下,
不同国家的法律都在互相学习和借鉴。
西方的法律制度也是,在保持自己特色的同时,也吸收了其他法律体系的优点,让法律更加公正、高效和透明。
怎么样?通过这么随意的聊天,你是不是对西方法律制度有了更深的了解呢?。
西方法律思想史对中国法律的影响和未来的指导.doc

西方法律思想史对中国法律的影响和未来的指导关键词:西方法律思想史影响改变法律法治社会发展摘要:中国法律传统的中断,我们无法从中国固有的法律传统中自然地推演出中国法律的现代化,中国法律现代化却是西方法律传统的继受。
如果我们的法律制度是现代的法律,那么要理解这些法律就必须参祥西方法律思想史。
正文:从法律史的角度上看,中西法律思维方式存在着尖锐的冲突。
中国法律思想的贫乏与西方法律思想的庞杂,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要延续和发展中国的法学,我们要放弃传统的法律思维方式,以西方法律思想的方式看待中国法律传统的问题。
从夏商的“天命天罚”和西周的“以德配天”到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中国法律思想也经历了几千年。
任何现代的思想,我们都可以从老祖宗那里找到似曾相识的说法,我们也经常以此为自豪。
但是,当我们试图把中国的法律思想与西方法律思想联系起来的时候,我的感觉是两者如此的反差,以至于无从下手来进行比较。
二十年前,我们就有过中西比较的著作和论文,比如《中国与西方的法律观念》、《孔子与柏拉图法律思想的比较》、《韩非与马基雅佛利权术思想的比较》、《老庄学派与斯多葛法律思想的比较》等等,不管怎样,给人的感觉仍然是关公战秦琼,不知道这种比较的连接点在哪里。
与其说是法律思想的对比,不如说是政治哲学的对比,不如说是哲学的对比。
以上面提到的那位汉学家的《中国与西方的法律观念》而言,除了“自然法”这个概念之外,我没有发现任何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名词术语和原理原则,而且就这个自然法思维模式而言,除了实在法和自然法逻辑区分的意义之外,我们也找不到中西方概念上的联系与区别。
比较的结果,仍然是中国法律思想史,甚至是曲解的中国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学派林立思想冲突,多元的法学研究方法,和对于法律独到的理解,我们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找不到相应或者相似的影子。
到近代之后,中西法律有了面对面的冲突,应该说这种冲突来源于法律制度的变革,那个时代我们所了解的西方法律思想也是17、18世纪西方思想的舶来品,我们自始至终也没有出现类似西方独立的原汁原味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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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三权分立理论三权分立理论作为资产阶级国家政治制度和政权结构的基本原则和组织形式,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建立中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
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史中,三权分立理论方面最有影响力的两个政治思想家是洛克和孟德斯鸠,他们的目的都是为了限制权力。
洛克是第一个提出权力分立理论的人,而孟德斯鸠在洛克的分权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分权的学说。
英国著名历史学家阿克顿:“权力是腐蚀人的,绝对的权力就会造成绝对的腐蚀。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运用的好会造福一方,反之则会贻害无穷。
所以对于权力要设置一定的限制,为它戴上枷锁时刻控制着它,而不能让它被随意的行使。
权力的泛滥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权力控制底下的人的苦难、挣扎,最终会造成反抗,而权力的主导者最终也会被迫走下属于他们的神坛。
因而对于权力的制约有相当大的必要性。
三权分立是一个政治学说,其主张政府的行政、立法与司法职权范围要分明,以免滥用权力。
三权分立原则的起源可追溯至亚里士多德时代,亚里士多德提出了著名的政体三要素论, 他首次把国家的政权划分为议事权、行政权和审判权, 并认为国家之治乱以三权是否调和为转移。
而后古罗马波里比阿在政体三要素的基础上, 提出三要素之间要能够相互配合并相互制约。
17世纪,英国著名思想家洛克发表《政府论》,表明现代意义上的分权理论初步形成。
洛克在《政府论》中,对权力分立理论有详尽的描述。
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立法和行政权应该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行政和对外权由一个机关行使。
立法权属于议会,行政权属于国王,对外权涉及到和平与战争、外交与结盟,也为国王行使。
所谓立法权“是指有权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权力来保护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
一个国家中最根本的权力是制定法律的权力,这一点是社会契约论当然的一个结论。
洛克认为在一个“组织完善的国家”里,“全体的福利受到应得的注意,其立法权属于若干人,他们定期集会,掌握有由他们或者同他人制定法律的权力”。
将立法权赋予一群人而不是一个人这个设计相对于君主制来说,对于立法权来说已经是一种很强的限制了,因为它大大减少了立法者独断专行的可能性,但是他认为这还远远不够。
因为如果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掌握在同一类手里的话,很难限制他们不会为权力所带来的利益而心动,从而利用权力为自己谋私利。
用洛克的话说就是“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极大的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免于服从自己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时候,是法律适合于他们的私人利益,因而他们就与社会的其余成员有不同的利益了,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但是法律的执行是一件日常的工作,所以需要某种机构监督和保证法律的实施,这就是权力的执行机构了,这一机构的权力就是执行权力。
“由于那些一时和在短期内制定的法律,具有经常持续的效力,并且需要经常加以执行和注意,因此就需要有一个经常存在的权力,负责执行被指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所以立法权和执行权往往是分立的”。
从上面一段话可以看出,洛克强调他们不仅不能掌握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批人的手里,而且它们根本就应该属于两个机构。
洛克的分权理论中,除了立法权和执行权之外,第三个被分出去的就是对外权。
对外权,即决定“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
洛克之所以将对外权单列出来,是跟他的社会契约论的逻辑有很大关联的,因为立法权和执行权这两种权力是在订立了社会契约并且建立了政府的社会内部的权力,而其他的国家并不包括在其中,所以必须有一种权力来处理与契约以外的国家和社会的事务。
虽然洛克将国家的权力分成了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但是这三种权力的分量并不是平均分配的,他们是有侧重点的。
首先,他强调指出,立法权应该是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的。
也就是说立法权在这三种权力之中时占据支配地位的。
“在一切场合,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权就是最高的权力,因为谁能对另一个人订立法律就必须在他之上。
……社会任何成员或者社会的任何部分所有其他一切权力,都是从他获得的和隶属它的。
”执行权和对外权都是来源于立法权的,没有法律的授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就缺乏合法性,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另外,在执行权和对外权获得授权之后,执行权和对外权也不可以超过法律应有之义。
其次,执行权是从属于立法权的。
执法权是为了“执行被制定的和继续有效的法律”而设立的。
而且还可以从中推断出这其中也包含一些司法权的影子。
再则,对外权和执行权的分立。
从对外权的实际运行看来,它与执行权并没有明显的区别,只是执行权所依据的是已经制定的法律,而对外权则必须在处理经常没有办法事先预料的的问题来说的,但是他们有存在着一些不同的地方。
但是尽管对外权和执行权的性质存在着区别。
但是“如果执行权和对外权掌握在可以各自行动的人手里,这就会使公众的力量处于不同的支配之下,迟早总会导致纷乱和灾祸”。
也就是说,洛克虽然将对外权和执行权分立了,但是就其执行来说,他还是认为让这两种权力同时掌握在同一些人的手里比较妥当。
在这里他对于权力的实际运行情况的考虑又占据了主要的地位。
最后,洛克的权力分立中没有涉及到司法权的相关问题。
正因为这一点,他的权力分立理论才出现了弊端。
在他的理论体系下,立法权占据着绝对支配的地位,当立法机关制定了与公共利益相违背的法律的话,民众除了进行公开的反抗,好像没有了其他的途径了来解决这个问题了。
虽然洛克在他的理论中提到某些方面的法律不能制定来限制立法权,但是这毕竟不是一种制度的保障。
洛克的权力分立理论是在当时英国当时具体的历史文化之下的产物,虽然存在一些纰漏,但是毕竟他指出了一条限制权力的方式,对于后来的西方政治发展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而继洛克之后,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更进一步发展了分权理论,提出著名的“三权分立”理论。
他在《论法的精神》中,将国家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所谓三权分立是指通过法律规定,将三种权力分别交给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管辖,既保持各自的权限,又要相互制约保持平衡。
可以说孟德斯鸠的权力分立理论的出发点和目的与洛克的是完全一致的,即防止权力被滥用或者说专制权力的出现,保证个人的自由即“从事法律所允许的任何行动的权利”。
孟德斯鸠明确的把政府的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分。
也就是他和洛克一样,把立法权和行政权划分开来的同时,又和洛克有所不同,他不是把对外权而是把司法权换分开来成为政府的第三个权力机关。
其实,行政权与对外权一样,本质上也是一种执行的权力。
之所以把它单列出来,完全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自由。
按照孟德斯鸠的界定,如果行政权是一种主动的权力的话,那么司法权就是一种“被动”的权力了。
因为行政权力必须根据已制定的法律来处理日常中出现的各种事务,它是主动的,但是司法权却不能凭借自己的愿望主动地执行各种法律,“告诉才受理”是司法机关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
孟德斯鸠针对将政府权力划分为这三种权力的必要性指出“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他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者议会制定的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如果立法权不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不存在了。
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而为一的话,将会对于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而为一的话,法官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的,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死人犯罪或诉讼权,则一切便都全完了。
”从这段话中我们可以看出,孟德斯鸠对于将政府权力分成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分的阐述是不容置疑的,因为历史上很多例子可以证明他的想法是多么的正确。
同时如果认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仅仅是将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这三个权力的话,那就错了。
他不仅强调要将政府权力划分为这三大权力,而且还必须使分开之后的三种权力彼此之间相互牵制,达到权力的平衡,即分权制衡。
也就是“以权力约束权力”。
这种以“权力约束权力”的思想在他对于政府机构的设计表现为以下的几个方面。
首先,是立法权分为两个部分,即贵族院和平民院,前者是世袭的,后者则由选举产生。
两个院的来源不同将会对国务的看法产生不同。
这两个部门都可以独立立法,又可以相互行使否决权,两个院在立法的过程中都会为各自所代表的利益行使自己的权力,达到了一种相互制约的权力。
其次,行政机关虽然是立法权的执行机关,但是仍然可以对立法权进行限制,因为它不但可以对立法权行使否决权,而且可以决定立法机关的开会和休会的时间。
这就实现了行政权对于立法权的制约了。
第三个就是从立法机关来说,它可以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且有权对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弹劾。
最后,司法权则对于立法权和行政机关的行为享有违宪监督权。
孟德斯鸠的这些制度设计在后来的美国的宪法中都得到了具体的反映。
具体表现为,美国总统有对国会两院法案的否决权,但立法机关复议,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即可成为法律;总统任命行政官员、缔结条约要争求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国会有对以总统为首的行政官员的质询、弹劾的权力;司法部门有对政府官员审判的权力,以及对国会制定的法律进行是否违反宪法的审查权;总统和国会结合起来行使对法官的任命权;国会参与部分司法权,有司法性的宣告叛国罪和对总统审判的权力。
可以看出,美国的政治制度完全符合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的精神。
从三权分立理论的起源和发展来看,分权的目的在于避免独裁者的产生。
古代的皇帝以至地方官员均集立法、执法(行政)、司法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
虽然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但是我们仍然可以从中借鉴很多。
当下国内存在的各种贪污、官员乱用手中权力就是权力没有受到制约的缘故,一个地区的一把手往往一手遮天,什么都是他说了算。
因此他可以为所欲为,从而造成了对广大人民群众的伤害。
这些年,党中央一直在强调积极稳妥的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我认为三权分立理论肯定会在新的政治体制中占有相当重要的位置。
分权代表着要损害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因此阻力必然很大,积极稳妥的推进也就说的过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