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逻辑期末考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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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的逻辑案例分析论文(3篇)

法律中的逻辑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张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为例,从法律逻辑的角度分析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探讨法律推理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旨在揭示法律逻辑在案件审理中的重要性,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借鉴。

一、引言法律逻辑是法学研究的基础,是司法实践中的核心要素。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律逻辑的应用贯穿始终。

本文以张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为例,从法律逻辑的角度进行分析,以期揭示法律逻辑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二、案件事实与证据(一)案件事实张某与李某系同村村民,因土地纠纷发生矛盾。

一日,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证据1.张某的供述:张某承认自己持刀将李某刺伤,但称是出于自卫。

2.李某的死亡证明:李某因故意伤害致死。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发现刀具一把,疑似作案工具。

4.证人证言:张某邻居证明案发当晚张某情绪激动,持刀追砍李某。

三、法律推理(一)事实推理1.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死亡,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构成。

2.张某称是出于自卫,但根据现场勘查笔录和证人证言,张某情绪激动,持刀追砍李某,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二)法律适用推理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构成,应当依法惩处。

四、法律逻辑在案件审理中的应用(一)事实认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运用法律逻辑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对比,判断案件事实是否成立。

(二)法律适用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运用法律逻辑对法律规定进行解读,确定案件的法律适用。

(三)论证与反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及辩护人运用法律逻辑进行论证与反驳,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结论通过对张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的法律逻辑分析,可以看出法律逻辑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充分运用法律逻辑,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

法律推理(逻辑论文)

法律推理(逻辑论文)

法律推理姓名:XXX学号:XXX专业:课程名称:法律逻辑指导老师:XX法律推理是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在各自的工作中经常运用的一种思维方式,是实行法律,特别是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活动。

一、法律推理的涵义推理通常是指人们逻辑思维的一种活动。

在汉语语义上推理有两个含义:其一是指“由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前提)推出新判断(结论)的过程”《现代汉语词典》,这类似亚里士多德的必然推理(证明的推理);其二是指论证,即通过辩论,运用论据来证明论题的真实性的过程,目的是为所获得的特定结论提供理由,这类似亚氏的辩证推理或修辞推理。

推理有两个重要特点:第一,推理是一个发现新知识的思维过程。

不论是从“原初的”前提必然地引出新结论的证明的推理,还是从“人们普遍接受的意见(前提)”或然地引出新结论的辩证推理,都反映了理性思维追求新知识的特点。

第二,推理特别是辩证推理不仅指个人思考或头脑内部的“推想”,还具有“辩论、讨论”等公开性论证的特点。

这个特点反映着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正是通过运用论据的公开辩论,人们才能证明论题的真实性或结论的真理性,并且起到化解争议、以理服人的作用。

这种思维活动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就泛称法律推理(Legal reasoning),具体来说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它具有以下特征:1、它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

即法律推理的思维活动不仅涉及到对法律的理解、选择,还重要的是将这种抽象规范运用到具体的案件之中。

2、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作为推理的前提。

3、法律推理的目的是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

它的推理过程实际上带有说明理由的成分。

二、法律推理的适用在西方国家法学中,由于法律发展的不同历史背景,对法律推理进行研究的对象也有所不同。

“普通法法系国家在关于法律推理的著作集中在法官上,他们已发表的判决意见含有大量推理。

法律论文:论逻辑在法律中的作用

法律论文:论逻辑在法律中的作用

法律论文:论逻辑在法律中的作用本文主要讲述对逻辑在法律及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以及逻辑在立法范畴的运用和司法范畴的运用由论文中心整体提供。

1、逻辑为法律提供肯定性人们创制法律并不是由于它是一种绝对客观的学问。

而只在于人们对具有肯定性的法律的宏大需求。

马克思·韦伯以为,组成法律的是一些可能远离详细事物和行为的高度笼统的法律概念和命题。

法律的适用有赖于对笼统法律概念和规则的逻辑剖析以及从规则到详细判决的方式逻辑推理。

这样,有法律程序保证和逻辑方式请求的方式性得以贯串立法和司法的一直,法律确实定性也就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证。

“这种准确性会使对法律结果的正确预测最大化。

”2、逻辑为法律结果赋予可信性逻辑是人们思想必需恪守的根本原则。

逻辑的办法也是最常用的办法之一。

只需是考虑推论或论证主张,就必定运用了某种逻辑,而我们能够透过方式逻辑的剖析,来调查此种考虑论证是运用了哪种推论方式。

以及这种推论方式能否符合方式逻辑的规则。

固然在社会法律范畴并不存在绝对为真的大前提,有些大前提以至会随着社会的开展变化而被修正,但是,依照逻辑得到、修正或废弃的大前提,却能产生较有可能是真的命题。

3、逻辑为法律提供合理性虽然逻辑推理只是追求正义的工具,但却是论证的最关键工具。

法学家的考虑方式以推理为根底。

它请求对决议停止诸如判决理由那样的合理化处置,以保证言之成理、言之有据。

“受人尊重的法律必需有理由,而且只要契合逻辑考虑规律的法律推理才干被承受”,谨守逻辑方式并防止错误能够压服他人,并给予司法判决合理性。

4、逻辑为方式正义和个人权益提供保证在法治国度,逻辑上的严谨性是司法理性的一个外在表现。

正是司法活动的逻辑性质,才使得法官的司法与国度的整个法律体系获得了分歧性。

同时,司法推理的逻辑性质还意味着“对等、无成见地施行公开的规则”,而这正是程序正义的根本请求。

人们应用的就是法律逻辑捍卫下的方式正义来限制权利的恣意,私人的任性,以维护社会次序的平安,保证个人的权益和自在。

2021年法律论文:论法律中逻辑

2021年法律论文:论法律中逻辑

法律论文论法律中的逻辑一、引论“逻辑”一词由英文“Logic”音译而来,源于古希腊语“Logos”(逻各斯),原指;那种与一切运动和变化联络着的规律,是支配着言语、语词理性的依据”,直到近代才被用来指逻辑学这门学科。

关于究竞何谓法律逻辑,学界至今未获得共识。

一些学者以为。

法律逻辑并没有与方式逻辑不同的特殊对象,它的任务在于把方式逻辑普通原理应用于法学和法律工作的实践中来。

我国传统上所了解的法律逻辑也常常指方式逻辑推理在法律中的应用。

另一些学者持相反观念,以为法律逻辑应当有基本不同于传统逻辑的框架体系,由于传统逻辑理论并不特地以法律范畴中的推理与论证为对象,没有涵盖法律思想范畴里的全部推理与论证。

亦有学者对两种观念停止综合,以为法律逻辑学的概念有双重含义在广义上,逻辑学指的是办法论,在狭义上则仅仅触及方式规则。

笔者以为,综观各国司法理论,法律对逻辑的运用(后文将细致论述)并未为逻辑学发明新的研讨对象,而是将方式逻辑的办法,亦即推理的办法,运用到法律之中,作为法学理论研讨及理论的工具。

因而,本文所讲的法律中的逻辑,也主要指方式逻辑。

二、逻辑在法律中的位置注重逻辑在法律范畴中的作用是西办法律的传统。

逻辑与法律之间的亲密最早能够追溯到古希腊。

早期逻辑思想的产生是与法庭上的论辩以及亚里斯多德所说的“会战”严密联络的。

自然法学家试图从五花八门的法律中追溯肯定的准绳作为自然法公理,他们“自信心百倍地开端系统论述社会和政治关系固有的正义准绳和合理准绳,精心构建旨在从几个公理动身,以欧几里德般的准确性,推演出人类全部的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

逻辑公理化的办法关于西方制定法典也有很大的影响。

拿破仑就以为“将法律化为简单的几何公式是完整可能的” ,这一思想无疑对由他掌管的法典化运动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19世纪的剖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特别强调逻辑剖析在法律中的作用。

他们经过把某些特定的法律制度作为其理论的动身点,并以归结的办法从该法律制度中提取一些根本观念、概念和特性停止比拟,以肯定共同要素,再从这些根本要素演绎出系统的法律理论。

法律逻辑论证案例(3篇)

法律逻辑论证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8年10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四将其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张三。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付款方式、房屋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张三按约定支付了50万元定金。

然而,在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到来之前,李四突然以房屋价格上涨为由,要求张三提高购房款至120万元。

张三不同意,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张三认为,李四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即退还定金并赔偿其损失。

李四则认为,房屋价格上涨属于不可抗力因素,自己没有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法律逻辑论证1. 合同有效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有效。

2. 违约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四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前交付房屋,且未按约定提高购房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李四应退还张三已支付的定金并赔偿其损失。

3. 不可抗力条款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免除责任。

本案中,李四以房屋价格上涨为由主张不可抗力,但房屋价格上涨属于市场风险,并非不可抗力。

因此,李四的主张不能成立。

4. 损失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法律逻辑论文范文3篇

法律逻辑论文范文3篇

法律逻辑论⽂范⽂3篇教学法律逻辑学论⽂⼀、应实现向法律实践的转向⾮形式逻辑在实践中体现为⽤⽇常⽣活中的⾃然语⾔来加以论证,⽽形式逻辑的论证则⽤的是⼈⼯的数学语⾔。

形式逻辑侧重研究论证的有效性,⽽⾮形式逻辑则侧重研究论证的合理性。

早在两千多年以前,逻辑学就与法律结下了不解之缘。

古希腊的第⼀批逻辑学家就是律师。

19世纪以前,在逻辑学的教学中就⼀直延续着⼀种所谓⼤逻辑的传统。

亚⾥⼠多德⼀直重视关于论证的研究,所以其《⼯具论》和《修辞学》的研究对象就都是对运⽤⾃然语⾔作论证的分析与评价。

亚⾥⼠多德还对运⽤⾃然语⾔作论证提出了三种评价⽅法,即分析⽅法、论证⽅法和修辞⽅法。

在亚⾥⼠多德那⾥,论辩理论与形式逻辑是受到同等重视的。

但是,⾃19世纪中期数理逻辑兴起以后,现代逻辑就统治了对逻辑学的研究,⼈⼯语⾔也完全取代了⾃然语⾔。

但这种过度形式化的逻辑与⼈们的思维是严重脱节的,所以它就不能满⾜论证实践的需要,尤其是法律实践中论证的需要。

20世纪中后期,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形式逻辑便应运⽽⽣了。

佩雷尔曼认为,“形式逻辑是关于演绎和强制的论证,⾮形式逻辑是关于说服的论证。

法律逻辑是⼀种启发性的逻辑,⽽形式逻辑则是证明的逻辑”。

⾮形式逻辑运动的兴起既是因应法律实践需要的⼀种创新,也是对逻辑学研究传统的回归。

⾮形式逻辑拒绝为逻辑⽽逻辑,它使法律逻辑学因⽽能⾯向真实的法律实践,所以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法律逻辑学教学应实现形式逻辑与⾮形式逻辑的互补关于逻辑学的定义,以下⼏种观点具有代表性。

1)逻辑学是关于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的科学;2)逻辑学是研究推理的有效性的科学;3)逻辑学是研究区别正确推理与不正确推理⽅法与原理的科学;4)逻辑学是研究区分好论证与坏论证的⽅法与原则的科学。

从法律专业教学要求的⾓度出发,笔者认为,前述第四种关于逻辑学概念的表述更为可取。

逻辑学作为法学体系中的⼀个⼯具性的学科,其中的⾮形式逻辑不仅是法律逻辑学中的⼀个分⽀,并且是法律逻辑学中的⼀个重点。

法律逻辑论文

法律逻辑论文

法律逻辑实践应用探讨【摘要】法律逻辑是一种应用逻辑,是法律领域中思维的重要工具,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它理所当然以基本的逻辑观念为基础勾践其理论体系,以不同的理论视角及多个维度进行研究,目的在于解决法律领域的逻辑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逻辑视角审视法律领域的逻辑问题,通过对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和性质进行初步认识,以法律逻辑的视角来探讨法律领域的逻辑应用的今本问题,进而探讨法律思维工具和方法论意义。

关键字:法律逻辑应用法律思维法律逻辑是法律领域的一种思维工具,在法律领域内逻辑的运用有其必要性和可能性,其作为作为法律领域中的思维的工具,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它理所当然地以基本观念建立自己的理论体系,以不同的研究视角和多个维度进行研究,其目的在于解决法律领域的逻辑问题。

随着法律逻辑的应用研究的深入,我们必须解决诸如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性质、法律思维的工具与方法论意义等丞待解决的研究,以使法律逻辑学更好的发展。

一、法律逻辑的逻辑基础、研究对象和性质法律逻辑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之所以能够存在,就在于它有自己的研究对象和基本问题。

(一)法律逻辑的逻辑基础。

法律逻辑作为法律领域内的一种思维工具,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它立足于法律,以解决法律领域中的逻辑问题为目的,构建独立的理论体系。

逻辑学可分为经典逻辑与非经典逻辑,经典逻辑从真值意义上看,它只具有真假二值,它所指的蕴含是实质蕴含,它遵循矛盾律和排中律,追求推理的确定性与保真性,且不包括模态词。

经典逻辑是使用最广泛的一类形式逻辑,如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和谓词逻辑。

而非经典逻辑通常缺乏一个或多个经典逻辑所具有的特性,非经典逻辑的基本原理是基于实际应用的需要或者是对经典逻辑的修正和扩充,或者是将逻辑的基本原理应用于其他具体学科。

在研究逻辑学这一门基础学科时,当然会强调其工具性价值和方法论意义,并且它所追求思维体系的一致性和系统性是不变的。

卡多佐在《司法过程的性质》一书中对逻辑的解释:“如果没有足够的理由,我并不打算通过映入不一致,无关性和人为的例外来糟蹋法律结构的对称性。

法律逻辑推理论文案例(3篇)

法律逻辑推理论文案例(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甲乙双方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为例,探讨法律逻辑推理在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应用。

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分析,运用法律逻辑推理的方法,得出合理的结论,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一、引言法律逻辑推理是法律适用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对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以甲乙双方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为例,分析法律逻辑推理在案件中的应用,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8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甲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股权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

协议签订后,乙方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然而,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甲乙双方因股权转让款的支付问题产生纠纷,乙方以甲方未履行股权转让款支付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事实分析1. 甲方未履行股权转让款支付义务甲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股权转让款支付的时间和方式,但甲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股权转让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甲方未履行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已构成违约。

2. 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乙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时间和方式,但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股权转让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乙方同样构成违约。

3. 双方违约的因果关系甲乙双方均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但双方违约的因果关系需要进一步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未履行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导致乙方无法取得股权,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导致甲方无法取得股权转让款。

因此,双方违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四、法律逻辑推理过程1. 前提:甲乙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2. 假设:甲方未履行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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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与理性的法律逻辑魏正刚(民商经济法学院 2010级3班学号:2010201099)【摘要】司法公正是我们这个社会司法体系所追求的目标,也只有司法的公正,法院的判决才会具有信服力。

它包含公平与正义两个层面。

由于这些年来,一系列争议案件连连发生,例如前几年发生的“彭宇案”在法律界和社会中就引起了强烈的反应。

而造成这一系列事件发生的原因归根结底是由于司法审判的不公正或者说不理性的案件审理。

所以要做到司法的公正首先必须要有司法上的理性。

法律论证是通向司法理性的桥梁,而法律逻辑方法是通过这种桥梁的基本交通工具。

【关键词】司法公正司法理性法律逻辑法律推理理性思维首先什么是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司法在执行中我们所追求的目标,是当前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也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作为社会公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公正既包括实质公正,也包括形式公正,这里的形式公正是指对符合实质公正的法律和制度的严格的一贯的和不偏不倚的执行。

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也是法治社会追求的最高目标。

从一定意义上说, 如果一个社会的司法不公正, 那么这个社会的其他公正也难以实现。

公正与司法的关联,是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一个特有现象。

究其实质,无非是司法本身作为一种定分止争的活动,就应当以公正作为基本的价值目标。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司法公正本身即为一个自然的合成词:司法就是为了实现公正,公正借助司法而获得。

正如学者所指出的,公正同诉讼活动的本质联系或许产生于这样一个最原始的逻辑: 任何社会冲突都包含着对某一社会公正原则的扭曲。

因此,矫正这种现象必须要有公正的意识、公正的评价和公正的力量。

在另一种意义上说,任何冲突主体都不能不在形式上强调自身行为和要求的正当性,而对这种对立的正当作出判定,不能没有真正公正的标准。

然而司法公正的实现,既需要在体制上能够保障法官独立执法,也需要法律规定本身的公平、人道、合乎人性。

司法公正的前提是立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由于我国的法律充分体现了正义的价值,因此严格执法也就是要充分实现法的正义。

但是法律也可能存在漏洞和不完善之处,这就需要法官更加从追求正义的目标出发,按照法的精神和原则而公平合理的处理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追求正义更为重要。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即使立法存在着不公平和存在缺陷,公正的司法也可以矫正这些缺陷,从而使立法的正义价值最终得到完整的实现。

司法公正的价值在于首先司法公正是维护国家法律秩序的屏障。

国家司法权是基于保护社会主体的权益不致受到侵害的需要而产生和存在的如果社会主体的权益处于正常的法律状态,没有受到侵害,也就不存在请求通过司法方式保护手段的问题。

公民民事或刑事的侵害时,就会借助国家司法力量予以保护,制裁违法,恢复权益的正常状态。

而社会主体权益的正常秩序,是国家赖以存续的重要基础,如果侵权行为泛滥,法律秩序混乱,国家统治就会动摇。

因此,任何统治阶级要维护国家的稳定,就必须建立起自身的法律秩序。

要建立法律秩序,就必须借助司法手段干预纠纷,制裁侵权,保护权益,实现司法公正。

其次司法公正的价值在于司法公正增进人们对诉讼的信任和期待。

司法结果成为最直观地判定司法公正的标准。

实践表明,公正的司法结果会得到普遍的接受和认同,反之会导致社会的强烈反响。

因此,公正的司法,会增加人们对诉讼的信任和期待。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司法公正的印象和现实会促使其诉至法院,请求通过司法手段给予最有效彻底的保护。

同时,公正司法会在人们心目中树立起法院的良好形象和司法工作的尊严,这又会大大增加诉讼的感召力。

最后,司法公正是抑制和预防侵权行为发生的保障。

一切制度都以其所具有的一定作用为其赖以存在的前提,作为社会法律制度的司法也不例外。

司法是以侵权行为或社会冲突的存在为基础的,司法的任务是查清案件真实情况,运用法律制裁违法,恢复被破坏的法律权益秩序。

因此,公正的司法便有下述三项重要作用:第一,对于违法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而言,通过法律责任的追究,可以抑制其再次进行违法侵权行为的心理和能力,起到个别预防作用。

第二,对于潜在的违法侵权人而言,公正的司法可以起到一般预防作用。

第三,对于守法者而言,公正的司法可以加深其对权利与义务一致性的认识,对违法侵权形成本能的厌恶感,从而长期地不实施违法侵权行为。

司法理性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

司法理性是法律理性的一种类型。

人们通常把法律理性分为三种类型:立法理性,司法理性,执法理性。

其中,立法理性是基础,司法理性和执法理性是保障。

也就是说,没有立法理性,司法理性和执法理性会成为空中楼阁; 而没有司法理性和执法理性,立法理性将变得毫无实际意义。

理性使人觉得负有社会使命感。

理性是一种基于正常思维结果的行为。

这种行为要求人们在正常思维状态下,自信地和有勇气地遇事不慌且能够全面了解和总结,在尽快分析之后恰当使用多种方案中的一种方案去操作或处理,以达到事件所需要的效果,对自身存在及超出自身却与生俱来的社会使命负责。

公安人员、检察官、法官应该具有这种理性,因为他们肩负着实现法律公正的社会使命。

首先,要通达司法理性,必须有理由来说服目标听众,就是要讲理。

讲理要求论证者对每一个主张都给出一个理由,哪怕这个理由并不是很充分,但必须给出。

只给主张,不给理由,那就是空喊口号。

公安人员进行刑事侦查,检察官提起公诉,法官断案,都不能只喊口号,不给理由。

给出理由的目的是要让目标听众从接受理由转而接受主张。

目标听众是指论证主体应当说服或试图说服其接受其论证的人。

对于公安机关来讲,一份侦查结案报告要有理由来说服的目标听众至少有两类: 一是自己,二是检察机关。

要让目标听众相信结案报告中的论证是相当好的,以至于足以让他们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对于人民检察院来讲,一份公诉书也应当有理由来说服其目标听众。

他们的目标听众也至少有两类,即自己和人民法院。

要让目标听众觉得公诉书中的论证是相当充分的,因此有理由来起诉或受理这起刑事审判。

对于人民法院来讲,一份判决书要有理由来说服的目标听众至少有五类: 自己、被告方、上级法院、法律人以及更广义的普遍听众。

要让这些目标听众觉得判决书的法律论证是相当好的、无可反驳的。

这里特别强调三个论证主体都应当首先把自己当作第一目标听众,也就是要求公安人员、检察官和法官在司法决策过程中有理由说服自己,不能只喊口号或者只发表主张,不作论证。

前述冤案的发生,有关机关或工作人员当时肯定没有充足理由说服自己。

对于公安机关来讲,在不能说服自己的情况下所采用的不公正手段通常就是刑讯逼供,但这事实上还是没有从内心里说服自己,只不过表面上获得具有一致性的口供而已。

其次,要通达司法理性,理由必须能够从逻辑上推导出主张。

在侦查结案报告、公诉书以及判决书中,仅仅给出理由是永远不够的,这只能说明通达了司法理性的第一个层次,即他们在讲理。

至于这个理到底是否成立,那就要看,前提逻辑上能否推导出结论。

逻辑上推导有两个含义: 一是必然推出,二是或然推出。

前者是演绎逻辑所要求的推理标准,后者主要是归纳逻辑给出的推理要求。

由于刑事审判中证明责任要求是极高的,即奉行无罪推定或疑罪从无原则,因此,在刑事案件中给出理由,论证者也不一定接受它,说谎者总是喜欢说这样的理由。

这说明论证者给出的论证并不符合自己所声称的价值目标。

就目标听众而言,如果论证者给出的理由没有满足其价值目标,那么他可能不接受论证者的理由。

【1】价值理性是价值权衡所追求的目标。

在司法实践中,价值理性始终是法律人要关心的核心问题。

只有进行价值判断,才能打开前提与结论间的逻辑通道,避免出现错误。

在法律推理中,价值判断具有诸多功能,这些功能对于法律推理来说是不可缺少的。

价值判断就是要在正义与理性的诸多考虑中寻求一种平衡。

以很好的适用法律和正确的解决案件。

给当事人以最合理也是最理性的判断才是法律人所需要的品质。

然而怎么样才能最理性的判断事实,这需要我们通过法律逻辑方法和法律推理来实现。

法律逻辑学是法学与逻辑学的交叉学科。

法律逻辑学是以逻辑的方式解答法律领域中的推理与论证问题。

它有助于人们正确认识事物,发现事实真相。

有助于人们正确理解法律,寻求法律真谛,提出正确的主张和严密地表达思想及严谨的论证思想。

而所谓法律的逻辑理性,是指追问以及追求法律的逻辑性或法律在逻辑上的合理性。

其包含法律的明确性,一致性和无矛盾性。

再说说法律推理。

任何法律的贯彻实施都是在一定的法律推理或法律思考模式中实现的。

而思维模式的好坏则直接关系到法律实施的效果。

例如深受概念法学影响的法官们在判案过程中, 以分析法律推理为惟一推理模式, 视法律为全知全能, 认为所有案件都可以在法律体系中找到惟一正确的答案, 他们只关注形式正义、一般正义的实现而忽视实质正义或个别正义的实现, 所以即使继承人谋杀了被继承人,但法律上如果没有规定继承人以犯罪手段来加快实现继承权行为为非法,法官也就不会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

而自由法学等学派的法官们则认识到法律具有不周延性、不合目的性、模糊性和滞后性, 所以在判案过程中,他们重视对案件事实的价值判断, 强调个案判决的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统一,他们在遇到上述案例中的情形时就会毫不犹豫地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

其次, 法律推理的规则与司法公正的要求是一致的, 法律推理要求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必须保持逻辑一致性,不允许出现逻辑矛盾,同样案件必须做出相同的处理, 这些规则正是形式公正的表现, 即对法律必须一贯严格地执行。

依据逻辑规则进行法律推理的过程就是实现司法公正的过程。

不遵守逻辑规则的法律推理, 当然不会做到司法公正。

再次, 法律推理的目标与司法公正的目标是一致的, 法律推理的过程就是为导出正确的判决结论作出证明的过程, 即证明援用的审判规范的正当性、案件事实的真实性以及两者之间同一性的过程, 对这些要素的正当证明, 其结果必然可以得出一个正确的、合乎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判决结论, 所以科学的法律推理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

逻辑学是研究推理或论证的分析、评价或建构的科学。

推理或论证把逻辑与理性关联在一起。

推理强调的是从前提推导出结论的思维过程,而论证强调的是从主张寻找支持理由的思维过程。

在寻找理由的过程中,有些还需要考虑相反论证,因此,论证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狭义论证是不考虑反论证的论证,是一种独白式论证,广义论证除了包括狭义论证之外,还需要考虑反论证,是一种对话式或论辩式论证。

不管是广义论证,还是狭义论证,经典逻辑学家主要关注的是前提与结论之间的支持关系。

这种支持关系有时又被称为推论关系或推导关系,通常被分为两大类: 一是必然支持关系,二是非必然支持关系。

必然支持关系是演绎逻辑或形式逻辑研究的对象。

非必然支持关系又称或然支持关系,通常主要是归纳逻辑研究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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