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1]

合集下载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是秩序与公正之学。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一一、民族大学生的法学教育定位目前,主流观点认为法学本科教育的基本定位为培养“通用法律人才”、“复合型的法学应用人才”,反对过分强调职业性倾向。

不少学者对此却有不同意见,孙笑侠认为,法学教育是职业型的教育,而不是通识型的教育。

方流芳认为,大学本科法律教育应定位为职业教育,而非培养法学大师的学术教育。

培养法律人才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法学本科教育只是其中的一个阶段。

在这一阶段,其目标也应分阶段。

要培养应用性的通用人才,先要培养其单项的职业技能,逐步渗透,最终成为复合型应用人才。

所以,笔者认为法学本科教育定位应为职业型教育,这样的定位对民族大学生尤为合适。

新疆的民族大学生有其独特的特点,一是他们有自己的语言,用第二语言学习法律,有语言转换带来的困难;二是新疆的法律职业人才奇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数很少,有了资格愿到民族地区工作的人更是寥寥无几;三是民族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由于没有语言的障碍,并且深谙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他们在民族地区处理案件更得心应手。

既然民族地区急需民族的法律职业人才,那么对民族大学生的培养目标定位首先应该是职业型的教育。

二、新疆民族大学生的调查研究(一)民族大学生的基本特点1.对国家法生疏民族学生上大学前大多没有接触过法律,他们接触到的是本民族的习惯法,他们的思维方式、处世态度都按照耳濡目染的习惯进行。

加之汉语水平较差,要用第二语言精通法学理论势必难于登天。

如果将法条规定对比他们的习惯法讲解,结合具体案例,引导他们讨论、比较,逐渐渗透法学理论,就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在大学生群体中存在“相对失落感”民族大学生在家乡是各个群体的佼佼者,从小就受到村民、老师的宠爱。

然而,到了以汉族学生为主的大学校园,由于语言不通、基础教育落后造成的学习障碍,他们的地位一落千丈,甚至平日的交流也局限在本民族学生之间。

法学本科生毕业论文

法学本科生毕业论文

法学本科生毕业论文法律的健全和完善是为公民的生产和生活服务的。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本科生毕业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法学本科生毕业论文篇1我国军校学员法律意识教育研究军校是我国培养社会主义军事人才的摇篮,是培养可靠的军队干部和优秀军事指挥官的重要基地。

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军队正在积极开展依法治军建设,不断加强军队官兵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已成为推动军队健康长远发展的必要保障。

军校学员是军队建设的后备军和未来中坚力量。

注重对军校学员法律意识的培养,不仅有利于促进军校学员在校园期间能够遵纪守法、严于律己,更有利于军校学员在进入军营甚至在退伍转业后的新工作岗位上,能够自觉维护法律权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愿按照法律法规办事,不断增强依法办事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从而成为我国国家安全、军队建设、社会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坚决扞卫者、积极建设者和共同推动者。

一、法律意识概述从哲学上讲,社会存在社会意识,法律意识就是社会意识的一种重要表现,是一定国家、地区和民族在一定时期所形成的与法律制度、法律行为等有关的观点和看法。

从法学视角来看,法律意识则是,指在一定的时期和条件下,人们对法、法律等行为、现象的所有思想观点、心理反映的综合统称,简单来说,也就是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与看法,以及人们对执法、守法自觉程度的认识和看法。

法律意识跟人们所拥有的世界观、人生观、世界观和社会伦理道德等具有非常密切的关联。

从内涵构成来看,法律意识具体包括三个方面,分别是:法律知识、法律观点、法律观念。

其中,法律知识是关于法理理论和法律内容、条款的基本知识,人们只有了解和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才产生相关的法律意识,因此法律知识是人们形成法律意识的重要基础;法律观点,是人们对法理哲学基础、法律内容、法律行为、守法和违法现象的认识、理解和看法,它是法律意识的核心和灵魂;法律观念,是人们在内心深处对法律本身的敬畏、重视以及自觉拥护、扞卫和遵守的具体程度。

2022年法学毕业论文法学毕业论文

2022年法学毕业论文法学毕业论文

2022年法学毕业论文法学毕业论文2022年法学毕业论文篇1关于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定研究本文的目的是从涉外网络侵权行为出发,分析涉外网络侵权法律适用问题,以期为我国关于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定带来些许思考。

一、对涉外网络侵权行为的理解李双元教授认为,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关系十分复杂,从成立要件到法律效果,各国法律规定的不一致性,在某些领域,法律冲突的现象还非常突出。

加之近半个世纪以来,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涉外侵权行为发生了令人瞩目的显着变化,国际私法对于这些新类型的特殊的侵权行为,应予以标准和调整。

[1]涉外网络侵权行为是指通过网络技术平台,在网络环境下实施的侵害网络权益主体及其他人的人身和财产等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行为。

网络侵权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多表现为侵犯隐私权、侵犯着作权、商标标识、域名、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侵犯人格权,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2]区别于传统侵权行为,涉外网络侵权行为更具特殊性。

首先,在空间上,由于虚拟的网络空间不受国界与地狱的限制,使得其具有虚拟性和跨地域性。

其次,在司法管辖上,其突破了传统管辖权以物理位置来确定的根底,使得其确定管辖的难度更大,具有不宜确定性。

再次,在行为、结果等上具有隐秘性,因网络侵权大多是通过网络数据信息的操纵来到达侵权的效果,而信息本身是虚拟世界的产物非实体存在的,以此造成的侵权损害后果难以被发现,使得对侵权行为主体、行为、因果关系着一般构成要件的在实践中更难确定及证明。

最后,在前面定义中也有相应表达,即通过网络信息为侵权工具的涉外网络侵权在类型上具有多样性,不仅涉及传统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如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还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范畴。

[3]二、涉外网络侵权行为法律适用涉外网络侵权案件虽然在侵权行为地认定上比较复杂,但是不能说完全无法用其确定。

2000年12月21日起实施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网络环境下确定侵权行为地做出了规定,其可以作为涉外网络侵权的法律适用重新定义侵权行为地的依据。

法学论文5篇

法学论文5篇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现状和展望实行法治的根本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这是一项伟大的社会系统工程。

作为这一工程重要构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无疑是富于挑战性的。

这里且将实际工作中的一点思考呈送给各位,希望获得教益。

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在法制建设中的法律地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由来和内涵的不断丰富。

我国追求法治走过了一条漫长而艰辛的道路。

在古代即有儒家的“礼治”与法家的“法治”之争,虽然“法家”所言“法治”与我们今天所言“法治”并非同概念。

后来儒家的“礼治”逐渐占据正统地位,其中吸收了法家、墨家、阴阳家等的理论,是为儒法合流,被历代统治者奉为圭臬。

《唐律疏议》是封建制法典的代表。

封建时代法制的基本特点是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公开规定不平等。

至晚清,法律大臣沈家本是法治的倡导者,我国开始有了宪法。

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颁发了《钦定宪法大纲》,为袁世凯所利用。

孙中山倡民主共和,提出“民主、民生、民权”,是追求现代民主法治的初步探索。

蒋介石提出“军政、训政、宪政”的三步程序,以“宪政”为其目标,其实一直实行是军事独裁,政治独裁。

在前苏联,由于斯大林在社会主义实践中严重破坏法制,给全世界的社会主义事业带来恶劣影响,贻害深远。

共产党执政后如何治国,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发展史上未得到彻底解决的问题。

我党对中国民主法制建设道路的探索,始于夺取全国政权之前。

建国后,法制建设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是一个很薄弱的环节,探索和实践民主和法制的过程,遇到的最大阻力就是缺乏民主和法制的意识和习惯。

始于1957年逐渐盛行的法律虚无主义、法律无用论极大地危害了国家和人民,民主与法制在文革中走向全面危机,忽视法治带来的严重的恶果是:公检法被彻底砸烂,形成了人治下的群治现象,社会正常秩序荡然无存,给国家和民族带来了巨大灾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民主法制建设揭开了新的历史篇章。

1979年,邓小平提出了解决中国问题的发展战略:一是在政治发展上实现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二是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上实现全面的现代化。

法学论文——精选推荐

法学论文——精选推荐

法学论⽂ 法学的毕业论⽂有哪些呢?下⽂是店铺为⼤家整理的关于法学论⽂的范⽂,欢迎⼤家阅读参考! 法学论⽂篇1 公民环境污染请求权之诉讼时效探究 摘要:环境污染侵权是⼀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其具有⼀般侵权不具有的特点,如潜伏性、长期性、复杂性、间接性、因果关系模糊性、证据获取困难性、当事双⽅实际诉讼地位的不平等性等。

在保障受害⼈合法权益以及保护环境的⾓度出发,应当针对其特点有针对性地⽴法。

学界多建议延长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但缺乏合理性依据分析及充分的中外司法判例参考。

本⽂在分析环境污染侵权的特点之上,进⼀步分析与环境污染侵权对应的停⽌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五中请求权,并提出前四种请求权不应受诉讼时效制度的约束以及完善环境污染赔偿请求权的建议。

关键词:环境污染诉讼时效请求权 ⼀.环境权 环境权,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存及利⽤环境资源的权利。

对国家来说,环境权就是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权,是国家作为环境资源的所有⼈,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利⽤各种⾏政、经济、法律等⼿段对环境资源进⾏管理和保护。

对公民个⼈和企业来说,就是享有在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存和发展的权利,主要包括环境资源的利⽤权、环境状况的知情权和环境侵害求权。

本⽂主要讨论的是公民的环境污染请求权。

1.1环境污染请求权 那么何为环境污染请求权呢?⾸先要界定它的性质,⼈⾝权侵权侵犯的是⼈⾝权,物权侵权当中侵犯的是物权,环境污染侵权是通过环境污染间接侵权,其中包括对⼈⾝健康的损害以及物质损失,有时⼆者皆备,所以环境权是⼀种包括很多和物权以及⼈⾝权有关的复合性权利。

传统民事请求权⼤致有5中:停⽌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这5种请求权同样适合环境污染侵权。

可以将其分为两类:⼀类是环境准物上请求权;⼀类是环境债权。

停⽌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可以归为环境准物上请求权,⽽环境债权则为赔偿损失⼀种。

法学生毕业论文六篇

法学生毕业论文六篇

法学生毕业论文六篇法同学毕业论文范文11.选题选题要尽可能早些。

选题早,早做预备,时间充分。

2.选题要考虑主、客观条件只有考虑主、客观条件,才能避己之短,用己所长,选择最利于发挥自己聪慧才智的课题。

比如,您想对"交感胺类药物"进行讨论,假如您的生理学、药理学基础好,可从其应用方面选题,可借鉴前人讨论成果,从不同侧面进行讨论,同样会有突破。

假如你的化学及药物化学基础好,可从药物基因方面及配伍方面进行讨论,通常药物的基本结构打算药物的作用,取代基因打算作用强度、副作用等。

医学领域学科许多,不一一列举,但都可找到其突破口。

只有扬长避短才能写出称心的论文来。

3.选题不要太特别选题特别,往往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是写不出好论文的。

尽量避开大而简单的题目,选比较一般的题目。

比如"胆囊收缩素一胰泌素"对某一方面的作用讨论,这类题目有比较、有借鉴,写起来比较简单。

4.要摆脱单纯的爱好和趣味个人的爱好和趣味是选题的一个前题,但是,单纯地从个人爱好、爱好动身,也是不切实际的。

比如你对分子生物学很感爱好,也是目前医学界关注的问题,但就目前的试验条件及教学方案而临时还很难写出如意的论文。

当然有条件可从某个角度去讨论。

又如你对"爱滋病讨论"很有爱好,但目前国内你接触的都是其次手材料,孤立的去讨论,是困难的。

5.选择突破口选题要找突破口,这个突破口可选择难度较小,而又带有普遍意义的题目,或者易被人忽视的问题,假如有条件,突破口可以选择两门学科的交界处,进行科学的"边缘"讨论。

作为医学院校同学各门课程都在同步与交叉学习,有较深的理论基础,具有较好的连贯性,比如学习解剖学问较全面之后可以选择"某种外科术式改进探讨"。

基础理论融会惯通之后,往往在临床内、外科交界处或其它相关学科交界处做文章简单突破,比如内科侧重于药物治疗,而外科是往往忽视的,"5-羟色胺受体拮抗剂治疗化疗致吐"讨论胜利即为内科药学与肿瘤科交界处讨论胜利的典型例子。

大学生法律论文(5篇)

大学生法律论文(5篇)

大学生法律论文(5篇)高校生法律论文(5篇)高校生法律论文范文第1篇1.法治环境的影响受传统的封建制度、历史文化的影响,的现实法律环境乱象丛生,人们对法律的执行与实施抱有质疑甚至无望的态度。

走访中的一些同学表示,他们有时候不得不“信人而不信法”、“信权而不信法”,“信教而不信法”,很多依照法律程序无法解决的事情,往往会涉及到一些特别人员或特别权力,权力滥用已经成为污染司法、污染行政、进而影响稳定的严峻因素。

2.传统文化的影响受宗教文化、政教合一制度的历史影响深远。

因而、权利信仰等代替法律信仰潜移默化地渗透到校内的各个角落,使得很多藏区的高校生形成了义务本位、不重视自己权利的传统观念。

在需要用法律手段保障自己权益的时候,一些同学从主观上不会把法律作为爱护自己的手段,从心理上排斥法律的适用,对法律表现出茫然退缩、犹疑不定的态度。

这是由于在的现实生活中,还没有形成对法律信仰这种价值观的普遍认同,从而成为藏区高校生法律信仰危机产生的重要缘由之一。

3.学校法制教育的缺失我国的高校生法制教育课虽然已经开展多年,但却始终从属于高校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范畴。

特殊是2021年教育部将《法律基础》课程与《思想道德修养》课程进行整合后,从2021年秋季起,《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成为现阶段非法学专业高校生法制教育的主要渠道。

然而整合后的课程中法律学问部分被大幅压缩,只占整体内容的1/3不到,使得一些老师、同学均认为此部分的内容不甚重要,造成了在授课与学习的过程中的忽视。

高校也不例外,同学们往往针对考试突击背诵课本内容,而对法治的精神与内涵则避而不谈,更加不会对法律信仰进行深化探讨。

4.同学自身的缘由高校校内是一个小的社会,但是这个社会与真实的社会比较,显得更为简洁和纯粹。

现在的高校生经受挫折较少,社会阅历缺乏,对事物的熟悉不够深化,理论思维力量尚未成熟,还没有真正建立起自身成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当社会上一些不良思想涌入校内时,他们的观念势必会受到影响。

学生法律论文优秀5篇

学生法律论文优秀5篇

学生法律论文优秀5篇大学生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反映,即大学生对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情感和态度的总称,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式。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如下是编辑为家人们整编的学生法律论文优秀5篇,仅供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大学生法律论文篇一(一)缺乏法律理论知识法律理论知识是高校学生在现代的社会环境中对法律以及法律现象在一定的反应过程中形成的系统化以及整体化的一种理性思维体系,也是现代法律观念在理论上的表现。

具体来说,它具有形态系统化以及指导性地位等特性,它是高校学生能够树立起科学的法律意识并形成出色的法律能力的基础与前提、如果没有对于法律知识的全方位的了解与科学的认识,就无法形成较高的法律能力以及科学的法律意识。

相关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大部分高校学生整体上缺乏对于法律知识的全面了解,并且他们对于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以及对部门法律的相关知识的掌握情况都不容乐观。

(二)淡薄的法律意识随着在我国公民中深入进行,大部分高校学生的法律意识已经比以前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通过思修课的学习和其他的相关途径,他们了解并已经掌握了一部分的基础法律知识,能够了解到依法治国方针的必要性以及重要性。

然而,在思修课程的实际教学过程中,由于学时较少以及课程的安排不多等情况,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仍旧偏重于对于基础法律知识的讲授。

所以大部分的高校学生仍然缺乏对于法学中的理论知识的深层次的了解。

在发生日常纠纷的情况下无法用法律理论知识将其解决。

同时,大部分的大学生不仅缺乏对于法律本质的认识,还缺乏应有的权利意识。

一部分的高校学生错误的认为学生只有义务,没有权利。

也就是这部分学生只有被动的法律意识,并没有主动的法律意识。

(三)欠缺法律能力这里所说的法律能力指的是能够体现出大学生的具体的法律素质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它主要包括了护法能力、守法能力以及用法能力三个要素。

在当下,大部分的高校学生在这三个能力上都有所欠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摘要:在漫长的人类历史进程中,道德和法律作为人类社会的两种规范,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共同维持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

但在现实生活中,法律与道德对社会的影响并不是一致的。

所以就有了对同一问题产生截然不同的看法。

这也就是法律与道德的不同。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必定要为统治阶级服务,是统治阶级的工具,因此具有强制性。

而道德是人类社会在长期的历史过程形成的社会规范,它更多的是依靠人们的自觉遵守和社会舆论的压力来发生作用,它具有普适性,但不具有强制性。

因此当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的时候就需要人们对此进行调适,使道德的发展部与法律规范相背离。

将社会主义的法制与德治有机结合起来,推动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关键词:法律;道德;人类,冲突;现象;原因目录摘要 (1)关键词 (1)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3)(一) 法律与道德的界定 (3)( 二) 法律与道德的本质差异 (3)二、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象 (3)( 一)合法而不符合道德的现象 (4)(二) 违反法律却符合道德的现象 (4)三、法律与道德冲突的原因 (4)(一)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所追求的标准差异 (4)(二) 传统道德演进与法律发展的不同步 (5)四、法律与道德冲突关系的调适 (6)(一)加强法律与道德的互动耦合 (6)(三) 修订法律,使法律与道德保持一致性 (7)参考文献 (9)致谢 (10)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 法律与道德的界定道德是社会意识形态长期进化而形成的一种制约,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下,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总和①。

它具有认识、调节、教育、评价以及平衡五个功能,对人及人类社会具有普遍约束性,但这种约束并不具有强制性,而依靠人们内在的道德体验压力和外在的道德舆论压力和鼓励发生作用。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②。

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

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为手段。

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

所以,法律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和发展,法律将随着社会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 二) 法律与道德的本质差异法律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法律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

就像分析法学派说的那样,道德可以约束人们的内在世界:而法律控制的是人的外部表现。

二、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象虽然法律与道德殊途同归,在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人们往往重视法律而忽视道德,而两千多年“以德治国”的传统及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一整套道德观念的传统文化又常常使我们的内心、我们队事物是非,好坏的评判凌驾于法律之上。

正是这种传统与现代的矛盾引起法律与道德的碰撞。

①舒新城、陈望道等.辞海【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

第1396页。

②庞德.普通法的精神【J】.唐前宏、廖湘文、高雪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第15页。

( 一)合法而不符合道德的现象。

如现实生活中的:超过诉讼时效的不返还债务行为;多角恋爱问题;看见坏人坏事不见义勇为行为;对盲人过马路的放任不管行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炒房者的行为等,都表明有些现象是法律没有明确规范的,但它们并不符合道德。

(二) 违反法律却符合道德的现象。

如,近年来在我国社会中兴起的民间反扒队伍,他们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在人流量比较密集,易出现扒手的地方义务反扒。

对于他们的这种行为,被大多数群众视为英雄,各地纷纷效仿,南京、太原、广州等地纷纷成立反扒大队,以至于有大学生上街反扒被扒手杀害的恶性事件。

引起极大的社会反响,法学家们普遍认为,这种反扒是不合法的,因为他们没有执法权。

还有如民众私下拘禁和殴伤小偷、妇女改嫁导致子女拒绝赡养等。

从我国现行法律规范看,私刑处罚小偷是违法甚至是犯罪,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

问题是,这种合理不合法的行为在广大民众当中得到了广泛的同情与支持。

此外,打老婆、用暴力手段管教子女造成一定人身伤害的行为;无可奈何的父母击杀杵逆不孝并危害四邻的不法之子等行为,往往并不会受到道德的谴责,相反还会得到许多同情甚至支持。

(三)既不违反法律也不符合道德的空白区域。

如一小部分人十分推崇的“一夜情”、“换妻”“婚外情”等。

对于这些现象大多数人会觉得与自己无关,但我们成为受害人的时候却无法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三、法律与道德冲突的原因(一)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所追求的标准差异。

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所追求的标准差异导致道德教化追求与法律强制规范的对立与冲突。

道德是有社会公德、理想人格等高低层次之分的,其追求的是一种无私、奉献、仁爱等的高尚境界。

而法律就会少去很多人性化的东西,它对事不对人,所制定的规范具有强制性。

对此,托马斯.阿奎那指出:“实在法是为了芸芸众生制定的,应当适应大多数普通人的接受能力,而不应当从有德之士的接受能力出发,对只有有德之士才能戒绝的恶习,规定普通人也必须戒绝,法律只能禁止大多数人可以做到不犯的较为严重的恶行”。

③这种按普通人道德水准立法的思想在西方是具有代表性的。

道德的追求是“圣人”境界,而法律拥有的是一颗常人之心。

道德标准是“圣人”标准,不是每一个人都能达到的,它的存在旨在为人类的崇高追求树立一个标杆。

《孟子》说:“人之异于禽兽者几希,君子存之,小人失之。

”意思是,人和禽兽不同的地方只那么一点点,君子能够保存住这一点点,而小人则不能④。

这样一来,要么做君子,要么做小人,别无选择。

而做小人就等于做禽兽,这就把人逼到做君子这一条道上了。

但问题是,君子的标准太高了,远非常人能达到。

如果硬要逼人们,只会导致“伪君子”的产生。

因此,我们一方面要大力提倡标准较高的道德,另一方面又要兼顾多数人的思想实际状况,不要制定多数人做不到只有少数人才能做得到的法律。

否则,由于道德规范的高标准与法律规范的常人标准之间就会导致冲突。

(二) 传统道德演进与法律发展的不同步法律的价值主要是对现实社会行为的规范,其存在有极强的时效性,而道德的价值标准往往有一定的滞后性。

法律的价值追求目标在于对现实统治秩序和利益的维护,统治阶级会尽快地将对己有利的阶级意志确认为法律。

但道德价值标准由于其特点所决定,是自发、逐渐形成的,一般说它也反映和体现统治阶级利益,但是它的确认建立和发展不是靠统治阶级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因而其变化不可能与法律同步,这样二者必然产生一定的冲突。

法律构成中道德价值始终占据着重要地位,并且法律的实施需要道德的支持。

与此相联系的道德观对法律的发展具有制约作用。

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法律的发展必然有相应的道德观相伴随,两者在趋向上保持协调和平衡。

合理的道德观对法律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滞后的道德观的存在会对法律的发展起着阻碍作用。

在法治发展史上,法律制度的转变首先是道德观的转变。

在近代西方,体现封建制生产关系的封建法律向体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资产阶级法律转变过程中,在意识形态领域为之铺平道路的是道德观念的转变。

儒家道德认为,社会安定、有序就是道德价值所在,道德的价值取向应尊崇国家、集体本位,社会的整体利益是个人利益的唯一参照物。

这种把个人与社会、③王明忠.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汇编【M】.北京:北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06页。

④杨伯峻.白话四书【M】.湖南:岳麓书社,1989年版,第216页。

个人与国家利益放在对立的位置的道德学说,被历代封建统治者看作“正统”的道德尺度历经张扬,被一般的平民大众所接受,并通过不断提炼、沉淀、升华,成为传统道德观的典型代表。

这种忽视和否定个人需求与发展的传统,毫无疑问成了禁锢人的个性和合理需求的桎梏。

社会主义法律建设从彻底扬弃中国传统旧道德观念人手,为社会主义法律建设提供新的环境和新的价值原则。

然而,传统的道德观念并不会随同封建制度的消灭而自行消失,作为一种心理习惯或文化心态,几经积淀,其许多消极因素仍然顽强地生存着,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大发展形成冲突。

权利观念淡薄,道德至上就是这一心态的反映。

在这一心态的支配下,一般的普通社会成员对自身究竟有哪些合法权利不甚明了,对自身权利遭受到破坏往往显得不在乎,更不明白怎样通过法律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很少从法律的角度去考虑是非。

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法律和道德都会发生一定的变化,法律发生变化由于有其强制措施的保证,不管人们是否认同它,迫于其威慑力,人们一般还是可以遵守的。

但是道德的非强制性特点,决定了人们往往会自觉或不自觉地仍然用原来人们早已认同的准则,去衡量和实施某一事情。

只有当主流社会所认可和倡导的新道德在人们的心中扎根,人们才会自觉自愿地去遵从。

四、法律与道德冲突关系的调适在社会规范体系中,法律与道德作为两种重要的调整手段,从不同方面、以不同方式、通过不同机制对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发挥不同的影响和作用。

任何一个社会系统整体的良性运行和发展,离不开各个要素的协调运行和发展因此,对法律与道德的冲突进行协调就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

(一)加强法律与道德的互动耦合。

加强法律与道德的互动耦合,减少两者冲突要协调法律与道德的冲突,首先应加强两者的互动耦合,只有这样,才能在法制进程中减少冲突,进而紧密配合,相互支撑。

一方面,在当前道德评价失范、价值取向紊乱、社会风气不良的道德滑坡状况下,要重建现代道德文明和伦理精神,可以适当引入法律的硬约束,通过法律的手段选择,推动一定道德规范的普及。

例如,可以借鉴有些国家法律中“救助义务”的规定,制定类似法律,对“见死不救”的行为予以一定的惩治,从而在社会中弘扬见义勇为的道德风尚。

另一方面,法律本身也需寻求道德的支持,依靠道德的辅佐。

社会道德内生于社会制度,可以说凝结了特定社会和环境特征、人的自然禀赋和人与人冲突及其解决的经验,是反复博弈后形成的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定式,所以,法律的制定首先应考虑道德伦理的因素,如果没有内生于社会生活的自发次序的支撑和配合,法律制度也就失去了坚实的基础。

通过加强法律与道德的互动耦合,应用法律手段来弘扬道德,道德水平的提高又进一步促进了法律的履行,形成良性循环,这是处理法律与道德冲突关系的根本途径。

(二)不同环节处理法律与道德冲突关系的原则。

首先,在立法环节上,应强调道德伦理价值对法律的指引。

伦理道德是在长期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关于人类行为合于理、利于人的起码价值标准,法律只有体现、反映一定的伦理价值取向和要求,才能获得社会普遍认同,进而变成社会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实际规则。

其次,在执法、司法环节,不能用道德评价来代替法律评价,必须坚持单一的法律评价标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