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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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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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毕业论文范文法律毕业论文范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专业的学生们在大学期间都需要完成一篇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是对学生在法学领域知识的综合运用和研究能力的体现,也是对学生在学术研究方面的一次重要锻炼。

本文将以一个法律毕业论文范文的形式来探讨一个与法律相关的话题——知识产权保护。

第一部分:引言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它涉及到创新、发展和公平竞争等多个方面。

在当今的经济社会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促进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和维护公平竞争至关重要。

然而,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信息的快速传播,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困境。

因此,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相关解决方案。

第二部分:知识产权的定义和分类在本部分中,我们将介绍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和分类。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性劳动中所形成的对于其创作成果的独占权利。

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这些不同的知识产权在法律上有不同的保护方式和标准。

第三部分: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和问题在本部分中,我们将探讨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和问题。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

例如,盗版、侵权和知识产权的跨国流动等问题日益突出。

同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导致了知识产权的保护难度增加和维权成本上升。

第四部分:知识产权保护的解决方案在本部分中,我们将提出一些解决方案,以改善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首先,加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

其次,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

第三,加强执法力度,打击盗版和侵权行为。

最后,加强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和法律教育,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认知度。

第五部分:结论在本部分中,我们将对整篇文章进行总结。

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全球范围内的合作和努力。

只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加大执法力度,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才能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

本科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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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随着我国法律人才市场的逐渐饱和,法律人才的需求相对越来越细化,面对不同层次的需求,设置法律专业的高职高专院校应该确定具有自己办学特色的培养目标,以契合社会的需求,最终实现教学的意义。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本科法律专业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本科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一:法律英语误译分析一、法律术语的特征分析(一)经常使用常用词汇的不常用的含义由于法律术语的专业性很强,在我们翻译法律文件时,也许见到平常经常看到的一些词汇,然而在法律文件中,它却有自己独特的含义。

例如:action是我们常见的一个词汇,它的意思是行动,然而在法律上它指的是alawsuit(eithercivilorcriminal);alien这个常用词汇在法律上的含义是totransferpropertytoanother;bill的法律含义是adraftlaw;就连我们最常见的color一词在法律中的含义也发生了改变,它的意思是apparentlegalright(e.g.undercoloroflaw),象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很多。

(二)经常使用古英语和中世纪英语词汇,甚至还有很多外来语词汇例如:Aforementioned,Alack,Hereinafter,Howbeit,Nowise,Verily,Withal 等等这些词汇均来源于古英语和中世纪英语,还有例如abinitio(意思是fromthebeginning),adhoc(意思是forthispurpose),alibi(意思是elsewhere),caveat(意思是awarning)等等这些词汇都是拉丁语单词和短语,但是这些词汇却出现在英文法律文件之中。

还有例如:cypres(意思是asnearaspossible),delict(意思是wrong,offense),demur(意思是nottoagree)等等,这些词汇均来自法律法语的词汇。

法学专科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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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科毕业论文范文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学教育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法学专科教育作为法学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了大量具备基本法律知识和技能的应用型人才。

本文以法学专科毕业论文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法学专科毕业论文的特点、写作要求以及常见问题,旨在为法学专科学生提供写作指导,提高毕业论文质量。

关键词:法学专科;毕业论文;写作要求;常见问题一、引言二、法学专科毕业论文的特点1. 实践性:法学专科毕业论文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要求学生在论文中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实际问题。

2. 规范性:法学专科毕业论文的写作格式、内容要求等都有一定的规范性,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 创新性:法学专科毕业论文要求学生在论文中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见解,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三、法学专科毕业论文的写作要求1. 选题:选题应结合自身兴趣和专业方向,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和现实意义。

3. 研究方法:根据论文主题选择合适的研究方法,如案例分析、实证研究等。

4. 论文结构:论文结构应完整,包括摘要、关键词、引言、、结论等部分。

5. 语言表达:语言表达应准确、简洁、流畅,避免语法错误和错别字。

四、法学专科毕业论文的常见问题1. 选题不当:选题过于宽泛或过于狭窄,缺乏研究价值和现实意义。

2. 文献综述不足:对相关文献了解不够,导致论文缺乏理论依据。

3. 研究方法单一:仅采用一种研究方法,缺乏全面性和深入性。

4. 论文结构混乱:论文结构不合理,逻辑性不强。

5. 语言表达不规范:语法错误、错别字较多,影响论文质量。

五、结论[1] . 法学专科毕业论文写作指导[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2] . 法学专科毕业论文写作教程[M].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3] . 法学专科毕业论文写作技巧[M]. 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8.法学专科毕业论文范文摘要:法学专科教育在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其毕业论文作为对学生综合能力的全面考核,对学生的未来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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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尊敬的导师:您好!我是法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正在准备毕业论文的撰写工作。

我选择的题目是《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现将我的论文摘要呈上,请您审阅并提出宝贵的意见与建议。

网络侵权行为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而迅速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犯罪行为。

本文通过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概念、特点和分类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以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为研究重点,探讨了如何在网络发展的背景下有效遏制网络侵权行为。

首先,本文通过分析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的异同,阐明了网络侵权行为的特点与独立性。

网络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扩散性强、跨界性等特点,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失不容忽视。

同时,本文还对网络侵权行为进行了分类,包括网络侵犯版权、网络侵犯商业秘密、网络诽谤等等,以便更好地对其进行法律规制。

其次,本文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进行了深入研究。

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主要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等。

在刑事责任方面,本文探讨了网络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刑事处罚的种类等问题,并针对网络侵犯版权和网络诽谤两个重点领域进行了详细分析。

在民事责任方面,本文研究了网络侵权行为的民事赔偿制度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在行政责任方面,本文则以政府监管为视角,探讨了政府在网络侵权行为中的责任与作用,提出了加强网络监管以及完善网络侵权行为惩罚机制的建议。

最后,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对我国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进行了评价,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网络侵权行为法律规制的思路和方法。

本文认为,网络侵权行为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立法、加大执法力度,以确保网络环境的安全和健康发展。

以上就是我毕业论文的摘要部分,希望导师能够对我的论文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我将认真对待,不断改进和完善。

谢谢您的耐心阅读!此致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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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范文700字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法学的研究与应用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本论文将论述法学的意义和作用,并探讨法学在社会中的应用。

首先,法学的意义在于它是社会秩序的基石。

法学研究的对象是法律,而法律是指国家制定并实施的规范行为的准则。

法律的存在和实施,能够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稳定。

法学的研究和应用,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从而保护个人的权益和公共利益。

其次,法学的作用在于它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

法学的研究和应用,能够帮助我们制定和实施有效的法律政策,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原则。

法学的发展,能够提高社会的治理能力和水平,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法学的研究成果能够为社会管理者提供参考和指导,帮助他们更好地解决社会问题和矛盾。

最后,法学在社会中的应用是多方面的。

法学研究领域的专家和学者,能够在司法实践中提供专业的法律解释和意见。

法学的研究成果也可以被应用在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行业,为人们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和服务。

此外,法学也可以应用在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中,帮助他们制定和实施合法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综上所述,法学的意义和作用在于它是社会秩序的基石、社会
治理的重要手段和多方面的应用。

法学的发展和应用,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因此,我们应该重视法学的研究和应用,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篇幅有限,以上只是对法学的意义和作用进行了简单的阐述。

希望对您的法学毕业论文有所帮助!。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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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1律师社会责任实现中的障碍及其解决措施研究一、律师的社会责任社会责任这个概念在很早以前就开始使用,并非专属于律师职业,关于什么是律师的社会责任,有人做过调查,有人认为是律师作为“法律人”的人格责任;也有人认为是律师的法律责任;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首先应搞清楚社会责任的概念,才能在律师职业中更好的履行其特殊的`社会责任。

在现阶段要想给予律师社会责任一个准确的概念是很不容易的,但__认为律师的社会责任应该做以下的定义:律师的社会责任是除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以外的、在道德范畴内所要求律师应该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责任。

__从律师社会责任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特殊性去考虑具体内容,故我认为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第二、进行法制宣传推动立法活动;第三、促进法律文化建设;第四、维持社会稳定。

二、律师社会责任实现中的障碍及其解决措施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繁荣,律师在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障碍,主要包括现阶段存在的法制障碍和社会障碍。

(一)法制障碍中国律师,和全球的同行一样,与生俱来地带有一项重大的任务,即用持有的权利(不管有多小),去限制那个时时都会产生坏东西的好宝贝---权力(不管有多大),说得精确点,哪里有权力的滥用,哪里就应援用权利予以制约,借以体现制度平衡的作用。

但现实又是怎样的呢?当权力与权利相撞时,现实生活会是什么样的结果。

深圳“九二零”大火,烧出了陈某“玩忽职守”案。

案发时陈某正在休假,闻讯急奔现场,组织救援,甘冒生命危险,亲临前沿,为及时灭火减少损失做出了突出贡献。

在旁人看来陈某当之无愧为救火的英雄,可是就是这样的一位功臣勇士竟被控“玩忽职守”,判刑六年,沦为冤案。

案件发生在某俱乐部,因为演员表演节目时失误导致歌舞厅引发大火。

经调查,这所歌舞厅消防验收尚未合格即开业经营。

检方和法院一致认为“陈某是消防中队辖区内防火监督的第一负责人,对安全隐患没有及时进行检查,因此存在严重失职行为,致使该俱乐部在未通过消防验收的情况下,长期违法经营,而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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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毕业论文范文在撰写法律毕业论文时,学生需要遵循严格的格式和结构要求,以确保论文的专业性和学术性。

以下是一个法律毕业论文的范文,它遵循了标准的学术写作规范。

摘要本文旨在探讨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侵权行为层出不穷,对个人隐私和知识产权造成了严重威胁。

本文首先分析了网络侵权行为的类型及其特点,然后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了现行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本文进一步论证了加强网络侵权行为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关键词:网络侵权;法律规制;隐私权;知识产权目录1. 引言2. 网络侵权行为的类型及其特点2.1 网络侵权行为的类型2.2 网络侵权行为的特点3. 现行法律体系中的问题3.1 法律规制的不足3.2 法律适用的困难4. 完善网络侵权法律规制的建议4.1 明确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4.2 加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监管责任4.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5. 案例分析5.1 案例一:网络诽谤案5.2 案例二:网络版权侵权案6. 结论1. 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工作和学习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网络的普及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尤其是网络侵权行为的日益增多。

网络侵权行为不仅侵犯了个人的合法权益,也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了影响。

因此,如何有效规制网络侵权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法律界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2. 网络侵权行为的类型及其特点网络侵权行为是指通过网络技术手段实施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侵犯的权益不同,网络侵权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2.1 网络侵权行为的类型- 网络诽谤: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 网络侵犯隐私权:未经许可,非法获取、使用或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

- 网络侵犯知识产权:未经授权,非法复制、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

2.2 网络侵权行为的特点- 隐蔽性:网络侵权行为往往难以追踪,侵权者可以匿名或使用假身份进行侵权。

法学的专业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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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专业毕业论⽂范⽂ 法律教育作为培养法制国家中法律⼈才的主要途径,不仅要关注法律⼈才职业技能的培养,更要关注法律⼈才职业道德素质的塑造。

下⾯是店铺为⼤家整理法学的毕业论⽂相关内容,欢迎参阅。

法学的专业毕业论⽂范⽂篇⼀ 摘要:对于⼤学⽣⽽⾔,各种社会危害频繁出现,对⼤学⽣的伤害越来越⼤,因此法律教育显得尤其重要。

在⾼校教育过程中应该要积极加强法律教育,加强对法律教育的全新认识,提⾼教师的综合能⼒以及法律⽔平,从⽽实现对⼤学⽣的正确引导。

关键词:法律教育;新视⾓ 引⾔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改⾰开放的不断深⼊发展,我国的教育也逐渐实现现代化,素质教育是当前各个院校发展过程中的重要趋势。

在素质教育过程中,应该要以提升学⽣的综合能⼒素养为⽬标,法律教育是当前素质教育过程中的⼀个⼗分重要的部分,对于学⽣法制观念的提升有积极的促进作⽤。

⾼校教育是⼀种综合性教育,对于⾼校学⽣的综合能⼒⽔平的提升有⼗分重要的意义,在⾼校教育中应该要不断渗透法制知识,帮助⾼校学⽣提⾼法治⽔平,能够为⾃⼰的⼯作和提供更多的保障。

⼀、法律教育的意义 1.法律教育有助于提⾼学⽣的法律意识 ⾼校学⽣⾯临的学习和压⼒都⽐较⼤,⾯对复杂的外部环境,很多学⽣⾃⾝的分辨能⼒较差,对于社会中存在的各种危险不能有效地应对。

加强法律教育对学⽣法律意识的提升有⼗分重要的意义,⽐如在法律教育过程中,对⾼校学⽣宣讲⼀些法律常识,使得学⽣在遭受类似的侵害时有⼀定的防范意识,可以⽤法律武器来保护⾃⼰。

2.法律教育的发展有利于⼈⽂精神的弘扬与升华 法律教育与⼈⽂精神是两个相互影响的主体,法律教育有助于对各种⼈⽂精神进⾏弘扬和升华。

当前我国正在提倡法治中国建设,法治的精神在于实现社会公正与平等,使得⼈可以成为⼀个独⽴、有尊严的个体。

在⾼校教育过程中加强法律教育,可以对⼈⽂精神进⾏弘扬,有利于⾼校学⽣不断提⾼⾃⼰的综合⽔平。

当前,⾼校学⽣对法律教育的认识还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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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论文所体现的创造性成果或新的研究结果,都将在这正文一部分得到充分的反映。

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法律专业的毕业论文范文,欢迎阅读,供大家参考和借鉴!摘要行政调查制度是行政程序法的一项重要内容,行政调查是行政机关取得必要信息,做出行政行为的前提和基础,它常常能左右行政决定的实体内容。

行政机关具有广泛的调查权力,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的调查权力不受任何限制。

通过对日本等西方国家和台湾地区行政调查制度的分析比较,从法治角度对行政调查进行规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行政调查比较规制引言行政调查是日本行政法学界创造的一个学理概念,我国行政法学界很少对行政调查行为加以研究,这与受大陆法系国家“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影响有关。

传统以行政行为为中心的行政法学对于行政调查的法律规定并不十分普遍,而且通常行政调查不直接改变相对一方的实体权利和义务。

实际上,行政调查是行政机关取得必要信息,做出行政行为的前提和基础,它常常能左右行政决定的实体内容。

行政机关具有广泛的调查权力,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的调查权力不受限制。

日本、德国、中国台湾地区以及英国、美国等国家就很注重对行政调查行为的研究和规范。

行政机关的调查权力来源于法律,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

所以,从法治角度对行政调查进行规制显然十分必要。

一、行政调查的含义及该行为的性质在日本,早期行政法专着和教材中并无行政调查这一术语。

促使这一概念形成的契机,是有关像租税法中的质问检查等一系列诉讼案件。

日本最高法院通过判决认为,像租税法上的质问检查是为了公平确定地赋予行政租税这一行政目的而收集必要资料的程序,不需要一般刑事程序中所要求的严格程序,即这种活动并不违反《宪法》第35条关于任何人其住所、文件及所有物不受搜查及没收的权利。

(注:“搜查与没收”,须根据主管司法官署所发各项命令实施的规定,不少学者把这一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条款概括为令状主义)同样,这一活动也末违反《宪法》第31条关于“任何人非依法律所定手段,不得剥夺其生命或自由,或科以其他刑罚”的规定。

《宪法》第31条并不是法律一律规定的要件,相反,像质问检查就其性质而言,不是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的程序。

当然,仅以该程序不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目的为由,判断该程序中的一切强制理所当然处于上述规定的保障之外也不合适。

因此,以罚则为背景,实质上强行要求对质问予以答辩,使之接受检查,在其目的和必要性的关系上,仍需考虑合宪性,即着眼于质问检查的强制性和权力性的机能作用,最高法院暗示仍有必要制定具体内容标准及合法程序要件。

在传统的日本行政法理论中,租税法上具有强制性质的质问检查这种行政活动历来是作为行政上的即时强制制度的一种形态来把握的。

但像质问这种行政活动从性质上讲,不适合实力的行使,即无法用实力强制相对一方做出答辩。

上述质问检查等行政活动引进的合宪性问题和即时强制概括力的有限性推动了日本行政法学理论界形成新的行政调查概念。

目前,除概念仍处在形成过程中外,对行政调查的理解也存在一定的差别。

福家俊朗教授认为,行政调查是指行政机关在具体行使法律授予的权限时,为了确认是否存在符合该权限先例要件的事实,判断能否行使该权限进行事实调查或资料收集的活动。

这种行政调查有积极的、消极的、权力的、非权力的、法律上的、事实上的,同时还有不受具体权限行使目的限定的一般性调查。

和田英夫教授认为,行政调查可分为两种,第一种为广义的行政调查,也称一般行政调查,它指行政主体以确保行政正常运营为目的,为行政政策的立案、确立标准、具体实施,而收集情报资料的工作。

第二种为狭义的行政调查,也称个别行政调查,指行政主体以特定的、个别的行政决定、处理为直接目的,而收集必要的情报资料的工作。

手段和方法包括向对方进行口头和书面的询问,以及检查对方持有的文书、资料。

室井力教授认为,行政调查是为了实现行政目的,由行政主体依据其职权,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进行的,能够影响该相对人权益的检查、了解等信息收集活动。

例如,要求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设置账簿和根据凭证记账、办理纳税申报、要求提交有关资料、进入现场检查、实地检查、盘问检查、标本物品的无偿收集等。

对此,我国大陆及台湾地区的学者对于行政调查的定义的表述主要有以下几种:1、行政调查是行政机关为达成特定行政目的,对于特定行政客体所作的收集资料活动,是行政法中不可缺少的行政辅助手段。

2、行政调查是行政主体为获取有关证据或其他信息,依法向被调查人收集各种资料(文字、录像、口头)的行为。

3、行政调查即是对各式各样形态的行政机关对于私人所为的各种情报收集活动的总称。

4、行政调查是行政主体对相对人进行信息了解、情报收集的行为。

5、行政调查是指行政机关在具体行使法律授予的权限时,为判断能否行使该权限而进行的事实调查或资料收集的活动。

而对于行政调查的性质,主要有三种看法:第一种看法认为行政调查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所谓事实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管理活动中做出的对相对人实体权利无关或只涉及相对人程序权利义务的行为。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在我国占大多数。

第二种观点认为它是一种程序行政行为,所谓程序行政行为是指由法律设定的,规制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方式、形式与步骤的一系列补充性、辅助性措施的总称;它直接产生行政程序法律关系,引起该行政程序的运行,并对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产生间接作用或影响。

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调查是一种中间行政行为,所谓中间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某一事件尚未最终处理完毕时所实施的各种行政行为。

二、行政调查的种类在日本,行政调查首先可以分为一般调查和个别调查。

一般调查是行政厅为了制定行政政策、统一标准等非为个案处理而进行的情报收集活动。

个别调查是行政厅以做出个别行政决定、处理为直接目的而进行的情报收集活动。

比如,警备情报收集活动就是一种个别调查,它以特定的个人或集团的思想和行为为对象,进行内部侦探和情报调查、跟踪等活动。

以是否具有权力性基础为标准,日本行政调查还可以分为任意调查、直接强制调查和间接强制调查。

任意调查是指行政厅需取得相对方合作(表现为消极的不拒绝和积极的配合协助)的调查。

直接强制调查是行政厅可以依据排除相对方抵抗的调查。

间接强制调查是行政厅以罚则或行政强制措施为背景的行政调查。

有些法律也有为实现个别行政调查目的而使用必不可少实力的规定。

比如日本《食品卫生法》第17条第一款,《高压瓦斯取缔法》第62条第一款等。

当事人不服从或不参与任意调查,行政机关无权对相对人采取强制措施;当事人不服从或不参与强制调查时,可能会受到行政机关的制裁或者行政机关可采取一定强制手段迫使相对人参与调查。

英国行政法上把听取相对人意见这一调查方式分为法定调查和任意调查,法定调查是法律规定部长必须进行的调查,事先不进行调查,部长做出的行为将会被撤销;而对于任意调查,法律规定部长有裁量权,是否进行由部长决定。

有的学者还把行政调查分为经常性调查和临时性调查、事先调查和事后调查。

在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可根据行政调查机关在行政调查关系中的地位的不同,把行政调查分为职权主义调查和处理主义调查。

职权主义调查是指行政机关有义务依据职权采取一定的调查方法来调查事实真相,不受当事人陈述的约束。

职权主义调查存在于双方法律关系之中。

处理主义调查存在于三方法律关系之中,调查主体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处于第三者或中立的地位,调查的对象范围仅限于双方当事人在辩论过程中所涉及的事实。

听证主持人、行政复议机关进行的调查主要是处理主义调查。

三、行政调查的程序规制行政调查程序是指行政调查机关在行政调查时所采用的方式和所遵循的步骤的总称。

程序虽然不直接涉及实体问题,但又决定着对实体问题的决定,并且可以为实体问题的最终解决提供有序而合理的制度化途径。

不同的行政调查,其程序规制并不一致,但总体上仍能归纳出一些共同的要求。

根据学者阿部泰隆和盐野宏的总结,日本行政调查制度的程序规制主要有:1、行政调查应遵守法定的权限规则。

2、进行行政调查时,需携带、出示身份证明书等证件,佩戴公务标志。

对于不具有相应公务身份要求的检查行为,相对人有权予以拒绝。

3、除个别行政调查的性质决定了必须突击进行以外,一般行政调查应事先告知相对人,并向相对人说明理由。

4、行政调查的进行应当严格遵循法定时限或通常的处理时限。

对于法令规定限制调查时限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实施行政调查;对法令没有明确规定调查时限的,也应该在通常所用时间内完成行政调查。

5、进入现场检查,应当通知调查相对人到场,并实行公开调查,赋予相对人提出意见的机会,以防止调查权的滥用,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6、进入公民住所调查等,应事先取得有权机关签发的令状等。

日本最高法院认为,在与《所得税法》的盘问、检查权的关系上,宪法第35条并不是排他的,仅适用于刑事程序,对行政程序也有适用的余地,但是,不适用于《所得税法》上的盘问、检查权。

此外,对公民、法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和储蓄存款检查,要有一定格式要求的许可证明等。

7、由法律赋予的调查权限,必须用于需要该调查的行政决定,特别是不得用于犯罪调查。

关于行政调查结果的资料,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8、行政调查不得泄漏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行政调查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皆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我国的学者认为,程序是交涉过程的制度化。

在这里,法律的重点不是决定的内容、处理的结果,而是谁按照什么手续来作出决定的问题。

简言之,程序是决定的决定。

因此,我国学者大多认为行政调查一般应遵循以下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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