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隐制度及其刑法思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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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隐制度的理性思考

容隐制度的理性思考
司法 实践

容 隐制度的理性思考
赵 志 宇
( 1 1 0 0 3 6 辽 宁大学法学院 辽 宁 沈阳 )
规 定为 犯 罪 , 则 绝大 多数 人在 特 定情 况下 都不 会实施 这 种行 为 , 转 而 实 施 另 一种 适 法 行 为 。此 时 ,若 行 为 人放 弃 适 法 行 为实 施 了违 法 行 为 ,则 可 以 据 此认 定 行 为 人 的 主观 恶 意 ,行 为人 应 受 到刑 法 的惩 罚 。容 隐 制 度对 “ 大 义 灭 亲” 持 否 定态 度 ,是 期 待 可能性 理 论在 刑事 领域 的有 力代 表 。 四 、 容 隐 制 度 引 入 当代 法 制 虽 然我 国古 代 的容 隐制 度 无 论在 人 伦 精 神还 是 立 法 体 系上 都有 十分 完 整 的规定 , 但 无法 照搬 古代 法 律规 定 。现在 的立 法不 中 国容 隐制 度 的 历 史 演 变 从 目前 保 存 的古 代 文 献 资 料 来 看 ,亲 属 容 隐 思 想 在 中 国 但要 考虑 到人 伦方 面 的 因素 , 还 要符 合我 国具 体 的 国情 。 的 产 生 和萌 芽 ,最早 可 以追 溯 至 春秋 时 期 ,孔 子 明 确 提 出亲 属 ( 1 )对 相 隐 之 亲 属 范 围予 以 明 确 。在 实行 “ 亲 亲相 隐 ” 容 隐思 想 奠 定 了 理论 基 石 。 最早 将 容 隐 原 则应 用 于 法 律 的是 秦 制 度 时 , 从 古 到今 , 国内 国外 对 于有权 容 隐 的亲 属都 规定 了一个 代, “ 子告 父母 , 臣妾 告 主 , 非 公 室告 , 勿 听 ” 之法 汉 宣 帝地 节 范围。如 : 北魏的 “ 五服”; 《 唐律 》中的 “ 大功以上亲”; 《 法国 直 系亲 属 、兄 弟姐 妹 以及这 些人 的配 偶 ”等 。所 四 年诏 ,此 诏令 是容 隐 制度 形成 的标 志 。唐 朝 , 亲属 容 隐制度 又 刑法 典 》中 的 “ 进一 步 完备 和发 展 , 这一 制 度历 经数 朝沿 用 至清 末 。从 清末 变法 以我 国在规 定 容 隐权 的 同时 , 法律 要 明 确规 定 亲属 的范 围 , 即允 至 民 国初期 , 亲 属容 隐制 度仍 在 法律 中得 以继 承 。 许 在一定 范 围 的亲属 中相 隐。我 国现 行法 律 已经赋予 “ 近 亲属 ” 在 实体 和程 序 上一 定 的法律 地位 , 故 可 以规定 “ 亲 亲相 隐 ”权 利 二 、容 隐制 度在 当代 中 国 的 缺 失 摘 要 :容 隐 制度 在 我 国封 建 时 代 的 法律 制度 中扮 演 重要 角 色 ,但 在 建 国 时期 被 彻 底 废 除 ,直 至 近年 重 归社 会 主 义法 律 体 系,其 具 合 理 性和 价 值 性 不 言 而 喻。 但 在 我 国刑 事 立 法 中 引 入 容 隐 制度 既有 合 理 之处 ,也 会 产 生 负面 影 响 ,在 重 新建 构 这 项 制度 时 必须 有选择 地 继承 。 关键 词 :容 隐 制度 ;价值 重构

浅析中国古代的容隐制度

浅析中国古代的容隐制度

浅析中国古代的容隐制度摘要:容隐的观念由来已久,又称亲属隐罪制度。

亲属容隐的确切含义从字义上讲,”容”,容许、允许也,”隐”,隐瞒、隐匿也。

所谓容隐制度,即对于亲属犯罪知而不举告,帮助掩盖犯罪事实或通报消息及帮助逃捕,藏匿人犯及帮助脱拘,伪证或诬告,变造或湮灭证据,资助犯罪人衣食住行等一系列妨害国家司法行为中的一项或多项,予以免除或减轻处罚,又称为”亲亲相为隐”或”亲属相为容隐”,简称”容隐”。

容隐制度在中国古代伦理法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在当今,也有其存在的合理价值,研究这一制度对今天的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容隐制度;渊源;影响1 中国古代容隐制度概述容隐制度在中国的法律史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这一思想不但及于中国两千多年的整个封建帝制时代,而且其渊源可上溯至春秋之际,其延续可及民国整个过程,即使在今天港、澳、台地区的法律制度中也并未完全摒弃之。

2 中国古代容隐制度的渊源发展容隐制度的雏形最早可以上溯西周。

”亲亲”、”尊尊”是西周贯穿于周礼中的两条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宗法制度的萌芽。

至战国时期,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继承了周礼传统。

也是日后”亲亲相隐”制度的基石,而后的封建立法也无一例外的吸收了这一思想。

汉代初期将儒家经典作为裁判案件的理论依据,史称”春秋决狱”。

汉宣帝地节四年下诏:”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

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

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到了唐代,出现了中华法史上杰出的立法成果《唐律疏议》,唐律是中华法系的经典之作,更是依家族宗法和血缘立法的经典。

其502条律令中77条直接以血缘关系作为法律关系主体。

在《名例篇》、《斗讼篇》、《断狱篇》、《捕亡篇》等篇中均有体现。

至此在《唐律疏议》中容隐制度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

容隐制度已发展到了一个顶峰。

亲属容隐制度

亲属容隐制度

亲属容隐制度【最新版3篇】目录(篇1)1.亲属容隐制度的定义2.亲属容隐制度的历史发展3.亲属容隐制度的实施现状4.亲属容隐制度的利与弊5.对亲属容隐制度的建议正文(篇1)一、亲属容隐制度的定义亲属容隐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下,亲属之间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互相隐瞒犯罪行为,不予揭发的一种法律制度。

这种制度旨在维护家庭和谐,减少家庭成员间的矛盾,但同时也引发了一定程度的争议。

二、亲属容隐制度的历史发展亲属容隐制度起源于古代社会的家族观念,我国古代封建社会就有“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的说法。

在现代社会,各国对于亲属容隐制度的立法和实践各有不同。

在我国,这一制度也经历了从古代到现代的演变过程。

三、亲属容隐制度的实施现状目前,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亲属容隐制度。

具体而言,刑法第 310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知道真相,但拒绝作证的,可以处以拘留、罚款。

”四、亲属容隐制度的利与弊亲属容隐制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它强调家庭伦理和亲情,有利于维护家庭和谐。

然而,这一制度也存在弊端。

首先,它可能导致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其次,它可能使一些犯罪分子利用这一制度来逃避法律追究。

五、对亲属容隐制度的建议针对亲属容隐制度的利弊,建议在立法上对这一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

一方面,可以适当放宽亲属容隐制度的范围,使其更加符合人权理念;另一方面,应当加大对滥用亲属容隐制度的惩罚力度,确保法律的公正和严肃性。

总之,亲属容隐制度是一种具有历史渊源和现实意义的法律制度。

目录(篇2)一、亲属容隐制度的定义和背景二、亲属容隐制度的发展历程三、亲属容隐制度的实施现状四、亲属容隐制度的积极意义五、亲属容隐制度的问题与改进正文(篇2)一、亲属容隐制度的定义和背景亲属容隐制度,是指在法律诉讼过程中,对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在法庭上互相作证时,可以拒绝回答对对方亲属不利的问题。

浅论我国容隐制度及其现实意义

浅论我国容隐制度及其现实意义

浅论我国容隐制度及其现实意义白玉博2004-09-23 16:05:22????[摘??要] 容隐制度,又称亲亲相隐是我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它是家本位的产物,始于春秋,形成于汉,成熟于唐。

我国的容隐制度在彰显孝道的同时,又反映了“礼法合治”下的人伦精神。

它不仅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有利于对亲情的保护,而且有利于保护人权。

我国的证据制度不应排斥容隐制度,应本着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对之进行大胆合理地吸收。

????[关键词]容隐制度??演变??特征??意义???????????On The System Of Refusing To Testify Against Family Memb er???????????????????????? And Its Realistic Meanings ???????????????????????????????????? Bai Yubo????[Abstract] The system of refuse to testify against family member is an important law system in ancient China. The beginning of this system is i n the Times of Chunqiu, shaped in Han dynasty, maturated in Tang dynas ty. This system shows the filial morality and reflects the ethical relation s pirit. It not only benefits to the social diapason and stability, but also prot ects the natural affection and human rights. The proof system of our coun try should accept the system of refusing to testify against family member audaciously and realistically.????[Keywords] The system refusing to testify against family member Cha racteristic??Meaning????容隐制度,又称亲亲相隐是我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指一定亲属之间对犯罪可以相互隐瞒,不应去告发和作证,若对法律规定应当相互隐匿的亲属进行告发,则告发者将被处以一定的刑罚。

当代亲属容隐刑法制度的建立

当代亲属容隐刑法制度的建立

当代亲属容隐刑法制度的建立当代社会,亲属容隐现象屡见不鲜。

大量的案件表明,亲属容隐刑事犯罪的情况屡被曝光,这正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

针对这个问题,有关部门与专家学者们密切合作,在建立当代亲属容隐刑法制度方面不断进行探讨和研究。

建立当代亲属容隐刑法制度的意义在于,要通过制定相关法规,对亲属间容隐案件进行有效的打击,同时追究起诉,遏制相关行为的再次发生。

具体来说,这种法律制度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得到落实:1.完善法律制度要建立完善的当代亲属容隐刑法制度,首先需要明确亲属容隐行为的法律性质,并将之纳入刑法的规范范畴。

同时,需要明确相关的刑法条文,以此为依据呼吁相关机构加强对于亲属容隐行为的打击力度。

另外,对于相关法规的完善,还需要加强相关界定,增加相关刑事责任的度量值,确保法律的实施、执行和执行。

2.加强司法实践对于亲属容隐行为的打击,仅仅依靠相关法规的制定是远远不够的,尤其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需要加强司法实践。

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依靠相关刑检部门展开具体的工作。

就像对一般的罪犯一样,刑检机关应该对于所有的亲属容隐行为进行调查、审查、起诉和判决,并果断地采取刑事处罚措施。

同时,相关机构还应该将亲属容隐问题纳入广泛而深入的挖掘和调查范畴,使相关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和预防。

二是高效处理亲属容隐行为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提高亲属容隐案件的处理效率,使办案流程简化、速度更快。

通过信息化的手段新技术,可以更好的加强执法效率和执法力度,推进司法公信力和司法职能的提升。

3.倡导人文关怀在建立当代亲属容隐刑法制度中,不仅需要加强法制建设和司法应用,还需要特别强调人文关怀。

这主要包括对于亲属容隐行为的人性化关怀,让亲属容隐的犯罪人员更好地对于自己的行为负责。

同时,对于受到亲属容隐攻击的受害者,也要予以更好的保护和关怀。

对于亲属容隐犯罪行为中涉及的受害者和相关问题,应该从工作、心理和物质帮助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援助。

浅论中国古代亲属相容隐制度

浅论中国古代亲属相容隐制度

浅论中国古代亲属相容隐制度摘要亲属容隐制度是我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可以相互隐匿犯罪,若对法律规定应该相互隐匿的亲属进行告发,则告发者将被处以刑罚。

本文简要介绍了亲属相容隐制度产生的原因分析了亲属相容隐制度的价值并由此提出了传统的亲属相容隐制度对我国现代法制建设的几点启示。

关键词:亲属相容隐;局限;启示AbstractThe relatives concealment system is an important law system in ancient China, it provides a range of relatives can mutual concealment of crime, if the law should be mutual hiding relatives was reported, it will be sentenced to punishment. This paper briefly introduces the reasons of relatives hidden system compatibility analysis of the relative tolerance and hidden system value and puts forward the traditional relatives hidden system compatible Enlightenment on the construction of modern legal system in china.Keywords: relatives compatibility implicit limitation; enlightenment目录引言 (4)一、亲属相容隐制度产生的原因 (5)(一)家族组织的长期存在 (5)(二)以孺家思想为主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 (6)(三)亲情义务同法律义务间的缓冲带 (6)二、亲属容隐制度的价值分析 (7)(一)亲属容隐制度能够体现法律的人性化 (7)(二)亲属容隐制度符合期待可能性理论 (8)(三)亲属容隐制度有助于社会的稳定 (8)三、中国古代亲属相容隐制度的局限性 (8)(一)缺乏平等思想 (9)(二)制度定位上的义务本位主义 (9)(三)尊卑伦常礼教永远是首位 (9)四、亲属容隐制度对我国现代法制建设的启示 (10)(一)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 (10)(二)变义务为权利 (10)(三)取消不平等规定 (10)结论 (11)参考文献 (12)致谢 (13)引言亲属容隐制度是我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可以相互隐匿犯罪,若对法律规定应该相互隐匿的亲属进行告发则告发者将被处以刑罚。

对我国亲属容隐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我国亲属容隐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 我 国亲 属 容 隐制 度 的几 点 思为 “ 亲亲得相首 匿”、“ 同居相 为隐” 。本 文拟从 我 国古今 亲属容 隐制度发展 规律方 面着手 ,探 讨它在 当 代存 续的合 理性 和缺失的弊端 ,从而得 出亲属容隐制度具有被吸纳进我 国当代 法律体 系的必要性。 关键 词 :亲 属 容 隐 ;历 史 演 变 ;现 代 构 建 亲属容 隐制度在 中国的法律史中 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这一思想不但 及于 中国两千 多年的 整个封 建帝 制时代 ,而且 其 渊源可 上溯 至 春秋 之 际 ,其 延 续 可 及 民 国 整 个 过 程 ,即 使 在 今 天 港 、澳 、台 地 区 的 法 律 制 度 中也并 未完全 摒弃之 ,美国 、英国等西方 国家现在也保 留了亲属容 隐制 度 。但新 中国成立以后 ,大陆将亲属容隐制度视为糟粕 而抛弃 ,鼓励 人 们 “ 大义灭亲 ” 。随着政治 、经 济 、文化发展 ,人们逐 渐认识 到亲属 容 隐制度 的重要性 。到了 2 0 1 2年 ,新刑诉法第 1 8 0条增 加了亲属拒证 权 , 这 是 新 中 国 成 立 以 来 第 一 次 把 亲 属 容 隐 制 度 在 法 条 中予 以肯 定 。 我 国 亲 属 容 隐 制 度 的 发 展 规 律 ( 一)我 国亲属容隐制度 是按照亲属的尊卑亲疏差别来规定 唐宋律规定 :告祖父母 、父母 ,绞 ;告期亲尊长徒 两年 ;告大 功亲 属 徒一年 。 0 但对 于父母 、祖父母 而言 ,如果其认 为子孙 有过错 时 ,可 以随意告发 ,而无须受任何处罚 。这便得 出一个结论 :中国是极度 看重 尊 卑 长 幼 的 ,不 同的 告 发 主 体 会 产 生 不 同 的法 律 效 果 。 而 且 ,告 发 越 亲 的 处 罚 的 越 重 ,告 发 越 远 的处 罚 的越 轻 。 不仅 如 此 , 如 果 在 一 个 刑 事 案 件中出现尊卑和亲疏矛盾时 ,要优先适用 尊卑 ,而亲疏退 居其 次。 ( 二 ) 容 隐 亲 属 的 范 围在 不 断地 扩 大 从孔子提 出 “ 父子相隐 ”这一理论 以来 ,一直延续到西汉 中期 ,亲 属 容 隐 的 限定 范 围都 为父 子 。 继 而汉 宣帝 在 位 时 ,首 次 以 诏 书 的 形 式 把 亲属容隐 的限定 范围从 父子关 系扩大到夫妻 、祖孙关系 ,而且 对以往持 否定态度 的尊长得 以隐匿卑 幼给予一定程度的认可。北魏时期 又制定法 律把兄弟姐妹 的相互 隐匿权 纳入其中。盛唐时期对亲属容隐 的限定范 围 进一步扩 大:凡是具 有同居并共 同享有 财产 的亲属 ,不 管是否 有服制 , 都享有 隐匿权 ;另外 ,即使 是不属于同居并共享财产的亲属 ,只要是达 到大功 以上便享有 隐匿权了。直到明清时期 ,更是把岳父母 、女婿及拟 制 亲 属 归 人 了相 互 隐 匿 的 范 围 。 ( 三 )我 国亲属容 隐由 “ 卑 为尊 隐” 向 “ 尊卑互 隐” 的转 变 在 唐 之前 ,特别 强 调 卑 幼 对 尊 长 尤 其 是 对 父 母 和 祖 父 母 的 容 隐 义 务 而对 于违 反规定进行告发的卑幼亲属常常处 以极刑 ,作 为对 比告 发 乃至诬告卑幼 亲属的尊长无须受到任何处罚。在唐以后 ,立 法者渐渐 注 意 到尊 幼权利的不平等带来的严重危害 ,为此通过一系列 活动 ,加强 对 卑幼权 利的保 障 ,即出现了后来 的 “ 尊 卑互 隐” 。当然 ,在熬 个容 隐制 度 的发 展过程中 ,尽管在部分时期也出现 了保障卑幼者 的部分权利 ,然 而卑幼 者首先容隐 、保护尊长者的主导地位始终没有动摇 。 - 二 、构 建 亲 属 容 隐 制 度 的 合 理 性 分 析 ( 一 ) 符合 人 类 最 基 本 的 伦 理 原 则 人 的本质是一切衬= 会关系的总和 。亲属之爱是一切 爱的源泉 ,是 人 性 的根本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 ,家庭稳定和谐 的前 提和基础 。法律 应 该 用 强 制 力 打 击 犯 罪 ,惩 罚 犯 罪 分 子 ,然 而 绝 不 能 以牺 牲 亲 情 为 代 价 倡 导所 谓 的 “ 大义灭亲” 。从 伦 理 道 德 角 度 出 发 ,人 不 可 能 义 无 反 顾 地 抛 弃亲情关系 ,否则他可能会 付 出惨 痛 的名誉 代价 。 因此 ,法律不 能 不 考虑人情的根本 ,不能不尊重这 自然界最伟大 的感情 。 ( 二 ) 符合 刑 法 的谦 抑 性 原 则 张明楷教授指 出:刑法 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 当依据 一定的规则 控制 处 罚范围与处罚程度 ,即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够抑制某 种违法行 为 、足 以保护合法权益时 ,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 ;凡是适用 较轻的制裁 方法 足以抑制某种犯罪行为 ,足 以保护合法权益时 ,就不要 规定较重 的制裁 方法。 l 3 结合实 际来看 ,亲属 容隐 的行 为并 没有达 到要用刑 法来予 以处 罚的危害程度 ,即便情节稍微严重一些 ,也是可 以用行 政处罚等方 式来 解 决。 ( 三) 符合期待可能性原理 法律不强人所难 ,即法律不能要求人们实施不可 能实施 的行为 ,也 不能禁止人们实施不可避免 的行为 。我们 不能期待人 们在 国家 利益 、社

容隐制度及其刑法思考

容隐制度及其刑法思考

容隐制度及其刑法思考摘要:容隐制度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是中外法律的共同传统。

其并非为一般人所理解是封建主义的垃圾和民主法制的障碍。

相反,他充分体现了刑法与伦理所应有的关系,与现代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刑法的三大价值以及刑法的期待可能性理论方面都具有契合之处,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值得反思与重构。

关键词:容隐制度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价值期待可能性一容隐制度概述在人类思想史上,容隐的观念由来已久。

所谓容隐制度,就是对于人们为亲属利益而为知犯不举告,掩盖犯罪事实,通报消息及帮助逃捕,藏匿人犯及帮助脱拘,帮助窝脏销脏,伪证或诬告,变造或湮灭证据,顶替自首及受刑,资助犯罪人衣食住行等一系列妨害国家司法行为中的一项或多项,予以免除或减轻处罚,又称为“亲亲相为隐”或“亲属相为容隐”(简称“容隐”)。

[1]中国的容隐观念可能始于春秋。

孔子说过:“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2]当儿子的可以帮助犯有杀人罪被囚禁的父亲逃跑。

不仅赋予为亲属罪行为以伦理上的正当性,甚至要公然为亲情而对抗司法程序。

到了秦朝虽然商鞅韩非有“民人不能相为隐”之道,但仍有“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的规定。

真正将容隐转变为正式法律制度的是汉宣帝,地节四年诏曰:“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3]这一诏令正式开创了中国法律的“容隐”传统。

此后历代法典均因循此制并有所发展,到了近代法制变革仍然保留了容隐制度,如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第167条规定为亲属利益而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的人免除其刑或减轻其刑1935年民国刑法典第351条规定为亲属匿脏销脏的人免刑。

以及亲属拒绝作证权及不得令亲属作证等均有规定。

上述有关规定,至今大多仍在我国台湾地区沿用。

如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176条规定,配偶或五等内血亲,三亲等内姻亲图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而犯藏匿,湮灭证据的,免除其刑。

在西方,远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就有容隐思想及其法律规定。

例如:罗马法律规定不得令亲属相互作证;亚里士多德认为,亲属之间应该有更深切的爱,当任一恶行发生在非亲属之间,人们会看的很轻,但如近亲身上,就成为伤天害理的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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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隐制度及其刑法思考(一)摘要:容隐制度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是中外法律的共同传统。

其并非为一般人所理解是封建主义的垃圾和民主法制的障碍。

相反,他充分体现了刑法与伦理所应有的关系,与现代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刑法的三大价值以及刑法的期待可能性理论方面都具有契合之处,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值得反思与重构。

关键词:容隐制度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价值期待可能性一容隐制度概述在人类思想史上,容隐的观念由来已久。

所谓容隐制度,就是对于人们为亲属利益而为知犯不举告,掩盖犯罪事实,通报消息及帮助逃捕,藏匿人犯及帮助脱拘,帮助窝脏销脏,伪证或诬告,变造或湮灭证据,顶替自首及受刑,资助犯罪人衣食住行等一系列妨害国家司法行为中的一项或多项,予以免除或减轻处罚,又称为“亲亲相为隐”或“亲属相为容隐”(简称“容隐”)。

1]中国的容隐观念可能始于春秋。

孔子说过:“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2]当儿子的可以帮助犯有杀人罪被囚禁的父亲逃跑。

不仅赋予为亲属罪行为以伦理上的正当性,甚至要公然为亲情而对抗司法程序。

到了秦朝虽然商鞅韩非有“民人不能相为隐”之道,但仍有“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的规定。

真正将容隐转变为正式法律制度的是汉宣帝,地节四年诏曰:“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3]这一诏令正式开创了中国法律的“容隐”传统。

此后历代法典均因循此制并有所发展,到了近代法制变革仍然保留了容隐制度,如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第167条规定为亲属利益而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的人免除其刑或减轻其刑1935年民国刑法典第351条规定为亲属匿脏销脏的人免刑。

以及亲属拒绝作证权及不得令亲属作证等均有规定。

上述有关规定,至今大多仍在我国台湾地区沿用。

如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176条规定,配偶或五等内血亲,三亲等内姻亲图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而犯藏匿,湮灭证据的,免除其刑。

在西方,远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就有容隐思想及其法律规定。

例如:罗马法律规定不得令亲属相互作证;亚里士多德认为,亲属之间应该有更深切的爱,当任一恶行发生在非亲属之间,人们会看的很轻,但如近亲身上,就成为伤天害理的罪恶。

查士丁尼大帝曾将加害于人的子女交给受害人及其家属报复或处理的“委任制度”予以废止,其理由是:“因为谁能忍心把自己的子女作为加害人而交出呢?那样父亲由于儿子的遭遇比儿子更加痛苦,至于廉耻观念更不容许以这种方法对待子女。

”4]其实古代中西的容隐制度都主要重视“容隐义务”,如古罗马法规定,亲属之间不得相互告发,对于未经特别许可而控告父亲或保护人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对他提起“刑事诉讼”;亲属之间相互告发将丧失继承权。

而中国古代更重视相隐义务。

秦律除规定非公室告,即子女告父母不受理外,还规定再来告,告者有罪,唐律告祖父母,父母者处以绞刑,告姻亲尊长者二年徒刑,而不论所告是否属实。

进入近代社会以来,权利意识高涨,人权逐渐发达,强制规定容隐义务被视为不合理,不利于保护家庭成员的权益,所以各国刑法均以赋予容隐权利性规定予以替代。

责以义务意在保护家长权,家庭和谐与社会伦常,而赋予权利则主要是尊重个人依自己在家族或亲属之间的实际感受而自由选择对亲属隐匿与否(这其中也包括尊重个人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家庭利益或亲情利益矛盾的权衡中自由选择)。

下面以两大法系几个主要国家的刑法规定为例:(—-)大陆法系1,法国刑法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137条,第248条分别规定:任何人知道近亲属伪造货币的犯罪行为而不告发以及故意隐匿或使他人隐匿犯重罪的近亲属,都不受处罚。

至1994年〈法国刑法典〉,此类规定更多更全面。

如第434-1条,434-6条分别规定:明知亲属犯重罪而不制止或告发者,向犯重罪的亲属或其共犯提供住所隐所生活费及逃避侦察之手段者,明知被拘禁或受有罪判决之人有无罪证据但为保护亲属而故意不向官府提出者,均不予处罚。

5]2、德国刑法早在1817年《德国刑法典》中,就有第157、257等两条亲属容隐规定,规定为亲属而伪证,帮助逃避或阻碍刑罚执行者免刑。

1953年《德国刑法典》除上述两条规定之外更增加一条(第139条):对亲属犯重罪之企图与行为虽未告发,但己为真挚努力劝止者不罚。

6]3、日本刑法《日本刑法典》(1907年公布修正截至1994年)第105条、257条分别规定:犯人或脱逃人的亲属犯藏匿人犯或伪变造证据者,犯搬运寄藏购买或代为销售赃物者,不罚。

7](二)英美法系英美刑法本来排斥亲属间庇护权,但仍有类似亲属容隐规定。

(1)关于隐匿罪犯罪,英美即规定夫妻间互匿者不罚。

(2)关于隐瞒犯罪不报,英美即规定如出于亲密关系并未接受任何报酬而隐瞒犯罪事实者不罚。

(3)关于帮助罪犯罪,英美刑法一般均把主犯的家属或房东以正常方式为主犯提供食宿或劝说有关方面不要提起控诉之庇护行为排除在外。

8]此外。

欧洲大陆的意大利、西班牙、奥地利、瑞士、挪威、芬兰、希腊;亚洲的巴勒斯坦、印度、韩国、泰国:拉丁美洲的巴西、阿根廷;以及前苏联的东德、捷克、波兰、保加利亚、罗马尼亚等国或多或少均有容隐制度的规定,这也充分证明容隐制度具有可操作性,并非为现代刑事法治进而法治所不容。

二.容隐制度的刑法思考(一)容隐制度是刑法与伦理关系的体现关于刑法与伦理的关系,刑法学中具有不同的观点。

立足于犯罪的本质是规范违反的学者认为,刑法是伦理的一部分,刑法是伦理、道德的最低限度。

“客观的社会伦理、社会道德对于维持秩序是必不可少,故将最低限度的伦理纳入刑法中予以强制推行是必要的(法是伦理的最低限度);道德没有外在的制裁,刑法具有制裁力量,将道德纳入刑法之中,就使道德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有效性(法是伦理的最大限度);伦理道德存在与国民的内心,将伦理道德纳入刑法,才能使刑法得到国民的承认,从而使刑法的效力得以充分发挥;更为重要的是,将人类普遍接受的道德纳入刑法,根据道德规范、伦理秩序确定处罚范围,可以避免‘恶法亦法’的局面。

而立足于犯罪本质是法益侵害的学者认为,刑法应与伦理相分离,否则就会导致刑法的不安定性,从而有损国民的可预测性。

将宗教的、伦理的价值观作为刑法的保护对象,必然使刑法的处罚界限变的模糊不清(因为在现代社会,伦理价值观具有易变性)。

笔者认为,法律与伦理的区分是相对而非绝对的,法律伦理化与伦理法律化总在现实社会中发生,因而,值得重视的应是法律与伦理的合理定位,而非一概否定法律的伦理化或伦理的法律化,就刑法而言,关键在于合理确定刑法的伦理低限。

国家不能将所有伦理道德规范都上升为法律规范(如中国古代刑法,就可以说是伦理化的刑法),使刑法承担过高的道德使命,而只能将维护社会秩序必不可少的部分,伦理道德规范上升为刑法规范。

恰恰由于容隐制度本身即立足于人性伦理方面的考虑,故有利于民众亲法,有利于维护刑法的权威的国家长远利益。

国家要长治久安,就必须要有淳厚的民众、和谐的社会,百姓要亲法、服法、守法。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性同虚设。

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他的感情、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

”10]道理很简单,“仅凭理性的推导与功利的计算,怎能唤起人们满怀激情的献身?不具有神圣意味的法律又如何赢得民众的中心爱戴?”11]所以,托克维而通过对美国民主制度的全面考察,极具洞见性的提出结论说:“法律只要不以民情为基础,就总要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民情是一个民族的唯一的坚强耐久的力量。

”12]他肯定:“一个只靠武力使人们服从其法律的政府,必然迅速毁灭。

”13]谢晖曾精辟地指出:“每个中国人,都在不自觉地感受着一种现象,这种现象并非‘天理’,而是‘人伦’……‘天理’是强加给人们的世界各民族共有的‘奇理斯玛权威’而‘人伦’才是我们民族发自内心的、心悦诚服的,导引我们民族不断向前发展,同时也给民族史留下深刻创痛的‘奇理斯玛权威’”。

中国社会自古以来就是一个极端重视伦常纲纪的社会,这一传统至今荏苒声声不息。

国家的法律如果过于苛刻,违背人之常情、常理,违众人之愿,强迫人们不惜牺牲亲情,大义灭亲,以达到“骨肉可刑,亲戚可灭,至法不可劂”,其结果必然会造成比放纵一般案件中的几个为亲戚所庇护的罪犯更为严重许多倍的后果——法律将变为一纸空文,法律的权威将会被严重地亵渎。

因为,“若仅从效力的角度考虑法律,则我们使之丧失的便正好是效力。

”15]如果“剥夺了法律的情感生命力,则法律将不可能幸存于世。

”16]这样势必影响国家的长远利益,不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

(二)容隐制度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97年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使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其是宪法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典化。

平等意味着“相同的人和相同的情形必须得到相同的或至少是相似的待遇,只要这些人和这些情形按照普通的正义标准在事实上是相同的或相似的。

”17]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对法律格言“人皆平等”的制度化表现,从应然的层面上看,其意味着把他人当作人,当作和自己一样的人,当作现代社会中的人,当作应当享有现代社会权利的人。

但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不意味着各方面绝对平等。

平等不等于平均,从实然的曾面上看,人与生俱来的能力是有差别的,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有着不可否认的自然基础,教育程度,生存环境,民族习惯,文明进化程度等因素而造成的不平等是现实存在的。

基于这种客观上的不平等,刑法规范给予一定类别的人以不平等的对待,如未成年人,又聋又哑的人,以形式上的不平等追求实质上的平等。

但是,应该明确的是,对一个“具体人”是奖是惩不是取决于人的地位,身份,而应取决于那些对人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的评价产生影响的因素。

容隐制度所允许的针对特定的亲属之间存在的“爱”而发生的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给予从宽处罚,(免除或减轻处罚),也就不违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而且应当看到的是,对容隐行为处罚与否与被隐之罪是否受制裁并无直接关系。

容许亲属隐匿不等于国家就不处罚被隐匿之罪了。

在科技发达的现代社会,强有力的政府有众多的刑侦人员,头发达的侦察手段;而且容隐亲属犯罪仅是公民的权利,公民可能行使,也可能不行使,其他公民也可以举报犯罪,只是不强人所难要亲属都举报,拒匿罢了。

国民在强大的国家面前已是十分渺小,处于劣势,就不要再往公民身上增加举证犯罪的重担了。

因为这本来应该是刑侦机关的职责。

况且,若立法本身没有规定一部分人可以隐亲另一部分人不可以,则人人都有这种权利,就没有什么不公平。

因为权利本来就不以人人都实际行使了来论公平的。

那么,这种制度实施起来,也绝不会违反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当然也绝不会违反法治的根本涵义,更不会有害法治。

(三)容隐制度与罪责相适应原则我国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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