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古代亲属相容隐制度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又称亲密关系避讳制度,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它规定了亲属之间的相互称呼和交往规则,旨在维护家族秩序和社会秩序,同时也反映了古代中国人对亲情、尊重和礼节的重视。
而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一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已经不再严格执行,但它的影响仍然存在,并为我们了解古代中国社会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一、亲亲相隐的起源和发展亲亲相隐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先秦时期,当时的中国社会非常重视家族和血缘关系,认为家族是社会秩序的基本单位,而血缘关系则是维系家族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纽带。
亲亲相隐制度的形成可以理解为对这一观念的延伸和体现。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亲亲相隐制度逐渐得到了完善和规范,成为了古代中国社会中的一项重要习俗和礼仪。
在中国古代社会中,亲亲相隐制度主要包括亲称、避称和称谓的规定。
亲称是指亲属之间根据血缘关系称呼对方的方式,如父子、兄弟、姐妹等;避称则是指亲属之间应避免直呼其姓名或称呼其本官职名等,而应使用间接的称谓,如长辈称呼子女为“稚儿”、“稚女”,后世则称父亲为“老爸”、“爹爹”、母亲为“娘娘”、姐姐为“姐姐”、哥哥为“哥哥”等;而称谓则是指亲属之间的尊称和称谓的规定,如称母亲为“娘家人”、“妈妈”、“老妈”等,称父亲为“老头子”、“老爸”等。
二、亲亲相隐制度的意义和作用亲亲相隐制度维护了家族和社会秩序。
由于古代中国社会重视家族和血缘关系,因此亲亲相隐制度规定了亲属之间的称呼和交往规则,有助于维护家族秩序和社会秩序,减少了因亲属之间称呼不当而引发的纷争和矛盾,促进了家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亲亲相隐制度促进了礼仪的养成和传承。
作为中国古代社会的一项重要礼仪习俗,亲亲相隐制度不仅要求亲属之间遵守一定的称谓和称呼规则,还要求尊重长辈,遵循礼仪规范。
这有助于培养子女的孝顺和尊敬之心,促进了礼仪传统的传承和发扬。
亲亲相隐制度反映了古代中国社会的等级观念和尊卑秩序。
亲亲相隐制度规定了长辈和晚辈之间的称呼和交往规则,反映了古代社会中的等级观念和尊卑秩序。
“亲亲相隐”现象及容隐制度在中国历史中的演进

“亲亲相隐”现象及容隐制度在中国历史中的演进“亲亲相隐”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它与“大义灭亲”相反,指的是亲属之间有罪应当相互隐瞒,不告发,不作证,而容隐制就是确保这样的隐瞒做法能够免受法律制裁的一种制度。
容隐首先是一种权利,在特定的历史阶段还表现为义务,即不告发无罪,反之告发了亲属自己却要被论罪。
本文拟将“亲亲相隐”这一现象和容隐制度在中国历史进程中的产生,发展和消亡过程做一些粗浅的介绍,并且希望通过了解这一过程来对我们当代法制建设有所启示。
一先秦时期,“亲亲相隐”思想的萌芽期。
最先提出“亲亲相隐”思想的是儒家。
儒家重视人与人之间的伦理道德,反对以严厉的刑法来管理百姓。
孔子最先提出父子之间应该相隐的观点,《论语·子路》章句就有论述: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直在其中矣。
”在孔子看来,儿子为父亲偷窃作证,不能算作“直”;父子互相隐瞒,才可以称作是“直”。
在这里,孔子肯定了维系亲情的重要性,而否定了儿子“大义灭亲”举报父亲顺手牵羊的做法。
这也是最初“亲亲相隐”的由来。
随后的孟子也同样印证了这一种观点,《孟子·尽心上》记载: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
”孟子曰:“执之而已矣。
”“然则舜不禁与。
”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屣也。
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 然,乐而忘天下。
”这个例子是儒家道德哲学的一个两难推理。
在虚拟出来的情境中,作为天子的舜,他的父亲杀了人,对于舜应该怎么做的问题,孟子的回答是舜既不应该阻止法令的严格执行,同时也不应该使自己的父亲受缧绁之苦,唯一的做法就是让执法官皋陶对父亲严格执法,同时自己放弃天子的位子,偷偷带着父亲跑到海边。
孟子在本章中的回答,舜的做法既保证了法律的权威,同时也维护了父子亲情。
此外儒家在《礼记·檀弓》里面也有“事亲有隐无犯”的类似说法。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源自孔子的思想,是一种家族伦理传统,代表了中国古代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
该制度强调家族的隐私和尊严,禁止在公开场合谈论家族内部事务,以及泄露家族成员之间的私人关系。
本文将对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进行评析,探讨其历史渊源、社会意义、影响和现实意义。
一、历史渊源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的萌芽可以追溯到孔子的思想。
孔子强调家族的尊严和隐私,认为家族内部事务应该内部解决,不宜在外人面前讨论。
他曾说:“兄弟不和,天下地不容。
水不食则渴,地不食则饿,故水有德于渴,地有德于饿。
”这种思想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使亲亲相隐成为一种家族伦理传统。
在中国古代社会,亲亲相隐制度被各种制度和法律所确认和保护。
比如《大义》提出:“昏者之必守,不得其内乡,不得其先闺,不得亲。
」《周礼》中也有规定:“有亲不得官,祖言曰‘不得定名。
’悰制常观,亲亲无乡。
”. 这些文献都反映出古代社会对亲亲相隐制度的重视和强调。
二、社会意义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亲亲相隐制度强调了家族的尊严和隐私。
在古代中国社会,家族是最基本的社会单位,家族的稳定和和谐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亲亲相隐制度保护了家族的尊严和隐私,避免了家族内部事务被外人干涉和插手,有助于维护家族的稳定和和谐。
亲亲相隐制度也有助于保护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
在古代中国社会,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非常重要,而这些关系通常需要在隐私的环境中维系和发展。
亲亲相隐制度的存在,帮助家族成员之间保持良好的关系,避免了外界的干扰和影响,有助于家族成员之间的信任和和谐。
亲亲相隐制度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在古代中国社会,家族之间的纷争和冲突经常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亲亲相隐制度的存在,可以减少家族之间的冲突和纷争,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三、影响和现实意义亲亲相隐制度的存在对中国古代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论语》曰:“少一日,央一日,身不失其节,何有于我哉。
”古人针对尊重父母的
心态有非常正面的态度,这也反映出当时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的重要性。
此制度的实行始于西周时期,见于古礼,是当时的社会礼义的核心内容,成为朝廷官
文礼法的重要条款。
该制度规定,子与父之间必须以避讳关系,其中父亲上文,子孙下文。
该制度不仅仅是礼节,它充分反映了古代社会伦理规范的重要性。
它要求子孙孝敬父
母和古代家庭礼仪,严格规范了家庭纪律,强调了个人礼仪的重要性,使家庭关系更加和谐。
而且,在古代,这种制度还具有重要的政治作用。
该制度旨在增强内部政治结构和权力,鼓励内部臣民服从主臣,以加强社会稳定,镇定国家权力。
依据亲亲相隐制度以辨别出有关贵族身份,建立了古代中国强大家庭网络,使古代中
国及其家族统治更加强大而有序。
此制度使古代中国社会得以和谐发展,充分反映了古代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
以及社会道德的精神。
虽然岁月的洪流翻腾,但是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依然牢牢把持着
古代中国社会的秩序。
浅析我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

所 谓 “ 亲 相 隐 ” 又 称 “ 亲 得 相 首 匿 ” 是 指 中 国 古 代 亲 , 亲 ,
法 律制度中所规定 的夫妻 、 父母 、 子女 以及特定 的亲属之间 相互 隐瞒罪行可 以免 除处罚 的原则 。“ 亲亲相隐” 中 国古 是 代 司法 制度 的一个典 型特征 ,是中 国法律传统 中的一项法 律 制度 , 是封 建社会为 体现儒家 “ 孝亲 ” 伦理纲 常和宗 族家
殊死 , 皆上 请 廷 尉 以 闻 。” 自此 “ 亲 相 隐 ” 度 法 律 化 了 。 亲 制
到 了唐 代 , 唐律》 《 及其有法律效 力的《 疏议》 于容隐 关
分子有何身份关系 , 都一律定罪量刑 。此外刑法第 35条 、 0 第 3 6条 、 37条对伪证 、 0 第 0 毁证 、 妨碍作证 等规定也 均不
第3 1卷 第 1 2期
21 0 0年 1 2月
赤 峰 学 院 学 报 (汉 文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J u n l f h e gU i r t S c c ) o ra o i n nv s y(o . i C f ei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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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人 实 施 了窝 藏 还 是 包 庇 行 为 ,不 论 与 被 窝 藏包 庇 的 犯 罪
加速了“ 亲亲相隐” 法律制度化 的步伐 。汉宣帝 曾诏 :父子 “
之亲、 夫妇之道 , 天性也。虽有祸患 , 犹蒙死而存之 。诚爱结 于心 , 仁厚 之至也 , 岂能违之哉 ? 自今子首匿父母 、 匿夫、 妻 孙匿大父母 , 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 、 夫匿妻 、 大父母匿孙 , 罪
浅析我 国古代“ 亲亲相 隐" 制度
武宜俊 ,李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在公共场合互相避让,不亲昵交流的一种行为规范。
这一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对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社会礼仪以及社会秩序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历史、文化、社会等多个角度对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进行评析。
我们来看一下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渊源。
亲亲相隐制度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的儒家文化中。
儒家强调人的行为应该符合社会的伦理道德规范,尊重他人,注重礼仪。
在《尚书》中就有“安乐我以成孝,安乐以处室”、“毋胜邻则邻是,毋胜畏则畏是”等关于相隐的规定。
儒家思想认为,人的言行举止应该符合社会的礼仪规范,应该尊重他人的感受,不给他人带来不便。
亲亲相隐制度正是在这样的思想背景下逐渐形成并得到了传承。
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的作用。
亲亲相隐制度在古代中国社会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它不仅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尊重的表现,更是社会公共场合秩序的维护者。
在古代中国,人们普遍认为在公共场合亲昵的行为是不雅观的,不符合礼仪规范。
家庭成员之间在公共场合遵守亲亲相隐制度,是对社会礼仪的一种尊重和遵循。
亲亲相隐制度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避免因私人情感纠纷引发的冲突和矛盾,这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代社会中逐渐被淡化。
在当代社会,随着人们价值观念的日益开放和变革,亲亲相隐制度在家庭、社会生活中的地位逐渐被淡化。
人们更加强调个体的情感表达和交流,亲昵的行为在公共场合已经不再被视为不雅观或不适当的行为。
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已经逐渐丧失了原本的意义和地位。
尽管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已经被淡化,但这一传统的价值观念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行为与思维。
无论是在家庭还是社会生活中,人们都在尊重他人的底线策略上,会更加谨慎的处理自己的言行举止。
在一些重要的社交场合,人们仍然会遵循一定的礼仪规范,对待他人更加尊重和谦逊。
这表明,亲亲相隐制度所传承的尊重他人、遵循礼仪的价值观念,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当代社会。
亲亲相隐

·随着新中国的成立,这一具有浓厚人文色彩的
法制传统因失去了生长的土壤而销声匿迹了,我 国现行《刑法》第310条的规定:犯包庇罪,不 问什么关系,轻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管制,重者处最高为十年有期徒刑。
容隐的范围:亲属以及彼此视为亲人
的朋友 隐:不称扬齐过失也
隐的范围: 亲有寻常之过,故 无犯,
关于容隐亲属的范围,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在不断的扩大的。
·在唐之前,容隐仅限于一定范围的亲属,一般不超 出一个家
庭之中互有血缘联系的家庭成员这一范围。
·到唐朝时,容隐范围有所扩大,在《名例律》(即《唐律》总
则)中明确规定“同居相为隐”的总原则: “诸同居,若大功 (古代服丧名,旧制五服之一)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 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 论。
我国现行刑法的设计并没有尊重和考虑人性的要求,对此,田宏杰教授指出, 我国现行刑法“的一切最重要的要求,目的都在于摒弃自私,抑制个人欲望, 以利于满足他人的欲望。而正是由于中国刑法建立在如此高洁的道德基础上, 不仅导致了中国刑法人性宽容精神的缺位,进而引发了中国刑法的道德化危 机,而且导致了中国刑法在立法制度安排和司法实务适用中的一系列误区。” 将亲属相隐行为规定为犯罪便是其具体表现之一。 我国刑法分则不加区分,将亲属相隐行为一律规定为犯罪,不仅轻忽了人性 的考虑,而且与刑法总则中的犯罪概念、犯罪特征相矛盾。跟据我国刑法规 定的犯罪概念,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这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标准。 正是社会危害性回答了某一行为为什么被立法者规定为犯罪这一问题。另外, 犯罪构成是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具体标准,它是主观要件和客观要 件的有机统一。关于亲属相隐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是否应该将隐 亲行为规定为犯罪以及其主观方面是否排除犯罪?范忠信教授认为,“隐亲 行为的直接动机在于护亲,是间接上有害国家秩序,把一种纯粹处于自然的 爱亲护亲动机的直接帮助行为定为犯罪,刑法上再无第二例。”
浅谈古代“亲亲相隐”制度,为何说它是人性使然

浅谈古代“亲亲相隐”制度,为何说它是人性使然导读:“亲亲相隐”制度,是我国古代非常重要的刑法制度及原则,其在中国有两千多年的历史,该理念存据这么长时间,背后一定是有着其倡导的价值。
在当今司法之中我们仍能看到它对我们的深远影响,一味否定或肯定它的价值不是正确之道,只有扬其长弃其短才能真正的让它在今天发挥其正面能量。
01【什么是“亲亲相隐”】“亲亲相隐”制度是指亲属之间如果其中有人犯罪,那么应当相互隐瞒,不可以去告发或去作证,如果你大义灭亲去告发了,甚至会被定为“不孝”,反而需要定罪。
我国古代宗法制度是“亲亲相隐”制度的政治根源,在当时是以血缘关系来分配国家权力,以此来建立世袭统治。
在宗法制度之下,一个家族被视为一个国家的基本单位,而家族的稳定和谐将会直接影响到国家的统治。
在统治者眼中,亲亲相隐在短期内可能会放纵犯罪,但是从长远的眼光来看,有利于家族稳固,从而达到统治的稳定。
如果说国家体制为“亲亲相隐”制度提供了基础,那么春秋时期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更是让这一制度有了理论根源。
儒家思想宣扬仁义礼智信,法是对礼的维护,孔子在《论语》中提到“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矣”意思是说:“儿子为父亲隐瞒,父亲为儿子隐瞒,这是正直的。
”提倡“仁”“孝”精神的儒家思想最为符合人们内心的理念,“亲亲相隐”制度也最为符合人自然的天性,是人的本能选择。
在当时看来,儿子告发父母,臣子告发君主是有悖伦理道德的,故此该制度获得国家以及民众的普遍支持。
更是让这一制度延续了数千年。
孔子儒家思想当然,亲亲相隐并非毫无限制,在古代,对于叛国等十分恶劣的犯罪同样不适用亲亲相隐制度。
02【“亲亲相隐”制度历史沿革】“亲亲相隐”制度在不同时期的表现也截然不同,在西周时期,亲亲相隐制度就已经统治者所接受。
在秦朝时期的法律中“亲亲相隐”开始有所体现,但并未正式规定。
秦简《法律答问》中规定:“贼杀伤、盗它人为'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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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华商》【摘要】亲属相容隐是我国古代社会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本文简要介绍了该制度的基本内容,分析其合理因素及由当时的历史条件所决定的局限性,并由此提出了传统的亲属相容隐制度对我国现代法制建设的几点启示。【关键词】亲属相容隐;合理因素;局限;启示 亲属相容隐是我国古代社会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指法律所规定的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亲属之间,有罪应当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此类容隐行为,法律在一般情况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制度。该制度贯穿我国封建社会二千余年,成为丰富多彩的封建法律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那么,该制度的合理性及价值何在,其对于我国现代法制建设有哪些启示呢?本文将给予简要的评析。一.中国古代亲属相容隐制度的基本内容唐代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鼎盛时期,《唐律疏议》关于亲属相容隐制度的规定颇具代表性。《唐律疏议》首先在“名例律”中规定了亲属相容隐的总原则:“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卑为主隐,皆勿论,即漏露其事摘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这个总原则包括四点含义:第一,同居共财之亲属,不论有服无服,均可相互隐匿犯罪,甚至部曲奴卑与主人的依附关系也视为某种拟制亲属关系,可以容隐;第二,尊长与卑幼负有相互容隐的双向义务;第三,不同居共财的亲属,只要在五服图中大功以上也可以容隐,如堂兄弟、堂姊妹、出嫁之姑、侄女、子妇、侄妇、孙等;第四,不同居的小功以下亲属(包括缌麻及无服亲)隐匿者,减原罪三等而轻罚之,也可以说有“半容隐权”。为保证亲属相容隐制度的实施,《唐律疏议》还规定审官不得逼令亲属作证,其规定:“其于律得相容隐者……皆不得令其为证,违者减罪人罪三等。”并且审问官要受罚。当然,所有隐匿的犯罪只能是一般性犯罪,若该罪行危及王权及封建统治秩序,便不可容隐。《唐律疏议》规定:“若(亲属)犯谋叛以上,不用此律(容隐律)”,因为“谋反、大逆及谋叛以上,皆为不臣,故子孙虽告亦无罪,约坐同(自)首论。”可见,谋叛以上国事重罪不得隐匿。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唐律疏议》对于亲属相容隐制度作出了非常明确细致的规定,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容隐规范体系。二.中国古代亲属相容隐制度的合理因素亲属相容隐制度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存在两千余年并占有重要的地位,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一) 亲属相容隐制度体现了统治权对人性的顺从和让步,很好的解决了法律与道德的冲突问题人们自古注重亲情,当某人触犯法律要被处以刑罚时,其亲属出于亲情的考虑,多数会抵触法律而隐瞒其犯罪事实。但是人类这一基于本性和亲情的做法却与国家的刑罚权相抵触,人们陷入“忠孝不能两全”的两难境地:是服从国家利益还是顺乎亲情的牵引?在中国古代,封建统治者的理念是将法律与道德融合。其做法是儒法合流,礼教入律,将法律深深烙上道德的印迹。基于此,封建统治者在法律中确立亲属相容隐制度,为亲属容隐犯罪的行为合法化,将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要求,既能维护亲情、孝道、人性,又能协调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既维护了封建的礼教纲常,也保证了法律的有效实施。(二)亲属相容隐制体现了法律注重现实可行性的设计理念“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实现有赖于人们的遵守与服从。因此,立法者必须考虑其所制定的法律是否会得到大众的一体的遵守,即法律的现实可行性问题。若要获得大众的遵守,那么法律只应要求人们为其可为之事,而不能期待人们去完成其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在现实生活中,举报、揭发亲属犯罪的情况极少发生,罪犯的亲属往往借口“不知道案件真实情况”来规避作证的义务。封建统治者顺应民情,设立亲属容隐制度,免去为犯罪亲属作证的义务,正是注重法律现实可行性的表现。(三)亲属相容隐制度符合效益原则自从波斯纳的经济分析法学引入“效益”这一概念以来,它已经被广泛地用于法学理论的研究之中,效益也成为法律的价值之一,在不与法的根本价值(如公平、正义、自由)相冲突的前提下,最理想的状态是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收益或最优法案,这就涉及到法律资源配置的效益问题。中国古代亲属相容隐制度恰恰体现了法律义务的效益性设定,关于这一点,已有学者进行了论述,他认为这种效益既包括物质效益,也涵盖精神效益。假如父亲犯了罪,儿子知道其犯罪情节,司法机关要求儿子提供有关证据,儿子被迫提供了证据,且父亲也受到了制裁,其成本如下:(1)父亲受到的惩罚,(2)父亲的精神痛苦,对儿子怨恨、仇恨,(3)儿子对父亲的深深忏悔及良心谴责所带来的精神痛苦,(4)父子关系处于尴尬状态,他们将难以共同生活,(5)基于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殊利害关系,儿子的许多证言及提供的其他证据将不被采用导致的劳动浪费,(6)司法机关为辨别儿子证据的真伪而发生的调查、鉴别费用(该费用因父子关系将大大增加)。显然,在亲属相容隐制度下,上述成本都是可以避免的,只是增加了司法机关通过别种途径获取证据证明父亲有罪的开支,而这种开支比上述成本的开支要少得多。由此看来,亲亲相隐的义务设定符合效益最大化这一原则的要求,亲属相容隐制度从效益角度分析具有极大价值。(四)亲属相容隐制度可以防止过分的司法专横和株连,有效维护社会秩序与安全
浅析中国古代亲属相容隐制度田媛媛(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0)55《华商》亲属相容隐制度规定亲属间相互隐瞒犯罪的义务,可以避免拘传亲属、拷讯亲属,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株连,防止司法滥刑。这其中所包含的融融温情培育和增进了家庭的和睦与稳定,一个个家庭的和睦稳定则意味着社会的和平与稳定、国家的安全与秩序,意味着稳固的封建统治模式。三.中国古代亲属相容隐制度的局限性任何制度的存在都受当时的历史、政治、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亲属相容隐制度存在于我国古代封建社会,必然带有封建制度的弊端。笔者认为,亲属相隐制度的局限性主要有以下几点:(一)缺乏平等思想中国的封建社会一直是身份等级森严的集权专制社会,统治者在确立亲属相容隐制度时也将其建立于特定身份者之间,特别强调身份的等级差别。例如,父告子,可以无罪或虽成立犯罪却可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而子告父却属于“十恶”中之“不孝”罪,罪致极刑。唐之后虽确立双向容隐,但法律赋予尊长者及卑幼者的义务大小一直不同,并且依“爱有差等”确定对越近的亲属隐匿义务越重,对越远的亲属隐匿义务越轻。身份等级的严格划分成为亲属相容隐制度的首要特征,在其中找不到平等思想的痕迹。(二)制度定位上的义务本位主义综观亲属相容隐制度的发展历程,亲属相容隐是作为一项法律义务存在的。换言之,亲属容隐制规定的是容隐义务,而非容隐权,因为对该制度的保障是通过对不容隐行为给予刑事制裁的方式实现的,而不是以对权利享有者的维护和保障为出发点的。当然我国封建法律思想的义务本位主义是极其普遍的,并非为亲属容隐制所独有,这是由当时特定的经济、政治、思想、文化水平所决定的。梁治平先生认为:中国古代的“礼法”文化没有“权利”观念得以形成的社会背景和价值基础。所以,亲属相容隐制度在设计理念中不存在“权利”的概念,其制度定位上的义务本位主义在当时而言也是具有相对合理性的。(三)尊卑伦常礼教永远是首位我国封建社会法律的指导思想是“君为臣纲,父为臣纲,夫为妻纲”。封建统治者设立亲属相容隐制度是为了维护封建伦常关系,明确尊长与卑幼间的不平等地位,明确卑幼对尊长承担的法定义务,进而维护其封建专制统治。当人类亲情与其统治利益相冲突时,统治者的选择永远都是其伦常统治秩序,而人类亲情则被毫不犹豫地牺牲掉了。这不仅表现在各朝代对于谋反、谋大逆、谋叛等国事重罪完全禁止隐匿,而且在其他普通罪名也有类似表现,如北魏律规定“母杀其父,子不得告,告者死”。依此规定,无论是自己的生母,还是继母,杀了亲生父亲,都不得告。如果是生母杀了生父,子不得告尚可理解,但如果继母杀了生父,子不能告则未免不近人情。《唐律》也有嫡、继母杀其所生庶母不得告之规定。这种规定也是非常冷血的,本来就血缘亲疏而论,生母最近,嫡、继母只是伦理上的母亲,她们杀生母,许子告状才合亲情,但此时尊卑伦常压倒了亲情,对人性的尊重让位于身份等级的划分。四.亲属容隐制度对我国现代法制建设的启示封建社会灭亡之后,古代的亲属容隐制度完全从我国法律制度中消失了,但其所蕴涵的精神能否为我国现代法制建设借鉴呢?根据前文对该制度价值及局限性的分析,笔者认为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但根据“亲属相容隐”的原则和精神,笔者认为应补充规定亲属除外,即赋予亲属“拒绝作证权”。当然该“亲属”的范围必须明确规定,由于我国现行刑法、刑诉法已赋予“近亲属”在实体和程序上一定的法律地位,故可以规定“亲属”的范围为“近亲属”,即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而摒弃古代按亲等计算的方法。(二)变义务为权利,正式确立近亲属的容隐权和拒绝作证权古代的亲属相容隐是一种法律义务,而现代社会民主权利意识已深入人心,如果再将容隐规定为义务,告发有罪的近亲属要受到刑事制裁未免让人觉得十分荒谬。但是若将其规定为近亲属享有的一项权利,则可以充分体现对人们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近亲属的犯罪行为,可视为其主动放弃容隐权,这样才符合现代法学理念。(三)取消不平等规定,摒弃“家长权”及“孝悌”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男与女、长辈与晚辈应享有平等的容隐权,其行使容隐权的法律后果也相同,不应存在亲疏有别、身份等级差距及性别歧视的情况。(四)规定“近亲属容隐权”的限制性条款为了在保障个人权利的同时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必须对“近亲属容隐权”加以限制:1.近亲属的容隐行为只能是不作为,最为典型的是拒绝作证权,而提供隐藏处所、提供财物帮助犯罪人逃匿或作伪证包庇犯罪人等则属于积极行为,不属于容隐权范围,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考虑其为犯罪人的近亲属,可以从轻或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以和“容隐权”相衔接。2.对于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如政治性犯罪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已造成巨大损失,严重危及国家安全及群众利益的犯罪(至于具体罪名及损失的认定,立法机关及司法机关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允许容隐,此时近亲属的容隐行为应视为犯罪,但可从轻或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如刑法第311条规定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就是对“拒绝作证权”的限制。我国虽无“拒绝作证权”的规定,但该条考虑到间谍犯罪行为的严重性而特别强调公民提供证据的义务对权利加以限制,是合理的。以上是笔者对中国古代亲属相容隐制度的浅显的认识和几点不成熟的思考,目前我国法律中尚没有有关亲属相容隐的明确规定,还处于制度设计阶段,有待于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
推动整个高新产业的发展,促进社会进步。高科技企业未来的竞争是技术的竞争,更重要的是制度的竞争或者说是企业能否使好制度付诸行动能力的竞争,高科技企业应该创造一切有利条件促进制度创新。【参考文献】[1] 刘青松.企业制度创新与企业成长[J]. 管理视角,2007(17).[2] 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1994.[3] 殷志平.民营高科技企业发展中的瓶颈与对策[J]. 科技和产业,2007.【作者简介】李涛(1984— ),男,江苏省宿迁人,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2007级国民经济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国民经济运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