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合集下载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婚姻习俗与婚姻家庭观念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婚姻习俗与婚姻家庭观念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婚姻习俗与婚姻家庭观念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及婚姻习俗一直是世人关注的热门话题。

在古代中国,婚姻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事情,它不仅关系到个人的幸福,也涉及到家族的延续。

本文将以介绍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婚姻习俗以及婚姻家庭观念为主要内容进行阐述。

一、婚姻制度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主要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基本原则。

传统上,婚姻是由家长和媒婆等媒介人物进行牵线搭桥的。

父母的意愿通常是决定孩子的婚姻对象的首要因素,他们会为子女选择一个合适的婚姻对象,通常以家庭出身、经济状况、婚姻条件等为考虑因素。

然后,媒婆或媒人负责去对方家庭做联络,商量婚姻事宜。

最后,在严格的家族制度下,婚姻是由双方父母的最终决定,子女往往没有话语权。

二、婚姻习俗中国古代的婚姻习俗千姿百态,令人叹为观止。

在婚姻仪式上,有一些常见的习俗。

首先是聘礼,即男方给女方家庭的财物,其目的是显示男方的诚意和经济实力。

其次是婚礼,一般是在官方的洞房酒席上举行,家族亲友聚集在一起,观看新婚夫妇行礼,并祝福他们的美好未来。

最后是迎亲,即男方的家人前往女方家庭接新娘返回男方家。

迎亲过程庄重而隆重,新娘经过一系列的传统仪式后,被带回男方的家庭,开始新的生活。

另外,中国古代的婚姻习俗还包括许多民间的传统习俗。

例如,新娘出嫁前要进行一个洞房的仪式,用以驱除邪灵和带来好运。

新婚夫妇在进入洞房时,要用红布围住,以防止不幸的力量进入。

此外,在丰富多样的婚礼游戏和娱乐中,众多的亲友会参与其中,在欢声笑语中共同庆祝这个美好的时刻。

三、婚姻家庭观念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观念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

在儒家思想中,婚姻被视为一种道德义务,夫妻关系是建立在忠诚、孝顺和亲密关系的基础上的。

儒家思想强调男女双方应该尊重传统价值观念,维护家族的利益,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个体之间的事情,更是一种责任和义务。

因此,男方负责养家糊口以及传宗接代,女方则负责家庭的琐事、照料子女等。

在这种观念下,家庭稳定和家族的延续显得尤为重要。

古代妻妾制度

古代妻妾制度

古代妻妾制度古代妻妾制度在古代中国,婚姻制度采用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这种制度下,一个男人只能有一个正妻,但可以有多位妾室。

以下是对古代妻妾制度的一些主要方面的概述。

一、一夫一妻多妾制在古代中国,婚姻制度以一夫一妻多妾为核心。

一个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即正妻,而可以有多位妾室。

正妻在家庭中拥有崇高的地位,是男主人的正式配偶,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荣誉。

而妾室则处于次要地位,是男主人非正式的配偶。

二、三妻四妾比喻古代中国有“三妻四妾”的说法,用来形容一个男人有多个妻子和妾室的情况。

这个说法并不代表每个男人都必须有多个妻子和妾室,而是用来形容那些拥有多个配偶的人。

正妻通常是一个家庭中的主妇,而妾室则是她的辅助者。

三、纳妾规定古代中国对于纳妾的规定非常严格。

首先,只有男子才能纳妾,女子不能有多个丈夫。

其次,纳妾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例如,只有正妻无子或死亡后,男人才可以纳妾。

此外,纳妾必须经过父母或其他长辈的同意,并举行正式的仪式。

四、纳妾数量古代中国对于纳妾的数量没有明确的规定。

一般来说,纳妾的数量取决于男子的财富和社会地位。

一些富有的男子可以纳很多妾室,而贫穷的男子则可能无法纳妾。

但是,如果一个男子过于沉迷于女色,会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

五、个别君主多妻情况在古代中国的历史上,个别君主有多个妻子的情况并不罕见。

例如,商纣王有多个妻子,周幽王也有多个妻子。

这些君主的多个妻子之间往往会发生争宠和权力斗争的情况,对于朝政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但是,这种情况并不代表整个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都是一夫多妻制。

总的来说,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以一夫一妻多妾为核心,严格规定了纳妾的条件和程序。

虽然个别君主有多个妻子的情况存在,但这并不能代表整个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都是一夫多妻制。

中国古代的婚姻与家庭制度

中国古代的婚姻与家庭制度

中国古代的婚姻与家庭制度一、封建等级社会下的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在中国古代的封建等级社会中,婚姻制度是严格约束的,受到了传统礼教和等级制度的限制。

婚姻被视为家族之间联姻亲和的方法,具有经济和政治的目的。

1. 多元婚姻制度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存在着多元化的特点。

除了一夫一妻制外,还有一夫多妻制和一妻多夫制。

一夫多妻制在贵族和富裕阶层中较为常见,而一妻多夫制则相对较少。

2. 父权婚姻制度父权婚姻制度是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核心。

按照这一制度,女性必须服从父亲的安排和选择。

亲家政策经常被用来维持社会地位和政治联盟。

二、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特点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具有以下特点,这些特点反映了当时社会和文化的特征。

1. 婚姻有明确的规范在中国古代,婚姻制度有着明确的规范和程序。

例如,男女双方的姻亲要在婚事上达成共识,进行媒人的介绍,经过一定的筹备和准备后举行婚礼。

2. 婚姻有严格的等级制度根据中国古代的等级制度,婚姻也受到了等级的影响。

在封建社会中,一般只能进行近亲结婚,贵族和富裕阶层的成员通常只能与同等社会地位的人结婚。

3. 家族利益至上在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中,家族的利益往往被置于个人意愿之上。

婚姻往往是通过家族的安排和决定来实现,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巩固家族的地位和利益。

4. 男尊女卑的价值观念中国古代社会普遍存在着男尊女卑的价值观念,婚姻制度也受到了这种观念的影响。

女性在婚姻中往往处于从属地位,需要服从丈夫和家族的安排。

三、中国古代家庭制度的特点1. 多代同堂中国古代家庭制度以多代同堂的形式为主。

家庭成员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和其他亲属分别居住在一个屋檐下,共同生活。

2. 男权制度在中国古代的家庭制度中,男子通常是家庭的主要管理者和决策者。

他们拥有家族财产的继承权,并在家庭中享有更高的社会地位。

3. 家族观念的重要性中国古代家庭制度中,家族观念非常重要。

家族是中国社会的基本单位,重视家族的延续和贡献。

维持家族的尊严和权威对于每个家庭成员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古代的婚姻制度

古代的婚姻制度

古代的婚姻制度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受到古代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在古代,婚姻不仅是男女之间的个人结合,更是家族之间的联姻和政治上的联盟。

因此,古代的婚姻制度具有强烈的政治和经济色彩。

一、婚姻程序古代的婚姻程序一般包括提亲、送礼、迎娶等几个环节。

提亲是婚姻的第一步,由男方家向女方家提出,并送上一定的聘礼。

聘礼的种类和数量因时代和地区而异,但一般都是贵重的物品或者货币。

送礼是男方家在提亲成功后,向女方家送上一份厚重的礼物,以表示对女方家的尊重和感谢。

迎娶则是男方家在准备好婚礼后,前往女方家将新娘迎娶回家。

二、婚姻制度1.包办婚姻在古代社会中,包办婚姻是一种普遍的婚姻制度。

父母会为子女选择合适的配偶,并由双方家长商议婚期和彩礼等事宜。

这种婚姻制度下,男女双方缺乏自主权和选择权,往往是由家长们决定他们的婚姻大事。

这种制度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年轻人的自由和权利。

1.纳妾制度在古代社会中,纳妾是一种普遍的婚姻制度。

男性可以合法地娶妾,而女性则只能从一而终。

这种制度下,女性没有权利和地位,只能被动地接受丈夫的安排。

此外,妾室的存在也导致了家庭内部的矛盾和纷争,给女性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和不幸。

1.婚姻等级制度古代社会中存在一种婚姻等级制度,即不同等级的人只能与同等级的人结婚。

这种制度限制了人们的自由和权利,使得不同等级之间的人无法自由地结合在一起。

此外,这种制度也加剧了社会的不平等和分化。

三、古代婚姻制度的评价古代的婚姻制度具有强烈的政治和经济色彩,是一种以家族利益为重的婚姻制度。

这种制度限制了年轻人的自由和权利,使得他们无法自主地选择自己的婚姻伴侣。

同时,这种制度也加剧了社会的不平等和分化,使得不同等级之间的人无法自由地结合在一起。

因此,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种不公正、不平等的社会制度。

然而,古代的婚姻制度也有其历史和文化价值。

它反映了古代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特点,是中国古代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中国古代婚姻制度是指封建社会时期的婚姻法律和风俗习惯。

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可以追溯到五千年前的古代氏族社会,但在秦汉以前的封建社会中,婚姻制度主要采用部落联姻的方式。

在封建社会中,婚姻是非常重要的社会关系,涉及到家族和社会的利益。

婚姻制度主要包括婚姻法律和婚姻习俗。

婚姻法律规定了婚姻的合法性、禁止近亲婚姻、离婚等法律规定。

婚姻习俗则指的是婚礼的仪式和婚姻生活中的风俗习惯。

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中,男方通常是娶妻方,女方则是嫁入男方的家庭。

婚姻通常是由父母或长辈安排的,而不是由双方自由选择。

这种婚姻制度被称为包办婚姻。

在包办婚姻中,双方的家庭通过媒人的介绍来商定婚姻的事宜。

这种制度通常是为了维护家族的名誉和利益。

此外,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还有一种重要的形式,即联姻制。

这是指通过婚姻联姻两个家族或政治集团的关系。

联姻是一种政治手段,可以用来巩固势力、争取盟友或建立外交关系。

在联姻中,通常是统治者或贵族之间进行的,通过婚姻将两个家族紧密联系起来,共同维护利益和权力。

除了包办婚姻和联姻,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还包括其他一些特殊形式。

比如,封建社会中有一种称为妻兄弟婚的形式,在这种婚姻中,一位男性娶了他已故兄弟的妻子。

这种婚姻形式主要是为了保障妻子的生活和身份地位。

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还存在着一些限制,比如禁止近亲婚姻。

古代中国普遍禁止直系亲属之间的婚姻,比如父女、母子、姐弟等。

这是为了避免近亲繁衍所导致的遗传疾病和家族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

总体来说,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是基于封建社会的家族利益和社会秩序的需要而建立的。

虽然这些制度不同于当代婚姻制度,但它们在中国社会和文化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国的古代婚姻制度

中国的古代婚姻制度

中国的古代婚姻制度中国的古代婚姻制度历史悠久且丰富多样。

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具有独特的特点和规定,包括婚姻的形式、婚姻的意义、婚姻的礼仪等方面的内容。

本文将介绍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古代婚姻的形式古代中国的婚姻形式主要包括嫁与娶两种,其中嫁指女子嫁入男方家庭,娶则是男子娶妻成家。

嫁与娶都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周密安排和各种正式的仪式。

以嫁为例,一般来说,女子要通过父母或其他家族成员的协商决定婚事,然后进行彩礼的交换,最后在举行婚礼后女子嫁入男方家庭。

这一过程注重礼仪的规定和遵守,体现了当时社会的尊重和礼让。

二、婚姻的意义在古代中国,婚姻被视为一种社会关系的建立和家族传承的重要手段。

婚姻的意义在于延续家族血脉、繁衍后代、巩固家族地位和维护家族荣誉。

古代中国注重血脉传承,男子需要继承家业并生育后代,女子则承担传宗接代的重任。

因此,对于古代中国人来说,婚姻是家族生命力的延续和发展的重要方式。

三、婚姻的礼仪古代中国的婚姻礼仪复杂而庄重,分为订婚和婚礼两个阶段。

订婚是正式确定婚姻关系,并签订婚约的过程。

而婚礼则是婚姻正式举行的仪式,通常包括迎亲、祭拜祖先、交换婚礼以及新娘进入新家等环节。

在婚礼中,男方家庭需要准备鞭炮、红布、花轿等水火不容的祥瑞物品,以示对新娘的敬重和欢迎。

而女方家庭则准备嫁妆和其他婚礼必备品,以示对新娘的祝福和送别。

四、古代婚姻的限制与责任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中有一些限制,例如同姓者不得通婚,堂兄弟堂姐妹之间也禁止成婚等。

这些限制反映了古代中国人对于宗族规模和族谱传承的重视。

此外,古代婚姻还强调了夫妻之间的责任和义务。

男方需要承担维持家族生计和保护妻子的责任,而女方则需要尊重丈夫的地位和履行母妇之道。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在形式、意义、礼仪、限制和责任等方面都具备其独特的特点。

婚姻作为家族延续的重要手段,在古代中国社会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尽管随着时代的变迁,婚姻制度也发生了一些改变,但这些古代婚姻的影响和痕迹仍然深深地根植在中国的文化中。

中国古代的婚姻及婚姻制度

中国古代的婚姻及婚姻制度

中国古代的婚姻及婚姻制度首先,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婚”,另一种是“买卖婚”。

在“合婚”中,婚姻是由双方家庭协商决定的,一般以父母或其他亲属代表双方进行。

而在“买卖婚”中,婚姻是通过物质的交换来达成的,一般是男方家庭给女方家庭一定的财货来交换女方的婚配权利。

其次,古代中国的婚姻参与者主要有三个角色,即男方、女方和父母。

男方在婚姻中扮演着主导角色,他们有权选择妻子,并且负责家庭的经济和生活。

女方在婚姻中地位相对较低,以从属地位存在,需要服从丈夫和夫家的安排和管理。

父母则扮演着重要的媒人和协商者的角色,他们有权决定子女的婚姻对象,并且负责婚礼的筹备和进行。

古代中国的婚姻制约条件也比较严格,主要包括经济条件、社会地位和家族关系。

首先是经济条件,在古代社会中,男方需要有一定的财产和经济基础,才能够承担婚姻的责任和家庭的生活。

再者是社会地位,男方需要具备一定的社会声誉和地位,以便提升自己和家族的社会地位。

最后是家族关系,古代中国非常注重家族的血统传承,所以婚姻关系必须符合家族的利益,以维护家族的血脉传承。

古代中国的婚姻仪式也是非常注重的,以及具有丰富独特的传统习俗。

婚姻仪式一般包括聘礼、过礼和婚礼三个阶段。

聘礼是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赠送的礼品,表示对女方的负责和尊重。

过礼是女方正式离开家庭并进入男方家庭的仪式,通常需要进行一系列祭祀和宴请。

婚礼则是男方和女方正式成婚的仪式,有时候还需要进行一些象征意义的仪式,如敬茶等,以表示双方的互相尊重和责任关系。

总之,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个非常复杂而严格的体系,其通过家庭的安排和协商来保证婚姻的稳定和家族的延续。

尽管在古代婚姻中男方的地位相对较高,女方的地位相对较低,但是婚姻制度也承载着社会和家族的观念和意义,尊重和维护着传统的家族价值观。

中国古代婚姻与家庭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婚姻与家庭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婚姻与家庭制度的演变引言:婚姻与家庭制度是一个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它在长期的历史变迁中不断演变,并受到种种因素的影响。

中国古代婚姻与家庭制度的演变,经历了远古时期的原始婚姻制度、周代的宗法婚姻制度、秦汉时期的均田制婚姻制度、唐宋时期的封建婚姻制度等不同的阶段。

本文将从这些不同的阶段入手,详细探讨中国古代婚姻与家庭制度的演变。

一、远古时期的原始婚姻制度在远古时期的中国社会,人们生活在原始社会的阶段。

这个时期,婚姻制度还十分原始,常常以部落和氏族为单位,通过原始的婚姻方式进行联姻,以达到巩固族群和部落的力量。

1. 单配制度在这个时期,由于氏族的力量主导社会,婚姻制度采用的是一夫一妻的单配制度。

即一个男性只能与一个女性结合,不允许同时娶妻或纳妾。

这是因为当时的社会力量相对较小,需要通过这种方式来确保资源的适度分配。

2. 母系氏族制度在远古时期,婚姻制度还常常与氏族制度相结合,以母系氏族制度为主。

这意味着家族的血缘关系主要通过母亲而确定,婚姻中女性地位相对较高,而男性则以娶妻的方式来加入女性的氏族。

3. 宗法婚姻制度的形成在后期的远古时期,由于人口的增长和资源的竞争加剧,氏族之间的联系难以维持。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宗法婚姻制度逐渐形成。

这个制度通过以男性的姓氏为血统传承的基础,确立了父系氏族的地位,同时也限制了婚配的自由。

二、周代的宗法婚姻制度周代是中国古代历史上重要的一个时期,宗法婚姻制度在这个时期达到了高度发展。

1. 宗法婚姻的特点在周代,宗法婚姻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男性的婚姻自由权受到限制,需要遵循社会的阶层和等级规定;其次,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得到进一步的低下,从此被视为男性的附属品;第三,婚姻成为一种政治手段,用于巩固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2. 周公制定的婚姻制度周公制定的婚姻制度规定,王室成员和贵族只能娶亲族之间的女性,这种婚姻制度被称为姻亲制。

通过这种制度,周王朝对贵族家族的控制得以进一步加强,同时也确保了贵族之间的联系和亲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第一节婚姻的意义《昏义》:“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

”婚姻的目的只在于宗族的延续及祖先的祭祀。

完全是以家族为中心,不是个人的,也不是社会的。

孟子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

”《孟子·离娄上》。

无后,祖宗便将成为无祀之鬼了。

第二节婚姻的禁忌一族内婚同姓不婚是一个很久的传统禁忌,从周时即是如此,“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

”《礼记·大传》同姓不婚除了伦常的关系外,还有生物上的理由。

明清时凡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

对于同宗分别有服亲无服亲。

娶同宗无服亲者杖一百,若娶缌麻以上亲,则各以奸论,处刑自徒三年至绞、斩不等。

《清律例汇辑便览》注云:“同姓者重在同宗,如非同宗,当援情定罪,不必拘文。

”代表一般人对同姓为婚律的态度。

二姻亲姑表舅表姨表兄弟姐妹在唐时不禁为婚的,苏洵女嫁与舅父程睿之子。

陆游妻为舅父之女。

明清两代虽立有专条禁中表为婚,从表明上来观察似乎此种限制必甚严格,事实上并不如此。

清代明定条例:“其姑舅两姨姐妹为婚者听从民便。

”三娶亲属妻妾在她的丈夫生时而有犯奸的行为固须加重治罪,便是她的丈夫已死,也只能改嫁外姓,而不能与夫家亲属结婚,否则是要按其夫与后娶者的亲疏关系治罪的,即已成婚亦强制离异。

蒙古人有弟收兄嫂之俗,汉人、南人虽独在禁止之列,仍所在多有。

从明清两代遗留的案牍中我们可以晓得与兄弟之妻为婚虽为法律所不容,在民间,尤其是较为穷苦的人家,因经济的原因,却有此习惯。

袁枚判决书中所引黄发发的供词“在乡间恒有此习惯以免贫不能娶。

”可以代表一般的情形。

吕坤:至于兄收弟妻,弟收兄嫂,法当两绞,而乡村愚人乃以就和名色,公然嫁娶,甚至父母主婚,亲朋相贺,大可痛恨。

自今以始,但有旧日不知而犯法者,告示一出,即日离异改正,如瞒昧因循者许告到官,定问死罪不恕。

《民务》,《恶风十诫》第三节婚姻的缔结祖父母父母有绝对主婚权,子孙不敢违背,所以法律上的责任也由主婚人独负全责。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第四节妻的地位男女之别,男尊女卑,故以男为贵。

三从主义。

《礼记·郊特牲》: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

《礼记·内侧》:“男不言内,女不言外”。

似无不平,但所谓内,以事而言,指育婴、烹饪、浣洗、缝纫、及指挥仆丫鬟扫清洁一类的工作,其中包括妻对夫的服事。

在家无二主最高原则之下,女子便被排斥于家长之外,只有家中男系后裔才有做家长的资格。

清律规定妻改嫁不但不能携走夫之财产,即原存妆奁亦由夫家作主。

足以表现妻无财产所有权。

明清的法律,妇人犯罪除犯奸罪及死罪才收禁在监,其余杂犯无论轻重都不收监,而责斥本夫收管,可见夫的监护权是法律所承认的。

《汉书·宣帝纪》:“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很明显的是以妻与子孙同列,视为一类,夫与父母、祖父母为一类,分别办理。

明清更严,妻妾告夫与子孙告祖父母、父母同罪,杖一百徒三年,诬告者绞。

《清律例》,《干犯名义》:“名者名分之尊,义者恩义之重,子于父母,孙于祖父母,纵有过恶,义当容隐,乃竟告发其罪,是灭绝伦理矣,故着为干名犯义之首。

”《唐律疏义》二四,《斗讼》四;其妻虽非卑幼,义与期亲卑幼同,夫诬告妻须减所诬罪二等。

夫为妻纲,夫殴妻则采减刑主义。

明清律折伤以下勿论,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且须妻亲告始论。

妻殴夫但殴即成立殴罪,不问有伤无伤;夫殴妻则无伤不成立殴罪,明清时非折伤不论,且须妻亲告才构成殴伤罪,较唐、宋律尤为宽容。

《清律律》,妻妾殴夫:盖夫为妻纲,妻当从夫,妻殴夫则妻应坐罪,离合听可夫也。

夫殴妻至折伤,夫虽犯义绝而妻无自绝于夫之理,故必先审问夫妇俱愿乃听离异,如夫愿而妻不愿,妻原而夫不愿,皆不许离异也。

《驳案新编》:倪顾氏为倪玉之继妻,对待前妻之子倪四子极刻薄。

倪玉见四子棉袄破烂,欲将自己棉袄给穿,顾氏不许。

倪玉欲将四子交妹杨倪氏抚养,并给本营生,顾氏又不许,争吵相殴。

倪玉气忿莫释,自缢。

有司依妻妾逼夫致死律奏绞决。

上谕有云:“妇之于夫,犹臣之于君,子之于父,同列三纲,所关綦重。

律载人子违犯教令父母致自尽者皆处以立绞,岂妇人之于夫竟可从?今乃逼迫其夫致令自尽,此泼悍之妇尚可令其偷生人世乎?”《刑案汇览》:范日清买豆腐干三块回家,旋赴邻村饮酒。

其父范彩荣恰因缺少饭菜,令媳姚氏将腐干煮食。

今晚范日清回家,寻取豆腐干下酒。

姚氏回说已经为翁煮食;范日清骂姚氏做情,叫骂赶殴,醉后失跌,被桌角磕伤左眉;站起后用拳打伤姚氏左腿,又用扁挑打伤姚氏左肩甲,姚氏走避,范日清举挑向殴,姚氏情急,随手用擂茶木槌档格,击伤范日清额颅倒地,又垫伤左臀,殒命。

刑部依殴死夫律问拟斩决。

奉旨以虽属按律定拟,但范日清罪干不孝,姚氏并无不合,被夫叠殴,情急抵格,与无故干犯者不同。

范日清之死实孽由自作,姚氏从宽改为斩监候。

第五节夫家女子出嫁便是脱离父宗加入夫家的行为,她离开母家加入另一家族团体,以此为家,参加此单位的经济活动和宗教活动。

我们应注意守贞不从不但无过处,且特为礼法所奖励,但仍只能减罪一等,也可见法律上之重视伦纪过于是非了。

《续增刑案汇览》:岳叶氏之夫久出不归,伊翁岳来英欲将其嫁卖,叶氏不从,即夺其应分之地抵欠,又禁次子资助,使不能自存。

叶氏欲赴县控诉,岳来英心怀忿恨,轻生自尽。

法司以岳来英如此待媳不仁,实有乖父道。

该氏守贞不从亦与他事违犯不同,若将该氏照子孙违犯教令问拟,殊觉情轻法重,应于绞候例上量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第六节婚姻的解除一七出《大戴礼记》妇人七出: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女人天性本好说话,亲属的配偶来自各个不同的家庭,彼此之间本无情感,尤易引起口舌纷争,所以古人采取不许多说话的政策来安辑这大群女人)。

盗窃,为其反义也。

唐时无子跃居第一。

七出的条件除窃盗一项仅与个人的失德外,其他条件无一不与家族有关。

无子附有其他附带条件。

第一,无子被出是有年龄限制的,依据规定必妻五十以上无子,才受此条拘束。

第二,妻无子不妨以纳妾的方式来补救这缺陷,妻本身不能生育而又妒悍不许夫纳妾,才发生严重的问题,所以妒才是离婚条件,同时法律上又有妻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的规定,妾之子亦即妻之子,法律上原不要求必须妻本身有子。

第三,无子应出,若有三不去之一,也不致被出。

《家语》:有所取而无所归也,经三年之丧也,先贫后富也。

《清律辑注》:七出者,礼应去之也,三不去者,礼应留之也。

得姑舅之欢与否实为婚姻继续与否的先决条件,像《孔雀东南飞》:汉末建安中,庐江府小吏焦仲卿妻刘氏,为仲卿母所遣,自誓不嫁。

其家逼之,乃投水而死。

仲卿闻之,亦自缢于庭树。

时人伤之,为诗云尔。

“孔雀东南飞,五里一徘徊。

十三能织素,十四学裁衣,十五弹箜篌,十六诵诗书。

十七为君妇,心中常苦悲。

君既为府吏,守节情不移,贱妾留空房,相见常日稀。

鸡鸣入机织,夜夜不得息。

三日断五匹,大人故嫌迟。

非为织作迟,君家妇难为!妾不堪驱使,徒留无所施,便可白公姥,及时相遣归。

”府吏得闻之,堂上启阿母:“儿已薄禄相,幸复得此妇,结发同枕席,黄泉共为友。

共事二三年,始尔未为久,女行无偏斜,何意致不厚?”阿母谓府吏:“何乃太区区!此妇无礼节,举动自专由。

吾意久怀忿,汝岂得自由!东家有贤女,自名秦罗敷,可怜体无比,阿母为汝求。

便可速遣之,遣去慎莫留!”府吏长跪告:“伏惟启阿母,今若遣此妇,终老不复取!”阿母得闻之,槌床便大怒:“小子无所畏,何敢助妇语!吾已失恩义,会不相从许!”陆游与唐婉都是在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之下而夫妻生离的,《女诫》:夫虽云爱,舅姑云非,此所谓以义自破也。

婚姻之缔结既以父母之命为主,不曾考虑子的意志,则婚姻的解除,仍以父母的意志为主,无须考虑子的意志,自是合理,势所必然的。

七出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来无一条件是涉及夫妇本人的情爱及意志的。

《礼记》:妇顺者顺于舅姑,和于室人,而后当于夫。

二义绝七出之外,离婚的另一条件为义绝。

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非罪,及妻对夫的谋害罪而言。

七出为可以作为夫方要求离婚的条件,离不离,其权在于夫,而义绝则为当然离婚条件,有犯必须强制,其权在法律。

前者是单方面的,后者是双方面的。

三协离第六节妾自始自终是一夫一妻制。

诸候我二嫡。

古人说聘则为妻,奔则为妾,妾是买来的,根本不能行婚姻之记,不能具备婚姻的种种之礼,不能具备婚姻的种种仪式,断不能称此种结合为婚姻,而以夫的配偶目之。

妾以夫为君,为家长,欲称老爷,而不能以之为夫。

妾在家长家中实非家属中的一员。

她与家长的亲属根本不发生亲属关系,不能像妻一样随着丈夫的身分而获得亲属的身分,她与她们之间没有亲属的称谓。

他们以姨太太或姨娘称之,她只能像仆从一样称呼那些人主老太爷、老太太、老爷、太太或少爷、小姐,除非是好自己所生的子女,她才能直呼其名而有母子的关系。

她自己的父母、兄弟、姐妹是不能往来于家长之家的,他们之间根本不能成立亲戚的关系。

妾既为贱,君既为尊,所以家长与妾之间的不平等较夫妻之间更甚。

家长殴妾比殴妻罪更轻二等。

若妾殴詈家长,则处罪较妻殴詈重得多了。

《中国风俗史》姓氏从女而生,即古代帝王大抵从母得姓。

神农姓姜,黄帝姓姬,则以母姓不同之故耳。

无同姓异姓之别,尧二女嫁舜,皆同姓连婚是也。

一夫娶数妇,姐妹嫁于一夫,无嫡庶之分。

冠婚:男子二十而冠,女子十五而笄。

又命冠者之字。

成人后自称名,称人以字。

《礼记·昏义》:纳采、问名、纳吉、纳吉、纳征、请期。

《汉书》: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

欲人民繁息也。

汉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钱,唯贾人与奴婢倍算,今使五算,罪谪之也。

卷十九周时有官媒。

盖上古人只知有母,不知有父。

自伏羲定嫁娶之礼,以俪皮为聘,人始有夫妇。

有夫妇然后有父子,始与禽兽有殊。

婚期多于春日举行。

《周礼·地官》:“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

”周议婚时礼节。

《礼记·昏义》: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迎亲。

必夜行者,言迎阴气入家宜于夜。

夜,阴时也。

车服皆尚黑,黑亦阴,正与时相称。

与今代嫁娶之尚红者迥殊。

古箕踞出妻,生子不类亦妻,因口适或一枣栗而出妻。

《韩诗外传》:孟子之妻独居,踞。

孟子入户视之,白其母曰:“妇无礼,请去之。

”母曰:将上堂,声必扬;独入户,礼必下。

汝于燕私之处,入户不有声,令人踞而视之,是汝无礼?汝妇无礼?《汉书·王吉传》:“少时学问,居长安。

东家有大枣树垂吉庭。

吉妇取枣以啖吉。

吉后知之,乃去妇。

”古出妻礼节。

《礼·杂记》:诸候出夫人,夫人以至其国,以夫人之礼行。

返其嫁妆,是国君弃妻之礼节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