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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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妻妾制度

古代妻妾制度

古代妻妾制度古代妻妾制度在古代中国,婚姻制度采用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这种制度下,一个男人只能有一个正妻,但可以有多位妾室。

以下是对古代妻妾制度的一些主要方面的概述。

一、一夫一妻多妾制在古代中国,婚姻制度以一夫一妻多妾为核心。

一个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即正妻,而可以有多位妾室。

正妻在家庭中拥有崇高的地位,是男主人的正式配偶,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荣誉。

而妾室则处于次要地位,是男主人非正式的配偶。

二、三妻四妾比喻古代中国有“三妻四妾”的说法,用来形容一个男人有多个妻子和妾室的情况。

这个说法并不代表每个男人都必须有多个妻子和妾室,而是用来形容那些拥有多个配偶的人。

正妻通常是一个家庭中的主妇,而妾室则是她的辅助者。

三、纳妾规定古代中国对于纳妾的规定非常严格。

首先,只有男子才能纳妾,女子不能有多个丈夫。

其次,纳妾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例如,只有正妻无子或死亡后,男人才可以纳妾。

此外,纳妾必须经过父母或其他长辈的同意,并举行正式的仪式。

四、纳妾数量古代中国对于纳妾的数量没有明确的规定。

一般来说,纳妾的数量取决于男子的财富和社会地位。

一些富有的男子可以纳很多妾室,而贫穷的男子则可能无法纳妾。

但是,如果一个男子过于沉迷于女色,会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

五、个别君主多妻情况在古代中国的历史上,个别君主有多个妻子的情况并不罕见。

例如,商纣王有多个妻子,周幽王也有多个妻子。

这些君主的多个妻子之间往往会发生争宠和权力斗争的情况,对于朝政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但是,这种情况并不代表整个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都是一夫多妻制。

总的来说,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以一夫一妻多妾为核心,严格规定了纳妾的条件和程序。

虽然个别君主有多个妻子的情况存在,但这并不能代表整个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都是一夫多妻制。

中国古代的婚姻与家庭制度

中国古代的婚姻与家庭制度

中国古代的婚姻与家庭制度一、封建等级社会下的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在中国古代的封建等级社会中,婚姻制度是严格约束的,受到了传统礼教和等级制度的限制。

婚姻被视为家族之间联姻亲和的方法,具有经济和政治的目的。

1. 多元婚姻制度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存在着多元化的特点。

除了一夫一妻制外,还有一夫多妻制和一妻多夫制。

一夫多妻制在贵族和富裕阶层中较为常见,而一妻多夫制则相对较少。

2. 父权婚姻制度父权婚姻制度是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核心。

按照这一制度,女性必须服从父亲的安排和选择。

亲家政策经常被用来维持社会地位和政治联盟。

二、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特点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具有以下特点,这些特点反映了当时社会和文化的特征。

1. 婚姻有明确的规范在中国古代,婚姻制度有着明确的规范和程序。

例如,男女双方的姻亲要在婚事上达成共识,进行媒人的介绍,经过一定的筹备和准备后举行婚礼。

2. 婚姻有严格的等级制度根据中国古代的等级制度,婚姻也受到了等级的影响。

在封建社会中,一般只能进行近亲结婚,贵族和富裕阶层的成员通常只能与同等社会地位的人结婚。

3. 家族利益至上在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中,家族的利益往往被置于个人意愿之上。

婚姻往往是通过家族的安排和决定来实现,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巩固家族的地位和利益。

4. 男尊女卑的价值观念中国古代社会普遍存在着男尊女卑的价值观念,婚姻制度也受到了这种观念的影响。

女性在婚姻中往往处于从属地位,需要服从丈夫和家族的安排。

三、中国古代家庭制度的特点1. 多代同堂中国古代家庭制度以多代同堂的形式为主。

家庭成员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和其他亲属分别居住在一个屋檐下,共同生活。

2. 男权制度在中国古代的家庭制度中,男子通常是家庭的主要管理者和决策者。

他们拥有家族财产的继承权,并在家庭中享有更高的社会地位。

3. 家族观念的重要性中国古代家庭制度中,家族观念非常重要。

家族是中国社会的基本单位,重视家族的延续和贡献。

维持家族的尊严和权威对于每个家庭成员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古代的婚姻制度

古代的婚姻制度

古代的婚姻制度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受到古代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在古代,婚姻不仅是男女之间的个人结合,更是家族之间的联姻和政治上的联盟。

因此,古代的婚姻制度具有强烈的政治和经济色彩。

一、婚姻程序古代的婚姻程序一般包括提亲、送礼、迎娶等几个环节。

提亲是婚姻的第一步,由男方家向女方家提出,并送上一定的聘礼。

聘礼的种类和数量因时代和地区而异,但一般都是贵重的物品或者货币。

送礼是男方家在提亲成功后,向女方家送上一份厚重的礼物,以表示对女方家的尊重和感谢。

迎娶则是男方家在准备好婚礼后,前往女方家将新娘迎娶回家。

二、婚姻制度1.包办婚姻在古代社会中,包办婚姻是一种普遍的婚姻制度。

父母会为子女选择合适的配偶,并由双方家长商议婚期和彩礼等事宜。

这种婚姻制度下,男女双方缺乏自主权和选择权,往往是由家长们决定他们的婚姻大事。

这种制度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年轻人的自由和权利。

1.纳妾制度在古代社会中,纳妾是一种普遍的婚姻制度。

男性可以合法地娶妾,而女性则只能从一而终。

这种制度下,女性没有权利和地位,只能被动地接受丈夫的安排。

此外,妾室的存在也导致了家庭内部的矛盾和纷争,给女性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和不幸。

1.婚姻等级制度古代社会中存在一种婚姻等级制度,即不同等级的人只能与同等级的人结婚。

这种制度限制了人们的自由和权利,使得不同等级之间的人无法自由地结合在一起。

此外,这种制度也加剧了社会的不平等和分化。

三、古代婚姻制度的评价古代的婚姻制度具有强烈的政治和经济色彩,是一种以家族利益为重的婚姻制度。

这种制度限制了年轻人的自由和权利,使得他们无法自主地选择自己的婚姻伴侣。

同时,这种制度也加剧了社会的不平等和分化,使得不同等级之间的人无法自由地结合在一起。

因此,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种不公正、不平等的社会制度。

然而,古代的婚姻制度也有其历史和文化价值。

它反映了古代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特点,是中国古代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历史的婚姻制度

中国历史的婚姻制度

中国历史的婚姻制度
中国历史上的婚姻制度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变化的,包括男女婚
龄限制、婚姻习俗、婚礼形式、夫妻权利和义务等方面。

以下是中国历史
中的几个重要时期婚姻制度的概述:
1.古代婚姻制度。

在古代的中国,婚姻制度十分严格。

男女婚龄都有具体规定,男子在20岁时即可成婚,女子则要等到15岁。

父母往往会安排婚姻的事宜,而
婚姻交易也十分普遍。

一般来说,嫁妆是由女方家庭提供的。

2.唐代婚姻制度。

唐代是中国婚姻制度变革的一个重要时期。

在唐代,男女可以自由选
择婚姻对象,也可以自由离婚。

此外,唐代的婚礼形式也开始变得更加隆重,红纱、喜糖等婚礼习俗开始盛行。

3.明清婚姻制度。

在明清时期,中国的婚姻制度开始遭受限制。

一方面,儒家思想对婚
姻制度的影响越来越大,女性的地位开始下降;另一方面,社会地位显赫
的人则开始重视婚姻的政治和经济目的。

此外,明清时期对婚姻的法律管
制也越来越严格。

4.现代婚姻制度。

在20世纪初的中国,婚姻制度开始受到西方文化的影响。

1920年代,中国开始推行包办婚姻的禁止,并且制定了一系列的婚姻法律。

此外,在
女性地位的提高和社会权益的保障下,中国的婚姻制度也逐步发生了变革。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中国古代婚姻制度是指封建社会时期的婚姻法律和风俗习惯。

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可以追溯到五千年前的古代氏族社会,但在秦汉以前的封建社会中,婚姻制度主要采用部落联姻的方式。

在封建社会中,婚姻是非常重要的社会关系,涉及到家族和社会的利益。

婚姻制度主要包括婚姻法律和婚姻习俗。

婚姻法律规定了婚姻的合法性、禁止近亲婚姻、离婚等法律规定。

婚姻习俗则指的是婚礼的仪式和婚姻生活中的风俗习惯。

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中,男方通常是娶妻方,女方则是嫁入男方的家庭。

婚姻通常是由父母或长辈安排的,而不是由双方自由选择。

这种婚姻制度被称为包办婚姻。

在包办婚姻中,双方的家庭通过媒人的介绍来商定婚姻的事宜。

这种制度通常是为了维护家族的名誉和利益。

此外,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还有一种重要的形式,即联姻制。

这是指通过婚姻联姻两个家族或政治集团的关系。

联姻是一种政治手段,可以用来巩固势力、争取盟友或建立外交关系。

在联姻中,通常是统治者或贵族之间进行的,通过婚姻将两个家族紧密联系起来,共同维护利益和权力。

除了包办婚姻和联姻,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还包括其他一些特殊形式。

比如,封建社会中有一种称为妻兄弟婚的形式,在这种婚姻中,一位男性娶了他已故兄弟的妻子。

这种婚姻形式主要是为了保障妻子的生活和身份地位。

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还存在着一些限制,比如禁止近亲婚姻。

古代中国普遍禁止直系亲属之间的婚姻,比如父女、母子、姐弟等。

这是为了避免近亲繁衍所导致的遗传疾病和家族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

总体来说,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是基于封建社会的家族利益和社会秩序的需要而建立的。

虽然这些制度不同于当代婚姻制度,但它们在中国社会和文化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论中国古代的婚姻文化

论中国古代的婚姻文化

论中国古代的婚姻文化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文化丰富的国家,而婚姻文化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中国古代的婚姻文化与现代的婚姻文化有着很大的不同,这种不同体现了不同的时代背景和文化传承。

本文将从婚姻制度、婚姻习俗、婚姻观念三方面来论述中国古代的婚姻文化。

一、婚姻制度中国古代婚姻制度有明显的父权制特征,男性在婚姻中拥有绝对的优势地位。

在传统的家庭观念中,女性应当服从男性的支配。

因此,在婚姻制度中,女性只有在丈夫和家庭前途上做出最大的牺牲。

除此之外,中国古代还存在着早婚、晚婚以及门当户对等等约束因素。

婚龄、资产、身份等都成为影响婚姻匹配的因素。

在古代,婚姻往往是由父母之间进行商议,女性没有选择自己伴侣的权利。

相亲是传统的婚姻方式,而且是由家人带着介绍人来完成的,女性在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男性则几乎拥有所有权。

这种婚姻制度并不平等,严重影响了妇女的人格尊严和社会地位,同时,也不利于两性平等。

二、婚姻习俗中国的婚姻习俗极为繁多,传统的习俗有“嫁妆”、“梳头”、“入洞房”等等。

其中,“嫁妆”是指女方嫁娶时出的财产或物品,这是家族传承和父母教育女儿的体现。

除此之外,婚礼流程也应有尽有。

“请红娘”是婚礼中的重要一环,红娘一般是媒婆或熟悉家庭情况的人,她在婚礼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

又如,婚礼上的拜堂、过门、喜酒等细节在传统文化中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婚姻观念中国古代的婚姻观念处于父权制和家族观念的笼罩下。

对于女性来说,婚姻既是一种传宗接代、延续家族的责任,也是女性必须完成的人生使命。

因此,女性在婚姻中的举动必须遵循的是家庭的利益,而不是自己的意愿和个性。

同时,中国古代的婚姻观念也是一种大众意识,作为社会文化的一部分,它也代表着特定的价值和思想观念。

由于这些价值观念的狭隘性,导致了妇女的权利受到严重压迫,且长期受到不平等待遇和歧视。

综上,中国古代的婚姻文化是一个多样性、复杂性的文化现象。

在长期的文化传承过程中,中国古代的婚姻文化不断发展并逐渐形成独特的特点和风格。

中国的古代婚姻制度

中国的古代婚姻制度

中国的古代婚姻制度中国的古代婚姻制度历史悠久且丰富多样。

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具有独特的特点和规定,包括婚姻的形式、婚姻的意义、婚姻的礼仪等方面的内容。

本文将介绍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古代婚姻的形式古代中国的婚姻形式主要包括嫁与娶两种,其中嫁指女子嫁入男方家庭,娶则是男子娶妻成家。

嫁与娶都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周密安排和各种正式的仪式。

以嫁为例,一般来说,女子要通过父母或其他家族成员的协商决定婚事,然后进行彩礼的交换,最后在举行婚礼后女子嫁入男方家庭。

这一过程注重礼仪的规定和遵守,体现了当时社会的尊重和礼让。

二、婚姻的意义在古代中国,婚姻被视为一种社会关系的建立和家族传承的重要手段。

婚姻的意义在于延续家族血脉、繁衍后代、巩固家族地位和维护家族荣誉。

古代中国注重血脉传承,男子需要继承家业并生育后代,女子则承担传宗接代的重任。

因此,对于古代中国人来说,婚姻是家族生命力的延续和发展的重要方式。

三、婚姻的礼仪古代中国的婚姻礼仪复杂而庄重,分为订婚和婚礼两个阶段。

订婚是正式确定婚姻关系,并签订婚约的过程。

而婚礼则是婚姻正式举行的仪式,通常包括迎亲、祭拜祖先、交换婚礼以及新娘进入新家等环节。

在婚礼中,男方家庭需要准备鞭炮、红布、花轿等水火不容的祥瑞物品,以示对新娘的敬重和欢迎。

而女方家庭则准备嫁妆和其他婚礼必备品,以示对新娘的祝福和送别。

四、古代婚姻的限制与责任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中有一些限制,例如同姓者不得通婚,堂兄弟堂姐妹之间也禁止成婚等。

这些限制反映了古代中国人对于宗族规模和族谱传承的重视。

此外,古代婚姻还强调了夫妻之间的责任和义务。

男方需要承担维持家族生计和保护妻子的责任,而女方则需要尊重丈夫的地位和履行母妇之道。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在形式、意义、礼仪、限制和责任等方面都具备其独特的特点。

婚姻作为家族延续的重要手段,在古代中国社会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尽管随着时代的变迁,婚姻制度也发生了一些改变,但这些古代婚姻的影响和痕迹仍然深深地根植在中国的文化中。

中国古今婚姻制度

中国古今婚姻制度

中国古今婚姻制度
《中国古今婚姻制度》
一、古代婚姻制度
1、婚姻和财产的特殊性
古代婚姻制度是一种具有深厚文化和历史底蕴的特殊制度,其结构极其复杂,其中以家族财产最为重要,拉近家族的关系同时也是维系家族财富的最佳途径。

从财产的角度来看,婚姻关系与财产有着密切的联系,专家将婚姻和财产称之为“两头财”,古代家庭的婚姻制度也与财产利益息息相关,婚姻可以起到关系家族的稳固作用,以婚姻之间的财产换取家族的力量。

2、三缘制惯例
古代婚姻制度大多以“三缘制”为核心,它包括父母的同意、家长的介绍以及本人的看法。

三缘制规定:父母的允许是结婚的前提,家长的介绍是桥梁,本人的意思是根据。

三缘制既可以按照父母的意愿来安排婚姻,也可以以本人的意思来决定,体现出古代社会家庭内部生活的复杂性。

二、现代婚姻制度
1、法律保护
现代婚姻制度和古代婚姻制度有很大的不同,它把两性平等、家庭和睦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双方同意”的原则。

目前,中国的现代婚姻制度讲求合法性,婚姻关系完全是双方自愿的,并且受到法律的保护。

2、爱情婚姻
爱情婚姻是当今社会主流的婚姻观,是一种基于爱情的婚姻观念,是一种以双方彼此的爱情为基础的婚姻生活方式,思想家们甚至认为,爱情是婚姻的基石,是美满婚姻的开始,是婚姻永恒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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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阶级社会后,男子居于绝对统治地位,择妻制度被保留下来,而女子则失去了择夫的“自由”。

至夏商时期,一元化的“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正式形成。

然而,夏商二朝国王的多妻使得王子甚多,因其母不分嫡庶,众子均有王位继承权;所以,每当王位交接即王位继婚姻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即男女两性之结合,这种婚姻主要基于人类的本能和繁衍后代的自然需求,有了人类便已有之。

狭义的婚姻是经国家法律之认可,通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社会所承认的婚姻形态。

本文探究的是狭义婚姻,是国家与阶级出现后,将自然本能滋生出的生活习性经过约定俗成的过程,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的婚姻制度。

自夏始至清亡之四千年,我国的婚姻制度从萌芽至成熟到最后定型,其主流婚制虽变化不大,却也在不同朝代制定了许多独具民族特色的婚姻制度。

一、中国古代的形式婚姻制度中国古代婚姻非常注重形式,婚姻必须符合形式要件,才是合法婚姻,否则便是违法婚姻并为社会所不容。

特别是周朝初期周公把婚姻纳入礼制轨道后,便使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自始至终充满了迷信与形式主义的色彩。

《礼记·昏义》载“夫礼始于冠,本于婚,重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乡射,此礼之大体也。

”这就是周公制礼的主要内容六礼,其涵盖了一整套国家制度和文化的建构。

后唐孔颖达又疏曰:“六礼谓冠一、婚二、丧三、祭四、乡五、相见六。

”六礼中,当以婚礼为本,因为有婚姻才可形成家庭,有家庭才可组成国家。

(一)结婚的形式。

按周礼之规定,婚姻关系的成立,首先要满足其三项实质要件:即“一夫一妻”、“同姓不婚”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原则性前提。

“一夫一妻”在本文的第二部分将有专门论述。

“同姓不婚”即禁止同一姓氏的家族成员之间的通婚行为。

此禁忌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其一是因“男女同姓,其生不蕃”①,认为同姓结婚会影响下一代的健康,从而影响整个家族、民族的发展,说明当时对优生已有较为科学的认识。

其二是因多与异姓结婚有利于“附远厚别”②,通过联姻的方式在政治上加强与异姓贵族的结盟,以便于扩充自己的势力、维护既定的统治秩序。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诗经·齐风·南山》有“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诗经·幽风·伐柯》有“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的句子即是例证。

在古代,婚姻的终极目的,除繁衍后代、承嗣家族以外,就是“合二姓之好”,乃家族大事,绝非青年男女个人之事,必须由父母主持,再加上媒人撮合,才算合法,才能被宗族和社会所承认。

其次,婚姻关系的缔结除必须符合以上实质要件外,还必须合乎一定的形式要件,即必须要经过“婚姻六礼”程序才能完成合法婚姻的缔结。

“六礼”即要求婚姻关系成立必须严格遵循六道礼仪程序,依次为纳采(男方请媒人携礼物向女方家求婚);问名(女方家长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明女子生辰、名字、身分,卜于宗庙以确定是否适合婚配);纳吉(卜得吉兆后,男方家即准备礼物通知女方家决定缔结婚姻);纳征(又称纳币、纳聘财,男方派人送聘礼到女方家,正式定婚,婚姻开始受礼法保护);请期(男家商请女方家择定婚期);亲迎(男子亲自到女方家迎娶),这是“六礼”中的最后一道仪式,也是最重要、最复杂的一道仪式。

西周时,要求男方先到女方的家庙拜祭其祖先,然后再用车接女方到男家。

将女方迎进男方家门后,还要举行夫妇同器共餐、共饮交杯酒等仪式。

次日尚须留在家中以谒见舅姑(即公婆)。

如舅姑先已去世,则三个月后在家庙祭奠舅姑,此称为庙见之礼。

庙见完成则该女子便正式成为家族正式成员(如未行庙见之礼,该女子去世,则不能葬于男家之祖坟)。

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最终成立。

“六礼”的名称和仪式,在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发展史上影响十分深远。

以后各朝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虽不一定经过六道礼仪程式,但“六礼”的名称却一直相传下来。

直至中国近代乃至现代,有一些乡村的结婚仪式仍可见到“婚姻六礼”的明显痕迹。

(二)离婚的形式。

在我国古代,解除婚姻关系也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称为“七出三不去”。

“七出”又称“七去”,是西周时确立的男方家可以休妻的七项条件。

《大戴礼》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

”不顺父母(公婆),为其逆德;无子,为其绝嗣不孝;淫,为其乱族;妒,为其乱家;有恶疾,为其不能共同生活;口多言,为其离亲;盗窃,为其反义。

只要女子有其中的任何一条,夫家就可以合礼、合法的解除婚姻关系。

《礼记·内则》载“子甚宜(爱)其妻⋯⋯父母不说(悦),出;子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事我,子行夫妇之礼焉,没身不衰。

”表明婚姻关系能否持续与夫妻感情无关,婚姻关系从开始到解除完全由父母控制。

夫家为了维护夫权和家族利益,可以轻易找出“七出”中的一条为借口,使女子陷于被遗弃的悲惨境地。

在古代,解除婚姻关系也有一些限制性条件,按西周的礼制,女子在三种情况下,可以不被夫家休弃,即所谓“三不去”。

具体为“有所娶无所归,不去(女子被休弃时娘家已无亲人的,不能休妻);与更三年丧,不去(女子嫁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能休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女子嫁入夫家时贫贱以后变得富贵的,不能休妻)。

”按照礼制的要求,“妻者,齐也”,夫妻应为一体,贫贱时娶之,富贵时休之,义不可取,故不能休妻。

对男家任意出妻的限制性规定,虽是出于维护宗法伦理秩序的需要,但也反映了我国古代婚姻制度中人道主义精神的一面和对妇女合法权益的特别保护。

“七出三不去”的影响也极为深远,汉唐乃至明清,各朝法律中关于解除婚姻的条件和限制的相关规定,大体均未超出其范围。

二、中国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婚姻制度原始社会后期,由群婚制变为对偶婚制,即一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择一女为“主妻”即正妻,其余为副妻;而一女子在许多的丈夫中择一男为“主夫”即正夫,余者为副夫。

对偶婚仍以女子为中心,女娶男嫁,实行族外婚,夫从妻居,婚制的变化,改变了过去子女“知其母而不知其父”的状况。

生父的确定从血缘结构上为父系氏族和一夫一妻制的出现创造了条件。

进入阶级社会后,男子居于绝对统治地位,择妻制度被保留下来,而女子则失去了择夫的“自由”。

至夏商时期,一元化的“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正式形成。

然而,夏商二朝国王的多妻使得王子甚多,因其母不分嫡庶,众子均有王位继承权;所以,每当王位交接即王位继承时,就会产生激烈的矛盾冲突;甚至祸起萧墙,在众王子之间出现流血拼争,甚至发生弑父杀兄的惨剧。

周朝则吸取了夏商的教训,通过实行“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确定王位的归属,成功的解决了王位继承的难题。

所谓“一夫一妻”是指按照西周宗法制度的要求,从天子到诸侯、百姓,一男子只能有一个“妻子”,即正妻,也称嫡妻,正妻必须经过聘娶大礼迎娶;“多妾”则指国王与贵族占有的其他女人。

周为这种婚姻继承制度的改革还寻找了理论上的支撑,即强调妻在家庭中与夫相埒的位置。

“太阳生于东,月生于西,此阴阳之分,夫妇之位也。

”③夫与嫡妻如日月成为宇宙的主体,而众妾则谓之小星,只是日月的点缀。

《礼记·昏义》也载“天子之与后犹日之与月,阴之与阳,相须而后成也”,可见,妻居于家庭的统治地位。

且嫡妻只能有一个,“并后匹嫡(妻妾不分)两政,耦国乱之本也”④。

国王如有二妻,则各自为政,不仅家庭秩序混乱,而且还会引起社会动乱,国难当头。

后果的严重性,使得王室只有实行一夫一妻制,才能防止宫廷政变的发生,保障周朝社会秩序的稳定。

妻妾的地位一经固定便不能改变,否则便易生乱,导致国破家亡。

所以,中国历代统治者均以立法保证妻的正统地位。

夏商周三代虽已难以查考,但汉以后各朝则均有记载,如《唐律·户婚律》载“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

《元史·刑法志》载“诸有妻妾复娶妻妾者,笞四十七,离之”。

明清朝的律例也规定“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离异”。

实施以上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巩固妻的唯一正统地位,以利家庭、家族和国家的有序、稳固。

一夫一妻制并不能限制周王与贵族占有妻以外的多个女子,从周朝的法律和礼法上看,除了强调男子只能有一妻之外,又允许天子与诸侯、贵族以种种名义合法拥有数量不等的妾媵。

《礼记·曲礼》载“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

后是天子的正妻,夫人是公侯的正妻,其他均为妾,妾的名分不同,地位也有异。

士是最低一级的贵族,一般也拥有一妻一妾。

真正实行一夫一妻的只有平民,《论语·宪问》载“别无媵妾,唯有夫妇相匹而已”。

以后的封建社会基本延续了西周确立的“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如汉朝的皇帝除皇后外,还有昭仪、婕妤、美人等各级“诸姬”,还有所谓“后宫三千人”。

汉初宰相张苍“妻妾以百数”⑤。

可见,“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实质是按权力的大小来占有数量不同的女人,女人则如同财物一样没有独立的人格;其作用一是为了满足王公贵族的淫欲,二是帮助王公贵族解决权力的继承问题。

“一夫一妻多妾”制的核心在于区分嫡庶,即所谓“法无二嫡”,正妻所生子是为“嫡系”,妾媵所生子是为“庶出”。

其政治意义在于它能帮助王族与各方贵族很好地解决王位与爵位的继承问题,并为“嫡长子继承制”的实施做好了铺垫工作。

周成王以后,嫡长子继承制度正式确立,即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⑥。

按嫡长子继承制的要求,王位、爵位等政治身份以及对家族成员的领导权、对家族财产的支配权,都只能由嫡妻所生的长子来继承。

如嫡长子早逝,则由嫡次子继承;如嫡妻无子,才能在庶子中选择最贵者继承。

嫡长子继承制度从长远的角度解决了王权、族权的交接过渡和财产继承问题,以此保证了王族世代有序的延续,并成为西周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支柱。

(三、中国古代的阶级婚姻制度中国古代无论奴隶制社会还是封建制社会,其实都是等级社会,其结构呈金字塔形。

在奴隶制社会,其顶部的最高统治者是国王,其次是各级奴隶主贵族,往下是庶人,底部则是奴隶。

在封建制社会,顶部是皇帝,中间则是各级封建官僚仕绅,底部则为庶人。

为了维护这种既定的等级关系,在我国古代的婚制上,体现了非常明显的阶级社会的内容。

在夏商周三代即严格实行贵族内部婚姻,贵族只能与贵族联姻;庶人则只可在本阶级内部“匹夫匹妇”为婚;而奴隶也只能娶奴隶之女为妻。

秦汉时期婚姻制度的贫富之限则不甚严密,为防止后党干政,汉朝的皇后就多出身于微族;汉初期的宰相陈平少时家贫,同乡富人张灵赏识的陈平才能,而招陈平为婿,也是一特例;一般情况下,贫富相互通婚还是严格限制的。

三国时魏立“九品中正制”,严格区分贵族官僚与庶民之间的界限,良贱不得通婚,即使均为官僚,但官品等级高低相差悬殊的也难以通婚。

至两晋南北朝时,婚制上的尊卑等级格外森严,门第婚盛行;婚姻讲究门第家世,同类为婚,法律不仅禁止良贱通婚,而且士族与庶族联姻,亦被视为“失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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