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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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中国封建礼教女性命运的反思

论对中国封建礼教女性命运的反思

论对中国封建礼教女性命运的反思中国封建社会的女性命运一直备受争议和反思。

封建礼教意味着对女性的种种限制和不公平待遇,使女性的命运受到严重剥夺和压迫。

虽然封建礼教的影响逐渐减弱,但人们对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仍然需要深入反思。

首先,封建礼教使女性的人生被严格限制,她们被迫遵从父权和婚姻制度的安排。

在封建社会,男权至上的思想深入人心,父权制度使得女性无法自主决定自己的人生轨迹。

她们的命运被牢牢束缚在一个非常狭隘的框架内,只能按照传统的婚姻和家庭模式进行发展。

其次,封建礼教对女性教育权利的剥夺,使得女性难以获得良好的教育。

封建社会倡导男尊女卑,女性教育被认为没有意义,至多只能得到一些基本的文化教育。

这种封建观念导致女性知识素养的长期低下,使得女性无法充分发展自己的潜力,限制了她们的职业选择和社会地位。

再者,封建礼教强调女子三从四德的道德规范,使女性成为男性权力的工具和道德的象征。

女性被期望毫无怨言地顺从于父亲、丈夫和儿子的支配,她们的人格价值被压制和忽视。

这种严重的性别歧视使得女性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缺乏自主权,只能被动接受命运的安排。

最后,封建礼教鼓励对女性进行物化和暴力对待,使女性面临性别暴力和性骚扰的威胁。

在封建社会,女性被视为男性的附属物,她们的身体和权利往往受到侵害。

封建礼教的存在不仅使女性容易受到性骚扰和暴力的侵害,还使得对这些行为的声讨和惩罚变得困难,给女性更多的伤害。

对于这种对女性命运的封建制度的反思,我们需要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去深刻理解和思考。

过去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封建礼教导致了社会的不平等和不公正,阻碍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现代社会我们需要追求平等和公正,女性应该享有与男性同等的权利和机会。

为了实现性别平等,我们需要重塑和改变社会的价值观念,推动性别平等的教育和宣传。

女性应被视为社会同等一员,她们的权利和尊严应该得到保障和尊重。

只有通过教育和,才能消除封建礼教的影响,打破社会性别歧视的根深蒂固观念,实现女性真正的自由和平等。

《莺莺传》中的婚姻文化

《莺莺传》中的婚姻文化

《莺莺传》中的婚姻文化首先,《莺莺传》中展现了明代社会普遍存在的包办婚姻制度。

在书中,女主角莺莺无法选择自己的丈夫,而是被父母抛售给了富商宋佐。

这种婚姻模式是明代社会的普遍现象。

在明代,婚姻是父母之间的合作与交换,追求经济利益和社会地位,而非爱情和感情的交流。

因此,婚姻往往不存在夫妻关系的基础,而是建立在金钱和门第背景之上。

其次,《莺莺传》中揭示了明代社会男尊女卑的婚姻观念。

男性地位高于女性,拥有更多权力和特权。

男性可以享受多妻制,在小说中,宋佐就同时拥有莺莺和明儿两个妻子。

而女性必须忍受丈夫的虐待和不公,如宋佐对莺莺的压迫和婆家对明儿的欺凌。

男性对女性的控制体现在婚姻权、财产权和家庭权力的集中。

女性在经济上无法独立,全权被夫家掌握,没有话语权和主体性。

此外,《莺莺传》中也勾勒了明代社会的“三从四德”婚姻观念。

明代社会提倡妇女要遵循三从四德的婚姻伦理,即顺从于父、顺从于夫、顺从于子,以及谨言慎行、节俭为人,勤俭节约,持家有道。

女性在婚姻中被剥夺了个人独立的权利,完全成为丈夫家庭的附庸和工具。

而男性则被社会赋予了更高的地位和责任,作为家庭的主人,拥有话语权和主导地位。

综上所述,《莺莺传》中的婚姻文化反映了明代社会的普遍现象。

包办婚姻、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等因素都制约了妇女的自主权和尊严。

在这种婚姻制度下,女性往往成为男性家庭的附庸和工具,她们的个人权益和人格尊严受到严重的侵犯。

然而,《莺莺传》中莺莺等女性的反抗和奋起也展现了妇女的坚强和勇敢,呼唤了妇女的自由和解放。

这种婚姻文化的反思与批判也成为了历史的见证,对当代社会的婚姻观念和性别平等意义重大。

唐代纳妾制度

唐代纳妾制度

唐代纳妾制度【最新版4篇】目录(篇1)1.纳妾制度的起源及发展2.唐代纳妾制度的特点3.唐代纳妾制度的社会影响正文(篇1)正文一、纳妾制度的起源及发展纳妾制度起源于原始社会,当时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口稀少,为了繁衍后代,人们采取了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制度逐渐演变成了纳妾制度。

在中国古代,纳妾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历史,从先秦时期到明清时期,一直存在于婚姻制度中。

唐代是纳妾制度发展的一个高峰期,这一时期纳妾现象十分普遍,上至皇帝、贵族,下至富商、平民,都普遍存在纳妾的现象。

二、唐代纳妾制度的特点1.合法性:唐代纳妾制度具有合法性,当时的法律允许男子纳妾。

在《唐律疏议》中,对纳妾有明确的规定。

这些规定使得纳妾在唐代成为一种合法的行为。

2.妾的地位:在唐代,妾的地位低于正妻,但较之前的朝代有所提高。

妾在家庭中承担一定的家务劳动,但待遇和地位有所提高,可以参加一些家庭活动和宴会。

同时,妾所生的子女也有一定的继承权。

3.纳妾的途径:唐代纳妾的途径有多种,可以通过买卖、赠送、抢夺等手段。

一些富有的家庭,为了显示自己的地位和财富,会购买大量妾。

此外,唐代还有一种特殊的纳妾方式,即皇帝赐给臣子妾,以表彰其功勋。

三、唐代纳妾制度的社会影响1.对女性的压迫:唐代纳妾制度加剧了对女性的压迫。

在这一制度下,女性成为男性的附属品,地位低下,生活悲惨。

纳妾制度使得许多女性失去了婚姻自由和家庭地位,导致女性地位进一步降低。

2.家庭矛盾:纳妾制度导致了家庭矛盾的增多。

由于纳妾制度使得家庭中出现多位女性,这导致了家庭关系的紧张。

妾与正妻之间、妾与子女之间、妾与家族成员之间,往往存在着矛盾和冲突。

3.对人口和经济的影响:唐代纳妾制度对人口和经济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一方面,纳妾制度促使人口增长,为社会发展提供了劳动力;另一方面,纳妾制度导致了家庭财产的分割,影响了家庭经济的发展。

总之,唐代纳妾制度是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古代赘婚婚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古代赘婚婚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古代赘婚婚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古代赘婚是指古代社会中一种特殊的婚姻制度,即男方家庭以财产或其他物品作为聘礼,嫁女方家庭的女儿。

这种婚姻制度在古代社会中广泛存在,对于社会生活和文化传承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古代中国,赘婚被视为一种家族间的联姻关系,有助于维系社会关系和维护家族尊严。

赘婚的存在也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等级制度和家族观念。

本文将对古代赘婚进行深入探讨,探究其概念、历史背景、影响和意义,并对现代社会的启示进行思考。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内容如下:文章结构部分将详细介绍本文的组织和安排。

文章将首先介绍古代赘婚的概念,通过对赘婚的定义和特点进行解释,让读者对这一现象有更深入的了解。

接着,文章将探讨古代赘婚的历史背景,包括其起源、发展和演变过程,以及不同历史时期的赘婚情况。

然后,文章将分析古代赘婚的影响和意义,探讨赘婚在社会、文化和家庭方面所产生的影响,以及其在当时社会中的作用和意义。

最后,文章将总结古代赘婚的重要性,对现代社会的启示进行深入探讨,同时展望未来的研究方向,指出赘婚研究还有待深入挖掘和探索的领域。

整篇文章将结构清晰,逻辑严谨,为读者呈现出一个完整的古代赘婚婚书的知识体系。

1.3 目的文章的目的是探讨古代赘婚婚书在历史文化中的重要性和价值,通过分析赘婚的概念、历史背景以及影响与意义,深入了解古代社会结构、家族制度和道德观念。

同时,通过研究赘婚相关问题,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认识古代社会的发展演变,为我们认识当代社会提供参考和启示。

同时,展望未来的研究方向,可以为赘婚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弘扬提供参考和建议,促进我们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弘扬。

2.正文2.1 古代赘婚的概念古代赘婚是指古代社会中一种特殊的婚姻形式,通常是由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支付一定财物或礼品作为婚姻的代价。

这种婚姻形式在古代社会中比较普遍,特别是在一些封建社会和家族制度比较严格的地区。

赘婚通常是由男方家庭主动提出并承担婚姻的成本,以显示对女方的尊重和诚意。

一夫多妻制的中国文学作品

一夫多妻制的中国文学作品

一夫多妻制的中国文学作品一夫多妻制是指一个男性可以同时和多个女性结婚或建立婚姻关系的制度。

在中国历史上,一夫多妻制曾经存在过,并且在一些文学作品中有所体现。

下面将从不同的文学作品角度出发,探讨一夫多妻制在中国文学中的描写情况。

首先,我们来看一部经典的古代小说《红楼梦》。

在这部作品中,男主角贾宝玉是贾府的嫡孙,他的生活中有多位妻妾。

其中,贾母作为贾宝玉的祖母,对他有着特殊的疼爱,贾宝玉也十分敬重和依恋贾母。

除了贾母外,贾宝玉娶了多位妻子,如黛玉、迎春、探春、惜春等等。

尽管这些女性都是贾宝玉婆婆的女儿,但是她们知晓自己在婚姻中的地位,并且彼此之间的感情也是复杂而丰富的。

这部作品中,在一夫多妻制的婚姻关系中,作者让读者思考男女关系的权力和地位,以及婚姻中的亲情、友情和爱情的交织,从而对一夫多妻制进行了思考和批判。

其次,我们再来看一部现代小说《红与黑》。

这部小说由法国作家司汤达创作,以19世纪初法国封建社会为背景。

在这个社会中,一夫多妻制受到了严格的法律和道德约束。

然而,在小说的主要情节中,一个较为贫穷的青年尚-巴蒂斯特用计谋与两位女性建立婚姻关系,并通过这种方式追求自己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利益。

通过这个角色的塑造,司汤达讽刺了当时法国社会的封建腐败和男性优越主义,并提出了对一夫多妻制的批判。

这样的描写也引起了读者对一夫多妻制的思考,进一步推动了社会对这一制度的深入探讨和反思。

最后,我们来讨论一部现代中国作家余华的小说《活着》。

这部小说以中国20世纪的历史变迁为背景,通过讲述一个普通农民的艰难生活故事,探讨了个人命运与时代变迁的关系。

在小说中,男主角福贵娶了两位妻子,分别是妻子王凤英和王凤英的妹妹小兰。

但是,福贵的婚姻生活并不美满,他与王凤英之间的婚姻因为经济问题、家庭矛盾而破裂。

小说通过这些情节揭示了封建传统和家族观念在现代社会中的问题,以及一夫多妻制在现代社会中的困境和冲突。

以上三部作品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描绘了一夫多妻制在中国文学中的存在和问题。

浅议“七出三不去”制度对我国现行婚姻制度的借鉴意义

浅议“七出三不去”制度对我国现行婚姻制度的借鉴意义

浅议“七出三不去”制度对我国现行婚姻制度的借鉴意义作者:王尚荣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7期摘要:“七出三不去”是贯穿我国封建社会的婚姻解除制度的一条金律,其中更是蕴含着浓重的儒家色彩,尽管这一制度更多的是体现夫权社会下女性地位的卑微,但是其内涵却不乏值得今天借鉴的地方。

关键词:七出;三不去;婚姻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0-0211-01中国古代有四种离婚模式:出妻、和离、义绝和呈诉离婚。

不同类型的离婚模式要求不同的要件和程序,倘若违背这种要求,则不会产生离婚的效力。

出妻是中国古代最主要的离婚模式。

出妻,又称七出,即中国古代法定弃妻的七种理由,今天也有人将其称为单意离婚。

一、“七出三不去”历史渊源“七出三不去”制度是我国古代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古代离婚制度的特定法定形式,上溯秦汉,下至明清,“七出三不去”制度的产生及其历史变迁凸显了夫权的统治地位。

礼制的“七出三不去”转变为法制的“七出三不去”,做到礼与法的统一,使得法律规范更具明确性、统一性,严格将离婚过程控制在封建礼法的道德范围内,使之具有合理性、有序性。

“七出”最初被称为“七去”,根据《大戴礼记·奔命》对“七去”的记载,说明早在东周时期“七去”之条已经在社会上出现。

[1]到了汉代,“七出三不去”至少是一项指导规范了。

到了唐朝,“七出三不去”由礼入刑,在法律上得到了全面的确认和规范,唐朝以“七出三不去”为离婚的基本原则,此时离婚权仅仅属于男子,而妻子则没有这项权利。

男子可以随便寻找各种借口抛弃妻子,而妻子在一般情况下即使丈夫有恶劣行为,也不准离开丈夫。

在夫权社会里,女子本就是家庭的附属品,没有任何权利地位可言,夫可以以任何借口去妻,妻却只能处处顺从,不得违逆。

这在今天女权主义盛行的社会里,是广大女性所不能接受的,但是今天我们真正实现了性别平等吗?我们只能说,在性别平等这件事上,经过百年奋斗,我们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离真正的平等,我们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或许这平等原就不是实质上的平等,不过是相对的,这也是生理结构所决定的。

【政务民生】古代休妻聘礼

【政务民生】古代休妻聘礼

古代休妻聘礼1️⃣ 古代休妻聘礼的历史背景与意义在古代中国,婚姻被视为人生大事,不仅关乎个人幸福,更与家族声誉、血脉传承紧密相连。

因此,婚姻制度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充满了仪式感与庄重性。

休妻聘礼,作为古代婚姻解除程序中的一部分,其背后蕴含着深厚的文化意义和社会规范。

它不仅是夫妻双方关系的象征性解除,更是对婚姻契约精神的尊重与维护。

休妻,即古代男子单方面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通常需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道德规范。

而聘礼,则是男方在缔结婚姻时向女方家庭赠送的财物或物品,以示诚意与尊重。

当婚姻关系因故需要解除时,休妻聘礼便成为了一种必要的仪式,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体现对女方家庭的补偿与尊重。

2️⃣ 休妻聘礼的具体内容与流程古代休妻聘礼的内容与流程因时代、地域及阶层差异而有所不同,但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个关键环节:协商与决定:在决定休妻之前,男方家庭需与女方家庭进行协商,明确休妻的原因及后续安排。

这一过程往往伴随着复杂的情感与利益纠葛,需要双方家庭的慎重考虑与妥善处理。

书写休书:一旦双方达成共识,男方需书写休书,明确休妻的具体原因、时间、条件等。

休书作为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是休妻程序中的重要凭证。

退还聘礼:在休妻过程中,男方需根据婚姻期间女方家庭的贡献及损失情况,退还部分或全部聘礼。

这一环节旨在体现男方对女方家庭的尊重与补偿,同时也是对婚姻契约精神的遵守。

举行仪式:在某些地区,休妻还需举行一定的仪式,如祭祀祖先、告知亲友等,以宣告婚姻关系的正式解除。

这些仪式不仅具有象征意义,也体现了古代社会对婚姻制度的重视与尊重。

3️⃣ 休妻聘礼反映的社会观念与影响古代休妻聘礼不仅是一种礼仪规范,更是当时社会观念与价值观的集中体现。

它反映了古代社会对婚姻契约精神的重视,以及对女性地位的某种限制与不公。

同时,休妻聘礼也体现了古代家庭伦理与道德观念,如尊重长辈、维护家族荣誉等。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与观念的演变,古代休妻聘礼中的不合理成分逐渐被摒弃。

古代法律规定结婚彩礼(3篇)

古代法律规定结婚彩礼(3篇)

第1篇在我国古代,结婚彩礼是一种普遍存在的习俗。

彩礼,又称聘礼,是指男方在婚前向女方家庭赠送的财物。

彩礼的多少、种类和形式,在不同的朝代、地区和民族中都有所差异。

本文将从古代法律的角度,探讨结婚彩礼的相关规定。

一、彩礼的起源与发展彩礼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

在那时,男女双方结婚后,女方会跟随男方生活,而男方则需要向女方家庭赠送一些财物,以示对女方家庭的感谢和尊重。

随着社会的发展,彩礼逐渐成为一种固定的习俗。

在古代,彩礼不仅是男方对女方家庭的尊重,更是对婚姻关系的保障。

在古代法律中,彩礼被视为婚姻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与婚姻的合法性息息相关。

二、彩礼的法律地位1. 唐代法律唐代是我国历史上对彩礼制度规定较为完善的朝代之一。

在《唐律疏议》中,明确规定:“嫁女之财,各随其家。

”这表明,彩礼的多少由双方家庭协商决定,法律并不强制规定。

同时,《唐律疏议》还规定,如果男方在婚前隐瞒家产,导致女方受骗,女方可以要求解除婚约,并要求男方返还彩礼。

这体现了唐代法律对婚姻中财产权益的保护。

2. 宋代法律宋代法律对彩礼制度的规定与唐代基本相同。

在《宋刑统》中,明确规定:“嫁女之财,各随其家。

”此外,宋代法律还规定,如果男方在婚前隐瞒家产,女方可以要求解除婚约,并要求男方返还彩礼。

3. 明清法律明清时期,彩礼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在《大明律》和《大清律例》中,对彩礼的规定更加详细。

例如,《大明律》规定:“嫁女之财,各随其家,不得过三百两。

”这表明,彩礼的数额受到一定的限制。

此外,明清法律还规定,如果男方在婚前隐瞒家产,女方可以要求解除婚约,并要求男方返还彩礼。

如果女方在婚前隐瞒家产,男方也可以要求解除婚约,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三、彩礼的种类与形式1. 物质彩礼物质彩礼是指男方在婚前向女方家庭赠送的实物。

主要包括:(1)金银首饰:如金耳环、金戒指、金项链等。

(2)衣物:如丝绸、棉麻等。

(3)家具:如床、柜、桌、椅等。

(4)土地、房产:在古代,土地和房产也是彩礼的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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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反思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随着中国封建社会的确立而不断趋于成熟,历经千年,其和封建社会制度一起束缚着中华儿女和阻碍着社会发展进程,其附属于封建制度,成为封建统治者治理社会和维护其利益的工具。它不仅摧残了很多无辜的女性,而且很多男性也深受其害。

一、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特点。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其实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在中国封建社会,妇女没有社会地位,夫为妻纲,妇女的一切只能服从和依赖其丈夫,从一而终。一个男人一般只有一个正妻,却有多个妾,同时男人娶几个女人都不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其基本特征,父母有很大的主动权。正因为这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不但没有带给中国古代男女感情生活的幸福,而成了束缚中国古代男女追求婚姻自由的沉重枷锁。

二、一夫一妻多妾制的缺陷。 一夫一妻多妾制,在古代主要是为了传承香火和传宗接代,而不是男女双方的感情结合。按照宗法制度的要求,嫡妻只能有一个,嫡妻所生,是为“嫡系”,其他妾所出,是为“庶出”。这就造成了人与人之间不平等,在同一个家庭中嫡妻及其子女,与妾媵及所生子女,就有着明显地位的差距。

一方面,这种制度使得一大部分妇女在男权主义社会里更加没有地位和权力。妾是中国传统宗法制度下的畸形产物,她们担当的角色只是为了传宗接代,在封建社会是很没有地位的。同时,大部分女子是由于生活所迫和外界施压才从妾的,并非自愿。

另一方面,为了维系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阶级统治,封建统治者在政治实践中推行从上至下的嫡长子继承制,“庶出”虽和“嫡系”同父异母,但他们在家族中的地位却是天壤之别,这只是因 2

为他们的母亲的不同。无论是财产的分配还是官爵的继承都轮不到庶出,他们一出生就带上了低人一等的不公的命运烙印。

这可以说是封建制度等级的森严,但未尝不是一夫一妻多妾制的毒害。 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不良后果。 婚姻的缔结上,只讲“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不谈个人意愿。《礼记·坊记》中记载了孔子的论述:“故男女无媒不交,无币不相见,恐男女之别也。”孟子也说:“丈夫生而愿为之有室,女子生而愿为之有家:父母之心,人皆有之,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周人皆贱之

中国传统婚姻的目的是以生育为第一位,以经济为第二位,而男女感情置于末位,其最终目的是传宗接代,生儿育女。在宗法制下,婚姻大事必须父母主持,再加媒人撮合,才算循礼、合法,才能被宗族和社会所承认。“父母之命”封建包办婚姻是古代婚姻的基本特征之一,尊亲长掌握卑幼的主婚权是法律明文规定。

男女恋爱婚姻,本是青年男女追求自身终身幸福的权利。但这一主动权却握在了父母的手中,儿女没有主动权,只能在被动地去接受。男女双方的结合都是靠父母和媒人的撮合,而男女双方没有接触和了解,就结合在了一起,这种不带感情的婚姻对男女之间和家庭生活的和谐是非常不利的,最终酿造了太多的悲剧。

同时,这种“以父母之命”的婚姻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包办婚姻、买卖姻、交换婚姻、赘婿婚姻、童养媳婚姻的盛行。

四、“门当户对”及妻、妾婚姻程序上的差异。 中国古代婚姻非常注重形式,婚姻必须符合形式要件,才是合法婚姻,否则便是违法婚姻,并为社会所不容。特别是周朝初期周公把婚姻纳入礼制轨道后,便使 3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自始至终充满了形式主义的色彩。结婚的形式主要包括六礼,即要求婚姻关系成立必须严格遵循六道礼仪程序:采纳、问名、纳吉、纳征、请期、迎亲,古代婚姻制度承认妻的地位,必须经过“六礼”的程序娶进门的才为妻,纳妾的形式等同于买卖交易。“门当户对”为古代婚姻的重要习俗,后来这一制度演变发展为了“良贱不婚”。“良贱不婚”是指在封建等级社会,身家清白的良民不与从事贱业或户籍上被编为“贱籍”的人通婚的。这只是指“娶妻”,而非指“纳妾”。

无论是“门当户对”也好,还是结婚的程序的进行,都有明显的等级之分,这样就很大一部分约束了男女双方的自由结合,同时也让社会停滞不前。这种重礼轻爱的婚姻习俗,使爱情的追求始终不能融人道德评价的尺度,也阻挠了爱情价值观的发育。一方面它抵抗不住以“礼”为规范的传统价值观的挤压和围剿;另一方面,它也无力肯定与保护与之相应的婚姻行为。 “礼”的价值观剥夺了人们享受爱情的权利,非人道的礼教统治,无视了个人的价值和意愿。

五、婚姻解除的决定权的归属。 中国古代婚姻关系的本质精髓所在,即为“伦理”。它是作为一种社会风气习俗以及道德观念而存在。在讲究妇女得从一而终的封建社会里,婚姻解除主要是男方单方面的,即为“出妻”。

丈夫离婚要求离婚是指其妻犯了“七出”。“七出”的条件的提出可以是男方,也可以是男方的父母,执行“七出”也不需经过官府的判决。相反,妻妾却没有单方面解除婚姻的权利。从这里就可以看出妇女在婚姻中是没有自主权、没有追求婚姻自由的权利,只能顺从这种婚姻制度的摆布。而且所谓的“七出”条件也是很容易满足的,这样就给了男方抛弃女方开了方便之门。而在唐朝, 4

还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即为唐律,妻妾“背夫擅行,有还他志”,处徒二年;“因擅去而即改嫁者,徒三年”。所以从中可以看出封建妇女在古代婚姻中是被动者,受害者。

六、结语。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在封建社会里,这一制度不但没有给男女双方带来结婚的幸福,而是成了剥夺他们追求自身解放和人格独立的枷锁。这种婚姻制度依托于封建道德伦理和礼法,附属于封建体制,所以到清末特别是五四运动后,随着男女思想的解放和封建体制的倒塌,很多中国青年男女从中解脱出来,特别是中国妇女,在男女平等的时代背景之下,她们有了追求婚姻自由的权利。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婚姻家庭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虽然它已远去,但我们仍能从这一制度中窥探古代风俗习惯、价值取向和行为模式。通过历史的反思,可以让我们对现在中国特有的婚姻现象找到历史的痕迹。

三 婚姻中渗透买卖关系 传统的礼仪婚是聘娶婚,它是以男方父母交付女方父母一定数量的聘礼、聘金为成婚的必要条件。“聘则为妻”、“无币不相见”成为不可动摇的婚姻原则。尽管中国婚姻的“六礼”在历史上曾有过变化,但纳征这一环节是没有去掉的,而且越来越得到强化。聘娶婚中收受聘礼这一方式,就使它掺人了许多买卖婚的因素,而如果把经济价值作为婚姻的唯一目的,那么聘娶婚将最终成为变相的买卖婚。聘礼多少,往往成为嫁女的身价,因而婚礼讲排场、比阔气、竞奢华之风由此产生。

聘礼,又称聘财、聘金、财礼、彩礼。按六礼规定,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的各个程序中,男方家都要向女方家送礼,除了纳征外,其余五礼都以雁为贽,这一礼物有象征意义。但是雁只是联姻过程的仪礼用物而已,人们最讲究的是纳征.只有纳征的礼物最重要,是正式的聘金、聘财,此礼一成.男女双方都不能轻易悔婚,否则不仅舆论不容,而且要受到法律处分。“诸许嫁女,已报婚书或有私约,或俱受聘财而辄悔志,杖六十,婚如约。”无论有无婚书或私约.只要受了聘财,婚姻关系就受到法律保护,聘礼是婚姻的核心和重要条件。汉代时婚姻重财的风气日盛,东汉时议曹史展允,非常勤奋,但家境贫寒,年近知命还未婚配,最后他的长吏李固向僚属募 5

得聘金二三万钱,才了结其婚姻。唐代索要财物更多,唐《通典》引太极元年唐绍上表说:“士庶亲迎之礼,……邀其酒食设为戏乐,近日此风转盛,上及王公。乃广奏音乐,多集伴侣,遮拥道路,留滞淹时邀致,财物动愈万计;遂须障车礼贶过于聘财,歌舞喧哗.殊非助感。”元代郑介夫论日:“婚姻聘财.今之嫁女者重要钱财,与估卖牲口无异。”这种婚姻“直求资财”,“以财论嫁”的拜金之风在明清两代更是甚嚣尘上。因而明末清初朱伯卢在其颇有影响的治家格言中,把“嫁女择婿,毋索重聘,娶妇求淑女,勿计厚奁”作为家政要训。 我国有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的历史.封建主义的婚俗文化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至今还影响着人们的婚姻生活。这几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彩礼的价值不断上涨。在福建清流县,1981年的彩礼总额平均为2341元,1984年为3312元,1985年上涨为4126元。而且越是落后的不发达地区,越是索要高额彩礼,其名目之繁多,让人瞳目结舌。什么见面礼、上门礼、进门礼、婚日礼、过门礼、开箱礼等等,巨额的彩礼,成为青年农民不堪重负的包袱,怎么也甩不掉。

婚姻中的彩礼是一种文化现象,正如恩格斯所说:“当父权制和专偶制随着私有财产的份量超过共同财产以及随着对继承权的关切而占了统治地位的时候.结婚便更加依经济上的考虑为转移了。” 6

二.纳采。贽用雁者,取其随时而南北,不失其节„又是随阳之鸟,妻从夫之意也,又取飞成行,止成列,明嫁娶之礼,长幼有序,不相逾越也。

——《白虎通·嫁娶 》

第三步:纳吉。 归卜于庙,得吉兆,复使使者往告。 ——《仪礼·士昏礼 》 第四步:纳征。 征,成也,使使者纳币以成婚礼。 7

——《仪礼·士昏礼 》 第五步:请期。 登即相许和,便可作婚姻。媒人下床去,诺诺复尔尔。„„府君得闻之,心中大欢喜。视历复开书,便利此月内。六合正相应,良吉三十日。

——《孔雀东南飞 》 第六步:亲迎。

大婚既至,冕而亲迎。 ——《礼记·哀公问》 男子亲迎,男先于女,刚柔之义也。天先乎地,君先乎臣,其义一也。 ——《礼记·郊特牲》

七出三不出之礼 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

——《礼记·大戴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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