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证据法中的保密特权原则及其对我国证据立法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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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定密制度对我启发

美国定密制度对我启发

美国定密制度对我启发简介美国作为一个重要的全球大国,拥有世界上最严格和完善的定密制度。

这一制度在保护国家安全和信息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作为一个普通人,我们或许无法直接应用美国的定密制度,但它对我们的启发是深远的。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分析美国定密制度对个人在信息保密和保护方面的意义和启发。

1. 信息安全意识的重要性美国的定密制度强调了信息安全的重要性。

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都离不开信息的传输和处理。

信息泄露可能会给我们带来严重的财产损失和信誉上的破坏。

因此,我们需要时刻保持对信息安全意识的高度敏感。

个人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如密码、银行账号等。

我们应该学会合理地使用和保管这些信息,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如定期修改密码,不在公共网络上进行敏感信息的操作等。

对于组织或企业来说,制定完善的信息安全政策和安全措施是必不可少的。

雇员可以通过接受相关培训,增加对信息安全的了解,从而防止内部数据泄露和外部入侵。

2. 保护国家利益的责任感美国的定密制度体现了一个国家对保护国家利益的高度责任感。

每个公民都应该对自身所属国家的安全负有一定的责任。

虽然我们不能直接参与到国家安全的保护中,但是我们应该通过积极参与社会事务、遵守法律法规等方式,保护和维护国家的利益。

同时,我们也要学会保护自己所属组织或企业的利益。

在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竞争对手可能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我们的商业机密,这对我们的利益造成巨大的威胁。

因此,我们应该积极采取措施,保护自己所属组织的商业机密,维护公司的利益。

3. 良好的信息共享与沟通美国的定密制度要求在保密的前提下,实现信息的共享和传递。

为了达到这个目标,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沟通机制。

我们可以借鉴这种方式,建立良好的信息共享与沟通机制。

对于个人来说,良好的信息共享与沟通可以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和职业发展。

通过与同事和上司有效地沟通,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工作需求和目标,并共享有益的信息与知识。

论美国证据开示制对我国庭前证据交换守则建立和完善的启示.doc

论美国证据开示制对我国庭前证据交换守则建立和完善的启示.doc

论美国证据开示制对我国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建立和完善的启示-论文提要: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虽然强调了当事人举证责任,审判方式也从法官“超职权”纠问式变革为两造“对席辩论”、法官居中裁判的辩论式,这些无疑是革命性的变革。

但是在此基础上却没有对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方法手段上加以明确的规定,导致法庭常常因当事人的“证据突袭”而不得不多次开庭,致使诉讼延迟。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我国的部分地区仿照国外的证据开示制度试行了庭前交换证据制。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地将证据交换作为民事审前程序的一项基本制度固定了下来。

成绩不少,但仍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故而本文尝试从历史、文化、实务的视角来分析美国证据开示制,论证美国证据开示制司法改革的本质,以此与中国的庭前证据交换制作比较,并为我国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相关的建议,从而来充实民事诉讼对公民权利的救济。

ﻪﻭ一、问题的提出ﻭﻭﻪ证据制度是诉讼法的核心。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虽然在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同时,设立了诉讼证据保全制及法院依职权收集诉讼证据制,但是在此基础上却没有在对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方法手段上加以明确的规定;对于审判方式改革中起重要先导作用的“一步到庭”将审判方式从法官“超职权”纠问式变革为两造“对席辩论”、法官居中裁判的辩论式,无疑是个革命性的变革,但常常因当事人“证据突袭”而不得不多次开庭,致使诉讼延迟。

参考和借鉴国外相关的民事证据制度,通过制度移植是经济、高效民事证据法的建构方法。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我国的部分地区仿照国外的证据开示制度试行了庭前交换证据制。

在此基础上,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后简称《若干规定》)正式地将证据交换作为民事审前程序的一项基本制度固定了下来。

成绩不少,但仍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故而本文尝试从历史、文化、实务的视角来分析美国证据开示制,论证美国证据开示制司法改革的本质属于在特定的体制中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要所进行的技术性调整或发展,以此与中国的庭前证据交换制作比较,力图将此的变革放到中国整体的社会制度、法律体系和法学理论体系的变革中来考察,并为我国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相关的建议,从而来充实民事诉讼对公民权利的救济。

最新 论美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发现方法对我国民事取证制度改造的效果分析-精品

最新 论美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发现方法对我国民事取证制度改造的效果分析-精品

论美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发现方法对我国民事取证制度改造的效果分析一、问题的提出(一)我国的证据收集制度我国民诉法我相关法律规定的证据收集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当事人能举证,另一种是法院调查取证。

在当事人举证上,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进行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具有证明责任。

人院应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以及期限进行明确。

如果当事人在法院确定的期限之内为提出证据,其可向法院申请举证期限的延长,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可予以延长。

对于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可以责令当时说明理由,当事人不说明的、或者存在不能说明理由的情形,法院可以不予以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了,但对当事人进行训诫或罚款的制度。

不仅如此我国对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形也作出明确规定,一种是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一种是当事人申请。

再者,由于我国法制不健全,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素质不够高,收集证据往往遇到很多现实的困难,有时候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根本不把自己掌握的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展示给对方当事人,在证据交换时隐瞒关键信息,导致在庭审时给予对方证据突袭,有时对方毫不知情。

(二)我国的证据交换制度我国民诉法规定了证据交换制度,是指在开庭审理之前,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证据进行证据交换。

我国的证据交换制度存在的不足是当事人对证据的交换知识单纯的交换,当事人没有对对方当事人提出证据开示的请求,或者对其所需要的证据请求对方予以开示,无法实现对证据突袭的情形的避免。

二、美国证据开示概述(一)美国证据开示概念什么是证据开示?我国理论中没有这样的概念,美国证据开示制度则是指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证据,或者请求对方提出其所持有的证据。

证据开示制度,又称为证据展示和发现证据制度,诉讼当事人负有向对方当事人提供和展示与案件所涉事实、文件以及诉讼请求有关的信息的义务。

该制度又被著名法学专家杰克·H·弗莱德泰尔叫作“披露程序”,案件当事人或者潜在型当事人享有获取或者保存有关案件信息的权利,当事人通过向法院提交请求,请求对方提供其所需要的证据材料。

中美刑辩律师保密特权制度的比较与启示_熊理思

中美刑辩律师保密特权制度的比较与启示_熊理思

摘 要:新刑事诉讼法第46条相关规定标志着辩护律师保密特权在我国的正式确立。

虽然辩护律师保密特权在英美法系已有数百年的历史,但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法律上对律师保密特权的具体内容及行使程序均缺乏具体规定。

作为一件“舶来品”,律师保密特权在我国的发展必将经历一个从简单到完善的过程,其中的许多问题值得我们从法律比较与法律完善的角度进行探讨。

关键词:刑辩律师;保密特权;中国;美国;比较中图分类号:DF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5750(2014)02-0071-(05)DOI: 10.13643/ki.issn1008-5750.2014.02.012收稿日期:2014-02-25 责任编辑:孙树峰作者简介:熊理思(1982- ),女,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高飞(1978- ),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助理检察员。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4年4月 Apr.,2014Journal of Shanghai Police College第24卷第2期Vol.24 No.2中美刑辩律师保密特权制度的比较与启示熊理思,高 飞(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 200042;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上海 201199)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46条新增了辩护律师的保密特权——“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

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60条又补充规定:“辩护律师向人民法院告知其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实施、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立即转告主管机关依法处理,并为反映有关情况的辩护律师保密。

美国证据开示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证据开示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证据开示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赵霞
【期刊名称】《宜宾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3(006)006
【摘要】近年来,庭审方式改革在我国不断深入,与此同时对庭审前程序也相应地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本文将通过对美国具体证据开示规则的考察,阐述目前对我国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几点启示.
【总页数】3页(P10-12)
【作者】赵霞
【作者单位】宜宾学院,政法系,四川,宜宾,64400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23
【相关文献】
1.美国证据开示制度对完善我国证据交换的启示 [J], 田琼文
2.美国民事诉讼证据开示程序及其对我国证据制度的借鉴 [J], 王建明;朱凌
3.英美两国民事证据开示制度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J], 崔婕
4.美国案件审判量减少对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启示——浅谈美国“证据开示”制度[J], 张媛聆;欧阳丽君
5.美国电子证据开示变革及对我国的启示 [J], 乔雄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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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对中国的启示作者:黄玉敏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5期摘要美国的证据制度规则具有鲜明的特色,其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又是其中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证明规则。

它是指对于国家侦察人员非法获得的证据给予排除的证据制度,包括违反正当程序或通过非法行为获得的证据制度、毒树之果等。

证据规则制度体现了人们对于自由和人权的追求,具有其特殊的独立价值。

本文主要通过对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评析,从中借鉴有益经验以完善中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毒树之果形式主义实质主义中图分类号:D9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014-02一、对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度的评析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制度:(一)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的排除美国联邦宪法第五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

”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就是指违反这条规定而取得的被告人陈述。

不得自证其罪是英美法系对抗诉讼中当事人的重要权利,被诉人的犯罪承认、供诉都有可能在侦查人员违背本人意思的强制下取得的,例如强迫、引诱、威胁等非法手段都会导致非法言词证据的产生。

非自愿自白排除规则是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其宗旨在于保证自白的自愿性。

根据这条原则,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了保障自白自愿的规则,最典型的是米兰达规则,开创了对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讯问时必须明确给出米兰达警告的先例。

米兰达警告要求在第一次讯问时必须明确告诉被逮捕人: (1)你有权保持沉默;(2)如果你选择回答,那你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会被用作对你不利的证据;(3)你有权在审讯时有律师在场;(4)如果你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你指定律师。

这一判例具有重大意义,一方面,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另一方面,进一步明确了什么情况构成“非自愿”,即要在完全了解自己的个人权利的情况下所做出的陈述才是“自愿的”。

美国关于证据的法律规定(3篇)

美国关于证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证据是法律程序中的核心要素,它对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美国作为法治国家,其证据法律规定较为完善。

本文将介绍美国关于证据的法律规定,包括证据的种类、证据规则、证据排除原则等方面。

二、证据的种类在美国法律体系中,证据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 证人证言:证人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陈述案件事实,为证明案件事实提供证据。

2. 物证:物品、文件等实物证据,用以证明案件事实。

3. 书证:书面文件、电子数据等证据,用以证明案件事实。

4. 视听资料:录音、录像、照片等证据,用以证明案件事实。

5. 科学鉴定: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对案件事实进行鉴定,为证明案件事实提供证据。

6. 推定证据: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其他证据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三、证据规则美国证据法律规定了一系列证据规则,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可靠性。

以下为部分重要证据规则:1. 充分证据规则:要求当事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2. 直接证据规则:要求当事人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其主张,间接证据不足以证明。

3. 自证其罪规则:禁止当事人利用自己的陈述、认罪等行为作为对自己不利的证据。

4. 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则:禁止非法取得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

5. 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规则:禁止非法取得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使用。

6. 传闻证据规则:禁止在法庭上使用未经证实的传闻证据。

四、证据排除原则美国证据法律规定了一系列证据排除原则,以防止滥用证据、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以下为部分重要证据排除原则:1. 违反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则:非法取得的证据,如违反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的非法搜查、扣押等行为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

2. 违反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规则:非法取得的证据,如违反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规定的非法搜查、扣押等行为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

3. 违反证据规则:违反证据规则取得的证据,如违反充分证据规则、直接证据规则等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

4. 违反隐私权:侵犯当事人隐私权取得的证据,如未经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录像等行为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

浅析美国电子证据鉴证规则及其于我国之启示

浅析美国电子证据鉴证规则及其于我国之启示

浅析美国电子证据鉴证规则及其于我国之启示摘要: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电子证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登上了诉讼舞台,伴随而来的是有关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法律效力问题。

目前我国对于电子证据的运用,主要是将其“推定”为书证或视听资料,然而这仅仅是在缺乏法律明文规定情况下的一种权宜之计,然而英美国家拥有相对完善的电子证据规则,所以文章立足于我国的法律现状,对美国相关电子证据的取证、质证及传统证据要求的传闻证据规则与最佳证据规则对电子证据的适用进行了阐述,根据所总结的经验,探讨我国在立法、司法等领域对电子证据制度作进一步改进。

关键词:证据规则可采性,电子证据,美国电子证据规则评价,美国电子证据鉴证规则,中国电子证据规则建设第一部分:相关概念我一向认为要深入探讨一样事物,必须从它的源头开始熟悉。

因为我们每熟悉一样新事物,都是在它与我们熟悉的老事物的共性中开始出发,这样循序渐进,方能使得讨论深入浅出,脉络清楚。

本文中我们将要面对的是一个现代法律实践中出现的新事物—电子证据。

为了能更好地理解它,我们先从它的概念出发:首先是证据规则的概念,国内外学者在界定证据规则时大致有广义与狭义之别。

从狭义上讲,它专指那些在庭审或审理中对证据的可采性问题起支配作用的规则,即可采性规则;从广义上讲,它是指收集和运用证据的规范和准则。

前一种界定基本属于英美法系的通说,例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统一证据规则》等均主要是用于支配、影响和调整证据可采性的。

鉴于我们在此主要讨论美国证据规则,故采用前一种观点。

另外一个关键性的问题就是电子证据的准确含义,作为一种由现代信息技术引发的新证据形式,目前人们对其含义的理解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有人倾向于狭义说,主张电子证据等同于“计算机证据”或者“数字证据”;另有人则赞同广义说,认为电子证据同计算机证据是交叉关系,电子证据同数字证据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我们认为,从电子证据与信息技术的关系的角度来看,对电子证据宜采取广义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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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据法中的保密特权原则及其对我国证据立法的启示内容提要:;知情作证乃是法律上的通常规则,但并非绝对规则。

美国证据法为了保护某些特殊的社会关系,规定基于某些特殊的信赖关系,相关人等有权拒绝作证或阻止他人作证。

这种保密特权体现了法律的价值整合。

当然,其仅限于某些特殊领域,并在适用上有限制性解释。

我国相关立法对保密特权做出规定也是必要的,因其可以牺牲个案当事人的利益为合理代价来保护某些更为重要的社会关系。

;主题词:;证据法保密特权信赖关系价值整合一、;保密特权的含义及其与其它证据规则的区别保密特权是美国证据规则中的重要内容,是指基于某些特殊的信赖关系,相关人等有权拒绝作证或阻止他人作证。

所谓特殊的信赖关系指依某种职业或人身关系形成的以当事人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的社会关系,如委托人与律师间的关系,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即以委托人对律师的信任并告知以事实真象为前提。

特殊的信赖关系是拒绝作证或阻止作证的基础,此特权受法律保护,成为证据法上的所谓保密特权原则。

按照美国证据法的一般规定,任何人只要神智健全并对待证事项具有亲身体验,都可以作证。

但是根据保密特权原则,法律为了维护某些特殊社会关系的存在和发展,排除了一些原本具备相关性与可采性的证据,限制了当事人举证的途径。

保密特权原则表面上类似一种证据排除规则,而实际上,保密特权原则是一项独立的证据规则,与证据排除规则不存在从属关系,证据的排除规则旨在排除那些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这与基于特定关系形成的保密特权大异其趣。

具体而言,它与其它证据规则比较,有以下三方面的不同:首先,出发点不同,一般证据规则的设定,以发现案件事实真象为出发点。

而保密特权原则却基于一些与案件本身并不相关的理由排除了很可能有助于发现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前者是出于对案件真实的关注,后者却出自于司法政策的考虑。

其次,适用的范围不同。

依特权原则受到保护的社会关系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能受到来自不正当的证据开示的损害。

因此,《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1101条C款规定“有关特权方面的规则适用所有诉讼案件和程序的任何阶段。

该条d款同时规定:”除有关特权方面的规则外,本证据规则不适用于下列情况:⑴对事实的初步询问;⑴大陪审团。

在大陪审团前进行的程序;⑴综合诉讼关于引渡的程序;刑事案件的预审;判刑;批准或撤销缓刑;签发逮捕令;刑事传票和搜查令;与保释有关的程序或其他程序。

“①最后,援用保密特权原则拒绝作证或阻止他人作证的人,可以是诉讼当事人,也可以是案外人。

例如,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谈话内容享有保密特权,如果丈夫涉讼成为当事人,妻子虽为案外人,仍可援用该原则拒绝以夫妻谈话内容证明某一事项。

而一般证据规则由于其目的在于发现案件真实,服务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而只有诉讼当事人可以援用这些规则。

与此相反,特权原则的存在目的却在于保护某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因此这些社会关系的当事人即是特权的权利人,这些人却未必是诉讼当事人。

二、;保密特权原则适用的范围及内容美国证据法中的保密特权原则体现在《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及各州的立法和判例中。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由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咨询委员会起草,并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72年公布。

该草案明确承认的保密特权包括:委托人和律师的保密特权、夫妻间保密特权、心理医生和患者的保密特权、牧师的保密特权、商业秘密特权、政治秘密特权等九项内容。

该草案在报请议会通过时,涉及保密特权的部分因意见不统一而未获通过。

对该原则争执的焦点集中在应受特权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种类、各项特权的具体范围等。

最后,议会决定不通过草案中关于特权原则的规定,取而代之的是《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的501条款,即“除联邦宪法、国会制定法和联邦最高法院根据授权确定的规则另有规定外,关于证人、个人、政府、州或有关政治组织的特权适用普通法的原则,但是,在民事诉讼法中,如关于一项诉讼主张或辩解的内容需适用州法作出决定时,关于证人、个人、政府、州或有关政治组织的特权按照州法确定。

”②这样,议会实际上是将保密特权内容和范围的决定权赋予了法院。

这样做一方面有助于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采纳新的特权原则,或对已有原则作出灵活的解释,使该原则不至成为一项僵硬的法律条文。

另一方面,这种立法方式使各州间在特权的范围和内容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大约有1/3的州在其各自的证据规则中采纳了联邦证据规则中关于保密特权的规定方式,即不具体列举特权内容,而将决定权交由判例酌定。

另外一些州虽以立法的形式具体列举了特权原则,但其内容却不尽相同。

总体而言,获普遍承认的有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保密特权、夫妻保密特权、心理医生保密特权及牧师保密特权等,下面主要对这几项特权作些评介。

(一);律师与委托人间的保密特权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保密特权是一项最古老的特权原则,它于16世纪首次出现在判例法中。

该特权原则指法律赋予律师和委托人就案件所涉及的法律事项秘密地交换意见,进行协商而免除作证义务的权利。

③按照197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公布的证据规则(草案)的解释,委托人指向律师寻求法律服务的自然人、公司或其他组织。

律师指获准或者当事人有理由认为有权执业或提供法律服务的自然人。

特权保密的范围既包括委托人之间的谈话或书信、文件往来,也包括律师为诉讼准备的资料。

草案中的特权原则部分虽未获通过,但上述解释却为大多数州的立法或判例承认。

律师与委托人之间保密特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要件:⑴必须是委托人为了取得法律意见向律师咨询而告知以实情,如果委托人只是把律师作为朋友向其倾诉并无求得法律帮助的意图则不属于保密范围。

受律师与委托人保密特权保护的人除了委托人还包括其代理人、监护人、继承人、在律师与委托人之间传递信息的人以及律师助手、代理人。

⑴委托人向律师所作的咨询必须是以秘密方式进行的。

如果当事人在无关的第三人在场时与律师交谈,即使第三人是一个孩子,只要他能理解谈话的内容,则该谈话内容不在特权保护的范围内。

如果谈话内容被他人偷听,美国现代的判例认为,只要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即可免除向法庭揭示谈话内容的义务。

这也是判例法为应付日益发达的现代窃听技术所采取的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各州判例法认为只有委托人才是该项特权的权利人,他可以拒绝公开并阻止律师公开他们之间的谈话内容、书信往来。

而律师只能以当事人的名义要求行使上述权利,如果委托人放弃保密特权,他就必须向法庭提供有关的证据,因为律师与当事人保密特权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当事人向律师陈述的自由而非律师的陈述自由。

(二);夫妻间的保密特权夫妻间保密特权源于中世纪教会法的两条原则:⑴任何当事人不能成为自己的证人。

⑴因为妻子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夫妻双方实际上是一个人,因此他们也不能相互作证。

④这两项原则在16世纪被判例法发展成为夫妻间保密特权原则,其中剥夺妇女作证的权利的内容被摒弃。

现代的夫妻间保密特权是指夫妻双方有权拒绝公开夫妻生活中的秘密交谈或作不利于配偶证言的权利。

设立夫妻保密特权的目的在于维护夫妻生活的稳定与和谐,促进夫妻间的自由交流、沟通。

该项特权的存在以实际上采取了保密措施并达到了保密的效果为前提,这一点与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保密特权并无不同。

夫妻间保密特权只保护夫妻交谈的自由而非所有家庭成员交谈的自由,夫妻谈话的过程中如果有其他人在场,即使是其他家庭的成员,该部分谈话内容也将不受特权的保护。

有效的婚姻关系的存在是夫妻间保密特权的又一前提。

如果婚姻关系无效或男女双方只是同居并未缔结婚姻,则他们之间的交谈不属于特权保护的范围。

但是,如果婚姻关系因配偶死亡而终止,保密特权却不因此而终止。

因为设立该项特权的目的就在于保护夫妻的自由倾诉的权利,而倾诉的自由要以“永远的保密”为前提。

(三);医生与病人之间的保密特权医生与病人之间的保密特权指病人有权拒绝透露或阻止他人透露他为治疗心理或生理疾病而与医生进行的谈话内容。

美国普通法及联邦成文法没有关于医生与病人之间的保密特权的规定,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咨询委员会起草的《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一次将该特权(只包括心理医生与病人之间的保密特权)写入成文法,却几乎立刻引起非议。

有人认为,在某些案件中,医生对病人身体或精神状态作出的诊断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至关重要,授权当事人隐藏这样的证据显然是不公平的,同时如果法庭必须听取当事人提供的对其有利的医生的证言,他就有权听到那些不利于当事人的声音。

⑤支持者却认为,这样一项特权的存在有利于维护医患间的信任关系,因为谁都不想让自己的病成为他人议论的话题而医生有责任为他的病人保守秘密。

⑥最终咨询委员会的草案未获通过,但医生与病人之间的保密特权却为联邦与州法院判例承认。

据考证,最早以成文法形式承认该项特权的是纽约州,1928年该州通过立法修改了长期以来形成的不承认医生与病人间享有保密特权的习惯作法,此后约有3/4的州效仿了纽约州的作法通过了相似的立法。

当然,人们没有忘记对该特权持否定态度者的警告,医生与病人间的特权被限制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比如多数州明确把该特权限制在心理医生与病人之间,而另一些州则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以精神不健全为由进行抗辩则他必须放弃自己与心理医生之间的保密特权。

同时按照联邦证据法草案的规定,如果心理神智检查是依法官命令进行的,该检查结果也将不适用保密特权。

总之,医生与病人之间的特权受到了种种的限制,其目的只有一个:使法官在对案件做出判决时能够有充分的证据作为基础,而这些证据对于维护公共利益及防止欺诈来说是必要的。

(四);神职人员的保密特权在美国,宗教在社会生活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美国居民中教徒占很大的比例,因而向神职人员忏悔几乎成为众多教徒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内容。

联邦法院和约三分之二的州法院承认神职人员保密特权规则。

联邦证据规则的草案中规定,人们有权拒绝透露或阻止他人透露他在宗教活动中对神职人员所作的忏悔。

这里神职人员不仅包括牧师、教士还包括一些有类似功能的宗教组织。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忏悔人或其监护人、代理人、继承人才是该特权的权利人,而神职人员只能以忏悔人的名义要求为忏悔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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