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知识-调整工程合同价的方法
合同价和工程总造价

合同价和工程总造价一、合同价合同价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所应得到的款项总额。
合同价通常包括直接费用(如材料费、人工费和机械使用费)和间接费用(如管理费、利润等)。
范本内容:1. 合同价款的确定:合同价款根据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乙方的报价,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
2. 支付方式:合同价款的支付分为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
具体支付比例和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3. 价格调整:如遇国家政策性调价或市场显著波动,合同价款可按双方协议调整。
4.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或收取合同价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工程总造价工程总造价是指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合同价、变更增减费用、索赔费用等。
工程总造价是评估项目成本控制和投资回报的重要依据。
范本内容:1. 总造价的构成:工程总造价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利润、税金等所有相关费用。
2. 预算控制:甲乙双方应根据批准的工程预算进行严格的成本控制,确保工程总造价不超过预算。
3. 变更管理:工程变更可能导致总造价的变动,任何变更都需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约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4. 结算审核:工程竣工后,应由双方共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工程结算审核,以确定最终的总造价。
三、合同价与工程总造价的关系合同价是工程总造价的基础,但两者并不等同。
工程总造价包含了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额外费用,而合同价则是双方最初商定的固定金额。
在实际工程管理中,控制好合同价与工程总造价的关系,对于保障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至关重要。
四、结语通过上述范本内容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合同价和工程总造价的管理是一个系统的过程,涉及到合同的签订、执行、变更和结算等多个环节。
在实践中,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确保工程的顺利完成和双方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工程合同价款调整

建设工程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第一条总则1.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工程项目的合同价款调整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2. 本合同价款调整协议是原建设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的补充,与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本协议与原合同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第二条合同价款调整的条件1.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工程设计发生变更;- 施工期间遇到不可抗力因素;- 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材料价格发生显著波动;- 其他双方认为需要调整的情形。
第三条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1. 甲方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调整的原因、内容及预估金额。
2. 乙方在接到调整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
3. 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的合同价款调整协议,并按照约定执行。
第四条合同价款调整的计算方法1. 合同价款的调整应基于合理、公正的原则进行计算。
2. 对于设计变更导致的价款调整,应根据变更部分的实际工程量和相应的单价计算增减金额。
3. 对于材料价格波动导致的价款调整,应以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公式为依据,结合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4. 对于政策或法律、法规变化导致的价款调整,应根据具体变化的内容和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确定调整金额。
第五条合同价款调整的支付1. 合同价款调整一经确认,甲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调整后的价款。
2. 如甲方延迟支付,应按日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五。
第六条争议解决1. 合同价款调整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附则1. 本合同价款调整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一造重点真题答案解析-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结算1

第五章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结算(1)考情分析年份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合计2019年14题14分5题10分19题24分2018年17题17分5题10分22题27分2017年17题17分5题10分22题27分2016年17题17分5题10分22题27分2015年17题17分5题10分22题27分2014年17题17分5题10分22题27分2013年15题15分5题10分20题25分2012年11题11分3题6分14题17分章节目录第一节合同价款调整2019 2018 2017 2016 2015 2014 2013 2012 知识点单多单多单多单多单多单多单多单多法规变化类 1 1 1 1 1工程变更类 2 1 1 2 1 2 1 2 1 2 1 1物价变化类 1 1 2 1 1 2 1 1 1 1工程索赔类 3 1 4 1 3 1 4 2 2 1 3 1 3 2 3 1 其他类 1 1 1一、法规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法规、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应约定由发包人承担。
1.基准日的确定目的:合同中约定,合理划分双方的合同风险■怎么设定?“28天”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的第28天。
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
2.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时间:合同履行期间,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处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相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除外:如有关价格(如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价格)的变化已经包含在物价波动事件的调价公式中,则不再予以考虑3.工期延误期间的特殊处理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在工程延误期间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合同价款不予调整★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合同价款予以调整【记忆】惩罚延误者,少获得钱【2018年·单选】关于法规变化类合同价款的调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监理工程师考试知识点:合同价款调整

监理工程师考试知识点:合同价款调整监理工程师考试知识点:合同价款调整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签订合同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不过在实际工程建设中,难免会出现一些情况,导致需要调整前期确定的合同价款。
面临不同的情况时须因地制宜进行更改,我们整理了相关知识点,下面与您分享。
一、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及调整程序(一)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15种(二)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程序1.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2.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3.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
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
发(承)包人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已被发(承)包人认可。
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
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
…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
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对发承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二、法律法规变化(计价规范之9.2)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上述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一级建造师工程经济考点:合同价款调整

考点:合同价款调整【考频指数】★★★★★【考点精讲】6.物价变化当没有约定时,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法计算调整。
(1)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调值公式法的基本公式如下:ΔP=P0×[A+(B1×Ft1/F01+B2×Ft2/F02+…+Bn×Ftn/F0n)-1]△P——为调整后的价款差额;P0——为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A——为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或称固定系数);B1、B2、B3、B4…Bn——为各可调值因子的权重(可调部分在投标总价中所占的比重,或称品种系数);Ft1、Ft2、Ft3…Ftn——为各可调值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F01、F02、F03…F0n——为各可调值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应用调值公式法时,需要注意:不可调值部分(固定系数)以及各个可调值部分的比重(品种系数)之和一定为1;因承包人原因的工期延误,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选择约定和实际竣工日期中,较低(对承包人不利)的价格指数。
(2)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基本思路:①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②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如果价格波动超出发承包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复核,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差额的依据。
其中,材料价格波动时,通常按不利于承包商的原则,计算波动幅度。
例如,投标价中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遇到材料单价上涨,以基准单价为计算基数。
7.暂估价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依法必须招标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其价格并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施工合同合同价款及调整

施工合同合同价款及调整一、合同价款的定义及作用施工合同价款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就完成一定数量的工程量或者达到一定的工程质量标准,按照约定的价格计算出的合同金额。
合同价款是施工合同中最为核心的内容之一,它关系到双方的利益分配和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合同价款的确定和调整是施工合同管理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二、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1. 固定价款:固定价款是指在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一个固定的合同金额,无论工程量及工程费用的变化如何,合同金额都不予调整。
固定价款方式适用于工程量较小、工程周期较短、工程变更可能性较低的工程项目。
2. 变动价款:变动价款是指合同金额根据工程量的实际完成情况或者工程质量的达到情况进行调整。
变动价款方式适用于工程量较大、工程周期较长、工程变更可能性较高的工程项目。
3. 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以工程量为依据,按照约定的单价计算合同金额。
单价合同的特点是合同金额随着工程量的变化而变化,有利于双方公平分担风险。
4. 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按照工程项目的整体完成情况,约定一个总的合同金额。
总价合同的特点是合同金额固定,有利于双方控制工程成本。
三、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1. 工程变更:工程变更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业主要求变更或者客观环境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或者工程质量的改变。
合同价款的调整应根据变更工程量、变更工程质量和变更工程时间等因素进行。
2. 工程量增减: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计算错误或者实际施工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工程量的增减。
合同价款的调整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合同约定的工程量之间的差额进行。
3. 工程质量调整:工程质量调整是指由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导致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合同价款的调整应根据质量问题对工程的影响程度和修复成本进行。
4. 工期延误:工期延误是指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工程项目的完成时间超过合同约定的工期。
合同价款的调整应根据工期延误的时间和发包人的损失进行。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有哪些方法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有哪些方法?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若干事项,大致包括五大类:一、法规变化类: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变化事件。
二、工程变更类:主要包括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等事件。
三、物价变化类:主要包括物价波动、暂估价事件。
四、工程索赔类: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等事件。
五、其他类:主要包括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一、法规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承担。
(一)基准日的确定对于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对于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且因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工程造价发生增减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但是,有关价格的变化已经包含在物价波动事件的调价公式中,则不再予以考虑。
(三)工期延误期间的特殊处理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在工程延误期间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合同价款予调整;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合同价款予以调整。
(不利于承包人)予以调整。
(不利于承包人)二、工程变更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一)工程变更1、工程变更的范围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包括:(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合同价款的调整与期中支付(造价员)

预付工程款是发 包人为解决承包人在 施工准备阶段资金周 转问题提供的协助。 如使用的水泥、钢材 等大宗材料的备料款。 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 设置工程材料预付款。 然后在合同中约定预 付款数额:
(1) 约定预付工程款的数额: ①绝对数 ②合同金额的百分比
(2) 约定支付时间:如合同签订后一个月支付、开工日前7天支付等;
1.基准日的确定:
投标截止日 28d
28d
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第二节 合同价款调整
一、合同价款调整的一般规定:
(一)合同价款调整事件
1、法律法规变 化`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描 述不符
4、工程量清单 缺项
5、工程量偏差
6、计日工
7、物价变化
8、暂估价
9、不可抗力
10、提前竣工 (赶工补偿)
11、误期赔偿
12、索赔
2.法律法规发生 变化时合同价款
的调整原则
1.法律、法规、规章 变化的调整
3.省级或行业建设主 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
调整
2.政策变化的调整
4.政府定价或政府指 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
价格的调整等
解释:
因为这些因素引起的 风险应由发包人完全承担, 所以法律法规变化引起工程 造价增减变化可以调整合同 价款。
(二)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原则
1.发承包人提出合同价款调整的时限要求
4.合同价款调整后 的支付原则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 事项(承包人提出)
0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 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
14
d
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 告,可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 款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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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工程合同价的方法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若干事项,大致包括五大类:一、法规变化类: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变化事件。
二、工程变更类:主要包括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等事件。
三、物价变化类:主要包括物价波动、暂估价事件。
四、工程索赔类: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等事件。
五、其他类:主要包括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一、法规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承担。
(一)基准日的确定对于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对于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且因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工程造价发生增减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但是,有关价格的变化已经包含在物价波动事件的调价公式中,则不再予以考虑。
(三)工期延误期间的特殊处理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在工程延误期间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合同价款予调整;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合同价款予以调整。
(不利于承包人)予以调整。
(不利于承包人)二、工程变更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一)工程变更1、工程变更的范围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包括:(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2、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方法(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变更导致的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变化不足15%时变化不足15%时,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a.实行招标的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b.不实行招标的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注:上述公式中的中标价、招标控制价或报价值、施工图预算,均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④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
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①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②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前述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确定单价。
③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计算。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3)删减工程或工作的补偿。
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非因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二)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三)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造成新增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关于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关于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的有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四)工程量偏差1、工程量偏差的概念工程量偏差是指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包括由承包人提供经发包人批准的图纸)进行施工,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
2、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按以下原则办理:(1)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
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对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且该变化引起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该措施项目是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对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原则为: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五)计日工计日工费用的确认和支付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
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工程变更的有关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
三、物价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一)物价波动因物价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另一种是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主要适用于施工中所用的材料品种较少,但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大的土木工程,如公路、水坝等。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价格调整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代替。
(2)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对于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后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由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对于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后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主要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多,相对而言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小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1)人工单价的调整。
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
(2)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的调整。
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根据发承包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按以下规定进行调整。
“就近原则”①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工程施工期问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②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工程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二)暂估价1、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1)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
依法确定中标价格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1)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前述工程变更事件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①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法、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
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价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②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四、工程索赔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一)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出现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