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报案材料以及报案流程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

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

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

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的报案材料以及报案流程

合同诈骗罪在现实生活中是经常遇到的,就是指当事人以非法目

的,在签订和实行合同过程中,用欺骗等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去防范呢?怎么收集

合同诈骗罪的报案材料呢?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介绍。

合同诈骗罪行为的种类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一般是指当事人借助别人的名义骗取对方签订合同,或者干脆就

虚构了一个完全不存在的单位,与受骗人签订履行合同,导致合

同对价无法兑现,使受骗人蒙受损失。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这里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信用证、银行存单等金融票据。而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一般是指虚假的造假的动产或不动

产证明。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在与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时,要考察对方是否有实际履行合同,

一般应对其主体资格、资信状况、经营能力、经营状况等综合情

况作出判断,最大限度来保证不被骗,这需要合同当事人认真审查。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

匿。

5、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这是除了上述四种情况之外,生

活实践中存在的其他合同诈骗情形。比如说签订了虚假的合同,

并以此来骗取所谓的中介费或者好处费等等,这都属于以其他方式骗取当事人的财物的体现。

合同诈骗案报案需提供的材料

1、提供所签订的合同(协议)。

2、提供涉嫌人签订合同的虚构单位,冒用他人名义的相关依据。如:留下的印章、印鉴、假名片、假工作证、假营业执照,盖假公章各种证明等。

3、已经履行小额合同、部分合同的,提供已履行合同的材料。

4、收受受害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请尽量提供

逃匿的依据。如关闭通讯工具,转移货物、货款,搬迁住所等证明本材料等。

5、提供涉嫌人其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依据。如:留下的书写工具、交通工具、生产工具、假身份证、刊登虚假广告的报刊、杂志等。

6、涉嫌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请尽量提供。如来信、电报等各种材

料等。

合同诈骗罪经侦立案程序及流程

1

合同诈骗罪属于经济犯罪的种类,其实扰乱市场秩序犯罪,其管辖归于当地的经侦部门。所以,遭遇合同诈骗时需要准备报案证据材料向当地的经侦部门进行报案;经侦部门根据所提交的材料决定是否受理,同时一段时间后的初查结束后决定是否对报案的合同诈骗立案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刑

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等有关法律规范,决定立案的程序有以下须注意之点:

1.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并制作《立案决定书》。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

《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2. 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经过初查后认为应当立案的,应当制作审查结论报告,由检察长决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决定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人民检察院对于未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被举报人,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3. 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二

日起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

为告诉人。对于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

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

77 条第一、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解释第88 条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以上就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合同诈骗罪的报案材料如何收集以及流程等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对合同签订

以及当中所涉及的法律知识感兴趣或者存在疑问的,可以登录网站进行咨询了解,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延伸阅读:

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认定2015

合同诈骗罪是刑法第几条

合同诈骗罪如何量刑2015

《山东量刑指导意见2017》-合同诈骗罪数额标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 鲁高法〔2017〕111号 五、合同诈骗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2万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单位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1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个人犯罪数额每增加5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单位犯罪数额每增加2.5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20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16万元不满20万元,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①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款物等;②假冒国家机关或者公益性组织实施诈骗的;③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④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单位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10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单位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80万元不满100万元,并且具有本罪第2条第2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个人犯罪数额每增加7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单位犯罪数额每增加4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8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达到64万元不满80万元,并且具有本罪第2条第2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单位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40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单位进行合同诈骗数额达到320万元不满400万元,并且具有本罪第2条第2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合同诈骗罪案例分析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659884767.html, 合同诈骗罪案例分析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因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合同诈骗罪案例分析,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合同诈骗罪案例分析 陈某私开房产中介,2002年李某与其签订购房合同,由李某委托陈某代为购买位于西安市区某处房产,并向陈某支付了购房款20万元,作为购房资金。但陈某拿到钱后,并未按约定履行自己义务,而把李

某的购房款用于赌博,输得精光。后李某催其还款,但陈某避而不还。 律师分析:本案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构成要件 一.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报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6)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实务】合同诈骗罪的八类裁判规则

【法律实务】合同诈骗罪的八类裁判规则 作者:詹勇~四川卓安本文由微信公众号为你辩护网(weinibianhu)授权无讼阅读发布(转载请注明上述信息) 在诈骗犯罪中,合同诈骗罪是适用率最高的罪名之一,也是司法实务中最容易引起争议的罪名之一。本文由资深刑辩律师对实务中经常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汇总,并归纳出人民法院处理这些问题时所适用的裁判规则。希望对从事相关实务的法律人有所帮助。一、“合同”的内涵对“合同”的理解主要涉及两个争议问题:1.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是否包括口头合同?答案是肯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308号宋德明合同诈骗案和第875号郭松飞合同诈骗案中均对此给与了肯定。主要理由是:“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均为合法有效合同,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在界定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时,不应拘泥于合同形式,在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即便是口头合同,只要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侵犯了市场秩序的,同样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2.合同诈骗罪的合同类型如何界定,是否仅仅指经济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的态度并不完全统一。在刑事指导案例第308号宋德明合同诈骗案中,法院认为:不应以典型的“经济合同”为限,同时,不能认为凡是行为人利用了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进行诈骗的,均将构成合同诈骗罪,与市场秩序无关以及主要不

受市场调整的各种“合同”“协议”,如不具有交易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婚姻、监护、收养、抚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主要受劳动法、行政法调整的劳务合同、行政合同等,通常情况下不应视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也认为:“不应限于经济合同,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指在市场经济领域内,人们借以发生关系的、签订与履行活动均受市场秩序制约的合同。”但是,在第875号郭松飞合同诈骗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又认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是指经济合同,并可以在借鉴经济合同法对经济合同的定义基础上,可以将合同主体适度扩展到平等民事主体。”本文认为,三种观点实质上并不矛盾,第二种观点和第三种观点实质上同义,对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给与了一般性定义,而第一种观点则是列举了其中的“例外情形”,结合起来就是对这一问题的完整理解。二、“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这是合同诈骗罪认定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也是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主要区分标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是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的共同手段行为,因此,并非只要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就构成合同诈骗。要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646号刘恺基合同诈骗案和第211号程庆合同诈骗案中,认为:在合同诈骗案中,一般而言,对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吴联大合同诈骗案终审判决书

吴联大合同诈骗案终审判决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联大,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温州市正大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1999年12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联大合同诈骗案,由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于XX年7月24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1998年10月28日,被告人吴联大从上海樱花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花公司)得知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分公司)正在寻求8BK80开关柜技术合作的信息后,即与樱花公司约定:由樱花公司就8BK80技术合作和西门子分公司签约,再由吴联大等人就该技术合作和中国长城电器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签约。为了骗取长城公司的信任,1999年1月9日,吴联大与他人冒用西门子分公司的名义和长城公司签署了8BK80技术合作协议,约定长城公司支付保证金80万元人民币。吴联大在收受保证金的同时,又将协议中冒用的“西门子分公司”变更为“樱花公司”,并将保证金中的22万元支付樱花公司,作为与西门子分公司合作的签约费用,其余部分占为己有。由于樱花公司和西门子分公司签署的8BK80技术合作协议中限定只能由樱花公司在上海使用该技术,导致无法将该技术提供给长城公司使用。长城公司提出异议后,吴联大为拒返保证金,又在长城公司和樱花公司的“低压设备合作协议”

中私自加入“原8BK80技术合作有效,长城公司不得退回保证金”的条款。吴联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严惩。 被告人吴联大辩称:自己根据樱花公司的授权,在与长城公司订立及履行8BK80技术合作协议中,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合法的经营活动。8BK80技术合作协议是樱花公司与长城公司之间的合同,并已实际履行,协议中有关内容的变更,是依据樱花公司的指示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长城公司提出返还保证金的要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保证金中的22万元人民币已给付樱花公司用于履行合同,樱花公司又与西门子分公司订立有关协议,同时还促成了长城公司与西门子分公司的其他合作项目,长城公司全面履行合同后的经济利益远远超过保证金。本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保证金的故意,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吴联大的辩护人辩称:吴联大不存在冒用西门子分公司的名义签订协议的行为,更没有非法占有8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的主观目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1)起诉书指控吴联大冒用西门子分公司的名义没有根据。8BK80技术合作协议封面上的西门子公司的字样系笔误,吴联大已在修正函中说明,且协议的内容也说明吴联大等人是中介人。长城公司的叶祥尧等人称,吴联大自我介绍是西门

合同诈骗罪研究

合同诈骗罪研究 摘要:合同诈骗罪之“合同”的范围、形式及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定等问题,已成为理论界争论的焦点。本文以李兵涉嫌诈骗一案为切入点,从合同诈骗罪的相关理论来评析李兵案成立合同诈骗罪的合理性。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合同的范围和形式;诈骗罪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兵,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资雁区检刑诉(2011)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兵犯诈骗罪,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年底,被告人李兵在并未承包金洋花园二期工程混凝土劳务工程的情况下,谎称自己在做该工程,与姜海口头达成合伙协议,骗取姜海2.5万元,涉嫌合同诈骗。 二、审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兵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该行为构成诈骗罪的罪名不当,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兵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万五千元。二、对被告人李兵的违法所得69.146万元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 三、法律评析 在司法实践中界定合同诈骗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做法不一。李兵诈骗案中,被告人李兵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法院认定口头合同诈骗成立合同诈骗罪是否合理呢?依据我国《刑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口头合同应该包括在合同诈骗罪所指的合同范围和形式之内,本案的定性正确。

(一)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和形式理论简要阐述 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1合同诈骗罪的主要特征是行为人利用合同这一手段骗取财物,因此,明晰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合同的范围和形式是认定该罪的关键。 对于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范围,刑法学界众说纷纭。有观点认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是能够体现市场秩序的合同,它应当包括所有书面形式的经济合同、民事合同。”2这一观点强调的市场经济秩序支持了笔者的观点。笔者认为要准确体现合同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可以尝试以本罪的犯罪客体为标准来确定合同的范围。本罪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在市场经济中对合同的管理制度为主要客体,即该犯罪行为必定发生在市场经济领域中,并扰乱了市场秩序。由此可见,不存在于市场活动中的国家合同、调整行政管理关系的行政合同、不会扰乱市场秩序的赠与合同及调整身份关系的民事合同不属于本罪所指的合同。 就合同诈骗罪的合同的形式问题,主要涉及利用口头合同进行诈骗,是否可以直接按照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否必须为书面形式?刑法理论界和实务存在着肯定论和否定论。否定论的理由:一,从订立口头合同的当时人双方的心理来看,对彼此人格的一种信任是签订合同的基础,合同本身并不那么重要。二,从合同的主体来看,单位是不能开口说话来表达意思的,但单位公章或者单位负责人签名是合同主体订立合同时的必要条件,因此,单位没有成为口头合同主体的可能。肯定论认为,“尽管口头合同的客观可见性较低,但是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口头合同是合同的形式之一,将口头合同排除在合同诈骗的合同形式之外,既缺乏法律依据,又有违罪刑法定原则。”3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利用口头合同实施犯罪的行为愈演愈烈,如果将口头合同排除在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形式之外,无疑是不利于此类罪的犯罪预防和打击犯罪的。 1张明楷主编:《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455页。 2高铭暄、赵秉志主编:《21 世纪刑法学新问题研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300页。 3杨兴培、李翔主编:《经济犯罪和经济刑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223页。

浙江省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

浙江省诈骗罪量刑标准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1. 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诈骗数额较大的,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电信网络诈骗的,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2)诈骗数额巨大的,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3)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每增加六万元,增加六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确定基准刑的,可以综合考虑未遂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未遂原因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确定基准刑的,可以综合考虑既遂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2)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3)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4)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6)挥霍诈骗所得财物,致使无法返还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 电信网络诈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11)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论合同诈骗罪(一)

论合同诈骗罪(一) 摘要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由于经济的发展需要,合同已经成为经济领域不可缺少的行为契约。为了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1997年刑法根据诈骗行为侵犯的客体特征、犯罪对象特征、诈骗行为的手段特征,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立出一些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具有诈骗特征的犯罪,并入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合同诈骗罪就是其中的一个。本文从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入手,简要分析了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特征。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虽然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两者也有本质的不同,合同诈骗罪在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并非进行实实在在的经济行为,行为人利用各种经济合同进行诈骗,表现出了极大的欺骗性、贪婪性和危害性,合同诈骗,直接使他方当事人的财产减少,侵害了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当前在审判实践中,只有正确划清合同诈骗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综合分析行为人的客观表现及危害后果,才能做到正确适用法律打击合同诈骗犯罪,及时调整经济纠纷,进而达到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关健词:合同诈骗罪构成界限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领域内的活动日益频繁,合同纠纷越来越多,一些不法之徒无视国家的法律,趁签合同之际进行合同诈骗的案件也呈上升趋势。国家工商局披露的最新资料表明,我国合同签订的规范程度和履约率不容乐观,根据国家工商局统计,欺诈合同有逐年增多的趋势。合同履约率已由1990年的70%下降到目前的50%,在没有履行的合同中,相当一部分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由于此类案件增多,还导致经济领域出现严重的合同信誉危机,污染了社会风气,造成了社会的混乱,对于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秩序和竞争秩序也造成了极大的妨害。合同诈骗不但损害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还严重干扰了社会经济秩序。我国法律无论从民事角度还是从刑事角度都制订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及预防措施。笔者就从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角度来做以论述。 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①。 合同诈骗犯罪中从合同的内容来看,有两种情形: (1)以假面目签订的合同。假面目是指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所使用的姓名、身份证件、所签订的合同内容等都是假的,用假的面目进行经济活动,其欺诈故意明显,合同内容的虚假性也导致合同在客观上根本无法履行。行为人向他人签订这种合同,只是骗人财物,是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 (2)以真面目签订的合同。真面目是指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所使用的姓名、身份证件、所签订的合同内容等都是真的,即实际上存在这一单位或个人。以真面目签订的合同的内容有真有假,其合同欺诈性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笔者从以下三种情况分析:一是内容真实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有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的签订,表明了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进行经济往来的真实意思,并非旨在诈骗他人钱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即使合同签订后没有得到完全的履行,也不属于诈骗犯罪。但是,有的行为人以有限的履约能力和他人签订大大超过履约能力的合同,就另当别论了。以超出自己履约能力的合同签订后,行为人积极落实货源,设法履行合同,即使最终没有完全履约,也不能认定为诈骗罪。但若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后,并没有设法履行合同,就有故意诈骗他人财物的企图了,此时就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二是内容半真半假的合同。就是那种行为人只具有某种履行合同的意向,就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其内容带有半真半假的性质。这类合同客观上已经具备部分履约的可能性,但要受到许多条件的制约。如果行为人有履约意图,客观上也为履行合同作积极努力,最后因种种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不能认定为诈骗犯罪。相反,如果行为人借有部分

深圳刑事律师:合同诈骗罪数额标准、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

合同诈骗罪数额标准、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合同诈骗 罪量刑标准 什么是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一些相关法规你都清楚吗?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深圳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黄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什么是合同罪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标准 “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3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作案动机和手段恶劣的; (2)多次行骗造成恶劣影响的; (3)致使被害人受损而生活困难的; (4)拒绝退赃、偿还债务和赔偿损失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他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2)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款物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4)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5)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 (一)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个人合同诈骗,数额不满5000元的,单处罚金刑;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为拘役刑;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具有两个以上情形的,在六个月之内酌情增加刑期: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为合同诈骗罪对此应当怎样理解呢? 首先、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合同?这是认清合同诈骗罪的关键问题。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欺诈手段”主要指以下情形: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从刑法意义上探讨,合同欺诈罪中作为手段的合同,应是从实质上进行考虑,要有经济内容,不一定采取严格的形式,任何合同诈骗罪的成立都需要借助于合同这种形式,但是并非任何利用合同的形式进行的诈骗都构成合同诈骗罪。由于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及市场经济秩序。 我个人认为,合同诈骗中的合同应是与经济活动有关。构成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 合同对方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 第二, 符合广义上经济合同的外形特征 第三, 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或者与一定经济活动有关。 要正确地将合同诈骗罪与其他罪区别开来,还必须从内涵与外延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从内涵看,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仅仅指经济合同,如债权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土地使用转让等合同,一些不直接发生债权关系的但含有经济内容的如合伙合同、联营合同、承包合同等也包括在内;从外延看,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外延不能太宽,一些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合同不应包括在内,行政合同也不应包括在内。另外,假借合同形式进行诈骗但完全与经济活动无关的合同不应包括在内,如行为人虚构父亲生病目的是骗取他人钱财而向他人借钱所写的借款合同。 必须明确,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并不一定需要书面形式,从合同法的意义

论文-论合同诈骗罪

大学毕业论文题目论合同诈骗罪

目录 内容摘要..................................................................第1页关键词 (1) 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1) (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 (1) (二)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1) 二、当前我国合同诈骗罪的表现形式及形成原因 (4) (一)合同诈骗罪的表现形式 (4) (二)合同诈骗罪的形成原因 (4) 三、合同诈骗罪与其他诈骗罪及合同纠纷的区别 (6) (一)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6) (二)合同诈骗罪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关系 (6) (三)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 (6) 四、预防和控制合同诈骗的对策 (7) (一)完善相关立法,加大法律的监督和惩治作用 (7) (二)认真调查对方有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能力 (8) (三)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防范意识 (8) (四)建立一个良好的经济市场秩序 (8) 结束语 (9) 注释 (9) 参考文献 (9)

论合同诈骗罪 [内容摘要]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事务的增多,利用合同形式进行诈骗的案件在不断增加。针对这些新情况,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197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一系列重大修订,其中将合同诈骗罪单列出来,这是我国刑事立法的进步表现,也是我国刑事立法健全的重要标志。认识和掌握合同诈骗罪,如何预防合同诈骗是当前应当研究的课题。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构成、合同纠纷、预防 在所有的诈骗犯罪案件中,合同诈骗案件占有相当高的比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合同在经济领域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桥梁作用,而犯罪分子利用合同实施诈骗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并利用合同诈骗的现象越来越多。为打击这类犯罪,弥补1979年刑法规定的不足,在1997年刑法中增加了合同诈骗罪。由于合同诈骗罪中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比较多见,目前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和预防已成为热点和难点问题。 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1、客体特征 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极为复杂,首先,合同诈骗罪的目的是通过合同的形式,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或财产所有权,利用欺骗的手段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合同对方当事人应当包括个人和公司企业法人,因此本罪侵犯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其次,我国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它对于防范合同欺诈,维护公平、自由、安全、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1】本罪是通过订立合同的形式实施欺诈手段,骗取财物,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秩序。因此,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合

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是怎样的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659884767.html, 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是怎样的 合同诈骗是指行为人以合同的方式向他人进行诈骗,从而非法获得他人财物的一种行为。在对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的时候需要知道具体的犯罪数额,其中就有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下面,赢了网小编就来告诉你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是怎样的。 一、如何处罚合同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是怎样的 1、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数额特别巨大”,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3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4、“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作案动机和手段恶劣的; (2)多次行骗造成恶劣影响的; (3)致使被害人受损而生活困难的; (4)拒绝退赃、偿还债务和赔偿损失的。 5、“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他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2)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金融第一骗’国洪起特大合同诈骗案审判纪实

■?金融第一骗?国洪起特大合同诈骗案审判纪实 发布时间: 2006-06-22 16:41:15 中国“金融第一骗”国洪起因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骗3亿资金而案发,于3月15日走上被告席。此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两天的庭审。6月22日,法院一审判决国洪起犯合同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吴克夫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A、南辕北辙:检方指控其犯有两宗罪,辩方却作无罪辩护! 3月15日开庭审案。第一天的庭审时间从上午9点到晚上6点,第二天更是一直到晚上近7点才结束。合议庭宣布该案择日宣判。在两天的庭审中,控辩双方辩论激烈。检方指控其犯有两宗罪,辩方却作无罪辩护!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曾经荣获“全国优秀公诉人”的起诉处副处长李营、检察员邓岩及代理检察员徐卫兵出庭支持公诉。 辩方律师的阵容相当强大,有国内知名刑辩律师、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文昌,熟悉证券业务知识的北京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碧青和南京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羽正等8位辩护律师。 一边是额外承载了民众对国洪起之类“金融大鳄”愤怒情绪的国家检察机关;一边是代表了中国律师高水平的强大律师阵容;又一边是国洪起以“专家”自居,在指责控辩双方“拎不清”后进行的“精彩”自辩;且其辩题又关系到在“国债回购”这样一个证券市场中罪与非罪的判断。这一切,使该案注定会成为中国法律史上一个经典案例。 庭上,检方指控:被告人国洪起与因证券业务关系结识的时任广东证券公司西华路营业部负责人的被告人吴克夫。两被告人经事先商量,通过向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的3亿元资金的转入凭证及资金对帐单,骗取了…宁禄投资?委托赛克赛思公司买卖国债理财的资产。 检方认为,被告单位赛克赛思公司、被告人国洪起与被告人吴克夫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共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检方还指控,2003年2月间,国洪起在山东九九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过程中,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2亿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应当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被告单位山东九九有限公司、被告人国洪起刑事责任。

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

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不满5000元的,单处罚金刑;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为拘役刑;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满3 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具有两个以上情形的,在六个月之内酌情增加刑期: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八)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个人合同诈骗,犯罪数额4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犯罪数额4万元,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一)个人合同诈骗,数额10万元,并具有上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 (二)个人合同诈骗,数额20万元的,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6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一)单位合同诈骗,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金刑;8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拘役刑;10万元,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33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单位合同诈骗,数额2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单位合同诈骗,数额20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法律意见书(刑事申诉-合同诈骗罪)

关于蔡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 法律意见书 我接受合同诈骗案蔡某某的家属委托为蔡某某提供法律帮助,经全面了解案情并查阅相关资料,现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申诉人系蔡某某,男,1961年7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系菲律宾华侨(中国国籍),汉族,现在福州监狱服刑。 案件经过 因林某某向漳州市公安局报案,申诉人于2001年8月10日在深圳被漳州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而刑事拘留;2002年3月1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案件(申诉人涉嫌诈骗案),2002年8月21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书面裁定,裁定漳州市没有管辖权。 2002年9月26日申诉人从漳州市看守所转押至宁德市看守所,后宁德市检察院经过审查于2003年2月27日依法做出“……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足”的宁检审诉[2003]6号文件(附件一)给宁德市公安局;而直到2003年3月4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干警到宁德市看守所却对申诉人宣布:“受福安市法院委托,宣布对蔡某某逮捕,并送达林某某的《自诉状》(自诉人状告申诉人构成侵占罪)”。 2003年6月30日福安法院将申诉人转押福安看守所,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日作出(2003)安刑初字第06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申诉人构成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申诉人及自诉人都上诉(自诉人认为申诉人不构成侵占罪而是构成诈骗罪上诉,申诉人认为自己无罪,不构成侵占罪也提出上诉),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7日作出(2003)宁刑终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申诉人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责令返还林某某投资款人民币217万元。 事实经过 申诉人于1998年7月至9月上旬间,与其他合伙人黄某、陈某某、郑某煊等人以菲律宾某某房地产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就合作建设福安高速公路连接线项目与福安市政府、外经

合同诈骗罪刑事上诉状

合同诈骗罪刑事上诉状 首先写明上述人的基本个人信息,然后表明上诉人不服法院刑事判决书之判决,特依法提出上诉。请求贵院依法撤消刑事判决书之判决,依法宣告上诉人无罪。上诉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并阐述清楚基本事实和理由。 诈骗就是指通过诈取和谋骗等方式骗取他人的财物,造成他人经济和物质上的损失,在我国诈骗罪分为很多种,其中有一种叫做合同诈骗罪,下面大家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合同诈骗罪上诉状的范本是怎样的吧。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孝感,现羁押于xx 看守所。 上诉人因合同诈骗罪一案,经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现已做出(2012)成少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且量刑过重,故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2012)成少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对上诉人的判决,在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对上诉人XX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合同诈骗罪的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而上诉人XX作为XX的老乡,经其邀约进入公司工作,平常的工作就是按照老总的吩咐,将做中性笔的过程演示给客户看,他对公司的经营模式、方式毫不知情。所以说上诉人具有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客户财物的目的无从谈起。如果说是共同犯罪的话,上诉人也没有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 2、合同诈骗罪的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上诉人平时的工作主要按照按照XX的吩咐,将做中性笔的过程演示给客户看,并不参与拟定、签订、履行合同,也没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事实。 (2)、骗取对方当事人财务,数额较大的行为无从谈起。

从判例看司法实务中“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界定

从判例看司法实务中“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界定 编者按: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常存在认定困难。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是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的关系,两罪规范的都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两罪的区别在于诈骗行为是否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而对于“合同”的理解则成为区别两罪的关键。司法实践和通说认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符合《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即符合《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合同基本条款,具备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既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但该“合同”需要反映当事人之间具有财产内容的市场经济下的交易关系。对于单纯的借款合同、贷款合同、保险合同等应排除在外。小编搜集了一份判例,检察机关指控的是诈骗罪,法院最终判决为合同诈骗罪,让我们从判例来看司法实务中关于“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界定标准。 诉讼参与人信息 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务工人员。2015年5月1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张玲,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伪造苏州某

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某公司)与上海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公司)签订的租车服务合同,诱使被害人李某丁与其进行合作,后以收取佣金为由骗得被害人李某丁共计人民币6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笔录,被害人李某丁的陈述笔录,证人杨某、佟国君、曹某、李某甲、张某乙、颜某、陈某、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电话记录,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租车合同,合作协议、收据,草拟租车合同电子版照片,证明,短信照片,车辆挂靠经营协议、人民调解协议书、欠条、收条,机动车行驶证,汽车照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银行帐户交易明细,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法院审理情况 被告人张某甲对被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未作辩解。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张某甲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底,苏州某公司的负责人被告人张某

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及裁判规则

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及裁判规则 一、基本概念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客体 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国家对合同的管理秩序,属于复杂客体。犯罪对象为公私财物。 2、客观方面 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实行了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且骗取财物的数额较大。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要素: 首先,诈骗行为须发生在合同的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中,这也是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对于合同的的形式,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其次,行为人实施了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主要为以下五种情形:(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后,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即骗取财物行为构成犯罪,必须达到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主体 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合同诈骗罪,是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在执行职务的活动中,以单位的名义,为了单位的利益,利用签订、履行合同进行的诈骗犯罪活动。 4、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合同的概念 根据《合同法》规定,所谓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使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认定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1)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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