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实施的路径选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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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实施宪法的路径

法院实施宪法的路径

基于20多年来中国法律界与审判实践关于人民法院实施宪法道路的探索,笔者进行了总结与反思:总结法院实施宪法路径探索中的经验得失,反思其中蕴涵的理论问题,以此为未来人民法院更好地实施宪法提供智识积淀与实际经验。

笔者将人民法院实施宪法的路径探索归纳为三条:第一条路径是“宪法司法化”;第二条路径是合宪性解释;第三条路径就是现阶段法院援引宪法的审判实践。

尽管合宪性解释方法与法院援引宪法条款具有交叉和关联性,但总体上属于两种不同的路径。

本文将围绕上述法院实施宪法的三种路径展开分析与反思,最后以中国特色的宪法解释理论对法院实施宪法之探索理论与制度予以阐释。

齐玉苓案司法批复与宪法司法化的兴起及式微(一)齐玉苓案司法批复与宪法司法化的兴起2001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向山东省高级法院作出的《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以下简称“齐案批复”),“开创了宪法司法化的先例”。

从此,“宪法司法化”这一法院实施宪法的标志性概念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宪法司法化”俨然成了我国法院实施适用宪法的代名词。

然而,“宪法司法化”这个概念本身,稍不留神就会陷入政治正确与否的陷阱之中。

“宪法司法化”概念本身隐藏着法律与政治双重问题的叠加性悖论:悖论1.法院适用宪法必然伴随着宪法解释,法院具有宪法解释权吗?悖论2.法院适用宪法可能伴随着对规范性文件的宪法审查或司法审查,法院有宪法审查的资格吗?悖论1与悖论2都直接冲击着现行宪法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享有宪法审查的权力结构与国家根本政治体制:法院一旦拥有宪法解释权,就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构成挑战;法院一旦拥有宪法审查权,就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构成挑战。

以审判权制约国家立法权,这种西方式的“权力制衡”将是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民主集中制”基本原则的否定。

因此,上述两大悖论及其政治后果大概是宪法司法化的提出者与倡导者始料不及的,由此引发的政治问题令人担忧。

比较宪法论文:浅谈我国宪法的实施

比较宪法论文:浅谈我国宪法的实施

般是指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或立法机关等,不包括普通法院。 二.我国宪法实施的现状以及问题 有的学者认为宪法的适用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宪法适 用包括公民和国家机关对宪法的遵守和司法中的适用;而狭义 的宪法适用仅指宪法在司法活动中的适用。还有的学者把宪法 的适用分为两部分:一是对违宪案件的审查和处理,即宪法监 督或违宪审查;二是依据宪法来裁决其他的具体纠纷案件。虽然 我国宪法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制力量,有力保 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有力促进了人权事业 发展,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对我国政 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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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还不完全适应,需要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党要依 法领导依法执政,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按照宪法和法 律办事,实现党和国家关系、党和社会关系的法治化、规范化和 程序化。
权威不是高高在上,而是根植于群众之中。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管理社会事务,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实施依 法治国。 ”因而要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了解宪法,自觉遵守宪法, 提高全民的宪法意识,使宪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家喻户晓, 深入人心。同时,要让人民群众懂得保障宪法实施是每一个公民 神圣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学会运用宪法,以宪法为武器, 同违反和破坏宪法的现象和行为作斗争,使人民群众成为捍卫 宪法的坚不可摧的钢铁长城。国家公职人员是人民群众管理国 家事务的执行者,不断增强其宪法观念,全面提高权力与责任 的认识,提高其宪法意识,对依法治国和政治文明建设,具有 重要意义。要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使国家公职人员真正做到情 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全面提高依法办事、依 法监督的能力,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各级领导干部在建 设社会主义的各项事业中承担着重要职责,就更应该带头学习 宪法,忠实地执行宪法,牢固树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 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观念,自觉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权威。

浅析宪法的几点认识与宪法实施的几点建议(1)论文_浅析宪法的几点认识与宪法实施的几点建议(1)论文

浅析宪法的几点认识与宪法实施的几点建议(1)论文_浅析宪法的几点认识与宪法实施的几点建议(1)论文

论文论文摘要:关于对宪法是国家根本法的理解,除了从宪法的内容、法律效力等方面理解外,还应认识到,宪法是公民的生活规范,是人权的根本保障书,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是国家权力秩序的根本法律保障。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

因此,必须更新宪法观念,强化宪政意识,倡导宪政思维;必须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切实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

【论文关键词】宪法;宪法观念;宪政意识;宪政思维;违宪审查一、关于宪法的几点认识对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人们过去一般都是从宪法的内容、宪法的法律效力、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和程序等方面来加以认识。

尽管这一认识角度并不为错,但它主要立足于宪法的法律特征,因而并不全面。

实际上,对宪法是国家根本法的理解,除这一角度外,至少还应包括以下几点。

1、宪法是公民的生活规范。

在许多人的观念中,宪法是可望而不可及的“神坛之物”。

可以说,这是我国宪法一直未能真正走入社会、未能真正走向公民生活的症结所在,也是阻滞依宪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

那么,宪法是否真的就仅仅是政治法呢?对此问题的回答,实际上涉及人们对宪法内涵的理解。

然而中西方对宪法的理解却有着不同的特点。

从总体上而言,西方对宪法的理解既有狭义又有广义,而中国对宪法的理解则基本上是狭义的。

西方对宪法的理解可以追溯到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

亚里士多德不仅将宪法与普通法律相区分,而且强调一切政治组织、普通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都必须从属于宪法。

然而,这种单纯立足于政治层面来解释的宪法,还只是一种狭义上的宪法。

实际上,亚里士多德的贡献不限于此,他最重要的贡献在于对宪法的广义理解。

他指出,宪法原来就是公民的生活规范,宪法是公民的生活方式。

尽管从方法论来说,亚里士多德说宪法是公民的生活规范,主要是一种感性的、经验的说法,但他关于宪法的广义理解和对于理想宪法的探讨却具有重要意义。

因为虽然宪法在表面上涉及的主要是政权问题、政体问题,但政权和政体的运行,国家权力行使的最终结果还是落实在生活层面。

论我国宪法实施的行政法路径

论我国宪法实施的行政法路径

论我国宪法实施的行政法路径【摘要】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宪法实施的行政法路径。

引言部分介绍了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正文部分包括我国宪法实施的基本原则、宪法在行政法中的地位、宪法实施的行政法路径分析、以及行政法在宪法实施中的重要作用。

还分析了我国宪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与对策。

结论部分总结了我国宪法实施的行政法路径并展望未来发展趋势。

文章旨在探讨我国宪法实施的有效性和问题,为完善我国宪法实施提供理论支持和借鉴经验。

【关键词】我国宪法、行政法、实施、路径、基本原则、地位、分析、重要作用、问题、对策、总结、展望、发展趋势1. 引言1.1 研究背景近年来,我国宪法实施的行政法路径引起了广泛关注。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宪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逐渐凸显,行政法作为宪法的具体执行工具也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在实践中,宪法实施的路径并非一帆风顺,存在着诸多挑战和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

一方面,我国宪法实施的基本原则是法治的核心要求之一,行政法的制定与执行必须严格遵守宪法的规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宪法在行政法中的地位逐渐提升,其权威性和约束力不断增强。

研究我国宪法实施的行政法路径,不仅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法治体系,也有利于提升宪法的实际效力和权威性。

在这样的背景下,对我国宪法实施的行政法路径进行深入研究,可以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理论支撑和政策建议,促进我国法治建设迈向更高水平,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宪法实施的行政法路径,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和宪法实施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

1.2 研究意义我国宪法实施的行政法路径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对于加强我国法治建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研究我国宪法实施的行政法路径,有助于深入理解我国宪法实施的基本原则和法治精神,为完善我国宪法实施机制提供理论指导。

深入探讨宪法在行政法中的地位,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把握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作用和位置,为确保宪法在实践中得到有效实施提供参考依据。

论我国宪法实施的行政法路径

论我国宪法实施的行政法路径

论我国宪法实施的行政法路径【摘要】我国宪法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其中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宪法当中规定的相应的权利缺乏一个切实有效的实施机制。

当前我国的人大主要就是对宪法的实施体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同时在实施的主题和实施的方式上都存在着十分明显的不足,所以一定要采用行政法的路径对宪法的实施进行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宪法;行政法;宪政;宪法实施路径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我国所有的法律在制定的过程中都应该和符合宪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宪法也是我国所有法律中最有约束力的一种法律,但是在当前在宪法实施的过程中依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也成为了宪法应用中的重要障碍,在这样的情况下,应该采用行政法的手段对宪法的实施进行加强。

1.宪法与行政法都是公法体系中的核心内容在现代法律体系划分中最主要的划分原则就是将其分为公法和私法,我国相关的研究人员对公法和私法划分的研究已经经历了很长时间,在前期很多人对这种观念持否定的态度,但是在后期随着研究的深入,人们也逐渐接受了这种观念。

但是当前对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还有很多不同的砍伐,但是宪法和行政法实际上都是公法的一种,二者也是我国公法体系建设中两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中宪法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行政法虽然没有宪法的地位高,但是也是非常关键的一个要素,行政法在执行的过程中要体现抽宪法的意志,同时还应该在实际的工作中充分保证维护宪法的这样一个原则,因此宪法和行政法都是我国公法体系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和行政法都是以政府的公共权力为核心的,公共权力实际上就是政府为实现自己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要达到某种目的而使用的一种工具,它的主要来源就是人民,是人们简化自己手中的权力进行让渡的一个必然结果,宪法中的相关内容实际上对政府的权力进行规定和制约,所以说公共法也成为了政府开展行政工作,行使行政权力的一个重要的法律依据,宪法和所有的公共权力都存在着一定的联系,而行政法则是公共权力当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二者之间也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当下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路径与方法

当下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路径与方法

当下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路径与方法一、本文概述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司法化是现代法治国家发展的重要标志。

在中国,宪法司法化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其实践与理论探索也在不断深入。

本文旨在探讨当下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路径与方法,以期为推进中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

本文将回顾中国宪法司法化的历史进程,分析宪法司法化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探讨当前中国宪法司法化面临的挑战和困难,如司法独立性问题、宪法解释权的归属问题等。

本文将分析国内外宪法司法化的成功案例与经验教训,提炼出可借鉴的经验和启示。

通过对国内外宪法司法化实践的对比研究,本文将探讨适合中国国情的宪法司法化路径和方法。

本文将提出具体的建议和措施,以推动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进程。

这些建议和措施包括加强司法独立性、完善宪法解释机制、提高法官素质等方面。

通过实施这些措施,本文期望能够促进中国宪法司法化的健康发展,为构建法治中国提供有力支持。

二、宪法司法化的理论基础宪法司法化,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的一种重要现象,其理论基础源于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司法权的独立性。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不仅确立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而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因此,当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宪法应当成为他们寻求救济的最后屏障。

司法权作为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其独立性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

司法独立意味着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时,不受任何外部干预,只服从法律,从而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公正、公平的执行。

在宪法司法化的过程中,法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法院通过受理和审理涉及宪法问题的案件,将宪法规范具体应用到个案中,从而实现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司法保障。

这种司法化的过程,不仅有助于提升公民对宪法的认同感和尊重度,也有助于增强宪法的权威性和生命力。

当然,宪法司法化并非意味着宪法可以直接适用于所有案件。

由于宪法的抽象性和原则性,其适用需要遵循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有关宪法论文范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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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宪法论文范文怎么写宪法是保护我们的法律,我们要遵守宪法法则。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宪法论文范文,供大家参考。

宪法论文范文篇一:《简论我国违宪审查的路径选择与制度构建》论文摘要违宪审查制度在我国虽然已初步建立,但是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应有作用。

宪法法院是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最佳选择。

应当设立宪法法院,并明确其职责范围和审查程序、审查效力等制度。

论文关键词违宪审查宪法法院制度构建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这一制度对于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秩序,限制公权力、保障人权具有重要价值。

一、我国违宪审查现状评述总体评价,已经初步建立起违宪审查制度,但是形同虚设。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我国全国人大及其会是违宪审查主体。

立法法第八十九条至九十二条规定了法规备案程序、违宪审查启动程序和审议程序。

可见我国已经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

然而我国现行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缺陷和漏洞。

第二,实效性差。

从宪法确立违宪审查制度至今,全国人大及其会从没有履行过该职责。

是否我国根本不存在违宪行为,当然不是。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最关键的原因在于:一是主观上全国人大及其会对于违宪审查持审慎态度,由于无先例可循,一旦启动该程序,则对我国宪政建设是正面影响还是负面影响,很难估量,因而要慎之又慎;二是客观上我国全国人大及其会实行会议制度,而且承担大量立法任务和国家大事的决策工作,不可能有时间和精力来完成违宪审查工作。

第二,审查程序设计粗陋,缺乏可操作性。

《立法法》在第九十条和九十一条规定了违宪审查的提起程序和审议程序。

然而该程序设计简单,实践中无法操作。

如审查过程没有立案程序,公民的“建议”提交给全国人大会,也就没有下文了,无从查询它们是否已经受理了这个案件。

而且整个审查过程也是不公开的,没有双方辩论,没有听证,审查的结论也是不公开的,缺乏透明度。

第三,审查内容不完整。

宪法实践教学小论文(2篇)

宪法实践教学小论文(2篇)

第1篇摘要:宪法实践教学作为一种新型的教育方式,在高校教育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本文首先分析了宪法实践教学在高校教育中的重要性,然后探讨了宪法实践教学在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最后提出了相应的实施策略。

一、宪法实践教学在高校教育中的重要性1. 培养学生的宪法意识宪法实践教学有助于培养学生对宪法的认同感和尊重,使他们深刻理解宪法的精神实质和原则,从而在日常生活中自觉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

2. 提高学生的法治素养宪法实践教学能够让学生了解我国法律体系,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提高法治素养,为将来步入社会、参与国家治理奠定坚实基础。

3. 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宪法实践教学使学生认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肩负着维护国家利益、推动社会进步的责任,从而激发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4. 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宪法实践教学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等活动,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5. 丰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宪法实践教学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拓展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

二、宪法实践教学在高校教育中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1. 教学资源不足部分高校在宪法实践教学方面缺乏必要的师资力量、教学设施和教材,导致实践教学难以有效开展。

2. 教学模式单一目前,宪法实践教学多采用课堂讲授、案例分析等传统模式,缺乏创新性和互动性,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3. 实践教学评价体系不完善宪法实践教学评价体系尚不健全,难以全面、客观地评价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4. 社会实践与课堂教学脱节部分高校的宪法实践教学与社会实践脱节,学生难以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实际,导致实践教学效果不佳。

三、宪法实践教学在高校教育中的实施策略1.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高校应重视宪法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通过引进优秀人才、开展培训等方式,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实践能力。

2. 创新教学模式结合学生特点,采用多元化教学模式,如模拟法庭、辩论赛、社会实践等,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教学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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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实施的路径选择论文宪法实施的路径选择全文如下:一般来说,宪法实施可以从两条路径来进行:立法实施和诉讼实施。

“立法实施是通过法律规范把宪法内容具体落实,即宪法内容的法律落实,这是宪法的间接实施;诉讼实施是宪法权利被侵害后通过一定的法律机制进行救济的实施,即把宪法规范直接作为纠正违宪行为和救济权利的依据,包括司法违宪审查在内的宪法诉讼制度,这是宪法的直接实施途径。

”我国的宪法一直给人一种高高在上的感觉,束之高阁却毫无实用。

这导致我国学者把目光齐刷刷地投向了西方和美国。

而美国的司法违宪审查则脱颖而出成为众多学者赞美之词的承载者。

一、宪法实施的路径抉择之行政法彼岸的司法违宪审查不适合中国的土壤,历史上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定了美国的司法违宪审查制度,而大法官马歇尔也因此千古留名,在世界法律史上留下不可磨灭的一笔。

司法违宪审查的确有其独特的优势,其赋予司法机关至高无上的权利对违反宪法的法律和行为直接予以制裁,对于宪法权利的保障让人更为直接的感受到。

美利坚合众国从来宣布自己是民主、自由的象征,于是出于一贯的“恋美”情节,许多学者只对远在太平洋彼岸的“司法违宪审查制”情有独钟,不管是否适合中国的法制土壤,把一切希望都寄托于美国的“司法违宪审查制”。

但正如胡锦光所说:“在实行司法审查制的国家,通常实行美国式的三权分立原则”。

司法机关能够获得违宪审查权是在其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相互制约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

而中国建立的是掌握最高权力的“人民代表大会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在这样一个政治环境下,司法机关不但感受不到美国自古就有的“司法优越理念”,甚至无法保持其应有的独立。

司法机关未能取得足够强大的力量以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相抗衡,这是中国现阶段还不能实行“司法违宪审查制”的根本原因。

除非,中国的整个政治形式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否则我们只能寻求在现有的制度和框架下完善宪法的实施。

我国现有的体制是宪法明文规定的人大监督宪法实施体制,但这种体制在实施的主体上、方式上、程序上都存在严重问题。

“我国权力机关的监督对保障宪法实施是带根本性和全局性的宏观控制”,未能发挥出宪法直接实施的功效,其唯一的价值在于建立了对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被动审查制度。

二、行政法路径才是中国宪法实施的承担者实际上,在我国间接承担对政府行为违宪审查任务的是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所建立的整个制度。

近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日益精细,行政权呈现不断膨胀的趋势,同时在民主和法治思想的传播下,为了控制和规范行政权的运行,行政法应运而生。

虽然早有宪法为行政权的行使预设了轨道,但其规范过于宏观和原则,不具可操作性“行政法要求行政行为遵循法律规则,以最大限度减少行政权力的专断性和任意性,行政法控制着行政的自由裁量,通过各种方式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

行政法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要求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

”而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其核心内容也是规范国家权力行使、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因此,行政法自诞生开始其任务就是将宪法所揭示的各种指导原则予以具体化,“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

如此通过行政法规范将宪法规范具体落实,并通过行政诉讼实施行政法规范从而间接完成对宪法的实施。

宪法规范的原则性的特点使得宪法一旦司法化必然赋予司法机关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来约束和限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

显然,最高统治阶层不会愿意将这种不可预见的权力交由本来被管着“人事任免”和“钱袋”的“下级阶层”。

而行政法极为具体的规定则更多将规范行政权的裁量权交由立法完成,我国的立法又恰恰是行政主导型的立法。

如此,行政诉讼才在我国有了生存的空间。

但出于内心对法治的信仰,使我们绝不能忍受正义和法律在强权政治下苟延残喘,只是道路也许会曲折。

通过行政合法审查再到行政合宪审查,通过法律权利的行政法救济再到基本权利的宪法救济,通过司法审查的参照规章再到审查依据的宪法至上,通过行政诉讼到再到违宪审查,从而最终实现法治。

杨海坤和朱中一也说过:“从中国法治发展的进路来看,宪政的实现只能是一个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因此,从行政诉讼走向宪法诉讼,成了中国实现宪政的必由之路。

”三、行政法的发展不会导致宪法的消逝德国行政法学缔造者奥托?迈耶教授曾经有一个著名论断:“宪法消逝,行政法长存。

”于是有人就认为“也许宪法的实施本身就是意味着宪法的消亡,行政法的发展只不过是这个过程的见证而已”。

这种理解显然不对,奥托?迈耶教授在提出“宪法消逝,行政法长存”的时候,是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的,其想表达的是精细化和具体化的行政法比过于概括和原则的宪法更能适应当时的社会发展变化。

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法可以取代宪法。

按照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宪法是人民与政府订立的契约,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

而行政法所体现的只是由选民选出的代表那一群人的意志,这显然与公意相去甚远。

宪法记载的是关于控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不可转让的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内容。

特别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其来源于古希腊永恒的自然法,具有普适性。

这远比妥协于统治阶级的、紧贴现实的行政法要神圣。

其所肩负的使命是全人类的并永恒存在的,是行政法无法取代和顶替的。

因为行政法是随着国家的政权而变化的,不同的统治阶级用以治理和管理社会的行政法必然不同,而那些自古希腊,人民就竭力维护并向世界宣称的权利是不会被政权更迭和历史车轮所淹没的。

生命权和财产权在两千年前是不可剥夺,两千年后也不应被剥夺。

所以不管行政法如何发展,其最终的结果是实现宪法诉讼,达到宪政之治。

宪法与行政法不是此消彼长、相互取代的关系,而是一个“原则”与“规则”的关系,是一个同时并存、互相弥补的关系。

通过行政诉讼的发展推动宪法诉讼的建立,同时“宪法诉讼与行政诉讼应结成一个控制国家权力、救济公民权利的严密体系,并在运行中应形成良性互动式发展机制”使当事人的权利如果通过行政诉讼得不到救济的时候,宪法诉讼会是最后的一道保护屏障。

四、宪法实施的行政法路径的完善至于如何从行政诉讼走向宪法诉讼,笔者在这里抛砖引玉,先提出自己对于完善当前中国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应制度的一些初浅看法:一完善行政法规范以更好地实施宪法权利通过制定大量的法律规范,把宪法的规定和精神融入到社会生活中去,这是宪法的立法实施的基本任务。

而哈耶克认为,宪法和行政法都是“对政府手中的任意权力加以限制,以免公民个人及其财产沦为政府态意支配的工具。

”如此,同为公法性质的行政法规范则更应融入宪法权利的价值,使宪法权利规范成为制定行政法规范的基础。

因此,“必须健全有关公民权利的立法,具体规定各项权利的行使方式,具体规定对各项宪法权利的保障方法,规定适度的合理的权利界限。

”具体来说包括:1全面履行实施宪法义务需减少行政性规范缺位。

“宪法实施很大程度上表现为按宪法原则精神去制定法律和规范,从而保障宪法得以落实”。

现实中,对于赋予宪法直接效力的呼吁大都是由于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缺位,使得当事人在诉讼中无法找到支撑其诉求、维护其权益的法律依据,于是他们把目光不得不转向一直躲在背后的“宪法”。

所以我们需要不断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尽可能地减少不应有的“缺位”,尽管立法不可能覆盖社会活动的所有方面。

而且随着立法活动的繁荣、立法侵权现象频频发生,立法不作为问题也开始受到学者们的关注和重视,尽管在魏玛时代人们认为立法者是民意的代表,而人民主权至上,导致立法者的立法活动不受任何拘束,约束立法者的只能靠其自身坚定的道德确信。

当然这种立法者主权的理念已经受到了检讨。

人们不再对立法机关抱绝对的信任,即使是多数人也会产生暴政,何况代议制产生的立法机关并不能真正代表民意。

所以,由于行政性规范承担了更多将宪法权利具体化的任务,其立法者更应积极、全面的立法。

2正确履行宪法实施义务需划定限制界限。

虽然我国在对宪法自由的限制上呈现大量的法律缺位,但这并不意味着允许由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来限制宪法权利。

可事实上我国有不少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从而过多限制了公民自由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即使行政法规范需要限制宪法权利也只能出于保障权利和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

在立法理念上和立法过程中,要树立宪法权利至上和保障宪法权利的理念。

”二不断完善和改进行政诉讼机制――为宪法诉讼过渡虽然行政诉讼只是通过解决行政权力的合法性问题来救济公民的权利,是违法审查;而宪法实施的最终方案是违宪审查,两者有根本区别。

但美国的一位大法官曾宣称:“我们受治于宪法,而所谓宪法不过是法官奉为宪法的法律”;就内容和调整对象而言,宪法与法的其他渊源相比较,其政治性表现得较为浓厚,但并不能由此改变宪法的法律属性。

宪法不过是最高的法律,这使得违宪审查不过是违最高的法律审查,其本质上和违法审查是一致的。

在行政诉讼中积累的实践经验完全可以运用到日后的违宪审查上,并借助行政诉讼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最终过渡到宪法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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