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校园环境和基础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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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校园环境和基础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陕西师范大学校园环境和基础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陕西师范大学校园环境和基础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校园环境和基础设施的有效管理,创建文明、和谐、整洁、有序的校园环境,确保证学校基础设施安全、完整,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校园环境和基础设施包括校园土地、校园道路、校园建筑物、校园绿化设施、校园供电设施、校园供水排水设施和供暖设施、校园路灯路牌和建筑物标识牌、校园空气、声音以及公共环境等。

第二章校园土地第三条校园土地属国有资产,未经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出借、租赁、转让或抵押所使用的学校土地。

第四条经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授权使用学校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有责任保护所使用的土地不被侵占,使用过程中若被侵占,使用单位或个人须及时追回。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校园土地堆放杂物,严禁在校园内倾倒或掩埋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未经校园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校园内随意栽立电杆、牌碑或其它标识物,不得随意架空拉线。

第三章校园道路第六条未经校园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校园道路进行占道、改道、设障或封道,如因安全、防疫或施工需要占道、设障或封道,须事先向校园管理部门履行审批手续,申明持续时间、恢复日期和责任人,以确保校园道路畅通。

第七条未经校园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各类建筑或维修项目在施工时随意开挖道路,确因施工需要开挖道路,须事先向校园管理部门履行审批手续,且须在事后10日内恢复道路原貌;对于因自然原因破损的道路,物业管理部门有责任主动、及时向校园管理部门报告,校园管理部门须及时予以修补,以确保校园道路完整。

第八条全校师生、家属和住户人人都有责任维护校园道路的整洁卫生。

禁止行人随地吐痰、随意丢弃烟头和其它杂物;禁止通行车辆抛洒垃圾和其它杂物;禁止在道路或人行道附近施工时随意涂抹污染道路,且须对路面采取保护措施;校园管理部门应加大对道路的美化净化力度,对因非主观原因造成的道路污染须立即自行清理,以确保校园道路整洁卫生。

第九条行驶在校园的各类车辆都要按校园交通标志行车,载重车辆须按校园道路设计可承载重量通行,不得超负荷碾压。

陕西师范宿舍规章制度

陕西师范宿舍规章制度

陕西师范宿舍规章制度一、宿舍管理目标为了创造一个和谐、安全、舒适的学习与生活环境,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建立有序的学生宿舍管理制度,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宿舍管理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宿舍分配1、新生入住宿舍统一由学校宿舍管理中心安排,并且根据各学院的分数线和专业要求分配宿舍。

2、学生不能私自调换宿舍,如有需要调换宿舍的学生,需到宿舍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换宿。

3、宿舍装修及设施问题,可向宿舍管理中心反映,统一处理。

三、宿舍安全管理1、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如酒精、火柴、香烛等。

2、不得将电器用品携带、使用在宿舍内,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线、私拉乱拉网线。

3、宿舍内不得保存大件物品,如自行车、电动车等。

4、严禁在宿舍内打赌、赌博等违法行为。

5、宿舍内照明必须使用节能灯,不得使用高瓦数的灯具。

6、宿舍内不得烹饪、使用明火等,以防发生火灾。

7、宿舍内严禁乱扔垃圾,保持宿舍环境整洁。

8、宿舍内不得擅自更改宿舍结构、破坏公共设施。

四、宿舍卫生管理1、宿舍内不得乱扔纸屑、果皮等垃圾,保持宿舍环境整洁。

2、宿舍内不得擅自更改宿舍结构,如隔断等。

3、每周需要全体宿舍成员进行一次集体打扫,保持宿舍卫生整洁。

4、宿舍内使用的被褥、桌布等易脏物品,需要定期清洗消毒。

5、宿舍内不得乱丢餐具,用完后需要及时清洗消毒。

6、宿舍内禁止养宠物。

五、宿舍秩序管理1、晚上10点之后不得外出,如有特殊情况需外出,需向辅导员请假并提供理由。

2、宿舍内不得违规聚会、聚餐,不得在宿舍内喧哗打闹。

3、学生需自觉遵守学校规定的时间作息,如早晨必须按时起床,晚上必须按时休息。

4、宿舍内不得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如大声喧哗、放音乐等。

5、不得在宿舍内进行赌博、赌博等活动。

6、宿舍内不得乱扔废弃物,保持宿舍环境整洁。

七、宿舍纪律管理1、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在宿舍内进行违规行为。

教育部关于同意陕西师范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教育部关于同意陕西师范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教育部关于同意陕西师范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9.12.02•【文号】教政法函〔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同意陕西师范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教政法函〔2019〕19号陕西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关于申请核准〈陕西师范大学章程修正案〉的报告》(陕师校字〔2019〕58号)收悉。

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部备案。

特此批复。

附件:陕西师范大学章程修正案(2019年核准稿)教育部2019年12月2日附件陕西师范大学章程修正案(2019年核准稿)一、将序言第一段修改为:“陕西师范大学的前身是1944年成立的陕西省立师范专科学校。

1954年经政务院批准,在原陕西省立师范专科学校的基础上成立西安师范学院。

1960年西安师范学院与陕西师范学院(1956年成立)合并,成立陕西师范大学。

1978年划归教育部管理。

2005年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

2017年被确定为国家‘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序言第二段修改为:“陕西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以‘崇真务实、开放包容、勇于创新、追求卓越’为办学理念,以建成教师教育为主要特色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力争建设特色鲜明世界一流大学为办学目标,坚持立德树人,弘扬‘扎根西部、甘于奉献、追求卓越、教育报国’的西部红烛精神,培养引领教育发展的卓越教师和教育家,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优秀人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实施高等教育,不断拓展继续教育,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大学校园环境基础设施管理规定

大学校园环境基础设施管理规定

大学校园环境基础设施管理规定1. 引言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大学校园环境的建设和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确保校园环境的安全、整洁和便利性,有必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大学校园环境基础设施管理规定。

本文档旨在规定大学校园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使用等方面的要求,以进一步改善校园环境和提升学生的学习生活质量。

2. 建设与维护2.1 建设要求2.1.1 校园基础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

2.1.2 建设过程应充分考虑校园环境和生态保护,做到合理布局、绿化美化、节约资源等。

2.1.3 校园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充分考虑可持续发展和未来扩展需求,具备一定的可拓展性。

2.2 维护要求2.2.1 校园基础设施的维护应定期检查、保养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2.2.2 维护工作应及时响应和处理校园内师生的投诉和问题。

2.2.3 对于老化、损坏严重或无法修复的设施,应及时更换或重建。

3.1 使用权限3.1.1 校园基础设施的使用权限应按照教学、科研和学生管理等相关需要进行划分。

3.1.2 学校应建立健全的使用管理制度,对不同类型的设施进行分类管理。

3.1.3 对于限制使用权限的设施,应进行有效监管,防止非法使用。

3.2 使用规范3.2.1 用户在使用基础设施时应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得损坏、破坏设施。

3.2.2 用户应注意设施的合理使用,不得进行非法操作或滥用设施。

3.2.3 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应保持设施的卫生和整洁,不得乱扔垃圾或破坏设施的外观。

3.3 使用申请3.3.1 用户在需要使用限制使用权限的设施时,应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

3.3.2 申请流程应简化、便捷,提高审批效率,并保证公正和透明。

3.3.3 用户在获得使用权限后,应按时归还或交付设施,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

4.1 设施安全4.1.1 学校应加强对基础设施的安全检查,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4.1.2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维修或停用。

校园基建管理制度

校园基建管理制度

校园基建管理制度一、总则为有效管理和维护校园基础设施设施,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校所有基础设施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体育馆、宿舍等。

三、管理机构学校设立基础设施管理部门,负责校园基础设施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四、管理职责1. 制定并执行校园基础设施设施的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2. 组织开展基础设施设施的维修和保养工作,确保设施设施的正常使用;3. 定期对校园基础设施设施进行巡检,并及时发现和处理设施设施的安全隐患;4. 做好设施设施的日常保洁工作,保持设施设施的整洁;5. 组织对设施设施进行定期维护检修,保障设施设施的正常运行;6. 对设施设施的大修和改造工程进行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提高设施设施的使用效率;7.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报告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

五、管理制度1. 建立设备台账,对校园基础设施设施进行分类管理,明确责任人;2. 制定设施设施的使用规定,明确使用范围、使用时间和注意事项;3. 设立设施设施使用责任制,明确使用单位和管理单位的权责;4. 制定设施设施的维护计划,保证设施设施及时维修;5. 定期对设施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6. 建立设施设施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做好事故后的善后工作;7. 建立设施设施紧急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

六、管理流程1. 设施设施管理部门负责设施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统筹安排;2. 设施设施使用单位需提前预约使用设施设施,填写使用申请表;3. 设施设施使用单位需按规定时间使用设施设施,不得擅自修改;4. 设施设施使用单位需爱护设施设施,确保无损坏;5. 设施设施使用单位需按时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6. 设施设施管理部门对设施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管理措施1. 指导设施设施员工加强安全意识,确保设施设施的正常运行;2. 定期组织设施设施员工进行培训,提高管理水平;3. 设立奖惩机制,激励设施设施员工的工作积极性;4. 定期开展设施设施优质服务评选活动,鼓励设施设施员工提升服务质量。

陕西师范大学学生宿舍管理暂行规定

陕西师范大学学生宿舍管理暂行规定

陕西师范大学学生宿舍管理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创造一个安静、整洁、文明、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培育高雅文明的宿舍文化,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宿舍是学生集体学习、休息、生活的主要场所,学生宿舍管理是学校管理育人,环境育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规章制度,全体学生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条任何学生原则上不得在校外租房,因特殊原因需在外租房住宿者,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家长或其他法定亲属同意并签字,学院(系)批准,安全责任自负;学生没有正当理由不能夜不归宿。

第三条学生住宿原则上以班或年级为单位集中安排,按班集体建立党团支部,在宿舍管理中充分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与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条学校要以学生宿舍为基地开展校园文化活动,培养学生的集体主义观念,丰富学生宿舍文化生活,促进学生宿舍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五条学生处和各院(系)学工组负责做好学生宿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学生辅导员要进驻学生公寓,做到与学生“同住、知情、关心、引导”。

第二章宿舍文明行为第六条学生应讲究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在宿舍生活中应尊重同学之间的生活习惯和民族风俗,积极创建文明宿舍。

第七条学生应尊重宿管人员,虚心接受宿管人员和学校有关部门的检查指导,进出公寓楼应自觉刷卡,服从和配合宿管人员的管理。

第八条学生应保持宿舍内的宁静氛围,不得在宿舍内大声喧哗,不得燃放爆竹和高声播放录音、影视。

第九条学生应维护宿舍文明秩序,不得在楼道和宿舍内乱写乱画、乱贴各种启事、散发各类传单,不得举办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文体娱乐活动。

第十条不准在学生宿舍经商或将小商贩带入宿舍内进行交易活动,不准在宿舍饲养宠物和各类小动物。

第十一条严禁在宿舍内赌博、酗酒,严禁浏览黄色网页和观看各种淫秽光碟。

第三章宿舍卫生第十二条每个宿舍设舍长1人,由舍长安排轮流值日,值日生应按规定维护宿舍整洁卫生。

陕西省学校校园周边环境管理规定(2012修订)

陕西省学校校园周边环境管理规定(2012修订)

陕西省学校校园周边环境管理规定(2012修订)【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2【实施日期】2012.0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陕西省学校校园周边环境管理规定(2001年6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发布,根据 2012年2月2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校园周边环境管理,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校园(含幼儿园,以下简称校园)周边环境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校园周边环境管理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分工负责、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规划校园周边环境的建设,组织、协调和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校园周边环境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校园周边环境管理的工作职责是:(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学校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以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校园周边环境的情况,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校园周边环境管理工作;负责校园周边环境集中整治和专项治理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公安行政部门负责校园周边环境的治安管理工作。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校园周边集贸市场、商店、摊位(点)等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校园周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建设行政部门和环卫管理机构负责校园周边建筑活动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校园周边环境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七)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做好校园周边环境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居民、村民宣传有关校园周边环境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居民、村民自觉维护校园周边环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校园周边环境管理工作。

学校基础设施使用管理规定

学校基础设施使用管理规定

学校基础设施使用管理规定一、引言学校基础设施的使用管理规定是指为了保障教学、学生生活和校园环境的安全与顺利运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行为准则。

它涉及学校各类设施的使用范围、时间、方法和责任分配等方面的规范,有利于提高学校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二、学校基础设施的分类学校基础设施主要包括教学楼、实验室、宿舍、食堂、图书馆等。

这些设施服务于师生的学习、生活和娱乐需求,因此有必要对它们做出合理的分类和管理。

1. 教学楼:教学楼是学校教学的核心场所,用于课堂教学和学术研究。

它应当按照学科和年级进行管理,确保不同专业的学生和教师能够得到优质的教学环境。

2. 实验室:实验室是进行科学实验的场所,需要严格的安全管理和设备维护。

在使用实验室时,学生和教师应当按照规定的实验项目和时间段进行预约,并遵守实验室的操作规程。

3. 宿舍:宿舍是学生生活的重要场所,影响着学生的学习和身心健康。

为了保证宿舍的安全和秩序,学校可以制定宿舍管理规定,包括作息时间、卫生要求、物品摆放等。

4. 食堂:食堂是学生用餐的地方,因此要保证食堂的卫生和食品安全。

学校可以对食堂进行定期检查,并制定食堂管理规则,如就餐时间、餐费支付方式等。

5. 图书馆:图书馆是学生学习和阅读的场所,应当提供安静的学习环境和丰富的书籍资源。

学校可以制定图书馆使用规则,如借书期限、预约研究室等。

三、学校基础设施使用的时间安排为了充分利用学校基础设施,合理的时间安排是必要的。

学校可以根据不同设施的需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时间管理规定。

1. 教学楼:教学楼应当根据课程表和师生的需求进行合理的开放时间安排,确保每个班级和学生都能得到适当的教学资源。

2. 实验室:实验室的使用需要提前预约,并根据课程要求和学生人数确定使用时间段。

此外,实验室还应当设定固定的维护时间,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3. 宿舍:宿舍的使用时间应当符合学生的作息时间,保证学生的休息和学习需要。

晚上应当设定宿舍安静时间,避免影响他人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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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校园环境和基础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校园环境和基础设施的有效管理,创建文明、和谐、整洁、有序的校园环境,确保证学校基础设施安全、完整,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校园环境和基础设施包括校园土地、校园道路、校园建筑物、校园绿化设施、校园供电设施、校园供水排水设施和供暖设施、校园路灯路牌和建筑物标识牌、校园空气、声音以及公共环境等。

第二章校园土地第三条校园土地属国有资产,未经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出借、租赁、转让或抵押所使用的学校土地。

第四条经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授权使用学校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有责任保护所使用的土地不被侵占,使用过程中若被侵占,使用单位或个人须及时追回。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校园土地堆放杂物,严禁在校园内倾倒或掩埋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未经校园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校园内随意栽立电杆、牌碑或其它标识物,不得随意架空拉线。

第三章校园道路第六条未经校园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校园道路进行占道、改道、设障或封道,如因安全、防疫或施工需要占道、设障或封道,须事先向校园管理部门履行审批手续,申明持续时间、恢复日期和责任人,以确保校园道路畅通。

第七条未经校园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各类建筑或维修项目在施工时随意开挖道路,确因施工需要开挖道路,须事先向校园管理部门履行审批手续,且须在事后10日内恢复道路原貌;对于因自然原因破损的道路,物业管理部门有责任主动、及时向校园管理部门报告,校园管理部门须及时予以修补,以确保校园道路完整。

第八条全校师生、家属和住户人人都有责任维护校园道路的整洁卫生。

禁止行人随地吐痰、随意丢弃烟头和其它杂物;禁止通行车辆抛洒垃圾和其它杂物;禁止在道路或人行道附近施工时随意涂抹污染道路,且须对路面采取保护措施;校园管理部门应加大对道路的美化净化力度,对因非主观原因造成的道路污染须立即自行清理,以确保校园道路整洁卫生。

第九条行驶在校园的各类车辆都要按校园交通标志行车,载重车辆须按校园道路设计可承载重量通行,不得超负荷碾压。

第四章校园建筑物第十条校园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住宅楼、学生公寓、教室、实验室、经营性用房、园林景点建筑等。

第十一条办公用房的管理1.办公用房属于学校的公共资产,校内各单位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

2. 各单位使用的公房只能按规定用于教学、科研和办公,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将公用房出租或将非经营用房用于经营和投资联营;除因管理、治安等因素需设置值班室以外,不得将办公用房改作宿舍。

3.用房单位对公房的拆除、改建或维修装饰,须事先向房产管理部门书面申报事由、资金来源和装修方案,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立项后,方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遴选工队、签定合同并监督施工。

第十二条住宅楼的管理1.住宅楼是校园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获得个人住房产权证之前,住户只有居住权而没有所有权。

2. 所有住户均有责任保证住宅楼的整体安全和美观。

住宅楼的外墙、散水、楼道和楼顶等空间均属公共空间,未经学校房产管理部门批准,任何住户不得在公共空间改建、增建任何设施,不得搭建私房和圈建围墙,不得侵占私用楼内过道、楼顶屋面,不得随意扩大或改动门窗位置;封闭阳台时不得向外延伸,三层及以上住户一般不允许加装防护网;安装空调、电话、太阳能等室外设施时,凡可能影响楼体美观和住户安全,均须事先向房产管理部门申办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3. 住户对房屋及附属管线等公共设施有维护其完好、确保其安全的责任。

住户的个人权益仅限本套房屋的内空间和非公用设施设备,装修房屋时,不得改变室内建筑结构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改变厨房、卫生间的结构和功能以及上下水主管道;不得破坏或拆改厨房、卫生间的地面防水层,不得凿除客厅、居室地面水泥面层,二层以上的住户不得使用大理石、花岗石等超重材料铺装地面;不得打钻打凿楼顶板、横梁和楼柱,在承重墙上凿沟埋线深度不得超过2公分;不得大量使用易燃装饰材料。

4. 住户必须遵守学校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尊重物业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在获得个人产权证以前,住户不得私自转让、出借、调换住房,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住房。

第十三条学生公寓的管理1.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学习的公共场所,学校授权物业管理机构对学生公寓实施管理和服务,所有学生必须遵守公寓管理的相关制度或规定,尊重物业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2. 学生公寓必须保证计划内学生住宿,未经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安排非计划内学生居住;物业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得出借、出租宿舍,凡临时使用宿舍获得的收入必须归入学生公寓主管部门专用账户。

3. 学生和公寓管理人员有责任维护公寓的安全和整洁,禁止在公寓楼顶板、横梁和墙面上打钻打凿,禁止在楼体墙壁上涂写乱画,禁止随意污染宿舍、楼道、楼梯、卫生间等公共区域。

4. 学生公寓内的床、书桌、衣柜、椅凳、灯具、风扇、门锁等各种设施和用具,除正常耗损外,使用人有责任维护其完好无损,如因主观原因损坏或丢失,须由责任人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教室的管理1.教室是教师授课和学生学习的公共场所,学校授权物业管理机构对教室实施管理和服务,全校师生必须遵守教室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尊重物业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2.教室必须按计划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活动使用,未经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物业管理机构不得私自安排非计划性教学活动,不得出借、出租教室,凡临时使用教室获得的收入必须归入教室主管部门专用账户。

3. 师生和教室管理人员有责任维护教室的有序和整洁,禁止在楼体墙壁上涂写乱画,禁止随意污染教室、楼道、卫生间等公共区域,禁止在课桌或其它教学器械上涂写乱画或刻痕。

4. 教室的桌、椅、书写板、电脑、投影仪、灯具、开关、风扇、地板等所有设施和用具,除正常耗损外,物业管理机构有责任予以保管保护,如因主观原因损坏或丢失,物业管理机构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实验室的管理1.实验室是进行教学和科研实验的场所,未经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使用单位不得将实验室挪作它用,不得在实验室内居住、做饭或放置非本实验项目需要的其它物品。

2.各使用单位是实验室安全的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须严格要求并经常检查实验室的各项安全注意事项,实验室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实验室的防火、防水、防盗、防辐射、防中毒、防爆炸等措施落到实处。

3.各使用单位必须保证实验室及其仪器设备始终处于可使用状态,对需要维修的仪器设备须及时报告主管部门,落实维修责任并及时维修。

4.各使用单位须充分有效地利用实验室和实验仪器设备,对于长时间闲置的实验室或实验仪器设备,学校实验室管理部门有责任和权利收回重新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经营性用房的管理1.经营性用房是指产业部门、后勤集团、外事服务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等单位用于开发经营的学校公房,有关单位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

2. 经营性用房的使用单位无权出借、转让、转租所使用的公房,不得把从学校低租或免租金获得的服务性资源转租而获利。

3. 经营性用房的使用单位有责任保护房屋及其设施的完好无损和外观的整洁美观,在对经营性房屋进行美化装修时,要与校园整体环境相协调;同时,要按学校房产管理部门对房屋外观风格和颜色的统一要求,定期进行清扫和刷新。

4. 经营性用房的维修、清洗、刷新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园林景点建筑的管理1. 校园园林景点在美化环境、增强环境育人功能、提升校园文化品位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校园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对园林景点进行管理和维护,全校师生员工都有责任爱护园林景点。

2. 校园环境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校园石刻、古亭、小屋、围栏、石桌石凳、水景、喷水池以及景观广场进行清洗刷新和清理维修,保证石刻刻痕清晰、器物洁净、字迹保持原有色度,保证古亭、小屋、围栏、石桌石凳等形状完好、常新洁净,保证水景、喷水池水体洁净、无异味,保证景观广场地面、道路、道沿、楼梯、台阶及景点小道的破损之处能及时得到修补复原。

3. 禁止利用校园水道或水池洗涤车辆或其他物件,禁止在水池、水景垂钓和损害、移走水体内养殖的动植物。

第五章校园绿化设施第十八条校园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对校园绿化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

定期对树木、绿地、绿篱施肥浇水和修整清理,入冬前用生石灰水涂白树干,使树干无杂枝、乱枝、枯枝,悬挂在树木上的标牌规范、洁净,绿地和绿篱内无杂草垃圾、整洁有序,确保校园绿化植物健康生长。

第十九条全校师生员工都有责任爱护校园绿化设施。

禁止毁坏、焚烧树木、绿篱和绿地,禁止在树干或树枝上刻写乱画、攀折树枝,禁止在树身拉绳、钉钉和张贴,禁止在树木、绿篱和绿地上悬挂、晾晒衣被或其他物品。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砍伐、迁移校园内的绿化设施,如因学校建设等因素确需迁移,须事先到学校绿化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切实管护好校园各类花卉、果树和果实,维持其自然开花、结果和衰落过程,不得人为采摘、攀折和毁坏,使其充分发挥校园风景的功能和作用。

第六章校园供电设施第二十二条校园供电设施是保证全校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各项工作正常运行和师生员工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的重要基础设施,学校供电管理部门须确保供电设施和线路安全,开闭所须有专人24小时值班,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随意拉闸停电。

第二十三条未经学校供电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入学校电网。

学校各类基本建设或设备安装施工前,须事先向供电管理部门进行用电申报,提前做好电力配套安排,保证电力供应到位;用户增加用电容量,要考虑原布线承载能力,如一次性增容在10KW以上,须经供电管理部门批准;校园电力线路须地下埋设,不允许架空穿行。

第二十四条校内供电计量一律采用低压计量方式,未安装计量表,原则上不予供电。

住宅楼一户一表,不得套接;学生公寓楼一舍一表,按舍计量,走廊灯、公用水房灯、公用厕所灯等公共用电另行装表计量;各类公房使用单位按单位装表计量,公共场所的走廊灯、电梯、生活用水加压、消防用水加压、采暖加压等相对集中装表,分类计量;如有动力装置,单独计量。

第二十五条校内各类场所安装照明灯须执行不同标准。

教学用房安装不大于40W的双管日光灯,其它公用房安装不大于40W的单管日光灯,学生宿舍安装不大于30W的单管日光灯;安装日光灯原则上采用单灯控制,安装灯套数多的大厅应不少于3路控制,公共场所提倡采用红外线或声控开关;校园主要路段安装路灯单头灯不大于250W,双头灯主灯不大于250W、辅灯不大于125W,生活区非主要路段安装不大于100W庭院灯,且路灯应分前夜、后夜自动控制并安装计量装置。

第二十六条凡安装有集中采暖设施的办公和其它公共场所,不得再安装双制空调机,如确需安装双制空调,须报后勤管理部门批准;办公和其它公共场所夏季使用空调,温度最低不得低于26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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