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机电设备采购合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水电站机电设备采购合同

1 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1 发包人:指XXX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全权负责和处理本合同项目的相关事宜。

1.2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3 工程设计人: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参与招标和水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图纸的审查,参加主要设备试验和验收等有关工作。

1.4 分包人:是指由承包人将供货范围内的设备分包给其他的法人。

1.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委派的,代表发包人全面负责处理和监督合同技术、经济问题的当事人。

1.6 监理人:是指由发包人委托的对电站增效扩容工程增效扩容改造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1.7 驻厂代表:受发包人委派驻工厂负责对合同设备制造质量进行全面监督的代表。驻厂代表对重要部件的原材料、铸锻件材质、加工、焊接质量及装配检验与工厂试验结果均应进行鉴证认可。

1.8 驻工地代表:承包人派驻工地服务的代表。

1.9 合同文件:是指招标人发售的全部招标文件和在招标期内发布的所有通知;投标人在投标时与投标书一起递送的资料与附图和在投标有效期内补充的并被批准的所有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以及由合同双方共同达成和签署的所有书面协议,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

1.10 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包括投标报价表中所列的、在合同谈判期间按本标书有关条款追加或扣除的、并已被发包人接受的单价和总价。

1.11 招标图纸:签订合同前,以招标为目的,由招标人提供的图纸。

1.12 投标图纸:以投标为目的,由投标人提供的图纸。

1.13 承包人的图纸:由承包人提供的,描述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工作和需要供应的永久性设备的图纸。

1.14 图纸:凡与合同有关,批准使用的图纸、图表、设计数据、材料清单、说明书、手册,程序、报告、详细说明、目录、现场须知和其它递交的资料。

1.15 技术服务:指组装、安装、试运行和验收试验的监督,提供技术援助、调试、培训和按合同要求所包含的其它责任。

1.16 技术文件:是指与本工程相关的设计、制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以及用于电站正常运行、维护等需要的所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技术数据、手册或指南等),也称“技术资料”。

1.17 投标文件:指投标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报价表及其它文件。

1.18 中标通知书:指招标人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

1.19 合同设备:是指承包人按合同供应的设备、装置、材料、仪器、专用工器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与技术资料合称为“货物”。

1.20 现场:指货物安装和运至所属工程的所在地。也称“工地”或“电站”。

1.21 验收:指在合同规定的方式和范围内,验收货物的程序和条件。

1.22 商业运行:指水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已安装完毕,通过满意的试验和连续72小时运行试验,并验收合格,且该机组已能按计划、持续地、满负荷地运行。

1.23 缺陷:发包人代表认定的承包人或分包人提供的设备、服务、工艺或材料等,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1.24 设备运行保证期:指设备通过现场试验和72小时试运行合格,并经过考核运行期起,至该设备签发最终验收证书上的期限。

1.25 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传真。

1.26 天:指日历天。

2 语言文字和法律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

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浙江省地方法规和规章。

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发包人代表作出解释。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合同条款;

(5)技术条款;

(6)图纸;

(7)投标报价表;

(8)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4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4.1 发包人代表受发包人的委托有权解决和处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问题。

4.2 发包人代表有权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签署证书和发布通知。

4.3 发包人代表有权拒收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设备和材料,对此,承包人不应拒绝。

4.4 发包人代表有权指定和委派驻厂监造人员,但应通知承包人。

4.5 发包人代表对合同项目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对成套设备进行检测和对有关问题作出决定。

4.6 发包人代表对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设备或材料有权予以否定,直至发出返工通知。

5 驻厂代表和驻工地代表的职责

1 驻厂代表的职责是按DL443《水轮发电机组设备出厂检验的一般规定》和1.7条之规定进行工作。

2 驻工地代表的职责是在工地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

6 履约担保

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合同总金额的5%。履约担保采用履约银行保函等的形式提供,保函的格式应按招标文件所附格式。提供这种担保的银行需经发包人同意。担保的正本由发包人保存。执行本条各项要求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每台机组的履约保证金的保证期按15和17条规定

计算。

7 技术服务和设计联络

7.1 承包人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有关的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安装、调试、性能试验等相应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7.2 承包人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

7.3 承包人应提供满足工程设计的技术资料。

7.4 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30天内以邮寄(或专人送达)的方式向发包人提交执行4.7.1和4.7.2条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五份。

7.5 设计联络会

7.1 本合同期间共开二次设计联络会。具体地点由双方协商确定。每次设计联络会均需作出书面纪要。

7.2 二次设计联络会为水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改造设计联络会和电气设备改造设计联络会。

(1)水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改造设计联络会

水轮发电机组改造设计联络会共召开一次,发包人和发包人邀请的技术专家共10人参加会议,发包人及发包人邀请的专家差旅费(包括食宿和交通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会议讨论的内容如下:

①水轮机的改造方案;

②发电机的改造方案;

③进水阀设计方案;

(2)电气设备改造设计联络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