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房地产相关政策及解读
楼市政策“窗口期”要素解读

HOT SPOT楼市政策6窗回虧T 要素解读对于这些城市的楼市来说,人 才新政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笔者 认为在2020年将走向定向宽松,并且 会由一线蔓延到二三线,用一城一策 的方法给各地楼市逐渐“松绑” O 在 坚持房住不炒的情况下,楼市定向宽 松调整政策烙越来越多,也越来越 频繁。
现从政策基调、政策小周期规 律、标杆城市动向、房企资金压力等 几个方面,做简要论述。
从政策基调看未来楼市走向2019年非常重要的政策基调节 点便是十九届四中全会与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
这次十九届四中 全会不仅用制度和体系发展目标,并 且还定调了未来30年经济路线及走 向,对于房地产而言,就是要“构建 楼市调控长效机制、建立租购并举 的住房制度”。
而在2019年12月12日闭幕的中央 经济工作会议中,我们又一次听到了 对“房住不炒”的强调。
“要坚持房子 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全面落实因城施策,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长效管理调控机制,促 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以“房住不炒” 为主基调,因城施策、分类调控为方法。
我们从政策基调层面解读 出,未来短期依然坚持房住不炒,加大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通过 民生建设的投资稳定经济增长的信号。
伴随着2020年脚步的临近,接下来的“因城施策”和“分类调 控”也将会越来越明确,越来越细分,“打补丁”也会越来越多。
从 现如今的已阶段性探底的楼市环境来说,“因城施策”可以着力作 用于已深度市场调整期的楼市中。
而在此时,我们在文首看到的那 些重点城市或者说大城市,就会起到一个先行带头示范作用。
我个人认为,这些城市既在构建更为长期的“租购并举”,又在短期内探索更多“因城施策”的可能性,如此便会在2020年产生更适合我国楼市发展的“一城一策的定向宽松” 0城市人才新策动向“管中窥豹”很多人说,人的流向决定着房地产市场走向。
先来盘点一下近 期人才新政城市:郑州:12月11日,郑州再次放宽落户政策,增加租赁住房落户 条件;成都:12月3日,成都高新区人才政策再升级发布“金熊猫”新政12条;佛山:]2月,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 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就t 住房政策的补充通知》,只要在佛山工 作的本科以上人才首套购房便不受户籍和个税、社保缴存限制;▲枸建房地产长效机制示意图上海:2019年8月20日揭牌以来,短短三月内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人才政策频出。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出台的房地产政策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出台的房地产政策1980年4月,邓小平指出:住房要进行商品化,住房分配制度应该考虑调整,房子可以作为商品出售。
1982年国务院在常州、郑州、沙市、四平4个城市进行了新建公有住宅补贴出售试点。
实践证明,这项改革是成功的,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积累了一定经验。
政策目标:修改十年规划指标,调整、改革、整顿政策内容:允许私人建房,城市居民可以自购自建。
开始住房制度改革;调整产业结构,下放管理权1984年政策目标:发展房地产业政策内容:发布城建综合开发暂行办法,推行商品化试点1987年1987年12月1日,中国土地“第一拍”。
这是一次历史性突破,是我国土地使用制度的根本性变革,标志着我国的根本大法承认了土地使用权的商品属性,跨出了土地商品化、市场化的重大一步。
政策内容:加强商品房住宅计划管理,公有住房补贴出售1988年政策目标:扩大房地产业发展,实现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内容:修改《宪法》,允许土地批租;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
1989年政策目标: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内容:发布《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通知》,规范市场行为,整顿市场秩序;压缩固定资产规模,紧缩银根。
1990年上海市房改方案出台,开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5月,《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出台,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提供了具体依据,为建立可流转的房地产和房地产市场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政策目标:加强治理整顿;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政策内容:治理整顿,大规模清理在建项目;颁布深化企业经营机制改革的通知;发布《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991年11月2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规范了房改的分阶段及总目标、基本原则、有关政策、工作部署、工作领导等。
对房改的深化进行起到了重要的依据作用。
政策目标:规范产地产业发展:深化住房制度改革。
政策内容:治理整顿;房地产市场建设全面起步;房改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中国房地产行业发展回顾及中国房地产行业发展趋势分析

中国房地产行业发展回顾及中国房地产行业发展趋势分析(一)2019年全国房地产行业发展回顾一、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情况2019年1—12月份,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132194亿元,比上年增长9.9%,增速比1—11月份回落0.3个百分点,比上年加快0.4个百分点。
其中,住宅投资97071亿元,增长13.9%,增速比1—11月份回落0.5个百分点,比上年加快0.5个百分点。
2019年,东部地区房地产开发投资69313亿元,比上年增长7.7%,增速比1—11月份回落0.6个百分点;中部地区投资27588亿元,增长9.6%,增速回落0.1个百分点;西部地区投资30186亿元,增长16.1%,增速加快0.8个百分点;东北地区投资5107亿元,增长8.2%,增速回落0.7个百分点。
2019年,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施工面积893821万平方米,比上年增长8.7%,增速与1—11月份持平,比上年加快3.5个百分点。
其中,住宅施工面积627673万平方米,增长10.1%。
房屋新开工面积227154万平方米,增长8.5%,增速比1—11月份回落0.1个百分点,比上年回落8.7个百分点。
其中,住宅新开工面积167463万平方米,增长9.2%。
房屋竣工面积95942万平方米,增长2.6%,1—11月份为下降4.5%,上年为下降7.8%。
其中,住宅竣工面积68011万平方米,增长3.0%。
2019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购置面积25822万平方米,比上年下降11.4%,降幅比1—11月份收窄2.8个百分点,上年为增长14.2%;土地成交价款14709亿元,下降8.7%,降幅比1—11月份收窄4.3个百分点,上年为增长18.0%。
二、商品房销售和待售情况《2020-2026年中国写字楼行业市场现状调研及市场发展前景报告》数据显示:2019年,商品房销售面积171558万平方米,比上年下降0.1%,1—11月份为增长0.2%,上年为增长 1.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6.02.17•【文号】财税〔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2019年新出台的房地产政策法规

2019年新出台的房地产政策法规在2014年全国两会上,政府工作报告十年来首次没有强调“房地产调控”工作的重要性,这一现象立即引发了社会各方的关注。
随时地方房产政策的相继出台,新一轮的房产房调控政策也逐渐出现在大众视线。
下文就为大家介绍了2014年全国相关的房地产新出台的法规政策,仅供参考。
全国性的房地产政策1、不动产登记6月将出条例已有机构挂牌对于备受关注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解释这是要落实2001年实行的物权法,物权法提出要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即把现在分散在有关部门的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的不动产,以土地为核心,统一由国土部门来负责。
姜大明透露,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今年要做四方面工作,第一就是要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部际联席制度,加强机构建设,在地籍管理司这一已有的机构上加挂不动产登记的牌子,编制是统一调剂,而不是增加新的行政编制。
第二是在今年6月份提出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把不动产登记的法规制定好。
第三是统一不动产的信息平台,目前分散在各个部门,使用效率和接口都不一致,要把它统一起来,方便各个方面使用。
2、国土部:将在热点城市推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全国政协委员、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胡存智7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我国在热点城市将增加土地供应,加大力度推出共有产权房。
胡存智表示,共有产权房实质上是“比例产权”,是指中低收入等住房群体购房时,可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
“政府在提供土地时折让了一些地价,这样房价就得到折让。
在满足特定群体居住需求的时候,也能满足一部分投资需求,能和社会需要照顾的这部分群体的购买能力相匹配。
”全国政协委员、住建部副部长齐骥在政协经济界小组发言时也表示,今年我国将会对楼市继续分类调控,增加普通商品房特别是中小套型的供应。
还将努力增加共有产权住房的供应,住建部准备在全国一些热点城市开展推进共有产权住房的试点工作。
“共有产权住房是新事物,很大程度上将分流供求关系紧张城市的需求,特别是大中城市的年轻群体。
2019年住宅用地“五类”调控目标来了!中央再提住房不炒

2019年住宅⽤地“五类”调控⽬标来了!中央再提住房不炒以上为⼴告,以下为正⽂住房⼀直是⽼百姓特别关注的问题,近⽇,⾃然资源部和住建部纷纷有了新动作。
⾃然资源部发布通知制定实施2019年住宅⽤地“五类”调控⽬标4⽉17⽇,⾃然资源部发布通知,制定实施2019年住宅⽤地“五类”调控⽬标。
通知要求,根据不同城市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截⽌到2019年3⽉),并结合本地⼟地市场实际,切实优化住宅⽤地供应,实施差别化调控政策,分五类:1、显著增加:消化周期在6个⽉以下的,要显著增加并加快供地;2、增加:消化周期为12~6个⽉的,要增加供地;3、持平:消化周期为18~12个⽉的,维持供地持平⽔平;4、适当减少:消化周期为36~18个⽉的,要适当减少供地;5、减少直⾄暂停:消化周期在36个⽉以上的,应停⽌供地。
据瑞达斯数据显⽰,杭州全市截⽌2019年3⽉底住宅显性库存为481.6万⽅,⽽去年4⽉1⽇到今年3⽉31⽇的住宅交易⾯积为1217.7万⽅,则平均⽉均交易⾯积为101.5万⽅。
截⽌3⽉底的住宅显性库存量(481.6万⽅)消化周期仅4.74个⽉,需显著增加并加快供地。
中央再提“房住不炒”,落实因城施策中共中央政治局4⽉19⽇召开会议,会议认为,今年以来主要宏观经济指标保持在合理区间,市场信⼼明显提升,⼀季度经济运⾏总体平稳、好于预期,开局良好。
积极的财政政策要加⼒提效,稳健的货币政策要松紧适度。
会议再次定调,要坚持房⼦是⽤来住的、不是⽤来炒的定位,落实好⼀城⼀策、因城施策、城市政府主体责任的长效调控机制。
同时,住建部也对部分房价波幅较⼤的城市进⾏预警提⽰。
据新华社报道,近期住建部会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对2019年第⼀季度房地产市场运⾏情况开展了专题调研。
从调研情况看,房地产市场总体保持平稳,住宅销售平稳回落,房价基本稳定,市场预期趋于理性。
但部分热点城市住宅销售回暖、⼟地市场热度回升,需引起⾼度关注。
按照稳妥实施房地产长效机制⽅案确定的⽉度分析、季度评价、年度考核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2019年第⼀季度房价、地价波动幅度较⼤的城市进⾏了预警提⽰。
房地产企业如何解读财税(2019)20号文

房地产企业如何解读财税(2019)20号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作为资金密集型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资金免征流转税的规定,无疑是一大利好消息。
提醒广大地产企业财务工作者,在新的利好政策面前,需要理性对待20号文。
一、注意政策的适用用期间20号文规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资金免征流转税政策的起止日期为“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这段话可以理解为,2019年2月1日之前发生的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资金是不免流转税的,2020年12月31日后发生的该类行为,是否免流转税现在还不知道。
换句话说,2019年2月1日之前发生的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资金的税务风险并未化解,如果此风险到2020年12月31日后尚未得到解决,以后是否具有该类税务风险还尚未可知。
二、注意无偿借贷资金免流转税的范围20号文规定的资金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的范围仅限于“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但是有偿借贷是不免的、非企业集团内单位的无偿借贷是不免的,借给自然人之间也是不免的。
三、注意免税税种的范围20号文规定了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但不代表法人单位免费将资金借给个人免企业所得税,也不代表个人免费将资金借给法人单位免个人所得税(恰恰2019年1月日起,个人所得税法增加了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条款)。
四、统借统还集团架构的功能1、统借统还架构解决的问题是资金来源于“外部”,且“内部使用”时没有“加价”,这种情况才免流转税,同时因为资金来源于“外部”,所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不用考虑“债资比”限制。
2、关联企业之间自有资金无偿借贷,统借统还架构没有“免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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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深圳市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转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19年3月1日。
——主要内容
1、取消增值收益制度,《管理办法》实施后停止收取增值收益,实施前已缴纳的
增值收益不予退还
2、对工业楼宇的受让人资格进行限定,其中:一级工业区块线内的,受让人应是
从事制造业的生产、研发、设计等环节的工业企业或者生产性服务企业,并有3年以上合法纳税记录;一级线工业区块外的,仍然限于企业,但各区可结合辖区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准入企业目录。
3、区分工业用地的供应时间和不同的供应方式,分别对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的转
让作出规定:
(1)《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经出让的工业用地上的工业楼宇,原则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转让;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原则上仅能以宗地为单位进行整体转让。
商品性质的工业楼宇以该商品性质部分为单位进行整体转让,非商品性质的工业楼宇不得转让。
(2)《管理办法》实施后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用地,应在出让合同中对转让进行明确约定;属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的,允许分割转让不超过65%的工业楼宇。
(3)对于按规定仅能整体转让或者不得转让的工业楼宇或者配套设施,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企业破产清算等原因进行转移登记的,转移登记后的工业楼宇或者配套设施的转让应与转让前的工业楼宇或者配套设施的转让限制挂钩。
(解读:堵死法拍获得交易权的漏洞)
4、将配套宿舍转让与工业楼宇挂钩,并区分宗地内的配套宿舍与独立成宗的工业
配套宿舍分别进行规定。
宗地内的配套宿舍受让对象限于持有宗地内工业楼宇不动产权证书的企业,或者持有区指定部门划定范围内工业楼宇不动产权证书的企业。
对于《管理办法》实施后出让的独立工业配套宿舍用地,通过城市更
新改造形成或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其受让对象均限于持有区指定部门划定范围内工业楼宇不动产权证书的企业
5、可以分割转让的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可按栋、层、套、间进行登记;不得转
让或者仅能整体转让的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允许按栋登记。
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如需抵押的,应以不得转让或者整体转让的全部为单位进行抵押——解读
工改政策趋紧,产业回归实质。
1)原来总体可销售面积最高可达90%,现在整个项目可销售面积上限减少至约70%。
其中工业楼宇可销售面积由先前约62%【(70%*(1-12%)】减少至约40%【(70%*(1-12%)*65%】,配套设施指标没有变化依旧为30%。
2)减少销售对象。
2、2月2日,《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规定》正式印发,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中的基础容积、转移容积、奖励容积各类测算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主要内容解读:
(1)基础容积,地块规划为单一用地性质的,按主导用途进行测算,其兼容功能不纳入测算;居住、商业功能的混合用地,居住功能占地块基础容积的比例取值为60%(居住功能为第一主导功能)或40%(居住功能为第二主导功能)。
(2)转移容积,拆除范围内经核算的实际移交用地面积超出基准移交用地面积的,超出面积与基础容积率的乘积作为转移容积;若涉及额外落实或扩大片区所需小学、初中或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落实高中、综合医院用地,额外落实占地面积不小于
3000平方米的文化设施用地,保留历史风貌区或历史建筑的情况,再增加该类型移交用地面积与基础容积率乘积的30%计入转移容积。
(3)奖励容积,依据《审查规定》所列明三项规定配建的政策性用房,除明确规定计入基础容积的,其余建筑面积计入奖励容积;按规定落实的附建式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及市政设施,其建筑面积计入奖励容积,其中涉及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垃圾转运站和变电站的,按其建筑面积的2-3倍计入奖励容积;符合要求的地面通道、地下通道、架空连廊,按其对应的投影面积计入奖励容积;有保留价值的历史风貌区或历史建筑但不要求移交用地的,按保留面积的1.5倍计入奖励容积;上述奖励容积之和不应超出基础容积的30%,因配建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人才住房所核算的奖励容积超出基础容积20%的部分可不受此限制。
(4)此外,《审查规定》规定,现状容积率超过2.5的城中村、旧屋村,原则上不进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对于已通过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或区政府审议并公示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严格控制规划容积的调整。
《审查规定》发布前已通过审议但未公示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可结合项目可实施性,按照本规定重新确定规划容积。
3、2月14日,深圳福田区城市更新局拟定了《深圳市福田区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实施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主要内容:
本规定适用于更新方向为普通工业用地(M1)或新型产业用地(M0)的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在关于鼓励申报情形及项目准入要求方面,为引导产业片区统筹更新、推进重点片区产业升级、落实公共利益,该《管理规定》鼓励四类城市更新项目申报:有利于落实福田区重点片区城市更新统筹规划的项目;有利于推进福田区重点产业片区转型升级的产业类项目;为落实政府近期急需建设的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项目;移交独立占地的重大公共设施建设的项目。
为确保城市更新项目产业发展方向符合我区产业布局要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前,申报主体应先编制产业规划并报区产业部门审查,明确更新改造方向等内容。
产业部门意见将作为区更新局受理计划规划申报、
开展计划规划审查的依据。
经批准后,区产业部门即根据《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及工业楼宇转让等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启动产业监管协议拟定工作,并在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确认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实施主体签订产业监管协议。
——解读:
防止工业用地房地产化
4、2月14日,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局颁布了文件《关于规范龙岗区政府主导开展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调整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主要内容解读:
1)首先是关于提供公共利益用地的问题,对于涉及区一级政府及以上考核任务并需按规定时间节点提供公共利益用地的已列入计划城市更新单元,如未能按期提供政府急需的公共利益用地,可由辖区街道办申请开展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调整。
2)是关于业主赔款过高的处理办法,权利人坚持明显高于市场拆赔标准诉求,导致未能按期提供政府急需公共利益用地的,可开展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调整。
城市更新单元调整减少后的拆除范围面积、合法用地比例和更新意愿应符合城市更新政策相应规定。
3)属于意向开发单位态度消极、不作为等主观原因,导致未能按期提供政府急需公共利益用地的,可按程序取消计划或重新选择意向开发单位。
5、2月22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了《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中明确要完善城市更新规划计划体系,以片区统筹提升城市质量,提升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品质等。
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方面,针对我市工业区规模小、数量多、分布散、政府掌握产业空间有限、重大项目引进困难等问题,《若干措施》提出强化政府主导,加快推进工业区连片改造试点。
除此外,通过放宽年限、简化流程,鼓励“工
改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积极鼓励旧工业区综合整治,支持产业用地提高容积率三种模式,鼓励市场主体特别是实体生产企业开展旧工业区升级改造工作。
鼓励城中村综合整治。
其中,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橙线、蓝线、高压走廊等范围内的城中村范围外的城中村,可以鼓励开展融合局部拆除重建的综合整治,通过丰富城中村综合整治内涵,实现多元更新目标;构建政府主导管理机制,引导城中村存量房屋开展规模化租赁业务,在规划编制、拆建比标准、搬迁补偿标准等方面由政府加强主导和制定明确。
此外,《若干措施》还将建立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有效期管理机制,稳定空间成本,优化成本梯次,完善与统一城市更新政策和标准等。
——解读:
鼓励市场主体开展工改,城中村综合整治允许局部拆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