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章 人工生殖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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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DOC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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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DOC38页)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2003)发文日期:2003-07-10实施日期:2003-10-01发文机关: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ART)包含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n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 Transfer,IVF-ET)及其衍生技术与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AI)两大类。

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与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下列简称机构)须遵守本规范。

一、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规范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目前要紧包含体外受精-胚胎移植、配子或者合子输卵管内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胚胎冻融、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等。

(一)基本要求。

1、机构设置条件(1)务必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或者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2)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机构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根据两个《办法》规定,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总后卫生部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核并报国家卫生部审批;(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务必同时持有卫生部批准证书与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4)机构务必设有妇产科与男科临床并具有妇产科住院开腹手术的技术与条件;(5)生殖医学机构由生殖医学临床(下列称临床)与体外受精实验室(下列称实验室)两部分构成;(6)机构务必具备选择性减胎技术;(7)机构务必具备胚胎冷冻、储存、复苏的技术与条件;(8)机构如同时设置人类精子库,不能设在同一科室,务必与生殖医学机构分开管理;(9)凡计划拟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务必由所在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规划、医疗需求予以初审,并上报卫生部批准筹建。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第一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辅助生殖技术是指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配子、合子、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目的的技术1.1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AI)是指用人工的技术和方法将精子注入女性体内,在输卵管受精并受孕的一种生殖方法。

主要用于丈夫不育问题,取代自然生殖的性交阶段。

供精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with donor'ssemen,AID)宫腔内人工授精,它包括丈夫精子人工授精(AIH)和供精人工授精2种1.2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我国民间俗称“试管婴儿”。

从人体取出配子(卵子和精子)使之在体外受精后形成胚胎,然后将其移植至子宫腔内,使母体获得妊娠的技术。

1.3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ICSI是利用显微操作技术将单个精子直接注入卵母细胞浆内使之受精、然后将胚胎移植至子宫腔内,以达到妊娠的技术。

1.4冷冻技术在生殖领域中,冷冻技术应用厂泛,包括:精子冻存、睾丸组织冻存、胚胎和囊胚冻存、成熟卵子冻存、未成熟卵及卵巢组织冻存等。

1.5 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Preimplantation Genetic Diagnosis, PGD),在我国又被称为第三代试管婴儿,指在工VF-ET的胚胎移植前,取胚胎的遗传物质进行分析,诊断是否有异常,筛选健康胚胎移植,防止遗传病传递的方法。

1.6 卵子赠送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ART)包括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AI)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n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 Transfer ,IVF-ET)及其衍生技术两大类。

一、人工授精技术规范人工授精根据精子来源分为丈夫精液人工授精(ArtificialInsemination by Husband Semen, AIH)和供精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by Donor Semen ,AID)。

人工生殖技术的伦理问题护理课件

人工生殖技术的伦理问题护理课件

制定详细的伦理指南和政策,规范技术的 使用和操作。加强监力度提高公众意识与教育
对技术应用进行严格监管,确保遵循伦理 原则。
加强公众对人工生殖技术伦理问题的认识 和教育,提高公众参与和监督能力。
03
CATALOGUE
护理人员在人工生殖技术中的 角色与责任
护理人员的角色定位
协助与支持
保护患者权益
护理人员在人工生殖技术中扮演协助 和支持的角色,为患者提供必要的生 理和心理护理。
20世纪初
科学家开始尝试在人类身上应 用人工授精技术,但早期技术
并不成熟。
1978年
世界上第一例体外受精宝宝诞 生,标志着IVF技术的诞生。
20世纪末至今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应用范 围的扩大,人工生殖技术在全
球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
人工生殖技术的应用范围
不孕不育治疗
适用于因各种原因无法自然受 孕的夫妇。
商业化问题
技术可能被过度商业化,导致弱势群 体的权益受损。
遗传信息隐私与滥用
遗传信息可能被不当使用或泄露,侵 犯个体隐私。
代际责任与义务
使用生殖技术产生的后代可能面临遗 传疾病、伦理困境等风险,需要谨慎 考虑代际责任与义务。
伦理审查与监管机制
建立伦理审查委员会
制定伦理指南和政策
设立专门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对人工生殖 技术的使用进行审查和监管。
01
人工生殖技术是指通过医疗手段 辅助人类生育的技术,包括人工 授精(AI)、体外受精(IVF)及 其他衍生技术。
02
根据技术手段和应用范围,人工 生殖技术可分为配偶间人工授精、 非配偶间人工授精、体外受精-胚 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等类别。
人工生殖技术的发展历程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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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景
• 理论上讲,凡能诊断的遗传病,应该都能通过PGD防止其传递, 但限于目前的技术条件,PGD的适应证还有一定的局限。但随着 分子生物技术的发展和更多遗传病基因被确定,一些准确、安全 的遗传诊断技术会不断出现,PGD技术会日趋完善。
五、赠卵IVF-ET
• 适应证 (1)卵巢功能衰竭或无卵巢 (2)女方有遗传性疾病或染色体异常
授精
• 术前对女方的排卵监测、选在排卵前48h至排卵后12h之间进行。 • 授精部位目前常用的是将精子注入宫颈 • 严格无菌措施下注入宫腔。
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
• 从母体取出的卵子置于培养皿内,加入经优选诱导获能处理的精 子,使精卵在体外受精,并发育成前期胚胎后移植回母体子宫内, 经妊娠后分娩婴儿。由于胚胎最初2天在试管内发育,所以又叫 试管婴儿技术。
两个重要环节
• 须将受者和供者的月经周期调整同步 • 维持妊娠。
六、代孕
• 用于子宫切除术后或子宫破裂及子宫严重粘连患者。代孕技术原 理与供卵IVF-ET相同、但供卵者为患者,受者为代孕者。因观念 意识原因、国内目前对此技术尚未认同。
伦理原则
• 有利于患者 • 知情同意 • 保护后代 • 社会公益 • 保密 • 严防商业化 • 伦理监督
精子优化获能
• 受精前精子都须进行优选诱导获能处理,其作用是去除含有抑制 与影响受精成分的精浆,激活诱导精子获能 。 • 自然受精中,精子是在穿过宫颈粘液及在输卵管内停留等候卵子 的过程中获能
临床处理
采用离心洗涤和使用成分相似于输卵管液的授精培养液培养相 结合的方法完成 • 上游法: 正常者,方法简单,回收率低 • 梯度离心法: 少、弱精症,可回收不同活力的精子
• 流产 • 宫外孕 • 多胎妊娠 • 卵巢过度刺激综合症(OHSS)。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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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ART)包括体外受精—胚胎移植 (In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 Transfer,IVF—ET)及其衍生技术和人工授精 (Artificial Insemination,AI)两大类。

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以下简称机构 ) 须遵守本规范。

一、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规范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目前主要包括体外受精—胚胎移植、配子或合子输卵管内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胚胎冻融、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等。

( 一) 基本要求1.机构设置条件(1)必须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或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省级以上 ( 含省级 ) 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2)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机构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根据两个《办法》规定,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或总后卫生部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核并报国家卫生部审批;(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同时持有卫生部批准证书和原外经贸部 ( 现商务部 ) 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4)机构必须设有妇产科和男科临床并具有妇产科住院开腹手术的技术和条件;(5)生殖医学机构由生殖医学临床 ( 以下称临床 ) 和体外受精实验室 ( 以下称实验室 ) 两部分组成;(6)机构必须具备选择性减胎技术;(7)机构必须具备胚胎冷冻、保存、复苏的技术和条件;(8)机构如同时设置人类精子库,不能设在同一科室,必须与生殖医学机构分开管理;(9)凡计划拟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必须由所在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规划、医疗需求予以初审,并上报卫生部批准筹建。

筹建完成后由卫生部组织专家进行预准入评审,试运行一年后再行正式准入评审;(10)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必须获得卫生部的批准证书。

法律法规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法律法规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法律法规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ART)包括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n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 Transfer,IVF-ET)及其衍生技术和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AI)两大类。

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须遵守本规范。

一、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规范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目前主要包括体外受精-胚胎移植、配子或合子输卵管内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胚胎冻融、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等。

(一)基本要求。

1、机构设置条件(1)必须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或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2)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机构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根据两个《办法》规定,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或总后卫生部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核并报国家卫生部审批;(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同时持有卫生部批准证书和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4)机构必须设有妇产科和男科临床并具有妇产科住院开腹手术的技术和条件;(5)生殖医学机构由生殖医学临床(以下称临床)和体外受精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两部分组成;(6)机构必须具备选择性减胎技术;(7)机构必须具备胚胎冷冻、保存、复苏的技术和条件;(8)机构如同时设置人类精子库,不能设在同一科室,必须与生殖医学机构分开管理;(9)凡计划拟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必须由所在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规划、医疗需求予以初审,并上报卫生部批准筹建。

筹建完成后由卫生部组织专家进行预准入评审,试运行一年后再行正式准入评审;(10)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必须获得卫生部的批准证书。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附件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Reproductive Technology,ART)包括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AI)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n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 Transfer,IVF-ET)及其衍生技术两大类。

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须遵守本规范。

一、人工授精技术规范人工授精根据精子来源分为丈夫精液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by Husband Semen,AIH)和供精人工授精(ArtificialInsemination by DonorSemen ,AID)。

根据授精部位分为阴道内人工授精(Intravaginal Insemination,IVI)、宫颈内人工授精(IntracervicalInsemination,ICI)宫腔内人工授精(IntrauterineInsemination,IUI)和输卵管内人工授精(Intrambal Insemination,ITI)等。

(一)基本要求1、机构设置条件(1)必须是具有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2)实施供精人工授精必须获得卫生部的批准证书,实施丈夫精液人工授精必须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证书;(3)实施供精人工授精,必须同获得《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的人类精于库签有供精协议;(4)具备法律或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2、人员要求(1)最少具有从事生殖医学专业的医师2名,实验室工作人员2名,护士1名,且均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2)从业医师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具有临床妇产科和生殖内分泌理论及实践经验,具备妇科超声经验。

负责人须具备副高及其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

实验室工作人员具有精液分析和精子处理能力。

护士具备执业护士资格。

3、场所要求场所包含候诊室、诊室、检查室、B超室、人工授精实验室、授精室和其他辅助区域。

《人工授精技术》课件

《人工授精技术》课件
法律建议:针对人工授精技 术的法律建议和改进措施
家庭观念:改变了传统的家庭观念,对家庭关系产生影响 法律问题:涉及到法律问题,如亲子关系、继承权等 伦理问题:涉及到伦理问题,如代孕、基因编辑等
社会接受度:社会对技术的接受程度不同,需要平衡技术发展和社会接受度
监管机构:卫生部、国家计生委等
监管法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等
人工授精技术
汇报人:
目录
添加目录标题
人工授精技术的概述
人工授精技术的实施 过程
人工授精技术的临床 应用
人工授精技术的伦理 和法律问题
人工授精技术的发展 前景和研究方向
添加章节标题
人工授精技术的概 述
人工授精技术是一种辅 助生殖技术,通过将精 子直接注入女性生殖道 内,帮助不孕不育夫妇 实现生育。
人工授精技术包括宫 腔内人工授精(IUI) 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 (IVF-ET)两种方式。
人工授精技术的目的 是帮助那些由于各种 原因导致不孕不育的 夫妇实现生育。
人工授精技术的成功率 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 夫妇的年龄、不孕不育 的原因、精子的质量等。
1896年,德国科学家首次尝试人工授精 1953年,英国科学家成功进行人工授精 1978年,首例试管婴儿诞生 1990年代,人工授精技术逐渐成熟,成功率提高 2000年代,人工授精技术广泛应用于不孕不育治疗 2010年代,人工授精技术不断创新,成功率进一步提高
准备受精环境:准备合适的受精环境,如体外授精的培养皿、宫腔内授 精的导管等
确定授精时间:根据女方的月经周期和排卵情况,确定合适的授精时间
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避免 熬夜和过度劳累
避免剧烈运动和重体力劳动
保持良好的心态,避免过度 紧张和焦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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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人工生殖技术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自 然生殖的环节,必然会引发一系列的伦 理道德问题。立法可以明确有关婴儿的 法律地位、父母子女身份,使生殖技术 产生的复杂人际关系得到理顺,有助于 家庭的和睦、社会的稳定,有助于充分 保障公民的生育权利,促进计划生育。
第二节 国外人工生殖技术立法
一、人工授精引发的法律问题及相关立法 (一)谁是AID婴儿的父亲 AID婴儿可以说有两个父亲:一个是生物学父 亲(遗传学意义上的父亲),即供精者;一个是 养育父亲(社会学意义上的父亲),即生母之夫。 那么,谁是AID婴儿法律上的父亲?许多国家的 法律认为,养育父亲与婴儿虽无生物学上的血 缘关系,但夫妻合意进行人工授精的行为,已 表达了愿将婴儿作为夫妻双方共同子女的意思 表示,所以应视其为婴儿的亲生父亲。
冰岛有50多个人工授精受孕点,由于人口稀少, 为避免血缘婚配,特意从丹麦引进精子。南非 规定要详细记录供精者身高、年龄、眼睛、头 发和皮肤的颜色、人种、宗教、职业、教育程 度和爱好,受者也需要接受相同内容的检查, 并保证在生理、身体、社会和精神方面适合人 工授精。英国不禁止任何人包括单身妇女接受 人工授精,但能否对单身妇女进行人工授精则 应由不孕治疗中心的专家做出决定。在做决定 时要充分考虑未来孩子的幸福及孩子未来是否 需要和承认父亲。匈牙利法律规定,只能是在 本国定居、年龄在40岁以下、精神和生理功能 健全、经医生同意不能自然怀孕的妇女才可进 行人工授精。
3.限制胚胎植入子宫的数额。生殖技术的一个 副作用是比自然妊娠多胎率明显上升。多胎妊 娠对孕妇及胎儿的危险是显而易见的,且加重 了多胎家庭的负担。多胎妊娠的解决方法之一 就是减胎术,这在今天虽已是较安全的手段, 但因伦理道德和情感方面的问题而难被接受。 因此一些国家如英、德和比利时已有立法限制 胚胎移植的数目。如德国《胚胎保护法》规定 移植进子宫的胚胎限制为3个。 4.遗传物质的来源。根据英国法律,如果没有 捐精人的书面许可,任何人也不能使用捐献的 精子。德国《胚胎保护法》不允许用已死亡的 人的精子或卵子进行体外受精。
(三)代孕母亲 代孕母亲(Surrogate Mother),是指代人 妊娠的妇女。代孕母亲或用他人的受精 卵植入自己的子宫妊娠,或用自己的卵 子人工授精后妊娠,分娩后孩子交给委 托人抚养。代孕母亲出现于20世纪70年 代末。
二、人工生殖技术立法的意义 人工生殖技术利用得当,造福人类,利用不当 则危害人类。而通过立法可以促进其健康发展, 造福人类,防止其异化对社会造成的危害:① 人工生殖技术应用、推广于社会,不是一个单 纯的、孤立的科技问题,它不可避免地会受到 传统习俗与道德观念的强烈冲击。立法可以克 服社会的某些阻碍作用,促进生殖技术与社会 的协调,②人工生殖技术的使用过程有时并不 安全。如操作人员失误造成患者怀错孕,引发 婴儿争夺战,患者因生殖技术而感染上艾滋病 等。立法可以保障生殖技术的安全,并禁止生 殖技术商业化,保证其纯洁性;
(二)体外受精 体外受精(In Vitro Fertilization,IVF),又叫体 外受精 — 胚胎移植 (In Vitro—Embryo Transfer, IVF—ET),是指从女性体内取出卵子,在器皿 内培养后,加入经技术处理的精子,待卵子受 精后,继续培养,到形成早期胚胎时,再转移 到子宫内着床,发育成胎儿直至分娩的技术。 由于受孕过程的最早阶段发生在体外试管内, 因此俗称试管婴儿技术,生育出来的婴儿称为 “试管婴儿”。 体外受精主要解决女性不孕问题,对于开展人 类胚胎学和遗传工程学的研究也具有重要意义。
(二)AlD婴儿的法律地位 1967年,美国俄克拉荷马州法律规定,凡由指定的开 业医生进行的AID,并附有夫妻双方同意书的, AID婴儿对其生母的丈夫,具有婚生子女的身份。 目前,美国已有25个州制定了这样的专门法规。丹 麦人工授精法案规定,在丈夫同意下出生的AID子 女,具有婚生子女的身份。日本自1957年第一例人 工授精婴儿诞生以来,以民法学家为主开展的对 AID婴儿的法律地位,即应否视为嫡子的问题进行 了几十年的讨论,仍未取得一致意见。英国则将 AID婴儿视为非婚生子女。从发展趋势看,多数国 家倾向于主张夫妻合意的AID子女应推定为婚生子 女,与生母之夫的关系视为亲生父子关系。妻子进 行AID,如果丈夫不知情或未曾同意,他对婴儿有 否认权。
各国的法律观念一般认为,生下婴儿的妇女 应当是孩子的合法母亲。如1990年英国《人生 育和胚胎法》规定,一个由植入体内的胚胎或 精子和卵子而孕育孩子的妇女应被视为该名孩 子的母亲,而非其他妇女。因此,尽管试管婴 儿与准备充当孩子养育父母的夫妇双方无任何 遗传关系,仍应确定这对夫妇为孩子的合法父 母。因为孩子的遗传父母仅仅是分别提供了精 子和卵子,他们互不认识,更谈不上有合法的 婚姻关系及养育孩子的合意。而养育父母则不 同,他们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有作为孩子的父 母的共同愿望,因此应视试管婴儿为他们的婚 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一切权利。
为了解决供精人工授精所生婴儿的法律地 位,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 释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 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 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 (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目的和伦理原则 1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目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 理办法》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以医疗 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 法律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经过批准 的医疗机构中进行。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 胚胎。禁止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2.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伦理原则。为安全、有效、合 理地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保障个人、家庭以及后 代的健康和利益,维护社会公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必须遵守以下伦理原则:①有利于患者的原则;②知 情同意的原则;③保护后代的原则;④社会公益原则; ⑤保密原则;⑥严防商业化的原则;⑦伦理监督的原 则。
第三节 我国人工生殖技术立法
一、我国人工生殖技术应用和立法现状 (一)人工生殖技术研究和应用 我国人工生殖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比发达 国家起步要晚,但发展相当迅速。目前, 上海、广州、哈尔滨、杭州等地都开展 了体外受精技术的研究和临床应人工生殖技术立法 为了制止一些单位滥用人工生殖技术,1989年卫 生部发出关于严禁用医疗技术鉴定胎儿性别和滥用 人工授精技术的紧急通知规定,人工授精除用于科 学研究外,其他医疗保健机构一律不得开展。为了 保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有效和健康发展,规 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和管理,保障人民身体 健康,2001年2月20日卫生部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 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同年5 月14日卫生部发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和《人类辅助 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并于2003年6月 修订后重新公布。卫生部从 2001年起论证、批准了 一批可以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可以设置精子库 的医疗机构。
三、代孕母亲引发的法律问题及相关立法 (一)谁是孩子的父母 这有以下几种情况:①生者为母。不论精子、 卵子由谁提供,生育婴儿的妇女与其丈夫是婴 儿的父母。如澳大利亚的法令规定,生育婴儿 的母亲及其丈夫为婴儿的法律父母。②根据遗 传学来确定亲子关系。如英国规定提供精子和 卵子的男女为婴儿的父母。③按契约约定来确 定亲子关系。即代孕母亲所生的婴儿为委托方 夫妇的子女。如美国新泽西、密执安等州的法 律规定,婴儿的父母是委托代生的那对夫妇。
第二十六章

人工生殖技术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国外人工生殖技术立法 第三节 我国人工生殖技术立法
第一节 概

一、人工生殖技术的概念 人工生殖技术,是指用现代科学和医学的技术、 方法改变性与生殖的联系或代替人类生殖过程 中的某一环节或全部过程。 人工生殖技术,从广义上说,包括控制生育技 术和辅助生育技术两个方面。从狭义上说,就 是指辅助生殖技术。控制生育技术是将性与生 殖分离,主要解决人口数量问题;而辅助生育 技术是将生殖与性分离,主要解决不育问题。
2.胚胎的研究与处置。胚胎研究意义重大: 可以改善体外受精技术;有利于移植胎 儿组织治病;有可能解开癌的秘密,有 助于征服癌症;可以了解先天性疾病和 流产及不孕的原因,有利于及早发现遗 传或染色体畸形以及有利于发展新的避 孕药具等。但是,它也可能给人类带来 灾难。但各国对此认识不同,因而有不 同的立法。
(三)AID的法制化管理 从各国的情况来看,AID应用管理中存在不少 问题:如缺乏统一的技术准则;很少对供精者 进行遗传学检查;同一份精液被多次使用的情 况很普遍,增大了近亲婚配的危险;由于操作 者的工作失误或玩忽职守造成的事故时有发生, 等等。因此不少国家都在加强人工授精管理方 面的立法,以建立起人工授精管理法律制度。 如加拿大实行有偿人工授精制度,规定只能在 指定的医院进行,可享受保险,对出生的婴儿 要详细记载,定期随访。法国法律规定,对婚 姻关系稳定,男方确无生育能力以及有遗传性 疾病的夫妇可以免费从本国的13个精子库中获 得精子进行人工授精。
(一)人工授精 人工授精 (Artificial Insemination,AI), 是指用人工方式将精液注人女性体内以 取代性交途径使其妊娠的一种方法。根 据精液来源的不同,人工授精分为夫精 人工授精(AIH),即使用丈夫的精子所进 行的人工授精;供精人工授精 (AID),即 使用供精者的精于所进行的人工授精。
德国法律规定,人工授精只许在婚姻 关系内(夫妇)进行。美国1986年立法严令 禁止使用新鲜的精液进行人工授精,以 防止息者感染上艾滋病。利比亚刑法规 定,以暴力、威胁和欺骗手段对妇女进 行人工授精的任何人应处以监禁,妇女 同意人工授精的也要处以监禁。
二、体外受精引发的法律问题及相关立法 (一)谁是lVF婴儿的父母 在IVF中,因配子来源和妊娠场所的不同, 造成试管婴儿有多个母亲、多个父亲的 复杂情况。在没有其他变数阶情况下, 一个IVF孩子最多可能有5个父母:提供 遗传物质精子和卵的父亲和母亲,提供 孕育环境十月怀胎的母亲,仅仅承担养 育义务的父母。从而将AID提出的“谁是 父亲”的问题,扩大为“谁是试管婴儿 的父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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