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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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教育培训安排意见

司法局教育培训安排意见

司法局教育培训安排意见一、指导思想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大规模培训干部的要求,针对不同层次、不同岗位人员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培训,重点加大基层司法行政干部的培训力度,实现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努力提升司法行政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形象,为切实做好司法行政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

二、培训内容(一)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开展政治理论教育政治理论教育培训工作的重点是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围绕建设人民满意的生活之城幸福之城的目标和任务,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业务辅导与工作实践相结合的方法。

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等一系列重大理论、方针、政策的教育培训;加强党风党纪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深入学习贯彻中纪委十八届二次全会精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八条规定和市委十项规定和县委十项规定的教育培训;加强省、市“两会”精神,结合“改作风、抓落实、促发展”主题活动和政法系统开展的“学宪法、学党章、读经典”活动,引导广大干部提高思想觉悟,增强职业道德。

(二)扎实抓好干部培训,不断提高干部素质1、加强业务能力的培训。

坚持以“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为标准,着力提高干部队伍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和管理指导的能力。

立足自身抓好基层人民调解员培训,以掌握必备的业务知识,熟悉本职工作相关要求为目标,开展岗位练兵、岗位成才、岗位建功等活动。

主要是抓好各类主题班次的组织培训,加强“五个能力”的教育,不断提高司法行政干部能力素质、业务素质、专业素质。

2、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掌握。

结合“法治县”建设要求,举办司法行政基层干部、机关干部、党务干部、人民调解骨干等主题班次,并根据业务工作开展的实际,通过自学、处室学习等形式,利用周、月、季工作例会,集中组织全体干部进行司法行政工作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干部队伍的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

2024年全市司法教育培训工作计划

2024年全市司法教育培训工作计划

2024年全市司法教育培训工作计划一、目标与任务1. 目标:全面提升全市司法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加强司法教育培训工作的系统性和针对性,确保全市司法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2. 任务:- 搭建全市司法教育培训平台,建设全市司法教育培训基地。

- 组织和推进全市司法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确保培训工作的全覆盖。

- 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培训师资的专业素养和教学能力。

- 加强对全市司法工作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突出问题导向,提高教育效果。

二、培训内容与方式1. 培训内容:- 司法政策法规培训:加强对司法政策法规的学习,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

- 专业知识培训:组织开展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各个领域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

- 司法办案技能培训:通过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等方式,提升司法工作人员的办案能力和审判质量。

- 司法责任及道德教育: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坚持法律规则和伦理道德的统一。

2. 培训方式:- 学习班形式:组织开展集中学习班,通过专家讲座、讨论研究、案例研讨等方式进行培训。

- 在线学习平台:建设全市司法教育培训平台,提供在线学习资源,加强司法工作人员的远程学习和自主学习能力。

- 实践交流活动:组织开展实践交流活动,邀请其他地区的优秀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交流,促进经验共享和互相学习。

三、师资队伍建设1. 选拔培训师资:通过公开招聘和内部选拔的方式,选聘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教学能力的司法工作人员或相关专业人士作为培训师资。

2. 培训师资培养:组织开展培训师资培养项目,提高培训师资的专业素养和教学能力。

3. 师资交流与合作:与相关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引进优秀的培训师资,与其他地区的司法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师资交流。

四、管理与评估1. 培训计划制定:根据司法工作人员的实际需求和培训工作的总体目标,制定全市司法教育培训的年度计划。

2. 教育管理:建立健全全市司法工作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体制,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学习情况和学习效果的监督和激励。

司法局2024年培训计划

司法局2024年培训计划

司法局2024年培训计划一、培训背景分析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社会治理的提升,司法局在维护社会和谐、保障公民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在这一背景下,加强司法局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提升,不仅有助于提高司法行政工作的专业水平和效率,还能够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培训目标和原则1. 培训目标通过培训,提高司法局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加强专业技能的学习和训练,提高司法行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做到忠诚履职、公正执法、廉洁奉公,为国家法制建设和社会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2. 培训原则(1)科学性原则:培训内容和形式要科学合理,符合司法局工作人员的实际需要和发展趋势。

(2)全面性原则:培训要全面覆盖司法局工作人员的各个岗位和工作内容,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得到全面的提升和知识的更新。

(3)灵活性原则:培训要根据不同的岗位和职责,以及个人的学习特点和需求,采用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和手段,做到因材施教,培训效果更好。

(4)实用性原则:培训内容必须紧密结合司法局工作的实际需求,注重实际操作能力和实际问题解决能力的培养。

三、培训内容和形式1. 培训内容(1)法律知识和法规学习:法治是司法局工作的基础,培训将围绕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进行系统学习,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等相关法律知识。

(2)执法技能培训:培训将加强司法局工作人员的执法技能学习和训练,包括案件侦办、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方面的技能培养。

(3)基础理论学习:通过组织基础理论学习,加强司法局工作人员的思想理论水平和政治素养,增强维护国家法制和社会稳定的意识。

(4)专业能力提升:围绕司法局各个岗位的职责和工作内容,开展专业能力提升的培训,包括法律文书写作、法律咨询和服务等专业技能的学习和训练。

(5)廉政教育:加强对司法局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和价值观,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6)其他培训内容: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安排其他相关领域的培训,如组织管理、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培训。

河南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9.05.22•【字号】豫司文[2009]120号•【施行日期】2009.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司文〔2009〕120号)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厅各直属单位:现将《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建设高素质司法行政干部队伍,按照中组部《关于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司法部《关于2008-2012年司法行政系统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委《2006-2010年全省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省委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法干警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以及省委组织部有关规定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任务,紧紧围绕做中原崛起建设者和捍卫者的职责,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主线,以素质能力建设为核心,以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养和执法能力为重点,把提高干部教育培训质量和效益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更新培训理念,丰富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法,增强培训实效,积极推进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创新,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证、充满智慧和活力的司法行政干部队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创建平安河南,构建和谐中原,实现中原崛起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政法保障。

政法干部专题培训实施方案

政法干部专题培训实施方案

政法干部专题培训实施方案一、培训目标政法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中坚力量,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水平直接关系到政法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因此,为了提升政法干部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制定并实施专题培训方案至关重要。

二、培训内容1. 政策法规学习:加强对党和国家最新政策法规的学习,深入理解法律精神,提高政法干部的法律素养和政策水平。

2. 专业知识培训:针对不同岗位的政法干部,开展专业知识培训,提升其在工作中的专业技能和能力。

3. 领导能力培养:培养政法干部的领导能力和团队协作意识,提高其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

4. 心理健康培训:关注政法干部的心理健康问题,开展心理健康培训,增强其心理调适能力和心理健康意识。

三、培训方式1. 线上学习: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线上政法干部培训课程,方便政法干部随时随地进行学习。

2. 线下集中培训:组织政法干部进行集中培训,邀请专家学者进行授课和交流,提升政法干部的专业知识水平。

3. 实地考察学习:安排政法干部到相关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学习,增强其实践能力和经验积累。

四、培训评估1. 制定培训评估标准:根据培训内容和目标,制定相应的培训评估标准,明确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

2. 定期评估反馈:定期对政法干部进行培训效果评估,及时了解培训效果,收集政法干部的培训反馈意见和建议,为后续培训改进提供参考。

五、培训保障1. 组织领导支持: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多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为政法干部培训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2. 资金保障:合理安排培训经费,确保政法干部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3. 师资保障:邀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专家学者担任培训讲师,确保培训质量。

六、总结政法干部专题培训是提升政法工作质量和效果的重要举措,只有不断加强政法干部的学习和培训,才能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政法工作的需要,更好地履行政法干部的职责使命。

希望通过本次培训方案的实施,能够进一步提升政法干部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水平,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贡献更大的力量。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暂行规定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暂行规定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议差旅【发文字号】粤司[2005]222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05.10.14【实施日期】2005.10.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司[2005]222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监狱局,省劳教局,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省直各监狱、劳教所,厅直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全面提高队伍素质,省厅制定了《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暂行规定》,现将本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暂行规定》广东省司法厅二○○五年十月十四日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长期化、制度化、规范化,全面提高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国家公务员通用能力标准框架(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关于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的要求,以提高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水平和领导能力为重点,求真务实,改革创新,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廉洁高效的司法行政干部队伍,为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提供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第三条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培训,提高司法行政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完善知识结构,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公正执法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形成适应司法行政干部培训需求,体现时代特色的教学体系、课程体系和教材体系;构建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特色鲜明、优势互补的培训网络;培养一支素质优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完善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培训管理体制。

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

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

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1.10.18•【文号】•【施行日期】2011.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司法部2011年10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高素质司法行政干部队伍,促进司法行政工作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和《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任务,围绕推进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建设,以提高司法行政能力为核心,努力造就高素质的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和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为推进司法行政工作科学发展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服务大局、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注重能力,联系实际、学用结合,科学管理、竞争择优,改革创新、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本级党委、政府组织(人事)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履行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

第五条司法行政干部应当服从组织调训,遵守培训规定,按要求完成学习培训任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支持干部参加培训,为干部学习培训创造条件。

司法行政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岗人员相同。

第二章组织管理和工作机制第六条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归口负责、分类实施。

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政工部门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负责规划、指导、组织、管理教育培训工作。

业务部门在政工部门指导下,组织实施主管业务范围内干部的教育培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8.21•【文号】法发〔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职业培训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的通知法发〔2020〕30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现将《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8月21日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法官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法官教育培训是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

法官教育培训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以坚定理想信念为根本,以提升法官职业道德素养和司法能力为重点,深化教育培训改革创新,完善教育培训制度体系,提高教育培训质量效果,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法院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为新时代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法官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政治统领。

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摆在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最突出位置,使之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党规党纪教育,提升法官政治素养和政治能力,教育引导广大法官牢牢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二)坚持按需施教。

突出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实践导向,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服务,全面提高法官法律政策运用能力、防控风险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科技应用能力和舆论引导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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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高素质司法行政干部队伍,促进司法行政工作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和《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任务,围绕推进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建设,以提高司法行政能力为核心,努力造就高素质的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和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为推进司法行政工作科学发展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服务大局、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注重能力,联系实际、学用结合,科学管理、竞争择优,改革创新、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本级党委、政府组织(人事)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履行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

第五条司法行政干部应当服从组织调训,遵守培训规定,按要求完成学习培训任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支持干部参加培训,为干部学习培训创造条件。

司法行政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岗人员相同。

第二章组织管理和工作机制第六条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归口负责、分类实施。

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政工部门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负责规划、指导、组织、管理教育培训工作。

业务部门在政工部门指导下,组织实施主管业务范围内干部的教育培训。

第八条司法部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履行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制度规范、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职能,组织实施省(区、市)司法厅(局)和监狱局、劳教(戒毒)局领导班子成员及本系统其他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

第九条省(区、市)司法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市(地、州、盟)司法局、县(市、区、旗)司法局、监狱、劳教(戒毒)所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教育培训;根据形势任务需要,组织对其他干部的教育培训。

第十条省(区、市)监狱局、劳教(戒毒)局在司法厅(局)指导下,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教育培训。

监狱、劳教(戒毒)所负责组织实施本监狱、劳教(戒毒)场所警察的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司法局重点做好司法所等基层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具体培训职责由省(区、市)司法厅(局)根据实际作出规定。

第十二条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在司法行政机关政工部门的指导下,承担培训任务,负责教学培训、学员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十三条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实行培训计划申报备案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业务部门每年初应当将本部门干部年度培训计划报政工部门审核,政工部门汇总后制定年度干部培训计划,经党委(党组)会议或行政首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司法行政机关年度培训计划,应当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政工部门备案。

监狱局、劳教(戒毒)局和行业协会的年度培训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应当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政工部门备案。

第三章对象及种类第十四条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司法行政系统全体干部,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

第十五条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包括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警衔晋升培训和其他培训。

第十六条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干部进行的培训。

除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初任培训外,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新录用干部开展司法行政业务培训,重点提高其适应司法行政工作的能力。

初任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完成,总时间不少于12天。

没有参加初任培训或者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新录用干部,不得任职定级。

第十七条任职培训是对晋升领导职务干部进行的培训,按照新任职务的要求,重点提高其胜任领导工作的能力。

任职培训应当在干部任职前或任职后一年内进行。

没有参加任职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及时补训。

第十八条专门业务培训是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干部进行的培训,重点提高干部从事专项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专门业务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专门业务工作。

第十九条在职培训是对全体干部进行的以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为目的的培训,重点提高干部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在职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实际确定。

在职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条警衔晋升培训是对首次授予警衔、晋升警衔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进行的培训,重点增强警察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提高指挥和管理能力。

警衔晋升培训,应当在授予、晋升警衔前进行。

首次授予警衔、警司晋升警督、警督晋升警监,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其他衔级晋升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

新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首授警衔培训,可以与初任培训合并进行,时间不少于40天。

没有参加警衔晋升培训或者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授予或者晋升警衔。

第二十一条加强对少数民族聚集区特别是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司法行政干部的培训,特别是双语培训。

司法部定期举办司法行政系统少数民族干部培训班。

第二十二条司法行政系统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司法部、省(区、市)司法厅(局)政治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

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有条件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四章内容与方式第二十三条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应当坚持把政治理论培训放在首位,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岗位技能、文化素养、职业道德等为基本内容,综合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相结合等方式,促进干部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第二十四条建立以培训需求为导向的培训内容更新机制,不断完善理论教育、知识教育、党性教育体系。

第二十五条根据履行监狱、劳教(戒毒)、社区矫正工作职责的需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和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应当重点加强掌握运用法律政策、舆论宣传、信息化实战应用、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岗位技能、警容风纪和警体技能等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和教育矫治水平。

第二十六条根据履行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考试等工作职责的需要,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重点加强公共管理学、领导科学、社会学和司法行政基本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根据基层工作实际,县(市、区、旗)司法局、司法所等基层干部应当重点加强司法行政各项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执行政策、服务群众、依法办事、社会管理等能力。

第二十八条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

司法行政机关政工部门负责制定干部脱产培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培训。

干部所在单位按计划完成调训任务。

第二十九条推行干部自主选学。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组织、人事部门的要求,组织干部参加自主选学。

第三十条开展经常性岗位练兵。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司法行政干部的职业特点,建立岗位练兵长效机制,实现培训岗位化、练兵经常化,强化实战、实务技能训练,提高干部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倡导干部在职自学。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和其他学习培训,并从时间、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

第三十二条加强和改进境外培训。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境外培训有关政策规定开展境外培训,加强管理,务求实效。

司法行政干部境外培训的审批、管理等规定,由司法部根据中央精神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创新培训方式方法,鼓励按岗位分类培训,推广研究式、案例式、体验式、模拟式教学,倡导异地培训、挂职培训、分段式培训,探索跨地区、跨部门、跨学校的合作培训模式,提高培训质量。

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建立开放、兼容、共享的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网络。

第五章教育培训机构、师资、教材和经费保障第三十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教育培训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作用,有效利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高等院校、社会培训机构等优质培训资源,形成分工明确、布局合理、优势互补、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网络。

第三十五条省(区、市)司法厅(局)应当按照少而精、突出特色的原则,推行教育培训机构优化整合,提升其职业化、专业化水平,并依托本系统教育培训机构建立省级干部教育培训基地。

第三十六条鼓励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与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高等院校开展联合办学,鼓励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之间加强合作,促进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

第三十七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的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

第三十八条实行专职教师职务聘任和竞争上岗制度,通过考核、奖惩和教育培训,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

选聘理论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领导干部、专家学者、业务骨干和优秀基层干部担任兼职教师,并探索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

司法部和省(区、市)司法厅(局)应当定期开展优秀培训师资评选,建立全国和省级师资库,实现优秀师资资源共享。

第三十九条加强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注重培训,促进交流,优化结构,提高素质。

第四十条司法部组织编写、审定全国司法行政干部业务培训教材和大纲。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培训机构可以依据大纲,组织教材编写和课程开发。

第四十一条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应当单独立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争取逐步提高,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需要。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章考核评估与监督第四十二条建立健全干部学习培训考核评价机制。

干部参加学习培训期间,由司法行政机关政工部门委托或会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考核并作出鉴定。

考核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运用理论和知识、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等情况。

第四十三条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登记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政工部门应当及时将干部学习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如实记入干部信息库,并将重要培训情况纳入干部人事档案。

第四十四条完善干部学习培训激励约束机制。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年度考核、任职考察的重要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将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作为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提拔担任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规定的培训时间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要求的,须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仍未完成的应当延长试用期。

第四十五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机制。

司法行政机关政工部门应当会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制定教学质量评估办法和指标体系,定期开展评估工作,将评估结果作为教育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深化教学改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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