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专利权利归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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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维护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创新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展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目标是明确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保护措施和违法行为处理方式,规范知识产权的管理和运营。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第四条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各类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

第五条著作权的权利归属原则上由作品的创作者享有,但在特定情况下,对于由个人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归属可以由与其有关的工作单位或雇主享有。

第六条专利权的权利归属原则上由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但在特定情况下,对于由个人发明的专利,其权利归属可以由与其有关的工作单位或雇主享有。

第七条商标权的权利归属原则上由商标注册人享有,但在特定情况下,对于由个人创立的商标,其权利归属可以由与其有关的工作单位或雇主享有。

第三章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第八条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包括宣传教育、技术手段、法律保护等方面的措施。

第九条国家和地方应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于知识产权的意识和保护意识。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包括加密技术、数字水印等,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违反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当加大处罚力度,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处理方式第十二条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包括侵犯著作权、侵犯专利权、侵犯商标权等各类行为。

第十三条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权利人可以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维权。

第十四条对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可以申请行政执法、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权。

第十五条对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权利人可以申请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查处,也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权。

第五章附件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 知识产权管理登记表格2. 知识产权保护申请书样例3. 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模板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著作权:指作品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权利。

专利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专利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专利权人的权利有哪些-一、专利权人的权利有哪些?1、独占实施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而权利人可以独占地制造专利产品、可以独占地使用该专利技术/设计、可以独占地销售专利产品。

2、转让权:权利人有权将自己所获得的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但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3、许可实施权:权利人可以授权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并收取一定费用。

4、标记权:可以在专利产品及其包装上注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5、请求保护权:在受到专利侵权时,有权向人民法院和专利管理部门请求停止侵权。

6、放弃权:可以书面声明放弃自己的专利权。

7、质押权:可以将自己的专利权进行质押融资。

二、专利权有哪些主要特征(1)具有独占性。

所谓独占性亦称垄断性或专有性。

专利权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发明人或申请人的申请,认为其发明创造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而授予申请人或其合法受让人的一种专有权。

它专属权利人所有,专利权人对其权利的客体(即发明创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具有时间性。

所谓专利权的时间性,即指专利权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也就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

各国的专利法对于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均有各自的规定,而且计算保护期限的起始时间也各不相同。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3)具有地域性。

所谓地域性,就是对专利权的空间限制。

它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和保护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专利权是不被确认与保护的。

如果专利权人希望在其他国家享有专利权,那么,必须依照其他国家的法律另行提出专利申请。

除非加入国际条约及双边协定另有规定之外,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者国际性知识产权机构所授予的专利权。

要取得专利权,必须满足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

实质条件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自身必须具备的属性要求,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专利代理师金色考点及真题-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

专利代理师金色考点及真题-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

专利代理师金色考点及真题-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1、申请人的概念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填写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件号码。

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

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使用正式全称,不得使用缩写或者简称。

请求书中填写的单位名称应当与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其中,申请人国籍、注册地必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1)申请人所属国同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对方国民以专利保护的协议;(2)申请人所属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3)申请人所属国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

申请人是个人的,其中文译名中可以使用外文缩写字母,姓和名之间用圆点分开,圆点置于中间位置,例如M·琼斯。

姓名中不应当含有学位、职务等称号,例如××博士、××教授等。

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名称应当使用中文正式译文的全称。

对于申请人所属国法律规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某些称谓允许使用。

真题1:下列哪个主体不能作为专利申请人? (单选)A.某研究所课题组B.某有限责任公司C.某监狱服刑人员D.某十四周岁的中学生答案:A解析: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作为专利申请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剥夺政治权利人、精神病人、服刑犯人等均可以作为专利申请人,而课题组不具备法人资格,申请人应该是该研究所;真题2:下列哪些主体可以作为专利法规定的申请人?(多选)A.中国中央电视台B.清华大学教务处C.北京市民李某D.专利代理人张某答案:A,C解析:《专利代理条例》第18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2、发明人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集团公司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专利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专利工作,鼓励职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统筹规划集团公司专利申请、运用、保护和放弃等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公司(含相对控股、间接控股)、经费单位,参股公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利是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经申请或获得专利权的专利;在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或获得专利权的专利;在外国申请或获得专利权的专利,也包括获得境外申请优先权日的、可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职务发明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发明人或设计人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2.发明人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1 -3.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第五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依法开展各项专利工作,并将专利工作作为本单位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并将其纳入本单位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推广、市场开拓等企业经营管理的各环节之中。

第六条各单位的专利指标完成情况和专利管理工作水平将作为评价考核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技术创新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各单位应执行本办法并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具体的专利管理规章制度和实施措施。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八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分别设置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九条科技设备部是集团公司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对全集团专利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协调,其主要职责包括:1.贯彻落实上级专利管理部门的有关精神,对所属各单位的专利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协调和考核;2. 制定集团公司专利管理战略、制度和工作计划;3.开展专利法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咨询;4.组织对专利工作者的业务培训,以及与专利有关的学习、交流、奖励活动;- 2 -5.负责各单位专利权放弃等审批工作;6.负责集团公司职务发明专利的奖励与报酬兑现工作;7.专利集团公司专利代理服务机构资质认证;8.负责建立和管理集团本部的专利信息档案;9.负责集团公司本部的专利及其经费管理;10.其它与专利管理相关的工作。

高频考点-知识产权-第3-11章

高频考点-知识产权-第3-11章

第三章专利保护考点一:专利权保护范围确定的原则1.中心限定原则中心限定原则是指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并不拘泥于权利要求书中的文字记载,而是将权利要求书作为保护范围的中心,全面考虑发明的目的、性质以及说明书和附图,把中心周围一定范围内的技术特征或技术方案都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大于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优点:(1)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2〉降低了对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求,没有经过抽象概括的内容也可能获得保护。

缺点:(1)导致权利保护范围模糊。

(2)对社会公众不利,无法通过公布的专利文件获悉准确的保护范围。

2.周边限定原则周边限定原则是指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严格以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为依据,不允许对权利要求做任何其他扩展解释,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范围就是专利保护的最大范围。

优点:权利保护范围清晰,其可以更为清晰的呈现给社会公众。

缺点:对专利保护不利,如果撰写的权利要求书出现纰漏,则可能导致专利无法获得保护。

3.折衷原则折衷原则是指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既以权利要求书为依据,但又不完全局限于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而是根据说明书及附图、现有技术、专利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折衷原则介于中心限定原则和周边限定原则之间,取长补短,兼具二者的优点。

折衷原则既不拘泥于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又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不合理地扩大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不公,在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较好地找到了利益平衡点。

考点二: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含义1.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布的有效授权文本为准。

2.保护范围根据权利要求内容去确定,不能太刻板也不能太抽象。

3.仅在说明书和附图中描述而未在权利要求书中出现的内容不能用。

4.专利保护范围,既包括权利要求书记载的特征也包括与其等同的特征。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题,约9124字专利权是一项具有独占性的财产权利,对其保护范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权利划分和利益平衡。

如果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过大,势必将现有技术或公知技术纳入到专利权人的独占权利范围之内,导致社会公众利益受到损害;而如果将专利权保护范围界定过小,则不利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挫伤科技人员从事发明创造的热情。

上述情况的发生将不利于我国科技事业的整体发展、实现鼓励发明创造、推广应用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的立法宗旨。

目前,国际上对于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主要有三种:周边限定原则、中心限定原则以及前两种原则的折中原则。

而我国在借鉴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结合我国制定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就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本原则,其中,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作用,对于社会公众全面了解专利技术方案,更好的理解、澄清和适度修正权利要求技术特征,使专利权保护范围界定得更加准确是非常重要的。

而在实践过程中,在专利权无效审查程序,专利权无效案件以及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对于“解释”一词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导致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不统一,这种状况长期存在,将使社会公众与专利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因此,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仪军、侯占恒、王晫、周云川、姜庶伟、周立婷汇总了一些专家、学者的文章、专著,搜集了一定数量的典型案例,赴审理过相关案件的法院进行了深入调研,并在结合司法实践的基础之上,对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解释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

(注:关于权利要求书中涉及功能性限定特征的解释,本刊已经刊登在2008年第1期;敬请查阅)——编者如何用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和要求书进行解释在2006版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2节中规定:“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

知识产权综合练习题第三章

知识产权综合练习题第三章

知识产权综合练习题第三章第三章一.判断题1.发明人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2.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中,合同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其他方不得申请专利。

()3.张某委托李某开发一种新产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该产品专利申请权的归属。

该产品开发完成后,其专利申请权应当归属于张某。

()4.某公司职工王某1年后作出了一项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该发明属于职务发明。

()5.凡在业余时间完成的发明创造视为非职务发明。

()6.依据我国《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和个人共同所有。

()7.一位骨科临床医生,根据自己多年的临床经验和对机械的了解,利用业余时间自筹经费研制了一种“多功能轮椅”,该项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

()8.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完成了发明创造,也不得被认定为发明人。

()9.专利申请人必须是其发明人、设计人。

()10.发明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单项选择题1.某研究中心接受某公司委托研究一种药物。

该研究中心邀请某大学一起进行研究。

该研究中心指派的冯某共同对所开发药物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

若不存在任何涉及专利权归属的约定,则该药物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属于谁()A.该公司B.该研究中心C.该研究中心和该大学D.王某和冯某2.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可以是()A.专利权转让的受让人B.自然人或公民C.发明人、设计人的继承人D.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3.甲公司陈某承担着本公司的一项重要节能材料研究任务,但陈某于2004年2月4日调到乙公司任职,陈某在2004年10月对其原承担甲公司任务取得突破性进展,研制出一种新型节能材料,该成果的申请专利权应归属于()A.陈某B.甲公司C.乙公司D.甲公司和乙公司,陈某共同所有4.张某利用本单位的仪器设备,完成了一件发明创造,单位与张某签订合同,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张某,单位有无偿使用该发明创造的权利,该合同的效力()A.有效B.无效,因为违反法律规定C.效力待定D.可撤销5.A单位接受B单位委托的研究任务完成一项发明创造,在双方事前无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对该成果的专利申请权问题应该如何确定()A.专利申请权应属于A单位B.专利申请权应属于B 单位C.专利申请权应属于AB两单位共同拥有D.专利申请权归两单位中先提出专利申请者6.下列哪个主体不能作为专利申请人()A.某大学课题组B.某有限责任公司C.某患有抑郁症的病人D.某十三周岁的中学生7.单位或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若没关于利权归属的协议,则申请专利权的权利属于()。

浅谈专利权的归属与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_11081

浅谈专利权的归属与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_11081

浅谈专利权的归属与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_11081 浅谈专利权的归属与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 一、专利权专利权主要是指专利;专利是一项发明创造,即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向国家专利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权利。

专利可以保护技术创新,如果发明人创造了具有创新及实用性的工艺方法、机器、产品或者对它们有所改进,都可以申请专利。

在一个国家获得了专利,专利权人在这个国家就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独占权,即享有垄断性的生产、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的权利。

可见;专利权人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专利权是各国专利局或专利主管部门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的一种专有权利。

我国专利权,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机关授予的,在专利权的保护有效期限内,专利权可以赠与、转让、继承。

所以,专利权人是可以变更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0条的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登记之日起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有以下三种:(一)发明专利发明专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该项规定说明发明专利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同时对现有产品或者方法进行改进获取的专利。

(二)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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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1、协商成功,共有 2、协商不成,谁也不授权
(3)因实际合作研究行为形成的共有
以当事人之间合作行为产生发明创造的 事实确认专利权共有。
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 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 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 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方案完成日与专利申请日 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完成的日期为
技术方案完成日。 将发明创造的文件以自交或邮寄的方
式呈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日期为专利申 请日。
有证据证明技术方案完成日早于专利申请日,且该技 术方案与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同,则以技术方案完 成日作为判断权利归属的时间依据。
无证据证明技术方案何时完成,或者先完成技术方案 与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有本质区别的,则以专利申请 日作为判断权利归属的时间依据。
共同构思一项发明,共同对发明创造的 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贡献的两人或两个以上 的人
(2) 确定共同发明人的前提:
A 真正的实体合作者(研究者) B 发明创造构思提出并实施者
3、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与共同发明人的区别
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 合同就是合作开发合同
当事人未对发明创造作出创造性贡献,不 能为专利法意义上的共同发明人。
2、共有专利权的几种主要形式
(1)依合同约定产生的共有 A 合作开发完成的,除另有约定外,合作方
共有。
合作一方如转让专利申请权,其他合作方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 受让权;
合作一方声明放弃专利申请权,其他合作方可申请,但授权后,放 弃申请权的一方可享有免费实施权;
合作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其他合作方不得申请专利。
专利纠纷与处理
重庆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苏平 2009年11月
第三章 专利权归属
一、概述
(一)专利申请权纠 1、专利申请权
是指一项发明创造产生之后,享有该 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国家知识产 权局提出专利申请,请求依法保护其独 占该发明创造的权利。
2、专利申请权的特点
(1)相对性:没有排他性、独占性 (2)暂时性:
B 委托开发完成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 发完成方,但如有合同约定,可共同申请。
(2)协商共有
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 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 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 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 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3)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的含义
①总体构思设计者,且提出方案有创造性、 先进性、实用性。
②解决关键技术起了骨干和指导作用。 ③负责课题研究,并为解决关键技术问题
作出了创造性贡献。
(4) 应该注意的几个关系
① 课题负责人与具体研究者
参加研究的,可以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 未参加研究的,不能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
③受聘的兼职人员与聘任单位是合同关系
名义上兼职——聘任单位为非“本单 位”。 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
业余兼职,无合同约定的:两个单位共有
发明人与聘用单位共有
(4)本单位交付的任务——本职工作之外 的临时任务
判断: 证据要充分:任务书 领导具体的支持与安排
(5) 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③ 各类专业人员与本职工作
原则: 从严掌握
④ “利用上班时间”是否属于本职工 作
是否利用上班时间不是判断是否为职务 发明的标准。
(3) 发明人的“本单位”如何认 定
职工所在的工作单位为“本单位”
界定:人员编制 工资关系
①借调人员从事工作的单位一般视为“本
单位”
界定:
工资纳入借调单位,借调时间超过一年, 借调单位应视为“本单位”;
发明
不少于2000元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不少于500元
报酬: (1) 本单位实施:
发明、实用新型:税后利润不低于2% 外观设计: 税后利润不低于0.2%
(2) 外单位实施: 税后利润不低于10%
二、企业实务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 判断
(二)发明人与设计人的判断 (三)专利权共有的判断
② 指导研究者与具体研究者
泛泛指导 不能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 具体指导 可以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
③ 参与试验者与具体研究者
没有贡献的试验者,不能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 实验中有创新的实验者,可以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
④ 协助完成者与具体完成者
一般不能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协助完成者)。
2、共同发明人
(1) 定义: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 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 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 其约定。
(2)依合同完成的发明创造而发生的专利申请 权纠纷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 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 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 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
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解除或者
只有构思,没有完整的技术方案,或者证据证明技术 方案是不完整的,则不能认为技术方案已完成。
(2)什么是发明人的本职工作
本职的范围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职 务范围,即具体的工作责任、工作职责 的范围。
非单位的业务范围、非个人所学专业的 业务范围。
职务不仅指现在,还包括过去。
具体分析
① 单位业务与本职工作
发明人的发明创造与本单位的经营范围无关, 则为非职务发明。
发明人的发明创造与本单位的经营范围有关, 且属发明人的工作范围,则为职务发明。
如与发明人的工作范围无关的,则为非职务 发明。
② 厂长职权与本职工作
一般情况下,厂长不应成为与本厂业务 有关的非职务发明人。
特殊情况下,厂长也可成为与本厂业务 有关的非职务发明人。
单位或者个人接受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 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 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专利权归属纠纷
一项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之后,发生谁 有权享有专利权的纠纷。
单位与单位、单位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 间均有可能发生专利权属纠纷。
1、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工资纳入借调单位,借调时间不超过一年, 原单位为“本单位”;
工资在原单位,借调时间不超过一年, 原单位为“本单位”;
工资在原单位,借调时间超过一年, 借调单位为“本单位”。
②受聘的专业人员应将聘任单位视为“本
单位”
如受聘单位支付了受聘职工的工资和福 利,已成为受聘单位一员,则聘任单位 应视为受聘人员的“本单位”。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 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 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 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2、发明人、设计人与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因奖金报 酬发生的纠纷
奖励 (专利权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
当事人根据合同可以作为共同专利申请人、 共同专利权人。
4、发明人、设计人报酬的确定
奖励
时间:授权公告日起3个月内
数额: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不低于2000元 不低于500元
从优的条件——《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4条
必须是发明人、设计人 建议被采纳,并对发明创造完成有积极意义 或作用的人。
三、专利权共有的判断
1、定义:一项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由两个以 上的单位、个人或单位与个人共同所有。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 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 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 个人为专利权人。
①要分清利用物质技术条件的目的 研发发明创造——职务发明 为实施发明创造——非单位的职务发明
②要分清“利用”还是“主要利用”单位 的物质技术条件。
构成职务发明的条件 必须是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必须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必须是“主要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6)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
授权的,转为专利权 不授权的,消失 (3)相关性:与专利权密切相关
申请权是一种财产权,可以继承、 转让和放弃。
3、专利申请权纠纷
专利权授予前,发生的谁有权利申请专利或 谁有权利享受专利申请权的纠纷。
(1)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纠纷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
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二)发明人、设计人的判断
1、发明人、设计人 (1)定义: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 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 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 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2)非职务发明:发明人、设计人=专利申请人、 专利权人
职务发明: 发明人、设计人≠专利申请人、 专利权人
(一)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 的判断
1、概念及法律依据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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