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瓦斯防治安全标准
煤矿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安全规程

煤矿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安全规程第一节通风第 100 条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 1 规定。
表 1矿井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名称最高允许浓度(%)一氧化碳 CO0.0024氧化氮(换算成NO)0.000252二氧化硫 SO0.00052硫化氢 H2S0.00066氨 NH0.0043瓦斯、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的百分比计算。
第101条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表 2 要求。
表 2井巷中的允许风流速度允许风速( m/s)井巷名称最低最高无设备的风井和风硐15专为升降物料的井筒12风桥10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井筒8主要进、回风巷8架线电机车巷道 1.08运输机巷、采区进、回风巷0.256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0.254巷掘进中的岩巷0.154其他通风人行巷道0.15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8m/s;梯子间四周经封闭后,井筒中的最高允许风速可按表2规定执行。
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可低于表2的规定值,但不得低于0.5m/s 。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措施后,其最大风速可高于表 2 的规定值,但不得超过 5m/s 。
第 102 条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 2℃以上。
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 34℃时,必须停止作业。
新建、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必须进行矿井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必须有制冷降温设施。
第 103 条矿井需要的风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3给风量不得少于4m。
瓦斯防治基本要求(三篇)

瓦斯防治基本要求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
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划分为:(1)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
(2)高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3)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低瓦斯矿井中,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有瓦斯喷出的袼褙区域(采区或工作面)为高瓦斯区,该区应按高瓦斯矿井管理。
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货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开采有瓦斯或二氧化碳喷出的煤(岩)层时,必须采取下列措施:(1)打前探钻孔或抽排钻孔。
(2)加大喷出危险区域的风量。
(3)将喷出的瓦斯或二氧化碳直接引入回风巷或抽放瓦斯管路。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1)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①大于或等于40m3/min;②年产量1.0Mt~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③年产量0.6Mt~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④年产量0.4Mt~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⑤年产量小于或等于0.4Mt的矿井,大于15m3/min。
(3)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高瓦斯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应安设隔(抑)爆设施。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正式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5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五月十四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矿井瓦斯防治措施

瓦斯是煤炭开采过程中的伴生物,能够发生燃烧、爆炸、窒息等瓦斯事故,瓦斯事故的发生,普通都具有突发性强,危害性大的特点,为了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的安全生产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措施,望各队组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本措施。
1.将高瓦斯矿井抽成瓦斯矿井。
2.杜绝井下任何地点瓦斯超限、瓦斯积聚。
3.保证采掘工作面的正常生产。
4.保证矿井无瓦斯超限事故的发生,实现全年瓦斯“0”超限的目标。
5.保障矿井的安全生产不出瓦斯事故。
6.在全体干部职工心中坚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安全理念。
1.矿井必须安装两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 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能在10min 内开动。
2.主要通风机必须定期进行切换,并进行检修和维护。
3.主要通风机必须按规定进行风机性能测定,保证主要通风机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4.保证通风机在驼峰以下运行,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可靠。
5.矿井必须具有完整独立,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采区实行分区通风,工作面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6.矿井没有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等。
7.矿井通风设施的构筑质量必须符合《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
8.矿井通风设施必须保证完好,工作面、采区、主要风巷的调风设施必须安设合理、可靠。
9.矿井的总风量,采掘工作面、硐室、行人巷道、其他用风地点的风量、风速必须符合《规程》和相关标准规定,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10.必须定期对矿井进行通风系统审查,及时解决矿井通风系统中浮现的问题。
11.改变矿井通风系统、采区通风系统、工作面通风系统等地点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按规定制定相应的措施,并进行会审,最后贯彻落实。
1.局部通风机所在的巷道必须保证风量充足,严禁浮现循环风,局部通风机到巷道回风口此段距离巷道的风速不得低于0.25m/s。
2.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必须安设在进风巷道中,地点距回风口10m 以上,且支护完好、无淋水、无积水、无杂物的地点。
3.局部通风机必须吊挂或者垫高,离地面高度必须大于0.3m,如果是吊挂局部通风机,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以方便行人和运输。
煤矿五大灾害防治

矿井五大灾害防治原*******煤业公司煤矿及矿区周边的小煤窑对瓦斯、火灾、水灾、煤尘、顶板五大自然灾害的预防手段极其落后,几乎没有抗灾能力.2005年8月,*******煤业公司整体并购*******煤业公司煤矿后,把安全工作摆在首位,开展了矿井灾害的防治工作,有效地防止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证了煤矿的安全生产。
一、瓦斯防治当浓度在5%—16%时,便具有爆炸性.浓度在9.5%时,爆炸威力最大。
瓦斯爆炸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基本条件,缺一不可。
一是空气中的瓦斯浓度必须达到5%~16%;二是要有温度为650~750℃的引爆火源(电火花、放炮火花、撞击摩擦火花、明火等);三是空气中氧气浓度不低于12%.瓦斯爆炸可引起煤尘爆炸。
爆炸引起火灾产生冲击波可摧毁巷道和井下的设施,同时产生大量的一氧化碳,使井下人员中毒或窒息死亡。
因此煤矿安全工作把“一通三防”作为防治瓦斯的有效手段。
1、等级鉴定2005年公司成立至2007年,孝义*******煤业公司煤矿委托山西省煤炭工业局综合测试中心对矿井瓦斯进行鉴定,为低瓦斯矿井。
2008年至2012年,*******煤业公司委托吕梁煤炭规划设计研究院对矿井瓦斯等级进行鉴定,为低瓦斯矿井。
2013年至2014年,*******煤业公司委托吕梁煤炭规划设计研究院对矿井瓦斯等级进行鉴定,为瓦斯矿井。
2015年,公司委托*******煤业公司对矿井瓦斯等级进行鉴定,鉴定结果:绝对瓦斯涌出量2.04m³/min,相对瓦斯涌出量1.18m3/t。
回采最大绝对涌出量0。
48m³/min,掘进最大绝对涌出量0.15m³/min。
二氧化碳绝对涌出量2.44m ³/min,二氧化碳相对涌出量1。
41m3/t。
矿井属瓦斯矿井,矿井瓦斯为Ⅳ级重大危险源。
2、瓦斯检查2005年8月公司刚成立时,瓦斯检查制度不健全,专职瓦斯检查工缺少,直至2007年底公司一直延用原*******煤业公司煤矿的瓦斯监控系统.2008年至2011年,全面推进并完成了90万吨/年机械化采煤升级改造。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与瓦斯突出是危害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因素,因此做好突出强度的预测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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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
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煤矿瓦斯防治安全七条规定

煤矿瓦斯防治安全七条规定
1. 安全生产是煤矿企业的首要任务,瓦斯防治安全工作是关系矿工生命安全的重要环节,必须高度重视。
2. 煤矿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瓦斯防治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煤矿企业应配备专业的瓦斯检测设备,对矿井进行定期的瓦斯检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防治措施。
4.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瓦斯抽采系统,通过抽采瓦斯的方式降低矿井内瓦斯浓度,确保矿井安全。
5. 煤矿企业应加强对矿工的培训,提高他们对瓦斯防治安全的认识和应对能力,确保能够正确使用瓦斯防治设备和工具。
6. 煤矿企业应定期组织瓦斯防治安全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增强矿工应对突发状况的能力。
7. 煤矿企业应加强瓦斯防治安全宣传,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共同维护矿井的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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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防治安全七条规定范文

煤矿瓦斯防治安全七条规定范文一、切实加强瓦斯防治安全责任制瓦斯防治安全是煤矿生产中的重要环节,必须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责任制。
各级领导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目标、要求和责任,加强瓦斯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到人。
同时,要加强对矿长、科长等中层干部的培训和考核,激发他们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二、加强瓦斯检查与监测工作充分发挥瓦斯检查与监测的作用,科学、规范地开展瓦斯检查与监测工作。
煤矿企业要配备专业的瓦斯检查与监测设备,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对瓦斯防治安全工作的认识和技能。
瓦斯检查与监测工作要定期进行,确保及时掌握矿井瓦斯分布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加强瓦斯排放与抽采管理严格执行瓦斯排放与抽采管理制度,确保瓦斯排放与抽采工作能够按照标准进行。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瓦斯排放与抽采工艺流程,配备先进高效的瓦斯排放与抽采设备,确保瓦斯能够及时、有效地排放与抽采。
同时,要定期检测排放与抽采效果,随时调整工作方案,确保矿井瓦斯浓度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四、加强通风系统建设和管理通风系统对于瓦斯防治安全至关重要,必须加强其建设和管理。
煤矿企业要制定合理的通风系统方案,确保矿井通风能够将瓦斯及时排出。
同时,要加强通风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
对于通风系统的故障和问题要及时处理,确保矿井通风系统不受瓦斯阻塞。
五、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瓦斯防治安全是一项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需要相关人员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煤矿企业要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给予瓦斯防治安全人员必要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
同时,要定期进行安全警示教育,提醒矿工注意瓦斯防治安全,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六、加强瓦斯防治安全设施建设煤矿企业要加强瓦斯防治安全设施的建设,确保矿井内不同区域的瓦斯浓度得到有效控制。
要配备合适的瓦斯检测设备,设置清晰明显的瓦斯检测标志,提供紧急疏散通道和安全避险设施,保障矿工在突发瓦斯事故中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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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其他人员方可进入。
3 瓦斯排放 3.0.1 矿井因故造成瓦斯超限时,必须严格按排放瓦斯规定进行 排放。 3.0.2 全矿性的停电停风检修前,必须制定通风瓦斯专项安全技 术措施,报上一级公司审批。 3.0.3 矿井主要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受该通风机影响的停风区 域必须全部断电撤人,并安排专人在通向影响区的各巷(井)口设警拦 人。 3.0.4 矿井主要通风机恢复运转或利用主要通风机排放矿井瓦 斯时,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 2%,否则必须采取加 大短路风量的措施。在恢复矿井或采区通风系统后,当主要通风机出 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 1%时,通风救护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 情况。矿井总回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 0.75%时,其他人员方可入井。 3.0.5 因无计划停风导致掘进巷道瓦斯超限后,排放瓦斯实行以 下分级管理制度: 1) 当掘进巷道回风绕道以里 20m 范围瓦斯浓度不超过 2%,且排
的流经路线和方向图,图上标明风流方向和控制设施的位置, 各种电气设备的位置,通讯电话位置,甲烷传感器或瓦斯检测 人员位置,警戒人员位置; 5) 明确停电撤人范围。凡是排放瓦斯混合风流经过的巷道、受到 排放瓦斯混合风流影响的巷道、硐室以及被排放瓦斯混合风流 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撤人断电,停止作业; 6) 明确控制排放瓦斯浓度的措施,严禁一风吹; 7) 明确警戒位置及人员,禁止其他人员进入; 8) 明确停送电负责人和停送电注意事项。排放瓦斯流经的巷道内 的电气设备必须指定专人在采区变电所和配电点两处同时切 断电源,并设警示牌和设专人看管; 9) 明确通讯联络点及联络人员; 10)明确瓦斯排放现场负责人; 11)预测排放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当遇到主扇突然停电停风时的应 急措施; 12)安全技术措施和注意事项。 3.0.11 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工程师 负责贯彻并组织实施,整个排放过程必须有安监人员在现场监督检 查。 3.0.12 排放瓦斯后,经检查证实排放巷道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 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超过 1%,氧气浓度不低于 20%,且稳定 30 分 钟瓦斯浓度没有变化,即视作恢复正常通风。
1) 在放炮前,放炮员在检查连线工作无误后,将警戒牌交给班组 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
2) 班组长接到警戒牌后,在检查顶板、支架、上下出口、风量、 设备、洒水等放炮准备工作无误,达到放炮要求条件时,负责 布置警戒,下达放炮命令,班组长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 给瓦斯检查员;
3) 瓦斯检查员接到放炮命令牌后,经检查瓦斯、煤尘符合规定后,
查员最多检查一个采煤工作面(或一个掘进工作面)和就近的 1~2 个硐室或其它地点。
1.0.8 无人作业的采、掘工作面,采区层别回风巷、各类硐室执 行巡回检查制,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1.0.9 矿井的主要回风巷、盲巷、窒息区密闭每旬至少一次检查; 回风井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有变化或可能积聚有 害气体的硐室、巷道和特殊地点(如高冒区)的瓦斯检查次数和方法由 矿总工程师决定。
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炮口哨进行放 炮; 4) 放炮后三牌各归原主。 1.0.20 通风区值班人员每日必须审查调度台帐,亲自填写当日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结果。通风区每日必须编制瓦斯检查日报,报 通风区长、总工程师、矿长审查签字。瓦斯检查日报由矿调度室、总 工程师、通风区各留一份。 1.0.21 各矿要制定“一炮三检”日报表,每日由通风区值班干部 审查签字。 1.0.22 井下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必须配置灭火器和瓦斯检查 报警仪,行驶过程中驾驶员发现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相关 规定值时,必须立即停车关闭发动机,撤出人员并及时报告。
浓度。在排放时必须控制好风量,严禁一风吹; 3) 当巷道有积水时,应先排瓦斯后排水,然后再排瓦斯,交替作
业逐段进行,严禁同时平行作业。排水时风筒出风口要超前水 泵 20m,排水期间水泵以里 5 米处要设甲烷传感器,并与水 泵实现瓦电闭锁: 4) 每一次延接风筒都必须继续严格执行初期制定的排放瓦斯安 全技术措施,按规定撤人停电,排放瓦斯和延接风筒工作由救 护队负责; 5) 排放前要检查局扇及其开关地点附近 10m 以内风流中的瓦斯 浓度,不超过 0.5%时方可开动局扇控制风量排除瓦斯,排放 过程中要设专人检查局扇附近的瓦斯和风流方向,严禁局扇发 生循环风; 6) 排放时要有专人在排放巷道排出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检 查瓦斯,该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 1.5%,并悬挂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或安装甲烷传感器,连续监测瓦斯变化,及 时提示排放人员减少或增加向独头巷道的供风量,确保风流混 合处瓦斯不超限。 3.0.10 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瓦斯排放地点、排放日期、班次、时间; 2) 造成瓦斯超限的原因、浓度、范围、瓦斯积存量预计; 3) 确定排放瓦斯的方法,确定供风量和排放时间; 4) 确定排放影响区域,明确排放瓦斯的流经路线,绘制排放瓦斯
放瓦斯风流可直接进入回风系统,不影响其他采掘工作面时, 由通风值班干部安排瓦检工就地排放; 2) 当掘进巷道回风绕道以里 20m 范围瓦斯浓度超过 2%但不超过 3%,且排放瓦斯风流可直接进入回风系统,不影响其他采掘工
作面时,由通风区长提出措施,指定通风干部或班组长按照要 求进行排放; 3) 当掘进巷道回风绕道以里 20m 范围瓦斯浓度超过 3%或瓦斯浓 度虽低于 3%,但排放瓦斯风流不能直接进入回风系统时,由 矿通风部门编制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由矿山救护 队按措施进行排放。 3.0.6 因有计划停风导致掘进巷道瓦斯超限后,不论巷道内瓦斯 多大,都必须按照预先制定的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由救护队负责 排放,同时通风区副区长以上干部在现场指挥。 3.0.7 采区及以上范围瓦斯积聚且浓度超过 3%时,排放瓦斯措 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签字后,由矿山救护队按措施进行排 放。 3.0.8 巷道启封恢复通风必须制定专项排放瓦斯安全技术组织 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严格执行。 3.0.9 独头巷道排放瓦斯的方法和要求: 1) 临时停电停风的掘进工作面(或将要启封的盲巷内未拆除风筒 的)排放瓦斯时,在本面局部通风机至回风绕道口之间的风筒 上加“三通”进行风量调节,利用该面风筒将风流直接送入工 作面,供风量以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后不超过 1.5% 为限; 2) 无风筒的巷道(盲巷)排放瓦斯时,采用局部通风机从外向里 接风筒的方法逐段排放,用风筒延接的快慢来控制排出的瓦斯
矿井瓦斯防治安全标准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防治煤与瓦斯 突出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 及《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以及国家、山西省相关规定,由集团 公司安监局编制。
本标准共分七部分。内容包括:瓦斯检查;盲巷、窒息区管理; 瓦斯排放;抽排瓦斯风机的使用;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 定;瓦斯抽采一般规定;抽采系统及管理;
பைடு நூலகம்
之内将两种仪器校准。 1.0.17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在放炮时必须按规定使用水
炮泥和炮泥,严禁裸露爆破或放明炮、糊炮;在处理大块煤(矸)和 煤仓(眼)堵塞时,严禁采用炸药爆破方式处理;在对顶板(顶煤) 进行预裂爆破时,必须在工作面前方未采动区域进行,严禁在工作面 架间(后)爆破;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 制度。
1.0.18 “一炮三检制”就是在采掘工作面装药前、放炮前和放 炮后,放炮员、班组长和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由瓦斯检查员检 查瓦斯。当放炮地点附近 20m 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 1%时,不 准装药、放炮;放炮后瓦斯浓度达到 1%时,必须立即处理,否则不 准继续放炮和用电钻打眼。
1.0.19 “三人联锁放炮制”就是放炮员、班组长和瓦斯检查员三 人必须自始至终参加放炮工作的全过程,并严格执行换牌制度。 程序如下:
1.0.10 瓦斯检查点的设置和要求: 1) 回采工作面设五个点:中部、尾部、上隅角、工作面、回风流
(绕道口以里 10~15m 处)。 2) 掘进工作面设三个点:工作面、回风流(绕道口以里 10~15m
处)、风机吸风流。 3) 硐室设一个点:回风口处。 4) 封闭的盲巷、窒息区设两个点:孔内、墙外。 5) 矿井主要回风、采区回风检查点设在该巷道下风侧。 6) 回风井设一个点:井筒与风硐交点以下 15m 处。 7) 对有异常涌出、气体变化较大的地点及角联区域,要根据实际
2 盲巷、窒息区管理 2.0.1 井下凡长度超过 6m 依靠扩散通风的敞口独头巷道均称 之为盲巷。 2.0.2 井下空气成分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且达到使人中 毒或窒息的区域,称为窒息区。 2.0.3 严格控制盲巷的产生,井下严禁随意留设盲巷,从设计到 施工均不得出现盲巷,人为造成盲巷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施工单位的 责任。盲巷、窒息区必须进行封闭管理。 2.0.4 盲巷、窒息区启封时,必须由通风区制定专项安全措施, 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救护队实施。实现正常通风后,各种气体符
情况增设瓦斯检查点,要做到能够全面掌握各地点的瓦斯情 况。 8) 回风流流经路线上的电气设备处。 9) 备用工作面、准备工作面、撤退工作面瓦斯检查点的设置由矿
总工程师根据工作面实际情况确定。 1.0.11 瓦斯检查员须对每个检查点的瓦斯、二氧化碳和温度等 参数进行检查,存在一氧化碳、氧气异常的测点检查频次和内容由矿 总工程师确定。 1.0.12 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它检查地点都要设瓦斯检查牌板。 牌板设置的位置:回采工作面在回风巷距工作面 30~50m 处和回风 绕道口以里 10~15m 处各设一块,掘进工作面设在距工作面 60~ 80m 处,其它地点设在检查点处。 1.0.13 瓦斯检查员每检查一个地点,都要将检查的时间和内容 填写在瓦斯巡回检查图表(或手册)和牌板上,将检查结果通知该作 业点负责人并签字。 1.0.14 瓦斯检查工必须在检查范围内的指定地点交接班,严防空 班漏检。具体交接班地点在月度检查计划中明确。 1.0.15 瓦斯检查员交接班时,必须交清所负责区域的通风系统 情况、瓦斯检查情况及下一班须注意的问题,相互在瓦斯检查图表(或 手册)上签字确认。瓦斯检查工发现瓦斯超限、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 运等特殊情况,必须在工作地点或现场安全地点交接班。 1.0.16 瓦斯检查工每班应对所管辖区域内安全监控系统的甲烷 传感器数值变化情况进行检查。使用光学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 照,并记录检查结果。当两者误差大于允许误差(0~1%,±0.1%;1~ 2%,±0.2%;2~4%,±0.3%)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 全措施,并将对照检查结果及时汇报,通风部门和监测部门必须在 8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