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类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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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五(解释)
符合以下规定的包装物应和所包装的货物一同归类
不适用规则五(一)的 通常用于包装有关货物的 与所装货品一起进出口,一同报验。 不属于明显可以重复使用的。
这类型的包装物有:包装电器的纸箱、盛装饮料、酒 的容器、盛装大型设备的木箱等等。
制成特定形状的,专门用于盛装某一物品或某套物品的,即专门按 所要盛装的物品进行设计的,或专门制成所装物品的特殊形状的。
适合长期使用的,即容器的使用期限与所装的物品相比是相称的, 在物品不使用期间(例如运输或储存期间),这些容器还起到保护 物品的作用。
与所装物品一同进出口,一同报验。 通常和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 容器本身不构成整个货物的基本特征
所列名称不那么明确地述及该货品的其他品目更为具体 对于混合或组合、零售的成套的货物,更为具体的描述应该是指
对此类货物总体的描述,而不是单对其中货物某些物质或组合部 分的描述。如果两个或以上的编码都只涉及对其中货物某些物质 或组合部分的描述,则应视为同样具体,而不是更为详细。
实例:
汽车用的簇绒地毯,则协调制度中簇绒地毯比汽车用品具体 燕麦和大麦组成的混合物,重量各占50% 则协调制度中燕麦和
此条规律适用于两个或以上品目的描述都符合货物特征 的情况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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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三(解释)
按构成商品基本特征的部分对商品进行归类
在实践中,可按下面的要素判断货物的基本特征
外观形态、结构、功能、用途、使用的最终目的、商业习惯、 社会习惯
实例:
在实践中,当出现了协调制度中没有描述的新产 品,这些新产品进出口贸易量较大,但协调制度 未来得及调整时,就会考虑运用这条规则

归类总规则详解

归类总规则详解
9、不轻易归入其他
规则二:
品目条文狭义还是广义理解
进出口货品比品目条文所列货品“少” 总规则二 (一)
例:8703汽车 缺少车门的汽车(少)
进出口货品比品目条文所列货品“多” 总规则二 (二)
例:3907.4000聚碳酸酯 90%聚碳酸酯,10%ABS(丙烯腈-
丁二烯-苯乙烯)(多)
规则二
(一)税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 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 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 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 为包括该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 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 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规则一
按品目条文归类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 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目 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税目、 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归类方法
1、确定商品性质(询问货主、开箱查验、查等)
3、研究西方人的习俗(肠、胃、血归入第五 章不可食用动物产品;铜质领带夹归入7117仿首饰)
4、防止片面依赖商品名称归类 5、查找海关归类决定
有效范围
WCO归类决定 缔约国
我国归类决定 全国
归类裁定
全国
预归类
直属海关关区
归类指导意见 直属海关关区
归类建议
直属海关关区
制定机构 HS委员会 总署 总署 直属海关职能部门 直属海关职能部门 预归类中介
6、找共同点(通过举例寻找HS制定者思路)
铝质锅盖 8309 贱金属制的塞子、盖子(包括冠形瓶塞、螺口 盖及倒水塞)、瓶帽、塞子帽...
7、找不同点
铲运机 8429 机动推土机、平地机、铲运机... 8430 泥土、矿物或矿石的运送、铲运、挖掘...机器 8429 self-propelled自推进(机动推进装置与铲运机一 体)

归类总规则(中英文对照版)

归类总规则(中英文对照版)

归类总规则货品在本税则中的归类,应遵循以下原则:规则一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则按以下规则确定。

规则二(一)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报验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

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规则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

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

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规则三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一)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

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部分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三)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品目。

规则四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品目。

规则五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一)制成特殊形状,适用于盛装某一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照像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报验,并通常与所装GENERAL RULES FOR THEINTERPRETA TION OF THEHARMONIZED SYSTEMClassification of goods in the nomenclature shall be governed by the following principles:1. The titles of sections, Chapters and sub-Chapters are provided for ease ofreference only; for legal purposes, classification shall be determined according to the terms of the headings and any relative Section or Chapter Notes and Provided such headings or Notes do not otherwise require, according to the following provisions.2. (a)Any reference in a heading to an article shall be taken to include areference to that article incomplete or unfinished, provided that, aspresented, the incomplete or unfinished article has the essentialcharacter of the complete or finished article.it shall also be taken toinclude a reference to that article complete or finished(or falling to beclassified as complete or finished by virtue of this Rule), presentedunassembled or disassembled.(b)Any reference in a heading to a material or substance shall be taken to include a reference to mixtures or combinations of that material orsubstance with other materials or substances. Any reference to goodsof a given material or substance shall be taken to include a referenceto goods consisting wholly or partly of such material or substance. Theclassification of goods consisting of more than one material orsubstance shall be according to the principles of Rule 3.3. When by application of Rule 2(b)or for any other reason, goods are, primafacie, classifiable under two or more headings, classification shall be effected as follows:(a)The heading which provides the most specific description shall be preferred to headings providing a more general description. However,when two or more headings each refer to part only of the materials orsubstances contained in mixed or composite goods or to part only ofthe items in a set put up for retail sale, those headings are to beregarded as equally specific in relation to those goods, even if one ofthem gives a more complete or precise description of the goods.(b)Mixtures, composite goods consisting of different materials or made up of different components, and goods put up in sets for retail sale, whichcannot be classified by reference to 3(a), shall be classified as if theyconsisted of the material or component which gives them theiressential character, insofar as this criterion is applicable.(c)When goods cannot be classified by reference to 3(a)or 3(b), they shall be classified under the heading which occurs last in numericalorder among those which equally merit consideration.4. Goods which cannot be classifi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bove rules shallbe classified under the heading appropriate to the goods to which they are most akin.5. In addition to the foregoing provisions, the following rules shall apply inrespect of the goods referred to therein:(a)Camera cases, musical instrument cases, gun cases, drawing instrument cases, necklace cases and similar containers, speciallyshaped or fitted to contain a specific article or set of articles, suitablefor long-term use and presented with the articles for which they are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

归类总规则-俞学伟分解

归类总规则-俞学伟分解

混合物归类举例
番茄炒蘑菇,按重量计算,其中番茄占70%、 蘑菇占30% 2002 番茄 2003 蘑菇
组合物归类举例
带计算器的手表 9102 8470 手表 计算器
零售成套货品归类举例
由速溶咖啡、咖啡伴侣、瓷杯组成的咖啡 礼盒 2101 咖啡浓缩精汁及以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 1901 细粉制的其他税目未列名的食品 6911 瓷餐具
规则二(一)分析
不完整品
未制成品
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不完整品
例1缺少车门的小轿车 例2 8703 8708 缺少发动机、底盘 的小轿车 小轿车 汽车的零件
8703
8708小Leabharlann 车小轿车的零件结论
税目条文所列货品的范围的扩大必须是 有条件的 条件:不完整品具有完整品的基本特征
未制成品
铝合金制齿轮毛坯
规则二(二)分析
某种材料或物质 + 其他材料或物质
某种材料或物质 构成的货品

其他材料或物质 构成的货品
某种材料或物质
喷洒过防腐剂的松木原木 4403 原木
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
红漆木筷 4419 木制餐具
请您回答
下列商品应归哪个税目(四位数)? 依据是什么? 未安装座椅的面包车
8703 8708 载人的汽车 汽车的零件
归类总规则
--综合业务一处 张启明
归类总体介绍
海关业务工作有四大技能:归类、审价、 原产地、减免税
1.归类总规则的内容(规则一)
规则一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 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目条文和有关类注 或章注确定,如税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 按以下规则确定。
规则一分析

商品编码归类总规则

商品编码归类总规则

商品编码归类总规则归类总规则介绍归类总规则是为保证每一个商品,甚至是层出不穷的新商品都能始终归入同一个品目或子目,避免商品归类的争议而制定的商品归类应遵循的原则。

归类总规则位于《协调制度》的部首,共有六条构成,它们是指导并保证商品归类统一的法律依据。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归类总规则的使用顺序为规则一优先于规则二,规则二优先于规则三,我们必须顺序使用。

下面,我们逐一介绍这六条归类总规则: 规则一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规则解释: 第一段“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要将数以万计的商品归入编码表中的几千个子目之内并非易事,为便于查找编码,《协调制度》将一类或一章商品加以概括并冠以标题。

由于现实中的商品种类繁多,通常情况下一类或一章标题很难准确地对本类、章商品加以概括,所以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不具有法律效力。

换句话说,类章中的商品并不是全部都符合标题中的描述。

例如:第十五类的标题为“贱金属及其制品”,但许多贱金属制品并不归入该类,如铜钮扣归入第96章“杂项制品”;贱金属制的机械设备归入第84章“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如第22章的标题为“饮料、酒及醋”,但是通常被我们认为是饮料的瓶装蒸馏饮用水却不归入该章,而应归入第28章“无机化学品”,类似的例子还很多。

第二段“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

这里有两层含义。

第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归类,是按品目名称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商品编码;第二,许多商品可直接按目录规定进行归类。

这里介绍一下类注、章注(简称“注释”)的作用。

注释的作用在于限定品目、类、章商品的准确范围,常用的方法有: 1、以定义形式来界定类、章或品目的商品范围及对某些商品的定义作出解释。

如第72章章注一(五)将不锈钢定义为:按重量计含碳量在1.2,及以下,含铬量在10.5,及以上的合金钢,不论是否含有其他元素。

归类总规则

归类总规则

归类总规则目录一.总规则一 (1)二.总规则二 (1)三.总规则三 (2)四.总规则四 (3)五.总规则五 (3)六.总规则六 (4)一.总规则一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税(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三层含义:1.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无法律效力;2.具有法律效力的的归类,应按税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3.如税(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归类基本步骤:1.第一步:根据类章标题寻找合适位置2.第二步:看清品目子目条文及类章注3.第三步:运用总规则一确定商品编码二.总规则二1、税(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税(品)目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税(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2、分析:规则二的精神是扩大品目的商品范围1.有条件的将不完整品、未制成品也包括在品目所列货品之中。

2.有条件的将该品目商品的组合物和混合物也归入该品目。

归纳总规则二(一)为四点:1.扩大商品范围2.有条件使用3.不适用于第一至第六类商品4.未组装件数量不符,超出部分单独归类归纳总规则二(二)款对品目所列货品的范围足了适当的扩展和限定。

解决:材料或物质的混合物或组合物的归类问题。

状态:在一种材料或物质(可归类)中混合或组合少量的其他材料、物质后构成的混合物或组合物。

三.总规则三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任何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1.列名比较具体的税(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税(品)目。

归类总规则一到六总结

归类总规则一到六总结

归类总规则一到六总结归类是一种重要的知识管理技术,可以帮助人们把相关的信息整理成可以理解和管理的形式。

它有助于我们了解并利用信息,使我们更加有效地完成任务和达到目标。

自古以来,我们就已将信息归类技巧广泛运用于教育、科学研究和商业活动等多个领域。

现代科技的发展,使得归类的各个方面更加简单、方便、有效,充分发挥出归类的作用。

为了让大家对归类技术有更深刻的理解,以下就来总结归类的六大总规则:一、正确的定义归类应根据有意义的定义来组织信息。

归类中的定义指的是把信息分组的标准,这些标准一般是概念、分类、组、类别等,是一种具体和可操作的标准。

二、不重复的分类归类信息时应确保不重复分类,即不能将同一类的信息分到不同的分类中。

例如,一个学生的学习成绩,不能被分到“数学”和“语文”类中去。

三、精确的分类为了使信息的归类更加准确,应该精准定位,即按照信息本身的属性进行归类,而不是根据使用目的解释信息。

比如,一个实验报告可以分到“化学”类中,而不是分到“科技”类中。

四、合理的归类归类也应当考虑归类的合理性,即按照一定的原则来进行归类。

比如,当把一个产品分类时,不能只按照产品的类型,而应该根据产品的用途、特性或功能等来进行归类。

五、清晰的标记归类时,应当把归类名称和详细描述一并作为标记,从而使信息的检索更加快捷和方便。

比如,在归类垃圾分类时,应标记“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等,以确保垃圾分类更加准确。

六、丰富的参考为了更好地进行归类,可以参考专业人士的意见。

比如在对一批未经处理的文档进行归类时,可以请相关专家对文档进行审核,从而准确地确定它们的分类。

以上就是归类总规则一到六总结。

根据这些总规则,我们可以更好地搭建归类技术的体系,以便更好地收集、整理和利用信息资源。

通过全面系统地理解这些总规则,我们也可以更好地理解归类技术,使我们在运用归类技术时能更加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

归类总规则

归类总规则

归类总规则的知识一、六条归类总规则归类总规则共有六条。

规则一到四是关于四位品目的归类规则。

规则五是关于包装材料的归类规则。

规则六是关于子目的归类,比如六位数子目。

这些规则的目的是确保税则目录协调统一的运用以及对分类目录加以解释。

二、归类总规则的运用顺序规则一到四的运用是有先后顺序的。

当对商品进行归类时,必须按照以下顺序运用归类总规则,首先要考虑规则一是否能确定商品归类,如果可以,就不能用下一条。

如果不能,则继续考虑规则二是否能确定商品归类,以此类推。

归类总规则一总规则一有三层含义。

(一)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由于一类,一章及分章的商品很难简短而又准确地加以概括,标题只是大致将商品分组,仅仅是为查找方便而设的一种指南,不具有法律效力。

例如:15类标题为“贱金属及其制品”。

但很多贱金属制品却不归入此类。

机电设备归入第16类;车辆归入第17类;铜纽扣归入第20类等等。

再如:第44章标题为“木及木制品;木炭”,但是木制拐杖归入66章;木制家具归入94章等等。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章注确定。

一方面说明类注、章注、品目条文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依据;另一方面说明许多商品可直接按照类注、章注、品目条文确定归类。

例如:家禽归入0105;第三十章注释三所述的医用药品归入3006;贱金属合金的归类按照十五类类注五的规定确定等等。

(三)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则按以下规则确定。

换言之,品目、类注或章注在确定归类时是首先要考虑的,如果根据品目、类注或章注无法确定归类,才可使用总规则其它条款。

归类总规则二规则二总的精神是扩大品目的商品范围,分为两部分。

规则二(一)归类总规则二(一)有两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特征仍可按完整品或制成品归入相应品目;第二层含义:未组装件和拆散件同样适合于本条款。

例如:没有轮子的小客车应按完整的车归入8703;自行车以零件形式(轮子、挡泥板、车座、车架等)进口后再由零售商或购买者进行组装的,则视为成套散件,按自行车归入8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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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类总规则货品在协调制度中的归类,应遵循以下规则:规则一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则按以下规则确定。

解释:一、本协调制度系统地列出了国际贸易的货品,将这些货品分为类、章及分章,每类、章或分章都有标题,尽可能确切地列明所包括货品种类的范围。

但在许多情况下,归入某类或某章的货品种类繁多,类、章标题不可能将其一一列出,全都包括进去。

二、因此,本规则一开始就说明,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据此,标题对商品归类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本规则第二部分规定,商品归类应按以下原则确定:(一)按照品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确定;(二)如品目条文或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则按规则二、三、四及五的规定确定。

四、以上三(一)所规定的已很明确,许多货品无需借助归类总规则的其他条款即可归入协调制度中五、以上三(二)所称“如品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旨在明确品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是最重要的,换言之,它们是在确定归类时应首先考虑的规定。

例如,第三十一章的注释规定该章某些品目仅包括特定的货品,因此,这些品目就不能够扩大为包括根据规则二(二)的规定可归入这些品目的货品。

规则二(一)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报验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规则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

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

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的原则归类。

注释:规则二(一)(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一、规则二(一)第一部分将所有列出某一些物品的品目范围扩大为不仅包括完整的物品,而且还包括该物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报验时它们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

二、本款规则的规定也适用于毛坯,除非该毛坯已在某一品目具体列名。

所称“毛坯”,是指已具有制成品或零件的大概形状或轮廓,但还不能直接使用的物品。

除极个别的情况外,它们仅可用于加工成制成品或零件(例如,初制成型的塑料瓶,为管状的中间产品,其一端封闭而另一端为带螺纹的瓶口,瓶口可用带螺纹的盖子封闭,螺纹瓶口下面的部分准备膨胀成所需尺寸和形状)。

尚未具有制成品基本形状的半制成品不应视为“毛坯”。

三、鉴于第一类至第六类各品目的商品范围,本款规则这一部分的规定一般不适用于这六类所包括的货品。

四、运用本款规则的几个实例,参见有关类、章的总注释。

规则二(一)(物品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五、规则二(一)的第二部分规定,完整品或制成品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应归入已组装物品的同一品目。

货品以未组装或拆散形式报验,通常是由于包装、装卸或运输上的需要,或是为了便于包装、装卸或运输。

六、本款规则也适用于以未组装或拆散形式报验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按照本规则第一部分的规定,它们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看待。

七、本款规则所称“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是指其各种部件仅仅通过紧固件,或通过铆接、焊接等组装方法即可装配起来的物品。

组装方法的复杂性可不予考虑,但其各种部件无须进一步加工成制成品。

某一物品的未组装部件如超出组装成品所需数量的,超出部分应单独归类。

八、运用本款规则的实例,参见有关类、章的总注释。

九、鉴于第一类至第六类各品目的商品范围,本款规则这一部分的规定一般不适用于这六类所包括的货品。

规则二(二)(不同材料或物质的混合品或组合品)十、规则二(二)是关于材料或物质的混合品及组合品,以及由两种或多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

它所适用的品目是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的品目和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制成的货品的品目。

应注意到,只有在品目条文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运用本款规则。

在类、章注释或品目条文中列为调制品的混合物,应按规则一的规定进行归类。

十一、本款规则旨在将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的任何品目扩大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的混合品或组合品,同时旨在将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的任何品目扩大为包括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

十二、但是,不应将这些品目扩大到包括按规则一的规定不符合品目条文要求的货品;当添加了另外一种材料或物质,使货品丧失了原品目所列货品特征时,就会出现这种情况。

十三、本规则最后规定,不同材料或物质的混合品及组合品,以及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如果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的,必须按规则三的原则进行归类。

规则三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一)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

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部分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三)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品目。

注释:一、对于根据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的货品,本规则规定了三种归类方法。

这三种方法应按其在本规则的先后次序加以运用。

据此,只有在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才能运用规则三(二);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和(二)归类时,才能运用规则三(三)。

因此,它们的优先次序为:(1)具体列名;(2)基本特征;(3)从后归类。

二、只有在品目条文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运用本规则。

规则三(一)三、规则三(一)规定了第一种归类方法,它规定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

四、通过制订几条一刀切的规则来确定哪个品目比其他品目列名更为具体是行不通的。

但作为一般原则可以这样说:(一)列出品名比列出类名更为具体(二)如果某一品目所列名称更为明确地述及某一货品,则该品目要比所列名称不那么明确述及该货品的其他品目更为具体。

五、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成套货品中的部分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比其他品目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在这种情况下,货品的归类应按规则三(二)或(三)的规定加以确定。

规则三(二)六、第二种归类方法仅涉及:(一)混合物。

(二)不同材料的组合货品。

(三)不同部件的组合货品。

(四)零售的成套货品。

只有在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才能运用本款规则。

七、无论如何,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这些货品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八、对于不同的货品,确定其基本特征的因素会有所不同。

例如,可根据其所含材料或部件的性质、体积、数量、重量或价值来确定货品的基本特征,也可根据所含材料对货品用途的作用来确定货品的基本特征。

九、本款规则所称“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不仅包括各部件相互固定组合在一起,构成了实际不可分离整体的货品,还包括其部件可相互分离的货品,但这些部件必须是相互补足,配合使用,构成一体并且通常不单独销售的。

十、本款规则所称“零售的成套货品”,是指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货品:(一)由至少两种看起来可归入不同品目的不同物品构成的。

因此,例如,六把乳酪叉不能视为本款规则所称的成套货品;(二)为了迎合某项需求或开展某项专门活动而将几件产品或物品包装在一起的;以及(三)其包装形式适于直接销售给用户而无需重新包装的(例如,装于盒、箱内或固定于板上)。

据此,它包括由不同食品搭配而成,配在一起调制后可成为即食菜或即食饭的成套食品。

但本规则不适用于将可选择的不同产品包装在一起组成的货品。

十一、本款规则不适用于按规定比例将分别包装的各种组分包装在一起,供生产饮料等用的货品,不论其是否装在一个共同包装内。

规则三(三)十二、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后一个品目。

规则四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品目。

注释:一、本规则适用于不能按照规则一至三归类的货品。

它规定,这些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品目中。

二、在按照规则四归类时,有必要将报验货品与类似货品加以比较,以确定其与哪种货品最相类似。

所报验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同一品目。

三、当然,所谓“类似”取决于许多因素,例如,货品名称、特征、用途。

规则五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一)制成特殊形状或适用于盛装某一或某套物品,适合长期使用的照像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报验,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

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二)除规则五(一)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报验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

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不受本款限制。

注释:规则五(一)(箱、盒及类似容器)一、本款规则仅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各条规定的容器:(一)制成特定形状或适用于盛装某一或某套物品的,即按所要盛装的物品专门设计的。

有些容器还制成所装物品的特殊形状;(二)适合长期使用的,即在设计上容器的使用期限与所盛装的物品相称。

在物品不使用期间(例如,运输或储藏期间),这些容器还起到保护物品的作用。

本条标准使其与简单包装区别开来;(三)与所装物品一同报验的,不论其是否为了运输方便而与所装物品分开包装。

单独报验的容器应归入其相应品目;(四)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以及(五)本身并不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

二、与所装物品一同报验并可按照本规则进行归类的容器的举例如下:首饰盒及箱(品目71.13);三、本款规则不包括某些容器,规则五(二)(包装材料及包装容器)四、本款规则对通常用于包装有关货品的包装材料及包装容器的归类作了规定。

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例如,某些金属桶及装压缩或液化气体的钢铁容器,不受本款限制。

五、规则五(一)优先于本款规则,因此,规则五(一)所述的箱、盒及类似容器的归类,应按该款规定确定。

规则六货品在某一品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

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

注释:一、以上规则一至五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可适用于同一品目项下的各级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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