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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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3号--表决权差异安排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3号--表决权差异安排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3号——表决权差异安排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挂牌公司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挂牌公司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设置、变更和运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挂牌公司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本指引的规定进行,并规范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特别表决权股东不得滥用其享有的特别表决权损害挂牌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特别表决权仅适用于公司章程约定的股东大会特定决议事项。

除前述事项外,特别表决权股东与持有普通股份的股东享有的权利完全相同。

涉及权益变动等事项的,特别表决权股东持股比例以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数(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计算。

第二章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设置第五条科技创新公司可以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发行拥有特别表决权股份。

主办券商应当对挂牌公司是否属于科技创新公司发表专项意见。

第六条挂牌公司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还应当符合下列财务条件之一:(一)市值不低于6亿元,最近2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最近1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二)市值不低于6亿元,最近2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最近1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三)市值不低于8亿元,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2个会计年度合计研发投入占合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8%。

(四)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2个会计年度研发投入累计不低于5000万元。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管理目标根据《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规范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分层管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投资者保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各类主板、创新板、基础设施、服务版块等挂牌公司。

第三条分层管理分类根据挂牌公司的规模、综合实力、经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和信息披露情况,将挂牌公司分为四个分层:A、B、C、N层。

第二章 A、B层挂牌公司第四条 A、B层的定义A层为挂牌公司股东较多、股份流通性较好、公司治理结构较完善的公司,具备较高的市场认可度和透明度;B层为挂牌公司股东相对较少、股份流通性较弱、公司治理结构相对简单的公司。

第五条 A、B层的条件A、B层挂牌公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挂牌公司必须为中小企业;2. 挂牌公司股东人数、流通股份比例等符合相关规定;3. 挂牌公司应制定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4. 挂牌公司应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第六条 A、B层的权益保护A、B层挂牌公司享受以下权益保护:1. 公司股权融资的便利;2. 管理层持股激励政策的支持;3. 股份回购的支持;4. 市场宣传等方面的支持。

第三章 C层挂牌公司第七条 C层的定义C层为风险相对较高、公司治理结构尚未完善、信息披露较不充分的挂牌公司。

第八条 C层的条件C层挂牌公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挂牌公司股东人数、股份流通性等符合相关规定;2. 挂牌公司需制定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并有承诺完善的计划;3. 挂牌公司应加强信息披露,提升市场透明度。

第九条 C层的监管要求C层挂牌公司需加强监管力度,包括但不限于:1. 加大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力度;2. 加强信息披露,提供完整、准确、及时的财务信息;3. 受限制的股份流通和交易。

第四章 N层挂牌公司第十条 N层的定义N层为暂无条件进入A、B、C层的挂牌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份转让行为,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

本办法所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简称“挂牌公司”。

第三条挂牌公司根据自身情况适用本办法,分类层次管理。

第二章分层管理第四条挂牌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市值、经营状况、治理结构等指标,划分为不同层次。

第五条分层管理分为主板、创新层和风险防范层。

第六条主板是对市值、经营状况、治理结构等各项指标均符合规定的挂牌公司,符合条件的挂牌公司可申请进入主板。

第七条创新层是对一些市值、经营状况、治理结构等指标尚未达到主板要求但有潜力的挂牌公司,符合条件的挂牌公司可申请进入创新层。

第八条风险防范层是对市值、经营状况、治理结构等指标不符合规定的挂牌公司。

符合条件的挂牌公司将被划入风险防范层。

第三章主板管理第九条主板对符合条件的挂牌公司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管。

第十条主板要求挂牌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及时公开重要信息。

第十一条挂牌公司在主板上市后,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内部控制,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二条主板管理部门会同证券监管部门,对主板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财务报告、治理结构等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三条主板挂牌公司如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将根据情况进行警示、通报、责令整改等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四章创新层管理第十四条创新层对符合条件的挂牌公司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管。

第十五条挂牌公司在创新层上市后,应加强财务管理,提高治理水平,修缮业务模式。

第十六条创新层管理部门会同证券监管部门,对创新层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财务报告、治理结构等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七条创新层挂牌公司如连续三年未达到主板要求,将被划入风险防范层。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0)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0)1. 引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是我国中小企业的重要融资平台,通过股份转让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便利的资本市场融资渠道。

为了规范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治理行为,提高透明度,加强投资者保护,全国股转系统发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0)》(以下简称“治理规则”)。

2. 挂牌公司治理原则治理规则明确了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治理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透明度原则全国股转系统鼓励挂牌公司在信息披露上保持高度透明度,并要求挂牌公司及时、准确地向全国股转系统及投资者披露重大信息。

挂牌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挂牌公司应当及时回应投资者的咨询和投诉。

2.2 公平原则治理规则强调公平,要求挂牌公司在股东权益和利益分配上做到公正合理。

挂牌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董事会,并保证董事会成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同时,治理规则对于激励性薪酬制度提出了要求,以确保公司管理层的激励机制与公司绩效相匹配。

2.3 问责原则治理规则明确了对挂牌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机制。

对于挂牌公司的违规行为,全国股转系统有权采取相应的问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通报批评、限制交易等。

3. 治理结构和机构治理规则还详细规定了挂牌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机构设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股东大会挂牌公司应当定期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治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股东大会的职责包括审议公司的年度报告、决定分配利润、选举和解聘董事、监事等。

3.2 董事会挂牌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机构。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业务决策,监督公司经营管理,保护股东利益。

3.3 监事会挂牌公司应当设立监事会或聘任独立监事,监事会或监事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综合事务部关于发布《挂牌申请文件受理检查要点》的通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综合事务部关于发布《挂牌申请文件受理检查要点》的通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综合事务部关于发布《挂牌申请文件受理检查要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公布日期】2020.11.06
•【文号】股转系统办发〔2020〕134号
•【施行日期】2020.11.06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挂牌申请文件受理检查要点》的通知
股转系统办发〔2020〕134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提高挂牌申请文件受理工作透明度,适应申报文件相关规则的变化调整,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挂牌申请材料(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受理检查要点》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挂牌申请文件受理检查要点》,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9月6日公布的《挂牌申请材料(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受理检查要点》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挂牌申请文件受理检查要点
全国股转公司综合事务部(总经理办公室)
2020年11月6日附件
挂牌申请文件受理检查要点。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功能,降低投资人信息收集成本,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审慎推进市场创新,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分层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挂牌公司分层管理遵循市场化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维护挂牌公司和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全国股转系统设立创新层和基础层,符合不同标准的挂牌公司分别纳入创新层或基础层管理。

第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制定客观、公开的分层标准和维持标准,并据此定期调整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

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及其调整,不代表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挂牌公司层级划分和调整的需要,要求挂牌公司或者主办券商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章分层标准和维持标准第一节分层标准第六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挂牌公司可以进入创新层:(一)最近两年的净利润均不少于1000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股本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

(二)最近两年营业收入连续增长,且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0%;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6000万元;股本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

(三)最近有成交的60个做市或者竞价转让日的平均市值不少于6亿元;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做市商家数不少于6家。

第七条根据第六条规定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最近12个月完成过股票发行融资,且融资额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合格投资者不少于50人。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3.09.01•【文号】股转公告〔2023〕347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告股转公告〔2023〕347号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的公告为进一步推动北京证券交易所高质量发展,强化新三板市场培育功能,增强新三板市场分层制度包容性和适应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修订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3月4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办法发布前,已提交挂牌申请,且已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的,公司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拟进入市场层级等安排,履行后续程序;已提交挂牌申请,但尚未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且拟对定向发行或进入市场层级等安排作出调整的,经公司履行内部审议程序、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并由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更新出具文件后,全国股转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

二、以2023年8月31日为启动日的创新层进层实施安排,适用本办法。

特此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9月1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2016年5月27日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12月22日第一次修订并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7日第二次修订并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2021年7月30日第三次修订,2022年3月4日第四次修订,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功能,实施差异化制度安排,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0.01.03•【文号】股转系统公告〔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1.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20〕3号为了提升挂牌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实现制度平稳过渡,挂牌公司章程需要根据本规则进行修改,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含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需要根据本规则改选与聘任的,应当于2020年5月1日前完成。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股转公司2020年1月3日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挂牌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升挂牌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

第三条挂牌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和内部控制机制,完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与运作机制,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和选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对不同市场层级的挂牌公司制定差异化的自律管理制度。

第四条挂牌公司应当按照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持续督导协议的约定,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配合核查工作,为主办券商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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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20〕3号)为了提升挂牌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实现制度平稳过渡,挂牌公司章程需要根据本规则进行修改,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含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需要根据本规则改选与聘任的,应当于2020年5月1日前完成。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股转公司2020年1月3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挂牌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升挂牌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

第三条挂牌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和内部控制机制,完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与运作机制,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和选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对不同市场层级的挂牌公司制定差异化的自律管理制度。

第四条挂牌公司应当按照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持续督导协议的约定,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配合核查工作,为主办券商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第五条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破产管理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自觉接受全国股转公司的自律管理。

第六条在挂牌公司中,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挂牌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国有控股挂牌公司根据《公司法》和有关规定,结合企业股权结构、经营管理等实际,把党建工作有关要求写入公司章程。

第二章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第一节股东大会第七条挂牌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的职责,以及召集、召开和表决等程序,规范股东大会运作机制。

挂牌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章程附件。

第八条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挂牌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九条挂牌公司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年度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情形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挂牌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十条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在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监事会应当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做出反馈的,上述股东可以书面提议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监事会同意召开的,应当在收到提议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挂牌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十二条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以公告的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7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外,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召集人不得修改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

确需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挂牌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精选层挂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创新层、基础层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单独计票事项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选代表主持。

第十七条股东以其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所持每一股份享有一表决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挂牌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挂牌公司的股份。

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

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十八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第十九条科技创新公司可以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发行拥有特别表决权股份。

特别表决权股份相关安排,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拟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十条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当为公司董事,且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10%以上。

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应当相同,且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10倍。

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公司表决权差异的设置、存续、调整、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等事项,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特别表决权仅适用于公司章程约定的股东大会特定决议事项。

除前述事项外,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与持有普通股份的股东享有的权利完全相同。

第二十二条股东可以本人投票或者依法委托他人投票。

股东依法委托他人投票的,挂牌公司不得拒绝。

第二十三条挂牌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

挂牌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征集投票权制度,但是不得对征集投票权设定不适当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

鼓励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推行累积投票制。

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挂牌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具体实施办法。

精选层挂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的,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推行累积投票制。

第二十五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照提案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二十六条精选层挂牌公司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创新层、基础层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一)任免董事;(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利润分配;(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

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和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

第二十八条公司章程中应当载明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产生的必要费用由挂牌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精选层挂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创新层、基础层挂牌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以及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按照前款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董事会、经理第三十条挂牌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董事会的职责,以及董事会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规范董事会运作机制。

挂牌公司应当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报股东大会审批,并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章程附件。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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