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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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研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研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研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是指将农村土地增减挂钩与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紧密结合,通过调整建设用地规模和强化用地管控,实现土地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发展协调。

当前我国城市化进程加速,城市用地不断扩张,然而大量农村土地却因各种原因闲置、荒废。

这种情况一方面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影响农民的切身利益,不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

为此,增减挂钩政策得以出台。

该政策的实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制定城乡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城乡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是政府规划部门根据城市建设需要和农村土地现状,对城市和农村用地面积、类型和比例等方面制定的具体计划和目标。

因此,指标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是保证政策能否实施成功的重要保障。

城乡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应综合考虑经济、社会、生态等因素,具有可操作性和切实可行性。

二、限制城市用地扩张城市用地扩张一方面占用大量耕地和荒地,另一方面带来了大量环境问题。

为了控制城市用地扩张,政府应设定严格的城市用地规划指标,对城市土地开发进行严格审批。

同时,政府应推广城市更新,利用现有城市用地进行城市更新和改造,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缓解城市用地压力。

三、扶持农村土地利用为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将荒地等闲置土地流转出去,用于发展农业、农村旅游等产业。

同时,政府可以提供优惠贷款、土地使用权抵押等方式支持农村土地流转。

四、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增减挂钩政策的实施,需要在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中加以实现。

一方面,应对土地的配置、利用、管理等进行制度创新,在增长挂钩指标的同时,严格土地审批,保证用地的质量和规范。

另一方面,应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规范流转程序和标准,为农民提供公平、合法的土地流转平台。

总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是我国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性安排。

政府应加大政策宣传,提高市民和农民的政策认知水平,同时,要不断完善政策实施细则,科学有序地实施政策,营造良好的土地管理环境。

国发〔2010〕47号 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47号 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地开展农村土地整治,有效促进了耕地保护;同时,一些地方在农村土地整治过程中,进行了将通过整治节约的少部分农村建设用地以指标调剂的方式按规划调整到城镇使用的政策探索,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增减挂钩试点),对统筹城乡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少数地方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擅自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和扩大试点范围、突破周转指标、违背农民意愿强拆强建等一些亟需规范的问题,侵害了农民权益,影响了土地管理秩序,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纠正。

为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

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和农业现代化,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发展;要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集约化水平;要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以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

要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改善环境的原则,以农田整治为重点,立足提高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比重,加快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

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与散乱、废弃、闲置、低效利用的农村建设用地整治相结合,实施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充分发挥其经济、社会、生态综合效益。

(三)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要始终把维护农民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动。

要依法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

整治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在优先满足农村各种发展建设用地后,经批准将节约的指标少量调剂给城镇使用的,其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及时全部返还农村,切实做到农民自愿、农民参与、农民满意。

浅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措施

浅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措施

浅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措施摘要:本论文深入研究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论文首先介绍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背景和目的,强调了该政策的重要性。

接着,论文分析了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包括土地供需不平衡和土地购置费用高等。

为解决这些问题,论文提出了建立合理的城乡用地增减指标体系和改革土地利用制度等具体措施。

关键词: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问题;措施引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作为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手段,对于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是指在城市扩张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减建设用地的过程中,通过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同时引导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

1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概述1.1增减挂钩工作概念增减挂钩是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提前把复垦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与拟用为城镇建设用地的地块进行组合处理,简称为拆旧地块与建新地块,保持2类地块的面积等同状态。

随后,综合采取建新拆旧、土地整理复垦等多项措施,在始终保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情况下,满足城乡发展需要,持续优化城乡用地布局结构。

如此,既可以妥善解决农村建设用地零散分布、城市发展缺乏足够建设用地的问题,同时,也可以实现土地资源集约利用目标,切实改善农牧民生产条件与深挖土地资源潜力。

1.2增减挂钩工作模式现阶段,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模式主要分为政府主导型、市场导向型和自主型3类,各类工作模式的思路方法存在明显差异。

第一类,政府主导型模式强调由政府部门来颁布增减挂钩政策、制定工作计划与开展各项工作,利用政府财政资金来回收经营性或非经营性用地,再根据周转指标与调研结果来制定土地整理计划。

由政府部门承担全部费用与项目风险,对地方政府的治理能力、财政状况有着严格要求,具有执行效率高、可取得理想社会效益的优点。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增减挂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增减挂钩资金,是指用于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支出,包括拆旧补偿、复垦费用、建新安置费用等。

第三条增减挂钩资金管理遵循“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封闭运行、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资金来源第四条增减挂钩资金来源主要包括:1、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2、耕地开垦费。

3、土地出让收入。

4、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5、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三、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增减挂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拆旧区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

2、拆旧区土地复垦工程费用,包括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等建设费用。

3、建新区农民安置补偿费用,包括房屋建设、基础设施配套等费用。

4、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勘测、设计、监理、审计等相关费用。

5、经批准的与增减挂钩项目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严禁将增减挂钩资金用于以下支出:1、楼堂馆所建设。

2、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3、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福利。

4、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支出。

四、资金预算管理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增减挂钩资金预算。

第八条资金预算应当包括项目实施所需的各项费用,明确预算支出的项目、金额和标准。

第九条增减挂钩资金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五、资金核算与拨付第十条县级财政部门应当设立增减挂钩资金专账,对增减挂钩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立专账,对增减挂钩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二条资金拨付应当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合同约定,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三条资金拨付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规。

六、资金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县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增减挂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对全国挂钩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规模调控和监督检查;试点省(区、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

第五条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规定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规定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规定一、总则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为了规范增减挂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增减挂钩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资金来源增减挂钩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出让收入:通过出让建新地块所获得的土地出让金,按照一定比例计提用于增减挂钩项目。

2、财政预算安排: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的专项用于增减挂钩项目的资金。

3、社会资本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增减挂钩项目,通过合作、投资等方式提供的资金。

4、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如金融机构贷款、土地指标交易收益等。

三、资金使用范围增减挂钩资金应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拆旧区的土地复垦费用,包括土地平整、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土壤改良等。

2、农民安置补偿费用,包括房屋拆迁补偿、过渡安置费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等。

3、建新地块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如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等。

4、项目规划、设计、评估、监理等相关费用。

5、其他与增减挂钩项目直接相关的必要支出。

四、资金管理原则1、专款专用原则:增减挂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用于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2、预算管理原则: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项目实施计划和预算安排使用资金,严格控制支出规模。

3、效益优先原则:资金使用应注重提高效益,确保项目的质量和进度,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

4、公开透明原则:资金的收支情况应定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五、资金预算编制与审批1、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增减挂钩项目的实施方案和工作任务,合理编制资金预算,明确各项支出的具体用途和金额。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存在问题及对策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存在问题及对策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存在问题及对策作者:赵彩云来源:《环球市场》2019年第02期摘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自开展试点以来,取得了积极的效应,但在具体工作中还存在诸多问题。

在新形势下,必须因地制宜,科学研判,寻找破解难题的对策。

关键词:城乡建设;增减挂钩;项目;监管2006年国土资源部在全国开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指出:“强化新建农房规划管控,加强‘空心村’服务管理和改造。

”实践证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能有效解决耕地保护缺动力、农民增收缺渠道、美丽乡村建设缺钱、工业化城镇化缺地、城乡统筹缺抓手等难题,实现了耕地增加、生态改善、农民得利、城乡发展的多赢局面在充分肯定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取得的巨大成绩的同时,也要坚持问题导向,看到当前工作推进中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重拆旧、轻安置”,项目拆迁群众安置权益难保障。

农民无处建新房,造成项目根本无法推进。

这种问题完全是上报项目镇、村不负责任,县区有关部门审查不严造成的,有的拆旧项目区己得到省政府批复,但项目安置点还没有着落,易引发新一轮的农民违法建房问题。

二新村安置选址不科学。

有的安置点规划选址征求群众意见不充分,导致项目区群众不愿意搬迁;有的采取零星安置,随意性很大,一边在拆,一边在建;有的仅仅是换换地方,基础设施投入不足,群众意见很大。

三增减挂钩项目实施难度、投入成本在增加,基层政府工作有畏难情绪。

近几年,通过农村增减挂钩拆迁复垦,“空壳村”不断减少,增减挂钩的拆迁难度在不断增大,农民房屋的拆迁成本越来越高,农民拆旧建新愿望增强,乡镇政府工作量和工作难度也在增加,以至于部分镇、村干部在工作上产生畏難情绪。

四增减挂钩项目拆迁农民补偿不规范。

目前各县区用于农民拆迁的补偿标准不统一、不规范、有的按拆迁户籍人口补偿、有的按房屋间数补偿、有的按房屋结构补偿,补偿方式可以说是五花八门,普遍偏低,有的甚至是零补偿。

(完整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解读

(完整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解读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政策解读(一)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涵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通俗地讲,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以下简称“挂钩试点”)就是将农村低效、空闲的建设用地置换到城镇去。

概括地说,就是“拆、还、垦、建”四个字。

“拆”,把空心村、空置屋、废弃工矿、砖瓦窑等拆除搬掉;“还”,对被拆迁的妥善安置,特别是搬迁农民的住宅用地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还建;“垦”,将拆除后的土地进行复垦,优先复垦成耕地,也可以复垦成其它农用地;“建”,将节余的面积(挂钩周转指标)用于城镇发展,增加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同时解决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二、全国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发展历程2004年10月,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改革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为了贯彻落实28号文件精神,2005年,国土资源部研究制定了《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2005]207号);2006年4月,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天津等五省(市)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第一批试点的批复》,部署在山东、天津、江苏、湖北、四川等5省(市)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

截至目前,全国参与试点的省、市已达到27个。

从全国各地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情况来看,不少地方已探索出了大量成功经验,同时,也客观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2011年7-8月份,国土资源部组织对各省市增减挂钩试点工作进行了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求落实整改,全国各地增减挂钩工作将进一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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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标 签】增减挂钩试点,城乡建设用地
【颁布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综﹝2014﹞7号
【发文日期】2014-01-26
【实施时间】2014-01-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耕地占用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2006年以来,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各地陆续开展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增减挂钩)工作,对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缓解土地供需矛盾、保护耕地资源、统筹城乡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规定,现就增减挂钩中有关财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增减挂钩相关收入征管,落实“收支两条线”政策
在实施增减挂钩中,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供应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形成的土地出让收入,包括利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供应土地形成的土地出让收入,均应当按照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规定,就地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照不同供地方式分别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14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的相应目级科目。

增减挂钩地区试行土地节余指标交易流转的,其土地节余指标交易流转收入应当作为土地出让收入的一部分,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103014899其他收入”科目。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强增减挂钩相关收入征收管理,确保相关收入及时足额缴库,不得随意减免或返还相关收入,也不得账外设账、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

二、规范增减挂钩支出管理,加大对增减挂钩项目的支持力度
在实施增减挂钩中,要做好农村居民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规范项目支出管理,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其中,农村居民住宅等拆迁补偿所需费用,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所需费用,以及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社区中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污水、环境、卫生、文化、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可以通过预算从
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所需费用,可以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计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通过预算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以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等资金来源安排;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社区中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等相关开支,可以通过预算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等相关资金渠道中安排。

三、建立增减挂钩项目支出预决算制度,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核拨资金
实施增减挂钩项目的单位,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报项目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年度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按规定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同级人大审议批准后实施。

增减挂钩项目单位申请拨款,应当依据批准的预算,提出年度分季分月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核拨资金,并根据用途分别填列相应的土地出让支出科目。

对于未列入预算的增减挂钩支出项目,财政部门一律不得安排资金。

年度终了,实施增减挂钩项目的单位,应当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报增减挂钩项目支出决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年度土地出让支出决算,按规定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同级人大审议批准。

四、明确增减挂钩税费优惠政策,减轻增减挂钩项目负担
为支持增减挂钩工作,减轻增减挂钩项目负担,对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税费优惠政策。

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49号)的有关规定,增减挂钩项目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新建农村居民住房社区中学校、道路等占用耕地符合减免条件的,可以依法减免耕地占用税。

增减挂钩项目中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和社区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增减挂钩项目所在市县利用节余指标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未超过国土资源部下达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可以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上述用地超出国土资源部下达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部分,以及节余指标在其他市县交易流转供应相应面积的国有建设用地,凡涉及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均应当依法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

五、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从严控制增减挂钩项目的债务规模
实施增减挂钩应当充分尊重农村居民意愿,坚持群众自愿、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分步实施、量力而行的原则。

增减挂钩项目单位需要举借债务的,应当与开展增减挂钩项目所需自筹资金相适应,从严控制债务规模。

属于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并严格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

增减挂钩项目单位举债筹集的资金,应当实行银行专账管理,专项用于与增减挂钩项目相关的开支,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

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高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效果
为确保增减挂钩不走样,防止出现“重建新、轻拆旧”、“重指标、轻复垦”问题,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增减挂钩项目及其相关收支的监督管理,保障农村居民合法权益,督促
增减挂钩项目资金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落实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同时,将增减挂钩项目纳入审计范围,督促相关单位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实施增减挂钩项目,优化用地结构,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加快整理复垦耕地进度,保障整理复垦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效果。

实施增减挂钩是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统筹城乡发展、保护耕地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部门协调与配合,齐心协力共同做好这项工作,确保增减挂钩工作有序规范开展和顺利实施。

关联知识:
1.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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