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和管理技术规范修订(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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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若干问题探讨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若干问题探讨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若干问题探讨钟鸣辉【摘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在资料收集、占用河道、评价范围、河道演变、阻水比、壅水计算、冲刷与淤积、防洪综合评价、防治与补救措施等方面,容易出现范围界定不清、基础资料不全、涉及建筑物设计内容介绍不明和占用河道面积计算不准等问题,通过分析这些问题存在原因,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期刊名称】《中国水利》【年(卷),期】2013(000)006【总页数】3页(P40-42)【关键词】河道管理;建设项目;防洪评价【作者】钟鸣辉【作者单位】广东省水利水电技术中心,510635,广州【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879一、问题的提出珠江三角洲(以下简称珠三角)地区河流纵横,河网水系复杂,是全世界最复杂的三角洲之一,也是我国经济最发达地区之一。

珠三角河流纵横的水乡自然环境,决定了国民经济建设中必然涉及大量的涉河建筑物,桥梁码头众多。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是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的要求,也是为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必然要求。

目前对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和管理规定主要有水利部、原国家计委以水政〔1992〕7号颁布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水利部以办建管〔2004〕109号印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简称《防洪评价导则》)。

由于这两个规范发布的时间较早,许多规定较模糊,如评价范围、阻水比、壅水高度、河道演变、防治措施等要求都存在不明确之处,本文主要针对珠三角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实践中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办法和建议。

二、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河道管理与防洪评价范围界定问题河道管理与防洪评价的范围关系到评价效果,应非常明确。

国务院颁布的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收费意见(初步讨论稿)

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收费意见(初步讨论稿)

关于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影响咨询服务费计列的指导意见一、缘由目前,由于我国尚未出台统一的涉河项目防洪影响咨询服务费标准,只能通过相互协商确定咨询服务费用。

一些咨询服务单位为了争取项目,相互压价,恶性竞争,直接影响了咨询服务的质量,也影响了水利部门的对外形象。

为规范涉河建设项目防洪影响咨询收费行为,提高涉河建设项目防洪影响咨询工作质量,促进涉河建设项目防洪影响咨询业的健康和谐发展,特制订涉河建设项目防洪影响咨询服务费计列的指导意见。

二、防洪评价咨询服务费计列标准防洪影响咨询是涉河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防洪影响咨询内容包括编制防洪影响报告和防洪影响处理工程设计。

(一)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费标准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费=报告编制费计列标准×复杂程度系数×附加调整系数复杂程度系数=各项复杂系数之和+1附加调整系数=各项附加系数之和+1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费计列标准注:1、表中数字下限为不含,上限为包含。

2、单项涉河工程估算投资额,是指建设项目中每一个涉河工程,分别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估算投资额。

比如某高速公路项目有多座跨河桥梁,单项涉河工程估算投资额即是指每一座跨河桥梁的估算投资额,防洪评价报告编制费应先根据每一座跨河桥梁的估算投资额计算相应的报告编制费,多座跨河桥梁的报告编制费相加即是该高速公路项目的防洪评价报告总编制费。

3、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费根据估算投资额在对应区间用插入法计算。

4、复杂程度系数按下表取值勘察、地形测量、工程监测和工程检测等费用。

(二)防洪影响处理工程设计费标准防洪影响处理工程包括涉河项目的护坡、护岸、防渗处理、堤防加固、防汛道路、河道断面补偿等,根据有关规定应由具有水利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其设计费标准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的规定计列。

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管理技术规范.docx

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管理技术规范.docx

深圳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审批指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水务局年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行政许可的申请 (5)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受理和审批 (8)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管 (11)第五章行政许可的验收 (15)附录A:申请函参考样本 (17)附录B: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建设方案出具的书面认可意见样本.. 18附录C:专项设计报告样本 (19)附录D:安全影响评估报告参考样本 (21)附录E: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与有利害关系人签订的协议参考样本 (30)附录F:承担维修费用承诺书参考样本 (31)附录G: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协议参考样本 (32)附录H:移交资料一览表样本 (34)附录I:总体流程指引参考图 (35)附录J:法律法规与规范规程 (3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行政许可审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条文说明:深圳市本地水资源严重缺乏,城市生产生活用水85%来源于境外调水,保障原水管、水库等引蓄水工程的安全运行至关重要。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可开发用地日趋紧张,各类建设项目与引蓄水工程交叉、冲突的事项日益增多且情况复杂不一,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现有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权责清单的基础上编制此指引,有利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审批工作,规范涉水建设项目的报审报批行为,确保双方工程的安全运行。

本条明确了制定本指引的目的和作用。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建设项目(包含迁移或损坏重建水利设施)。

条文说明:为规范深圳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建设项目的行为,本条明确了本指引的适用范围。

深圳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深圳水务局

深圳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深圳水务局

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河道防洪安全,保护河流生态,改善城市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对《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试行)》(深水务〔2009〕358号发布)进行修订,提出本意见。

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河道和海堤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跨河、穿河、临河建设项目,包括桥梁、码头、道路、涵闸、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

一、涉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总体原则(一)涉河建设项目应符合深圳市防洪潮规划、河道整治规划、航道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总体原则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六条。

(二)涉河建设项目,不得危害堤防、护岸、巡河路等河道建筑物和水质改善工程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不应影响河势稳定,不应影响河道水环境质量和景观效果,不应影响河道现状和今后防洪排涝、水质改善、生态景观等综合整治工程的实施,不应影响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

【总体原则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六条;《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三)涉河建设项目不应在河道行洪断面内设置建(构)筑物,确因结构需要设置的,不得降低河道防洪潮标准,并应采取拓宽行洪断面的方式补偿所占的河道断面,避免水位壅高。

【总体原则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四)涉河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提出施工组织方案,并报水务主管部门办理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浅谈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王金

浅谈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王金

浅谈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王金发布时间:2021-08-06T08:43:54.705Z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15期作者:王金[导读]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简称涉河建设项目)日趋增加,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既是法定责任常州市武进区河道湖泊管理处武进区 213100摘要: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简称涉河建设项目)日趋增加,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既是法定责任,也是保护河道工程的正常运行和防洪安全的具体措施。

本文主要是分析了目前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且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河道;建设项目;管理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简称涉河建设项目)日趋增加,规模也越来越大,加大了河道管理的难度和工作量,一些地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边批边建、批后乱建等违法违规现象仍时有发生,甚至损毁水利工程设施,直接影响河势稳定,危及防洪安全。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进行监管是水法律法规赋予水利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既是法定责任,也是保护河道工程的正常运行和防洪安全的具体措施。

本人结合实际,就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概述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是水法律法规赋予水利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既是法定责任,也是保护河道工程的正常运行和防洪安全的具体措施。

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是指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管理。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是指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1]。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0.08.13•【文号】办河湖〔2020〕177号•【施行日期】2020.08.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办河湖〔2020〕177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关系到防洪安全、河势稳定、生态安全,是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加强河湖管理保护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在河湖“清四乱”工作中,一些地方未批先建、违规审批涉河建设项目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今年汛期,新闻媒体对一些违法违规涉河建设项目也有报道,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为进一步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现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紧紧围绕“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河湖水域岸线管控,规范涉河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和实施监管,健全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管理体系,进一步推进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有序规范,为建设幸福河湖提供有力保障。

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完善制度标准,严格许可程序,加强实施监督,各省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将清理整治违法违规问题作为河长制湖长制的重要任务,纳入日常工作和考核问责。

二、进一步规范涉河建设项目许可(一)规范许可范围。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工程设施,要依法依规履行涉河建设项目许可手续。

DB37_T 3704-2019涉水建设项目防洪与输水影响 评价技术规范

ICS27.140P 55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T 3704—2019涉水建设项目防洪与输水影响评价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impact assessment of flood control and water transport inthe water related construction projects2019-11-18发布2019-12-18实施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水利厅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水利厅建设处、水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祖利、张鲁、闫成山、张修忠、朱文胜、赵莹、刘友春、李森炎、徐胜、刘斌、刘淑萍、王辉、尹凯、王伟、王君诺、陈长华、赵红兵、李辉、张珍珍、徐嘉璐。

引言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充分结合山东省涉水建设项目管理现状编制而成。

本标准用于规范和指导山东省涉水建设项目防洪与输水影响评价及审查工作,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和效益,减轻水作用对建设项目的安全影响,为涉水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提供科学依据,将进一步促进涉水建设项目依法管理。

涉水建设项目防洪与输水影响评价技术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涉水建设项目防洪与输水影响评价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涉水建设项目。

有关单位涉及涉水建设项目时可参考本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201 防洪标准GB 50286 堤防工程设计GB 50707 河道整治设计规范SL 171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679 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导则SL 106 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258 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 520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1 总则1.1 依据国家计委、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下简称建设项目),应进行防洪评价,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为适应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工作的需要,规范编制方法,保证编制质量,特制订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全国河道管理范围内大、中型及对防洪有较大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

1.3 防洪评价报告应在建设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进行编制。

1.4 评价报告内容应能满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查内容的要求,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概述2 基本情况3 河道演变4 防洪评价计算5 防洪综合评价6 防治与补救措施1.5 防洪评价报告中的各项基础资料应使用最新数据,并具有可靠性、合理性和一致性,水文资料要经相关水文部门认可。

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缺乏基础资料时,建设单位应根据防洪评价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水文等部门进行基础资料的测量和收集。

1.6 在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时,应根据流域或所在地区的河道特点和具体情况,采用合适的评价手段和技术路线。

对防洪可能有较大影响、所在河段有重要防洪任务或重要防洪工程的建设项目,应进行专题研究(数学模型计算、物理模型试验或其它试验等)。

1.7 在防洪评价工作中除执行本导则外涉及其它专业时,还应符合相应规范要求。

2 概述概述一般应包括项目背景、评价依据、技术路线及工作内容。

2.1 项目背景项目背景应阐明建设项目所在地理位置、总体建设规模、项目前期工作概况及防洪评价编制单位受委托后进行防洪评价编制工作的基本情况。

2.2 评价依据评价依据应列出以下内容: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有关规划文件,包括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综合规划及防洪规划、治导线规划、岸线规划、河道(口)整治等水利规划。

涉河项目防洪评价指标评判标准研究

涉河项目防洪评价指标评判标准研究作者:张丽媛来源:《中国房地产业·中旬》2017年第10期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新的经济发展理念,在此理念指导下涉河项目也应做好防洪工作,保障涉河项目的安全性,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我国目前在河道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防洪评价指标不够规范,给河道安全带来一些隐患。

本文从涉河项目的实际工作出发,研究更为标准、规范的防洪评价指标体系。

关键词:涉河项目;防洪评价;指标;标准引言:在河流开发利用速度加快的今天,大量涉河项目的兴起,对项目的防洪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不合理、不完善的评判标准势必影响涉河项目的防洪能力,进而给安全问题留下巨大隐患。

1、评价指标遵循的原则1.1全面、系统的原则涉河项目的防洪评价是一项涉及面较广的系统性工程,不仅在河流的稳定性和防洪安全方面有较高的要求,还涉及到水利规划等目标层次的任务。

因此,防洪评价重在体系建设,应遵循全面、系统的原则,对影响到防洪安全的因素进行全面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建立一套全面、完整的方案。

1.2实际性原则我国国土面积广阔,河流众多,各河流受不同地势、气候的影响,具有不同的特点。

在建立评判标准的时候要遵循实际性原则,从不同河流的实际运行情况出发,具体分析河流可能存在的防洪安全隐患,制定较为详细的评判标准,为涉河项目在不同河流上的防洪项目建设提供标准化的参考依据。

1.3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防洪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一方面是为了保障河流稳定和涉河项目的安全,另一方面是避免不规范的涉河项目建立,给河流带来较大的负载压力,不利于河流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防洪评价还应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对项目的绿色发展相关指标作出评判标准。

2、防洪评价指标的内容2.1防泄洪能力的评价防洪和泄洪能力的评价是防洪评价指标中最重要的内容,也是在评判标准制定时应率先考虑的因素。

防洪项目的建设不应当对河流和湖泊的防泄洪能力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应从河流的稳定性、流速以及淤积情况出发,综合评价涉河项目的防洪泄洪能力。

(完整版)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

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合同委托单位:XXX (以下简称甲方)受托单位:XXX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等的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编写《XXX工程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一、项目名称垫江县普顺镇龙溪河梨树居委、磨滩村段污水主管网防洪评价报告、大丫口河普顺镇跃进村10社石梁坡人行便桥防洪设计方案。

二、工程地理位置垫江县普顺镇龙溪河梨树居委、磨滩村;垫江县普顺镇跃进村10社。

三、委托内容甲方委托乙方按照国家有关防洪法律法规有关技术要求编写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主要工作:1、报告的编制。

2、根据报告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四、编制依据1.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委托书(或合同)。

2.有关项目上报及批复文件。

3.甲方提供的项目设计报告及图纸。

4.国家计委、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等有关编制规定。

五、费用及支付方式1.费用总额:本次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费用为人民币XXX.00元(大写XXX元整),由乙方包干使用,不作任何调整。

2.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所有工作完成,甲方取得评审后报告的15日内付清全部费用。

六、成果的提交时间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防洪评价报告和防洪设计方案,待审查通过后向甲方提交成果报告5份。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⑴、甲方应配合乙方收集有关基础资料。

⑵、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付款。

⑶、甲方在审查通过后,应及时取得行政审批文件。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⑴、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评价报告,并对其质量负责。

⑵、乙方应及时联系甲方,按时出席相关审查会议,依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报告,直到符合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可以出具行政审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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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和管理技术规范修订(征求意见稿)目次前言 .......................................................................................................................................... I II 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和管理技术规范 (1)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总则 (2)5一般规定 (3)5.1设计 (3)5.2施工 (3)5.3防治与补救措施 (4)6跨河跨堤建设项目 (4)6.1选址 (4)6.2一般要求 (4)6.3桥墩轴线 (4)6.4梁底标高 (4)6.5桥墩承台与桥跨布置 (5)6.6桥梁阻水 (5)6.7桥面排水 (5)7穿河穿堤建设项目 (5)7.1选址 (5)7.2一般要求 (5)7.3管线、隧道工程 (5)7.4取水、排放口工程 (6)8临河临堤建设项目 (6)8.1选址 (6)8.2一般要求 (6)8.3电缆、管线工程 (6)8.4景观工程 (7)8.5码头工程 (7)8.6道路工程 (7)9其他建设项目 (7)9.1河道改道项目 (7)9.2拦河建设项目 (8)9.3蓄滞洪区建设项目 (8)9.4其他规定 (8)10防洪评价 (8)10.1报告编制内容 (8)10.2报告质量要求 (9)10.3其他要求 (9)11批后监管 (10)11.1监管内容 (10)11.2监管手段 (10)11.3监管重点 (10)11.4水利验收 (10)附录 A (12)附录 B (13)附录 C (14)附录 D (17)附录 E (18)附录 F (19)前言本规范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修订。

本规范替代了《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和管理技术规范》(SZDB/Z 215-2016)。

修订后的《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和管理技术规范》共分为12章,与原规范相比,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修改了“河道”的定义(见3.1,2016版3.1);——修改了“河道管理范围”的定义(见3.2,2016版3.2);——增加了“防洪类建设项目”、“临时建设项目”、“拦河建设项目”、“河道改道项目”的定义(见3.4、3.5、3.11、3.12);——增加了“总则”相关内容(见4.5-4.11);——调整了“一般规定”的管理技术要求,增加了“设计”、“施工”、“防治与补救措施”相关内容(见5,2016版5.1-5.7);——调整了“跨河跨堤建设项目”、“穿河穿堤建设项目”、“临河临堤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的管理技术要求(见6、7、8、9,2016版6);——增加了“河道改道项目”、“拦河建设项目”的管理技术要求(见9.1、9.2);——修改了桥墩轴线与水流方向的要求(见6.3,2016版6.1.6);——修改了跨河建设项目净空高的要求(见6.4.3、6.4.4,2016版6.1.5);——增加了桥墩应采用圆形、椭圆形或流线型设计,以利于水流流态的稳定(见6.5.1);——调整了桥梁桥跨要求(见6.5.4、6.5.5,2016版6.1.2);——调整了桥墩构筑物与水工程设施的净距要求(见6.5.2,2016版6.1.8);——增加了桥梁扩建工程的要求(见6.5.6);——增加了“同一桥梁左、右半幅桥墩应对孔布置,同一河道上、下游相邻桥梁桥墩宜对孔布置。

”(见6.5.7);——增加了“新建跨河桥梁上、下游影响范围内有已建桥梁,应考虑桥梁组群的综合阻水比不超过6.6.1条款所规定的百分比。

”(见6.6.2);——增加了“隧道、顶管竖井”的布置要求(见7.1.2);——调整了下穿河道的构筑物的垂直净距(见7.3.1、7.3.2,2016版7.1、7.3、7.4);——删除了临河建设项目在灾害性天气下的管理要求(见2016版8.1);——调整了电力电缆、油气管线、通信管线的具体要求(见8.3.1-8.3.3,2016版8.2,8.3);——调整了污水或混流涵管的具体要求(见8.3.4,2016版8.5);——调整了景观工程的具体要求(见8.4,2016版8.7);——增加了“码头工程”的具体要求(8.5);——增加了“道路工程”的具体要求(8.6);——增加了“蓄滞洪区建设项目”的具体要求(见9.3);——增加了防洪评价报告提出的结论与建议的要求(见10.1.4);——增加了“批后监管”的管理要求(见11.3);——增加了“水利验收”的管理要求(见11.4);——增加了“施工方案编制、防治补救措施方案编制、度汛方案编制、第三方技术审查”的要求(见附录);——对其他具体条款进行了分类梳理,方便查阅。

本规范由深圳市水务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的历次版本为:SZDB/Z 215-2016,本次为首次修订。

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和管理技术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涉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非防洪类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和管理技术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跨河跨堤、穿河穿堤、临河临堤、拦河建设项目以及河道改道工程等。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临时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 50201-2014 防洪标准GB 50286-2013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707-2011 河道整治设计规范GB 50217-2018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423-2013 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 50424-2013 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施工规程GB 50014-2006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T 50805-2012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 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JTG B01-2014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C30-2015 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JTG D60-2015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河道 river course指流域面积大于1 平方公里的自然水流流经的通道(路线)。

3.2河道管理范围 scope of river course management指由水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划定并经本级政府批准的管理范围。

3.3涉河建设项目 river related construction project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非防洪类建设项目。

3.4防洪类建设项目 flood control construction project指根据防护对象的防洪排涝的要求,为保护防护对象的防洪安全、抵御洪、涝、潮水危害而修建的堤防、挡潮闸、排涝闸、排涝泵站等以及河道整治类建设项目。

3.5临时建设项目 temporary construction project指施工期和运行期总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的建设项目。

3.6河道行洪断面 the scope of river flood discharge指河道在通过一定频率洪水时的水面轮廓及其以下的过水空间。

3.7巡河道路 the road for river course inspection指路面高程高于设计洪(潮)水位,用于河道或海堤防汛抢险、日常管理维护的交通道路和桥梁,在防汛抢险期间作为防汛抢险专用通道,可以禁止无关车辆与人员进入。

3.8跨河跨堤建设项目 construction project across river course or embankment指跨越河道或堤防的桥涵、净水、原水管道等建(构)筑物。

主要包括道路桥、铁路桥、输水或水环境改善管道桥及输电、通信铁塔等工程。

3.9穿河穿堤建设项目construction project passing through river course orembankment指下穿河道或堤防的建(构)筑物。

主要包括管廊、隧道、排管、管道、电力电缆、涵管和排放口等工程。

3.10临河临堤建设项目 construction project near river course or embankment指临近河道或堤防的建(构)筑物,临近河道或堤防的建(构)筑物,主要包括管廊、电缆、管线、排管、景观、码头、道路等工程。

3.11拦河建设项目 river barrage construction project指修筑于河道内拦挡水流的具有固定结构的建(构)筑物,主要包括拦河闸坝、橡胶坝、水陂、汀步、潜坝等。

3.12河道改道项目 river diversion construction project指因涉河项目建设需要而局部改变河道现状或规划平面布置的项目。

4总则4.1为进一步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城市防洪(潮)安全,保护河流生态环境,协调防洪(潮)工程与城市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关系,制定本规范。

4.2建设项目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参见附录A)外,还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现行水利和其他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4.3建设项目应符合珠江流域综合规划、珠江河口综合治理规划、珠江流域防洪规划、广东省流域综合规划、深圳市防洪(潮)规划、河道整治规划、航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

4.4建设项目严禁危害堤岸结构安全、严禁降低堤岸防洪(潮)标准,不得影响堤岸、巡河道路等河道建(构)筑物和水环境改善工程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不应影响河势稳定,不应影响河道水环境质量和景观效果,不应影响河道现状和今后防洪(潮)排涝、水质改善、生态景观等综合整治工程的实施,不应影响河道的日常管理维护,不应影响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

4.5建设项目工程方案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工程建设方案作重大变更的,如对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建设方案作较大变动且仍属于涉河建设项目的,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4.6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展前期工作时,应将建设项目保护范围内的河道整治规划建设内容纳入其工程建设,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

4.7建设单位应预留后续河道改造条件,支持河道运维管理、清淤整治和规划建设等工作,需要改建或拆除有关建(构)筑物或设施时,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应无条件服从,并负责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4.8项目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应承担建设项目自身在施工期和运行期以及所涉水工程设施的结构安全责任、安全运行责任。

4.9涉河建设项目建(构)筑物应设置永久性的识别标志,穿河穿堤建设项目应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应标明工程类型、埋深、结构形式、权属单位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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