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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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管理

管理依据

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市建委《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03】184)号

市安全总站《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建安发【2003】25号)

一、建筑起重机械的范围

1、塔式起重机(含:行走式、固定式)

2、施工升降机

3、物料提升机(含:龙门型、井字型)

4、电动吊篮

二、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情况

1、塔式起重机(固定式):5495台

2、施工升降机:319台

3、物料提升机:563台

4、电动吊篮:1155台

三、备案登记管理

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新购置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要求

(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购买建筑起重机械产品的有关规定(2)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备案登记的有关要求

2、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备案登记届满后,重新备案登记的要求

四、安装前的书面告知

1、安装单位的职责要求

(1)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2)作业人员岗位证书

(3)与有关单位签订安全责任合同

(4)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技术安全措施

(5)安装前应检查所安装的起重机械有关资料是否齐全、有效,产品质量是否满足标准和规范要求

(6)对塔机基础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2、安装前书面告知要求

(1)告知负责监督该工程项目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2)提交如下资料:

a、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书面告知书

b、安装企业的资质证书和安装人员的资格证书

c、根据作业对象和环境编制和审批合格的安装专项施工方案

五、使用登记的要求

1、安装单位安装完毕后,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调试,并组织

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2、自行组织验收合格后,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检测单位进行

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检验检测合格后30日内,向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

《使用登记》

六、使用管理的要求

1、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设备投入使用前,应首先核验安装单

位的安装资料及使用登记证办理情况,核验合格后并报本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才能投入使用

2、建筑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

证书,并在有效期内从事相应的岗位作业

3、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和岗位安全生产

责任制,督促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

4、定期对建筑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作业

人员具备必须的安全作业知识

5、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根据不同的施工阶段、周围环境及季

节、气象条件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6、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与安装单位或产权单位,按照合同的

约定,对使用中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建立使用中的安全技术档案

7、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安装附着、顶升安装标准节时应遵守的

有关要求

七、监督管理

1、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

范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监督检查,对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安装、拆卸和使用单位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2、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安装、

拆卸和使用单位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时,有权采取的工作措施

3、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接到建筑起重机械发生的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故发生现场组织施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追究事故责任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及管理要求

一、塔式起重机

二、施工升降机

三、物料提升机

四、电动吊篮

塔式起重机

相关规范文件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94)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JG/T100-99)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

《塔式起重机安装与拆卸技术规范》(DB50/5021-2002)

1、塔式起重机的分类

a、行走式塔吊:轨道工行走塔吊、汽车式行走塔吊、履带式行走

塔吊、轮胎式行走塔吊;

b、固定式塔吊:一次式固定塔吊,自升式固定塔吊,内爬式固定

塔吊;

2、塔吊的基本安全装置

(1)四限位:起重力矩限制器、行走限位器、幅度限位、起升高度限位

(2)两保险:吊钩保险装置、卷筒保险

(3)有关保险装置:回转限制器、小车断绳保护装置、风速仪3、有关部件的要求

(1)吊钩

(2)钢丝绳

(3)制动器

4、塔吊接地要求

塔吊接地线的截面:当使用扁钢时,截面面积≥150mm2;使用铜芯线时,截面面积≥10mm2,用焊接法连接,并按GBJ232-8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起重机上任何一点的接地电阻均不得≤4Ω。

5、塔机的定期检验

a、正常工作的起重机,每两年进行一次;

b、经大修、新安装及改造后的起重机,在交付使用前;

c、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起重机,在重新使用前;

d、经过暴风、大地震、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强度、刚度、构件的稳定性、机构的重要性能等受到损害的起重机。

6、施工现场多台塔机作业时的要求

施工现场交塔作业或相应施工现场的塔机,在相距范围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两台或两台以上塔吊在相靠近的轨迹上或在同一条轨道上作业时,应保持两机之间的最小距离;

b、移动或塔吊。任何部位(包括吊物)之间距离不小于5m;

c、固定式塔吊。低位塔臂的端部与高位塔身不小于2m;高位塔吊的吊钩与低位塔吊的垂直距离不小于2m。

d、当施工现场因作业场地条件的限制,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同时采取两种措施;组织措施。对塔吊作业及行走路线进行规定,由专设的监护人员进行监督执行;技术措施。应设置限位装置、缩短臂杆、升高或下降塔身等措施,防止塔吊因误操作而造成的超越规定的作业范围,发生碰撞事故。

施工升降机

相关规范文件

《施工升降分类》(GB/T10052-96)

《施工升降机检验规则》(GB10053-96)

《施工升降机技术条件》(GB/T10054-96)

《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GB1005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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