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增发】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核查要求
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核查要求

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核查要求一、一般性披露要求和审核要点(一)一般性披露要求1.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7〕303号,以下简称“25号准则”)第五条、第九条的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应当包括“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概要”(以下简称“方案概要”);方案概要应当说明“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根据以往的案例经验即为核查发行对象是否为公司关联方。
2.根据该规则第六条规定:“发行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或者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将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除应当包括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一)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
”3.根据25号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发行对象属于该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况的,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说明应当包括:(1)发行对象是法人的,应披露发行对象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主营业务情况,最近三年主要业务的发展状况和经营成果,并披露其最近一年简要财务会计报表,注明是否已经审计;(2)发行对象是自然人的,应披露姓名、住所,最近五年内的职业、职务,应注明每份职业的起止日期以及所任职单位、是否与所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以及其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3)发行对象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披露处罚机关或者受理机构的名称、处罚种类、诉讼或者仲裁结果以及日期、原因和执行情况;(4)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如存在,是否已做出相应的安排确保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5)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披露前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基础试题库和答案要点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基础试题库和答案要点单选题(共30题)1、关于中标原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全场有效投标总额小于或等于当期国债招标额时,所有有效投标全额募入B.全场有效投标总额大于当期国债招标额时,按照低利率(利差)或高价格优先的原则对有效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为止C.边际中标标位的投标额小于剩余招标额,以该标位投标额为权数平均分配D.对于允许追加承销的记账式国债,在竞争性招标结束后,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有权通过投标追加承销当期国债【答案】 C2、甲公司有A原材料账面价12万元/套,专门用于生产产品X,该原材料市场销售价格为9万元/套。
每套原材料加工成x产品将要发生成本15万元,每件X产品估计的销售税费为1万元,产品售价26元/套,则期末该原材料要计提多少跌价准备()万元。
A.0B.1C.2D.4【答案】 C3、保荐人对拟推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判断其资产独立性需要调查的事项有()。
A.Ⅰ、Ⅱ、Ⅲ、ⅣB.Ⅰ、Ⅱ、Ⅳ、ⅤD.Ⅱ、Ⅳ、ⅤE.Ⅰ、Ⅱ、Ⅲ、Ⅳ、Ⅴ【答案】 A4、下列属于加快和简化审核类企业债券的有()。
A.Ⅰ、Ⅱ、ⅢB.Ⅱ、Ⅳ、ⅤC.Ⅰ、Ⅱ、Ⅳ、ⅤD.Ⅰ、Ⅲ、Ⅳ、ⅤE.Ⅱ、Ⅲ、Ⅳ、Ⅴ【答案】 A5、A上市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原则上应不超过该公司前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股本总额的( )。
A.20%B.30%C.40%D.50%【答案】 B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应当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优先向下列()配售。
A.Ⅰ、Ⅱ、Ⅲ、Ⅳ、ⅤB.Ⅰ、Ⅱ、ⅣD.Ⅰ、Ⅱ、ⅢE.Ⅰ、Ⅲ、Ⅴ【答案】 B7、下列关于政府补助处理的做法,正确的有()。
A.Ⅲ、Ⅳ、ⅤB.Ⅱ、Ⅲ、ⅣC.Ⅳ、ⅤD.Ⅰ、Ⅱ、Ⅲ、ⅣE.Ⅰ、Ⅱ、Ⅲ、Ⅳ、Ⅴ【答案】 C8、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7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条件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条件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条件:一、背景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发展和扩大业务的需要下,上市公司有权通过定向增发股份的方式筹集资金。
本文档围绕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具体条件进行详细阐述,以便投资者和各方了解相关规定和要求。
二、定向增发的概念: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特定股东、合格机构投资者等)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
其目的是筹集资金,优化股权结构,促进公司的发展。
三、定向增发的限制:1. 股东认购限制: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对象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股东的要求,如不得拥有超过公司总股本的一定比例,不得有丧失商誉、破产等不利情况等。
2. 预案审批限制:定向增发的预案必须经过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和通过,同时需要报请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审核和批准。
3. 增发对象限制:定向增发的对象通常是有实际财力或专业能力的机构投资者,其资质和合法身份必须符合监管要求。
四、定向增发的具体条件:1. 增发总额:定向增发的总额应在合理范围内,不能超过公司股本的一定比例,以充分保护现有股东权益。
2. 发行价格:定向增发的发行价格应当按行情价格形成,并根据市场需求进行合理定价。
3. 锁定期限:定向增发的对象在购买股份后,通常需要锁定一定期限,以防止虚假炒作和影响市场稳定。
4. 发行方式:定向增发可以采取现金认购、资产注入等方式,具体方式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确定。
五、定向增发的法律责任和补偿:1. 涉及虚假陈述:若定向增发涉及虚假陈述,相应责任将由公司和相关责任主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追究刑事责任等。
2.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在定向增发过程中,应及时、公正、真实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有违反,将受到国家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
【附件】:1. 附件1: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程序示意图。
2. 附件2:定向增发预案模板。
3. 附件3:定向增发股份锁定期协议范本。
【法律名词及注释】:1.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公司治理、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基本法律规范。
定向增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定向增资,又称定向增发、定向发行,是指上市公司为了特定的目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在我国,定向增资是上市公司融资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增强公司盈利能力、提升公司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定向增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定向增资进行了详细规定。
本文将围绕定向增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定向增资的定义与特点(一)定向增资的定义定向增资是指上市公司为了特定的目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特定对象可以是机构投资者、战略投资者、公司原有股东等。
定向增资的目的通常包括:募集资金用于公司发展、优化资本结构、偿还债务、并购重组等。
(二)定向增资的特点1. 特定性:定向增资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发行股票的对象通常为公司原有股东、战略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等。
2. 封闭性:定向增资发行的股票不向社会公众发行,具有一定的封闭性。
3. 灵活性:定向增资的发行条件、发行价格、发行数量等可以根据特定对象的需求进行调整,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4. 高效性:定向增资的审批程序相对简单,发行周期较短,有利于提高融资效率。
三、定向增资的法律规定(一)法律依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定向增资进行了规定。
(二)定向增资的审批程序1. 董事会决议: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定向增资事项进行审议,形成决议。
2.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 证监会核准: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向证监会提交定向增资申请,证监会依法进行审核,核准后,上市公司方可实施定向增资。
(三)定向增资的条件1. 公司基本面良好:上市公司应当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性等。
2. 募集资金用途明确: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发展、优化资本结构、偿还债务、并购重组等。
3. 发行价格合理:发行价格应当合理确定,不得低于股票市价。
定向增发最新要求

一、一年期定向增发:1、政策要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非关联方可以审慎参与,允许结构化产品参与,但是发行人关联方不能通过资管产品等通道认购。
2、操作要求:发行启动前承诺函承诺内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发行对象和发行价格的确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等;询价对象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上述机构和人员亦不会通过资产管理产品计划等方式间接参与认购。
①两个承诺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各发行对象在其提交的《申购报价单》中作出承诺:我方及我方最终认购方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要出具承诺:本人/本公司及与本人/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认购。
②保荐机构核查内容保荐机构需核查各种资产管理计划各认购对象的股权状况、认购产品的《资产管理合同》、资产委托人及其最终认购方信息,核查投资公司类型的投资人及负责人信息。
③保荐机构核查结论人员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系;与本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该等主体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三年期定向增发要求1、政策要求不允许有结构化产品,即发行对象可以是资管产品,但不能有优先劣后,持有人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条款。
非上市公司股本定向增发条件

非上市公司股本定向增发条件股本定向增发是指公司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新股,从而增加公司的股本规模。
这种方式相对于公开发行更为灵活,因为它没有受到证券交易所的限制和监管。
然而,股本定向增发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非上市公司股本定向增发需要满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本定向增发要经过股东大会的决议,并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这是保证股本定向增发合法合规的基本条件。
非上市公司股本定向增发需要明确发行对象和发行数量。
发行对象通常是特定的投资者,如战略投资者、合作伙伴或特定的资本市场机构。
发行数量可以根据公司的需要和实际情况来确定,但需符合公司治理原则和市场需求。
非上市公司股本定向增发还需要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方式。
发行价格是指新股的发行价格,它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估值来确定。
发行方式可以是现金认购、资产置换或债务转股等方式,具体根据公司的需求和投资者的意愿来决定。
非上市公司股本定向增发还需要考虑投资者的资质和信用状况。
公司应对投资者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确保投资者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和信用背景。
这是保证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利益一致的重要保障。
非上市公司股本定向增发还需要考虑市场的反应和影响。
公司应评估股本定向增发对市场的影响,避免对现有股东和市场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公司应注重信息披露,及时向市场公布相关信息,以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
总结一下,非上市公司股本定向增发需要满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发行对象和发行数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方式,考虑投资者的资质和信用状况,以及评估市场的反应和影响。
只有在这些条件下,股本定向增发才能有效实施,并为公司带来更多的发展机会和资金支持。
定向增发相关规定及流程

定向增发相关规定流程一、定增的相关条件《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年证监会令第30号)第三章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二)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四)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二)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三)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六)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七)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二、定增的定价方式及参与方式《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监发行字〔2007〕302(2011年修订)第二章发行对象与认购条件第七条《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
上交所 定向增发条件

上交所定向增发条件
上交所定向增发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发行对象限制:定向增发只能面向特定的投资者,并且需要在股权结构、业务领域、发展战略等方面与发行方有密切关联。
2. 发行价格:定向增发的发行价格不能低于前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格,同时需要经过独立估值机构评估。
3. 发行比例:定向增发的发行数量不能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0%,同时发行给同一投资者的股份数量也有限制。
4. 发行用途:定向增发募集资金必须用于有关发行方的生产经营、偿债等合理用途,不得用于违法违规活动。
5. 报备和审核:发行方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向增发的报备和审核程序,向上交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接受监管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条件是根据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总结归纳的,具体的定向增发条件可能会因为市场环境、政策调整等因素发生变化,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前应仔细了解相关规定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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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增发】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核查要求文/中伦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部合伙人熊川目录一、一般性披露要求和审核要点... 2(一)一般性披露要求... 2(二)证监会审核重点 (3)二、发行对象为自然人之情形.. 6(一)需提供的材料... 6(二)需作出的承诺或说明 (7)三、发行对象为公司法人及合伙企业(以下合称“机构投资者”)之情形7(一)机构投资者需提供文件... 7(二)机构投资者的股东/合伙人需提供文件... 8(三)机构投资者的非自然人股东/合伙人之股东/合伙人(逐层追溯)... 9(四)需作出的承诺或说明 (10)四、认购对象为资管计划之情形.. 11(一)一般性披露要求... 11(二)资管计划的特殊要求... 11(三)穿透核查要求 (14)五、认购对象为私募投资基金之情形.. 18(一)一般性披露要求... 18(二)私募投资基金的特殊要求 (18)六、声明.. 20附件一:相关案例情况简表.. 22▌一、一般性披露要求和审核要点(一)一般性披露要求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7〕303号,以下简称“25号准则”)第五条、第九条的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应当包括“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概要”(以下简称“方案概要”);方案概要应当说明“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根据以往的案例经验即为核查发行对象是否为公司关联方。
根据该规则第六条规定:“发行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或者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将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除应当包括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一)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
”根据25号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发行对象属于该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况的,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说明应当包括:(1)发行对象是法人的,应披露发行对象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主营业务情况,最近三年主要业务的发展状况和经营成果,并披露其最近一年简要财务会计报表,注明是否已经审计;(2)发行对象是自然人的,应披露姓名、住所,最近五年内的职业、职务,应注明每份职业的起止日期以及所任职单位、是否与所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以及其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3)发行对象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披露处罚机关或者受理机构的名称、处罚种类、诉讼或者仲裁结果以及日期、原因和执行情况;(4)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如存在,是否已做出相应的安排确保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5)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披露前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二)证监会审核重点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定以及证监会窗口指导意见,关于认购对象的审核重点如下:1. 认购对象合规性问题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发行人律师须对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合规性发表明确法律意见,即须重点核查认购对象是否具备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
2. 认购资金来源问题(1)证监会要求证监会一般要求中介机构核查认购对象就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所需资金的来源,具体如下:1)要求核查认购对象是否具备合法的资金实力认购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如要求核查自然人或自然人合伙人等的财产状况,核查认购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等。
2)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对投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
(2)案例经验根据既往的案例,对认购对象的资金来源进行核查时,主要依据的是认购对象出具的承诺函,相关案例如下:1)苏交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交科“)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其通过认购对象出具承诺函的形式对资金来源进行核查,具体承诺摘抄如下:太仓铭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本企业承诺资金来源均系本企业自有资金或股东借贷资金,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本企业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代持、信托、委托持股的情况。
”李XX(自然人):“本人承诺资金来源均系本人自有资金或合法借贷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亦不存在代持、信托、委托持股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规定。
本人及配偶王X共同拥有上海彤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均具有多年资本市场和投资经验,有较强的资产实力和筹资能力。
本人资产状况良好,不存在影响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苏交科在非公发行股票预案中对李XX资金来源的披露,亦摘抄上述承诺函的内容。
2)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网络”)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已在巨潮网(/)上公告的认购对象相关承诺函中并没有对资金来源进行承诺。
券商及律师对认购对象的资金来源的披露仅依靠确认说明。
例如: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及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中对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披露:“根据各发行对象的确认,其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的资金,不存在结构化融资的情形,各发起对象的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东方网络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最终在2015年9月17日获得协会通过,并在2016年4月13日在巨潮网上公告《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
由上述苏交科及东方网络的案例可见,对资金来源的核查,目前的手段更多的还是依赖于认购对象出具的承诺函或情况说明。
3. 关联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证监会窗口指导意见[1],证监会一般要求中介机构核查认购对象与发行人控股股东等相关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同时要求出具相关承诺。
认购对象应要出具承诺:“我方及我方最终认购方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要出具承诺:“本人/本公司及与本人/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认购。
”4. 资产份额锁定期问题根据证监会网站于2015年10月29日刊登的《2015年6月1日——6月5日发行监管部发出的再融资反馈意见》(以下“《反馈意见》”)中载明的证监会曾经向拟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发出的反馈意见中,包含有限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在36个月锁定期内不能转让其相关资产份额或退出合伙的要求。
2015年10月28日中北京召开的保荐人代表人培训中,证监会提出六点窗口指导意见[2]。
其中也提到了:“发行后在锁定期内,委托人或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
本次窗口指导意见是前述《反馈意见》的继承与拓展。
《反馈意见》中仅对合伙企业进行限制,而2015年10月28日发布的窗口指导则在合伙企业的基础上,增加了对资管计划、契约型基金的要求,即合伙企业、资管计划、契约型基金的委托人或合伙人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
我们通过对巨潮网上查询的15个案例进行分析,证实存在该要求。
此外,关于承诺“不得转让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的主体,是否仅为委托人和合伙人,是否需要委托人及合伙人的出资人进行同样的承诺,根据我们在查询的15个案例表明:仅委托人和合伙人承诺“不得转让产品或退出合伙”即可,证监会在具体审核时,并没有要求委托人及合伙人的出资作出同样的承诺。
具体案例情况见“附件一:相关案例情况简表”。
另外,公司作为认购对象的情形,证监会对于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可以在锁定期内对外转让股权未作出明确要求。
根据我们在巨潮网上查询的15个案例中,未发现认购对象为公司时,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股权的情形。
具体案例情况见“附件一:相关案例情况简表”。
目前法律法规关于认购对象明确的限制性规定较少,实践操作中还要依据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及窗口指导意见的要求对认购对象进行核查。
▌二、发行对象为自然人之情形根据25号规则的披露要求,并根据我们在其他项目中的经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为自然人的,在编制预案时通常需要核查以下信息:(一)需提供的材料1. 身份证复印件;2. 近5年的工作简历,包括个人专职、兼职的全部单位,日期精确到月;3. 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的书面说明,并提供出资缴款凭证。
如出资来源系劳动报酬请说明薪酬水平;投资收益请说明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的方式;生产经营所得请说明投资办企业或个体经营收入情况;个人借款请说明借款人、借款还本付息情况;家庭资助请说明家庭收入来源。
4. 自然人入股或控制的企业及相关关联企业的信息,包括营业执照、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
(二)需作出的承诺或说明1. 承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2. 说明:自然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 说明:自然人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已聘任/拟聘任的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4. 说明:自然人是否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任职,如有请提供任职明细。
5. 自然人最近5年是否存在任何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是否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如有请描述。
6. 说明: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自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是否存在重大交易情况。
如有,请逐笔披露具体事项、发生额及年末余额,以及占上市公司同类交易的比例。
涉及关联交易的是否已履行了相关的决策及披露程序。
7. 说明:本次发行完成后,自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的同业竞争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
如有,请具体说明与上市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的公司名称、业务范围、最近三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所涉业务收入及收入比例。
▌三、发行对象为公司法人及合伙企业(以下合称“机构投资者”)之情形根据上述披露要求,并根据我们在其他项目中的经验,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为合伙企业、公司法人等机构投资者时,在编制预案时通常需要核查以下信息:(一)机构投资者需提供文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公司章程/合伙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