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条件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所谓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1)发行对象和认购条件

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其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其中:

①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③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转让限制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①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③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除上之外的发行对象,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有关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发行价格发行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①这里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②这里所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目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2)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②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③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④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⑤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⑥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⑦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所谓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1)发行对象和认购条件 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其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其中: ①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③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转让限制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①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③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除上之外的发行对象,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有关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发行价格发行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①这里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②这里所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目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2)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②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③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④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⑤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⑥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⑦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我国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目的实例分析

[2008年7月]我国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目的实例分析【字体:大中小】 作者:[杨世敏冯星]来源:[本站]浏览:[ 94]评论:[ 0] 一、定向增发的概念 定向增发,也叫非公开发行,它具有定向发行和增发两层涵义,国外常称作private placement,private offerings等。台湾学者将其归于私募,称为公开上市公司私募。而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定义为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二、定向增发的优点 定向增发作为一种相对新兴的融资方式,相比其他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有以下优点: (一)定向增发成本较低 定向增发的发行对象属于原前十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相对于配股和公募增发,定 向增发可以省却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宣传费用,另外由于对特定对象发行可以节省承销成本,并且可 以通过协议定价而非公开竞价,降低交易成本①。 (二)发行方式简单 相对于上市和公开增发,定向增发程序相对简单,审批更为快捷。另一方面,管理层对于上市公司 的定向增发,并没有关于公司盈利水平等的硬性规定,对于一些过往盈利记录未能满足公开融资条件,但又面临重大发展机遇的公司而言,定向增发也会是一个关键性的融资渠道。 (三)减少市场压力 一方面,定向增发不会增加市场的即期股票供给,不会增加对二级市场的资金需求,也不会改变二 级市场存量资金的格局,因此不会给股价带来压力。另一方面,由于定向增发的财富效应,股价出 现了一定的溢价,有利于增强二级市场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持股信心。 (四)提高公司价值 同业间相互持股以及收购或者换购母公司相关资产,一方面从源头上避免了相关公司的关联交易和 同业竞争,增强公司业务与经营的透明度,实现了上市公司在财务和经营上的完全自主,有助于提 升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另一方面,能够横向或者纵向的扩展公司产业链,降低经营成本,实现规 模经济,提高公司价值。 三、定向增发的目的 由于定向增发有以上诸多优点,目前在国内受到上市公司的普遍青睐,2006年在我国资本市场采用 以来,其增发数量、平均融资规模及其在再融资市场中占的比重均增长迅速,目前已经成为我国上 市公司最重要的股权再融资手段,2006~2007年间成功实施定向增发的上市公司达到191家②。按 照目的不同,定向增发主要分为以下七类: (一)换购优质资产实现整体上市 这种类型的定向增发主要是利用定向增发去收购集团优质资产以实现集团公司的整体上市的目的。 此类上市公司往往是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等下属公司,其通过向集团公司定向增发,收购集 团公司经营性资产,达到集团公司整体上市的目的。从上市公司的层面看,整体上市对上市公司的 净资产和每股收益有明显的增厚作用,同时可以减少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等不规范行为,逐步控制 核心资产,完善产业链条,从而大幅度提高公司的内在价值。对于大股东来说,在全流通环境下, 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要想牢牢掌握控制权必须拥有足够的股权,而经过股权分置改革后,一些大股东 的控股比例显著下降,定向增发有利于大股东重新夺回控制权。如武钢股份(600005)等就是通过 向大股东定向增发购买资产来实现集团整体上市的。2004年5月25日,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武钢 股份向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下称武钢集团)定向增发不超过12亿股国有法人股,向社会公众公 开发行不超过8亿股社会公众股的增发申请,6月23日公司公布发行结果公告,发行价格6.38元,

定向增发一般流程

定向增发一般的流程 一、公司拟定初步方案,与中国证监会初步沟通,获得大致认可; 二、公司召开董事会,公告定向增发预案,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三、若定向增发涉及国有资产,则所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结果需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确认,同时需国务院国资委批准; 四、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公告定向增发方案;将正式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 五、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发审会审核通过后,,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X X X X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XXXX】XXXX号)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批复自核准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公司公告核准文件; 六、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定向增发的具体内容,并公告; 七、七、执行定向增发方案; 八、公司公告发行情况及股份变动报告书。 有关定向增发的主要规定有以下几点。 一、定向增发条件较为宽松,没有业绩方面的要求,也无融资额的限制,极大刺激了上市公司采用定向增发的冲动。定向增发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主流方式。 二、定向增发特定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三、定向增发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增发部分的锁定期不是很长,锁定期结束以后,这部分股票将会进入二级市场流通,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 四、定向增发不需要经过烦琐的审批程序,也不用漫长地等待,并且可以减少发行费用。采用定向增发方式,券商承销的佣金大概是传统方式的一半左右。 定向增发1-制度 一、定向增发条件 1.总体要求: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应当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2.发行对象:发行对象必须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不得超过十名,若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事先经过商务部审核并出具原则同意函。 3.发行价格: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低价的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 4.发行股票锁定期: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境外战略投资者所认购的股份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5.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用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6.不存在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消极条件。 二、定向增发被否主要原因 1.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这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并购研究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并购研究

目录 一、前言 (1) 二、定向增发相关内容分析 (2) (一)定向增发的目的和作用 (2) (二)定向增发的动因分析 (3) (三)定向增发的风险及关键因素 (4) 三、内资并购定向增发特点及模式分析 (5) (一)内资并购定向增发特点 (5) (二)内资并购定向增发的典型模式 (6) 四、外资并购定向增发特点及方式分析 (7) (一)外资并购的特点 (7) (二)并购方式的影响和选择 (8) 五、定向增发并购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和建议 (9) (一)定价问题 (9) (二)注意定向增发流通股上市流通的时间 (10) (三)保证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流通股所收购资产的质量 (10) 参考文献 (11)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并购研究 摘要:定向增发股票是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进行企业重组与并购的主要的手段之一,它具有其它融资方法所不具有的优点。文章在回顾定向增发的相关概念、特点、发展历程的基础之上,对定向增发内资并购和外资并购的现象进行了研究,并对定向增发并购可能带来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企业并购定向增发外资并购内资并购 一、前言 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定向增发或者配售与公开售股、配股一起构成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主要手段。所谓定向增发或者配售是指发行人或承销商将其股票主要出售于经其选择或批准的机构或个人。从公司并购的技术角度看,定向增发又经常被作为一种并购技术和支付方式,是成熟资本市场中普遍运用的通过股权支付实现公司、资产收购和产业整合的一种利器,它使得大规模的公司并购得以实现,也是一种以股权置换资产的做法。 我国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的开始及2006 年我国正式实施新修订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之后,定向增发成为资本市场一项重要的融资手段,在新环境下的定向增发,与以往的定向增发相比,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相关数据统计显示,自2006年4月以来,定向增发已经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首选途径。2006年5月8 日,中国证监会批准施行了规范新时期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该办法正式确认了非公开发行股份①的市场地位。定向增发是在全流通背景下借鉴境外市场经验引入的新的融资发行制度,即上市公司向10名以内的特定投资者进行私募融资的行为。由此给有关公司提供了向特定对象进行资产重组,或引进战略投资者乃至让新股东借壳上市的工具,为全流 ①即通常所说的“定向增发”。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相关理论及文献综述

中国外资2013年5月下 总第289期dio:10.3969/j.issn.1004-8146.2013.5.128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相关理论及文献综述 闫坤 复旦大学 上海 200433 一、引言 定向增发具有发行门槛较低、审批流程简单、融资方式灵活的特点,被认为是融资“pecking order”中仅次于公开增发的次优选择(Ferreira and Brooks,2007),已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重要途径,2010年至2012年沪深两市定向增发融资额分别为3300亿、3588亿和3441亿,后两年融资规模均超过IPO。 定向增发在国内股权融资市场占主导地位的原因,除了近年来的政策支持,重要的一点是其用途并不限于融资功能,实施定向增发主要基于三个动因:首先是对大股东实施增发以收购资产,甚至是母公司整体上市;其次是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提高公司竞争力,或是实现战略重组;第三则是为新的募投项目筹集所需的项目资金。 二、文献综述 总体来看,定向增发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解释发行中的折价现象和股价的市场效应两个方面,并由此延伸到大股东利益输送、定增前后企业的绩效变化、定向增发的投资价值、定向增发盈余管理等领域。研究的出发点主要是信息不对称和代理问题。 (一)定向增发的基本现象 定向增发折价、短期市场效应是定向增发现象研究的主要结果。 1、折价 实证研究结果表明,美国私募的折价率约为11.3%-20.14%,而台湾地区的定向增发折价率约为20%。 2、短期公告效应 对于折价发行的定向增发股票,市场上基本上持乐观态度,而定向增发中的短期市场效应(公告效应),则并未发现一致的国际证据。Wruck(1989)最早研究发现,宣告日前后存在4.5%的异常收益,Hertzel and Smith(1993)发现1980-1987年间,NASDAQ106家定向增发公司的公告期超额收益为1.72%。一些学者对日本、挪威、美国、新加坡、瑞典等国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也得到了相似的结论。但是Chen et al.(2002),Anderson et al.(2006)的研究没有发现显著的正异常收益。 国内方面,戴爽(2007)选取已实施定向增发的57家上市公司作为统计样本,发现了11.8%的异常收益,章卫东(2007)的研究也发现了类似规模的公告效应,且面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定向增发将获得更高的累计超额收益。此后陆续也有学者发现股改后定向增发存在正面宣告效应。 3、长期市场效应(公告效应之谜) 与短期公告效应相反,Hertzel et al.(2002)发现,市场对定向增发的长期反应为负,三年持有期异常收益为-23.8%。Krishnamurthy et al.(2004)和Marciukaityte e t a l.(2005)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这一问题被称为“Puzzling announcement effect(公告效应之谜)”。 公告效应之谜在我国目前尚无定论。吴育辉等(2010)分析发现,增发后的6个月时间段,股票具有更高的累计超额收益率。章卫东、李海川(2010)的研究表明,资产注入类型、注入资产与主营业务的相关性,将显著影响到定向增发股票的长期收益率,而与短期市场表现无明显关系。邓路等(2011)发现中国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前后5年业绩显著好于配比公司,定向增发后两年内总体上表现强势特征,原因是投资者对定向增发的公告反应不足。徐静,余斌(2012)则发现了公告效应之谜的现象,即短期内定向增发股票市场反应为正,而长期的市场反应为负。 (二)定向增发的影响因素 对于定向增发的影响因素,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所有形式的新股发行都具备的一般性影响因素;另一类为定向增发的特有研究成果。 1、定向增发的一般影响因素 (1)价格压力假说 Scholes(1972)指出,每只股票彼此之间不可完全替代,因此需求曲线应该向下倾斜,任何股票的发行都会导致价格下跌。有大量文献实证研究了股价和发行规模之间的关系,但是得到的结果并不明确。Loderer et al.(1991)对增发宣告异常收益与需求的价格弹性进行了检验,但是并未发现需求的价格弹性导致了负的异常收益。盖锐、熊发礼(2010)指出再融资将会导致企业长期财务指标下降,尤其是以包括定向增发在内的股权再融资行为。 (2)投资机会假说 Miller and Rock(1985)指出公司的投资需求为定值,任 178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条件和程序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条件与程序 新的再融资管理办法较老办法变化很大,在适当降低再融资门槛的同时,最大的两个变化是引入了定向增发的制度,另外将增发的定价办法改变为市价增发。这两大变化促使上市公司纷纷采用定向增发方式进行再融资。新办法有关定向增发的主要规定有以下几点。 一、定向增发条件较为宽松,没有业绩方面的要求,也无融资额的限制,极大刺激了上市公司采用定向增发的冲动。定向增发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主流方式。 二、定向增发特定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三、定向增发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增发部分的锁定期不是很长,锁定期结束以后,这部分股票将会进入二级市场流通,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 四、定向增发不需要经过烦琐的审批程序,也不用漫长地等待,并且可以减少发行费用。采用定向增发方式,券商承销的佣金大概是传统方式的一半左右。 目前,管理层对于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并没有关于公司盈利等相关方面的硬性规定。对于一些过往盈利记录未能满足公开融资条件,但又面临重大发展机遇的公司而言,定向增发为上市公司提供了一个关键性的融资渠道。 定向增发对上市公司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对参与增发的其他机构来说,也提供了重要的投资机会。对于投资机构来说,定向增发方式可以使投资机构以简洁、低成本的方式参与高成长公司或行业,轻易获得公司或行业高速发展带来的利润,更为重要的是定向增发的股权一般锁定期只有一年左右时间,随后可以进行流通,投资周期短且收益将非常丰厚。 从目前定向增发的情况来看,机构投资者对公司拟定向增发股份的需求相当旺盛。而对于普通流通股股东而言,定向增发同样意味着利好。 一、对于流通股股东而言,定向增发可以提高每股净资产,具有利好效应,容易获得市场的认同。不过,如果面对关联方定向增发,还需谨慎看待。因为有可能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将集团公司或关联方的资产装入上市公司的资产中,新注入资产的经营前景则需要投资者仔细考量。 二、定向增发之所以受到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追捧,一个最重要因素是现在的定向增发完全是市场化发行。定向增发的实施,由于有发行价作为保底,这将封杀股价的下跌空间。同时,为了增发的成功,上市公司也有动力做好业绩,这就成为股价上涨的最大推动力。三、定向增发极有可能给上市公司的业绩增长带来立竿见影的效果。比如g鞍钢(000898)向鞍钢集团定向增发,然后再用募集来的资金反向收购集团公司的优质钢铁资产。由此不仅

定向增发中锁定期的规定

定向增发中锁定期的规定 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令第127号,xx年9月8日修订)第四六条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2、《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令第30号,xx年)《办法》第三八条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证监会令第73号,xx年8月1日修订)第九条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

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第条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4、《关于上市公司做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有关注意事项的函》的规定(发行监管函[xx]194号,xx 年) (二)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数量区间,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选择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限售期。决议应当载明,具体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将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定向增发对股价的影响

定向增发对股价的影响 伴随市场的调整和股价的下跌,增发上市公司市价跌破增发价的情况相继出现。定向增发对市场来说的,总体属于利好,但从市价跌破发行价的现象来看,风险仍不容忽视。 自《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时至今日,沪深两市共数百家上市公司公布了增发计划,定向增发这种在全流通背景下借鉴境外市场经验引入的新的融资发行制度,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所运用。但同时,伴随着近期市场的调整和股价的下跌,已有增发的上市公司出现市价跌破增发价的情况。新管理办法将给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带来哪些影响、如何捕捉增发题材所带来的机会并且如何规避其可能存在的风险,是摆在投资者面前的重要课题。 定向增发受宠源于再融资新政新的再融资管理办法较老办法变化很大,在适当降低再融资门槛同时,最大的两个变化是引入了定向增发的制度,另外增发的定价办法改变,即市价增发。这两大变化是促使上市公司纷纷采用定向增发的原因。 此外,定向增发不需要经过繁琐的审批程序,也不用漫长地等待,并且可以减少发行费用,采用定向增发方式,券商承销的佣金大概是传统方式的一半左右。目前管理层对于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并没有关于公司盈利等相关方面的硬性规定,对于一些过往盈利记录未能满足公开融资条件,但又面临重大发展机遇的公司而言,定向增发也会是一个关键性的融资渠道。 定向增发利于多赢定向增发对上市公司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对参与增发的其他机构来说,也提供了重要的投资机会。对于投资机构来说,定向增发方式可以使之以简洁和低成本的方式参与高成长公司或行业,轻易获得公司或行业高速发展带来的利润,更为重要的是定向增发的股权一般锁定期只在一年左右的时间,随后可以进行流通,投资周期短且收益将非常丰厚。据了解,目前机构投资者对公司拟定向增发的股份的需求相当旺盛。 对流通股股东而言,定向增发同样意味着利好: 1、对于流通股股东而言,定向增发可以提高每股净资产,具有利好效应,容易获得市场的认同。不过,如果面对关联方定向增发,还需谨慎看待。因为有可能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将集团公司或关联方的资产装入上市公司的资产中,新注入资产的经营前景则值得仔细考量。 2、定向增发之所以受到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追捧,一个最重要的因素是现在的定向增发完全是市场化发行。定向增发的实施,由于有发行价作为保底,这将封杀股价的下跌空间,同时,为了增发的成功,上市公司也有动力做好业绩,这就成为股价上涨的最大推动力。 3、定向增发极有可能给上市公司的业绩增长带来立竿见影的效果,比如G鞍钢向鞍钢集团定向增发,然后再用募集来的资金反向收购集团公司的优质钢铁资产,由此不仅解决了长期存在的关联交易问题,而且还迅速提升了G鞍钢的经营业绩,增厚了每股收益,实现了业绩的确定性增长。

【定向增发】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核查要求

【定向增发】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核查要 求 文/中伦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部合伙人熊川目录一、一般性披露要求和审核要点... 2(一)一般性披露要求... 2(二)证监会审核重点 (3) 二、发行对象为自然人之情形.. 6(一)需提供的材料... 6(二)需作出的承诺或说明 (7) 三、发行对象为公司法人及合伙企业(以下合称“机构投资者”)之情形7(一)机构投资者需提供文件... 7(二)机构投资者的股东/合伙人需提供文件... 8(三)机构投资者的非自然人股东/合伙人之股东/合伙人(逐层追溯)... 9(四)需作出的承诺或说明 (10) 四、认购对象为资管计划之情形.. 11(一)一般性披露要求... 11(二)资管计划的特殊要求... 11(三)穿透核查要求 (14) 五、认购对象为私募投资基金之情形.. 18(一)一般性披露要求... 18(二)私募投资基金的特殊要求 (18) 六、声明.. 20 附件一:相关案例情况简表.. 22▌一、一般性披露要求和审核要点 (一)一般性披露要求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7〕303号,以下简称“25号准则”)第五条、第九条的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应当包括“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概要”(以下简称“方案概要”);方案概要应当说明“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根据以往的案例经验即为核查发行对象是否为公司关联方。根据该规则第六条规定:“发行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或者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将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除应当包括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一)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根据25号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发行对象属于该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况的,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说明应当包括: (1)发行对象是法人的,应披露发行对象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主营业务情况,最近三年主要业务的发展状况和经营成果,并披露其最近一年简要财务会计报表,注明是否已经审计; (2)发行对象是自然人的,应披露姓名、住所,最近五年内的职业、职务,应注明每份职业的起止日期以及所任职单

上市公司非公开定向增发股票财务顾问协议(定向增发)模版-同券商签订

XXXXX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与 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之 财务顾问协议 XXXX年XX月

财务顾问协议 甲方: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开户行: 户名: 银行账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国税登记证识别号: 纳税人类别:□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乙方: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开户行名称: 账号: 鉴于:甲方委托乙方为【】定向发行股票(以下简称“股票发行”)开展相关工作,同时就乙方担任甲方股票发行的财务顾问等事项,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为甲方股票发行事项进行顾问工作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及完整性; (2)甲方应协助乙方在工作中与其他中介机构等相关各方的沟通,保证乙方能正常顺畅地为甲方开展工作。 2、乙方责任

负责甲方本次股票发行的总体策划及具体工作的协调,包括: (1)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股票发行的相关规定对甲方进行尽职调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并协助甲方落实,使甲方 达到股票发行的要求; (2)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股票发行的相关规定,协助甲方编制并报送相关股票发行备案文件; (3)督促甲方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对本次股票发行事项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4)协助甲方办理新增股份的登记。 第二条:财务顾问费 甲方需支付给乙方财务顾问费及相关增值税共计:XXX元整(¥XX,XXX.XX)(其中包含财务顾问费、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等由甲方承担的相关税费)。上述价款自甲方获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登记函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为甲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发生的差旅费(包括交通费及食宿费等)由甲方负担 第三条:保密义务 1、甲、乙双方承诺就甲方委托乙方担任财务顾问事项保守秘密,不得向任何无关第三方泄露。 2、甲、乙双方向对方提供的任何与本次工作相关的文件、资料、电子信息、方案、计划、工作进展情况等均由收知方负责保密。 第四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有关约定或未完整履约,均视为违约。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甲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款项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协议生效、失效与解除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执行完毕时自动终止;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收购资产(股权)如何处理定向增发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收购资产(股权)如何处 理定向增发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许多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对日益壮大的股权交易税源倾注了更多的征管努力,自11年起,资本交易一直是税务稽查的指令性项目,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业务也是税收管理的重点。定向增发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相关,且相对公开发行限制条件较少,成为目前资本市场上重要的再融资方式,并且已经从简单的再融资变为上市公司大股东资本运作的主要手段。在此,本文对定向增发收购资产(股权)业务涉及的所得税问题作如下分析。 定向增发,指上市公司根据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向不超过10个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收购资产(股权)是指,将拟交易的标的资产或股权所有者作为发行对象,直接向该特定所有者发行股份,取得标的资产或股权。如山东黄金直接向黄金集团、有色集团、黄金地勘、金茂矿业及自然人王志强发行股份购买上述对象持有的部分从事黄金生产的企业股权以及金矿采矿权等资产。 一、企业所得税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份收购资产(股权)的,资产(股权)转让方可以视为以资产(股权)对上市公司进行投资,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转让方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将该资产(股权)转让所得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市公司收购的资产(股权)按评估价值作为计税基础。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收购目标企业资产(股权)50%以上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的规定,如果收购中股份支付比例不低于交易总额的85%,并且达到实质经营继续、股东权益连续和合理商业目的的要件,伴随着在目标企业中股权和经营的持续存在,即可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股权)转让方暂不确认所得,取得的增发股份的计税基础按转让的资产(股权)的原计税基础确定。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中取得的资产(股权)的计税基础按原计税基础确认。 二、个人所得税 2014年6月,北纬通信发布重组方案,拟以“发行股份+支付现金”方式,以总计约亿元的价格收购蔡红兵等六个自然人股东和北京汇成众邦科贸有限公司持有的杭州掌盟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共计%股权。按重组协议的约定,现金对价部分总计约6800万。其中,6个自然人股东获得的现金对价约5900万。按以上

定向增发的报价原则、流程和注意事项

定向增发的报价原则、发行流程和注意事项 定增全称为定向增发,指的是非公开发行即向特定投资者发行。 一、 定增的报价原则 1.1主板定增报价原则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可以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最新窗口指导:如发行期首日作为定价基准日的,原则上不会再出反馈意见);最新窗口指导:定价基准日前停牌时间不得超过20个交易日,如超过许复牌后交易20个交易日再作为定价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注:依据2011.4.27《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 1.2创业板定增报价原则 1)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可上市交易;(创业板溢价发行可以没有锁定期,定增并购圈社群小伙伴还是在反复问的问题!) 2)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注:依据2014.08.01《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办理指南》 二、定增的流程 1.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就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作出的决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本次增发股票的发行的方案;(这个最重要,要仔细研读!)(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 (3)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 (4)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2.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就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募集资金用途;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股东大会就发行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上市公司就增发股票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3.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 4.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程序审核,并决定核准或不核准增发股票的申请。中国证监会审核发行证券的申请的程序为: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申请文件;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5.发行——6个月内发行,否则重新核准;有重大变更,暂缓发行。(1)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本次发行申请获得通过或者未获通过的结果后,应当在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公告中说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将另行公告。 (2)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决定后作出的公告中,应当公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并公开上市公司和保荐人指定办理本次发行的负责人及其有效联系方式。 (3)上市公司、保荐人对非公开发行股票进行推介或者向特定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不得采用任何公开方式,且不得早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公告之日。 (4)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批文后,由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在批文的有效期内选择发行时间;在发行期起始的前1日,保荐人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提供认购邀请书。 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名单由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共同确定。 注: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名单除应当包含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条件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条件与程序 来源:未知作者:admin 日期:10-07-10 新的再融资管理办法较老办法变化很大,在适当降低再融资门槛的同时,最大的两个变化是引入了定向增发的制度,另外将增发的定价办法改变为市价增发。这两大变化促使上市公司纷纷采用定向增发方式进行再融资。新办法有关定向增发的主要规定有以下几点。 一、定向增发条件较为宽松,没有业绩方面的要求,也无融资额的限制,极大刺激了上市公司采用定向增发的冲动。定向增发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主流方式。 二、定向增发特定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三、定向增发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增发部分的锁定期不是很长,锁定期结束以后,这部分股票将会进入二级市场流通,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 四、定向增发不需要经过烦琐的审批程序,也不用漫长地等待,并且可以减少发行费用。采用定向增发方式,券商承销的佣金大概是传统方式的一半左右。 目前,管理层对于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并没有关于公司盈利等相关方面的硬性规定。对于一些过往盈利记录未能满足公开融资条件,但又面临重大发展机遇的公司而言,定向增发为上市公司提供了一个关键性的融资渠道。 定向增发对上市公司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对参与增发的其他机构来说,也提供了重要的投资机会。对于投资机构来说,定向增发方式可以使投资机构以简洁、低成本的方式参与高成长公司或行业,轻易获得公司或行业高速发展带来的利润,更为重要的是定向增发的股权一般锁定期只有一年左右时间,随后可以进行流通,投资周期短且收益将非常丰厚。 从目前定向增发的情况来看,机构投资者对公司拟定向增发股份的需求相当旺盛。而对于普通流通股股东而言,定向增发同样意味着利好。 一、对于流通股股东而言,定向增发可以提高每股净资产,具有利好效应,容易获得市场的认同。不过,如果面对关联方定向增发,还需谨慎看待。因为有可能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将集团公司或关联方的资产装入上市公司的资产中,新注入资产的经营前景则需要投资者仔细考量。 二、定向增发之所以受到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追捧,一个最重要因素是现在的定向增发完全是市场化发行。定向增发的实施,由于有发行价作为保底,这将封杀股价的下跌空间。同时,为了增发的成功,上市公司也有动力做好业绩,这就成为股价上涨的最大推动力。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深度解析》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深度解析 最近,定向增发投资再度成为投资者关注的热点,很多投资者都在咨询我关于定增的问题,收益如何?风险系数高不高?过程透不透明?投资期限是多久?这是大多数投资者提到的问题。对于投资者的这些疑问,个人整理编辑出以下几点问答,希望对各位投资者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定向增发? 已经上市的公司,如果为了融资而发行新股,被称为再融资。定向增发是被广泛采用的一种再融资手段,意为:上市公司向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新股,募得资金通常被上市公司用来补充资金、并购重组、引入战略投资者等。 参与定增的玩家主要是大的机构投资者——10名以内的投资人提供几亿到 几十亿的资金,购买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新股。 上市公司定增新股票有如下几个特征: 1、投资人不超过10名; 2、定向增发股票的价格相比二级市场价格一般有6-8折的折让; 3、投资者通过定增持有的新股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认购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上市公司为什么要定向增发新股? 定增已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主要手段,经益财网投研中心的统计,其总体融资额不断扩大,已超过IPO成为A股市场第一大融资来源。同时作为再融资手段的一种,相比配股不仅不会造成股价大跌,而且还会明显刺激股价上升。

而且,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新股不需要经过繁琐的审批程序,对公司没有盈利要求,也不用漫长地等待。并且采用定向增发方式,承销佣金大概是传统方式的一半左右。对于一些面临重大发展机遇的公司而言,定增是一个关键的融资渠道。 三、投资人怎么看定向增发? 定向增发在经投资人竞价的定价机制中,投资人对最终定价有一定的影响力。而折价定价使得投资人能获得比其他投资者成本更低、安全边际更高、投资风险更低的综合优势,达到比二级市场的股票投资者赚得更多、亏得更少的投资效果。 对参与定增的投资人来说,可以凭借这种简单和低成本的方式进入高成长公司或行业,轻易获得公司和行业高速发展带来的利润。而且上市公司一般会与参与定增的投资人签署保底或回购协议,来保障投资人的收益。 四、定向增发股票是利好还是利空,对股价的影响怎样? 可以说,能够得到证监会审核通过进行定向增发的上市公司一般都是基本面相对较好的公司,定增的股票本身质地较优,一般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在同行业股票中有较好的超额收益能力,具备长线投资特点。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往往意味着优质资产的注入、各方面资源的整合、强力的资金支持等长期利好。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实施并购或者整体上市,定向增发极有可能给上市公司的业绩增长带来立竿见影的效果。 比如鞍钢向鞍钢集团定向增发,然后再用募集资金反向收购集团的优质钢铁资产,由此不仅解决了长期存在的关联交易问题,而且还迅速提升了鞍钢的经营业绩,增厚了每股收益,推动股价快速上涨。更为重要的是,定向增发的股权一般锁定期只有一年,投资周期短且收益丰厚。目前投资人对公司拟定向增发的股份的需求相当旺盛。 五、定增的折价率到底有多少?

机构参与定向增发(完全版)

机构投资者参与定向增发(全) 一、定向增发融投资市场简要分析 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5月8日发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于2007年9月 17日发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建立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市场运行机制。 1.定向增发的定义与条件。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也称为定向增发,需满足如下要求: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90%;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公司认购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2.定向增发的定价与认购机制。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其交易标的是上市公司新发行的限售流通股,由上市公司选定的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承销商,负责组织、簿记,协调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则通过在特定时间内场外竞价而确定发行价格、中标者及其所得股份数量。 3.定向增发的分类。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可分为财务/项目融资增发型、资产注入重组/并购增发型及两者结合等类型。通常机构投资者可用现金参与财务/项目融资及为资产重组/并购募集配套资金的定向增发投资。 4.定向增发的投资者。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资格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都可以参与定向增发投资。相对财务/项目融资的定向增发而言、由于其定向增发单笔投资金额较大,个人投资者的资金能力通常难以企及,所以参与竞价的大多是股票市场上的主流投资机构,包括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社保基金等。定向增发投资市场是典型的机构投资市场,而定向增发实施价格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机构投资者对于所投资股票的价值判断,即估值与业绩的均衡判断,具有较为重要的投资参考意义。 5.定向增发的市场规模。经过几年的发展,定向增发已经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主要手段,定向增发的公司越来越多,总体融资额不断扩大,已超过IPO成为A股市场第一大融资来源,同时亦已成为机构投资者主要的投资市场。目前,定向增发年均市场容量超过3000亿元, 每年有过百家上市公司完成定向增发。例如2012年共有151家上市公司实际完成定 向增发,总募集资金3359.29亿元,平均每个项目融资22.25亿元。其中机构投资者可参与1 / 19

企业整体上市定向增发新股模式研究述评

·综合2013年第2期(下) 企业整体上市定向增发新股模式研究述评 王诗梦宁宇新 (西安石油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陕西西安710065) 摘要:整体上市作为我国资本市场创新受到我国学者的广泛关注。定向增发模式作为整体上市重要模式之一,其动因以及财务后果近年来在我国会计界已有初步研究。本文重点评述整体上市之定向增发新股模 式的动因及财务后果,在现有研究基础上,分析其原因。 关键词:整体上市定向增发动因财务后果 一、引言 自从2004年TCL集团成功实施整体上市以来,随后武钢股份、宝钢股份、百联百货这些大型国有集团整体上市对我国股市发展产生了较大影响,尤其是股权分置改革之后,整体上市已成为近些年我国资本市场的长期热点。由于定向增发发行门槛低较,程序简单,操作方便,因此定向增发成为我国上市公司整体上市主流模式。至于整体上市之定向增发新股模式为何呈现出如此“千帆竞渡”的热闹场面,其为上市公司究竟带来何种财务后果,我国学者对此已有初步研究。本文主要以企业整体上市之定向增发新股模式为主要研究对象,旨在通过对我国现有企业整体上市之定向增发新股动机以及财务后果的研究成果进行文献梳理,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应评述。 二、企业整体上市研究背景及理论综述 (一)企业整体上市研究背景整体上市是指股份公司控股股东通过将其主业资产注入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一种并购行为(黄远平、陈群华,2008)。整体上市有助于消除关联交易,使优质企业做大做强,为我国资本市场金融市场开拓创新(张洁梅,2009)。2005年我国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在解决完股权分置改革问题后,支持绩优大型企业通过其控股的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份实现整体上市;支持上市公司以股份等多样化支付手段,通过吸收合并、换股并购等方式进行兼并重组,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李红云(2007)认为,整体上市将会发展成为一种新的趋势,为我国国企深度改革和解决股权分置等历史残留问题开辟创新之路。 (二)企业整体上市模式分类理论综述关于整体上市模式国内学者提出了以下观点。(1)首次公开发行方式(简称IPO)。该模式是指集团公司改制之后直接发行新股的整体上市方式(黄远平、陈群华,2008)。这种模式适合旗下没有上市公司或者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对资金需求比较大的集团公司(张洁梅,2009)。(2)反向收购母公司模式。该模式是通过控股的上市公司反向收购母公司资产实现整体上市。根据收购母公司的筹资方式,又可再分为再融资反向收购母公司资产模式,定向增发反向收购母公司资产模式,自有资金反向收购母公司模式(夏瑾,2010)。再融资包括增发、配售股票和发行可转换债券等形式。(3)再次融资方式。该模式也是目前企业整体上市采用较多的一种模式,其中新注入资产的质量是决定再融资能否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新注入资产的盈利能力低于拟收购上市公司的资产盈利能力,则往往不受机构投资者和股民的欢迎(张洁梅,2009)。非公开发行股份实现整体上市方式,也即定向增发模式,是我国股权分置改革后资本市场一种创新方式,相比公开增发具有门槛低、效率高、发行成本低等特点,并且在资本注入、整体上市、引进战略投资者、财务重组等方面具有较强优势(彭江,2010)。(4)换股吸收合并模式(并壳)。该模式是同受一家集团公司控制的的两家或多家子公司之间通过换股方式进行吸收合并,集团公司从而实现整体上市(夏瑾,2010)。此模式有利之处在于可以有效避免关联交易,形成规模效应;缺陷是手续繁琐,重组动作较大,对企业治理结构产生巨大的影响(黄远平、陈群华,2008)。换股IPO模式是指集团公司与所属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一定比例换股,吸收合并上市公司的同时发行新股,以实现集团整体上市。此种模式要求集团公司经营业务范围较广以及产业规模较大,而上市公司相对规模较小(王恒银,2008)。借壳上市是指企业通过买壳上市,而不是自身实现上市(黄远平、陈群华,2008)。一般来讲,借壳上市较直接上市在业绩、规范化等方面较为“宽松”,能够实现较快上市。但借壳阶段的谈判工作量大,过程复杂,有可能因信息不对称对壳资源难以有详细的了解而承担收购风险(李福祥、王媛媛,2011)。现阶段未上市国企整体上市应主要选择主业资产整体上市模式,已实现部分上市国企的整体上市应主要选择上市公司向母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模式。 三、企业整体上市及定向增发动机述评 (一)整体上市动因文献回顾整体上市作为近期我国资本市场研究热点,不少学者将整体上市动因归结为外部环境驱动因素和内部动因两方面。何志强(2005)认为整体上市是进一步深化国有大中型企业股份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国企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经过改革已经具备整体上市条件。企业可以通过整体上市方式,不断进行内部重组与结构优化,进行深度改革,从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张安榕(2011)指出,在2005年至2006年间我国国资委、证监明确表示在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后,支持绩优大型国有企业通过其控股的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份实现整体上市。可见,国企整体上市具备强大的政府推动和政策支持因素。刘晶、赵颖(2007)研究表明整 作者简介: 王诗梦(1988-),女,河南开封人,西安石油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宁宇新(1969-),女,湖南邵东人,西安石油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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