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增发中锁定期的规定
定向增发的规定

定向增发的规定定向增发是指公司为特定投资者定向发行股份的一种股票发行方式。
定向增发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定向增发的目的和限制:公司进行定向增发的目的通常是为了募集资金,增加公司的股本,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投资项目等。
然而,定向增发也有一定的限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定向增发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30%。
2. 投资者资格要求:定向增发的投资者通常是一些机构投资者,如私募基金、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基金管理人等。
投资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财务实力和投资经验,在注册资本、净资产、投资规模等方面也有一定的要求。
3. 发行价格:定向增发的发行价格是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通常是根据市场价格、投资者的需求以及公司的估值情况等综合考虑。
发行价格一般较市场价格有一定的溢价。
4. 锁定期限:定向增发的股份在发行完成后通常需要锁定一定的时间,以防止投资者迅速转让股份,导致市场波动。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定向增发的股份通常需要锁定6个月以上。
5. 报备和审批程序:公司进行定向增发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备和审批。
报备的材料通常包括公司的决策文件、增发方案、投资者的资格证明等。
审批程序由中国证监会负责,一般需要进行资格审核、发行方案审核、信息披露审核等环节。
6. 增发后的股权结构:定向增发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会发生变化。
投资者获得新发行的股份,股东人数和持股比例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增发后的股权结构对公司的治理结构、权力分配等方面有一定的影响。
总之,定向增发是一种公司利用股票市场融资的重要方式,通过定向增发可以为公司融资,同时也为特定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投资机会。
定向增发的规定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和维护市场稳定。
同时,投资者也需要仔细研究和评估相关风险和回报,以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条件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条件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条件:一、背景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发展和扩大业务的需要下,上市公司有权通过定向增发股份的方式筹集资金。
本文档围绕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具体条件进行详细阐述,以便投资者和各方了解相关规定和要求。
二、定向增发的概念: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特定股东、合格机构投资者等)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
其目的是筹集资金,优化股权结构,促进公司的发展。
三、定向增发的限制:1. 股东认购限制: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对象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股东的要求,如不得拥有超过公司总股本的一定比例,不得有丧失商誉、破产等不利情况等。
2. 预案审批限制:定向增发的预案必须经过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和通过,同时需要报请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审核和批准。
3. 增发对象限制:定向增发的对象通常是有实际财力或专业能力的机构投资者,其资质和合法身份必须符合监管要求。
四、定向增发的具体条件:1. 增发总额:定向增发的总额应在合理范围内,不能超过公司股本的一定比例,以充分保护现有股东权益。
2. 发行价格:定向增发的发行价格应当按行情价格形成,并根据市场需求进行合理定价。
3. 锁定期限:定向增发的对象在购买股份后,通常需要锁定一定期限,以防止虚假炒作和影响市场稳定。
4. 发行方式:定向增发可以采取现金认购、资产注入等方式,具体方式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确定。
五、定向增发的法律责任和补偿:1. 涉及虚假陈述:若定向增发涉及虚假陈述,相应责任将由公司和相关责任主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追究刑事责任等。
2.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在定向增发过程中,应及时、公正、真实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有违反,将受到国家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
【附件】:1. 附件1: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程序示意图。
2. 附件2:定向增发预案模板。
3. 附件3:定向增发股份锁定期协议范本。
【法律名词及注释】:1.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公司治理、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基本法律规范。
IPO锁定期的规定

IPO锁定期的规定⼀、⾸发中的锁定期《公司法》第⼀百四⼗⼆条:1) 发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成⽴之⽇起⼀年内不得转让。
2) 公司公开发⾏股份前已经发⾏的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起⼀年内不得转让。
3) 公司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所持本公司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起⼀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级管理⼈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五章第⼀节5.1.4条款规定:1) 发⾏⼈向本所申请其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应当承诺:⾃发⾏⼈股票上市之⽇起三⼗六个⽉内,不转让或委托他⼈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股份,也不由发⾏⼈收购该部分股份;2) 发⾏⼈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个⽉内进⾏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应当承诺:⾃发⾏⼈完成增资扩股⼯商变更登记⼿续之⽇起三⼗六个⽉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投⾏实务中,参考有关案例,可以对⾸发中的锁定期规则总结如下:(⼀)⼀般性规则1、IPO前股东持有的股份⼀般锁定⼀年,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持有的股份锁定三⼗六个⽉。
2、IPO前⼗⼆个⽉内增资扩股的股份要锁定三⼗六个⽉(从新增股份办理完成⼯商登记⼿续算起)(⼆)特殊性规则3、IPO前⼗⼆个⽉内进⾏过转增、送红股,视同增资扩股,锁定三⼗六个⽉(从新增股份办理完成⼯商登记⼿续起算)4、IPO前⼗⼆个⽉内其他股东以股权转让⽅式取得的股份,要锁定⼀年;但不排除根据监管层要求追加锁定的可能。
但如果该等股份受让⾃控股股东,很可能要锁定三年。
5、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的关联股东持有的股份,要锁定三年。
关于定向增发

【干货】关于定向增发你应该知道的一切2014-06-07FMBA本文由长江证券施班推荐来源:金融大咖俱乐部最近,定向增发投资再度成为投资者关注的热点,“高收益”、“低风险”,甚至“零风者都对其趋之若骛。
由于定向增发属于上市公司的非公开再融资,个人投资者参与门槛较高,因此个人投资者只能通过专业投资中介机构(如公募或私募基金)来参与其中。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参与定向增发项目的专业投资机构回报却高低不一,如凯石投资、江苏瑞华之类的私募机构在这类投资上取得了较高的投资回报,而部分公募基金产品的回报却表现平平。
以下就该话题向大家介绍定向增发背后的故事:什么是定向增发?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少数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
要求:1、规定要求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2、发行价不得低于公告前20个交易市价的90%3、发行股份12个月内,如认购后变成控股股东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通俗的说实质是上市公司向资本市场大佬募资,作为大资金的认购的对价,股价会比市场价格打个折,但一般要求一年之后才能抛售。
定向增发有哪些类型?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最核心的诉求是募资,按需求分类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一、财务型定向增发,主要体现为通过定向增发实现外资并购或引入战略投资者财务性定向增发其意义是多方面的。
首先是有利于上市公司比较便捷地实现增发事项,抓住有利的产业投资时机。
其次,定向增发成为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收购兼并的重要手段。
此外,对于一些资本收益率比较稳定而资本需求比较大的行业,如银行等,定向增发由于方便、快捷、成本低,同时容易得到战略投资者认可。
二、增发与资产收购相结合,上市公司在获得资金的同时反向收购控股股东优质资产,这将是比较普遍的一种增发行为。
对于整体上市存在明显的困难,但是控股股东又拥有一定的优质资产,同时控股股东财务又存在一定变现要求的上市公司,这种增发行为由于能够迅速收购集团的优质资产,改善业绩空间或公司持续发展潜力,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对公司发展的利好。
锁价定增法规

锁价定增法规一、引言锁价定增是指在公司进行定向增发时,向特定的投资者提供一定的价格保护机制。
这种机制可以使投资者在一定时间内以锁定的价格购买公司的股票,从而降低投资风险,增加投资吸引力。
本文将探讨锁价定增的法规及其重要性。
二、锁价定增的法规1. 证券法根据我国《证券法》,公司进行定向增发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其中,锁价定增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投资者与公司必须就定向增发股票的价格达成一致,并签订相关协议进行约束;锁价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限届满后,投资者可以按照市场价格自由买卖股票。
2. 《证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根据《证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定向增发的股票价格应当合理确定,不得损害公司和现有股东的利益。
锁价定增的价格应当充分考虑市场情况、公司估值、投资者预期收益等因素,确保定向增发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3.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如果定向增发的对象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需要通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进行批准,并满足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
三、锁价定增的重要性1. 保护投资者利益锁价定增机制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一定的价格保护,避免市场波动对投资者造成较大的损失。
通过约定锁价期限,投资者可以在一段时间内以相对固定的价格购买股票,降低了投资风险。
2. 提高募资效率锁价定增机制可以提高募资效率。
定向增发的对象通常是有实力或资源的机构或个人,他们对公司的发展有一定的了解和信心。
通过锁价定增,可以更快速地完成募资,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3. 促进公司稳定发展锁价定增机制有助于公司的稳定发展。
通过引入有实力的投资者,公司可以获得更多的资金和资源支持,提升自身的竞争力。
同时,由于锁价定增需要与投资者签订相关协议,可以增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
四、锁价定增的问题和挑战1. 股价波动风险锁价定增机制对于投资者来说可以降低投资风险,但对于公司而言可能存在股价波动风险。
关于股份锁定期问题的整理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
3年/特殊情形下经交易所同意可豁免
(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5条款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6
条款(一)的规定: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上市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承诺。
(2)仅《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6条款(二):自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上市一年后,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承诺。
3
增资股东持有
3年(实践作法)
荣信股份(002123):“控股股东左强、深港产学研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延宁,实际控制人左强先生、崔京涛女士和厉伟先生均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类似的案例还有浔兴股份(002098)。
(2)所持公司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之后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定向增发中锁定期的规定

定向增发中锁定期的规定定向增发中关于锁定期的规定1、《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个,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操作准则》的规定《准则》第六条规定: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应当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且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2)上市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3)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将取得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准则》第七条规定:发行对象不属于本准则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且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3、《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注意事项》规定(1)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数量区间,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36个月不得转让;(2)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选择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限售期。
决议应当载明,具体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将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作出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应当载明具体的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A、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B、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C、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在实务中,定向增发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认购的股份在发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机构投资者认购的股份在发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IPO锁定期的相关规定总结

IPO锁定期的相关规定总结有人在2009年底汇总了一个关于各个法规里锁定期规定内容的文章,很实用也很全面。
供参考。
证券市场锁定期总结一、IPO锁定期(1)《公司法》142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5.1.5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5.1.6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二)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备注:原上市规则还规定:如发行人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前十二个月内(以刊登招股说明书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在发行人向本所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应当承诺:自持有新增股份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基准日)的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该条已经不再适用,即上市前12个月内增资扩股新引进的股东不再要求锁定36个月,一律适用锁定12个月之规定。
主要目的是放宽上市前财务投资者对拟上市公司的投资。
但上市前,通过控股股东转让出来的股份,仍适用于证监会“窗口指导”的36个月限制](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5.1.4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四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5.1.5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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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增发中锁定期的规定
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令第127号,xx年9月8日修订)第四六条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2、《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令第30号,xx年)《办法》第三八条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证监会令第73号,xx年8月1日修订)第九条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
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第条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4、《关于上市公司做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有关注意事项的函》的规定(发行监管函[xx]194号,xx 年)
(二)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数量区间,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选择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限售期。
决议应当载明,具体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将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12个月内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