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课后答案详解 第十二章 信用证
国际贸易实务课后答案第十二章

第十二章1.何谓经销?经销协议中涉及的当事人之间是什么关系?答:经销是指经销商与供货商达成协议,在规定的期限或地域内购销指定商品的一种贸易方式。
从法律上讲,供货商和经销商是本人对本人的关系。
经销商是以自己的名义购进货物,在规定的区域内转售时,也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货价涨落等经营风险由经销商自己承担。
2.出口销售业务中的独家代理与包销的主要区别是什么?答:在出口业务中,销售代理与经销有相同之处,但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来看,两者却有根本的区别:(1)经销商与供货人之间是买卖关系,经销商完全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购进货物后转售,自筹资金,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2)而在代理方式下,代理人作为委托人的代表,其行为不能超过授权范围。
代理人一般不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者订立合同,只居间介绍,收取佣金,并不承担履行合同的责任,履行合同义务的双方是委托人和当地客户。
3.寄售与其他贸易方式相比有何特点?简要说明寄售方式的利弊。
答:寄售的特点主要有:(1)寄售是凭实物进行买卖的现货交易。
寄售人先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市场,然后经代销人在寄售地向当地买主销售。
因此,它是典型的凭实物进行买卖的现货交易。
(2)商品售出前所有权属寄售人。
在代销人未将商品售出前,商品的所有权仍属寄售人所有。
万一代销人破产,寄售人可以收回寄售商品。
(3)寄售人与代销人之间属于委托代售关系,而非买卖关系。
代销人只根据寄售人的指示处置货物。
但是,代销人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出售货物,收取货款并执行与买主订立的合同。
(4)货物售出以前,所有的风险和费用都由寄售人承担,代销人只收取佣金。
寄售的利弊:(一)寄售的优点:1、寄售货物出售前,寄售人持有货物的所有权。
因此,尽管货物已经运往寄售地,但对货物的销售处理和价格确定等大权仍掌握在寄售人手中,有利于随行就市。
2、寄售方式是凭实物买卖,货物与买主直接见面,有利于促进成交。
3、代销人不负担风险与费用,不占用资金,可以调动其经营的积极性(二)寄售的缺点:1、出口方(货主)承担的风险较大,费用较多,而且增加出口人的资金负担,不利于资金周转。
国际贸易实务课后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课后习题参考答案国际贸易术语复习思考:1。
答:国际贸易术语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长期的实践所形成的,用简短的概念或字母表示商品价格构成,说明交货地点和确定风险和责任、费用划分等问题的专用术语.2。
答:FOB、CFR、CIF的共同点:(1)三种价格术语交货性质相同,都是凭单交货,凭单付款象征性交货(2)三种价格术语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其承运人一般只限于船公司。
(3)三种价格术语交货点均为装运港船舷。
(4)三种价格术语风险点均以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5)三种价格术语办理出,进口清关手续相同:目的港的进口清关,费用等均由买方负责办理;装运港的装船,陆运,出口报关,办理许可证等均由卖方办理。
(6)三种价格术语成交方式相同:签订的都属于装运合同.FOB、CFR和CIF价格术语的不同点:(1)费用构成不一样,报价不一样。
FOB价格是考虑货物从原料购进、生产直到出口报关货物装到买方指定船舱同的一切费用和利润为止,而CFR是在FOB价格的基础上再加上海运费,CIF则是在FOB价格的基础上再加上海运费和保险费。
(2)运输办理不同:FOB租船订舱由买方办理;CFR、CIF租船订舱由卖方办理并支付运费。
保险费支付、办理不同:FOB、CFR保险由买方办理,卖方应于装船前通知买方;CIF保险由卖方办理并支付保险费,卖方按合同条款,保险条款办理保险并将保险单交给买方.(3)价格术语后港口性质不一样,FOB后的港口指卖方所在国的港口,而CFR与CIF后的港口指买方所在国的港口。
3。
答:应考虑以下因素:(1)运输方式与货源情况(2)运费变动因素(3)运输过程中的风险(4)办理进出口货物清关手续有无困难4。
答:DAT术语卖方负责卸;DAP术语卖方不负责卸货。
案例分析:1。
答:(1)不需要,因为采用FCA术语(货交承运人),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就完成了交货,即只要货交承运人风险就转移给买方,所以不用承担案中的损失。
国际贸易实务 课后练习参考答案

课后练习参考答案第1章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课后自测□选择(单项)1、C2、B3、D4、A5、A□判断1、√2、×3、×4、√5、×6、√7、×8、√9、×10、√□简答1、从法律角度上看, 商品的具体描述是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货物交收的基本依据之一。
从业务角度看,商品品名是交易的物质内容,是交易赖以进行的物质基础和前提。
2、实物样品表示法:包括看货买卖、凭样品买卖等;文字说明表示法:包括凭规格买卖、凭等级买卖、凭标准买卖、凭牌号或商标买卖、凭产地名称买卖、凭说明书买卖和图样买卖等。
3、溢短装条款是在买卖合同的数量条款中,明确规定卖方允许多装或少装的百分比,其幅度不超过规定的百分比为限。
包括三方面的具体内容:①可溢短装的百分比。
②溢短装的选择权在买方或卖方。
③溢短装的计价。
4、①应根据不同商品的特性,正确使用表示品质的方法;②要从国内的生产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规定适当的品质指标;③要注意条款的科学性和灵活性;④在进口交易中,应从我国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商品的各项品质指标。
5、①在合同中明确具体地规定数量的机动幅度;②在交易数量前加上“约”字,(按《UCP500》的解释,允许对有关金额或数量有±10%的增减);③在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数量机动幅度,也未在交货数量前使用“约”字,(按《UCP500》的解释,在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对散装货物有±5%的机动幅度)。
■案例分析案例1本案例分析:在进出口贸易中,商品品质质量关系到用户的切身利益,正确规定商品品质的表示方法,有助于减少履行合同可能发生的争议。
对于样品买卖,在看样后,应采取有效措施固定样品,并在合同中正确表示,以避免交货时的争议。
案例2本案例分析:①在国际贸易中,凡属既凭样品买卖,又凭规格买卖,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规格要求,又要和样品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并提出索赔。
第12章国际贸易实务实验案例

发盘操作
操作要求 请根据客户来函要求,写一封发盘信函电,
告知对方基本交易条件。发盘有效期为十天。 交易的基本条件:保险按发票金额加成 10%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支付方式为即 期信用证。装运期为六月底前装运。
发盘操作
229.18
231.47
T503
white
110×100× 50
135
125
206.71
229.18
231.47
Terms of Packing: 4DOZ in one carton and then in 20’container. Terms of Shipment: before the end of May. Terms of Payment: L/C payable by draft at sight. Terms of Insurance: for 110% of the invoice value, against All Risks & War Risk as per P.I.C.C. dated 01/01/1981. Our quotation remains valid for ten days. We are looking forward to your favorable news. Yours sincerely, Tom Wang Sales Manager
金率-预期利润率) =[(1107.6923+23.7222)/(1-3%-
6%)]/6.15 =1131.4145/0.91/6.15 =202.16美元/打
还价核算操作
CFRC3=(实际成本+国内费用+出口运费)/(1-佣金 率-预期利润率)
国际贸易实务课后习题答案-(1)

国际贸易实务课后习题答案-(1)第一章货物的品质和数量一、名词解释(略)二、填空题1.文字说明、样品2.规格、等级、标准、牌号3.良好平均品质、上好可销品质4.溢短装百分比、机动幅度的选择权和溢短部分的计价方法5.重量单位、容积单位、个数单位、长度单位、面积单位、体积单位6.公制、美制、英制、国际单位制7.按实际皮重、按平均皮重、按约定皮重、按习惯皮重三、选择题1.C2.C3.C4.C5.B6.B7.C四、判断题1.×2.√3.×4.×5.√6.×五、问答题1.答:主要有:按货物的主要用途命名、按货物的主要原材料命名、按货物的主要成分命名、按货物的外观造型命名、使用褒义词命名、以人物名字命名、按货物的制作工艺命名。
2.答:品名条款必须明确、具体规定货物的名称;适合货物的特点;采用外文名称时,要做到译名准确,与原名意思一致,避免含糊不清或过于空洞。
3.答:国际货物买卖的交易双方首先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货物的名称,才能进一步确定货物的质量。
而货物的质量不仅关系到价格的高低、销售数量,而且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
因此,品质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重要内容。
4.答:表示货物品质的方法有多种,具体包括:文字说明和样品。
其中,文字说明的方法主要有规格、等级、标准、商标或牌号、产地等。
在使用是应该根据货物的特点、市场习惯、实际需要和交易的具体情况选用。
5.答:合同中规定数量机动幅度一般使用溢短装条款,多装或少装数量的价款在合同中作相应的规定。
6.答:国际贸易中重量的规定方法有:毛重、净重、公量、理论重量、法定重量等。
7.答:有区别。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About表明数量可有上下10%的伸缩,因此,“About 500m/t”的交货数量可在450-550m/t之间,而“500m/t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卖方最多可交525m/t,最少可交475m/t,多交或少交部分一般按合同价格计价。
吴国新版国际贸易实务课后习题及答案

第二章(P359.10.)9.我出口某种化工原料,共500公吨。
合同与来函均规定为麻袋装。
但我方在装船时发现麻袋装的货物只够480公吨,剩下20公吨便以塑料袋包装。
试问:这样做有无问题?应该怎样做?〖解答〗这种做法不符合合同规定,有可能被买方索赔。
因为合同规定的包装材料是麻袋,卖方所交付的商品均应该是麻袋装,如果不采用合同规定的包装材料,无论材料好坏,均违反了合同的规定。
案例中卖方用塑料袋装,违反合同,就面临着被索赔或拒收货物的危险。
10.我某出口公司向西欧某公司出口某商品一批,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合同中又规定水分最高为15%,杂质不得超过3%。
货物到后,买方出具了货物的质量检验证明,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水分14%,杂质2.5%,并据此要求赔偿600英镑的损失。
试问:我方是否应该理赔?〖解答〗本例中我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中品质的表达方法有凭说明和凭样品表示两种,卖方均有义务使所交货物与样品或说明完全一致。
如果某些商品既用文字说明又用样品表示商品质量,则一旦成交,卖方必须保证实际交付的商品品质既要符合文字说明又要和样品保持一致。
如果发生货物的品质与样品或说明不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拒绝收货并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中两公司交易商品的品质既用文字说明又用样品表示,而货物和合同中的品质说明相符,和样品不符,所以卖方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了。
第三章(P61.9.10.)9.我方以CFR贸易术语与B国的H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时间为4月15日前。
我方备妥货物,并于4月8日装船完毕,由于遇星期日休息,我公司的业务员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而货物在4月8日晚因发生了火灾被烧毁。
问: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解答〗货物损失的责任由我方承担。
因为,在CFR术语成交的情况下,租船订舱是由卖方承担的,而保险是由买方办理的,因此,卖方在装船完毕后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否则,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
国际贸易实务课后含答案

国际贸易实录第一章1、试举例说明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业务中的作用答:贸易术语,用以说明价格的构成及买卖双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以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和接货过程中应尽的义务。
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一)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由于每种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因此,买卖双方只要商定按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即可明确彼此在交接货物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
这就简化了交易手续,缩短了洽商交易的时间,节约了费用开支,从而有利于买卖双方迅速达成交易和订立合同。
(二)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由于贸易术语表示价格构成因素,所以,买卖双方确定成交价格时,必然要考虑采用的贸易术语中包含哪些从属费用,这就有利于买卖双方进行比价和加强成本核算。
(三)有利于妥善解决贸易争议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如对合同条款考虑欠周,使对某些涉及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问题规定得不明确,致使履约当中产生的争议不能依据合同的规定解决,在此情况下,可以援引有关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来处理。
因为,易术语的一般解释已成为国际惯例,它是大家所遵循的一种类似行为规范的准则。
2、贸易惯例与习惯做法有何联系与区别联系:贸易惯例是在习惯做法的基础上产生的;贸易惯例是国际组织根据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般习惯做法制定成文的规则,这些规则,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被国际上普遍接受和广泛使用,而成为公认的国际贸易惯例。
区别:贸易惯例的层次高于习惯做法;尽管二者有联系,但不能把贸易惯例和习惯做法等同起来,贸易惯例的层次高于习惯做法,贸易惯例是指国际组织编纂成文的规则,凡未成文的国际贸易中的习惯做法,不能称为贸易惯例。
4、你如何理解国际贸易惯例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问题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因为,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故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做出与某项惯例不一致的规定。
但是,国际贸易管理对贸易实践仍具有较重要的规范作用。
国际贸易实务课后答案

P90 答: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具体规定外商提供的设备规格、型号、性能、生产国别和制造日期,当产品与口头协定的不符时,该国内用户无法向供应商要求索赔,起不到很好的法律保护作用;也没有规定品质保证期、检验机构、检验标准和索赔期,该国内用户显然签订了对自己极为不利的合同条款,购买了没有品质保障的产品。
当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及需要维修时,因为没有相关的规定,该国内用户不能很好地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
我们从中学到,签订买卖合同时,应严格考虑到多方面的问题,明确产品品名条款及质量条款等多方面的问题,充分了解对方的具体信息。
在签订品名条款时应注意合理性、正确性及明确性。
在签订品质条款时,应对成交商品的质量要求做出全面、确切的规定。
订立严格的买卖合同,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P128答:国际货物的买卖中,合同的签订需慎重考虑。
每一个贸易术语均有多种变形条款及规定,所以不能仅依靠一个贸易术语一笔带过该合同中的装运、滞期费、速遣费等问题,应明确规定各方的权责义务,以防引发争议和纠纷。
同时,对于确定国外装运港时,应结合考虑装运港的特殊因素,如有无直达班轮航线,港口和装卸条件以及运费和附加费水平,有无冰封期等,再做出相应的规定。
总之,买卖双方在明确装运港时,通常都是从本身利益和实际需要出发,根据产、销和运输等因素考虑的。
为了使装运港和目的港条款顶得合理,我们必须从多方面加以考虑,特别是国外港口很多,情况复杂,在确定国外装运港和目的港时,应格外谨慎。
P160 答:保险公司拒绝是合理的,依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CIF买卖双方在海上运输中的风险,是以货在装货港装上船为界限来划分的。
即货物装船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装船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所以货物在装船前对卖方具有的保险利益,装船之后转移到对买方具有保险利益。
如上所述,不具备保险利益则得不到保险赔偿,该案中,货物损失发生在装船以前,所以保险利益归卖方,买方无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公司拒赔是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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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信用证一、思考题1.何谓信用证?试简述其一般的收付程序。
答:(1)信用证的含义《UCP600》第二条对信用证所下的定义是:信用证是指按任何安排,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安排是不可撤销的,从而构成开证行承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
简言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2)信用证一般的收付程序信用证的收付程序随信用证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就其基本流程而言,大体要经过申请、开证、通知、议付、索偿、偿付、赎单等环节。
即期跟单议付信用证收付程序如图12-1所示。
图12-1 即期跟单议付信用证收付程序示意图2.试简述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答:信用证的内容视交易双方的实际需要和信用证当事人的意愿而定。
一般地说,信用证的主要内容有:(1)信用证本身方面的说明:如信用证的编号、开证日期、到期日和到期地点、交单期限等。
(2)兑付方式:是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还是议付。
(3)信用证的种类:是否经另一银行保兑、可否转让等。
(4)信用证的当事人: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通知行等。
此外,有的信用证还有指定的付款行、偿付行、承兑行、指定议付行等。
(5)汇票条款:包括汇票的种类、出票人、受票人、付款期限、出票条款及出票日期等。
凡不需汇票的信用证无此内容。
(6)货物条款:包括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包装、价格等。
(7)支付货币和信用证金额:包括币别和总额。
(8)装运与保险条款:如装运港或启运地、卸货港或目的地、装运期限、可否分批装运、可否转运以及如何分批装运、转运的规定;以CIF或CIP贸易术语达成的交易项下的保险要求,所需投保的金额和险别等。
(9)单据条款:通常要求提交商业发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此外,还有包装单据,例如装箱单、重量单,以及产地证、检验证书等。
(10)特殊条款:视具体交易的需要而异。
常见的有以下几种要求:通知行加保兑;限制由某银行议付;限装某船或不许装某船;不准在某港停靠或不准选取某条航线;俟具备规定条件信用证方始生效等。
除此以外,信用证通常还有开证行的责任条款,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立的文句,以及信用证编号、到期地点和日期、开证行签字和密押等。
3.试简述信用证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答:信用证的当事人主要有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通知行等。
此外,有的信用证还有指定的付款行、偿付行、承兑行、指定议付行等。
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分别如下所述:(1)开证申请人(买方)与开证行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独立的合同关系,合同表现形式就是开证申请书。
(2)开证行与受益人(卖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没有专门的合同加以确定。
但是,在信用证业务中,一旦开证行通过通知行将载有交单付款承诺的信用证转交给卖方,卖方接受了信用证以后,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确确实实存在着法律关系,而且是一种特殊的独立于货物买卖合同的一种买卖关系。
(3)在信用证关系中,买方和卖方分别为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
由于信用证关系来源于货物买卖合同,因此,买方与卖方在信用证中的法律关系实际上是货物买卖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化。
(4)在信用证业务中,通知行主要与开证行和受益人发生关系。
其中,通知行与开证行的关系是代理关系中的内部关系,即通知行是代理人,开证行是被代理人;通知行与受益人的关系实际上是代理关系中的外部关系,即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5)议付行成为信用证关系人的依据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所作的付款保证和邀请。
一旦议付行按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对信用证受益人开出的汇票议付后,议付行即成为汇票合法执票人的地位。
这时,议付行与信用证其他当事人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票据关系。
4.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申请书是属何种性质的法律文件?它的基本内容是什么?答:(1)开证申请书的性质开证申请书是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通常为进口人)之间的契约。
开证申请书是开证行开立信用证的依据,也是进口人凭以审查收到的货运单据并据以向开证行付款赎单的依据。
(2)开证申请书的基本内容开证申请书包括正面和反面两部分内容。
其中,开证申请书正面主要包括以下项目:①申请日期;②申请人名称(全称)及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等;③申请开证的总金额;④与开证申请书相关的买卖合同号码;⑤受益人的名称(全称)及详细地址、电话号码等;⑥要求以何种方式传递信用证;⑦信用证的性质;⑦申请开证中对所需要的单据条款,包括所需单据的种类、份数,出具单据的机构以及其他特殊要求;⑧对汇票的要求,包括汇票的付款期限、付款人、金额等;⑨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价格条件、唛头、包装条件及其所必需的描述;⑩对于装货期、交单期、有效期限、装运地点、交单地点及到期地点等的要求;其他特殊要求;信用证内容必须注明依据《UCP600》开出,且各项条款与规定要符合该惯例的规定和解释。
开证申请书反面是开证申请人对开证行的声明,用以明确双方责任。
5.为什么说信用证方式属银行信用?其主要作用表现在哪些方面?答:(1)信用证方式属于银行信用的原因信用证是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的付款承诺,属于银行信用。
采用信用证方式,只要出口人即受益人按信用证的要求提交单据,银行即保证付款。
(2)信用证的主要作用总的来说,信用证方式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主要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安全保证作用。
通过信用证方式,可缓解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可以使本来彼此不熟悉或并不很了解的买卖双方,以及资历和声誉一般的中小企业,也能以此顺利地进行交易。
②资金融通作用。
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不仅提供信用和服务,而且还可以通过打包贷款、叙做出口押汇(即议付)向出口人融通资金,可以通过凭信托收据借单、叙做进口押汇向进口人进行资金融通。
6.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在信用证业务中处于何种地位?答:《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在信用证业务中的地位,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和银行公会所均采用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它已成为国际上处理信用证业务的惯例。
(2)各国法院几乎都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作为裁决跨国信用证纠纷的“法律准则”。
7.试简述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方式的主要特点。
答:根据《UCP600》规定,信用证有以下三个主要特点:(1)开证行负首要付款责任信用证支付方式是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保证,所以,作为一种银行保证文件的信用证,开证行对之负首要的即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信用证是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的付款承诺,属于银行信用。
(2)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信用证虽然是根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信用证一经开立,它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约定。
信用证的各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完全以信用证中所列条款为依据,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出口人提交的单据即使符合买卖合同要求,但若与信用证条款不一致,仍会遭银行拒付。
(3)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信用证方式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各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
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①受益人或其指定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承兑或议付的责任。
②提交的单据符合开证申请书规定,开证申请人就有义务接受单据并对已付款的银行进行偿付。
③即使货物合格,如提交的单据未能与信用证规定严格相符,银行和开证申请人都有权拒绝付款。
8.信用证可从哪些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试结合UCP600的规定分别说明其基本含义和用途。
答:(1)根据付款凭证的不同,信用证可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其中,跟单信用证是指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承兑或议付的信用证;光票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仅凭受益人开具的汇票或简单收据而无需附带货运单据付款的信用证。
(2)按其是否有另一家银行参加负责,保证兑付,信用证可分为保兑信用证和非保兑信用证。
其中,保兑信用证是指另一家银行,即保兑行应开证行请求,对其所开信用证加以保证兑付的信用证;非保兑信用证是指未经除开证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保兑的信用证。
(3)按兑付方式的不同,信用证可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其中,即期付款信用证是指规定受益人开立即期汇票随附单据,或不需要汇票仅凭单据向指定银行提示,请求付款的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又称迟期付款信用证,或称无承兑远期信用证,是指仅凭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经审核单证相符确定银行承担延期付款责任起,延长一段时间及至付款到期日付款的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又称为银行承兑信用证,是指被信用证指定的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远期汇票和单据时,先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俟汇票到期日再行付款的信用证;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邀请其他银行买入汇票及/或单据的信用证,即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
(4)按付款时间的不同,信用证可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其中,即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及/或单据后即予付款的信用证;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及/或单据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保证付款的信用证。
(5)按受益人是否有权转让给其他人使用,信用证可分为可转让信用证与不可转让信用证。
其中,可转让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特别规定是可转让的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无权转让给其他人使用的信用证。
10.UCP600对可转让信用证作了哪些规定?答:可转让信用证是指明确表明其“可以转让”的信用证。
根据受益人(“第一受益人”)的请求,转让信用证可以被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其他受益人(“第二受益人”)。
《UCP600》对可转让信用证主要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1)除非转让时另有约定,所有因办理转让而产生的费用(诸如佣金、手续费、成本或开支)必须由第一受益人支付。
(2)倘若信用证允许分批支款或分批装运,信用证可以被部分地转让给一个以上的第二受益人。
(3)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第二受益人除可将信用证重新转让给第一受益人外,不能再将信用证转让给其他任何人。
(4)如果信用证被转让给一个以上的第二受益人,其中一个或多个第二受益人拒绝接受某个信用证修改并不影响其他第二受益人接受修改。
对于接受修改的第二受益人而言,信用证已做相应的修改;对于拒绝接受修改的第二受益人而言,该可转让信用证仍未被修改。
(5)转让信用证必须准确转载原证的条款及条件,包括保兑(如有),但下列项目除外:①信用证金额;②信用证规定的任何单价;③到期日;④单据提示期限;⑤最迟装运日期或规定的装运期间。
11.试简述UCP600对“预通知”(简电开证)的主要规定。
答:预通知信用证又称“简电开证”的方法,即用简略的电讯将信用证的某些主要内容或声明“详情后告”等类似词语发电通过通知行预先通知受益人。
《UCP600》对“预通知”主要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1)经证实的信用证或修改的电讯文件将被视为有效的信用证或修改,任何随后的邮寄证实书将被不予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