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2018年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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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深证上〔2024〕344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4〕34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强化创业板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和成长性要求,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尚未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修订后的规则;已经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修订前的规则。

本所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12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修订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30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第一条为了引导、规范创业板发行人申报和保荐人推荐工作,促进创业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创业板定位于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第三条保荐人应当顺应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新发展理念,准确把握创业板定位,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推荐能够通过创新、创造、创意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一)能够依靠创新、创造、创意促进企业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和生产力发展路径,促进科技成果高水平应用、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新动能发展壮大的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二)能够通过创新、创造、创意促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推动行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的企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深证上〔2023〕990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深证上〔2023〕99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相关业务,提升审核质效,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指引施行前相关业务规则中关于“一带一路”公司债券的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

本所于2014年8月11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14〕282号),于2020年11月2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2号——可续期公司债券》(深证上〔2020〕117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4号——纾困专项公司债券》(深证上〔2020〕1173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5号——短期公司债券》(深证上〔2020〕1173号),于2021年7月13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3号——乡村振兴专项公司债券》(深证上〔2021〕684号),于2022年5月2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6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深证上〔2022〕489号),于2022年9月16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号——绿色公司债券(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928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相关业务,便于发行人、主承销商和相关机构做好信息披露和存续期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1.1 为规范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交换债券”)的业务运作,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1.2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在本所上市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本所公司债券相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1.3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可交换债券及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的相关信息,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作出独立、慎重、适当的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四条1.4 证券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为可交换债券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条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细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对可交换债券的发行及上市交易进行监管。

第二章上市交易第六条2.1 发行人申请可交换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开发行;(二)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三)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四)申请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交换债券发行条件;(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2.2 发行人申请可交换债券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可交换债券上市申请书;(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文件;(三)可交换债券发行申请相关文件;(四)同意债券上市的发行人决议;(五)发行人章程;(六)发行人营业执照;(七)募集说明书;(八)债券实际募集数额的证明文件;(九)上市公告书;(十)发行人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十一)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交换债券发行条件的承诺;(十二)本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2.3 发行人应当保证上市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2.4 可交换债券实行全价交易,并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12月修订)(2001年11月30日实施;2006年5月15日第一次修订;2011年1月17日第二次修订;2012年11月30日第三次修订;2013年7月29日第四次修订;根据2013年11月30日《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3年修订)〉第3.1.4条的决定》修订;根据2015年1月9日《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4条的通知》修订;根据2015年12月4日《关于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新增第四章第六节的通知》修订;根据2016年4月28日《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修订;根据2016年9月30日《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涉及交易参与人若干条款的通知》修订;根据2019年1月11日《关于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 3.1.4条的通知》修订》;根据2020年3月13日《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修订;根据2020年12月31日《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通知》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交易市场 (4)第一节交易场所 (4)第二节交易参与人 (4)第三节交易品种 (5)第四节交易时间 (5)第三章证券买卖 (5)第一节一般规定 (6)第二节委托 (7)第三节申报 (8)第四节竞价 (12)第五节成交 (14)第六节大宗交易 (15)第七节融资融券交易 (19)第八节债券回购交易 (20)第四章其他交易事项 (21)第一节转托管 (21)第二节开盘价与收盘价 (21)第三节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22)第四节除权与除息 (23)第五节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 (24)第六节指数熔断 (26)第五章交易信息 (27)第一节一般规定 (28)第二节即时行情 (28)第三节证券指数 (29)第四节证券交易公开信息 (29)第六章证券交易监督 (31)第七章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34)第八章交易纠纷 (36)第九章交易费用 (36)第十章附则 (36)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2018年1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2018年12月修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2018年12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交易、转股、回售、赎回及兑付等业务,保护投资者和证券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票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规定的,参照本所对股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第四条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和保荐人可以采取向上市公司股东配售、网下发行、网上发行等方式中的一种或者几种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采取网下发行方式的,发行相关事宜由主承销商及上市公司自行组织实施,主承销商可向网下单一申购账户收取不超过50万元的申购保证金。

采取网上发行方式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规模合理设置单个账户网上申购上限;投资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出现三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六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

第五条发行人和保荐人申请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发行事宜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二)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发行申报材料;(三)发行的预计时间安排;(四)发行具体实施方案和发行公告;(五)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摘要;(六)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书;(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发行人为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应当在发行日前二至五个交易日内,将发行公告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募集说明书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募集说明书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12 号——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12 号——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2号——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业务的信息披露和相关业务办理流程,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办理指南。

一、审核注册阶段信息披露要求(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1. 上市公司提出发行申请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次一个交易日予以公告:(1)收到交易所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2)收到中国证监会终止发行注册决定;(3)收到中国证监会注册或者不予注册决定;(4)上市公司撤回证券发行申请。

2. 本所受理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当日,公司应当披露受理公告,并同时披露募集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3. 上市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对本所审核问询的回复。

4. 上市公司收到本所具有明确审核意见的函件或决定后,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对外披露。

如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公司应在公告中声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尚需中国证监会注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上市公司披露收到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的公告时,应当说明取得注册批文的日期、注册发行的债券数量等,并公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公开上市公司和保荐人指定办理本次发行的负责人及其有效联系方式。

6. 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经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募集说明书。

(二)发行可转债购买资产或配套募集资金上市公司根据《重组办法》规定发行可转债购买资产或配套募集资金的,重组审核注册阶段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证券登记存管业务简介-中国登记结算公司张华

证券登记存管业务简介-中国登记结算公司张华
上市公司需对网下预登记结果进行确 认,本公司根据确认结果进行正式登 记
二、证券发行 登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注意事项
不同发行方式提交的登记材料 不同,发行人事先与本公司联 系,做好相应准备
督促未开户的发起人股东尽早 开立深市A股账户
认真阅读我司的《新股发行登 记业务指南》
三、权益分派
有关规定 操作流程 办理业务要点 注意事项 出错实例介绍
股东代码
○ 深市A股证券账户号
投资者注册号
○ 与股东资料库一致
二、证券发行登记
托管单元 开通状态
余股登记
依据《承销协 议》,否则,先 登记后上报公司 总部和证券业协 会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
二、证券发行登记
股份性质 ○ 公开发行之前已发行的股份 ● 05——限售流通股(个人) ● 06——限售流通股(机构) ○ 网下询价股份 ● 01——基金配售股份(不含社保基金) ● 03——一般法人配售股份
三、权益分派
上市公司拟定 权益分派公告
本公司确定 股权登记日
深交所核定 权益分派公告
仅分红股无此步骤 本公司系统操作 接收退税款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刊登公告 划款

股-手续费
现金股利-手续费+现 金股利
三、权益分派
办理业务要点 ➢ R日-股权登记日 ➢ R+1日,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到达投资者证券账户 ➢ R+1日,现金股利到达投资者资金账户 ➢ 本公司代扣个人投资者、基金10%个人所得税 ➢ 代扣税退还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交当地税务部门
网上资金划拨 ➢ T+3日11:30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须将《新股发行划款申请》交本
公司。
➢ T+4日8:30前,本公司将新股认购资金划入主承销商自有结算备付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深证上〔2023〕974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3〕97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工作衔接,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进行修订。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新《债券上市规则》)施行前已经发行的企业债券申请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发行人应当向本所提交债券上市申请书、注册批复文件、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本所要求的文件。

二、新《债券上市规则》施行之日起新受理的企业债券项目应当按照规则有关受托管理人的规定执行;新《债券上市规则》施行前已受理未注册、已注册未发行和已发行的企业债券,其主承销商和债权代理人等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募集说明书、债权代理协议等约定履行职责。

相关机构应当加强沟通协作,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本所于2022年4月2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391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2007年10月实施2009年11月第一次修订;2012年6月第二次修订;2015年5月第三次修订;2018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22年4月第五次修订;2023年10月第六次修订)第一章总则1.1 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上市交易和信息披露等行为,维护公司债券市场秩序,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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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
(2018年12月修订)
各市场参与人:
为落实《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业务,本所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p align="right">深圳证券交易所<br>2018年12月28日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前的准备工作
(一)沟通发行方案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

相关方案实施前,主承销商不得承销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发行工作正式开始前(披露发行公告之前),发行人及保荐人应在发行方案基本确定时做出基本判断,如果拟定的发行方案与深圳市场上已实施过的发行方式有所不同,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当至少在披露发行公告三个交易日前与本所业务负责人联系,尽早与本所就发行方案的要点进行充分沟通,以确保发行方案顺利实施。

公司管理部门负责创新方案实施的内部协调,并与结算公司进行沟通。

根据方案的不同,在经过充分的内部协调后,告知发行人及保荐机构该方案是否可行,如可行,本所完成系统准备的最后时间。

(二)网上可转债发行业务有关要点
1.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上市业务流程及时间安排请参见《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参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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