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定形式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国家政策的变化或者政府行为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内容摘要]在我国现在社会经济体制转型期中,商事合同的履行常因国家政策的变化或者政府行为致使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或者其他因素而受影响。
在实践当中出现的此类商事合同纠纷也层出不穷。
对此类案件的裁决或依情势变更原则,或依不可抗力制度。
但纵观世界多国立法例及其我国对于情势变更原则和不可抗力制度研究现状的比较分析,发现国家政策的变化或者政府行为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的研究却多是泛泛而论,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司法裁决也是莫衷一是。
当然,也许这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重政策轻法律惯势思维的结果。
因此,本文拟从立法与司法两个角度,以比较归纳分析的方法来考察国家政策的变化或者政府行为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并力图为此类案件即合同尤其是商事合同因国家政策的变化或者政府行为所产生的纠纷从学理上概括出一个普遍适用的规则抑或裁决方法。
一、问题的提出一般而言,政策是国家或者政党在一定时期内为了实现一定的任务而规定的行动准则。
[1]政策和法律的关系一直是法理学或者政治学关注的热点之一。
在我国,政策与法律在经济基础、阶级本质、指导思想及历史使命上都是一致的;但是,政策与法律在产生、实施、表现形式及调整范围上都是不同的。
[2]关于政策与法律的效力层次,1949年建国前夕发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明确确定了法律至上的原则:“在人民的法律还不完备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的办事原则,应该是:有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之规定;无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新民主主义政策。
”[3]对此,有学者认为:“国家政策,如果在法律上明文规定的,本身就是法律的组成部分,如果在法律中无明文规定的,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是法律的一种渊源。
”[4]但是从1957年开始,法律虚无主义形成并开始泛滥,政策主宰一切。
四人帮被粉碎之后,少数有识之士提倡法律至上,然“政策是灵魂,法律是工具”仍然是强势理论。
民法典中的效力

民法典中的效力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我国民法典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继承和发展了我国的传统民法理论,并进一步完善了现代的法律制度。
其中,效力是民法典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和原则,它涉及到合同的成立、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并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民法典中效力的相关问题。
一、效力的含义与特征1. 效力的概念在民法典中,效力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产生的强制或约束力量。
它具有合同的法律属性,是合同在法律上具有拘束力的根据。
2. 效力的特征效力具有以下几个特征:必然性、合法性、有限性和保护性。
(1)必然性:效力是民法典赋予合同的一种法律属性,它在法律上具有强制性,一旦合同成立,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2)合法性:合同的效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在合同订立时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和原则,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
(3)有限性:效力的范围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得超出法律的限制。
同时,效力的期限也应当明确,超过期限后效力将失效。
(4)保护性:效力是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通过法律的约束力维护合同的稳定和可靠性。
二、民法典中效力的具体内容1. 合同效力在民法典中,合同是效力的重要源泉之一。
合同效力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
(1)合同的成立效力: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形成有效的意思表示和相互一致的合意。
合同成立后,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合同的履行效力:合同生效后,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履行效力是保障合同稳定、诚实守信原则的基础。
(3)合同的解除效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可以通过协商解除或者依法撤销。
解除合同后,原来的合同效力将失效。
2. 法律效力民法典中的法律效力主要指法律的强制力量,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1)法律规定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中的法律地位与效力认定

合同中的法律地位与效力认定合同是民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合同的法律地位与效力的认定是确保合同履行的重要前提。
本文将从合同的法律地位和合同的效力两个方面进行论述,以探讨合同在法律中的位置和作用。
一、合同的法律地位合同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载体,具有法律地位的认定是确保合同交易的基本前提。
合同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合同是各方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了权利和义务。
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享有合同的权利。
一旦合法合规的合同成立,便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事。
2. 合同的自治性原则合同是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自由决定的,合同具有自治性原则。
即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律不得干预。
在约定合同条款时,当事人拥有相对自由的选择,既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适当增加限制条款,也可以根据需求灵活调整合同内容。
3. 合同的约束力合同的约束力是指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承担由合同违约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对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充分了解,并保证自己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
一旦违反合同约定,当事人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合同的效力认定合同的效力认定主要体现在合同成立条件和合同有效期等方面。
以下是合同效力认定的几个重要因素:1. 合同成立条件合同的成立条件包括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合同内容的约定等。
合同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意思表示负责,并确保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签署过程中发生欺诈、胁迫等行为,将会影响合同的效力。
2. 合同的有效期合同的有效期是合同约定的重要内容,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约定合同的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届满后,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续签或解除合同。
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3. 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可能会因为某些原因被认定为无效。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用举例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用举例1.合同法: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合同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根据这个原则,当合同双方在形式上没有完全遵循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形式时,法院可以根据实质合同的要求来判断是否认定该合同有效。
例如,当双方没有书面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合同意愿和行为时,法院可以认定这是一份有效的实质合同。
2.劳动法: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劳动法中也有广泛应用。
在劳动关系中,实际上执行的合同内容往往与书面合同不完全一致。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劳动双方的实际意愿和实际行为,认定合同中的实质内容,并以此作为判断依据。
例如,如果一个雇主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缴纳工资,但在实际上雇佣了该员工,那么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保护员工的权益。
3.婚姻家庭法: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婚姻家庭法中也具有重要意义。
在离婚诉讼中,法院会根据夫妻关系的实质判断是否给予离婚。
举例来说,如果夫妻双方仍然维持着事实婚姻关系,尽管法律上未登记结婚,但法院可能会根据实质情况判决离婚。
这样做是为了保护婚姻关系实质上的稳定性和夫妻双方的权益。
4.刑事法律程序:在刑事法律程序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也有很重要的应用。
法院会根据证据的实际情况来判断被告人是否有罪。
如果被告人在实质上有罪,但因为证据链条不完整或手续上的错误而无法判决有罪,法院可以放宽对于证据形式的要求,以保证刑事审判的实质公正。
综上所述,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合同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和刑事法律程序中都有广泛的应用。
它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并更加关注法律行为的实质内容,而不是单纯依赖于形式的合规。
这个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使法律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保证法律的公正和效力。
有关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论文

一、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意义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达成的协议。
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从立法上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区别开来。
《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可见合同成立与生效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区分为两种不同制度并将理论转化为现实立法,为解决合同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并有效排除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
(一)合同成立的含义所谓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所谓协商一致,即指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也称合意。
从成立的含义可看出,成立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一种事实状态。
关于合同成立的要件,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合同的成立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的阶段合同法对合同成立的规定有以下几种: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定书。
签定确定书时合同成立;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二)合同生效的含义合同的生效,也称合同的有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发生了拘束当事人的法律效力,是法律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行为所作的肯定性评价及其产生的后果。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它包括三层含义:1、生效是法律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肯定性评价,体现了国家意志对意思自治的认可。
2、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具体表现为,从权利方面来说,合同的权利包括请求和接受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从义务方面来说,合同的义务具有强制性,义务人有义务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如果义务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权利人得请求法院强制履行,并可要求义务人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民法典》中合同形式瑕疵的补正规则——第490条第2款的理解和适用

*合同专论〈〈民法典〉〉中合同形式瑕疵的补正规则—第490条第2款的理解和适用彭诚信赵诗文摘要:《民法典》第490条第2款不仅规定了合同法定形式瑕疵的补正规则,同时也规定了意定形式下 对履行的解释规则,但两者并未严格区分.补正规则的前提是形式之外存在真实有效的合意,合意的独立存在有赖于形式与意思表示可以分离。
补正规则能够一般化,在于我国法中较为单一的书面法定形式类型;而履行能够实现书面形式有限的证明、提醒功能,则是补正瑕疵的关键因素。
但是,若合同一方当事人无异议地接受另一方的履行,且足以引起履行一方的信赖,该信赖便应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
关键词:合意;合同形式瑕疵;履行补正;诚实信用原则中图分类号:DF52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502 (2021 ) 01-054-013作者:彭诚信,上海交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赵诗文,上海交通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问题的提出在我国合同法上,要式合同的类型亦非少数,高达二三十种。
°可以说,形式已经严重侵入到民事主体订立合同的契约自由之中,形式强制似乎不再是一种例外。
原《合同法》第36条规定了法定形式瑕疵补正规范,形式的扩张得到很大程度的缓和,该条内容被原文不动地保留在《民法典》第490条第2款。
a但对于该条款内容的理解,仍存有诸多疑问。
(一)被补正前的合同效力为何在我国法学界,未按照法定形式作出的法律行为(合同)的效力为何是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
不论是原《合同法》还是原《民法总则》,抑或是最新的《民法典》,皆未具体规定当事人没有采用法定形式时法律行为或者合同的效力究竟如何。
学说上对此争论甚多,至今没有形成一致意见,目前大致有三种观点。
第一个观点认为,法定形式欠缺的合同应为无效。
®该观点借鉴了《德国民法典》第125条的规定,法律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属于义务性规范,若有违反,合同无效当本文系201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保护与数据权利体系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8ZDA145。
民法典合同的效力法条

民法典合同的效力法条《民法典合同编中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摘要:本文主要针对《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合同效力的法条进行解读,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合同成立、生效的条件及其所涉及的法律责任。
一、合同的成立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成立需要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二、合同的生效1. 一般规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以下情况,合同视为生效:(1)当事人对合同生效时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按照规定执行;(3)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合同生效时间,当事人也没有约定的,合同自合同订立之日生效。
2. 特殊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该条规定了无权处分合同的原则:无权处分合同原则上成立即生效,效力待定的仅为物权处分行为。
三、合同的无效《民法典》规定了以下情况的合同无效:1.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四、合同效力的确认当事人对合同效力有争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综上所述,《民法典》合同编对合同的效力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合同实践中,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民法典对合同法的影响与改革

民法典对合同法的影响与改革引言:合同是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最基本的交易形式,它在经济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于2021年实施了新颁布的民法典,这对合同法带来了深远的影响与改革。
本文将以此为出发点,探讨民法典对合同法的影响以及相应的改革。
一、合同成立与效力1. 合同成立要素的调整民法典对合同成立要素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和合同订立方式。
合同当事人的范围扩大,不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还覆盖了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
此外,对合同内容的约束更加严格,民法典规定了明确的合同违法性规定,从而增强了合同法律效力。
2. 公平交易原则的强化民法典强调公平交易原则,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要求当事人公开、平等地协商合同条款,并且禁止滥用合同权利以及恶意制约对方的行为。
这一变革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促进公平的市场竞争。
二、合同履行与违约1. 完善履行方式民法典对合同的履行方式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
合同履行可以通过交付、支付等方式完成,并强调合同的及时履行原则。
此外,民法典还引入了信用凭证、数字化合同等新的履行方式,以适应信息技术发展对经济活动方式的影响。
2. 加强违约责任重要合同违约赔偿的制度改革是民法典对合同法的重大突破之一。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如不能履行,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其中,民法典进一步明确了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提高了对违约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合同解除与合同权利转让1. 达成解除协议的灵活性民法典允许当事人自愿解除合同,并规定了解除合同的程序与后果。
此外,在特定情况下,如合同履行困难、合同目的丧失等,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
这一变革使得合同解除的方式更加灵活,有助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合同权利的转让民法典对合同权利转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保护了合同债权人的权益。
在规定了债权转让的条件和方式的基础上,民法典还设立了债权人抗辩权和债务人与债权人的通知义务等规则,为合同权利转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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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法定形式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常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李东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根据大多教科书的通说,合同生效除了应当具备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这3个基本条件之外,法定形式亦是合同生效的条件之一。
所谓法定形式(1),顾名思义,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所做的特别规定,如书面形式、公证、批准、登记、鉴证等形式。
从合同自由的立场考虑,采取什么样的形式订立合同显然是缔约人的自由。
如果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公证、鉴证等形式,那是他们意思表示的一部分,属于合意范畴,应归合同成立规则调整。
(2)但除了当事人凭自己的意志能够决定的之外,还有一些合同形式是国家意志强加的。
如批准、登记。
这些形式在当事人合意之外,由法律法规或政府命令直接提出要求,属于国家意志范畴。
如何确认它们的性质及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法律界颇有争议,有必要讨论澄清。
一、合同法定形式的正当性法定形式的价值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3):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首先,对合同当事人而言,法定形式有利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在一个不要求形式的合同中,“由于没有任何明显的外部方式将当事人的确定的同意与其成立合同前的协商相区别,故当事人有可能在完全‘出乎意料’的情况下被自己的某句话所约束。
而法律对合同形式的强制要求却可以避免上述危险,因为当事人可以借此知道自己究竟‘身居何处’”。
(4)简而言之,形式主义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控制缔约人意志中的弱点,使其避免受到轻率、疏忽或对方欺诈的损害。
保证当事人能够从政府管理机关或登记机关获得专业咨询,以免被对方操纵,并便于为合同订立和合同内容提供极具效力的证据。
其次,对第三人而言,法定形式有利于维护第三人的利益和保障交易安全。
合同不具有公开性,要求合同具备登记等形式则使合同关系具有了公示性,便于利害关系人检索查阅并对交易后果作合理预期,降低了交易成本,减少了发生权利冲突的机率和第三人涉诉的可能性。
对国家经济管理而言,要求当事人履行法定形式,强制私人合意由秘密状态变为公开,纳入审批、登记等程序的监控,是贯彻国家经济政策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交易秩序的有效手段。
从社会管理的立场出发,也有利于交易的税收征管。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总之,法定形式有着不容忽视的政策的、道德的及公益的价值,是同意主义不能取代的口适度强调法定形式的形式主义是对同意主义的扬弃。
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国家统制),缺少自由主义传统,以法定形式控制合同等法律行为的阻力较西方国家要小。
批准、登记等法定形式作为我国政府控制民商事活动,管理调控市场的重要手段,从国家主义的立场出发,其正当性对相当一部分法官和政府官员而言不证自明,因此种类繁多,领域广泛,干预深入。
在这种缺乏自由主义传统的背景下,要培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环境。
须提防形式主义对契约自由精神的过度压抑,加强法定形式正当性的论证和立法控制程序。
我们认为,基于合同自由的基本立场,如果登记、批准在必要情形下作为控制合同自由的积极手段有其正当性,(5)这一正当性在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的检验,并以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形式确定下来后,可以作为控制合同效力,即合同生效的标准。
(6)但对当事人未予遵循的情形,法院须谨慎地加以处理,不应作当然无效的理解,应斟酌立法本意及个案情况作出合理解释和处置。
毕竟,这些手段具有强烈的政府干预性,稍有放松,必然放纵,对合同自由的威胁太大。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二、法定形式与合同效力的关系我国法对法定形式的效力性质没有划一的规定,只能根据具体法律规定去判断,由此可将法定形式分为4类。
第一类,法定形式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从目前立法情况看,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法定形式,仅限于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合同的形式,(7)如表格合同、合同确认书、保险单、车票等合同凭证等。
在以往有关合同的立法中,《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是明确地将书面形式规定为合同成立要件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没有了这类明确的规定,但《合同法》第10条第2款第一句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36条则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对照这两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合同法》起码是将强制性的书面形式作为合同成立要件对待的,(8)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其他规定。
由此我们认为,凡是在法律、行政法规提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强制性要求的情形下,书面形式可以视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合同的成立应属于当事人私人合意的范畴,将法定形式这样外在的法律规定确定为成立要件,似乎不合逻辑。
但从证据的角度来看,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书面形式等法定形式无疑是证明合同存在的最为客观有效的基础,对于欠缺书面形式的合同,如果当事人有异议,又缺乏其他证据证明,面临的直接后果就是“不成立”。
因此,《合同法》的规定也是可以理解的。
当然,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书面形式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应依照规定,第二类,法定形式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具备了法定要件而产生法律约束力的状态,诸多法律、行政法规都把法定形式规定为合同的生效要件,例如:《担保法》第8条规定,国家机关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以保证人名义订立的担保合同,应经国务院批准才能生效。
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78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办理出质登记或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押合同自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专利法》第10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生效,”《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6条规定,石油合同,经批准即为有效。
《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技术引进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类,法定形式为合同的对抗要件。
作为合同的对抗要件,法定形式对合同自身的效力并没有影响,但关系到当事人基于合同取得的权利是否可以对抗合同关系之外的善意第三人。
不知情的第三人可以会同未具备法定形式为由否认合同当事人的合同权利。
《民用航空法》第16条规定:“设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9)《海商法》第12条2款、第13条第1款规定,“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四类,法定形式为订立合同的强制性规定,但效力未明确。
除法定书面形式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推定为合同成立要件以外,还有相当一部分法定形式虽具有强制性规定的属性,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其效力如何语焉不详。
例如,《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规定,合营协议、合同等应报国家对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规定,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同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章还规定,房地产(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建成或在建的房屋)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三章“买卖”部分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私买私卖城市私有房屋。
为此,要求买卖城市私有房屋的双方当事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至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类,法定形式为订立合同的任意性规范。
相对于强制性规范,以任意性规范规定的法定形式,显然对合同仅具有引导性功能,没有约束力,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或实际履行排除之。
按照上述分类,法定形式在作为成立要件、对抗要件和引导性规范的情形下,对合同的效力不发生直接影响。
因此,探讨法定形式与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合同效力的关系问题,主要集中在作为生效要件和强制性规定的法定形式方面。
毫无疑问,作为生效要件的法定形式与合同效力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惟有满足了法定生效条件的要求,合同才能进入有效状态。
但强制性的法定形式是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仍然是一个未决问题。
对此,我国《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不甚明确。
该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我们看到,这一条仅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作了“依照其规定”,从而使之成为生效要件的肯定。
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但未规定其具有“生效”效力的法定形式该如何处理,未明确规定。
《民法通则》采取的也是这一立场,其56条规定:“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而我国法律关于批准、登记等法定形式究竟有何效力,尤其是欠缺法定形式的法律后果,多不作明确规定。
这是我们研究法定形式与合同效力的关系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三、欠缺法定形式的合同的后果(一)问题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我国规范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法规当中有相当多关于法定形式的强制性规定。
长期以来,我国法院在适用这些规定时,多以合同的生效要件来对待,并按照欠缺生效要件则合同无效的逻辑进行推理,对未具备登记、批准等要件的合同按无效处理。
实践中这种做法遇到了很多难题,造成一些有悖常理民情和一般公平理念的结果。
例如,一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故意拖延房屋过户登记,事后以未登记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致使法院判决买受人返还房屋;因政府机关办事效率低下致使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始终未得批准,一方诱使对方先行投资后,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履约并要求对方自负信赖损失;双方都已履行了主要义务,但因欠缺法定形式而被判无效并恢复原状,诸如此类的判决时有发生,或者为某些不守信用的行为提洪了合法空间,伤害了善意当事人,或者造成资源浪费,交易徒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