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双语)第八章 金融衍生产品法律制度
金融法第八章

第一节 信托制度概述
一、信托的概念与特征
(一)信托的概念 (二)信托的特征
1.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 2. 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 3.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4. 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时要履行谨慎义务 5. 信托存续的连贯性
二、信托的功能与分类
(一)信托的功能
1. 财务管理功能 2. 融通资金功能 3. 协调经济关系功能 4. 社会投资功能 5. 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功能
(二)信托的分类
1. 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 2. 资金信托和财产信托 3. 个人信托和法人信托 4. 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 自益信托、 5. 自益信托、他益信托和宣言信托 任意信托、 6. 任意信托、推定信托和法定信托
三、信托制度的发展历程
第二节 信托基本法律制度
一、信托的设立 二、信托财产 三、信托当事人 四、信托的变更和终止
四、信托的变更和终止
(一)信托的变更
1. 主体的变更 2. 内容的变更 3. 客体的变更
(二)信托的终止
1. 信托终止的事由 2. 信托终止的法律后果
第三节 公 益 信 托
一、公益信托的概念和特征 公益信托的设立、 二、公益信托的设立、变更 和终止 三、公益信托的管理与监察
第三节 公 益 信 托
一、公益信托的概念和特征
(一)公益信托的概念 (二)公益信托的特征
1. 信托目的的公益性 2. 收益对象的不特定性 3. 公益信托属于他益信托
二、公益信托的设立、变更和终 公益信托的设立、 止
1. 公益信托的设立 2. 公益信托的变更 3. 公益信托的终止
三、公益信托的管理与监察
(一)公益信托监察人的监察 (二)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对公益信托的 监督
经济法对金融衍生品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对金融衍生品的法律规范金融衍生品是指与金融资产或金融指标相关的合约,它的价值来源于基础资产的变化。
作为金融市场的一种重要工具,金融衍生品在高风险、高收益的特性下,对于金融交易和风险管理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其复杂性和风险性,金融衍生品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和挑战。
一、金融衍生品的定义和分类在探讨经济法对金融衍生品的法律规范之前,我们先来了解金融衍生品的定义和分类。
金融衍生品主要分为两类,即衍生權利憑證和衍生負債憑證。
衍生權利憑證(Derivative Call Warrants)是指购买该衍生产品的人有权但非义务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购买合约标的物或者以现金结算。
衍生負債憑證(Derivative Put Warrants)是指购买该衍生产品的人有权但非义务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卖出合约标的物或者以现金结算。
二、经济法对金融衍生品的法律规范1. 合同法的适用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基于合同,因此合同法是金融衍生品的基本法律依据。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对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等进行了规范。
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中,合同法的适用能够保护交易双方的权益,并在发生争议时提供法律救济。
2. 证券法的监管金融衍生品交易往往涉及证券的买卖,因此证券法也对金融衍生品的交易进行了监管。
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市场的准入制度、信息披露要求以及证券交易的监督和处罚措施等,旨在保护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有序。
3. 金融衍生品法的制定为了更好地规范金融衍生品市场,一些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金融衍生品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包括金融衍生品的定义、交易要求、合同约定、风险披露和监管机构等内容,旨在通过法律手段规范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运作。
三、经济法对金融衍生品的挑战和问题1. 复杂性和风险性金融衍生品因其复杂性和高度风险而被广泛认为是金融市场中最复杂的产品之一。
交易双方需要了解和评估衍生品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和风险,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八章金融法ppt课件

(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是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
•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1.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二亿元; • 2.具有证券登记、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 • 3.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 • 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 • 2.证券的托管和过户; •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 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 •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 上市交易:
•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
条件;
• (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
用途使用;
• (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 (5)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四)禁止的交易行为
• 1.内幕交易行为 • 2.操纵市场行为 • 3.虚假陈述行为 • 4.欺诈客户行为
•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最低限额;
• 3.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 4.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 5.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
关的其他设施。
• 6.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三)商业银行的业务
• (二)发行程序 • 1.发行人应按照由依法负责核准或审批的机构或者部门
金融法(双语)第九章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个组织;但是并不具备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正式监管特权
2. 中国的监管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国银监会 加入巴塞尔委员会,与国际标准接轨
第九章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二、国际银行业的监管
3. 案例
OCC and People’s Bank of China AofssCehsisnMa oney Penalties against Bank
第九章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一、国际金融市场的准入 二、国际银行业监管 三、国际证券业监管
第九章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一、国际金融市场的准入
3. 案例
China – Certain Measures Affecting Electronic Payment Services
Opin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3)Accordingly, the United States respectfully requests that, pursuant to Article 6 of the DSU, the Dispute Settlement Body establish a panel to examine the matter, with the standard terms of reference as set out in Article 7.1 of the DSU.
第九章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二、国际银行业的监管
3. 案例
OCC and People’s Bank of China Assnk of China
OCC’s requirements: (1) Strengthen their Risk Management Division, ensuring that it has unrestricted
金融衍生品法与交易规则

金融衍生品法与交易规则金融衍生品是指派生于一种基础资产或基准指标的金融工具,如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利率互换等。
由于其复杂性和高风险特点,金融衍生品的交易与法律运作需要遵循一系列特定的法律和规则。
一、金融衍生品法律框架金融衍生品的法律框架包括国际法、国家法律和监管机构制定的规章等。
国际法方面,有很多国际金融组织向各国推动衍生品交易的进行;国家法律方面,不同国家制定了相应的金融衍生品法律,如美国的《衍生产品法》,欧盟的《金融工具市场法规》等;监管机构制定的规章包括衍生品市场交易准则、执法规则等。
二、金融衍生品交易规则1.交易所规定交易所是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核心场所,为了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的交易规则。
比如,对交易标的进行选择,设定交易品种的交易时间、交易规模和交易周期等。
此外,交易所也会对交易者的资格进行审核,并要求交易者遵守相关的交易行为准则,如虚假交易制止、内幕交易防范等。
2.合同法律框架金融衍生品交易是基于合同进行的,因此,合同法律框架对交易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成立的要素、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等。
同时,合同法也规范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中,合同的内容往往包括交易标的、交割方式、交割日的确定等。
3.金融监管机构规则金融衍生品交易是高风险的活动,为了保护交易市场的稳定和防范金融风险,金融监管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则。
这些规则包括了交易商的准入要求、资本充足度要求、交易活动的风险管理要求等。
监管机构还会对交易商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和检查,确保交易市场的公平公正,保障交易者的合法权益。
三、金融衍生品交易中的法律问题与挑战1.合同纠纷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中,由于交易的复杂性和风险,可能会出现合同纠纷。
比如,当交易标的的价格发生大幅波动时,交易双方对交易结果的约定可能产生争议。
此时,双方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选择进行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
2.风险管理金融衍生品交易涉及多种风险,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解析国际金融法全球金融体系与金融交易的法律规定

解析国际金融法全球金融体系与金融交易的法律规定国际金融作为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规定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促进经济合作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国际金融法中全球金融体系和金融交易的法律规定进行解析。
一、全球金融体系的法律规定全球金融体系是指由各国之间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行为等组成的具有全球性特征的金融网络。
其发展离不开国际金融法的法律规定。
目前,主要的法律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金融组织的法律规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是国际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们的设立和运作受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议》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等文件的规范。
2. 国际金融监管的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各国制定了一系列金融监管法律,如《巴塞尔银行业监管委员会资本协议》和《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反洗钱国际标准》等。
这些规定在金融市场的监管、风险控制和防范金融犯罪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3. 国际金融合作的法律规定:为了促进各国之间的金融合作,各国签订了一系列的国际金融协定,如《跨境支付与国际金融合作公约》和《关于透明度和信息交换方面的多边协定》等。
这些协定在金融交流、投资合作和金融信息共享等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金融交易的法律规定金融交易是国际金融领域的核心活动,其法律规定涉及到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等方面。
以下是几个主要的法律规定:1. 金融机构的法律规定:各国对金融机构的设立和经营行为进行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如《银行法》和《证券法》等。
这些规定包括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监管要求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确保金融机构在合法、规范的框架内开展业务。
2. 金融产品的法律规定:金融产品的设计、发行和交易行为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如《证券投资基金法》和《金融衍生工具管理条例》等。
这些规定对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风险评估和交易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 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定:金融市场的运转需要遵守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如《证券交易法》和《期货交易法》等。
金融法证券法

维护市场秩序
促进经济发展
证券市场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证券法的实施有利于促进直接融资的 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济发展。
证券法通过规范市场主体行为,防止 市场操纵和过度投机,维护市场秩序, 保障市场正常运行。
证券法的历史与发展
01
起源与发展
证券法起源于17世纪的欧洲,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完善。各
金融法的重要性
01
02
03
保障金融市场秩序
金融法通过规范市场主体 的行为,保障金融市场的 公平、透明和有序。
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金融市场的稳定直接关系 到国家经济的稳定,金融 法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方 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保护投资者利益
金融法通过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信 心,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 发展。
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包括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风 险的机制。
定期进行风险压力测试
评估金融机构在极端情况下的抗 风险能力。
金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金融机构因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需承担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
金融机构或相关责任人因触犯刑法, 需承担刑事责任,如有期徒刑、罚金
等。
行政责任
金融机构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需接 受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执照等。
开放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不固定,投资者 可以随时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固定,投资者不 能随时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通常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与监管
运作方式
证券投资基金通常由基金管理公司或团队负责管理和运作,包括投资 决策、资产配置、风险控制等方面。
国际金融衍生产品及其业务

二、外汇期货市场及交易操作
(一) 外汇期货交易制度 1.保证金制度: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 2.结算制度 :遵循“无负债”的原则 。 3.限价交易 :价格波动超过最大幅度,交易自动停止。 4.特殊措施 :非常情况下,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
3.风险性 (1)价格风险 (2)信用风险 (3)流动性风险 (4)操作风险 (5)法律风险 (6)管理风险 4. 虚拟性:独立于现实资本运动之外 。 5. 高度的投机性 6. 设计的灵活性 7. 帐外性:潜在的盈亏或风险无法在财务报表中体现。 8.组合性.
第二节 外汇期货市场交易业务
一、外汇期货的概念
1.在10月16日,该出口商先卖出12月份交割的马 克期货,因每个契约的交易单位为DM125 000,故为 对冲出口贷款DM500 000,共需出售4个契约,并以 US$0.5598(即11.7863/US$)成交。
2.假定在12月16日,现货市场马克贬值至US$1= DM1.8400,则该出口商:(1) 将收到的出口货款DM500 000在现货市场出售,得到US$271 739;(2)在期货市场结 清原先所售出的4张马克期货契约(即买入4张契约轧平期货 头寸),成交价格假定为US$0.547l/DM(即DM1.8278/US$)。
资料来源:蔡玉龙、胡穗华,《国际金融实务》,1996年6 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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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AITH I MEAN A VISION OF GOOD ONE CHERISHES AND THE ENTHUSIASM THAT PUSHES ONE TO SEEK ITS FULFILLMENT REGARDLESS OF OBSTACLES. BY FAITH I BY FA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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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金融衍生产品法律制度
一、金融衍生产品简述 3.案例
Merrill Lynch, Pierce Fenner & Smith Inc. v. Curran The central question presented by these cases is whether a private party may maintain an action for damages caused by a violation of the CEA. 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Sixth Circuit answered that question affirmatively, holding that an investor may maintain an action against his broker for violation of an antifraud provision of the CEA. The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Second Circuit gave the same answer to the question in actions brought by investors claiming damages resulting from unlawful price manipulation that allegedly could have been prevented by the New York Mercantile Exchange's enforcement of its own rules.
第八章 金融衍生产品法律制度
一、金融衍生产品简述
2.美国的金融衍生产品 Definition: a type of financial compact ; Amercia is the resource and the leader of the Financial derivatives(1972) Present situation: Profit and crisis coexist in the same(CDS 2008)
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可分为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
地位:金融衍生产品是全球金融创新的浪潮中涌现出的高科技产品, 是金融创新工具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八章 金融衍生产品法律制度
一、金融衍生产品简述
1.中国的金融衍生产品 定义:金融合约 发展特点:起步晚,发展快 现状:场内交易中产品单一,且交易限制较多;场外交易中产品 品种丰富,交易的限制较少 对策:借鉴经验和教训,坚持推动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规范发展
第八章 金融衍生产品法律制度
一、金融衍生产品简述 3.案例
(1)The formation of the futeres trading market is necessary in that times. The composition of the future trading market is the hedgers,the speculators,the floor brokers and the petitioners. (2)Under the approach to the task of determining whether Congress intended to authorize a private cause of action has changed significantly, federal courts, following a common-law tradition, regarded the denial of a remedy as the exception rather than the rule. As Justice Frankfurter explained:Our cases subsequent to Cort v. Ash have plainly stated that our focus must be on "the intent of Congress."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is case, the law and the legal precedent, the Justice Frankfurter hold that the court should focus on the intent of Congress.
金融法(双语)第八章 金融衍生产品法律制度
第八章 金融衍生产品法律制度
一、金融衍生产品简述
定义:金融衍生产品(Derivative)是与金融相关的派生物,通常是指 其价值依赖于基础资产(underlying assets)价值变动的合约(contracts)。
种类:主要包括远期、期货、互换、期权以及它们与其他金融工具经 分解组合形成的混合金融产品。
Hale Waihona Puke 第八章 金融衍生产品法律制度
一、金融衍生产品简述 3.案例
(3)In determining whether a private cause of action is implicit in a federal statutory scheme when the statute by its terms is silent on that issue, the initial focus must be on the state of the law at the time the legislation was enacted. his Court, as did other federal courts and federal practitioners, simply assumed that the remedy was available. (4)We should consider the intention of create the CET. Congress was, of course, familiar not only with the implied private remedy but also with the long history of federal regulation of 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From the enactment of the original federal legislation, Congress primarily has relied upon the exchanges to regulate the contract markets. The inference that Congress intended to preserve the pre-existing remedy is compelling. Conclusion We hold that the private cause of action under the CEA that was previously available to investors survived the 1974 amend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