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第八章信贷法
货币、信贷、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金融法概述
三、我国金融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通过逐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初步形成了以 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心、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政策性 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新的金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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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银行法律制度
一、银行法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概念
银行法就是关于银行的性质、机构及其金融业务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银行法既是金融业的组织法,又是行为法,它规定了各类不 同银行的性质、地位、职能、作用、相互关系、营运机制以及对 其监管的措施。银行法是一个国家金融法的核心,其形成与发展 对一个国家的金融制度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我国的银行法由 《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两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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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银行法律制度
.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经理国库; ·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法从事金融业务活
二、中国人民银行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 银行法》,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六次会议对其做了修改,该法共有八章五十三条,是调整中 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职责的基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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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银行法律制度
1.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所属的政
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以效益 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 负盈亏,自我约束,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商业 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依法接受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八章金融法-精品.ppt

• (2)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
和其他政府债券。
• (3)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
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 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 4.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
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 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三)证券发行的监督管理机构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
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它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 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 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
• 1.吸收公众存款; •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 3.办理国内外结算; • 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 5.发行金融债券; •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 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 8.从事同业拆借; •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 10.从事银行卡业务; • 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 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 13.提供保管箱服务; • 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节 证券法
• 一、证券法概述 • (一)证券和证券法概念 • (二)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 1.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
• 2.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 3.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
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
金融法与金融市场的信贷法律制度

预警机制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设立预警机制 ,及时发现潜在风险,为风险化解 和处置提供依据。
信息披露
加强信息披露制度,确保投资者充 分了解信贷风险,提高市场透明度 。
风险化解和处置途径
风险分类与识别
对信贷风险进行分类和识别,针 对不同类型风险采取相应化解和
处置措施。
多元化处置手段
综合运用债务重组、资产证券化 、不良资产转让等多元化手段,
责任追究
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行 政责任、刑事责任等。同时,建立金融机构信贷业务违规行为的记录和报告制 度,加强社会监督。
险评估与预警机制建立
风险评估体系
建立全面、系统的风险评估体系 ,对信贷风险进行定期评估,包 括借款人信用状况、抵押物价值
信贷风险防控机制日益健全
未来金融市场将更加注重信贷风险防控机制的建设,提高风险识别 、评估和处置能力,保障信贷资金安全。
信贷市场信息透明度提升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信贷市场信息透明度将 不断提升,有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政策建议和完善方向
01
完善信贷法律制度
建议加强对信贷法律制度的研究和修订,填补法律空白,提高法律制度
借款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 稳定的收入来源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信贷合同要素和签订程序
信贷合同要素
信贷合同应包括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基本信息、借款 金额、借款用途、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 约责任等要素。
签订程序
信贷合同的签订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 用原则,双方应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合同签 订后,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如抵押登记等。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

金融法律与法规
截止到2000年底,由全国人大颁布的金融法律有1部,即中国人民银行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金融法 律8部,包括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信托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反洗钱法、证券投资基金法。 由国务院颁布的金融法规142部。由国务院各机构颁布的金融类规章3523部。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金融类司法 解释39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8部。上述总计3721部。上述的金融法律、法规等都是具体的规范,但是,它们都 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它们都直接调整金融关系。而其他法律,如民法等,可能也调整金融关系,但不是直接 调整,而是间接调整。所以,在研究金融法律问题时,如果将它们综合在一起,进行系统性研究,才符合金融本 身系统化的特点。金融关系的特点,决定了金融法以下三个主要特点。
(二)国家金融系统安全立法问题
1、金融法在“金融市场准入”、“经营范围”、“利率及汇率”和“从业人员资格”等四个基本层面上进 行规范。将金融安全行为规范依法确定在一定条件之上。
2、通过众多法律与法规,将金融交易与金融监管的具体内容,落实到程序化和操作化层面。金融机构根据 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行业和机构内部的操作规范与程序,将金融交易中的风险或不安全隐患,采用安全操 作程序加以预防。
明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将在更大程度上接轨。
主要内容
章程;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具备任职专 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 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其中,注册资本要求的最低限 额为主1要0内亿容 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 人民币。相比之下,外国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要求是我国规定的 40%或者更低。 在我国,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审查批准,设立 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设立经纪类证 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在我国,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 它的自有资金应该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在我国,设立保险公司需要 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额为人民币2亿 元。
金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章人民币第四章业务第五章金融监督管理第六章财务会计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第三条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八)经理国库;(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第九条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
(金融法通论章节练习题及答案)第8章信托法

第八章信托法复习思考题一、填空题1.信托当事人,即信托市场的主体,是指、的信托关系各主体。
2.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立法在立法体例上一般由三大部分组成,即、和。
3.第一个具有现代证券投资基金面貌的开放式基金是1924年诞生于美国波士顿的。
4.信托的变更是指因出现法定情形或者约定情形而对或进行变更的行为。
5.信托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按时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性、性和性。
二、单项选择题1.信托制度起源于()A.英国B.美国C.法国D.德国2.信托关系的核心是()A.委托人B.受益人C.受托人D.信托财产3.在我国公益信托实行()A.注册制B.备案制C.批准制D.无须特殊手续4.我国信托公司设立的审批机关是()A.财政部B.中国人民银行C.中国证监会D.中国银监会5.在我国,设立信托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人民币()元A.1亿B.2亿C.3亿D.5亿三、多项选择题1.关于信托和代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信托和代理均为他人利益而开展活动B.信托和代理均基于一定的信任关系而设立C.信托和代理中受托人或代理人均以自己名义开展活动D.信托和代理中受托人或代理人的权限范围是有差异的2.信托关系包括()A.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B. 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利益转移关系C.委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信任关系D.国家特定机关对信托活动的监管关系3.信托基本法是指规范和调整信托基本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内容包括()A.信托当事人的资格条件B.信托财产及其种类范围C.信托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D.信托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4.信托合同中的必要记载事项有()A. 信托目的B. 受益人C. 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D. 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5.发生下列哪些事项时,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A. 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B. 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C. 经受益人同意D. 出现信托文件规定的情形四、不定项选择题1.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可归属于()A.信托合同指定的人B.委托人或其继承人C.受托人或其继承人D.受益人或其继承人2.信托终止的法定情形有()A.信托目的实现B.违反信托目的C.信托当事人的合意D.委托人死亡3.可以作为信托财产的有()A.物权B.债券C.专利权D.商号权4.下列违反信托公司管理集合资金信托的行为有()A.为他人提供担保B.以自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C. 向他人提供贷款占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25%D.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不同的项目5.关于信托公司经营限制,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信托公司不得进行存款业务,但可以发行债券融资B.信托公司自有资金可以进行同业拆借C.信托公司可以信托财产为他人进行担保获利D.信托公司可以信托财产进行放贷获利五、名词解释1.信托2.公益信托3.信托财产4.受托人忠实义务5.集合资金托管业务六、判断正误1.信托关系必须存在三方当事人参加,即必须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金融法课件.详解

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权: 1规章命令发布权 2金融机构设置和审批权 3信息获取权 4稽核检查权 5行政处罚权
六、中央银行的法定业务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外汇 (七)
规定和集中储备金 确定中央银行的基准利率 办理再贴现 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经理国库
问: 1、你认为该公司董事会决议是否合法?为什么? 2、这一行为对公司股票的发行有什么影响? 3、你作为公司的股东,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证券发行制度
依据国家对证券发行进行干预管理深度的不 同、程序的差异,证券发行制度可以分为:
注册制; 核准制; 审批制 保荐制
证券发行涉及的当事人
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
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
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恢复上市
㈢法律地位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自 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银行以其全 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㈣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设立商业银行应
具备的条件:⒈⒉⒊⒋⒌ 三、商业银行的业务 业务经营原则 业务经营范围
[教学时数] 36课时
[教学内容]金融法的理论、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 证券法、信托法、保险法、外汇和外债管理法、证券 投资基金法和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第一章 金融法概述
一、金融法的概念 调整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中发生的金融关系
金融法(第八章)

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证监会是全国证券市场的最高监督机构, 负责证券发行与交易的核准和监督,监督管 理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 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 构以及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
第五节 法律责任
证券法律责任是证券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证 券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 后果。根据证券违法行为的性质,证券法律 责任可分为证券民事责任、证券刑事责任和 证券行政责任。按照证券违法行为发生的阶 段性标准,可分为违反发行规范的法律责任 和违反交易规范的法律责任。按照行为主体 标准又可分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各 证券机构的法律责任。
三、证券市场与证券法
证券市场是直接融通资金的金融市场。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以及相关 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金融法律体系的 重要组成部分。 证券法具有规范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行为, 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 公共利益的功能。
证券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证券法》。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修订后的《证券法》共十二章, 二百四十条,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四、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1.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3.合法原则。
4.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第二节 证券发行
一、证券发行的概念 证券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按照法定条件和程 序出售证券并由投资人认购的法律行为。
二、证券发行的制度
1.预披露制度。《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均确定 了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制度。 2.保荐人制度。《证券法》第十一条规定,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 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3.审核制度。《证券法》所确定的股票发行 核准主体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立的发 行审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