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储备冻肉储存冷库资质条件
湖北省商务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储备肉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商务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储备肉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鄂商务发〔2016〕76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商务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储备肉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商务发〔2016〕7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商务局(委)、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储备猪肉管理,保证储备猪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应急和调控作用,根据《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及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原《湖北省地方猪肉储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新修订的《湖北省储备肉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储备肉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储备肉管理,保证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应急和调控作用,根据《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备肉是指省、市(州)两级人民政府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市场异常波动和调控市场而储备的猪肉产品。
第三条储备肉按照“总量控制、分级负责、动态调整、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制度。
第四条储备肉分为省级储备肉和市(州)储备肉。
储备肉动用权属同级人民政府,调配权属省政府。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动用。
第五条储备肉分活体猪和冻猪肉两种形式。
省级储备肉为活体形式;武汉、襄阳、宜昌三市储备肉分活体和冻肉两种形式,基本比例原则上为4:6,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其他市(州)以活体为主。
第六条省商务厅负责省级储备肉的行政管理,制定省级储备肉计划;按照布局合理、经济便捷、安全适用、符合标准的原则,审定储备肉储备基地场资质,确定储备基地场;督促储备基地场落实储备计划,规范储备肉管理;对储备肉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对市(州)储备肉管理业务进行指导和检查。
国家储备冻肉储存冷库资质条件

标准号:SB/T10408-2007国家储备冻肉储存冷库资质条件为规范国家储备冻肉储存冷库(以下简称“冷库”)的管理,促进冷库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指导冷库消除潜在的不良因素,确保国家储备冻肉符合品质卫生安全要求,为适应我国肉类食品产业化发展的新形势和国际市场对肉品安全的新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7年1月25日发布了《国家储备冻肉储存冷库资质条件》行业标准(以下简称《冷库资质条件》)。
该标准于2007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冷库资质条件》对承担国家储备冻肉储存冷库的环境、设施设备、管理安全、人员及资信做出了具体规定。
主要内容如下:一、冷库应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鼓励建立并实施HACCP体系。
冷库应建立有关质量管理文件。
二、冷库的环境要求(一)冷库周围应有良好的卫生条件,应无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物质的工业企业、医院及养殖场等场所;应位于交通便利、有较强的中转、装卸、调运能力的地方;用水、用电应满足生产、消防和生活的需要。
(二)冷库地面的整体标高应高于厂区地面的平均标高,排水系统完善通畅;生活区、生产区应严格分开;环境卫生应干净整洁,库区路面应平整无起尘。
三、冷库的设施设备要求(一)储存冷冻猪肉的冷库,单体库容量应在3000(含3000)吨以上。
储存冷冻牛、羊肉的冷库,单体库容量应在500(含500)吨以上;建设应符合GB50072《冷库设计规范》的要求,并有合法的证明文件。
(二)建筑、设施设备、制冷系统应与库房面积和吞吐能力相适应,所使用的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环保、消防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应有防霉、防鼠设施;应配备自动温度显示记录装置;应配备检验和计量器具,并定期校检;库门、电梯门、柱子、墙壁和制冷系统管道等易受碰撞之处,应设有防护装置。
四、冷库在管理方面的要求(一)库内应干净整洁无杂物,无异味;库内的工器具应定期清洁和消毒;有毒有害物品禁止带入库区,清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物品专人管理,妥善保存。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96号——商务部关于建立中央储备冻猪肉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96号——商务部关于建立中央储备冻猪肉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8.12.14•【文号】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96号•【施行日期】2018.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96号商务部关于建立中央储备冻猪肉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储备猪肉管理,确保中央储备商品数量完整和质量安全,更好地满足应急调控需要,根据《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中央储备商品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管理办法》,商务部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建立中央储备冻猪肉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中央储备冻猪肉承储企业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猪屠宰或肉类加工企业、经营企业,且为农业产业化国家级企业或其持股51%以上的企业(西藏自治区除外)。
(二)具有全资或持有51%以上的股份的储存冷库。
冷库应符合《中央储备肉冻肉储存冷库资质条件》(SB/T10408-2013,见附件1)。
承储企业与冷库应在同一设区的市内。
(三)具有较好的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没有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四)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二、建立中央储备冻猪肉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工作程序(一)符合上述条件,且有意愿承担中央储备冻猪肉承储任务的企业,于2018年12月25日前,按本公告要求向所在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中央储备冻猪肉承储企业情况表》(见附件2),并附清单所列材料(见附件3)。
企业有两个以上储存冷库的,应分别填写附件2,并提供附件3相关材料。
(二)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首先要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对照附件2、3核实材料的完整性,然后现场核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核实后,于2019年1月4日前,将符合本公告标准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提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关于推荐中央储备冻肉代储企业和冷库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关于推荐中央储备冻肉代储企业和冷库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8.10.28•【文号】•【施行日期】2008.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商务部关于推荐中央储备冻肉代储企业和冷库的紧急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为加强中央储备冻肉管理,做好肉类市场调控工作,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发展,根据《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令2007年第9号),请各地推荐符合条件的中央储备冻肉代储企业和储存冷库,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中央储备冻肉代储企业和储存冷库基本条件(一)中央储备冻肉储存冷库代储企业资质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肉类行业企业。
2.具有全资、控股或相对控股的储存冷库。
地方代储企业与冷库(分公司除外)必须在同一地区。
3.具有A级以上的银行资信,能够提供银行信誉担保或其他担保方式。
4.有组织、管理冷库的能力,有稳定的销售网络。
5.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资产负债率低于70%,没有故意或恶意拖欠的诉讼记录。
6.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7.能够承担中央储备冻肉安全责任。
(二)中央储备冻肉储存冷库资质条件中央储备冻肉储存冷库应符合《国家储备冻肉储存冷库资质条件》(SB/T10408-2007),主要要求是:1、冷库为低温冷库,冷库库温稳定,库内空气温度应保持在-18℃以下,昼夜库内空气温度波动幅度不超过1℃,入库冻肉中心温度应≤-15℃,冻肉进出库的库温波动幅度不超过4℃。
2、具有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的卫生许可证及其他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资质证明材料。
牛羊肉储存冷库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确认的清真库。
3、冷库所在位置交通便利,日装卸能力在200吨以上。
4、储存冷冻猪肉的冷库,单体库容量应在3000吨(含3000吨)以上;储存冷冻牛、羊肉的冷库,单体库容量应在500吨(含500吨)以上。
国家储备肉操作管理办法-贸消费字[1996]第131号
![国家储备肉操作管理办法-贸消费字[1996]第131号](https://img.taocdn.com/s3/m/78910ddbd4bbfd0a79563c1ec5da50e2524dd121.png)
国家储备肉操作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储备肉操作管理办法(1996年12月9日国内贸易部以内贸消费字[1996]第131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储备肉管理,促进国家储备肉管理规范化,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储备肉的管理部门、具体操作单位和承担国家储备肉任务的代加工和代储存企业。
第三条国内贸易部负责国家储备肉的计划、调拨和管理事宜。
部消费品流通司负责具体操作。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国家储备肉。
第四条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国家储备肉规模、市场供应和商品资源情况,由省级商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包括储备地点、储备数量等),由国内贸易部商有关部门编制储备计划后下达中国食品公司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贸易(商务)厅(局)。
第五条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和储存库,由国内贸易部按照交通方便、调度灵活、储存安全和便于出库更新等原则,在生猪主产区和大中城市条件较好的国有食品企业和肉联厂中确定,具体按《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储存库管理试行办法》(内贸消字[1995]第176号)执行。
第六条国家储备肉储存库的租赁、储备肉的购进、更新销售等业务,由国内贸易部委托中国食品公司具体操作,有关情况定期报告。
第七条国家储备肉的入库价格由中国食品公司按照市场生猪和肉食价格水平,提出一定时期的入库价格建议,经国内贸易部商财政部核准后下达。
中国食品公司据此与代储企业签订国家储备肉入库合同。
第八条国家储备肉的在库管理由中国食品公司具体负责,并实行国家储备肉的定期检查制度,检查结果要及时报国内贸易部。
国内贸易部将对国家储备肉操作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
[笔记]冷库需要什么资质
![[笔记]冷库需要什么资质](https://img.taocdn.com/s3/m/05e197c6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536588b.png)
冷库需要什么资质?理论上来说得需要一定的安装资质!但个人一般都不用资质,单位做冷库都得用,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因为牵扯卫生部的卫生安全问题,可以参考一下以下卫生部的相关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农垦、森工主管部门负责垦区、林区内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对违反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食品的卫生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与坑式厕所、垃圾堆放处等污染源应当相距25米以上,与其他有毒、有害场所的距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不得同时生产、贮存或兼营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不洁物品;(三)餐饮单位应当有足够周转的餐(饮)具,有专用消毒设备和防蝇、防尘等专用保管柜,并有专人负责消毒保管。
宾馆、招待所餐厅、食堂及大中型饭店的餐(饮)具应当采用物理方法进行餐饮消毒;小型饭店的餐(饮)具可采用物理方法或化学方法进行餐次消毒;无法采用物理方法消毒的餐(饮)具,应当使用化学方法进行消毒;(四)有与食品生产经营相适应的防腐设施;(五)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容器应当加盖,并定期清洗;(六)食品加工机具的润滑剂不得污染食品;(七)贮藏食品工具、冷库、容器、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安装企业必须拥有国家认证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包装材料的塑料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生产食品包装用纸禁止添加萤光增白剂等有害助剂,食品包装纸用蜡应当使用食品级石蜡;工具和设备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食品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和不洁物品。
冻猪肉储备管理制度

冻猪肉储备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冻猪肉储备管理工作,加强对储备猪肉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提高猪肉市场供应的稳定性和保障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储备目的1. 维护市场供应稳定:通过建立冻猪肉储备,保障市场供应,维护猪肉价格的稳定性,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2. 应急保障功能: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非常时期,提供食品安全保障。
三、储备品种和来源1. 储备品种:冻猪肉2. 来源: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生猪经屠宰后制成的冻猪肉四、储备管理单位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指导、批准设立的储备基地负责储备管理工作。
五、储备管理的原则1. 合法合规:储备猪肉采购、储存、销售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公平公正:储备猪肉的采购和销售要公开透明,保证公平竞争。
3. 安全保障:对储备猪肉进行定期检验、监控,确保安全卫生。
4. 合理使用:储备猪肉要合理配置,根据市场需求进行适时供应。
六、储备流程1. 储备采购:按照国家要求的品质标准和储备计划,组织采购符合标准的冻猪肉。
2. 储备储存:对采购的冻猪肉进行分类、包装、储存,确保质量和安全。
3. 储备销售:按照市场需求和国家指导价,合理配置和销售储备猪肉。
4. 储备更新:定期审核储备情况,对长时间存放的猪肉进行更新。
七、储备飞行1. 储备销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安排,部署和指导储备猪肉的销售。
2. 储备使用:储备猪肉主要用于应急保障工作,满足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时期的需求。
3. 储备处置:根据储备品质和数量,可以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决定处置方式。
八、监督管理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储备猪肉的采购、储存、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合规、安全。
2. 市场监管部门对储备猪肉的质量、价格、销售等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市场秩序。
3. 公众监督:鼓励公众对冻猪肉储备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保障储备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九、罚则对违反冻猪肉储备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承储单位资格审定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承储单位资格审定工作的通知正文:----------------------------------------------------------------------------------------------------------------------------------------------------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承储单位资格审定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代储企业和基地场(以下简称承储单位)的管理,提高储备管理水平,确保中央储备商品数量完整和质量安全,经研究,决定按照代储企业资质条件和《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资质条件》(SB/T10384-2004)要求,开展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承储单位资格审定工作。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详见附件),广泛征集本地区申报单位,严格审查,并将初审合格单位及有关资质条件证明文件,于2005年11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我部(市场运行司)。
商务部对申报单位进行复审,确定承储单位资格,并根据中央储备肉的总体布局和宏观调控需要,选择安排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任务。
对具有承储单位资格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一经发现有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情况,取消其承储单位资格。
商务部办公厅二00五年十月九日附件1: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承储单位资格审定工作方案近年来,我国畜牧养殖业发展很快,各地活畜(猪、牛和羊)饲养场设施建设和技术、管理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为做好新形势下储备管理工作,决定按照《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资质条件》(SB/T10384-2004,以下简称《资质条件》)和代储企业资质条件,开展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代储企业和基地场(以下简称承储单位)资格审定工作。
通过开展资格审定工作,将养殖规模大、设施健全、技术水平高、管理规范、更有能力承担中央储备肉任务的企业纳入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队伍,进一步提高中央储备商品管理水平,确保中央储备肉储存安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调控肉类市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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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号:SB/T10408-2007
国家储备冻肉储存冷库资质条件
为规范国家储备冻肉储存冷库(以下简称“冷库”)的管理,促进冷库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指导冷库消除潜在的不良因素,确保国家储备冻肉符合品质卫生安全要求,为适应我国肉类食品产业化发展的新形势和国际市场对肉品安全的新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7年1月25日发布了《国家储备冻肉储存冷库资质条件》行业标准(以下简称《冷库资质条件》)。
该标准于2007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冷库资质条件》对承担国家储备冻肉储存冷库的环境、设施设备、管理安全、人员及资信做出了具体规定。
主要内容如下:
一、冷库应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鼓励建立并实施HACCP体系。
冷库应建立有关质量管理文件。
二、冷库的环境要求
(一)冷库周围应有良好的卫生条件,应无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物质的工业企业、医院及养殖场等场所;应位于交通便利、有较强的中转、装卸、调运能力的地方;用水、用电应满足生产、消防和生活的需要。
(二)冷库地面的整体标高应高于厂区地面的平均标高,排水系统完善通畅;生活区、生产区应严格分开;环境卫生应干净整洁,库区路面应平整无起尘。
三、冷库的设施设备要求
(一)储存冷冻猪肉的冷库,单体库容量应在3000(含3000)吨以上。
储存冷冻牛、羊肉的冷库,单体库容量应在500(含500)吨以上;建设应符合GB50072《冷库设计规范》的要求,并有合法的证明文件。
(二)建筑、设施设备、制冷系统应与库房面积和吞吐能力相适应,所使用的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环保、消防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应有防霉、防鼠设施;应配
备自动温度显示记录装置;应配备检验和计量器具,并定期校检;库门、电梯门、柱子、墙壁和制冷系统管道等易受碰撞之处,应设有防护装置。
四、冷库在管理方面的要求
(一)库内应干净整洁无杂物,无异味;库内的工器具应定期清洁和消毒;有毒有害物品禁止带入库区,清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物品专人管理,妥善保存。
(二)入库的冻肉应具有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非疫区证明及国家法律法规所要求的证明;入库冻肉中心温度应≤-15℃;应设专职人员对入库冻肉的各类卫生检疫证明进行索证检查,并登记,同时查验运输车辆内的温度、卫生及冻肉的包装、温度和表面卫生;入库冻肉包装标识应符合以下要求:a.应标注冻肉的名称、净含量;b.应标注冻肉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或/和保存期,并注明贮藏条件。
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c.应标注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d.应标注质量(品质)等级和产品执行的标准号;e.清真冷冻牛、羊肉包装应印有清真标志;冻肉应专库或专垛储存,专人管理,标识明确;库内冻肉应合理堆码,堆码重量不得超过设计负荷;库内货位堆码应符合以下要求:距冷藏间顶棚≥0.2m,距顶排管下侧≥0.3m,距顶排管横侧≥0.2m,距无排管的墙≥0.2m,距墙排管外侧≥0.4m,距冷风机周围≥1.5m,距风道底面≥0.2m;每垛均须明确标识,应包括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级、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入库日期等;库内冻肉应包装牢固、完整、清洁,标识清晰;应保证冷库库温稳定,库内空气温度应保持在-18℃以下,昼夜库内空气温度波动幅度不超过1℃,冻肉进出库的库温波动幅度不超过4℃;清真冷冻牛、羊肉的储存库应符合清真库的有关要求。
(三)库内应合理的分区并标识,便于操作、运输工具通过、设备检修和冻肉品质检查;冷库应及时清除冰、霜、水,库内排管和冷风机等要及时除霜;冷库库内严禁带水性作业。
五、冷库在安全方面要求
库内电器线路应定期维护,防止漏电;消防应符合GB50072《冷库设计规范》中的相关规定;应建立确保设施设备安全运行的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和记录,防止制冷系统制冷剂的泄漏;应有健全的安全保卫制度,并有专职安全保卫人员。
六、冷库工作人员的要求
管理和作业人员应依据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持证上岗;生产及相关管理人员应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每年进行一次例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做临时健康抽检,凡患有影响食品卫生的疾患者,应调离岗位。
七、冷库资信方面的要求
应具有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的卫生许可证及其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资质证明材料。
牛羊肉储存冷库应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确认的清真库;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近三年内无严重违规行为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财务状况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