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进出厂水水质管理暂行办法汇总
重庆市排水有限公司

51CHINA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2015.1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骨干企业Key Enterprises of CAEPI重庆主城排水系统A管线重庆市排水有限公司Chongqing Drainage Co., Ltd.重庆市排水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月,隶属于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渝中区长滨路126号,享有对重庆市主城区排水排污系统及污水处理厂站等设施的组织建设、营运管理、综合开发及三废治理等特许经营权,公司现有正在运行的污水处理厂总规模达84.6万t/d(其中预处理60万t/d)。
公司现有资产39.7亿元,下辖唐家桥污水处理厂、鸡冠石污水处理厂、鸡冠石干化厂、渝中污水处理厂、西永污水处理厂、白含污水处理厂、管网管理公司、排水监测站等二级单位。
唐家桥污水处理厂:系重庆市总体规划建设的现代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占地64亩,设计能力4.8万m 3/d目前该厂正在实施改扩建,改扩建后其处理规模将增至6万t/d。
鸡冠石污水处理厂:该厂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总投资约8.57亿元,占地面积820亩,采用A/A/O处理工艺,日污水处理能力旱季为80万t/d,雨季为165万t/d。
主要收集重庆市主城区B、C、D主截流干管的污水。
鸡冠石干化厂:该厂污泥处理工程采取两段式干化工艺,设计日处理能力为450吨(含水率为75%的污泥),出泥含固率90%,其处理能力目前居世界前列,该厂正在带负荷调试中。
渝中污水处理厂:是鸡冠石系统的预处理厂,主要收集重庆市主城区B、C主截流干管的污水,污水经预处理和提升后,经过江隧道与D截流主干管汇合。
设计规模旱季60万m 3/d,雨季140万m 3/d。
西永污水处理厂: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占地69.29亩,服务面积41.7平方公里。
近期规模为3万m 3/d,2010年10月建成投运,远期建设规模为6万m 3/d,远景2050年建设规模20万m 3/d。
污水处理站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大全

污水处理站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大全目录1. 污水处理站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总则 (3)1.1 目的和适用范围 (3)1.2 组织结构与职责 (4)1.3 安全生产管理 (4)1.4 质量管理体系 (6)1.5 内审和管理 (7)2. 污水处理站操作规程 (9)2.1 一般操作流程 (9)2.2 污水处理工艺流程 (11)2.3 设备操作规程 (12)2.4 卸料和清掏操作规程 (14)2.5 故障处理和维护规程 (15)3. 污水处理站运行管理 (17)3.1 运行记录和管理 (18)3.2 设备点检和维护 (20)3.3 水质监控和分析 (22)3.4 原水处理和加药程序 (23)4. 污水处理站维护与检修 (24)4.1 常规检修项目 (26)4.2 设备大修规程 (28)4.3 故障应急处理预案 (29)4.4 施工管理和监督 (30)5. 污水处理站安全生产管理 (31)5.1 安全生产责任制 (32)5.2 安全教育与培训 (33)5.3 风险评估与控制 (35)5.4 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理 (36)6. 污水处理站环境管理 (38)6.2 环保设施运行与维护 (40)6.3 环境监测与报告 (42)6.4 污染物排放管理 (43)7. 污水处理站质量管理 (44)7.1 质量管理体系建立 (46)7.2 水质达标控制 (47)7.3 技术参数和标准 (49)7.4 客户服务与投诉处理 (51)8. 污水处理站的监督管理 (52)8.1 内部监督与检查 (53)8.2 外部监管部门联系 (55)8.3 环保部门沟通与协作 (56)8.4 持续改进与学习 (58)9. 污水处理站的信息管理 (59)9.2 数据收集与分析 (63)9.3 信息化设备与应用 (65)9.4 网络安全与保密 (66)1. 污水处理站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总则本文档旨在规范污水处理站的管理工作,确保污水处理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污水处理效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重庆水务特许经营权批复

重庆水务特许经营权批复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供排水特许经营权的批复市国资委:你委《关于重庆市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整体上市供排水特许经营权的请示》(渝国资文〔2007〕86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鉴于重庆市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拟整体改制为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国家有关供排水特许经营权管理的规定,市政府同意授予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供排水特许经营权。
有关实施供排水特许经营权的具体事项,按照你委上报市政府的《关于授予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供水特许经营权实施方案》和《关于授予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实施方案》执行。
附件:1.关于授予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供水特许经营权实施方案2.关于授予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实施方案。
二○○七年八月十日附件1:关于授予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供水特许经营权实施方案鉴于重庆市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水务集团)拟整体改制为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股份公司),按照国家有关供排水特许经营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同意授予水务股份公司供水特许经营权。
一、关于供水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一)特许经营授权对象。
本特许经营权授予水务股份公司。
考虑到水务股份公司供水业务的经营模式,该公司在我市新收购或新建的供水企业自动获得本实施方案所授予的特许经营权。
(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
市政府授予水务股份公司供水特许经营权区域范围为市水务集团在重庆市主城9区(不含市政府已授予重庆中法供水有限公司的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及万盛区提供城市公共供水服务的区域范围。
水务股份公司在我市新收购或新建的供水企业享有的特许经营权区域范围为其提供城市公共供水服务的区域范围。
(三)特许经营范围。
市政府授权水务股份公司在上述区域内享有独家提供供水服务、收取水费和负责供水设施的建设、经营、维护和更新的权利。
(四)特许经营期限。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07.09.28•【字号】渝水基[2007]32号•【施行日期】2007.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水基〔2007〕32号)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市水投集团,各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水利发展的决定》精神,加快推进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进一步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明确项目法人职责,规范项目法人行为,强化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进一步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明确项目法人职责,规范项目法人行为,强化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水利工程,是指纳入我市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的各类水利水电、防洪、排涝、灌溉、供排水等工程(包括其配套及附属工程)。
本办法所称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是指在我市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阶段,对建设管理负总责的法人单位。
第三条在我市境内从事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自项目法人组建到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各项建设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其他工程项目法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市水利局负责全市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的监督管理,实施对项目法人的审批、培训、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奖惩等。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24•【字号】渝水基[2006]53号•【施行日期】2006.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水基〔2006〕53号)各区县(自治县)水利(农机、水务)局、发展改革委(计委、计经委),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确保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安全,管好用好水利建设资金,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产业政策》、国务院《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和《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6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内由国家和市级审批或核准的各类水利工程。
由区县审批或核准的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利用外资项目,还应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进行增、减、修改等。
根据设计变更所涉及工程规模、标准、投资等具体情况,将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重要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二章重大设计变更第四条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是指:在水文、地质、工程任务、规模、工程布置及建筑物设计、施工组织、工程管理、征地移民、工程投资等方面与批准的初步设计相比有重大变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城函[2010]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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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城函[2010]16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海南省水务厅、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的要求,推进城镇减排工作,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建设和运行的监管,我们制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城建司联系。
联系人:毛联华章林伟联系电话:************(兼传真)************附件: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考核。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务厅(局)、市政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内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
第四条考核采取日常监管、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考核指标主要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污水处理率、处理设施利用效率、污染物削减效率以及监督管理指标。
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每年5月前,对上一年度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重庆治水之道——专访重庆水务集团董事长武秀峰

整体较好地发挥了污水处理厂的工艺
设备处理功能。 在大力推进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的 过程中,重庆水务集团克服了重重困 难。由于受重庆山地地形限制,污水处 理厂建设困难非常人。如彭水县污水 处理厂建在陡峭的乌江边,在山坡上
为此,我们坚持充分发挥主城坐
拥“两江”水源的优势,实现“两江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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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家沱污水处理厂
}环境保护。2011年第20期 万方数据
、’
重庆水务集团从多方面着力确保水环境安全
金பைடு நூலகம்主开发建成的圈内第一个尾水发
污水水质达标,水务集团主要从六个方 面着力: 一是外部机制创新。2003年,市政 府决定将全市分散的污水处理项目集 中交由水务集团负责营运管理,推行统 筹城乡排水一体化。现在同过头来看, 重庆污水处理设施能够持续安全运 行、稳定达标排放,长江干流重庆段水
打下186根地桩,才开辟出7亩地用于污
水处理厂建设。城口污水处理厂长达
一千米的地下项管施工克服大量的鹅
卵石阻隔,终于建成长达7.9千米的主
循环经济发展,提出了_一系列的政策措 施。对重庆来说,“十二五”期间走循 环经济之路大有可为。重庆水务集团在 循环经济和资源再利用的技术领域积 极探索,创造了新的业务增长点,努力 践行企业的环保责任。 一是做好污泥处理这篇文章。污 泥处置是一个全球性的难题。水务集 团目前已探索实践了水泥窑协同处置、 污泥制有机无机复合肥辅助材料、污 泥制园林营养土等资源化方式,并建成 投运唐家沱污泥干化项目,正在推进鸡 冠石污泥干化项目建设,开展库区及影 响区污泥处理规划建设。 二是利用尾水发电。集团自筹资
2011年第20期l弭境保护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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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我们只能负重前彳亍,奋蹄扬鞭。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05•【字号】渝北府办发〔2017〕35号•【施行日期】2017.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7〕35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相关部门,有关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经第十八届区政府第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渝北区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5日渝北区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保证工程长期稳定运行,有效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为主并交付使用的供水规模20人/天以上村镇供水工程。
村镇供水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区财政预算所需资金。
第三条区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区水利局是全区村镇供水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村镇供水管理制度,编制村镇供水规划,指导和监督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区发改委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制定供水价格,指导村镇供水定价工作;区财政局负责筹集和安排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资金,对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村镇供水水质检测和监督工作;区环保局对饮用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审计局对工程建设资金、运行管理资金和水费的使用管理进行审计;电力部门提供电力保障,落实农村供水优惠电价。
第四条各镇(街)对辖区内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及供水安全负责,承担“属地管理”责任。
依法保护供水单位、用水户的合法权益,指导督促供水单位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制定辖区内供水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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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污水处理厂进出厂水水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所属排水企业各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运行管理,明确各级管理责任,确保各污水处理厂持续安全运行,稳定达标排放,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各排水企业污水处理厂进出厂水水质的管理。
第三条对污水处理厂的水质执行管理、监督、督查三级制度。
各污水处理厂对进厂水质进行监测,并对出厂水水质达标排放负责;各排水企业(指集团直接管理的排水公司对所属污水处理厂进出厂水水质进行监督,负责对超标进出水水质资料的收集、上报;集团有关部门对各排水企业水质履行指导、协调、督查责任。
第四条对污水处理厂出厂水水质检测实行在线,厂级化验室、排水中心化验室三级检测制度。
第五条污水处理厂在投入试运行前应建立水质管理机构,配置相应的检测设备,并根据污水处理厂实际规模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化验人员,建立水质管理制度。
第六条污水处理厂全面负责本单位进、出厂水水质管理。
正式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应按照有关标准对进入污水
处理厂的进水和处理后的出厂水水质进行检测,日常检测(含日检和周检指标CODcr、BOD5、SS、PH、总磷、总氮、氨氮、粪大肠菌群、色度、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10项指标,月检全部12项基本控制指标,并定期(按日、月、季、年报送所属排水企业。
污水处理厂发现进厂水水质超标时,立即取样检测,同时留存影像资料和水质检测原始资料,并迅速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政府有权部门和上级排水企业,排水企业以书面形式转报市级有权部门和集团。
污水处理厂应确保水质在线检测监控系统和水质检测仪器的完好,在出厂水出口应设置水量自动计量装置,安装COD等主要水质指标在线检测监控装置。
当水质在线检测监控装置和设施设备发生运行故障,并迅速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政府有权部门和上级排水企业,排水企业以书面形式转报市级有权部门和集团。
同时,污水处理应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水质检测和监控工作。
污水处理厂应根据各自的生产工艺特点,通过调整污泥负荷、污泥龄、污泥浓度等方式进行工艺控制,确保出厂水水质达标排放。
第七条排水企业负责对所属污水处理厂进出厂水水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超标进厂水和未达标的出厂水水质的汇总、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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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污水处理厂出厂水水质达标情况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管,对出厂水水质不达标的污水处理厂进行指导、协调和处罚。
负责审查核实下属污水处理厂水质报表,并按时上报集团经济运行部。
第八条排水水质检测中心定期和不定期对各污水处理厂水质进行检测、监督,逐步扩大检测指标,并根据水质情况对生产运行提供建议意见。
负责对各污水处理厂水质管理的指导工作。
第九条集团有关部门负责协调市级相关部门,指导各排水企业妥善处理因污水处理厂出厂水水质不达标而被处罚的情况;督促各排水企业,认真落实对下属污水处理厂出厂水水质不达标的处罚。
负责将各排水企业水质报表汇总上报市级部门。
第十条新建污水处理厂,在投入试运行前,责任单位在向环保部门申请临时排污许可证时,应根据设计要求申报污染物排放指标,一般申请指标在CODcr、BOD5、SS、PH、总磷、总氮、氨氮、粪大肠菌群等8项指标中选择。
第十一条集团组织排水检测中心不定期抽查各污水处理厂,对抽查不合格的污水处理厂将对其排水企业进行处罚。
对责任落实较好,或责任不落实的排水企业给予相应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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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和处罚。
对水质管理工作中突出的个人或集体,集团将给予物质和精神鼓励。
对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损毁在线监测监控装置的;经抽查水质不达标的污水处理厂,或被环保部门处罚的污水处理厂;监管不力的相关排水企业;上报资料不及时、不准确、弄虚作假等行为,集团将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5000元的罚款,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10%年度工资总额的扣减,追究有关领导的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集团经济运行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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