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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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保障公民的生活环境和健康,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定义1. 城市生活垃圾:指市区范围内由居民生活和社会活动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和溶解性废液。

2. 生活垃圾分类:指将城市生活垃圾按照不同成分、性质和处理方式进行分类,包括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第三章:生活垃圾分类1. 城市居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2. 可回收物应当包括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等,居民应当将可回收物投放到指定的回收容器或者收集点。

3. 有害垃圾应当包括电池、荧光灯管、废弃药品等,居民应当将有害垃圾投放到指定的有害垃圾回收点。

4. 厨余垃圾应当指餐厨废弃物,居民应当将厨余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厨余垃圾容器或者收集点。

5. 其他垃圾应当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以外的垃圾,居民应当将其他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

第四章:垃圾收集和运输1. 城市垃圾收集设施应当与居民生活区域相匹配,收集点应当设在方便居民投放生活垃圾的地点。

2. 垃圾收集车辆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正常运营,并按照规定路线、时间进行垃圾收集。

3. 垃圾收集车辆应当采取封闭式运输方式,防止垃圾污染环境。

第五章:垃圾处理1.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建立并运行,包括垃圾焚烧、垃圾填埋、垃圾堆肥等处理方式。

处理设施应当符合环保要求,保障处理过程的环境安全。

2. 垃圾处理设施应当定期接受监督检查,确保垃圾处理过程符合相关规定,并及时公开垃圾处理数据。

第六章:宣传和培训1.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宣传,提高居民的垃圾分类意识和能力。

2. 组织培训,提供垃圾分类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垃圾分类管理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

第七章:监督和执法1. 涉及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厦门市城市⽣活垃圾管理办法》《厦门市城市⽣活垃圾管理办法》 为提⾼城市市容和环境卫⽣⽔平,保护⽣态环境,制定了《厦门市城市⽣活垃圾管理办法》,下⾯是详细内容。

《厦门市城市⽣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活垃圾管理,提⾼城市市容和环境卫⽣⽔平,保护⽣态环境,保障⼈民⾝体健康,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厦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活垃圾(以下称⽣活垃圾),是指本市市区、镇所在地街道、风景旅游区、独⽴⼯业区、经济开发区以及上述区域的近岸海域范围内,⼀切单位和个⼈在⽇常⽣活及为⽣活服务活动中产⽣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活动中产⽣的垃圾。

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活垃圾管理⼯作。

区市容环境卫⽣⾏政主管部门、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内的⽣活垃圾管理⼯作。

市容环境卫⽣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环保、计划等⾏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活垃圾治理发展规划,经市⼈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章 ⽣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五条 ⽣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应设施的相关标准和环境卫⽣清扫保洁标准,按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执⾏。

本市有关标准由市市容环境卫⽣专业管理部门制定,经市市容环境卫⽣⾏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执⾏。

第六条 卫⽣责任区的环境卫⽣清扫保洁,必须达到本市环境卫⽣清扫保洁标准。

环境卫⽣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市区主次⼲道、公共⼴场、⼈⾏天桥、⼈⾏地下通道、⼈⾏隧道,由所在区市容环境卫⽣专业管理部门负责; (⼆)车⾏隧道、公路、铁路、专⽤道路,由管理单位负责; (三)实⾏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社区居委会负责; (四)飞机场、港⼝码头、⽕车站、长途汽车站、公交线路始末站、公园、旅游景点、⽂化体育场所、公共浴场、停车场、风景名胜区、商业⽹点、⼯业区、仓储区、保税区、开发区等场所,由管理单位或经营单位负责; (五)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应对其所辖区域负责清扫保洁; (六)街⼼花园、绿地、绿化带、花坛,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集贸市场由市场管理单位负责; (⼋)城市近岸海域、沙滩、护坡及港⼝客、货运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海⾯,由管理单位或经营单位负责;其他公共海⾯由市市容环境卫⽣专业管理部门负责; (九)举⾏⼤型户外活动,组织单位在活动期间应负责保持场所的整洁并在活动结束时及时清理场所; (⼗)施⼯⼯地由施⼯单位负责,待建⼯地由业主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7号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利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本地区发展规划,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八条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桶)、转运站等设施。

单位内部上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

第九条城市居民必须按当地规定的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袋装收集的地区,应当按当地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不得随意投放。

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和居民都应维护环境卫生,遵守当地有关规定,不得乱倒、乱丢垃圾。

第十条单位处理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按批准指定的地点存放、处理,不得任意倾倒。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23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23

前言城市生活垃圾问题已经成为了当今社会的重要环保问题之一。

城市化的进程,让每个城市都面临着庞大的垃圾排放问题。

管理这些垃圾成为了城市发展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为了更好的管理城市生活垃圾,2023年1月1日起,新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开始施行。

一、垃圾分类管理根据城市垃圾产生量,垃圾分类管理是城市垃圾管理的基础。

在新的城市垃圾管理办法中,将会继续强调垃圾分类管理。

根据垃圾的不同分类,采取不同的垃圾管理方案,比如制定不同的回收制度、开展垃圾分类宣传等。

在实践中,要将生态文明理念融入到垃圾分类管理中,鼓励居民进行垃圾分类,减少垃圾的排放和浪费。

二、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是城市垃圾管理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

在新的城市垃圾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垃圾分别收运和统一收运的基本原则。

对于逐步淘汰的食品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可回收垃圾,在垃圾收运处理中采用优先分别收运的方式。

而对于其他生活垃圾,则必须按照统一收运的方式进行处理。

在垃圾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应当根据垃圾产生的不同地域特点,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服务的分级制度。

同时,应当采用多种方法,包括焚烧、填埋等技术,对生活垃圾进行处理。

在处理垃圾的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环保法规进行操作,确保垃圾处理的安全性和环保性。

三、推动减量处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不断增长,对城市环境的负面影响也日益凸显。

为了推动减量处理,城市垃圾管理办法规定了减少垃圾产生总量的目标。

推动减量处理的基本原则是,强化垃圾分类管理,提高垃圾回收率,促进可循环利用的资源回收和再利用,避免浪费资源。

同时,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将监督和检查作为垃圾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通过对垃圾管理效果的评估,促进政策的落实和工作的改进,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质量和水平。

四、强化更严格的处罚制度垃圾是环境和公共卫生的重要问题。

对于违规排放垃圾的行为,城市垃圾管理办法对处罚力度进行了加强。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不断增加,为了有效管理、处置这些垃圾,保障城市环境卫生,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个人产生的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

生活垃圾包括但不限于居民生活垃圾、商业垃圾、机关企事业单位垃圾等。

第三章治理原则减量化:鼓励单位和个人减少垃圾产生,提倡垃圾分类、回收和再利用。

资源化:对生活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实现垃圾变废为宝。

无害化:确保垃圾处理过程不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第四章处理费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是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费用。

居民、单位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缴纳标准和方法由市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章管理职责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区、县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六章治理规划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明确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规模、标准和建设时序。

第七章设施建设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大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投资,确保设施建设和运行。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确保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第八章监督管理市、区、县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对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08•【字号】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4年4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24年5月8日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旅游垃圾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通过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类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推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做好城市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垃圾分类第一节垃圾分类的目的和要求垃圾分类的目的是尽量减少垃圾污染,资源最大化利用,充分发挥其经济价值。

垃圾分类要求实现垃圾的源头减量、减害和分类处理。

第二节垃圾分类的范围和层次垃圾分类范围包括:户籍居民、企事业单位、公共机构等产生的城市生活垃圾。

垃圾分类层次分为四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第三节垃圾分类的原则和方法垃圾分类原则是“谁产生、谁分类”,居民、企事业单位、公共机构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应由其自己负责分类处理。

垃圾分类方法是根据生活垃圾的性质和用途,分类投放到相应的分类垃圾桶内。

第三章垃圾分类管理第一节垃圾收运垃圾收运应按照垃圾分类的要求,有计划、定时、定点、分类的进行采集,并保持垃圾分类容器的清洁和卫生。

第二节垃圾转运和处置垃圾转运前必须进行压缩、填埋处理,分类再次检查。

不允许将分离的垃圾混放。

垃圾转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确保垃圾转运安全。

第三节垃圾处理垃圾处理应采取环保、经济、可行的技术和方法。

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具有相关的环境保护设施,并减少污染物排放,使处置后的废弃物达到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一节组织管理市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机构,明确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监督检查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运、转运和处理合规合法。

第三节处罚机制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业整顿、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

附件:暂无法律名词及注释:政府法规: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对全体人民和社会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决定、命令、规定、办法等。

环境保护设施:指处置垃圾和废弃物过程中采取的防止环境污染的设备及设施。

贵阳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贵阳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贵阳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城市生活垃圾也不断增多。

为了实现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减少垃圾对环境的影响,贵阳市出台了《贵阳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一、总则《贵阳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城镇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促进城市生态环境治理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民区和城市生活垃圾产生单位。

二、分类管理城镇生活垃圾应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四类。

可回收物包括废纸张、塑料瓶、玻璃瓶等可回收的废弃物品;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荧光灯等对环境具有污染性的物品;湿垃圾包括厨余垃圾和食品残渣等易腐烂的垃圾;干垃圾指除上述三种之外的其他垃圾,如果皮、卫生纸等。

三、收集运输城镇生活垃圾应按照分类要求进行收集和运输。

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车辆应具有运输证,并在车辆上明确标示不同垃圾分类的区别,以便于垃圾分类的收集。

垃圾清运车辆应按照不同垃圾分类进行清运,并在严格管理下进行垃圾运输。

四、处理措施垃圾处理应尽量采取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处理方式。

可回收物应采取资源化利用,例如回收成型废品等;有害垃圾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湿垃圾可以采取厌氧发酵技术进行处理,产生沼气用于生产等;干垃圾可以采取卫生填埋等方式处理。

五、责任追究对违反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对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违规操作等行为,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六、保障措施贵阳市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管理水平,加大宣传力度,推行分类收集等措施,确保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有效实施。

综上所述,《贵阳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为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供了明确的规范措施,有助于实现城市垃圾资源化利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目标。

同时,也需要广大居民从自身做起,积极参与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城市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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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M-ZD-21426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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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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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利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本地区发展规划,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八条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桶)、转运站等设施。

单位内部上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

第九条城市居民必须按当地规定的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袋装收集的地区,应当按当地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
收集场所,不得随意投放。

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和居民都应当维护环境卫生,遵守当地有关规定,不得乱倒、乱丢垃圾。

第十条单位处理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按批准指定的地点存放、处理,不得任意倾倒。

无力运输、处理的,可以委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运输、处理。

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

第十一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生活垃圾运往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场,不得任意倾倒。

第十二条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容器必须保持完好,外观和周围环境应当整洁。

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搬动、拆除、封闭和损坏。

第十三条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做到密闭化,经常清洗,保持整洁、卫生和完好状态。

城市生活垃圾在运输途中,不得扬、撒、遗漏。

第十四条国家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
理的服务实行收费制度。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委托其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服务费;并逐步向居民征收生活垃圾管理费用。

城市生活垃圾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所收专款,专门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维修和建设。

第十五条各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改善环卫职工的工作条件和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卫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对环卫职工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十七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治理城市生活垃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
理单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服务的;
(二)将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的;
(三)不按当地规定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任意倾倒垃圾的;
(四)影响存放垃圾的设施、容器周围环境整洁的;
(五)随意拆除、损坏垃圾收集容器、处理设施的;
(六)垃圾运输车辆不加封闭、沿途扬、撒、遗漏的;
(七)违反本办法其他行为的。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同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
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工矿居民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涉及环境保护和卫生方面的工作,依照有关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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