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1. 引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的两个重要方面。
为了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能够有效衔接,我国建立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本文将从制度的背景、目的、内容以及实施情况等方面进行阐述。
2. 背景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也不断出现,对社会秩序和人民权益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我国逐步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3. 目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提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协调性和连贯性,确保违法犯罪者无所遁形,并最终实现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
4. 内容4.1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系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两种不同形式的惩罚。
行政处罚主要针对行政违法行为,强调的是纠正、教育和预防为主,刑事处罚则主要针对犯罪行为,强调的是惩罚和制裁。
在实践中,有些违法行为既涉及到行政违法又涉及到犯罪,这就需要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进行有效衔接。
具体做法可以是将一部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给刑事司法机关处理,或者根据情况由刑事司法机关介入协助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调查取证。
4.2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建立为了保障衔接制度的顺利实施,我国建立了一系列相关制度:4.2.1 案件线索移送制度该制度规定了在发现涉嫌犯罪线索时,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给刑事司法机关。
这种移送可以是书面报告、电子传递等形式,以确保信息的准确传递和及时处理。
4.2.2 协作机制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建立了协作机制,包括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等。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加强双方的合作与沟通,提高案件办理的效率和质量。
4.2.3 取证规则统一为了避免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出现差异,我国统一了取证规则,明确了证据收集、保存、鉴定等环节的具体要求。
这样可以保证取得的证据在后续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审判中都能得到有效运用。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一、制度设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设立是为了解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实践中的衔接问题,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该制度应由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设立,并纳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工作体系之中。
二、组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应由各级政府、行政执法机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具体组成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包括政府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
三、主要职责(一)信息共享与沟通协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主要负责各级政府、行政执法机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与沟通协调工作,确保相关信息的及时传递和交流,以便于双方能够更好地了解案件情况和取证证据。
(二)案件移送与执法衔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协助各级政府、行政执法机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进行案件的移送和执法衔接工作。
通过联席会议的讨论和决策,确定案件移送的具体程序和标准,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协调解决矛盾与纠纷: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决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过程中出现的矛盾与纠纷。
当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存在冲突或者争议时,联席会议可以召开专门会议或成立专门工作组,通过集思广益,协商解决问题,确保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规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程序: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应通过研究制定和修改相关制度和规范,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程序,提高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维护公正和正义。
四、工作机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可以通过定期召开会议、组织研讨交流、成立工作小组等方式来实现其工作职责。
会议形式可以根据需要灵活确定,可以是集中开会或者视频会议等形式。
会议应当制定具体的议程,明确讨论的主要问题和目标,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并做好会议记录和总结。
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一、背景为了更好地保障安全生产,加强应急管理部门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效果和刑事司法的打击力度,制定本工作办法。
二、衔接原则1. 遵守法律原则:应急管理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在开展衔接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政、依法办案。
2. 协同合作原则:应急管理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密切协调行动,形成工作合力。
3. 高效便捷原则:应急管理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应通过信息共享、跨部门协同等方式,提高办案效率,便利衔接工作。
三、衔接工作内容1.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应急管理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互通线索,建立起联动机制,及时分享有关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案件信息。
2. 加强案件移交工作:应急管理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在发现安全生产违法犯罪案件时,要及时移交对方部门,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线索,确保衔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形成工作协调机制:应急管理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要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就衔接工作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工作中的难题和矛盾,推动衔接工作的进展。
4. 加强执法培训与交流:应急管理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要加强执法培训和交流,提高工作人员的执法技能和业务水平,提升衔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五、责任分工1. 应急管理部门的责任:(1)负责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监督和行政处罚工作;(2)及时发现和移交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线索;(3)加强与刑事司法部门的沟通与协作,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线索。
2. 刑事司法部门的责任:(1)负责安全生产违法犯罪案件的侦查和起诉工作;(2)接收应急管理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并及时采取行动;(3)加强与应急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六、衔接工作效果评估应急管理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要定期对衔接工作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改进,确保衔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七、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调整的,经两部门协商一致后进行修订。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
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的涉嫌其他犯罪案件,参照本办法办理。
本办法所称应急管理部门,包括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消防机构。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的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依法由监察机关负责调查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不适用本办法,应当依法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三条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主要包括下列案件:(一)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件;(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四)危险物品肇事案件;(五)消防责任事故、失火案件;(六)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件;(七)非法采矿,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非法经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涉嫌安全生产的其他犯罪案件。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应急管理部门移送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和公安机关有关立案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第五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协作,统一法律适用,不断完善案件移送、案情通报、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
第六条应急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问题线索,或者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查处有关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发现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依法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总结报告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总结报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总结报告一、引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制裁的两种方式,二者之间的衔接工作是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和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
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可以实现对违法行为的全面管控,提高执法效果,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
本报告将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关系行政执法是指由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执法活动,其主要职责是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和处罚。
刑事司法是指由刑事司法机关依法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审判和惩处的活动。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处理违法行为方面有不同的特点和角度,但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互相补充的关系。
1. 互动关系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关系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关系。
行政执法是对违法行为进行初步的处理,通过行政手段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刑事司法是在行政执法的基础上,对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进一步的查处和惩处,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
二者相互补充,共同构建了一套行政、刑事两元制的法律体系。
2. 主体不同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在主体上有所区别。
行政执法主体是行政机关,其进行执法活动是基于行政权力和行政法规的规范。
而刑事司法主体是司法机关,其进行执法活动是基于刑事法律和法律程序的规定。
3. 罪名认定不同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在罪名认定上有所不同。
行政执法主要是追究行政主体的责任,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而刑事司法主要是针对个体犯罪,对其进行法律认定和惩处。
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困难与挑战在实际工作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工作存在一定的困难和挑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缺乏及时的信息交流和沟通机制。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是两个独立的权力机关,彼此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比较困难。
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后,往往没有及时将相关信息转交给刑事司法机关,导致刑事司法机关无法及时介入,导致违法犯罪活动的延续。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第二章 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
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 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产犯罪案件移送、立案、批捕、起诉、裁判结果等方面信息。 三是应急管理部门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
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就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咨询应急管理部门。受咨询的机关应当及时答复,其中书面咨询 的,应当在7日内书面答复。
部门,并退回案卷材料。 对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可以同时提出书面建议。 有关撤销案件决定书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二章 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
第十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 办 理交接手续。
第二章 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
第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 应当立即指定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 应急管理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批准移送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不批准移送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强化各部门全过程协调配合
行政执法如何与刑事执法很好地衔接起来

行政执法如何与刑事司法很好地衔接起来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高效及时的衔接机制,不仅有利于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及时、有效打击,而且也有利于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促进行政执法中的依法行政,保障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
自从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颁布以来,通过各级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的共同努力,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过程中,初步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工作联系,推动了行政执法部门向刑事司法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工作,增强了共同打击各类犯罪的力度。
但由于在我国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再加上目前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沟通渠道不畅,衔接机制不健全,法规制度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行政管理对象中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效果。
现结合行政执法实践中的体会,通过对衔接机制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从构建衔接机制、完善法规制度、提高操作的实用性等方面做一些粗浅探讨。
一、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存在的问题一是认识不统一,执法难以形成合力。
在我国,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本属于不同的执法体系,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加强,客观上形成了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所针对的对象和范围的交叉现象,这类犯罪既要承担行政责任又要承担刑事责任。
但由于目前我国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工作机制还不健全,再加上两部门缺乏很好的沟通、了解,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执法部门在罪与非罪、犯罪证据的鉴定、犯罪事实的认定等方面都存在认识上的分歧,致使一说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存在问题时,刑事执法部门往往过大地强调了行政执法部门“以罚代刑”问题的严重性,而行政执法部门也过大地夸大了刑事执法部门“以刑抵罚”的严重程度。
认识不统一,不单给案件移送工作人为地设置了障碍,而且严重削弱了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客观上造成了质量技监行政案件查处中实际发生案件多、查处少,行政处理多、追求刑事责任少,查处一般犯罪分子多、追究幕后操纵主犯少,判缓刑多、判实刑少的“四多四少”现象增长。
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1. 前言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是一种具有重要意义的协作机制。
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中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活动紧密相连。
为了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进行全面评估,重点探讨该制度的意义、功能和运作方式。
2. 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意义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设立,旨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协作与沟通。
这一制度的意义在于实现信息的共享与整合,增强执法力度,提高处罚的效力,避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活动之间的重复、冲突与漏洞。
通过有效合作,该制度有助于推动司法公正和行政效能的提升。
3. 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功能3.1 信息共享与整合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搭建了一个信息共享与整合的平台。
通过会议,相关部门可以及时交流、分享案情和执法经验,提供调查和取证的证据,促进案件的顺利推进。
这样一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信息断层将得到弥合,为司法决策提供更准确、更全面的参考。
3.2 执法力度的增强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有助于加强执法力度。
会议的召开可以提高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与配合,形成合力,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通过互通有无、弱化行政与刑事之间的界限,相关部门可以对违法行为形成联合打击的威慑,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3.3 处罚效力的提高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运作有助于提高处罚的效力。
通过会议,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机关可以商讨并确定处罚方式和刑事追诉的决策。
这样可以避免重叠处罚和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确保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始终具有权威性和有效性。
4. 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运作方式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运作需要依赖相关部门的合作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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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落实《上海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强化打击涉嫌犯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工作合力,建立上海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统筹协调本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加强政策
指导,研究解决衔接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完善衔接机制;加强各部门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研究审议联合通报事项;研究衔接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消防救援总队等组成,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成员单位,市应急局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成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牵头组织联席会议;督促及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整理会议纪要,并报送各成员单位;负责联席会议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负责同志兼任。
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同时作为办公室成员参与具体工作。
联络员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市应急局有关负责人或其委托的联席会议成员主持。
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
专题研究特定事项时,可视情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以邀请其他单位、有关地方和专家参加。
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并印发各成员单位及有关方面。
四、工作要求
市应急局会同各成员单位切实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当密切配合,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联席会议办公室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