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上海安全生产条例
《2021年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3.10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篇:1.3.10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基础管理制度大全1.3.10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一,总则安全生产是企业生产发展的一项重要方针,实行“防火、防盗、防事故”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因此必须贯彻“全民动员、预防为主”的方法,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思想认识,落实各项措施、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
二,安全生产实行“专人负责、层层包干”的方法1,公司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公司主要领导人担任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义务消防队。
由各部门指定人员组成。
2,车间及各部门设立生产安全员,负责部门或车间范围内的生产安全工作。
三,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职责与任务1,负责落实上级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和决定,制定公司的安全生产计划,对公司的安全负全面责任。
2,负责审定和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规则。
3,负责检查各部门的安全生产措施执行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杜绝事故隐患。
4,负责审定各部门的安全生产月度、季度、年度计划,及时做好安全总结工作,及时向上级汇报工作。
5,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进行评比总结及奖罚。
四,安全员岗位职责我们提供汽车行业一对一专业管理营销顾问服务---超越期望,发现和创造客户价值。
基础管理制度大全1,具体负责车间车辆、设备保管的安全管理、宣传工作。
2,负责车间和组织人员进行“查思想、查管理、查纪律、查隐患”四查活动,纠正和解决车间部门不安全现象,落实整改措施。
3,及时向公司安全领导小组汇报车间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和意见,协调公司与部门之间的安全生产步伐,定期做好各项报表。
4,及时汇报部门、车间的事故,协同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处理事故,负责维持事故现场及时抢救伤亡人员,制止事故事态的发展。
五,工人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1,严格执行各种设备、工种操作规程。
2,爱护一切生产设备、工具以及消防器材,保证设备及工具完好运转。
3,设备及放火通道严禁堆放杂物及易燃、易爆物品。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021年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全文)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全文)___市食品安全条例于 ___市第十四届人民 ___第五次会议于20xx年1月20日通过,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20xx年1月20日 ___市第十四届人民 ___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 ___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贮存和运输、市场销售,农业投入品的经营、使用,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市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属地监管、部门协作、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第五条市、区人民 ___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 ___、 ___、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 ___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区人民 ___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明确乡、镇人民 ___和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指导乡、镇人民 ___和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安全日常工作,形成基层食品安全工作合力。
第六条市、区人民 ___设立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在食品安全方面承担下列职责:(一)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二)制定食品安全中 ___规划和;(三) ___开展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四)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___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督查考评;(五) ___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六)研究、协调、决定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问题;(七)市、区人民 ___授予的其他职责。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约谈警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约谈警示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约谈警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中央在沪及地方国有企业:《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约谈警示办法(试行)》已经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办公(扩大)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2019年4月20日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约谈警示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着力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着力降压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安全,依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以及《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上海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警示,是指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办公室),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约见区政府及有关单位负责人等,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警示活动。
第三条市安委会进行的约谈警示,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承办。
其他约谈警示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会同市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行政区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区政府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被通报批评的;(二)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三)年度内发生2起较大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生产安全事故的;(四)在督查督办、巡查考核中发现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规定职责严重不到位的;(五)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六)有其他需要约谈警示情形的。
202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

202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六)关闭;(七)拘留;(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2021年建筑安全员C证考试题库及答案(全套)

10、()是贯彻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根本要求。 A.安全生产管理 B.持续改进 C.预防事故 D.全员意识 【答案】C 11、电焊机按结构原理可分为交流电焊机,直流电焊机和()三种类型。 A.电渣压力焊机 B.逆变电焊机 C.对焊机 D.点焊机 【答案】B
12.电焊机导线应具有良好的绝缘,绝缘电阻不得小于(),不得将电焊机导线 放在高温物体附近。 A.0.5MΩ B.0.6MΩ C.0.8MΩ D.1MΩ 【答案】D
29、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A.负总责 B.负全面责任 C.负领导责任 D.负监督责任 【答案】B
30、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 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
A.实行封闭围挡 B.划分界线 C.设置围栏 D.设置禁区 【答案】A
13、防坠安全器只能在有效的标定期内使用,有效检验标定期限不应超过()。 A.半年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答案】B
14、钢丝绳采用编结固接时,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 20 倍,并 不应小于(),其编结部分应用细钢丝捆扎。 A.300mm B.350mm
C.400mm D.450mm 【答案】A
45、根据《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脚手架模板支撑架 应按先立杆、后水平杆、再斜杆的顺序搭设形成基本架体单元,并应以基本架体 单元逐排、逐层扩展搭设成整体支撑架体系,每层搭设高度不宜大于(). A.3m B.3.5m C.4m D.4.5m 【答案】A
46、根据《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在建工程用于材料堆放分隔 或防护栏杆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
43、根据《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规定,安装作业时 必须将按钮盒或操作盒移至()操作。当导轨架或附墙架上有人员作业时,严禁 开动施工升降机。 A.吊笼外部 B.吊笼内部 C.吊笼顶部 D.吊笼底部 【答案】C
2021年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条例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条例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是安全生产最根本、最深刻的内涵,是安全生产本质的核心。
下文是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条例,欢迎阅读!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 ___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___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 ___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 ___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___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1年建筑专职安全员C证练习题和答案(Part6)

2021年建筑专职安全员C证练习题和答案(Part6)共3种题型,共35题一、单选题(共10题)1.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和模板存放、料具码放等场地进行()。
A:平整B:绿化C:覆盖D:硬化【答案】:D2.临边作业是指工作面边沿无维护设施或维护设施高度低于()的高处作业。
A:1.0米B:0.8米C:1.2米D:1.4米【答案】:B3.施工现场临时架空路线必须采用()和专用电杆,严禁采用裸导线架设在树木上,脚手架上。
A:绝缘导线B:铁导线C:铝导线D:双绞线【答案】:A4.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A: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B: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C: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D: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答案】:B5.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A:1个月B:3个月C:半年D:一年【答案】:D6.滑动模板一般采用钢模板面,也可用木或木(竹)胶合板面,围圈、提升架、操作平台一般为钢结构,支承杆一般用直径为()的圆钢或螺纹钢制成。
A:φ18mmB:φ25mmC:φ28mmD:φ32mm【答案】:B7.()应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监理。
A:劳务单位B:分包单位C:总包单位D:监理单位【答案】:D8.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进行清理。
A:物品B:可燃物C:易燃物D:杂物【答案】:B9.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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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必须安全,则是因为安全是生产的前提条件,没有安全就无法生产。
下文是上海安全生产条例,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 ___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本市建立和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平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控体系、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市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编制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相关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七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二) 指导、协调和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三) 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四)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实施审批、处罚;(五) 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授权或者委托,组织、协调、指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本市公安、建设、质量技术监督、交通港口等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有审批、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专项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各级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对本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民主监督,依法参加事故调查,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以及事故预防、自救互救的能力。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 ___的权利。
第十一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支持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工艺的推广应用,扶持技术含量高、社会效益好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本市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有关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培训等活动。
从事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培训等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质,并依法对其提供的服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生产规定:(一) 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二) 建立安全生产和操作规程;(三) 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四) 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五)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七) 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八) 采取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中华人民 ___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 ___、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有下列职责:(一) 贯彻 ___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二) 协助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三) 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及时整改;(四) 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经验;(五) 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管理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六) 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并定期开展演练;(七) 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提出报告;(八) 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者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一) 属于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等高度危险性行业(以下简称高危行业)以及危险物品使用、储存、运输单位;(二) 属于金属冶炼、船舶修造、电力、装卸、道路交通运输等较大危险性行业(以下简称较大危险行业)的;(三) 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
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查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实施、重大安全生产技术项目、安全生产各项投入等情况,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督促落实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
安全生产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的检查、教育培训、奖惩以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特种作业管理、事故报告处理等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
安全生产资金用于安全生产的技术项目、设施和设备,宣传、教育培训和奖励,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应急救援器材、物资的储备,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方面。
安全生产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高危行业和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并于每年三月底前将本单位当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报财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下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三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八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五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十五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两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五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五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十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两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五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五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人员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一) 新进从业人员;(二) 离岗六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三)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安全操作基本技能和安全技术基础知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以及其他需要掌握的安全生产知识。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记录卡应当由考核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或者相关的行业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四条从事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冶金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指派从业人员参加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应当承担该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试费用,并可以与该从业人员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限。
第二十五条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在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审查。
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委托具有安全生产评价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项目安全评价。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安全生产评价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