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塑造良好的河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热爱交通、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风纪严整、接受监督。

第三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不准越权行政、以权谋私,严禁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必须具备执法资格,持有交通部颁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或者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用语规范、准确、文明,语音清晰,语速适中。

(一)在开始执法时:要表明身份,使用问候语,出示执法证件,并清楚地告知对方执法主体的名称

你好!我们是某某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请您配合我们的检查(调查),这是我们的证件。

(二)如在执法过程遇到抵触: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如实陈述(提供证据)的义务,请支持我们的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对我们的处理决定不服,您有权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批评,我们将努力改进。

感谢您的批评,我们愿意自觉接受监督。

(三)行政执法检查等完毕时,应向对方的配合表示感谢。例如:谢谢!

谢谢你的配合,再见!

耽误你的时间了,请走好!

第六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做到仪表整洁、风纪严整、举止端庄、动作规范。

(一)仪容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干净、整齐。

男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剃光头,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

女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长发时应当束发,不得头发披肩。

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1、戴围巾、耳套;

2、戴耳环、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饰品;

3、化浓妆、纹身、染指甲、染彩发;

4、除因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佩戴有色眼镜。

(二)着装要求

1、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按照规定着装,严禁混穿不同季节的服装,严禁制服便服混穿,严禁歪戴帽、卷袖口、敞衣扣、披衣。执法时要着皮鞋,不得赤足穿鞋。

2、有统一规定执法标志、胸卡、腰带的,在执法时要佩带整齐,胸卡挂于上衣左口袋正中处,打杂带扎在上装第四、五钮扣之间,背带右肩左斜,从肩牌下穿过。

(三)举止要求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

1、站立时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或双手交迭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跟相靠,脚尖微开,身体不得靠墙或桌椅,不得摇摆晃动;

2、落座时坐姿良好,上身自然挺直,不得用手托腮,不得翘二郎腿,不得抖动腿。如座椅可旋转,不得随意转动身体;

3、行走时步幅适当,节奏适宜,不得袖手、背手与将手插入衣袋,不得一边走路一边吃食物、看书报、摇风扇;两名以上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徒步执行公务时,应当有序,不得搭肩、拉手、挽臂、揽腰。

4、指挥车辆接受检查时,指挥手势参照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执行。

第七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公路执法时,要使用符合交通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规定标志与示警灯式样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随车携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要保持车辆清洁完好与标志清晰醒目。不得驾驶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从事公务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尊重相对人的权利与人格。

第九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守五个必

须:

(一)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

(二)执行公务时,必须主动亮明执法证件,说明身份;

(三)必须给当事人敬礼,使用文明用语,出示执法证件后再进行检查或调查;

(四)必须使用规范的法律文书、规范的票据、规范的文字;

(五)必须罚缴分离。

在检查车辆时,还要遵守以下两个必须:

(一)必须在检查地点的前方200米处设立“警示牌”,在来车相距150米处发出停车检查的信号并指挥车辆到达指定的安全停靠位置;

(二)必须使用规范的指挥手势与停车示意牌(灯),夜间必须使用停车示意牌(灯)并着反光背心。

第十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守五个不准:

(一)不准酒后上岗执法及在执法过程中吸烟与咀嚼食物;

(二)不准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三)不准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执法;

(四)不准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

(五)不准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任务。

(六)不准同时双向拦截车辆;

(七)不准同时拦截3辆以上车辆进行检查;

(八)不准逢车必查、查车必罚、人为造成交通堵塞;

(九)不准采取扒车、强行追车等危险方法执法。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交通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与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与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路政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要按照《路政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规章,收取路产损坏赔偿金或处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要自觉接受上级与有关部门的监督,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对模范执行本规范的执法机构与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范的,由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吊销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的由交通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受理群众的监督与举报。

第十八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一、基本行为规范 (一)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 1.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业务; 2.执法时按规定着装,佩戴统一的执法标志,做到仪容整洁,形象良好; 3.执法过程中举止得当,语言文明,动作规范; 4.严格遵守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 5.依法提取、收集和保存证据,规范制作法律文书; 6.执法过程中做好安全防护,注意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7.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禁止行为 1.不准超越职权执法; 2.不准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3.不准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 4.不准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 5.不准酒后执法及在执法过程中吸烟和咀嚼食物; 6.不准在同一地点双向同时拦截车辆,避免造成交通堵塞; 7.不准采取扒车等危险方式执法。 二、着装要求

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装。运政执法着装包括执法服装、执法服饰标志标识及执法服装其他配件。 (一)执法服装主要品种包括: 1、夏装:制式夹克短袖衬衣、制式短袖衬衣、制式长袖衬衣和夏裤(裙); 2、春秋装:春秋常服(包括内穿长袖衬衫、制式上衣和西裤)、长袖夹克作训服; 3、冬装:冬常服(包括内穿长袖衬衫、制式上衣和西裤)、多功能棉衣。 (二)执法服饰标志标识包括: 金属帽徽、肩章(软、硬),金属肩徽、肩杠,金属脚标,软胸标、金属胸号牌、软脚号牌,金属领花、臂章、金属标志纽扣、领带夹、皮带头。 (三)执法服装其他配件包括: 1、皮鞋(包括棉鞋、单鞋)、雨靴; 2、大檐帽、卷檐帽、夏帽、作训帽和安全头盔; 3、羊毛衫、反光背心、反光雨衣; 4、领带、手套、皮带、武装带、执勤包。 运政执法着装要求 (一)执法人员应按季节不同统一着应季执法服装。具体季节着装规定如下:

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豫交法〔2010〕13号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塑造良好的河南交通行政执法形象,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热爱交通、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风纪严整、接受监督。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准越权行政、以权谋私,严禁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必须具备执法资格,持有交通部颁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或者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交通规费稽查人员还应当同时持有省交通厅统一核发的《河南省交通规费稽查工作证》。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使用如下规范用语: (一)在开始执法时: 我们是某某地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请您配合我们的检查(调查),这是我们的证件。(二)如在执法过程中遇到抵触: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如实陈述(提供证据)的义务,请支持我们的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我们的处理决定不服,您有权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批评,我们将努力改进。 感谢您的批评,我们愿意自觉接受监督。 (三)在结束执法时: 感谢您的配合! 第六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做到仪表整洁、风纪严整、举止端庄、动作规范。 (一)仪容 1、执法人员要保持面部洁净、勤剪指甲,执行公务时不得佩带项链、戒指及其他饰物; 2、男执法人员要勤理发,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 3、女执法人员不准头发披肩、染指甲、化浓妆。 (二)着装要求 1、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按照规定着装,严禁混穿不同季节的服装,严禁制服便服混穿,严禁歪戴帽、卷袖口、敞衣扣、披衣。执法时要着皮鞋,不得赤足穿鞋。 2、有统一规定执法标志、胸卡、腰带的,在执法时要佩带整齐,胸卡挂于上衣左口袋正中处,打杂带扎在上装第四、五钮扣之间,背带右肩左斜,从肩牌下穿过。 (三)举止要求 现场执法应当采取立正姿势,对相对人开始检查或调查时要敬礼。 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公路执法时,要使用符合交通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规定标志和示警灯式样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随车携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要保持车辆清洁完好和标志清晰醒目。不得驾驶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从事公务以外的其他活动。第八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尊重相对人的权利和人格。 第九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守五个必须: (一)在执法公务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

交通行政执法五个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交通行政执法五个规范 篇一: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文件 交体法发[20xx]562号 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部内各单位: 近年来,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切实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队伍整体素质逐渐加强,执法形象逐步改善。但同时还存在着服务意识不强、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风机部严整、执法语言不文明、执法文书不统一、执法水平不高等突出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良好的社会形象,部研究制定了《交通行政执法风纪》、《交通行政执法用语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

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和《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以下统称为《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并决定在全行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刻认识贯彻执行《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的重要意义 制定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就是要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严明执法纪律,坚决杜绝和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建设一支素质优良、行为规范、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交通行政执法队伍。这是交通运输系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治交,进一步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努力做好“三个服务”,推进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深刻认识贯彻执行《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狠抓《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的落实,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贯彻执行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广泛深入开展对《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要把《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印发给每一位执法人员,采取专题讲座、集中培训等多种形式,认真组织执法人员逐条学习、逐条对照、逐条执行,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交通行政执法规

交通行政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治超路政 交通公路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依据与目的〕为规范公路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文明执法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根据《公路法》等有关法律和交通行业文明建设要求,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许可、行政征费(公路养路费)、监督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公路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文明执法〕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思想,不断提高规范执法和文明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杜绝粗暴执法和随意执法。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开展文明执法创建活动。公路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纪守法,遵守《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增进服务意识,塑造文明形象。 第四条〔文明执法原则〕公路行政执法应当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第五条〔执法主体〕行政法规或地方法规明确授权公路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的,

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路管理机构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派驻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派驻公路管理机构的名义进行执法。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的,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委托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执法。派驻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派驻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执法。 第六条〔执法人员资格〕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持有交通部统一制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严禁临时聘用人员和其他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 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有必要的政治、品德、知识、能力和身体素质,熟悉有关法律和基本业务知识,能正确履行职责。应当注重学习和实践,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文明执法技能。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证件和执法标志的管理。 第七条〔执法人员着装〕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着装规范,保持风纪严整,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按统一规定的样式、质地、颜色,内外配套着装。着春秋服装应内着制式衬衫,系制式领带;着冬装应扣好领钩、衣扣。 (二)按本地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着换装时间换装。 (三)执法时佩戴统一规定的标志、胸卡、腰带、手套。胸卡挂于左上衣口

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规定

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规定 【赵书亚·法律草案系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强化和落实交通运输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促进我省交通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在河南省交通系统内,各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交通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交通运输安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下同)监督管理职权中履行的行政管理活动,以及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各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内设的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安监处(所)。 负有交通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公路、运政、港政、海事、航道(含船闸)、质监、交通公安、综合执法机构等。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级交通运输安管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级交通运输安管部门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学习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能,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业务知识,并按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或者《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安管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符合法定程序,《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另行制定。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做

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风纪,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着装整洁、仪容端庄、风纪严整、举止文明。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干净、整齐。 男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剃光头,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 女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长发时应当系发辫(盘发),不得头发披肩。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戴围巾、耳套; (二)戴耳环、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饰品;(三)化浓妆、纹身、染指甲、染彩发。 (四)除因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佩戴有色眼镜。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做到: (一)站立时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或双手交迭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跟相靠,脚尖微开,身体不得靠墙或桌椅,不得摇摆晃动。 (二)落座时坐姿良好,上身自然挺直,不得用手托腮,不得翘二郎腿,不得抖动腿。如座椅可旋转,不得随意转动身体。 (三)行走时步幅适当,节奏适宜,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一边走路一边吃食物、看书

报、摇风扇;两名以上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徒步执行公务时,应当有序,不得搭肩、拉手、挽臂、揽腰。 第六条指挥车辆接受检查时,指挥手势参照公安部发布的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执行。 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手势动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双手抱胸; (二)用手敲桌台提醒行政相对人; (三)在行政相对人面前打哈欠、伸懒腰等; (四)除正当防卫外,与行政相对人有身体上的接触。 第八条驾驶车(船)执法时,应遵守交通规则,保持适当速度和距离,按规定使用扬声器和停靠。 第九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求对方出示证件、接受检查及要求配合执行其他公务时,应当行举手礼并出示全国统一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办公场所、宿舍内的整洁。 第十一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对前来咨询或申请办理有关事项的行政相对人应当热情接待、耐心解答。在对外办事窗口以外的办公场所,接待前来联系公务的外来公务人员应主动起身相迎、倒茶让座,接洽完毕应起身相送。 在交通行政执法对外办事窗口,应当设有必要的座位、饮水机、办事指南等便民设施。 第十二条升国旗时,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立正。

交通行政执法规范

一、严禁无行政执法证件执法、越权执法。 二、严禁违法设置站卡、收费、罚款。 三、严禁违法扣留车船和证件。 四、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 五、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执法。 六、严禁非公务需要穿执法征服出入酒店、娱乐场所。 七、严禁违规使用执法车船、示警装置。 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风纪,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着装整洁、仪容端庄、风纪严整、举止文明。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干净、整齐。 男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剃光头 ,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

女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长发时应当系发辫(盘发),不得头发披肩。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戴围巾、耳套; (二)戴耳环、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饰品; (三)化浓妆、纹身、染指甲、染彩发。 (四)除因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佩戴有色眼镜。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做到: (一)站立时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或者双手交迭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根相靠,脚尖微开,身体不得靠墙或者桌椅,不得摇摆晃动。 (二)落座时坐姿良好,上身自然挺直,不得用手托腮,不得翘二郎腿,不得颤动腿。如座椅可旋转,不得随意转动身体。 (三)行走时步幅适当,节奏适宜,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一边走路一边吃食物、看书报、摇风扇;两名以上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徒步执行公务时,应当有序,不得搭肩、拉手、挽臂、揽腰。

第六条指挥车辆接受检查时,指挥手势参照公安部发布的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执行。 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手势动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双手抱胸; (二)用手敲桌台提醒行政相对人; (三)在行政相对人面前打哈欠、伸懒腰等; (四)除正当防卫外,与行政相对人有身体上的接触。 第八条驾驶车(船)执法时,应遵守交通规则,保持适当速度和距离,按规定使用扬声器和停靠。 第九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求对方出示证件、接受检查及要求配合执行其他公务时,应当行举手礼并出示全国统一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办公场所、宿舍内的整洁。 第十一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对前来咨询或者申请办理有关事项的行政相对人应当热情接待、耐心解答。在对外办事窗口以外的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是交通管理部门实施交通管理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是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交通秩序、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有效手段。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一些执法人员在执行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存在着一些不规范行为,严重影响了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效果。因此,建立健全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是交通管理部门必须重视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概述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是指对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涉及的执法人员的行为、过程和结果进行规范和制度化,旨在维护执法公正、保障执法权利、规范行政处罚的原则。行为规范应着重强调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和职责范畴,规范执法程序,避免乱执法、违规操作等不规范行为。其中应包含行文规范、执法动作规范、证据取证规范等方面内容。 二、规范内容 1. 行文规范 执法检查行为是通过书面形式来记录证据,在书写过程中需要规范化文书内容,防止因为文书失误导致行政执法无效或被撤销。所以,执法人员必须保证书面满足以下几点:

(1)文书标题、责任区域、时间、地点、执法人员姓名等必要信息填写准确无误; (2)文书格式、字迹、语言应清晰简明、规范准确,切忌出现错别字、漏字、多字等情况; (3)文书审批、签发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范要求,审批整齐、标准、符合文件规则。 2. 执法动作规范 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必须严格依照执法规范程序进行操作,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包括: (1)执法人员应按照执法权限,认真阅读执法文书和执行任务书,不应超出执法权力范围进行执法行为; (2)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之前,应当向当事人进行说明和告知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目的、执法程序、权利和义务等情况。同时,在执行任务中,可以更好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执法人员在进行抽查时,必须经过合法公平程序进行,每个车辆都有被抽查的机会。 3. 证据取证规范 证据的合法获取是行政执法结果的重要保障。因此,在进行证据取证的时候,执法人员应当充分了解适用法律法规,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包括:

《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条例》

《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交通执法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交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应当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范围内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委托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超越权限执法。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必须具有执法资格,持有交通部统一制式、省交通厅统一制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严禁临时聘用无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从事或协助执法。 第六条上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对下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执行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实施情况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奖惩的依据。 第二章仪表语言规范 第八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着装整齐,并按规定佩带执法标

志。 (一)按统一规定的样式、颜色内外配套着装,穿着整齐,并保持服装洁净、平整,不得破损。 (二)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衣领上翻。 (三)不得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不得混穿执法服装和便装;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戴有色眼镜。 (四)穿着春秋装、夏装时,上衣下摆必须束在腰带内;穿着冬装时,冬装内衬衣下摆不得外露。 (五)佩戴标卡、胸卡、腰带时,胸卡挂在上衣左口袋正中处,腰带扎在上装自上而下第四、五颗钮扣之间; (六)着执法服装时,不得穿拖鞋或者赤足穿鞋。 (七)执法装帽不得斜戴、歪戴、反戴; (八)上路执法时,可配带头盔,夜间必须加穿反光背心。 (九)着执法服装的执法人员应按统一的换装时间换装。 第九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执法服装及执法标志,不得变卖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岗位时,执法标志必须上交。 第十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仪容行为应遵守下列规范:(一)头发要整洁,男同志不准留长头发、长鬓角、长胡须,女同志不得头发披肩。 (二)女执法人员着执法服装时,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化浓妆,不得佩带各类饰物。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交通运输行业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然而,随之而来的也是一系列的交通安全问题和治理难题,如何有效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成为了当今社会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职责和权利 在进行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必须遵守职责和权利的原则。执法人员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确定检查的范围、目的、程序和标准,合理行使执法权力。同时,执法人员应在依法行使权利前,仔细了解案件情况,权衡利弊,确保检查行为合理和合法。 二、公正、独立 行政执法检查应当严格遵守公正、独立的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受到任何压力和干扰。执法人员要在执法过程中冷静、客观、公正,不得附加个人情感和利益。在处理案件时,执法人员要坚持分别对待和有据可依的原则,对不同案件分类处理,并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做出明确的裁决。 三、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执法人员要在进行执法检查时,遵守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性,不得违反规定和程序,以免造成损害。执法人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就程序和流程进行规范和标准化,确

保整个执法过程的透明性,如公示执法地点和时间、接受当事人申诉、记录整个执法过程等。 四、依法检查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必须遵循依法处理、突出重点、注重预防、细化管理等原则,以确保执法检查的合法化和规范化。执法人员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确定检查行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确保所检查的事项真实、合法。同时,要注意避免寻衅滋事、滋扰群众、骚扰企业等不良行为,确保执法检查行为的依法性。 五、限制权力行使 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时,须遵循限制权力行使的原则。即在执法检查中,在处理案件时应当依法严格限制权力的行使,防止欺诈、滥权等行为,保障公正、独立、透明的执法环境。执法人员还应采取预防性措施,避免过度执法、打击报复、超越职权等不良行为,确保权力的合理和权益的保障。 六、监督和制裁 行政执法机构应该建立针对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的监督机制,对执法人员的行为开展严格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人员的违法和不当行为,并针对性地进行制裁。同时,应完善纠错机制,依照相关法规制度,对监督和制裁有经验者给予激励,促进行政执法检查的规范化、合法化和透明化。 总之,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的建立和实施,不仅是完善交通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体现。我们相信,随着不断地探索和研究,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常态化治理的意见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 题常态化治理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 •【公布日期】2022.01.12 •【字号】豫交文〔2022〕4号 •【施行日期】2022.0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常态 化治理的意见 豫交文〔2022〕4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属有关单位,驻厅纪检监察组,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切实巩固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推进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常态化治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货车司机等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以维护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为着力点,构建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早发现、早治理机制,不断提升执法工作质量,促进执法队伍政治素质一流、业务素质一流、纪律作风一流,实现全省执法人员职务违法犯罪零发生、与行政相对人矛盾冲突零发生、执法工作负面舆情零发生,努力打造政治坚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廉洁高效、群众满意的交通执法“铁军”。

二、主要任务 (一)夯实执法队伍政治建设根基 1.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引导执法人员坚定理想信念,筑牢政治忠诚,加强作风养成,提升素质形象,树牢为民宗旨,强化使命担当。突出党建引领,实现基层执法站(队)党支部全覆盖,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打造一批党员先锋队、党员示范岗,确保执法队伍忠诚干净担当。 2.树牢执法为民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法治建设为引领,把执法为民理念贯穿到执法全过程、各环节,优化改进执法方式,坚持过罚相当,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大全省交通运输服务型执法建设力度,推进省级“服务型执法示范点”提质扩面。 3.强化队伍作风建设。严格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禁令》《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风纪规范》,严格执行“八不准、六严禁、四必究”工作纪律,将其作为队伍管理的刚性约束。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查处执法工作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各类腐败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建立警示案例定期通报制度。 (二)建立问题查纠整改长效机制 4.补齐问题发现环节短板。针对问题发现环节短板,探索建立制度化问题发现机制,丰富问题发现渠道和手段,主动作为,关口前移,做到“早发现”。建立问题清单动态调整机制,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制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堵点,不断将新发现问题及时补充到本地区、本系统问题清单并实行动态化管理。 5.堵塞问题处理环节漏洞。发现存在问题后,及时、严格、规范进行处理,避免引发舆情造成负面影响。明确各级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领导责任,对问题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问责,做到“早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6.05.25 •【字号】豫交[2006]15号 •【施行日期】2006.05.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豫交[2006]15号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塑造良好的河南交通行政执法形象,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热爱交通、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风纪严整、接受监督。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准越权行政、以权谋私,严禁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必须具备执法资格,持有交通部颁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或者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交通规费稽查人员还应当同时持有省交通厅统一核发的《河南省交通规费稽查工作证》。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使用如下规范用语: (一)在开始执法时: 我们是某某地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请您配合我们的检查(调查),这是我们的证件。 (二)如在执法过程遇到抵触: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如实陈述(提供证据)的义务,请支持我们的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我们的处理决定不服,您有权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批评,我们将努力改进。 感谢您的批评,我们愿意自觉接受监督。 (三)在结束执法时: 感谢您的配合 ! 第六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做到仪表整洁、风纪严整、举止端庄、动作规范。 (一)仪容 1、执法人员要保持面部洁净、勤剪指甲,执行公务时不得佩带项链、戒指及其他饰物; 2、男执法人员要勤理发,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 3、女执法人员不准头发披肩、染指甲、化浓妆。 (二)着装要求 1、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按照规定着装,严禁混穿不同季节的服装,严禁制服便服混穿,严禁歪戴帽、卷袖口、敞衣扣、披衣。执法时要着皮鞋,不得赤足穿鞋。 2、有统一规定执法标志、胸卡、腰带的,在执法时要佩带整齐,胸卡挂于上衣左口袋正中处,打杂带扎在上装第四、五钮扣之间,背带右肩左斜,从肩牌下穿过。 (三)举止要求 现场执法应当采取立正姿势,对相对人开始检查或调查时要敬礼。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流动治超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流动治超工作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 •【公布日期】2014.03.10 •【字号】豫交文〔2014〕148号 •【施行日期】2014.03.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流动治超工作的通知 豫交文〔2014〕14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 永城“11.14”事件发生后,为全面吸取深刻教训,省厅决定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全省交通公路执法专项整改活动,并暂停了流动治超执法工作。目前,专项整改工作已经结束,省厅决定重启流动治超工作。为确保流动治超工作规范有效开展,杜绝公路“三乱”发生,现将有关规定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责任,严格审批程序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本辖区内流动治超工作的协调和监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严密组织实施,并对流动治超工作负主要责任。各级在启动流动治超工作前,要向省厅上报《流动治超工作承诺书》,作出规范执法的承诺,明确加强监管的措施,确保严格执行规定,杜绝公路“三乱”现象发生。厅公路局具体负责审查,对符合流动治超条件的,通知其重新启动流动治超工作。 流动治超工作方案(计划)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纠风等有关部门联合编制,以季度为时间段,经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统一组织实施,并报省交通运输、纠风等有关部门备案。 二、落实有关规定,规范执法行为 流动治超工作必须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一)开展流动治超工作应以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为依托,在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附近、故意绕行逃避检测的超限车辆较多或者短途超限运输情形严重的路段的关键地点,利用移动检测设备实施流动检测;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或经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审定的具有卸载条件的场所依法处理,必须先卸货、后罚款,严禁只罚款、不卸货。 (二)开展流动治超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流动治超工作方案(计划)规定的时间、地点执行,严禁超出规定时间、地点随意上路执法。 (三)流动治超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执法现场不得少于三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严禁无执法证件人员上路执法。 (四)流动治超检测必须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称重测量设备,严禁凭经验和目测判定车辆是否超限。 (五)流动治超检测点应设置渠化交通设施,依照有关规定设立警示标志,在相距来车150米处发出停车检查信号并指挥车辆停靠在检测点接受检查;夜间检测必须使用停车示意牌(灯)并着反光背心。 (六)流动治超工作不得影响道路正常通行。检查中发现超限车辆集结闯卡闯站行为,应立即通知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七)流动治超执法人员应配备执法记录仪,全程摄录现场执法行为,录像保存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推进服务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建设的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推进服务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建设的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2.07.26 •【字号】豫交文[2012]567号 •【施行日期】2012.07.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推进服务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建设的方案》的通知 (豫交文〔2012〕56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意见》(豫政办〔2012〕78号),进一步改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推进服务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建设,省厅制定了《推进服务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建设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正在开展的“三整顿三创建”活动和“执法形象建设”工程以及各地、各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推进服务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建设方案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意见》(豫政办〔2012〕78号),进一步改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推进服务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建设,更好地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推进服务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建设是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和我省交通运输事业科学发展的根本要求。“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中原经济区建设的奠基时期,也是我省交通运输改革和发展的攻坚时期。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提高全行业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比任何时候都显得更加紧迫。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要从践行为人民服务宗旨、促进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行政执法的目的和宗旨,站位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和我省交通运输事业科学发展,切实改进行政执法方式方法,实现行政执法与服务人民群众的有机统一。 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是建设服务型交通运输政府工作部门的重要内容。“三个服务”是新时期交通运输工作的重要指导原则,通过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进一步增强行政执法队伍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强化自我约束,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作风和纪律,增强社会公众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认知度和认同感,塑造我省交通运输服务型政府工作部门的新形象。 推进服务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建设是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要求。交通运输部门具有“公权力集中、公益性强、公众关注度高”的特点,代表政府履行交通运输建设管理职责,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负有重要责任。特别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直接面向基层,面向群众,更需要通过不断转变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寓服务于执法中,才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理解和支持,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确保执法行为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为促进我省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推进服务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建设是提高全省交通运输系统执法水平的内在要求。经过近几年的不懈努力,全省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水平和能力得到明显提高。但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省交通运输执法专项打击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省交通运输执法专项打击行动方案的通知 正文: ----------------------------------------------------------------------------------------------------------------------------------------------------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 省交通运输执法专项打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现将《全省交通运输执法专项打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全省交通运输执法专项打击行动方案 2018年6月12日 全省交通运输执法专项打击行动方案 为全面加强全省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切实强化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有效维护道路客运市场秩序,着力优化公路路域环境,防止和减少交通运输安全事故,保障公路桥梁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五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豫交文〔2018〕213号)要求和省厅统一部署,结合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要批示精神,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总体要求,树立“抓执法就是抓安全”的责任意识,采取“突出重点、集中整治”的工作方针,完善交通、公安联合执法机制,大力开展以货车超限超载、客运市场秩序、公路路域环境三项治理为重点的交通运输执法专项打击行动,最大限度消除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安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范本模板】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适用本条例。 道路运输经营包括旅客运输、货物运输以及相关业务. 提倡一城一交的管理体制,一城一交的城市公交客运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运输实行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协调发展,鼓励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保护正当竞争,禁止地区保护和非法经营。 第四条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满足广大农民生活、生产及出行的需要。 第五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经营.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道路运输行政管理,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依法行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妨碍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妨碍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实施道路运输行政管理。 第二章运输管理 第八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服务或为生产经营服务,计入生产经营成本或以抵债、划拨等各种方式发生费用结算的经营活动。 第九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规定的道路运输业开业条件.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货物运输经营、运输站(场)经营、货运代理及信息服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维修经营和综合性能检测站,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的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开业申请及相关资料. 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下列规定进行审查,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4.12.27 •【字号】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3号] •【施行日期】1995.03.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3号)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4年12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2月27日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1994年12月27日河南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道路运输事业,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护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营业性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运输车辆维修和搬运装卸、运输辅助业。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运输实行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协调发展,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优质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事业。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安、城建、农机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七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尽职尽责,秉公执法,严格依法办事。

交通行政执法处罚行为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交通行政执法处罚行为规范? 篇一: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交通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做到: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 (二)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作出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 (三)严格履行程序规定,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四)适用并规范填制规定的文书;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执法效果,

既要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也要纠正违法行为,不得以罚代管; (六)依法维护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不得拒绝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请求。 篇二:《交通行政执法规范》考试试题及答案 《交通行政执法规范》考试试题 单位:姓名:得分: 一、填空题:(20分,每空1分) 1.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的“案由”填写应当包含的三部分,即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性质和案。 3.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并设立警示牌或以醒目、明显标志物体示意,避免引发交通堵塞和安全事故。 4.指挥车辆接受检查时,指挥手势参照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执行。 5.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求对方出示证件、接受检查及要求配合执行其他公务时,应当使用文明用语,出示全国统一的交通行政执 法证件。 6.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使用a4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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