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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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

安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明确有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维护投诉者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原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接待和处理工程质量投诉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支持和保护群众通过正常渠道、采取正当方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对于工程质量投诉,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第四条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的原则。

第五条各地应积极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保险公司对工程质量保险约定的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负有先行赔偿义务,保险公司有权依法对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实施代位追偿。

第六条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合同确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五)保温工程,为5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

第七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定专门机构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

第八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访办负责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有关工程质量投诉信访事项;省建设稽查局负责对工程质量投诉处理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案稽查,提出处理意见;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负责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对批转的投诉事项进行督办,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建筑物投诉处理法律规定(3篇)

建筑物投诉处理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筑物投诉处理活动。

第三条建筑物投诉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四)尊重事实、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建筑物投诉处理工作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

第二章投诉的提出与受理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筑物存在质量问题、安全隐患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投诉。

第六条投诉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地址等基本信息;(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三)投诉的事实和理由;(四)相关证据材料。

第七条有关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投诉事项属于本规定调整范围;(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人;(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四)属于本部门的职责范围。

第八条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九条有关主管部门对投诉事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章调查与处理第十条有关主管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调查组进行调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投诉人提供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证人;(三)现场勘查;(四)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五)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调查组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报告,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二)投诉的事实和理由;(三)调查结果;(四)处理依据;(五)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调查处理过程中,有关主管部门发现被投诉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实名举报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流程

实名举报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流程

实名举报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流程一、发现问题。

咱要是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呀,那可不能就这么算了。

比如说,你看到房子的墙裂了个大口子,或者是那个桥啊,感觉摇摇欲坠的,这时候心里肯定得“咯噔”一下,觉得这可不行啊。

这就是发现问题的开始。

发现问题的时候呢,咱得尽可能多收集点证据。

可以拍照,就把那有问题的地方从各个角度都拍得清清楚楚的,就像给它来个全方位的“写真”。

要是有视频更好啦,能更直观地看到问题所在。

还可以把周围的情况也记录下来,像这个工程在啥位置啊,周围有没有啥特别的标识之类的。

二、确定举报渠道。

接下来呢,就是要找个合适的举报渠道。

这就像找对路才能到想去的地方一样重要。

一般来说,可以先看看这个工程是哪个部门负责的。

如果是住宅工程呢,当地的住建局可能就是个靠谱的举报对象。

如果是那种大型的公共工程,像铁路啊公路啥的,可能就得找对应的交通部门或者相关的主管单位啦。

现在还有一些便民的举报方式呢,比如政府的市民热线,打个电话过去,把问题一五一十地说清楚。

还有啊,网络举报也很方便,很多地方都有专门的政府网站或者政务平台,可以在上面填写举报信息。

不过呢,不管用哪种方式,咱都得把自己的联系方式留好,这样人家才能联系到咱们,进一步了解情况嘛。

三、举报内容的准备。

举报的时候可不能稀里糊涂的,得把内容准备得明明白白。

除了刚刚说的那些证据,咱们还得把这个工程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况描述清楚。

比如说,这个问题是从啥时候开始发现的,是慢慢变得严重呢,还是突然就出现了。

还有啊,这个问题对周围的环境或者居民有没有啥影响,像墙裂了会不会影响旁边房子的安全,桥摇摇欲坠是不是会影响交通之类的。

如果咱们知道这个工程的一些施工情况,比如说施工方是谁,有没有偷工减料的嫌疑,也可以一并说出来。

把这些都写清楚或者说清楚了,人家处理起来才能更有针对性呀。

四、举报受理。

当咱们把举报交上去之后呢,相关部门就会受理啦。

这个时候呢,咱就耐心等着消息。

不过呀,有时候可能等得有点着急,就像等快递一样,心里盼着咋还没个动静呢。

淮北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

淮北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

淮北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质量投诉管理,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投诉者和有关各方合法权益,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和《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或竣工验收后,在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因施工质量缺陷而产生的投诉处理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质量投诉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房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反映房屋质量缺陷,并请求协调和督促依法处理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在工程验收通过后出现的非因不当使用与不可抗力造成的开裂、渗漏等影响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

第二章投诉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和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由于建设单位(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施工单位(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保修期;商品房建设单位对房屋的保修期按有关规定和房屋销售合同约定执行。

第七条投诉人在竣工保修期内发现房屋建筑工程存在施工质量缺陷时,应当与工程建设单位(开发商)或受其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先行联系,协商处理。

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法律要求

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法律要求

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法律要求当我们投资建筑工程时,我们希望得到高质量的成果。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候我们可能会遇到建筑工程质量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了解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法律要求,以便维护我们的权益。

一、投诉的合法性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合法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在建筑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并且有实质性损失的情况下,我们才有权利提出投诉。

投诉不是为了恶意污蔑他人,而是为了维护合法权益。

二、法定时限在发现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后,我们应尽快提出投诉,因为法律规定了一定的时限。

通常情况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时限为发现问题之日起两年内。

超过这个时限的投诉将被视为无效。

三、投诉的方式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我们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1.直接投诉给建设单位:我们可以向建设单位直接表达我们的不满和投诉,并要求他们解决问题。

如果建设单位对投诉不予理睬或未能解决问题,我们可以采取其他措施。

2.向建设部门投诉:如果我们认为建设单位无法解决问题,我们可以向相关的建设部门投诉。

建设部门将对我们的投诉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处理问题。

3.请求仲裁:如果我们和建设单位之间的分歧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我们可以请求仲裁。

仲裁将通过公正的方式来解决争议,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

四、维权方式除了投诉之外,我们还可以采取其他措施来维护我们的权益:1.寻求法律援助:我们可以咨询律师,寻求他们的帮助和建议。

他们将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为我们提供相关的法律援助。

2.请求赔偿:如果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给我们造成了实质性损失,我们可以请求赔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赔偿应包括实际损失的赔偿和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

3.其他救济措施:根据具体情况,我们还可以采取其他救济措施,如请求停工整改、要求重新施工等。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法律要求是为了维护我们的权益和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的合规性。

在面对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时,我们应了解相关法律要求,并根据情况选择合适的投诉方式和维权措施。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的通知-建管[2007]276号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的通知-建管[2007]276号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的通知(建管[2007]276号)各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现将《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意见,请及时报告我厅建筑业管理处。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九日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处理工作,明确有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维护投诉者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回访,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单位或受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走访工程所有者或管理者了解工程质量情况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保修期内住宅工程质量缺陷进行修复。

超出保修期限的工程质量缺陷,应由房屋产权人、自管单位处理。

本办法所称保修单位,是指承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责任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接受建设(施工)单位委托承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责任的工程所在地的施工单位(受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

受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应当信誉良好,委托单位应将受委托单位的有关情况报送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在工程验收通过后出现的非因不当使用与不可抗力造成的开裂、渗漏等影响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

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制度一、总则随着工程建设的不断发展,工程质量投诉问题日益突出,为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制度》。

二、投诉的范围1.涉及工程质量的投诉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质量、设计质量、工程材料质量等。

2.投诉对象为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包括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

三、投诉的途径1.受理投诉的部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四、投诉的程序1.投诉受理: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接到投诉后,应立即受理,并开具投诉受理凭证。

2.调查核实: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将指派专业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例如现场勘察、取证等工作。

3.召集相关方开展协商: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将协调相关各方开展投诉处理协商会议,形成共同解决问题的意见。

4.处理结果通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将会议结果及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各方。

5.处理结果监督: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将定期进行处理结果的监督,确保处理结果的有效执行。

五、投诉处理的原则1.公正、公平原则: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应坚持公正、公平原则,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快速、高效原则: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应尽快完成,避免长时间的拖延。

3.全面、客观原则: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应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确保判断准确。

4.合法、合规原则: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程序的合法合规。

六、投诉处理的纠纷解决1.协商解决:投诉处理过程中,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将主动引导各方开展协商,尽量达成共识解决投诉纠纷。

2.仲裁解决:如协商未能解决纠纷,各方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纠纷。

3.诉讼解决:如仲裁未能解决纠纷,各方可以依法诉讼解决纠纷。

七、投诉处理的监督机制1.内部监督机制: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投诉处理工作的规范和效果。

2.外部监督机制:社会各界可以通过舆情监测、媒体曝光等方式对投诉处理进行外部监督。

八、奖惩制度1.奖励:对于卓有成效的投诉处理工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可以给予表彰奖励,以鼓励相关人员。

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程序

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程序在建筑工程中,质量问题是一项严肃的事务,它不仅直接影响到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还关系到建筑师、施工单位、监理方以及相关部门的信誉。

为了有效解决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建立了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程序。

本文将对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程序进行详细阐述。

一、投诉受理阶段1. 投诉途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如电话投诉、书面投诉、在线投诉等。

投诉人应提供详细的投诉内容和相关证据,并确保投诉事实真实可靠。

2. 投诉受理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应该由相关部门进行受理,确保及时高效处理。

接到投诉后,相关部门应认真核实投诉事实,了解具体情况。

3. 调查取证在受理投诉后,相关部门应派出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和调查,以了解工程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况。

其间,相关人员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施工记录、验收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以便更好地核实工程质量问题。

二、问题评估阶段1. 问题初评在调查取证阶段结束后,相关部门应对投诉内容进行初步评估,确定工程质量问题的性质、程度和责任方。

对于一些明显的质量问题,应该立即进行纠正或整改。

2. 问题评审对于一些较为复杂的工程质量问题,相关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问题评审,确定质量问题的原因和解决方案。

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合理性。

三、问题处理阶段1. 协商解决在问题评估结束后,相关部门应组织投诉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方等各方进行协商,就解决工程质量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协商过程中,各方应本着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2. 处理结果通知在问题得到解决后,相关部门应向投诉人、建设单位等相关方发送处理结果通知书,明确处理结果和后续的跟踪服务。

通知书的内容应准确明了,语气要得体,以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3. 效果监督为了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相关部门还应进行后续的监督工作,确保整改措施的质量和时效性。

工程质量投诉流程

工程质量投诉流程一、发现问题。

你要是发现工程质量有毛病了,比如说房子盖得歪歪扭扭的,墙皮掉得像下雪似的,或者是道路坑坑洼洼的不像话。

那你可别干忍着,先把这些问题都仔仔细细地记下来。

这就好比你去看病,得先知道自己哪儿不舒服一样。

你可以拿个小本本,把有问题的地方、啥时候发现的,都写得清清楚楚。

这可是很重要的证据呢,可别马马虎虎的。

二、找对投诉对象。

接下来呢,你得搞清楚该找谁投诉。

如果是房子的质量问题,你先看看是不是还在保修期内。

要是在的话,就可以找开发商。

你就大大方方地给他们打电话,或者直接去他们的办公室,把你记录的问题拿给他们看,跟他们说“我这房子质量可不行啊,你们得给解决解决”。

要是过了保修期,那可能就得找物业了。

不过有些情况呢,可能涉及到政府部门管的工程,那你就得找相关的政府部门啦。

比如说道路工程质量有问题,你可以找找当地的交通部门或者市政工程管理部门。

三、准备材料。

在去投诉之前,你得把材料准备好。

刚刚让你记的那些问题的记录是一方面,还有像合同啊,如果是房子的话,购房合同很重要哦。

还有你为这个工程质量问题拍的照片或者视频,越多越好,越详细越好。

这就像是你去打官司的证据一样,证据越充足,你就越有理。

你把这些材料都整理好放在一个文件夹里,这样拿给人家看的时候,也显得你特别专业、特别靠谱。

四、正式投诉。

五、等待处理结果。

投诉完了,就等着人家处理呗。

这个时候你也不能干等着,你可以隔一段时间就去问问进展情况。

要是开发商或者物业,你可以打个电话问问“嗨,我之前说的那个工程质量问题,你们处理得咋样啦?”要是政府部门呢,你也可以按照他们给的查询方式去看看处理到哪一步了。

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你可不能就这么算了,你可以继续向上反映情况。

六、跟进与监督。

要是处理的结果你不太满意,比如说他们只是做了表面功夫,问题没有根本解决。

那你就继续找他们,告诉他们这样可不行,你要求重新处理。

如果是开发商或者物业不配合,你还可以向相关的行业协会或者消费者协会反映情况。

2024年工程投诉管理办法

2024年工程投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2019年工程投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投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适用于2024年全国范围内的工程投诉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投诉管理工作的目标是,建立健全工程投诉管理制度,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程质量监管和投诉处理的良好合力,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四条工程投诉管理工作要依法公正、科学高效,保护投诉人合法权益,为相关各方提供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工程投诉解决机制。

第五条工程投诉管理工作应依法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对恶意投诉者和滥用投诉权利者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条工程投诉管理工作应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和业务水平,推动工程质量管理进一步提升。

第七条工程投诉管理工作应注重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工程质量监督意识,鼓励全社会参与工程质量监管。

第八条工程投诉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投诉防范机制,及时解决工程质量问题,防范投诉风险,减少投诉次数。

第二章投诉渠道与受理第九条工程投诉管理工作应建立多元化的投诉渠道,包括以下几种形式:(一)线上投诉平台:建立互联网投诉平台,提供在线提交工程投诉的服务。

(二)线下投诉形式:设立工程投诉受理窗口,接受书面或口头工程投诉。

(三)电话投诉渠道:设立工程投诉热线电话,接收工程投诉电话。

第十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程投诉受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做到专业受理、及时办理、责任到岗。

第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工程投诉受理窗口设立专门的接待区域,保护投诉人的隐私和安全。

第十二条受理工程投诉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受理原则,及时查明投诉事实,保证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立工程投诉收集与分析数据库,对提交的工程投诉进行分类整理和统计分析,及时反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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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质量投诉管理,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投诉者和有关各方合法权益,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和《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或竣工验收后,在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因施工质量缺陷而产生的投诉处理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质量投诉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房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反映房屋质量缺陷,并请求协调和督促依法处理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在工程验收通过后出现的非因不当使用与不可抗力造成的开裂、渗漏等影响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

第二章投诉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和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由于建设单位(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施工单位(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保修期;商品房建设单位对房屋的保修期按有关规定和房屋销售合同约定执行。

第七条投诉人在竣工保修期内发现房屋建筑工程存在施工质量缺陷时,应当与工程建设单位(开发商)或受其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先行联系,协商处理.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投诉人可通过来信、来访等形式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确定的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第八条反映同一内容的群体投诉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应超过5人。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受理范围:(一)超过保修期限或不属于保修范围的;(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三)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的;(四)投诉人与所投诉房屋无产权关系且未受产权人书面委托的;(五)仅要求经济赔偿或提出退房、换房等要求的;(六)因用户违法改变房屋结构、使用功能以及装饰装修不当造成的;(七)投诉处理机构已经受理但尚未超过处理期限的再投诉;(八)投诉人对已经做出的投诉处理意见不服,没有新事实、新证据、新理由提出的重复投诉;(九)在保修期内由于不可抗力或第三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十)其他不属于工程施工质量缺陷范畴以及依法不属于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的投诉。

第十条投诉人采取来访形式提出投诉的,应当到投诉处理机构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出示身份证明,进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登记.登记内容主要包括:(一)投诉人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及与产权人关系;(二)工程地址、名称、竣工时间、建设单位名称;(三)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四)工程施工质量缺陷描述及相关证明材料;(五)请求处理的具体要求;(六)与建设单位先行联系的情况说明;(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据或资料.由委托代理人投诉的,代理人应当向投诉处理机构出具授权委托书以及相关身份证明.投诉人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进行投诉的,投诉人应当随后填写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登记表.第三章投诉处理第十一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及时高效、公正合理与疏导协调相结合的原则。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或上级转办的工程质量投诉,一般应交由相应的投诉处理机构办理,投诉处理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交办部门回复办理结果;投诉处理机构自行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应按规定程序直接办理。

第十二条投诉处理机构应当认真做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接待和调查处理工作.在告知投诉人的前提下,投诉处理机构有权对投诉处理过程采取录音、摄像等措施。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依法对投诉涉及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应当牵头做好质量投诉的协调处理工作,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其它责任主体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投诉人应当为保修单位履行保修责任提供必要条件。

经依法鉴定被投诉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建设单位、房屋所有人和房屋使用人应当采取避险措施。

第十四条对非产权人举报且涉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的匿名投诉,投诉处理机构应及时派人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的情况作出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对不属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受理范围的,投诉处理机构应及时告知投诉人通过下列渠道或方式解决:(一)对超过保修期限或不属于保修范围的,投诉人应向产权人或其他有权处理的部门反映;(二)投诉人要求建设单位就质量缺陷进行经济赔偿或提出退房、换房等要求的,双方应通过自行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依法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三)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因维修给投诉人或工程所有者造成直接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由双方通过自行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四)通过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渠道或方式反映。

第十六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按以下程序处理:(一)投诉处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确定两名或两名以上处理人员,核实投诉情况,并向建设单位发出质量缺陷处理通知书,责成其限期查明原因并修复;(二)建设单位应到现场核查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予以修复。

投诉人及工程施工质量相关各方应共同配合做好修复工作;(三)修复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投诉人和有关单位共同验收,并将修复情况书面报告投诉处理机构;(四)投诉处理机构做好质量投诉处理记录。

对于上级交办的投诉,应将处理情况反馈交办机关。

第十七条涉及可能影响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的质量投诉,建设单位应召集有关责任主体到现场调查核实情况,对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立即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抓紧落实.需要进行检测或鉴定的,由建设单位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鉴定;对于建设单位认为不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问题,或不需要检测鉴定已能确定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应出具经工程建设五方责任主体签字盖章的书面说明。

投诉人对上述意见有异议并坚持要求进行检测鉴定的,可自行委托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

若检测鉴定结果符合有关工程结构安全要求的,检测鉴定费用由投诉人承担;不符合的,建设单位应当先行承担有关检测鉴定费用,最终由造成质量问题的责任主体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证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费用。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已承诺按规定履行维修责任,但投诉人对其维修的程序或方式、方法等存在分歧的,投诉处理机构应依法进行调解。

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建设单位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后应严格执行。

第二十条投诉处理机构对受理的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

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本级投诉处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四章投诉处理终结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处理终结:(一)投诉所反映施工质量缺陷已得到修复的;(二)投诉人撤回投诉的;(三)投诉在处理过程中进入诉讼程序或因其他原因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四)当事人按调解书执行时又提出异议,经投诉处理机构调解仍存在较大分歧,无法达成一致的;(五)投诉人不接受投诉处理机构的处理意见或投诉人与建设单位就维修的程序或方式、方法等存在较大分歧,经三次协调仍不接受协调意见,且时限超过三个月的;(六)经核查所投诉的房屋建筑工程无质量缺陷问题的;(七)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将上述有关情况登记在质量投诉处理记录中。

对于第(四)项、第(五)项情形,投诉处理机构应明确告知投诉人,建议其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二十二条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三条投诉处理机构的通信地址、投诉电话、电子邮箱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四条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处理机构发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通报批评、公开曝光或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不按规定参加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活动的;(二)在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处理过程中,不执行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的;(三)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的;(四)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工程质量责任方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的,投诉处理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将责任方的违法行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做好检查笔录,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投诉人在投诉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二)非法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四)在投诉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投诉接待场所;(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投诉或者以投诉为名借机敛财;(六)其他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

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应当对投诉人的上述行为进行劝阻,经劝阻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投诉处理机构可以将投诉处理情况在有关媒体上公布.第二十七条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资料管理制度,及时将投诉登记、处理意见书以及相关投诉处理资料整理归档。

第二十八条投诉处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工程质量投诉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不得将工程质量投诉中涉及到的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泄露或者转送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或单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投诉人.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机构工作人员未按有关规定接待、调查处理投诉事宜,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故意推诿、敷衍、拖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登记表二、投诉事项受理告知书三、投诉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四、建设工程质量投诉调查情况表五、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通知书六、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结果反馈表七、投诉事项终止处理告知书八、工程质量投诉协调会议纪要附件一: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登记表9附件二:投诉事项受理告知书(存根)NO:……………………………………………………………………………投诉事项受理告知书NO:根据《淮北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你提出的投诉事项,我单位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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