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正道地医药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国药集团药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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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小洪、朱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彭小洪、朱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彭小洪、朱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24【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231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雪芳【审理法官】许雪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彭小洪;朱元开【当事人】彭小洪朱元开【当事人-个人】彭小洪朱元开【代理律师/律所】曹怀胜广东达煕律师事务所;陈奎媚广东达煕律师事务所;朱照环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李雄波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曹怀胜广东达煕律师事务所陈奎媚广东达煕律师事务所朱照环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李雄波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曹怀胜陈奎媚朱照环李雄波【代理律所】广东达煕律师事务所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彭小洪【被告】朱元开【本院观点】彭小洪虽上诉称其已经向朱元开交付案涉两份《借据》项下的借款,但本院审理期间,彭小洪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

交易商户名称是发生于彭小洪名下支付宝账户项下,彭小洪可以自行查询其交易商户,而目前亦无证据材料反映朱元开的婚姻情况与本案存在关联,故对彭小洪的调查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证据在卷佐证,故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彭小洪名下的支付宝账户于2019年11月26日支付款项共37000元,账单分类写为“住房物业”。

二审庭审中,彭小洪对案涉两份《借据》项下的10万元借款交付情况,坚持称与其在本案一审时所述一致。

对其在之前提起的(2020)粤0112民初15006号案件中陈述的10万元借款的交付过程不相一致,彭小洪称原因系因其记忆混淆。

朱元开则否认收到彭小洪所述的现金交付,但确认其曾收取彭小洪10万元,该款项是彭小洪与其合作项目时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交付,双方在结束锐丰广场项目后,朱元开按照彭小洪的要求出具两份《借据》,是对合同期间款项的初步确认,并非借款。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康业元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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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康业元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8【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398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婷乔营刘敏【审理法官】李婷乔营刘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康业元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当事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康业元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康业元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靳荣举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李皓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沈君怀北京市季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靳荣举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李皓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沈君怀北京市季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靳荣举李皓沈君怀【代理律所】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季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康业元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本院观点】白云山医药公司是否为适格原告、康业元公司发布案涉系列文章是否侵害了白云山医药公司的名誉权以及如果构成侵权应如何承担责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过错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管辖第三人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白云山医药公司是否为适格原告、康业元公司发布案涉系列文章是否侵害了白云山医药公司的名誉权以及如果构成侵权应如何承担责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关于主体问题。

康业元公司主张案涉文章只指向李楚源个人故白云山医药公司不是适格原告,但康业元公司在案涉文章中有明确表明“控告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编号600332)……”,且有关“披露信息不实、隐瞒利润及收入、财务数据造假、偷税漏税”、“该公司虚增成本……,其中必然涉及偷税漏税及洗钱等违法行为”等均指向公司行为,案涉文章亦说明控告举报是因康业元公司在广州白云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山科技公司)的股东权益受到大股东的侵犯,而白云山医药公司正是白云山科技公司的大股东。

郑柏林、正誉企业管理(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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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柏林、正誉企业管理(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7【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59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瞿栋【审理法官】瞿栋【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郑柏林;正誉企业管理(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正誉云程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市仲荣企业策划有限公司【当事人】郑柏林正誉企业管理(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正誉云程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市仲荣企业策划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郑柏林【当事人-公司】正誉企业管理(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正誉云程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市仲荣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冯倩雯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梁成允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冯倩雯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梁成允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冯倩雯梁成允【代理律所】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郑柏林;佛山市仲荣企业策划有限公司【被告】正誉企业管理(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正誉云程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权责关键词】无效追认撤销违约金管辖第三人证据开庭审理驳回起诉仲裁协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王芳芳与王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王芳芳与王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王芳芳与王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2【案件字号】(2020)粤19民终90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振王九龙李达明【审理法官】王振王九龙李达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某某芳;王正【当事人】王某某芳王正【当事人-个人】王某某芳王正【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被告】王正【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应当对王某某芳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第三人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应当对王某某芳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根据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王某某芳向王正出借的本金是多少。

王某某芳主张王正先后向其借款8万元、4万元、4万元、5万元,合计21万元,王某某芳应对其主张负有举证义务。

其中,8万元借款,王某某芳提交了电子邮件、借条,王正在电子邮件中亦确认欠王某某芳8万元,后于2016年7月10日出具了借条;4万元借款,王某某芳提交了借条、银行对账单,证明王某某芳向王正交付了借款4万元;另外4万元借款,王某某芳提交了储蓄对账单,但该证据仅能证明王某某芳取款的事实,不能证明王某某芳已向王正交付了借款;5万元借款,王某某芳提交了通话录音,但王正在通话录音中对王某某芳主张的“你那总共差17万的钱,你的5万块钱都不给我打欠条”仅仅回复“还有呢?”,并未确认王某某芳的主张,在后续的通话录音中双方也未再就欠款数额进行确认,仅是同意还款,故无法据此认定王某某芳所主张的事实。

罗雪梅、钟海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雪梅、钟海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雪梅、钟海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30【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130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璐思吴湛许雪芳【审理法官】李璐思吴湛许雪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罗雪梅;钟海冰;钟灿标【当事人】罗雪梅钟海冰钟灿标【当事人-个人】罗雪梅钟海冰钟灿标【代理律师/律所】陈唯真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卢钥潢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孙鹏真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唯真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卢钥潢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孙鹏真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唯真卢钥潢孙鹏真【代理律所】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罗雪梅【被告】钟海冰;钟灿标【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一审法院于2020年10月12日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罗雪梅在庭审中陈述款项具体支付情况,其中第六笔由简佩婵2018年12月19日取现110000元交给给罗雪梅,由罗雪梅在其家中交付给钟海冰;但庭审笔录记载为取现100000元,罗雪梅对庭审笔录签名予以确认,未向一审法院申请修正庭审笔录中的笔误。

在二审庭询中,罗雪梅称其之所以于2017年6月9日向钟灿标的银行账户转账300000元,是钟海冰向罗雪梅提供收款账户,钟海冰告知罗雪梅向钟灿标的银行账户转账汇款。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陈强、宁小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强、宁小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强、宁小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20【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20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璐思吴湛许雪芳【审理法官】李璐思吴湛许雪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强;宁小军;马亚琴【当事人】陈强宁小军马亚琴【当事人-个人】陈强宁小军马亚琴【代理律师/律所】唐迪四川同平律师事务所;刘伟四川同平律师事务所;杜红丽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朱明瑛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唐迪四川同平律师事务所刘伟四川同平律师事务所杜红丽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朱明瑛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唐迪刘伟杜红丽朱明瑛【代理律所】四川同平律师事务所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强【被告】宁小军;马亚琴【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回避证人证言证据交换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另查明,关于原告宁小军与被告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106民初11331号。

宁小军在该案中请求陈强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该判决查明,2018年12月25日,“优迈陈总”在微信上向宁小军借款,称“兄弟:借我200个应急可否?”“陈维:6214832042667787”“若行,帮忙转到这卡上”“还款能力还是有的,这是私事”。

宁小军提交了“优迈陈总”的微信主页,拟证明“优迈陈总”为陈强。

同日,宁小军向陈强指定账户转账25万元,该转账事实有宁小军提交其名下中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予以证明。

刘桂秀与陈浩昌、赵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刘桂秀与陈浩昌、赵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刘桂秀与陈浩昌、赵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06【案件字号】(2021)粤02民终5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邓小华梁晓芳毛文芳【审理法官】邓小华梁晓芳毛文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桂秀;陈浩昌;赵和平【当事人】刘桂秀陈浩昌赵和平【当事人-个人】刘桂秀陈浩昌赵和平【代理律师/律所】徐载龙广东循正律师事务所;邓国平广东循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载龙广东循正律师事务所邓国平广东循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载龙邓国平【代理律所】广东循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刘桂秀【被告】陈浩昌;赵和平【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追认代理民事权利质证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的规定,本院将围绕刘桂秀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针对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判决刘桂秀承担偿还涉案借款的责任是否妥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

当事人推翻其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时,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

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支持。

”的规定,本案中,刘桂秀在一审答辩时,明确表示其与赵和平是合法夫妻,其愿意一起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

陈琼、张家诚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琼、张家诚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琼、张家诚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27【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75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魏巍【审理法官】魏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琼;张家诚;陈冠龙【当事人】陈琼张家诚陈冠龙【当事人-个人】陈琼张家诚陈冠龙【代理律师/律所】李金兴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伍家宁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金兴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伍家宁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金兴伍家宁【代理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陈琼【被告】张家诚;陈冠龙【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在签订2020年12月26日的借条之前陈琼与陈冠龙是否存在共同向张家诚借款53万元的事实;二是2020年12月26日的借条对陈琼是否具有约束力。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胁迫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除了在2018年10月向陈琼转账15万元外,2020年7月至12月,陈冠龙向陈琼转账36万余元,总计51万余元。

经本院询问张家诚,为什么会找陈琼签署出具案涉53万元的借条,张家诚解释,因为其一直通过陈冠龙知道其转给陈冠龙的钱里面大部分都是陈琼用的,所以其要求陈琼在借条上面签名。

经本院庭审询问张家诚,陈琼有无直接向其提出过借款请求,张家诚称,陈琼和陈冠龙在2020年曾一起找其吃饭,当时有向其提出借款,借款金额好像是3万元,转给了陈冠龙。

本院询问陈琼对此是否确认,陈琼回复予以确认。

经本院询问陈琼为何会签署2020年12月26日的借条,陈琼陈述:因为当时被网络诈骗,自己有一定的忧郁症,陈冠龙又不断打电话给她施压,后来陈冠龙和张家诚就逼着她去到天河区中石化大厦的一个公司签订了该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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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正道地医药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国药集团药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20
【案件字号】(2022)粤01民辖终79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马健中
【审理法官】马健中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广州正道地医药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国药集团药材有限公司
【当事人】广州正道地医药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国药集团药材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广州正道地医药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国药集团药材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龙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徐紫帆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聂文岚广东凯思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龙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徐紫帆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聂文岚广东凯思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龙徐紫帆聂文岚
【代理律所】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广东凯思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广州正道地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广东省东莞国药集团药材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上诉人广州正道地医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的住所地为广州市花都区,该址在原审法院辖区范围,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

综上,原审法院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0 20:12:44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广州正道地医药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借款合同》载明上诉人收款账户为:东莞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现名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经查询,该银行登记住所地为广州市天河区。

因此,上诉人借款时作为接收货币一方的所在地为广州市天河区,即本案民间借贷行为的合同履行地为广州市天河区。

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广州正道地医药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国药集团药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
诉管辖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民辖终79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正道地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子悦,该公司经理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紫帆,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东莞国药集团药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文岚,广东凯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广州正道地医药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114民初132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广州正道地医药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借款合同》载明上诉人收款账户为:东莞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现名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经查询,该银行登记住所地为广州市天河区。

因此,上诉人借款时作为接收货币一方的所在地为广州市天河区,即本案民间借贷行为的合同履行地为广州市天河区。

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上诉人广州正道地医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的住所地为广州市花都区,该址在原审法院辖区范围,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

综上,原审法院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马健中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黄洁萍
书记员练睿妍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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