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提单内容及条款
海运提单的背面条款及其依据

海运提单的背面条款及其依据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是国际海运业的核心文件,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根据托运人的要求签发的一份凭据,用于证明货物的所有权和装船及运输的责任,已成为国际贸易中证明货物托运、货款付款和投诉索赔的重要凭证。
海运提单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分为电放和实物提单两种。
提单分为正本和副本,其中正本用于货物提取或海关清关等实际操作使用,副本则用于交易结算或代理申报使用。
海运提单分为前后两页,前一页是运输章程,后一页则是条款,下面我们着重讨论一下海运提单背面条款及其依据。
一、海运提单背面条款的内容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运输公约》,海运提单的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1. 承运人的名字和地址;2. 托运人的名字和地址;3. 订舱人的名字和地址;4. 货物的描述、数量和包装;5. 装船港口和目的港口;6. 运费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7. 货物运输方式;8. 承运人对货物的限制和责任;9. 货物的损坏、延迟或丢失的索赔制度;10. 提单签发日期;11. 提单编号;12. 承运人签字或印章等。
二、海运提单背面条款的依据海运提单背面的这些条款实质上是一份合同,对托运人、收货人、订舱人和承运人在海运运输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托运人和收货人在签订合同、支付相应费用等前提条件下,取得了海运提单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一旦承运人签发提单,他就对海上运输中货物的运输和交付负完全责任。
同时,承运人也会依据条款中规定的内容,对货物的损失、延迟和丢失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海运提单背面的这些条款具有法律效力。
具体来说,海运提单背面的条款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国际惯例和国际法律法规海运提单背面的条款作为一份文书,其条款中的规定必须遵守国际法律法规和国际贸易惯例。
例如,《海洋货物运输公约》就是国际货运业一项重要的法律规范,规定了海运提单的基本内容和承运人的责任,成为海运提单条款设计的重要依据。
2. 地方性法律法规因为海运提单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之间的交易,每个国家和地区都有不同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以及习惯等。
海运提单背面有哪些条款

海运提单背⾯有哪些条款海运提单是承运⼈出具的收到货物的收据,海运提单所载明的事项也可以看出货物的所有者,所以,海运提单⼜具有物权性质,海运提单背⾯还有很多条款,那这些条款都有些什么内容呢?下⾯是海运提单背⾯条款内容的介绍。
海运提单背⾯的条款:⑴定义条款--主要对“承运⼈“,“托运⼈”等关系⼈加以限定。
前者包括与托运⼈定有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后者包括提货⼈、收货⼈、提单持有⼈和货物所有⼈。
⑵管辖权条款--指出当提单发⽣争执时,按照法律,某法院有审理和解决案件的权利。
⑶责任期限条款--规定承运⼈对货物灭失或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间的条款。
⼀般海运提单规定承运⼈的责任期限从货物装上船舶起⾄卸离船舶为⽌。
集装箱提单则从承运⼈接受货物⾄交付指定收货⼈为⽌。
⑷包装和标志--要求托运⼈对货物提供妥善包装和正确清晰的标志。
如因标志不清或包装不良所产⽣的⼀切费⽤由货⽅负责。
⑸运费和其他费⽤--运费规定为预付的,应在装船时⼀并⽀付,到付的应在交货时⼀并⽀付。
当船舶和货物遭受任何灭失或损失时,运费仍应照付,否则,承运⼈可对货物及单证⾏使留置权。
⑹⾃由转船条款--承运⼈虽签发了直达提单,但由于客观需要仍可⾃由转船,并不须经托运⼈的同意。
转船费由承运⼈负担,但风险由托运⼈承担,⽽承运⼈的责任也仅限于其本⾝经营的船舶所完成的那段运输。
⑺错误申报--承运⼈有权在装运港和⽬的港查核托运⼈申报的货物数量,重量,尺码与内容,如发现与实际不符,承运⼈可收取运费罚⑻承运⼈责任限额--规定承运⼈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所造成的损失所负的赔偿限额,即每⼀件或每计算单位货物赔偿⾦额最多不超过若⼲⾦额。
⑼共同海损--规定若发⽣共同海损,按照什么规则理算。
国际上⼀般采⽤1974年越克-安特卫普规则理算。
在中国,⼀些提单常规定按照1975年北京理算规则理算。
⑽美国条款--规定来往美国港⼝的货物运输只能适⽤美国1936年海上货运运费按联邦海事委员会(FMC)登记的费率本执⾏,如提单条款与上述法则有抵触时,则以美国法为准。
海运提单的当事人、种类、基本内容及相关国际惯例和规则。

海运提单的当事人、种类、基本内容及相关国际惯例和规则。
介绍如下:
海运提单涉及的当事人一般有三方: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
1.承运人:负责运输货物的当事人,通常是船公司。
2.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人,通常是发货人或卖方。
3.收货人: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有权提取货物的人,通常是进口
商或买方。
海运提单的种类可以根据不同标准进行分类,例如根据货物是否已装船可将提单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按签发时间不同可分为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等。
海运提单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
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等;
2.运输费的计法、支付方式;
3.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字的日期、地点和印章;
4.收货人凭指示的记名指示、凭发货人指示的不记名指示、凭银
行交付货物指示等;
5.货物表面状况良好等。
相关国际惯例和规则包括《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等,这些规则对承运人的责任、免责、赔偿限额等方面做出了规定,是处理海运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
3_海运提单

2ate of Issue
• 除备运提单(有些提单正面没有预先印就 的类似已装上船的条款,这种提单便称 谓备运提单)外均为装货完毕日期,装 货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 提单的签发地点应按装运地点填列。
21.提单签发人签字,Signed for the Carrier
• (1)如果是CIF、CFR等价格条件: Freight paid 或 Freight prepaid • (2)FOB、FAS等价格条件:Freight collect, Freight to collect, Freight to be collected , 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 • (3)信用证规定Charter party B/L acceptable: Freight as per charter party
• 例:如果来证中规定Notify„only,意指 仅通知某某人,则only一词不能漏掉, 否则构成不符点。 • 例:如果来证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 司为被通知人,应把这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公司名称和地址完整地填写。如果信 用证上规定有第二通知方,而提单上没 打上第二通知方,就是不符点。
4.前段运输,Pre-carrage by 转船港,Port of transhipment
13. 毛重公斤, Gross Weight kgs
• 毛重应与发票或包装单上相符。
• 如裸装货物没有毛重只有净重,应先加 net weight或N.W.,,再注具体的净重数 量。
14.尺码,Measurement
• 除信用证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以立方米为 体积单位,小数要保留三位。
15. 运费条款,Freight clause
12.商品名称,Description of goods
海运提单的内容

海运提单的内容
海运提单是一种货物托运单据,用于海洋货物运输,包含以下内容:
1. 托运人名称和地址:指货物的发出人,也就是委托承运人运输货物的单位或个人信息;
2. 提单号码:是一串由船公司发行的数字代码,代表着这张提单的唯一标识符;
3. 收货人名称和地址:是指货物的收货人,就是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信息;
4. 船名航次:指船舶的名称和航次号码,用于唯一标识该批货物所在的船只信息;
5. 货物品名和数量:记录运输的货物品名和数量等相关信息;
6. 装船港和卸货港:记录货物的装运港和卸货港信息;
7. 运费和费用结算方式:记录货物的运费和各种费用结算方式;
8. 货物状态和异常情况处理方式:记录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状态,以及出现异常情况时的处理方式;
9. 签字和盖章:提单需要由船公司的工作人员签字盖章,以保证提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海运提单内容及主要条款

海运提单内容及主要条款海运提单作为一种普遍使用的海运货物运输文件,承载着海运运输的重要信息和主要条款,对于贸易商、海运公司、船舶代理等从业人员具有重要的参考和遵守意义。
下面将就海运提单的内容及主要条款进行详细介绍。
一、海运提单内容1.货物信息:包括货物名称、数量、重量、体积、存放地点、货物的性质、运输标记等,这一部分内容是至关重要的,它关系到整个运输过程的顺利进行。
2.承运人信息:包括承运人名称、联系方式、地址等。
这一部分内容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只有确认了承运人信息,才能进行仓库提货或是码头出货的工作。
3.收货人和通知人信息:包括收货人信息、通知人信息以及它们的联系方式。
这一部分内容是非常关键的,因为只有确认了收货人和通知人信息,才能给到货方和各种重要信息,帮助确认货物的到达。
4.运输路线和港口:包括发货地、中转货物的港口,送达目的地以及该代码港口的联系方式。
这一部分内容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只有确认了运输路线和港口,才能对运输进行有效的管理。
5.运费和付款:包括运费和付款方式,通常也会包括定期的付款周期。
这一部分内容关系到运输费用和财务交易的问题,因此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二、海运提单主要条款1.费用支付:这一部分主要关系到承运人的费用问题,包括货物的货款、费用以及各种附加费用的支付方式和周期。
2.装载和卸载:这一部分主要关系到卸载和装船时的工作和安全问题,包括货物放置方式、货物贮存条件以及货物的装卸方式等。
3.货物检验:这一部分主要关系到货物检验和确认问题,包括各种检验、质量确认以及试验等问题。
4.迟延责任:这一部分主要是规定了承运人对于货物迟延送达所负担的责任,包括返程、赔偿等。
5.船舶行程和运输路线:这一部分明确了转航、转包等问题,包括改运、交货等协议。
综上所述,对于海洋运输行业从业人员来说,掌握海运提单的内容及主要条款非常重要,它不仅关系到运输的顺利进行,而且还关系到各个环节的财务和交易方面。
依据2024版规则的海运4.2版提单格式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依据2024版规则的海运4.2版提单格式本合同目录一览1. 合同概述1.1 合同双方1.2 合同签订日期1.3 合同生效日期2. 货物描述2.1 货物名称2.2 货物数量2.3 货物质量2.4 货物包装3. 运输方式及路线3.1 运输方式3.2 运输路线3.3 运输期限4. 提单信息4.1 提单编号4.2 提单日期4.3 提单签发人5. 付款方式及期限5.1 付款方式5.2 付款期限5.3 利息计算6. 保险6.1 保险类型6.2 保险金额6.3 保险费用7. 违约责任7.1 货物损失或损坏7.2 延迟交货7.3 其他违约行为8. 争议解决8.1 协商解决8.2 调解解决8.3 仲裁解决8.4 法律适用9.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9.1 变更条件9.2 解除条件9.3 变更和解除的程序10. 保密条款10.1 保密信息10.2 保密期限10.3 泄露后果11. 合同的继承和转让11.1 继承条件11.2 转让条件11.3 通知义务12. 合同的附录12.1 附录一:货物描述明细表12.2 附录二:运输路线图12.3 附录三:保险条款13. 合同的签字盖章13.1 双方签字13.2 盖章13.3 签字盖章日期14. 其他条款14.1 Force Majeure(不可抗力)14.2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14.3 合同的语言版本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概述1.1 合同双方甲方:(全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乙方:(全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1.2 合同签订日期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
1.3 合同生效日期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条货物描述2.1 货物名称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为(具体货物名称),共计(数量)吨。
2.2 货物数量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数量为(具体数量)。
2.3 货物质量本合同项下的货物质量应符合(质量标准或规格)。
海运提单范本

海运提单范本1.海运提单样本是什么(一)概述海运提单(OceanBillofLading)是由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的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据。
单据中关于货物应交付指定收货人或按指示交付,或交付提单持有人的规定,即构成这一保证。
提单的性质为:提单是货物收据;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运输协议的证明;提单是收取运费的证明。
由于海运提单的可转让的性质,从而保证了国际贸易能够在一个高速度水平上发展。
(二)海运提单的基本内容·提单的号码(B/L。
NO。
______):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按承运人接受托运货物的先后次序或按舱位入货的位置编排的号码·提单的名称:必须注明"提单"(Marine/OceanBillofLading)字样。
·托运人(Shipper)的名称和营业所:此栏填写出口商或信用证没有特殊规定时应填写信用证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如果信用证要求以第三者为托运人必须按信用证的要求予以缮制。
·收货人或指示(ConsigneeorOrder)的名称:收货人的指定关系到提单能否转让,以及货物的归属问题,收货人的名称必须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
·通知地址(NotifyAddress):被通知人即进口方或进口方的代理人,如信用证有具体规定,要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缮制。
·海运船只(OceanVessel)本栏按实际情况填写承担本次运输货物的船舶的名称和航次。
·装货港(PortofLading):本栏填写货物的实际装船的港口名称,即启运港。
·卸货港(PortofDischarge):本栏填写海运承运人终止承运责任的港口名称。
·交货地点(PlaceofDelivery):本栏只有在转船运输时填写。
·收货地点(PlaceofReceipt):本栏只有在转船运输时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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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单正面内容目前,各船公司所制定的提单虽然格式不完全相同,但其内容大同小异。
现介绍如下:1.必要记载事项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提单正面内容,一般包括下列各项:(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Descriptionofthegoods,mark,numberofpackagesorpiece,weightorquantity,andastatement,ifapplicable,astothedangerousnatureofthegoods);(2)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Nameandprincipalplaceofbusinessofthecarrier);(3)船舶的名称(Nameoftheship);(4)托运人的名称(Nameoftheshipper);(5)收货人的名称(Nameoftheconsignee);(6)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PortofloadingandthedateonWhichthegoodweretakenoverbythecarrierattheportofloading);(7)卸货港(Portofdischarge);(8)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Placewherethegoodsweretakenoverandtheplacewherethegoodsaretobedeliveredincaseofamultimodaltransportbilloflading);(9)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Dateandplaceofissueofthebillofloadingandthenumberoforiginalsissued);(10)运费的支付(Paymentoffreight);(11)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Signatureofthecarrierorofapersonactingonhisbehalf)。
提单缺少前款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但是,提单应当符合该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规定说明:缺少其中的一项或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法律地位,但是必须符合海商法关于提单的定义和功能的规定。
除在内陆签发多式联运提单时上述第三项船舶名称;签发海运提单时多式联运提单的接收货地点和交付货物的地点以及运费的支付这3项外,其他8项内容是必不可少的,目前各船公司制定的提单其内容与此相仿。
2.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对必要记载事项的规定根据《海牙规则》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收到货物之后,承运人或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应依照托运人的请求签发给托运人提单,其上载有:(1)与开始装货前由托运人书面提供者相同,为辨认货物所需的主要标志;(2)由托运人书面提供的包数或件数,或者数量,或者重量;(3)货物的表面状况。
另外,《海牙规则》第三条第四款还规定:“这种提单应当作为承运人依照第三款(1)、(2)、(3)项所述收到该提单中所载货物的表面证据。
”对《海牙规则》作出修改的《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规定的必要记载事项未加以修改但对这些记载内容的证据效力,却作了修订,规定:“……但是,当提单已经转让给善意的第三方时,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采用。
”这段对《海牙规则》规定的证据效力所作出的补充文字,在法律上为承运人规定了一项义务,即对于善意的第三方,承运人应对提单上所记载的有关货物的事项负责,不能以事实上货物未装船来抗辩。
这样,提单上有关货物的记载就成为按照提单记载内容收到货物的最终证据了。
《汉堡规则》关于提单必须记载的内容则作出详细的规定,在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共列出了15项必须记载的事项:(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件数,或者重量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如系危险货物,则对其危险性质的明确说明,这些资料均由托运人提供;(2)货物的外表状态;(3)承运人名称及其主要营业所所在地;(4)托运人名称;(5)托运人指定收货人时的收货人名称;(6)海上运输合同规定的装货港,以及货物由承运人在装运港接管的日期;(7)海上运输合同规定的卸货港;(8)正本提单超过一份时的份数;(9)提单签发地点;(10)承运人及其代表的签字;(11)收货人应付运费金额,或者应由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其他说明;(12)关于货物运输应遵守该规则各项规定,凡是与此相背离的,有损于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条款均属无效的声明;(13)货物应在或可在舱面装运的声明;(14)经承运人与托运人明确协议的货物在卸货港的交付日期或期限;(15)承运人与托运人约定的高于该规则的承运人责任限额。
《汉堡规则》第十五条第三款还规定:“提单漏列本条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不影响该单证作为提单的法律性质,但该单证必须符合第一条第七款(提单定义)规定的要求。
”关于提单必要记载事项的证据效力,《汉堡规则》第十六条中作出了与《维斯比规则》相同的规定。
即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提单,则认为提单上所述货物已装船的初步证据,当提单转让给包括收货人在内的善意的第三方时,提单上的记载内容具有最终证据的效力。
3.一般记载事项(1)属于承运人因业务需要而记载的事项:如航次顺号、船长姓名、运费的支付时间和地点、汇率、提单编号及通知人等。
(2)区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责任而记载的事项:如数量争议的批注;为了减轻或免除承运人的责任而加注的内容;为了扩大或强调提单上已印妥的免责条款;对于一些易于受损的特种货物,承运人在提单上加盖的以对此种损害免除责任为内容的印章等。
(3)承运人免责和托运人作承诺的条款,如中远提单正面右下方的3段文字说明:①“上列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除另有说明者除外),己装在上列船上,并应在上列卸货港或该船以能安全到达并保持浮泊的附近地点卸货物。
”“重量、尺码、标志、号数、品质、内容和价值是托运人所提供的,承运人在装船时并未核对。
托运人、收货人和本提单持有人兹明确表示接受并同意本提单和它背面所载的一切印刷、书写或打印的规定、免责事项和条件。
”②“为证明以上所述,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已签署本提单(若干份),其中一份经完成的提货手续后,其余各份失效。
”③“请托运人特别注意本提单内与该货保险效力有关的免责事项和条件。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除非承运人按有关规定作出保留外,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签发的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向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提出的与提单所载状况不同的证据,不予承认。
《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也有类似的规定,就提单上有关货物记载事项的证据效力所作的规定。
鉴于上述规定,在目的港卸货时,如果货物的实际状况与提单上记载的不一致,由此给收货人带来的损失,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只要能证明上述的不一致是托运人的原因造成的,则他们可以向托运人追偿。
(二)提单的背面条款提单背面的条款,作为承托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多则三十余条,少则也有二十几条,这些条款一般分为强制性条款和任意性条款两类。
强制性条款的内容不能违反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公约、港口惯例的规定。
我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第四十四条就明确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的条款,违反本章规定的,无效。
”《海牙规则》第三条第八款规定:“运输契约中的任何条款、约定或协议,凡是解除承运人或船舶由于疏忽、过失或未履行本条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因而引起货物的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或以本规则规定以外的方式减轻这种责任的,都应作废并无效。
”上述的规定都强制适用提单的强制性条款。
除强制性条款外,提单背面任意性条款,即上述法规、国际公约没有明确规定的,允许承运人自行拟定的条款,和承运人以另条印刷、刻制印章或打字、手写的形式在提单背面加列的条款,这些条款适用于某些特定港口或特种货物,或托运人要求加列的条款。
所有这些条款都是表明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承运货物的权利、义务、责任与免责的条款,是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依据。
虽然各种提单背面条款多少不一,内容不尽相同,但通常都有下列主要条款:1.定义条款(Definition)定义条款是提单或有关提单的法规中对与提单有关用语的含义和范围作出明确规定的条款。
如中远提单条款第一条规定:货方(Merchant)包括托运人(Shipper)、受货人(Receiver)、发货人(Consignor)、收货人(Consignee)、提单持有人(Holder of B/L),以及货物所有人(Owner of theGoods)。
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提单的当事人应该是承运人和托运人是毫无异议的。
但是,不论是以FOB还是CIF或CFR价格成交的贸易合同,按照惯例,当货物在装货港装船时,货物一旦越过船舷其风险和责任就转移到作为买方的收货人或第三者。
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灭失或损坏,对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的就不再是托运人,而是收货人或第三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将托运人看作合同当事人一方,就会出现收货人或第三者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无权向承运人索赔。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英国1855年提单法第一条规定,当提单经过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或收货人后,被背书人或收货人就应该取代作为背书人的托运人的法律地位,而成为合同当事人的一方,由于《海牙规则》的定义条款未涉及“货方”,英国提单法弥补了这一不足,各船公司都在提单中将“货方”列为定义条款。
2.首要条款(ParamountClause)首要条款是承运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印刷于提单条款的上方,通常列为提单条款第一条用以明确本提单受某一国际公约制约或适用某国法律的条款。
通常规定:提单受《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或者采纳上述规则的某一国内法的制约,如英国《1971年海上货物运输法》,《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制约。
例如,我国《海商法》实施前的中远提单第三条规定:“有关承运人的义务、赔偿责任、权利及豁免应适用《海牙规则》,即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关于统一提单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
”目前中远提单则规定,该提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制约。
提单上出现了首要条款,通过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某种意义上扩大了国际公约或国内法的适用范围。
各国法院通常承认首要条款的效力。
3.管辖权条款(JurisdictionClause)在诉讼法上,管辖权是指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处理案件的权限。
在这里是指该条款规定双方发生争议时由何国行使管辖权,即由何国法院审理,有时还规定法院解决争议适用的法律。
提单一般都有此种条款,并且通常规定对提单产生的争议由船东所在国法院行使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