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及划入个人帐户比例
大连社保标准

大连社保标准大连市是中国东北地区重要的经济中心之一,社会保障标准也备受关注。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大连市的社会保障标准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以下将对大连市各项社会保障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是养老保险。
大连市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根据国家政策执行,具体标准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单位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缴费比例为个人8%、单位20%。
养老金待遇根据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确定,具体计算方法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其次是医疗保险。
大连市的医疗保险实行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并举的政策,居民医保覆盖城乡居民,职工医保覆盖在职和离退休职工。
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为个人2%、单位8%,个人账户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共同支付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在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就医,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的医疗服务项目。
再者是失业保险。
大连市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为个人0.5%、单位1%,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确定,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和期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此外是工伤保险。
大连市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为单位0.5%,工伤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根据工伤职工的工伤程度和工资确定,工伤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和期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最后是生育保险。
大连市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为个人0.8%,单位1.2%,生育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根据参保人员的生育情况和工资确定,生育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和期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总的来说,大连市的社会保障标准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基本权益。
同时,大连市也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保障水平,努力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全面、更加优质的社会保障服务。
希望大家能够充分了解社会保障标准,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共同促进经济发展。
大连市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

大连市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
大连市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是指大连市医保个人账户收入的标准,也就是每个参保人员应该缴纳多少医保费用,从而积累相应的个人账户资金。
根据大连市医保政策规定,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报销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以及个人账户的管理费用。
大连市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的具体数值与参保人员的工资收入、缴费年限、医保类型等因素相关。
根据大连市医保政策规定,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应当按照其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比例为6%。
此外,不同的医保类型也会对个人账户划入标准产生影响,例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账户资金的积累也受到一定的封顶和封底规定。
根据大连市医保政策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积累封顶为其当年缴费工资的3倍,封底则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50%。
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积累封顶为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元。
总之,大连市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是根据参保人员的工资收入、缴费年限、医保类型等因素来确定的,并且受到封顶和封底规定的影响。
参保人员可以通过缴纳医保费用来积累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报销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1]26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1]26号](https://img.taocdn.com/s3/m/1a1c2455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52a9d0d.png)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1]2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提升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大连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单位和人员:(一)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二)具有大连市城镇户籍,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三)具有大连市城镇户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且按规定已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
第三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管理。
第四条建立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多种补充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等相结合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第五条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大连社保标准

大连社保标准大连市作为辽宁省的重要城市之一,其社保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社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直接关系到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大连市的社保标准进行深入了解和探讨。
首先,大连市的社保标准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大项。
其中,养老保险是最为重要的一项,它涉及到每个人的退休生活。
根据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8%、单位缴费20%,而养老金的发放标准则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和工资水平来确定。
其次,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参保人员在生病就医时能够得到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偿。
大连市的医疗保险费用由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共同组成,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2%、单位缴费8%。
参保人员在就医时只需支付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由医疗保险来承担。
此外,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分别是为了在参保人员失业或者因工作受伤致残时提供一定的经济帮助。
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1%、单位缴费2%,而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为单位缴费0.5%。
这些保险的设立,为参保人员在意外情况下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减轻了他们和家庭的经济压力。
最后,生育保险是为了在参保人员生育子女时提供一定的经济和生活保障。
大连市的生育保险费用由单位全额缴纳,参保人员在生育时可享受一定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补助。
总的来说,大连市的社保标准是相当完善和人性化的,它为广大市民提供了全面的社会保障。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社保标准的调整和完善也是必不可少的。
我们期待大连市政府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社保标准,为市民提供更加优质的社会保障服务。
同时,我们也应当增强社会保险意识,提高参保人员的权益保护意识,共同建设和谐社会,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大连市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

大连市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
大连市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是指大连市医保个人账户的参保者可以按照特定的标准进行划入的金额范围。
大连市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由大连市医保中心确定,政府财政也会参与调整。
根据规定,参保者可以把自己的工资、奖金等收入按月划入大连市医保个人账户。
一般来说,大连市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分为两种:一种是每人每月划入金额不超过当月发薪金额的50%;另一种是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比例划入,比如,每人每月划入金额不超过当月发薪金额的5%。
为了鼓励市民参加大连市医保个人账户,政府还提出了发放补贴的政策,参保者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获得政府补贴。
大连市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的实施,旨在确保大连市市民参加大连市医保个人账户的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从而让大连市市民能够得到更好的医疗保障。
因此,我们应该充分利用这一政策,合理划入大连市医保个人账户,为自己和家人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
大连开发区社保比例

先看一下详细的社保构成比例:养老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19%你自己缴纳8%;医疗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1.5%你自己缴纳2块钱(大连开发区);失业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1.5%你自己缴纳1% 农户及外地户口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大连开发区);工伤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7%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生育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8%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住房公积金: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18%你自己缴纳14%(大连开发区)以上这么算下来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的比例应该是19%+1.5%+1.5%+0.7%+0.8%+18%=41.5%你自己每个月为你缴纳的比例应该是14%+2块+1%+8%=23%+2块暂时去掉你交的2块钱不谈单位缴纳的比例和你缴纳的比例应该为415:230这就是说假如你每个月为自己的社保缴纳了230块钱那么单位会往你的社保帐户上打进去415块钱每个月你的社保帐户上增加的钱就应该是415+230=645块钱。
所以说在你看不见的情况下单位交的社保费用其实差不多是你的2倍所以你每个月交社保费的时候千万别心疼呀~你要知道单位比你交的多得多了呢心疼的其实是单位。
话说回到那三险一金和五险一金这里大家应该已经看出来了其实江湖上所说的三险一金彻底就等于五险一金只是三险一金是从你个人交的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公积金)来说的五险一金是从你单位交的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公积金)来说的。
把三险一金说成五险一金其实只是说起来好听而已。
除了单位能为你交社保其实没工作但有收入的人员或者有单位但单位不交社保的人员也可以自己交社保不过个人只能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生育、失业、公积金这些,你个人都交不了的。
下面介绍下什么是社会保险缴纳基数刚才大家已经知道了每个月单位缴纳的社保比例和你缴纳的比例差不多是415:230了那么现在又出来一个问题:自己每个月交的社保费和这个比例有什么关系呢社保费到底是怎么确定的呢?大家也许没注意过各个省市每年都会在7月初发布一个“社会保险最低缴纳基数”这个基数是依据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福利+各种补贴等杂七杂八的费用经过统计和计算将来确定的大连今年7月公布的养老、失业、生育和工伤最低基数是1715元医疗最低基数是1682元,公积金最低基数是800元,这是个什么意思呢意思是说大连只要是正规为职工缴纳社保的单位每个月为每个职工交的钱最少也要以上面的最低数据为基数这样你和单位每个月应该交的社保费就出来了。
大连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比例

⼤连医疗保险个⼈账户⽐例
对于⼤连医疗保险个⼈账户⽐例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基本医疗保险基⾦由个⼈帐户和社会统筹基⾦构成,
(⼀)个⼈帐户:以个⼈缴费⼯资为基数,按年龄段记⼈。
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职⼯,记⼈2,8%(含个⼈缴费部分);45周岁以上职⼯,记⼊3·3%(含个⼈缴费部分),退休⼈员按本⼈退休⾦的6·5%记⼊。
本⼈退休⾦低于当地上年度⽉平均退休⾦的,按当地上年度⽉平均退休⾦的6·5%记⼊。
单位⽋缴医疗保险费时;个⼈帐户停⽌记⼊。
单位补交后,按规定补记。
个⼈帐户体现形式为IC卡。
(⼆)社会统筹基⾦,单位缴纳的基不医疗保险费,按规定记⼊个⼈帐户后的余额部分,全部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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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标准

大连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就业形势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灵活就业,这也为社会保障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
为了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大连市出台了《大连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标准》,以下是详细内容。
一、缴费对象《大连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标准》适用于以下灵活就业人员:1.个体工商户2.自由职业者3.网络平台从业人员4.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二、缴费标准根据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缴费标准如下:1.养老保险:个人缴纳比例为20%,单位缴纳比例为21%。
2.医疗保险:个人缴纳比例为10%,单位缴纳比例为10%。
3.失业保险:个人缴纳比例为1%,单位缴纳比例为1%。
4.工伤保险:由单位全额缴纳。
5.生育保险:由单位全额缴纳。
三、缴费方式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缴纳社保费:1.个人自行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社保网站、手机APP等途径自行缴纳社保费。
2.单位代缴:灵活就业人员所在的单位可以代缴社保费。
3.社保代理机构代缴: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委托社保代理机构代缴社保费。
四、缴费时间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缴纳社保费,具体时间如下: 1.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每月缴纳,缴费截止日期为当月的最后一天。
2.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单位在聘用灵活就业人员时一次性缴纳。
五、补缴规定对于未按时缴纳社保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补缴。
具体规定如下:1.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在缴费截止日期后一年内补缴,补缴期间缴费比例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2.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不允许补缴。
六、免缴规定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免缴社保费:1.年龄超过60岁,已取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2.因病或意外事故导致不能从事工作的人员。
3.其他符合规定的特殊情况。
七、结语《大连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标准》的出台,为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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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产生日期:2004-05-20)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0]34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现将《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二○○四年五月二十日大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大连市城镇职工基小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父施方案汇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基本医疗保险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企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职工),以及退休人员。
第四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两级统筹,属地管理.地处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单位,参加市级统筹:地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包括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下同)、金州区、旅顺口区、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和长海县内的单位参加本辖区统筹。
第五条大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大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
其所属的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参加市级统筹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县(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其所属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本辖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
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范围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征集,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
经市政府批准,单位和职工缴费率随着经济发展可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单位和职工个人按下列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单位,按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
单位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
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单位,以当地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为基数缴纳。
职工按本人上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
职工月工资总额低于当地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超过当地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基数。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县(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八条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九条单位合并、分立、转让、终止时必须在批准之日起10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企业依法破产时,按法定程序清偿职工工资、福利费用时,应优先清偿欠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条单位缴费的列支渠道:(一)行政机关列"经常性支出"的"社会保险费"支出。
(二)事业单位列"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险费"支出。
(三)企业列"应付福利费"支出。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建立第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一)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基金的利息收人和增值收入;(三)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四)财政补贴;(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医疗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构成,(一)个人帐户。
以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年龄段记人。
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职工,记人2,8%(含个人缴费部分);45周岁以上职工,记入3·3%(含个人缴费部分),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金的6·5%记入。
本人退休金低于当地上年度月平均退休金的,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退休金的6·5%记入。
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时;个人帐户停止记入。
单位补交后,按规定补记。
个人帐户体现形式为IC卡。
(二)社会统筹基金,单位缴纳的基不医疗保险费,按规定记入个人帐户后的余额部分,全部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第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人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管理和支付工作。
事业经费列人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机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出,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单位、医疗机构、专家和职工等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定期听取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营运及管理情况汇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个人帐户的当年结余资金,按城乡居民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个人帐户结余额可随同职工调动转移,调往外地(含出境定居)的,可一次性付给现金。
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和结算第十七条个人帐户中的资金主要用于门诊和定点药店发生的医疗、购药费用,也可用于住院医疗费用的个人现金自负部分。
第十八条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住院医疗费用。
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实行起付标准和最高限额控制。
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
最高限额年度合计为工8万元(超过最高限额部分,可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途径解决)。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职工个人承担一定比例。
第十九条起付标准(不含精神病患者和转诊异地住院):三级医院(含所属专科医院)850元,二级医院(含专科医院)500元,一级医院(含治疗型家庭病床)300元。
医疗机构等级以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为准。
个人负担的比例:三级医院(含所属专科医院)为15%,二级医院(含专科医院)为12%,一级医院(含治疗型家庭病床)为10%;退休人员减半。
第二十条特殊情况按下列办法处理:(一)精神病患者住院不设起付标准,住院医疗费个人负担10%;退休人员减半。
(二)重症尿毒症患者门诊透析治疗,个人负担12%;退休人员减半;住院期间做透析治疗,按住院治疗的规定承担费用,(三)转诊异地住院治疗,起付标准为1500元。
起付标准以上医疗费个人负担30%;退休人员减半,(四)出差或探亲,因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按转诊异地住院治疗标准支付,凭有关诊疗凭证报销。
第二十一条驻外地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不含成建制外设机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实行年度定额包干管理,超定额不补,结余归己。
退休人员异地居住的,门诊医疗费按记人个人帐户标准包干使用;住院医疗费,定居的按本人参加医疗保险统筹地同类人员住院治疗规定,持有关凭证报销,临时居住的,按转诊异地住院治疗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职工私退休人员住院费用的结算,实行总量控制、项目结算、定额管理、年终平衡的原则。
定点医疗机构对职工和退休人员自住院之日起的一切费用,均应填写费用分类清单,由患者本人或亲属签名后,全部按项目结算。
未经患者本人或亲属签名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患者也有权拒负个人负担部分。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住院医疗费用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按期间医疗机构拨付;发生异议的,可暂缓拨付,但最长不得超过20天。
第二十四条职工相退休人员在定点门诊、药店发生的医药费用以Ic卡结算。
经办机构按个人帐户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每月与医疗机构、药店结算。
第二十五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拨付周转金,具体办法和数额由双方商定。
第六章医疗服务管理第二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并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审核合格者,给予保留定点资格;审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定点资格。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签订定点协议,并严格履行。
第二十七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并完善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和医疗档案,加强跟踪服务管理,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
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成立医疗保险管理科或办公室,定点药店必须配备具有中级职称以上药学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并制定本单位具体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严禁滥开药、开大处方,滥用大型医疗设备检查,不得放宽出人院标准、分解住院人次。
定点药店应严格执行药品零售价格,提供安全有效的优质药品,执行处方药品与非处方药品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职工和退休人员可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诊、购药时须持《医疗保险证》和IC卡。
第三十一条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确须转往外地住院治疗的,须由当地最高等级医疗机构提出转院申请,经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未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统筹区域内转诊住院治疗,要严格遵守转诊制度。
低等级转往高等级医院收取起付标准差额;高等级转往专科E院,按重新住院处理(传染病除外)。
第三十二条职工和退休人员办理治疗型家庭病床,由经治医生提出建床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办)审批后,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治疗型家庭病床每次建床时间为2个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个月。
癌症晚期、糖尿病并发症、心脑血管疾病及并发症、慢性肺心病可建立治疗型家庭病床。
第七章罚则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职工和退休人员将本人《医疗保险证》、IC卡转借给他人住院,或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处方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基金损失的,除追回损失外,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定点医疗机构、药店不执行基木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经办机构除拒付发生的医疗费用外,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基金损失的,除追回损失、取消其定点资格外,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三)医务人员违反医疗保险用药规定,开假处方、大处方以及从患者名下开取药品或检查治疗的,给予批评教育,追回损失,并告之卫生行政部门按《医师法》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