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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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1]26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1]26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1]2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提升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大连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单位和人员:(一)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二)具有大连市城镇户籍,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三)具有大连市城镇户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且按规定已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

第三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管理。

第四条建立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多种补充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等相结合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第五条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

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

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进一步规范医药机构服务行为,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医药服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39号)及《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等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管理要求,按本办法要求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第三条市医疗保障局是本市医药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和服务协议文本,对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双方签订和履行服务协议情况及医保政策规定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本办法规定做好全市定点医药机构考察评估、服务协议签订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履行相应的经办服务职责。

医疗保障监管部门,对定点医药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履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定点医药机构的确定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统筹规划、总量控制原则,促进定点医药机构合理布局;(二)坚持择优签约、协商谈判原则,实行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三)坚持平等自愿、有序竞争原则,促进医疗卫生资源优化配置;(四)坚持诚信服务、合理定价原则,确保为参保人提供质优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受理第五条经卫健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属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可自愿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和住院定点医疗机构。

第六条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正常开展诊疗服务满3个月以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除外)。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6.27•【字号】大人社发[2011]109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1〕109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1〕26号),进一步做好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住院起付标准1.年度内首次住院的,三级医院为850元(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为1200元),二级医院及专科医院为500元,一级医院(含治疗型家庭病床,下同)为300元。

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减半。

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为300元,二级医院及专科医院为200元,一级医院为100元。

转往异地治疗和异地急诊住院起付标准为1500元。

2.70岁及以上老年人,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及专科医院200元,一级医院100元。

3.恶性肿瘤参保患者术后进行以化学治疗为主的综合性住院治疗的,年度内不再交纳住院起付标准费用;非术后进行化疗为主综合性治疗的,年度内只承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费用。

经检查,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化疗,而选择继续住院进行支持治疗的,个人需承担住院起付标准费用;如果选择出院且未发生药品费用的,个人不承担住院起付标准费用。

肝硬化失代偿期患者住院不设起付标准。

血液病患者转诊异地进行以化学治疗为主的综合性住院治疗的,年度内负担一次起付标准费用。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大人社发〔2017〕1号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大人社发〔2017〕1号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正文:----------------------------------------------------------------------------------------------------------------------------------------------------关于调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大人社发〔2017〕1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着力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看病就医的基本需求,提高医疗保险的公平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6〕42号)等规定,决定自2017年2月1日起对我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异地就医转诊备案和待遇支付问题(一)参保人员转往统筹区域外住院治疗,应在异地就医前办理转诊备案手续。

因节假日等原因未及时办理的,应在异地就医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诊备案手续。

(二)参保人员符合异地转诊条件,未按规定办理异地转诊手续的(含参保人员由异地转诊医疗机构转往其它医疗机构),或符合急诊、急救条件,未在规定时间办理备案手续的,在异地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比例如下:1.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为40%;退休人员为25%。

2.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居民、残疾人为60%;未成年居民、大学生、低保人员为40%。

3.参加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为40%。

(三)参保人员转往统筹区域外住院治疗,转诊单在当次治疗期内有效。

因恶性肿瘤、器官移植等需要连续、多次治疗的,转诊单一年内有效。

(四)参保人员应在出院后一年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异地就医医疗费用。

逾期申报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6.22•【字号】大人社发[2011]98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大人社发〔2011〕98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保障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就医需求,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1〕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统筹区域内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及参保职工。

第三条参保职工可在统筹区域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就医。

参保职工因病需要住院(含家庭病床)的,应自觉出示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IC卡(或社会保障卡,下同),未持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条参保职工因病情需要院内转科治疗,不得重复收取住院起付标准费用。

第五条持市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特诊医疗证的参保职工,享受正司局级以上待遇人员每日床位费在70元以内的,其他人员每日床位费在35元以内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予以支付。

第六条参保职工因急诊、急救在非统筹区域内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向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备案。

未按规定申报的,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七条参保职工因病情确需转往非统筹区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实行申报审核备案制度。

办理异地转诊转院,须提供大连市三级甲等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单、本人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IC卡等相关材料。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1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大劳发[2009]17号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1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大劳发[2009]17号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1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1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大劳发〔2009〕17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为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7]46号)规定,决定废止137件规范性文件,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废止的137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九年二月一日附件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废止的137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编号文件名称1大劳险字[1981] 314号关于探亲假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大劳服字[1986]165号关于实行《大连市职工待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3大劳服字[1986]166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国营企业待业职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大劳险字[1987]27号转发《关于划分因工和非因工伤亡界限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5大劳管字[1987]60号关于贯彻执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86)173号文件若干问题的函6大劳服字[1990]179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待业职工基地劳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7大劳发[1990]210号关于印发大连市贯彻执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大劳服字[1991]49号转发关于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收缴问题的通知9大劳服字[1991]67号关于县区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待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10大劳培字[1992]82号印发《大连市劳动制度综合配套改革企业职工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1大劳薪字[1992]102号印发《大连市企业岗位技能工资制试行方案》的通知大劳发[1992]150号印发关于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3大劳发[1992]153号印发《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退(离)休人员管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4大劳鉴字[1993]l号转发《辽宁省劳动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15大劳外字[1993]11号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用工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16大劳培字[1993]13号关于技师家属“农转非”有关问题的通知17大劳计字[1993]19号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量宏观管理办法18大劳计字[1993]24号印发《大连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19大劳仲字[1993]32号关于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问题的通知20大劳发[1993]34号关于确定企业职工退(离)休费计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21大劳发[1993]45号关于当前劳动制度综合配套改革中几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大劳培字[1993]70号印发《大连市职业技能考核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3大劳薪字[1993]87号印发《大连市县(市)区属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24大劳力字[1993]128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人跨地区调转暂行规定》的通知25大劳发[1993]133号关于对中央、省属企业三项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26大劳险字[1993]139号关于调整企业因工致残职工护理费标准的通知27大劳计字[1993]160号关于转发《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8大劳发[1993]161号印发《关于深入县(市)、区和部分大中型企业现场办公纪要》的通知29大劳服字[1993]179号关于实施《大连市城镇职工待业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30大劳薪字[1993]189号关于印发《企业厂长(经理)工资收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1大劳培字[1993]197号关于技术等级证书有效范围等问题的通知大劳外字[1993]20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工作的通知33大劳险字[1993]209号关于调整企业部分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标准的通知34大劳发[1994]25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三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35大劳服字[1994]79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失业职工管理办法》的通知36大劳外字[1994]166号转发劳动部关于颁布《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37大劳监字[1994]248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劳动监察规程》的通知38大劳力字[1994]271号关于签订、变更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39大劳发[1995]3号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通知40大劳险字[1995]6号关于转发《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41大劳安字[1995]9号转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大劳发[1995]32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43大劳管就字[1995]114号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44大劳发[1995]118号关于申请失业救济要与再就业相结合若干问题的通知45大劳险字[1995]270号关于贯彻《大连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46大劳险字[1995]293号关于贯彻《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47大劳计字[1995]294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办法》的通知48大劳险字[1995]317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乡(镇)村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49大劳发[1995]336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外来劳动力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50大劳管就字[1995]341号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51大劳管就字[1996]32号《关于在乡(镇)村企业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的通知大劳险字[1996]45号关于养老保险参加行业统筹的企业其它社会保险应参加地方统筹的通知53大劳险字[1996]67号关于贯彻《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实施办法》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54大劳险字[1996]14l号关于企业贯彻《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六个政府规章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55大劳计字[1996]144号关于严格控制亏损企业工资发放的通知56大劳计字[1996]175号转发关于对部分行业、企业实行工资控制线办法的通知57大劳服字[1996]153号印发《大连市失业人员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58大劳管就字[1996]167号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59大劳仲字[1996]183号印发《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有关规定》的通知60大劳管就字[1996]191号转发劳动部等四部门《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61大劳职技字[1996]122号关于印发《大连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劳职技字[1996]124号印发《关于继续开展技师、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63大劳职技字[1996]125号印发《大连市〈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核发与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64大劳职技考字[1996]161号关于加强技工学校学制管理意见的通知65大劳险字[1996]166号关于职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分级的通知66大劳服字[1996]168号关于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67大劳职技考字[1996]189号关于大连市部分职种实行统一鉴定时间有关规定的通知68大劳职技考字[1996]190号关于印发《大连市技师、高级技师考评方案》的通知69大劳服字[1996]202号关于印发《大连市转业训练管理办法》的通知70大劳管就字[1996]203号转发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71大劳险字[1996]286号关于对企业实行养老保险费全额统一征缴养老金统一支付的通知72大劳管就字[1996]258号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73大劳管就字[1996]260号《大连市劳动合同鉴证规则》的通知74大劳仲字[1996]293号大连市兼职劳动仲裁员管理办法75大劳鉴字[1997]2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劳动鉴定工作规则》的通知76大劳服字[1997]6号关于进一步细化失业职工管理强化再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77大劳管就字[1997]68号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78大劳发[1997]81号关于印发贯彻《大连市关于解决困难企业特困职工生活问题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79大劳职技字[1997]87号关于加强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生《技术等级证书》核发与管理工作的通知80大劳监字[1997]89 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劳动年检实施办法》的通知81大劳管就字[1997]145号关于认定企业安置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和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82大劳鉴字[1997]105号关于劳动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83大劳计字[1997]153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试行经营者年薪制暂行办法》的通知84大劳发[1997]207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期间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85大劳发[1997]210号关于困难企业建立工资预留户审批程序补充规定的通知86大劳职技字[1997]217号印发《大连市转业训练规定》的通知87大劳职技考字[1997]251号关于加强技工学校校长队伍管理的规定88大劳险字[1998]4号关于大连市破产企业部分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89大劳监字[1998]30号关于重申劳动监察管辖范围的通知90大劳险字[1998]83号关于大连市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91大劳计字[1998]92号关于解决当前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92大劳计字[1998]102号关于严格控制亏损企业工资发放的通知93大劳职技字[1998]131号关于贯彻《大连市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94大劳管就字[1998]134号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95大劳计字[1998]168号关于严格控制拖欠养老保险费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企业工资发放有关规定的通知96大劳服字[1998]176号关于实行企业空岗报告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97大劳发[1998]184号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大连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98大劳管就字[1998]187号关于企业停止办理停薪留职等手续的通知99大劳职技字[1999]10号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00大劳计字[1999]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的通知101大劳职技考字[1999]77号关于印发《大连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02大劳计字[1999]120号关于实行企业内部工资分配方案备案制度的通知103大劳医字[1999]128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定管理办法》的通知104大劳管就字[1999]143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05大劳医字[1999]152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定管理办法》的通知106大劳服字[1999]159号关于对城镇企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开展就业培训的通知107大劳管就字[1999]163号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08大劳管就字[1999]164号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109大劳险字[2000]18号关于加强劳动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10大劳险字[2000]25号关于职工因工伤亡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111大劳医字[2000]44号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的通知112大劳管就字[2000]45号关于对劳动合同管理几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113大劳计字[2000]54号大连市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114大劳仲字[2000]83号关于印发《劳动争议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15大劳险字[2000]84号关于劳动鉴定所需病历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116大劳发[2000]107号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117大劳险字[2000]112号关于城镇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所发生的费用支付问题具体意见的通知118大劳险字[2001]3号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19大劳管就字[2001]23号关于加强聘用离岗人员劳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20大劳险字[2001]24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及有关问题的通知121大劳管就字[2001]48号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122大劳管就字[2001]57号关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123大劳计字[2001]59号关于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124大劳医字[2001]61号关于将五种慢性病门诊部分医疗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125大劳管就字[2001]83号关于小时工形式就业若干规定126大劳发[2002]23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127大劳发[2002]36号印发《关于统筹基金支付五种慢性病部分门诊治疗费用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28大劳发[2002]60号关于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报、认定等工作的通知129大劳发[2002]65号关于企业因工伤残职工解除合同后旧伤复发问题的处理意见130大劳发[2002]91号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平均医疗费用控制标准的通知131大劳发[2002]111号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132大劳发[2003]3号关于下岗转失业人员医疗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133大劳发[2003]13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办法》的通知134大劳发[2003]14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的通知135大劳发[2003]15号关于印发《援助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136大劳发[2003]61号关于调整肾(肝)移植术后抗排斥药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的通知137大劳发[2003]76号关于调整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平均住院人次费用及单病种结算标准的通知——结束——。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6.23•【字号】大人社发[2011]105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人社发〔2011〕105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1〕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是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垫付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时发生的等待结算的统筹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采取借用方式周转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三条借用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不包括医疗机构的分院和分部)资格的;(二)签订并履行《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三)每月有比较稳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用收入,且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合法规范。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的借用额度,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月均住院统筹医疗费为基数,按一定比例核定,核定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60%。

第五条借用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由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借支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的资格和额度,双方于每年1月15日前签订《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借款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6.27•【字号】大人社发[2011]111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大人社发〔2011〕111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门诊规定病种管理,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1〕26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统筹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规定病种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门诊规定病种包括病种Ⅰ类和病种Ⅱ类。

(一)病种Ⅰ类1. 甲状腺功能亢进;2. 甲状腺功能低下;3. 肺结核;4. 淋巴结核;5. 下肢静脉曲张;6. 股骨头坏死;7. 复发性阿弗他溃疡;8. 高血压病;9. 冠心病(专指心肌梗塞和心绞痛);10. 风湿性心脏病;11. 肺心病;12.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13. 银屑病;14. 口腔扁平苔藓;15. 侵袭性牙周炎;16. 类风湿性关节炎;17. 慢性病毒性肝炎;18. 糖尿病;19. 系统性红斑狼疮;20. 帕金森氏病;21. 重症肌无力;22. 溶血性贫血;23. 再生障碍性贫血;24. 白塞氏病;25. 肝硬化;26. 伴多发骨折的严重骨质疏松症;27.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28. 慢性肾脏病(CKD)三期及以上;29. 恶性肿瘤;30. 白血病;31. 精神分裂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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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定点
零售药店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人社发[2012]107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2.06.05
【实施日期】2012.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人社发〔2012〕107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支出,切实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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