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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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1]2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提升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大连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单位和人员:(一)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二)具有大连市城镇户籍,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三)具有大连市城镇户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且按规定已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
第三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管理。
第四条建立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多种补充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等相结合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第五条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大连建职工大病保险制度、双向转诊医保政策

大连建职工大病保险制度、双向转诊医保政策2016大连建职工大病保险制度、双向转诊医保政策【导语】大连2016年人社部会议:建职工大病保险制度、双向转诊医保政策。
具体内容请浏览以下资讯。
昨日,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召开,一系列惠及民生就业、社保等工作计划也同时发布。
今年大连将实现城镇新增就业8万人,实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十二连调,并首次同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
今年大连要探索建立职工大病保险制度,制定双向转诊医保支付政策和医保管理办法。
研究制定工伤保险新的费率政策和工伤康复结算办法。
就业本市今年将实现城镇新增就业8万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档案中心将建成运行全年实现城镇新增就业8万人、创业就业2.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以内。
2月3日,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召开,总结过去五年和201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安排部署今后五年和2016年工作任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邸树军作工作报告。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曹爱华出席并讲话。
邸树军介绍,2016年大连将研究出台新一轮就业创业政策。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本市新一轮就业政策的具体内容,重点研究援企稳岗稳定就业、实施公益性岗位援助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等促进大龄失业人员就业的政策措施;根据国家、省创业创新政策,制定我市在支持众创空间发展、营造宽松创业环境等方面的具体扶持意见,完善促进全民创业政策体系。
全年实现城镇新增就业8万人、创业就业2.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以内。
今年,本市将大力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推动北京大学创业训练营大连基地建设。
编制发布“大连创业地图”升级版。
办好系列化、常态化创业活动,打造“众创空间·创业大讲堂”、“阿里鹰隼·大连电商实训”等大连特色创业服务品牌。
举办第十四届创业就业博览会、2016国际创业创新峰会和中国(大连)创新创业大赛,策划第二季《创业英雄》电视励志秀。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统筹包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统筹包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01.04•【字号】大劳发[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统筹包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劳发[2007]1号)各相关单位,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现将《大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统筹包干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四日大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统筹包干管理实施细则为保障参保单位驻异地工作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大政发[2000]34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已参加市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单位驻异地(含境外)或在远洋船上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
第二条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在职职工,其住院医疗费实行年度统筹包干管理。
包干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由包干单位予以审核支付。
第三条实行住院医疗费统筹包干单位须提出包干申请,并提供其驻异地(含境外)或远洋船上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名单及外派相关证明材料,经大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第四条经审批的包干单位须与经办机构签订统筹包干协议,并严格履行。
第五条住院医疗费统筹包干返还,以单位为其包干人员上年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总额为基数,扣除以下三项费用,其余部分返还给单位。
1、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费用。
以上年度实际发生记入个人账户比例计算。
2、上年度按文件规定预留统筹基金节余部分费用。
3、预留退休人员社会共济部分费用。
以上年度实际支出退休人员社会共济比例的适当比例计算。
包干人员实缴的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全额返还。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大劳发[2007]46号【发布部门】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7.02.15【实施日期】2007.0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大劳发[2007]46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各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将《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各区市县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五日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文件精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辽宁省劳动保障厅和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4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大连市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06]144号)、《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地区建筑业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并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㈠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并取得资质证书;㈢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已核定《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并办理相关核定手续;㈣建筑业企业所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已按规定向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劳保办)缴纳了劳保费;㈤按规定参加了工伤和医疗保险,为企业职工缴纳了工伤和医疗保险费,并到市劳保办办理相关登记手续;㈥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企业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㈦建设工程有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情况的,承担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除必须符合上述条件外,还要与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签订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合同。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6.27•【字号】大人社发[2011]109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1〕109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1〕26号),进一步做好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住院起付标准1.年度内首次住院的,三级医院为850元(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为1200元),二级医院及专科医院为500元,一级医院(含治疗型家庭病床,下同)为300元。
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减半。
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为300元,二级医院及专科医院为200元,一级医院为100元。
转往异地治疗和异地急诊住院起付标准为1500元。
2.70岁及以上老年人,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及专科医院200元,一级医院100元。
3.恶性肿瘤参保患者术后进行以化学治疗为主的综合性住院治疗的,年度内不再交纳住院起付标准费用;非术后进行化疗为主综合性治疗的,年度内只承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费用。
经检查,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化疗,而选择继续住院进行支持治疗的,个人需承担住院起付标准费用;如果选择出院且未发生药品费用的,个人不承担住院起付标准费用。
肝硬化失代偿期患者住院不设起付标准。
血液病患者转诊异地进行以化学治疗为主的综合性住院治疗的,年度内负担一次起付标准费用。
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服务类项目指南

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服务类项目指南办事机构名称: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一)个体劳动者参加医疗保险办事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2]15号;《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大政发[2000]102号文);《关于限期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发[2003]117号);《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关于落实辽劳社发[2007]5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关于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后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31号。
办事条件及材料:1、失业人员及应届毕业生: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失业证》、一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黑白、彩色不限);2、军队复员干部:《大连市复员干部参加社会保险审批表》、《转业证》、《失业证》、一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黑白、彩色不限);3、军队自谋职业人员:《自主择业手册》、《自谋职业管理手册》《退役证》、身份证、户口簿、一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黑白、彩色不限);4、劳教及刑事处罚人员: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失业证》、《法院判决书》、《释放证》。
办事程序:申请人到经办窗口办理参保手续;到大连银行办理缴费。
办事时限:即时办结办公地点:中山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一楼地址:中山区荣民街35号(31路寺儿沟终点站附近)西岗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地址:西岗区长江路588号(201有轨电车北京街车站附近)沙河口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地址:沙河口区联合路68号(中山公园西侧大楼,24、31、15、101、522、534、708路联合路车站附近)甘井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楼地址:甘井子松江路19号(8、19、612路兴华街车站)便民服务方式: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二)单位增加新参保人员办事依据:1、《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0]34号)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试行办法--------------------------------------------------------------------------------2006-07-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职工的医疗需求,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及大连市有关规定,结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医疗保险水平与开发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逐步过渡到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企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职工(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员工),以及退休人员。
已参加开发区职工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及失业人员(以下统称个体劳动者)可自愿参加医疗保险。
开发区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以及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办法,由开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开发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行独立统筹。
第五条开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开发区管委会领导下,负责全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
其所属的开发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开发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业务工作。
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范围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医疗保险费征缴第六条医疗保险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征集。
根据本统筹区域医疗保险基金运营情况,报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缴费率随着经济发展可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单位按上月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3.5%缴纳医疗保险费。
单位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低于开发区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31•【字号】大政办发[2013]110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3]11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大连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31日大连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员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 [2012] 7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指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保险制度,是对基本医疗保险的有益补充。
第三条本办法保障对象为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第四条大病保险实行政府主导、专业化运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负责大病保险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监管指导等工作。
第五条大病保险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中筹集,结余基金不足或没有结余时,通过提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等办法统筹解决。
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根据医疗保险筹资能力、大病医疗费用补偿比例等测算确定,实行动态调整。
具体筹资标准按招标结果确定,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
第六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按照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人数,将大病保险参保费用一次性划转给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商业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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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的通知
颁布单位: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2000-12-7 文号:大政发[2000]102号
现将《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封顶线以上职工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
大连市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城镇所有企业和未纳入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及参照执
行范围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均应参加高额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大连市劳动局是实行高额补充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大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具体经办市级统筹区域内的高额补充医疗保险业务工作。
第四条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标准按参加职工(含退休人员)每人每年24元,由个人缴纳。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标准可根据基金收支平衡状况,予以适时调整。
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大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单独列帐管理,独立核算。
第五条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由职工所在单位代扣代缴(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扣代缴)。
缴纳时间,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从本办法施行之月起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次年起,每年1月底前将当年度的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一次性缴纳;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之月同时参加高额补充医疗保险。
第六条缴纳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不得中断,发生中断的,参保人当年停止享受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中断后继续缴费并补齐中断费用的,参保人可从继续缴费之日起享受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参保人当年累计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3.8万元
以上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等规定,由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异地治疗的,由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
第八条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给付,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每月按照高额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标准结算。
第九条参保人调入未参保单位或外省市的,停止享受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未参保职工调入参保单位或新录用的职工,从调入和录用的次月起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待遇。
第十条参保人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停止享受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含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办法。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大连市劳动局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大连医保自办理建档之月起缴纳不得中断缴费
作者:ZB 来源:新商报发布时间:2008年06月11日
大连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应同时参加医疗保险,并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
医疗保险自办理建档之月起缴纳,不得中断缴费。
但确有特殊情况,可视情况按要求补缴:
一、以前曾经参加过医疗保险,后来又中断缴费的,若中断缴费期间为单位职工,不论本人为农业或非农业户口,在办理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时,必须由单位在原账户下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后,方可继续参保;若中断期间无单位,且本人为非农业户口的,须在户籍所在地按个体劳动者补费后,方可继续参保;农业户籍的职工失业的,不能缴纳失业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再次就业后重新参保。
二、用人单位只有养老保险未参加医疗保险,不论职工本人为农业或非农业户口,须自2004年1月份补缴医疗保险费。
三、从未参加过社会保险,但在建档之前确已参加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论本人是农户或是非农户,须到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认定工龄后,可进行补缴。
(记者邱小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