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改造实施计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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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20xx年市区锅炉改造实施方案

根据《太原市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102—2003)的规定和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变燃料结构,控制大气污染的通告》及《2005年调整燃料结构,防治大气污染实施方案》(并政办发[2005]19号)的要求,今年将对2吨到4吨不能使用洁净燃料并稳定达标排放的燃煤锅炉进行改造,要求改为洁净型煤专用锅炉并加装脱硫除尘设施。为规范我市锅炉改造工作,结合去年“机烧燃煤锅炉改为燃用工业型煤锅炉”试点工作经验,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技术要求

㈠锅炉改造技术要求

1、为防止锅炉改造重新燃用散煤,炉排片之间的缝隙应≥10mm;

2、按照炉膛结构改造炉拱,以适应燃料要求,炉拱的结构和尺寸可根据所选用的型煤煤种确定;

3、链条锅炉应安装型煤给煤器;

4、应有防止煤斗内着火和暂时停炉后煤斗内向外冒烟的措施,并且有清除炉拱上部积灰的方便条件。

5、锅炉的出力和热效率不得低于改造前;

6、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DB14/102-2003《太原市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

㈡加装或改造脱硫除尘设施技术要求

1、脱硫除尘设备技术性能要求

2、必须包括:“消化池、搅拌设备、循环池和循环泵”的强制性碱性溶液循环系统(Ca/S>1.2,溢流口处的PH值>7),循环泵和回流管道应采用耐酸材料;

3、冲激式脱硫除尘器还要有自动补水和溢流功能的水位自控装置,同时,回流管直径必须大于补水管直径;

4、为防止烟气带水腐蚀烟道、风机,可视具体情况增加烟气脱水装置。

㈢型煤的质量要求参照《太原市推广使用型煤锅炉及洁净型煤洗选动力煤有关技术要求(试行)》执行。

㈣锅炉运行要求

1、为防止煤斗内着火,型煤的着火点应保持在距离煤闸门300mm左右,暂时停炉时将火床推至距煤闸门600mm左右停止鼓风,过5—10分钟后再停引风。如停炉(封火)时间较长时,可打开炉排下的清灰门并每隔1小时左右启动一下炉排,以保持着火面距煤闸板的距离。

2、型煤层厚度可根据锅炉的运行负荷调节,但应保持在180mm以上。因炉排间距加大,型煤中带有的粉末容易下漏,所以必须定时清理炉排下部的漏煤和积灰(最好两小时一次),避免风室内积灰过多损坏炉排。

3、后拱上部的积灰应定期进行清理,清理积灰时可通过拱后部予留的落灰孔直接将灰推下去,落入灰坑。

4、装有给煤机的锅炉应经常检查冷却水循环系统,严禁缺水运行,以防止烧坏推煤板。

二、承担锅炉改造任务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

2、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中有锅炉制造、改造和锅炉修理的经营项目;

3、改造锅炉承压部件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或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安装改造、维修的资质证书,已获得锅炉

制造许可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改造本企业制造的锅炉,无需另取锅炉改造维修许可证;

4、有一定规模和较雄厚的技术力量及设备条件;

5、提供锅炉和除尘器的改造方案及建议。

三、锅炉、脱硫除尘设备及锅炉房管理要求

1、锅炉房管理人员和司炉人员通过有关部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司炉人员操作规范。

2、配备专人负责锅炉房环保工作,有管理机构示意图,并上墙。

3、建立健全锅炉、脱硫除尘装置运行操作规程及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有关考核办法。

4、锅炉及辅机设备包括脱硫除尘装置、鼓、引风机、水泵等选型合理,符合环保要求。1t/h以上锅炉必须是机械化燃烧。

5、风机、水泵等产生的噪声污染设备采取必要隔音、防噪措施,环境噪声达到相应功能区标准。

6、锅炉燃料、灰渣、除尘后煤灰等按环保要求储存、运输、堆放,切实减少二次扬尘。

7、日常管理严格,各种记录齐全。燃料的进场记录、煤质分析数据、脱硫剂进场记录、锅炉运行记录、锅炉及辅机的保养和检修记录、脱硫除尘装置运行记录(包括脱硫除尘水pH值

检测记录和碱液添加记录)、脱硫除尘装置及其辅助设施检修记录交接班记录、单位负责人、环保管理人员检查锅炉及脱硫除尘装置的运行情况记录等。

四、保障措施

1、成立锅炉改造专家组

为保证锅炉改造效果,成立锅炉改造专家组。

专家组组长:钮峻岭

成员:聘请2-3名锅炉和除尘器方面的专家担任。

(注:担任专家的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承担锅炉改造工作的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职责:⑴对改造方案进行技术审查。

⑵对锅炉和除尘器改造进行技术指导。

⑶对改造全过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其它要求

⑴为保证改造质量,保护用户利益,各有锅炉改造任务的单位,可在公布的有改造资质的施工单位中自行选择施工单位。

⑵环保部门及有关人员不得向有改造任务的单位指定施工单位,否则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⑶承担改造任务的施工单位,在改造前,必须针对改造工

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改造方案,同时填报改造内容表,明确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具体改造内容和改造质量及服务承诺等,报环保部门和用户。

⑷工程改造完工后,须按改造方案和污染物达标监测结果进行验收。

⑸改造单位必须与用户签订保证改造质量和服务协议(合同),对改造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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